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出口贸易摩擦预警机制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出口贸易论文,摩擦论文,预警机制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74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972X(2007)11-0037-04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在世界贸易中的位次已由1978年第32位跃升到2005年第3位。在此期间,一方面对外贸易持续增长;另一方面,我国出口贸易摩擦不断加剧,仅2006年一季度就有包括美国在内的11个国家对我国发起的22起包括反倾销、反补贴、特别保障等在内的贸易摩擦案件。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总结我国对外贸易现状,有针对性的建立贸易摩擦预警机制,有助于我国走出贸易摩擦困境,对于我国出口贸易的顺利开展和良性发展意义重大。
一、我国的出口贸易摩擦现状
1.贸易摩擦案件数量日益增多。伴随着经济总量的持续快速增长,我国的国际贸易地位显著改变,正在由贸易大国逐步转向贸易强国,我国2005年进出口总额14221亿美元,增长23.2%;出口商品结构和产品竞争力也不断增强,出口贸易发展迅速。与此同时,我国也进入了贸易摩擦的高发期。1970年至2004年,约有34个国家和地区发起了665起针对或涉及我国产品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特保措施调查案件,其中反倾销案件594起,反补贴案件2起,保障措施案件58起,特保案件11起;而2005年涉外贸易摩擦案件更多达87起,平均每月近8起。我国出口贸易摩擦所涉及的金额日趋增长,贸易利益受损程度加剧。20世纪80年代千万美元的贸易摩擦就是大案,进入90年代以后在国外对华反倾销案件中,仅自行车案涉及金额就达2亿美元,旅行箱包案涉及金额达6亿美元;2005年美国对7种纺织品设限,影响到我国20亿美元的出口和16万人的就业。据商务部调查,国外对华反倾销已使我国损失近200亿美元,我国已连续9年成为全球遭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
2.贸易摩擦的主要形式。(1)反倾销。当怀疑外国生产商以低于市场的价格向本国出口商品时,WTO成员就会发起反倾销调查,以便决定是否采取反倾销措施,从而保护国内生产商免受廉价进口品威胁。反倾销本是世界贸易组织用来维护公平贸易的一个机制,但是近年来,反倾销被不少国家滥用,成为贸易保护的一个重要手段。据商务部统计资料显示,从1996年起我国就成为世界上出口产品遭遇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截至2004年,已有30多个国家和地区对我国出口产品发起了600多起反倾销调查。而在2005年,虽然WTO成员发起的反倾销调查和采取的反倾销措施数量继续呈减少趋势,但我国遭受的反倾销调查和被施加的反倾销措施仍是所有成员中最多的,其中,82起反倾销调查中有33起针对我国,实施的76项反倾销措施中有22项指向我国。
(2)技术性贸易壁垒。当建立在标准和技术法规基础上的各种评定程序、认可制度、检验制度成为限制外国产品进口的障碍时,就成为技术贸易壁垒。加入世贸组织以来,我国有2/3的出口企业遭遇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有2/5的出口产品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受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影响的出口额已超过出口总额25%,每年因此而遭受的损失达200亿美元左右。根据商务部的《国别贸易投资环境报告2006》,我国出口产品面临的贸易壁垒主要呈现以下特点: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通关壁垒、知识产权、环保和劳工标准等非关税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制约作用日渐增强;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影响范围向高附加值产品,甚至产品的上下游或者相关产业蔓延,受影响的企业面不断扩大;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影响进一步凸显;发达国家继续强化对我国采取种类繁多的贸易保护措施;部分发展中国家对我国采取贸易救济措施的数量甚至超过发达国家。
(3)保障措施与特别保障措施。由于我国在入世议定书中有允许成员国对我国出口产品采取特殊保障措施的承诺,入世后世贸组织成员纷纷加强了对我国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的立法工作。目前,韩国、日本、加拿大、美国、印度和欧盟等已经相继完成了对我国出口产品实施特别保障条款的国内立法,大规模降低了立案标准。因此,相对于其他成员国,我国出口产品在过渡时期更容易受到保障措施的限制,尤其是那些我国具有很大比较优势的产品,更容易遭受保障调查和保障措施的限制。2004年,国外对华启动的保障调查措施共计9起,且全部由美国发起,涉案金额34.3亿美元;而特别保障措施调查达到16起,其中15起涉及纺织品。
3.形成贸易摩擦的主要国家。我国出口贸易地比较集中,出口产品75%以上销往美国、日本、欧盟三大国家和地区,而这三大国家和地区既是近期经济衰退的主流,也是非关税壁垒的发源地,因此,与我国发生贸易摩擦的也多半是这些国家和地区。
美国是我国第一大出口市场,我国与美国的贸易摩擦最为突出。在我国对美出口产品中,2001~2003年平均市场份额增长超过25%的产品有44种,贸易不平衡问题是中美贸易摩擦的焦点,为保护本国市场,美国采取了多种保护手段,如2005年美国不顾世界贸易规则,再次对我国纺织品设限,造成我国大量经济损失。
欧盟是我国第二大贸易伙伴,我国对欧盟出口产品中,2001~2003年年平均市场份额增长超过25%的产品有31种。2005年欧盟委员会宣布,对原产我国内地、香港和台湾地区的可刻录DVD光盘进行反倾销调查;2006年欧盟委员会宣布,从4月开始,对来自我国的进口皮鞋加征反倾销税,税率从4%逐渐过渡到19.4%。
日本是我国重要的贸易伙伴,在我国对日出口产品中,2001~2003年年平均市场份额增长超过25%的产品有9种。2006年5月,日本开始执行“农业化学品肯定列表制度”,其核心是禁止含有未制定最大残留限量标准,且含量超过一定水平的农业化学品的农产品、食品进入日本市场,在该制度中15种农药、兽药禁止使用;对797种农药、兽药及饲料添加剂设定了总计53862个残留限量标准;对没有设定限量标准的,将执行“一律标准”,即含量不得超过0.01毫克/千克,显然该项制度将严重制约我国对日农产品的出口。当前双方贸易摩擦的范围早已不限于农产品领域,我国生产的部分纺织品、轻工产品、钢材等都已成为日方以各种理由限制进口的产品。
4.贸易摩擦的主要产品。我国与主要贸易伙伴国的贸易摩擦涉及鞋类、电工刀、打火机、油漆刷、自行车、铅笔、箱包、树脂餐具、电缆绳、彩电以及化工原料和农产品等4000多种商品。这些产品从最初的化工原料、鞋类、纺织品等初级产品或劳动密集型的工业制成品,向钢铁、彩电、电信等资本和技术密集型的工业制成品转移,随着我国出口结构的升级以及服务贸易的加速发展,服务贸易也必将成为贸易摩擦的重点领域。
二、贸易预警机制的理论分析
1.贸易摩擦预警系统的构成。预警机制就是指通过一系列技术手段对特定主体进行系统化连续监测,提早发现和判别风险来源、风险范围、风险程度和风险趋势,并发出相应风险警示信号的操作系统。预警理论最早来源于战争,二战后,美国将预警理论应用于经济领域,形成了经济预警理论,为宏观经济稳健运行提供了有效的决策支持。目前,预警理论在各领域都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一般而言,贸易摩擦预警系统主要由监测、评估和预报三个子系统构成。
图1贸易摩擦预警系统
对于定量分析而言,负责贸易摩擦预警的组织需要对出口量、出口目标国以及贸易摩擦情况等历史数据进行初步分析,根据各产业的实际情况,将容易引起贸易摩擦的产品和容易对该出口产品产生贸易摩擦的国家确定为监测对象,并建立相应的贸易摩擦指标体系,根据不同指标确定不同的预警标准,在通过各种渠道收集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对贸易摩擦的危险程度进行评估,一旦危险程度超过预警标准,就发出贸易摩擦警情预报,并立即着手开展贸易摩擦预控。其中确定监测对象、建立预警指标、确定预警标准、收集相关信息等工作由监测子系统完成,贸易摩擦评估和贸易摩擦预报工作由评估子系统和预报子系统完成。
2.贸易摩擦监测子系统。某种产品出口到某国家所致贸易摩擦的危险性程度不同,这不但取决于出口产品本身的性质及出口方式,还取决于出口目标国的相关政策、经济形势及生产同类产品的国内产业的竞争能力。为了有效地开展贸易摩擦预警,负责贸易摩擦预警工作的组织必须根据历史数据以及当前的新情况,按不同的产品及国别的贸易摩擦危险性程度进行初步的分析,并确定主要的监测目标国和主要的监测对象。
在确定贸易摩擦预警的监测对象后,应针对不同的监测对象建立相应的预警指标体系。有效预警机制取决于指标体系的合理性,贸易摩擦预警指标设计应遵循一定的原则:(1)系统性原则。贸易摩擦预警是一项复杂的工程,导致贸易摩擦的诱因很多,众多诱因往往交互影响、交互作用,为准确、灵敏地开展贸易摩擦预警,需要各项预警指标相互联系、相互补充,构成一个有效的指标体系。(2)可靠性、灵敏性原则。不同指标对出口贸易摩擦的反应程度有差别,有些指标灵敏,能够及时表现贸易摩擦征兆或特征;有的指标则迟钝,但是比较可靠。贸易摩擦预警需要既能及时捕捉贸易摩擦动向又有较高可信度的指标。(3)可比性原则。贸易摩擦预警机制所选择的指标必须具有可比性,否则监测预警结果就会失真,出现“假警”或“漏警”现象,使整个预警机制失去意义。(4)数据收集的及时性原则。为了满足贸易摩擦监测预警的需要,及时对贸易摩擦的危险程度进行分析,要选择易于进行数据收集的指标。
广泛收集相关的信息是有效进行预警的前提。根据出口产品贸易摩擦预警系统设计的预警指标,所需的信息可分为国内信息和国外信息,这些信息的收集需要政府有关部门、驻外机构、行业协会以及企业发挥各自的优势,共同参与和分工协作。在贸易摩擦预警机制中要形成信息集散制度化,要确保信息渠道的畅通,确保信息收集的全面、高效、及时,避免信息重复和遗漏,并做好相应的信息保密工作。
3.贸易摩擦评估子系统。评估子系统在贸易摩擦预警系统中具有决定性的意义,评估子系统的质量直接决定着预警的准确程度。预警信息系统运行的组织方应着重组织好预警风险评估队伍,与贸易摩擦有关的技术法规、标准的政策性强,风险评估过程技术含量高,只有复合型专业人才才能对贸易摩擦的风险具有较强的敏感力和判断力,从而能针对信息进行准确有效的风险评估工作。因此,只有吸纳和培养既具有专业技术知识,又懂得外贸业务的复合型人才参与贸易摩擦评估,才能确保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可靠性。
预警信息的风险程度可以分为一般(黄色)、中等(橙色)、严重(红色)三种。黄色:一般风险程度,指影响较小的预警信息,即出现的频次较低或持续时间较短,受影响的出口贸易额数量较少;橙色:中等风险程度,介于一般风险和严重风险之间;红色:严重风险程度,指影响较大的预警信息,即出现的频次较高或持续时间较长,受影响的出口贸易额数量较多。设横坐标为影响频次或持续时间,T0为影响频次较低或持续时间较短的界限,T1为频次较高或持续时间较长的界限;纵坐标为影响的出口贸易额数量,M0为受影响的出口贸易额数量较少的界限,M1为受影响的出口贸易额数量较多的界限,可以借助坐标进行出口贸易摩擦风险评估(参见图2)。图2中Ⅰ为一般风险程度区(黄色);Ⅱ为中等风险程度区(橙色);Ⅲ为严重风险程度区(红色)。
4.贸易摩擦预报子系统。有效的贸易摩擦预报子系统要求警报能够被潜在受害者及利害相关者迅速、准确地得知。互联网的发展,使得信息的传递速度已不成问题,关键在于预报部门的效率和责任心。为了更安全起见,有必要建立一条常用固定警报信息传递渠道和一个应急备用传递渠道,同时,建立一个警报信息接收确认机制。
图2贸易摩擦风险的评估
在整个贸易摩擦预警系统中,监测子系统、评估子系统和预报子系统必须设置合理,各子系统必须有效地配合与衔接,避免出现人为的预警系统失灵问题。
三、建立我国对外贸易摩擦预警机制的重点
1.预警标准。为了把握将来我国哪些行业的出口可能会受到国外贸易救济措施的影响,可以根据我国产品出口增长情况和在外国进口市场份额的变动趋势以及在主要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变动趋势,来制定预警标准。
以美国市场为例,我国对美出口产品中,2001~2003年平均市场份额增长超过25%的产品有44种。其中,属于SITC1—4类(农产品、食品、矿产品和动植物油脂制品)的产品有20种,属于SITC5—9类(化学品、材料、机械即运输设备、杂项制成品)的产品有24种。这些产品占美国总进口比重较大,在对美出口量稍有增大的情况下就有可能引发反倾销或保障措施。因此,根据经验,当这类商品市场份额接近1/4时,就应该引起我们的注意。类似的标准也可以根据价格来制定。如果某种商品在进口国价格低于其本来价格的5%时,也有被诉倾销的危险。
2.信息系统。良好畅通的信息系统是有效预警的必要条件,信息系统需要具备两个条件:广泛和快速。首先,收集信息的范围要广,这就要求上至政府下至企业的各个部门要通过各种渠道和机会广泛收集各个贸易伙伴、每种商品、每一次贸易的相关信息。其次,是信息反馈速度要快。预警系统最主要的作用就是预先采取措施,如果信息的反馈还采取传统的层层审批的方式,必然会影响到预警系统的整体效率。所以,需要在商务部下面专门成立一个预警机构,各个部门收集到的信息可以直接通报给该机构,从而提高预警机构的效率。除此之外,还需要建立一个庞大的出口贸易数据库,存储与出口贸易有关的数据,这有助于相关数据的整理和分析,以判断是否达到预警标准,从而以最快的速度采取相应措施。
3.政府、企业、协会各司其职。贸易摩擦预警机制的有效运行需要政府职能部门、中介组织机构和企业三方形成良性互动关系。
(1)政府层面。政府要在预警机制中发挥主导作用,主要职能是实施有效的国际贸易宏观管理。在宏观调控方面,政府部门要做好对企业的服务,从生产源头抓起,加强投资引导,加快结构调整,改变我国产品标准落后于国际要求的状况,提高出口产品标准,改变外贸粗放型的增长。在对外协调方面,政府应与主要贸易伙伴国建立健全经贸领域的友好协商机制;在对内协调方面,应追踪出口数量激增、出口价格急速变化的产品,贸易主管部门及国内相关产业主管部门之间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及时相互通报产品国内生产、销售与出口贸易情况;在资本市场方面,要减少政府管制,进一步开放市场,包括推进人民币汇率制度改革,减少贸易摩擦的制度性因素。
图3贸易摩擦预警机制中相关的互动关系
(2)行业协会层面。行业协会是政府和企业沟通的桥梁,在预警机制中应发挥协调作用。行业协会一方面是政府外贸管理组织的外延,协助政府实施外贸管理;另一方面又是企业利益的代表,为企业提供高水平的服务,发挥协调和监督作用。行业协会的核心任务是立足于国际市场,对全球范围内各行业的生产规模、供求关系、价格水平、创新能力、技术标准、产品结构等一系列数据、行业动态进行搜集、整理、研究分析,协助政府在WTO规则范围内与其他成员国协商解决和预防贸易摩擦。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首先,必须转变行业协会的职能,只有在利益共存共荣之下,行业协会才会具备主动为企业服务的动力。其次,行业协会应具备对外对内的有效协调能力。行业协会应与国外贸易伙伴保持民间沟通与对话,进行有效的对外协调,这是化解贸易摩擦的有效途径,例如在立案之前或在进入司法程序之前,很多工作可以由行业协会来出面磋商。第三,行业协会应该监督企业行为,规范出口秩序。我国一些企业缺乏自律与自我约束机制,对新开拓的市场一哄而上,结果导致企业之间互相杀价,恶性竞争,这给国外提供了反倾销的口实,也在另一方面说明行业协会在国内企业的监督、协调和规范出口秩序方面做得还不够。必须认识到,外国市场的开放是有限而有序的,我国的出口贸易同样必须有序渐进,行业协会应协调制定并监督企业的自律,实施整体有序渐进的出口贸易活动。
(3)企业层面。出口企业要规范自身行为,积极与政府、行业协会进行信息沟通和合作,企业不规范的出口行为往往是产生贸易摩擦的根源。因此,首先,企业要加大技术开发力度,促进产业升级与产品档次的提高,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严格出口过程。其次,企业必须加强行业自律和协作。企业要在行业协会等机构的协调组织下,对价格、市场等方面进行充分协商和协调,控制对敏感国家和地区的出口,避免国内企业间的恶性竞争,这可以从根本上避免或减少产生贸易摩擦的可能性。第三,企业要积极主动,及时与行业协会进行沟通。在贸易预警机制中,我国企业不能完全依赖政府和行业协会,应争取主动,积极与政府、行业协会沟通,及早行动,才能防患于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