会计法律准则体系属性对会计信息的影响_会计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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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20年来,我国在会计法制建设尤其是立法上取得了巨大成就,然而,就目前看来,这些成就主要是立法成就,尚未完全转化为良好的法治成就,会计信息质量并未因颁布或修订《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审计法》等会计相关法律而进一步好转,会计信息失真的现象在颁布这些法律之后仍然严重存在。因此,为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信息真实性,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我们有必要从会计法律规范体系探讨会计信息失真治理对策。

一、法律规范体系自然属性对会计信息的影响

马克思曾说过:“无论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其自然属性是客观存在的规律。反映的是人类在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过程中认识并利用的客观规律”。会计活动是人类社会生活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活动本身存在着客观的规律性,而法律规范体系植根于社会生活之中,反映了社会生活内在联系的必然规律性,因此会计活动同样需要法律规范体系来约束和调整会计行为,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保证会计信息的质量。这种法律规范体系调整会计的关系是通过两种约束形式来进行的:一种是外在的刚性约束,表现为国家的外在干预;另一种是内在的刚性约束,表现为会计主体自身的内在规范。由于法律规范体系是以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其一经产生就会对会计工作产生重大影响。这种影响主要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一)会计法律规范外在刚性约束:干预

干预是指国家及其权力机关利用国家强制力作保证,对会计行为及所反映的会计关系进行调整的行为。干预对会计关系的调整更多的借助于外力,即国家的强制力手段,所以,会计干预的首要特性便是它的强制性,但强制性并不是盲目的,而应以干预的公正性为依托,这样的干预才具有真正的权威性,会计法律规范干预的目的是要在会计关系中贯彻自己的意志,实现会计法律的终极价值——规范会计行为。

由于会计信息具有“准公共产品”的性质,客观上需要法律规范体系来强制性地干预,调整与约束会计行为主体之间的经济利益,防止会计造假行为。对会计信息而言,法律规范体系对其外在刚性约束表现为国家的立法机构或行政机关制定、颁布和监督会计法律规范,以保证会计信息的质量。这种外在的刚性约束一经形成就会对会计信息产生重要影响,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规范会计信息供给者的行为

通过外在的干预行为,能迫使企业遵守会计法律规范,以规范的会计处理程序与方法提供统一的会计信息,同时也使企业在提供会计信息时有章可循,有据可依。更为重要的是,通过外在的刚性约束可以有效地打击会计造假行为,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如果没有这种强制性的外在干预,那么会计信息的供给者就可能出于自身的需要而对会计造假,这就会降低会计信息的质量,损害会计需求者的利益。

2.保护会计信息需求者的利益

如果会计信息供给者提供的会计信息损害了会计信息需求者的利益,那么会计信息需求者可以法律规范为依据,追究会计信息提供者应承担的相关法律责任,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迫使会计信息的供给者提供符合法律规范要求的会计信息。事实上,各个国家都有自己的法律规范体系来规范企业的会计行为,只是其健全程度不同而已。

3.规范会计信息的披露行为

法律规范体系对会计信息披露行为进行外在的干预,可以降低会计信息披露成本,增进会计信息披露效率,提高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可信度。同时,通过规范会计信息的披露行为,也有助于提高会计信息的共享性,增进资本市场的效率,促进经济资源的优化配置。财务会计报告是会计信息披露的主要媒介物质,为了最大限度地满足会计报表使用者和增加会计信息的有用性和可理解性,会计法律规范应规定财务会计报告内容、格式和程序。

(二)会计法律规范内在刚性约束:规范

“规范”在《现代汉语词典》中的解释为“约定俗成或明文规定的标准”。规范作为法律的内在刚性约束,则是指法律明文规定的标准对社会中人的行为的影响与控制。所以,会计规范的首要特性便是它的导向性,引导人们自觉接受会计法律的调整,按照会计法律规范的要求约束会计行为,使之符合法律规定的标准,保证了会计秩序的良性发展。

会计信息的输入、加工、输出活动需要内在规范来约束,以提供具有一定经济意义的会计信息。这种内在规范的表现形式,通常表现为会计主体所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办法等,如对会计处理技术与方法、会计处理程序的规定等,并由其内部有关部门来监督其执行。这种内在的规范一旦产生,就对会计信息产生重要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规范会计信息的生成过程

内在规范的实质是关于会计信息的输入、加工、输出等行为的技术规范,很显然,对会计信息全过程的行为规范会直接影响到最终输出的会计信息产品质量的优劣,关系到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如制定健全完善的内部控制规范,(注:会计控制规范一般来讲是应当由企业自己根据本身的实际情况来制定,但由于中国目前的企业并未建立起真正的现代企业制度,企业的内外部约束机制并未真正发挥作用,因而针对这种局面就出现了由政府出面来规范企业内部的会计行为,其实质上是关于企业的内在刚性的约束规范。)能够科学有效地监督和制约财产物资的采购、计量、验收、入库、记录、保管、领用、退库等各个环节,对确保财产物资的安全完整,避免和纠正损失浪费,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2.规范会计信息的处理活动

内在规范的制定者应认识并利用会计信息处理活动的规律性,根据会计发展的客观需要和技术水平来制定内在规范,由于人的认识能力是有限的,而会计活动是不断发展变化的,因此内在规范应随着生产发展、管理水平等客观条件的变化不断地予以更新或修改,与时俱进反映变化了的会计活动的客观要求,以保证提供高质量的会计信息。如果不遵循会计本身的逻辑结构,这样的内在规范就可能使得会计主体提供不恰当的信息。

二、法律规范体系社会属性对会计信息的影响

从信息论的角度看,法是公共信息的载体,法律规范所承载的是一种公共信息,它应当具有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内容与形式。但在开放的社会大系统中,任何信息在制订、传递和输出过程中都会不可避免的受到主观和客观环境两方面因素的影响,从而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就会计法律规范而言,这种不确定性制约着会计法律规范实质上的合理性与形式上的有效性,从而会影响到会计法律规范客体(会计信息)的质量,使会计信息不能反映客观事实,导致会计信息失真,我们将这种不确定性对会计信息的影响称为弹性约束。

(一)会计法律规范外在弹性约束:合理执法

合理执法作为执法行为要达到的目标具有法律理想的色彩,实际上,在现实的执法行为中,存在着大量的弹性执法行为,执法弹性会导致执法结果偏离法律的目标。会计法律作为会计行为与会计关系的社会规范,并不是万能的,会计法律规范的具体执行同样受到主观和客观因素的影响,其结果并不能保证执法的绝对合理性,但并不代表可以对执法中的弹性放任自流,要做到合理执法,必须最大限度的限制执法弹性的存在,以求最大程度的保证执法行为符合合法性、规范性和公正性原则。

对会计信息监管能否作到合理执法,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的关键因素。执法中的弹性对于监督和制约会计行为人的会计行为,对于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具有重大影响。

1.会计法律规范缺陷造成的执法弹性

(1)会计立法程序缺陷导致会计执法弹性。在我国的会计法律规范体系建设中,表现为“法点”式规范,而不是“法网”式规范,不同层次间的法律规范要素没有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导致在一些问题上出现法律调整的“盲区”。此外,各行政部门从自身角度出发制定法规,导致法规之间相抵触的情况时有发生;由于会计理论研究滞后于会计实务,使得会计法律制定者无法预见可能发生的新情况,立法的滞后性导致了会计实务操作的失误,使会计信息不能反映真实情况;一些法规过于原则性,影响了它的可行性,会计行为人对这些会计法规缺乏应有的理解与把握,使会计实务发生偏离,出现会计信息失真的情况。

(2)会计执法程序缺陷导致会计执法弹性。作为实现法律公正性原则的前提条件,完备的法律程序是实体规范的不可或缺的依赖和补充,是实体法有效实施的保证。抽象普遍的法律规范必须在特定情势下通过一定方式的适用过程才能得以实现。程序的公正与否,直接决定着法律规范适用与执行结果的公正性与有效性。目前在我国法律规范的执行过程中普遍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适用会计法律规范的民事诉讼程序、行政执法程序和刑事诉讼程序不能全面解决因会计信息失真引起的经济冲突,无法通过自身机制的运作与主体多重责任的追究完全衔接配套。如受案范围的限制,原告、被告资格的限制,举证、损害事实的限制,程序性法律制度的缺失造成执法的盲区,导致会计执法的弹性。

(3)会计执法主体的不确定性及缺乏协调导致会计执法弹性。承担监督会计信息权力的是相应的司法部门与行政机关,监督会计信息的各个执法机关必须相互协调、相互配合,才能使会计法律得到有效贯彻、会计信息得到有效监督。但由于执法权力在各个执法主体之间的分配不明晰、不科学,执法权力分离在不同国家机关中进行,(注:如《会计法》第33条规定:“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督、保险监督等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导致会计执法主体对会计信息的监督乏力。

2.会计执法主体主观因素造成的执法弹性

(1)不能严格依法办事。合理执法的首要原则是执法过程的合法性,即严格依法办事。但我国的执法实践与严格依法办事原则仍存在着相当大的差距。执法主体不能严格依法办事,主要表现在超越职权以实现自身利益;滥用职权做出不合理决定;随意行使权力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等。对会计信息不能严格依法规范,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就得不到保证。

(2)趋利性纵容会计信息失真。执法机关作为社会关系的调解人,应独立于其所调控的社会利益之外。但在执法过程中,存在某些执法主体受各种利益的消极影响和不当的社会压力时,更多的从部门、行业和地区利益的角度来执行会计法律,出现执法不严的问题。另外,在立法疏漏所致的职能交叉或权限不明的执法中,各职能机关或相互扯皮,或趋利而行,增加了执法的弹性,使会计法律规范对会计信息进行监督的目标难以实现。

(3)不作为态度影响对会计信息的监督。行政执法行为与司法行为不同之处在于,行政机关适用法律时强调执法的主动性,而司法活动遵循的是“被动”执法原则,即不告不理。当一定法律事实出现之后,行政机关必须主动执法,因为行政不作为影响了对法律所规范的社会关系的监督与制约。对会计法律法规而言,行政机关应采取积极措施实施立法机关所颁布的会计法律法规,但目前仍存在有关行政执法主体不履行或不及时履行法定职责的问题,行政机关的怠于职守在一定程度纵容了会计信息造假。

(4)执法人员素质影响会计执法质量。会计执法人员不仅要懂得法律知识,而且要熟谙会计知识。但当前许多会计执法人员还没有很好的适应经济环境与会计环境的这种变化,在从事会计执法工作中因能力问题而影响执法质量,使虚假会计信息得以过关。另外,执法人员法律意识淡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也是造成会计信息失真情况严重的原因之一。

(二)会计法律规范内在弹性约束:自由裁量

美国《布莱克法律词典》对“自由裁量权”解释为:“在特定情况下依照职权以适当和公正的方式作为的权力”。自由裁量是对成文法的一种有效补充,但过度的自由裁量会影响法律的确定性,在当前不健全的法制环境下,会成为违法分子寻求“保护”的突破点与滋生腐败和专制的温床。

对于会计执法人员而言,自由裁量权是会计执法人员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拥有合理选择是否作出执法行为及作出何种执法行为的权力。自由裁量的目的是为了更好的实现会计法规的公正性原则,保证会计信息的合理性。但如果会计法规中存在过度自由裁量,在具体的社会环境中往往演变为不能有效约束会计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会计信息真实性。

1.对于虚假会计信息的认定,存在着自由裁量权

(1)对会计信息真实性事实认定的自由裁量权。要确定会计信息是否真实,必须要有相关的证据作为事实认定的依据。由于验证会计信息的证据范围广泛,内容复杂,搜集与分析过程具有难度,所以在证据的选择与适用上存在着自由裁量权,如以哪个证据作为主要证据;如何判断矛盾证据的证明力等,证据上的自由裁量是对会计信息真实性的事实认定。

(2)对会计信息真实性法律认定的自由裁量权。在《会计法》等相关会计法律法规中,对如何认定虚假会计信息没有比较具体的规定,所以在因会计信息问题发生法律冲突时,执法人员对会计信息是否真实的法律认定具有自由裁量权。在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作为依据的前提下,执法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和对法律的合理理解采取相应的措施。

2.对于虚假会计信息的裁决,存在着自由裁量权

(1)对于是否构成犯罪的自由裁量权。犯罪行为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是刑事责任,由司法机关依据刑法的规定来追究;违法行为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是行政责任,由行政机关依据有关法规来追究。刑事立法规定法官可以在一定情况下对犯罪的成立做出更为实质性的裁量。在会计执法过程中,对于会计违法行为往往追究刑事责任少,追究行政责任多,造成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的不一致,法律权威性的缺失是会计行为人进行会计信息造假的原因之一。

(2)对于罪名及违法性质确定的自由裁量权。在确定罪名时,由于搜集、判断会计证据上的复杂性,执法人员对具体事实是否符合法律条文的含义上存在着不同看法,可以凭借自己的理解以及社会一般人的相当性认识或者学理的通常解释,决定最终适用的罪名。另外,由于缺乏界定过失和故意的专业判断标准,在对违法性质的确定上也存在自由裁量权。

(3)对于处罚或制裁问题的自由裁量权。在会计法律规范体系中,《会计法》、《证券法》、《税收管理法》等法规都对会计信息做出了规范,当会计行为人出现了违法行为,按哪个法律来处罚,由哪个行政机关来处罚,存在着选择的自由裁量权,甚至出现重复处罚的问题。另外,对处罚的轻重问题也存在着自由裁量权,法律给执法人员在罚款数目和刑事年限上留下了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使不同的执法人员对同一案件做出的判决常常相去甚远。

三、结束语

如何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一直是世界会计学界研究的重点课题,也一直是世界各国政府部门着力解决的重大问题。作为国家宏观经济监督体系中的法律规范体系,应根据治理会计信息失真行为的基本原则调整自身的行为。本文仅从法律规范体系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两个方面,即刚性约束和弹性约束的行为分析,从而导出其对会计信息产生的重大影响。其影响主要表现为:外在刚性约束可以规范会计信息供给者的行为和保护会计信息需求者的利益,内在刚性约束可以规范会计信息的生成过程和会计信息的处理活动;外在弹性约束可以最大程度的保证会计行为符合合法性、规范性原则,内在弹性约束可以更好的实现会计法规的公正性原则,保证会计信息合理性。

会计信息与会计法规相关性表现为:全方位、多层次的会计信息系统是会计法律规范的事实基础,会计法律规范体系是约束会计信息生成、运行和披露的规范标志,会计法律规范实际上是为会计行为确立的一种标准体系,会计行为与会计法律规范有着紧密联系,两者相生相伴,不可分离,其内在的逻辑关系如下图所示。

从上图会计行为与会计法律规范关系来看,会计法律规范具有自然和社会两种属性,同时具有约束机制与引导机制双重功能,作为约束机制,会计法律规范将会计行为限定在一定标准框架内进行,不允许其有所偏差,即会计行为必须而且只能在会计法律规范所确立的标准体系内进行,因而有助于实现会计信息的真实性目标;作为引导机制,会计法律规范引导会计行为按照或向着会计法律规范所确立的理想行为方向发展,因而他能促进会计信息真实性的实现;在内在结构上,会计法律规范包括两部分,一是约束和引导会计行为的标准,他界定会计行为必须和应该怎样进行,他说明会计法规规范什么的问题;二是约束和引导会计行为的规范力,他是引导或促使会计人员遵守会计法规所确立的各种标准或要求的力量,他说明会计法规如何规范的问题。此外,会计法律规范是衡量会计行为目标(真实性)实现程度的重要评判依据,会计行为目标的实现程度又是改革和修正会计法律规范的前提。没有会计法律规范,就没有现实有效的会计行为活动,会计行为是在会计法律规范约束与引导下发展和完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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