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彬[1]2004年在《从基金管理人的激励约束角度看基金治理结构的完善》文中研究说明证券投资基金自诞生至今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由于其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优势,在全球得到了迅速发展,正在成为国际金融市场上一支重要的力量。 基金业发展的核心问题是如何保护投资者权益,树立投资者对基金的信心,而基金治理结构及其制度安排是实现对投资者权益保障的关键,因此也是基金业健康持续发展的基础。综观国外发达国家基金业发展历程,其成功的根本原因就在于能够不断总结研究并及时调整,形成了适合本国实践的、良好的基金治理结构模式。 在十多年的中国基金业发展过程中,由于基金治理结构存在明显的问题,各种侵害投资者权益事件时有发生,使整个基金业诚信形象受到了严重打击。其中突出的是由于持有人利益代表缺位、托管人独立性差而造成的基金资产被基金管理人实际控制的问题。面对我国基金业发展的新形势,完善对基金管理人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改进基金治理结构,优化制度安排,是我国基金业取得进一步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和根本措施。 本文从合约理论入手,通过对合约的非完备性分析引出基金治理结构的必要性。基金治理结构是对“不完备合约”在合约之外进行的完备。基金治理结构具有很强的系统性,零敲碎打的改革很难实现理想的目标。因此,本文认为应该坚持“整体推进,重点突破”的原则。这里的“整体推进”是要建立“内外结合”的基金治理结构。内部治理围绕着基金管理人展开,着眼于基金持有人、基金管理者、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做到利益相关者的激励相容;外部治理着眼于改进基金市场结构以加强对基金管理人的激励与约束、准确定位政府角色和推进行业自律,主要是基金管理人的行业自律叁个方面。内外结合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共同构成一个完善的基金治理框架。
叶俊英[2]2005年在《证券投资基金的经济学与法学分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基金已经成为证券市场中最重要的机构投资者之一,对证券市场的发展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2000 年中国基金黑幕、2003 年美国基金丑闻以及香港基金黑幕等事件,使理论界和实践界都对基金进行深入反思。现有对基金治理的研究绝大多数着眼于基金治理结构、具体的治理机制等方面。基金治理固然是基金业发展的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但在研究基金的治理之前,应先弄清楚基金究竟是什么,基金为什么存在,其所有权配置应如何安排等本源性问题。为此,应首先对基金的经济法律性质进行深入研究,方能对基金治理有一个深刻的理解。本文从理论上系统地分析了基金产生的根源以及基金的经济法律性质,探讨了基金治理安排的理论基础。鉴于很多文章将基金治理与基金管理公司治理混为一谈,本文对基金治理与基金管理公司治理进行了区分,专题研究了基金管理公司的治理。总体上看,本文对基金的性质、基金治理安排的理论基础、基金治理机制以及基金管理公司治理进行了一些创造性的思考。本文共有六章,结构安排与主要内容如下:导论,阐述了本文选题的缘由、研究对象与研究方法,阐述了本文的研究思路,概括了各章的主要内容和基本观点。第 1 章.契约经济学分析框架。本文主要以契约经济学作为理论基础,对基金进行经济分析。目前契约理论还没有一个完整的体系,契约理论主要是体现在企业理论中,本章通过评述企业理论,提炼出契约经济学的分析框架。主流的企业理论——企业的契约理论可概括为:(1)企业的契约性;(2)契约的不完全性;(3)契约不完全性导致的企业所有权配置的重要性。现代契约经济学主要的研究逻辑是:契约的不完全性(世界的不确定性、人的有限理性和交易成本的存在);契约的不完全导致了契约权利配置的重要性(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的分配问题);契约的优化问题(即最优契约问题)。企业理 2论中的交易费用理论实质上是现代契约经济学的契约不完全性的一个具体例证;产权理论是契约权利配置理论的一部分;企业理论中委托代理理论也就是契约的优化问题。契约不完全性的原因主要有环境的不确定性、复杂性,人的有限理性,信息的不完全和不对称分布,机会主义倾向以及交易成本的存在。基金契约的不完全性决定了基金契约权利配置的重要性,契约的核心问题是契约权利的配置问题,而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如何在非人力资本和人力资本中配置取决于双方博弈的结果,这种权利配置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一个动态演进过程,契约权利配置最终决定于要素所有者的谈判力。 第 2 章.基金的经济分析。本章对基金进行了经济学意义上的分析,指出基金在本质上是不特定的非人力资本的集合与法人化的人力资本团队之间的一组特殊契约。基金契约的经济性质应该从叁个层次上去把握:一是金融契约,二是关系契约,叁是非人力资本与法人化的人力资本团队之间的特别契约。在基金管理公司中,人力资本居于重要地位,非人力资本并不能真正起到承担风险、向基金持有人提供担保的作用。从理论上讲,基金持有人可以同时也是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基金之所以存在,是投资者追求低信息成本的结果,是证券投资中缓解信息直接定价困境的产物。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尽可能对应,这是企业所有权配置的一个基本原则,但是,在基金契约中,却不遵循这样的原则。基金所有权配置的基本特征是剩余索取权与剩余控制权相分离,而这种分离的根源在于基金持有人极度分散,申购赎回机制则起到了润滑剂的作用。另外,基金持有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是一种典型的委托代理关系,基金持有人是委托人,基金管理人是代理人,投资的风险和收益由基金持有人承担和享有。第 3 章.基金契约的法律分析。本章对基金契约进行了法律分析。基金契约的法律性质就是信托,基金作为信托的一种,属于营业信托。公司型基金适用与契约型基金不同的法律,但并没有改变基金契约的信托性质。基金属于信托,但又是一种特殊的信托方式,其特殊性体现在委托人人数众多,信托资产规模大,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地位较一般信托更加不对等,信息在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更加不对称。因此, 3除一般的信托法外,还要有专门的法律对这一特殊的信托形式加以规范,以进一步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防止基金受托人的权利滥用和道德风险。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的关系是特殊的受托人关系,基金管理人是管理受托人,托管人则是保管受托人。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法律性质是要约邀请。基金合同是典型的标准格式合同,即合同内容已由一方拟好、双方无需经过谈判即可签订的合同。从基金作为集合投资方式的特征看,由监管部门制定强制性的标准格式——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有利于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基金合同与托管协议,在法律上是主合同与从合同的关系,后者以前者为依据,以前者生效为生效条件,前者的解除亦意味着后者的解除。 第 4 章.基金治理Ⅰ:缘由与模式。本章在对基金契约进行经济法律分析的基础上,深入研究了基金治理的有关问题,着重探讨了基金治理的模式选择。基金治理产生的根源在于基金的委托代理问题、基金契约的不完全性、信息的不对称分布以及?
张庆[3]2004年在《以投资者权益保护为中心的证券投资基金制度分析》文中研究表明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我国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发生了深刻变革,居民成为最大储蓄主体,金融体系在资金融通和资源配置方面的作用日益重要。但当前以银行为主导的金融体系将企业和个人的经营及道德风险高度集中于国家,不利于资金融通及资源的优化配置。随着藏富于民格局及资本市场的深入发展,证券投资基金作为专业化分工的产物,能更好的满足居民个人的投资需求,并有效克服银行信用所引发风险高度集中于国家的弊端,具有更高的资源配置效率。证券投资基金体现了典型的委托代理关系,委托代理问题表明,没有健全的制度约束,代理人必然会通过损害委托人的权益即基金投资者权益为自己谋取私利。因此,只有从保护投资者权益角度健全基金管理制度,才能保证证券投资基金市场的健康持续发展。 基于投资者权益保护对证券投资基金市场发展的重要性以及证券投资基金市场存在的各种不规范行为对投资者权益损害的事实,如何以全新的思维和科学的方法来研究基金投资人权益保护问题显得非常迫切与必要。因此,本人试图在研究方法、研究视角上进行有益尝试,力争达到如下目标:通过研究,深刻揭示基金持有人保护对基金市场发展的意义,探求基金持有人保护的规律和完善基金投资者权益保护制度的构建,为充分激发投资者的积极性树立其对市场信心提供指导与支持,为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长期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同时,以投资者权益保护为主线,从制度的角度搭建一个理论平台,为证券投资基金的研究拓展一种全新的、更富有现实意义的探索路径与框架。本论文的研究思路是:由于信息不对称,通过基金内部治理不能完全解决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持有人之间因两权分离而产生的委托代理问题,因此需要通过完善基金业的市场结构、加强市场竞争来约束基金管理人的行为;但如果考虑到基金业的外部性和基金市场上相关利益者的动态博弈,单纯依靠市场约束并不能达到最优;因此,应加强对基金业进行监管;基于监管者有可能被“俘获”,还需要加强对监管者的监管;当然,再完善的监管制度也难以彻底根除基金市场上的违法违规行为,当基金投资者受到不法行为的侵害致损害发生后,作为救济手段的损害赔偿制度必不可少,它是维持投资者信心,促进投资基金市场规范发展的最后保障。依此思路论文以基金投资者权益保护为核心,安排了具有内在逻辑的8章内容,各章内容概括如下: 第1章为导论。通过选题背景、文献综述、研究意义及研究方法等,对本文写作主题思想进行了整体的概括阐述。在国民收入分配结构发生深刻变化背景下,以银行为主导的金融体系以国家信用为基础,已将企业和个人的经营和道德风险高度集中于国家,因此发展直接融资是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但是,个人投资者直接参与市场带来很大的不便:个人投资管理能力的不足,规模效应的不经济,以及“搭便车”等因素导致对证券投资基金这种专家理财或专业化投资管理服务的需求。投资基金的发展需要对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实施有效保护,通过培育基金持有人的信心,推动资本市场的发展,而这需要健全的制度约束。以保护投资者权益为中心的制度研究,主要围绕着基金关系人和政府两个层面展开。 第2章对相关基础问题进行了研究。从新制度经济学角度阐述了证券投资基金的本质是一种制度安排,同时,依据新制度经济学的制度变迁理论,对我国投资基金制度的演进过程进行了全面梳理。发挥投资基金效能的制度背景在于保护私人财产权、健全的会计审计制度和有效的的信息披露制度、有效的立法和司法制度等;并对当前两大融资模式下,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的有效性进行了对比分析,不仅对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制度发展以有益的借鉴和启示,也从更为广阔的视角展示了投资基金发展的思路;除此之外,还对投资者权益保护与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关系进行了深入分析。 第3章主要研究证券投资基金内部治理制度。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有关基金关系人之间的治衡机制;二是基金管理公司的内部治理。通过建立共同受托人的治理模式,形成投资基金叁方关系人,即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投资人之间的有效制衡,是从根本上扭转当前契约型基金中基金持有人利益代表缺位的关键。在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治理中,除了研究基金管理公司法人治理,提出立足目前我国公司结构现状,优化监事会职能,设立独立监事观点外,还对基金管理公司股权治理、基金管理公司内控制度提出了建议。除此之外,对公司型投资基金在我国的发展也进行了一定的分析。 第4章研究的是基金的市场准入、信息披露,以及通过第叁方机构对基金进行评级等市场约束的制度内容。在本章通过竞争垄断理论分析了竞争优于垄断,进而运用于投资基金市场,即引入市场竞争制度,降低市场准入“门槛”有利于提高投资基金的运作效率,是有效约束基金管理人行为,提升管理水平的市场手段,而在降低“门槛”的同时,需要建立完善的基金信息披露制度,保障投资人的知情权,并通过客观公正的基金评级体系,来引导资源向管理优良的基金转移,发挥资源配置的最大效用。同时,开放式基金凭借其制度?
陈琴琴[4]2011年在《我国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治理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证券投资基金在现代资本市场上是一种很受追捧的投资工具。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已初具规模,它不但拓宽了投资者的投资渠道,为投资者提供专业化、高质量的投资服务,而且给证券市场注入新鲜的血液,进一步促进了证券市场的可持续发展。在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组织体系中,基金管理人(受托人)应当为基金持有人(委托人)的利益勤勉尽责地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基金管理人的行为直接影响着基金持有人的投资收益,换句话说,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运作中处于核心地位。因此,要想保证基金规范运作,首先需要对基金管理公司进行治理。基金管理公司治理与一般公司治理的主要差别在于治理目标的不同,即基金管理公司不仅要保护股东的利益,更应把基金持有人的利益摆在优先位置。但是,由于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存在冲突,导致在现实中经常出现基金管理公司在利益的驱动下利用信息优势、专业优势从事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的行为。基金管理公司在运作中产生的问题成为制约我国基金业发展的“瓶颈”,因此,有必要设计一套制度来规范和约束基金管理公司的行为,从而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本文主要从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督察长和经理层的角度进行研究,揭示这些组织机构存在的一些弊端,并在深入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一些完善对策。本文分为引言和正文,正文由五个部分组成:引言主要介绍证券投资基金的概念、发展历程和发展现状,并指出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困境主要在于基金管理公司的内部治理缺陷。第一部分先简单介绍公司治理和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并将两者进行比较,指出基金管理公司在机构设置、受股东制约程度和治理目标上与一般公司存在差异。第二部分主要是理论阐述,首先对委托代理理论进行简要介绍,分析基金管理中委托代理关系的特殊性。然后介绍了利益相关者理论,并提出基金持有人是基金管理公司的利益相关者。第叁部分主要介绍了我国基金管理公司运作过程中出现的主要问题,如基金管理人的道德风险,基金经理的频繁跳槽,股东的“积极管理”和封闭式基金的“边缘化”。第四部分指出基金管理公司运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主要是由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治理不完善引起的,即股权结构不合理,独立董事作用有限,监事会形同虚设,督察长制度效果不佳以及基金经理的激励约束机制不健全。第五部分对完善我国基金管理公司治理提出了一些对策,包括股权结构、独立董事制度、监事会、督察长制度和经理层的改进。
张宝瑞[5]2013年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治理制度体系研究》文中认为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也得到了发展和壮大。但在发展中所暴露出来的弊端,也逐渐引起人们的关注和思索。在考察、借鉴国外基金业发达国家成熟经验的基础上,国家在立法层面、制度引入、监管等多方面均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来完善基金治理制度。但是,从实际效果来看,仍然存在很多问题。所以,加强我国基金治理的系统研究,对于建立科学、合理的基金治理制度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从基金治理的经济学理论出发,在对国外发达国家证券投资基金发展、制度变迁过程,基金组织模式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对我国投资基金发展和治理制度进行了深入剖析,提出建立以投资者权益保护为核心的基金治理制度体系。从整体上系统做好相关机制安排。有效的证券投资基金治理制度体系是在一定的基金组织模式下,包括制衡激励制度、监督约束制度和救济赔偿制度在内的统一整体。论文的结构及主要内容为:第一章绪论。第二章论述与证券投资基金密切相关的经济理论。第叁章通过考察国外发达国家证券投资基金治理发展、制度变迁过程,揭示治理制度变迁的一般规律。提出以基金投资者权益保护为核心,构建基金治理制度体系。第四章通过对制衡激励制度中持有人大会制度、托管人制度、独立董事制度和激励制度的理论分析,提出了具体问题和建议。第五章通过对监督约束制度中的市场准入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管制度、评价机制的理论分析,对完善相关机制提出了一系列观点。第六章通过对救济赔偿制度的研究,提出创设行政援助机制、赔偿保障机制并改进损害赔偿机制的建议。
孟东晓[6]2003年在《证券投资基金治理结构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关于公司治理结构的研究是近二叁十年来一个不断发展的课题,而基金治理结构也同样直接影响基金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利益。笔者认为,对基金治理结构的深入研究,不仅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而且我国基金治理结构的不完善,将制约整个基金业的进一步发展,并可能因侵害基金投资者的利益而为整个基金业带来系统性问题。 本文从基金治理结构的理论基础出发,深入研究了在不对称信息下代理人的道德风险模型,进一步分析了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经理的行为模式,并由此提出了建立基金治理结构体系的完整框架。 本文对基金治理结构体系进行了细致的分析。通过对基金内部治理机制中的托管人机制、独立董事机制及激励机制的理论分析,对我国基金业的内部治理机制提出了问题和建议;通过对基金外部治理机制中的市场约束机制、强制性信息披露机制、政府监管及保险机制的理论分析,对完善我国基金业的外部治理机制提出了一系列观点。本文对基金治理结构作了社会福利分析,并借鉴公司治理结构的评价标准体系,根据基金治理结构的特点,在上述研究的基础上构建了一套基金治理结构的评价标准体系。最后,笔者对我国基金业治理结构的完善作了制度演变的路径分析。
徐静[7]2007年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的治理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中国资本市场重要的机构投资者。基金是通过基金管理公司或者其他发起人向投资者发行受益凭证,将大众手中的零散资金集中起来,委托具有专业知识和投资经验的专家进行管理和运作,并由信誉良好的金融机构充当所募集资金保管人的专业化投资方式。经过近十年的快速发展,截至2006年12月31日,全国共有322只基金,其中53只封闭式基金(基金兴业已从封闭式基金转为开放式基金),269只开放式基金,基金总份额达到6230个亿,基金净值总额达到8500多个亿,基金管理公司由1998年最初成立的5家扩充到53家,特别是2006年股权分置政策的任务完成后,中国投资者对证券投资基金的追捧超过了市场所设定的想象效果。如同新生事物所必须遵循的发展规律一样,任何创新产品都具有两面性,证券投资基金也不例外。一方面,它先进的投资理念、投资组合工具和高级金融人才让众多并不精通理财的投资者享受了专业化分工的好处,随着规模效应和协同效应的产生,众多投资者得到了比自身理财更高的投资回报率、更低的风险阈值、更小的机会成本和更短的时间选择,他们只需要选择几家业绩和工作态度良好的基金管理公司就可以完成自身理财计划;可是另一方面,证券投资基金自身组织形式的特殊性决定了它内生的委托代理问题更为严重,这表现为更长的委托代理链条、内部治理机制和结构的不完善、众多投资者搭便车的心理和委托方与代理方目标选择难以实现一致性等等。应该说,在大盘表现稳定和大势金融环境趋同的情况下,证券投资基金的业绩较大程度表现了基金管理公司工作团队的专业知识能力和工作态度。虽然二者对基金业绩情况的好坏都具有关键性作用,但是站到企业价值观和投资者权益的角度来看,专业知识能力解决的只是“怎么做”的问题,而工作态度解决的则是“为什么做”的问题,这也表明,团队的工作态度是团队如何运用专业知识能力的思想深层次动机所在。纵观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近十年中时不时暴露出损害持有人和投资者利益行为的问题可以发现,绝大多数问题的根源都是基金管理人的工作态度出现了问题。在市场系统反思和平衡的过程中,投资者和学者们也发现:在中国经济转轨、金融一体化和国际化的背景下,对工作团队道德约束的力量正在逐渐减弱,市场约束和制度约束的力量正在慢慢增强,证券投资基金的治理问题也成为了投资者关心和学者们关注的焦点问题。本文以中国宏观金融生态环境为背景、基金持有人利益维权为基础、基金股权结构、基金管理人董事会特征和显性激励机制为研究重点系统研究中国证券投资基金的治理问题。文章首先对基金的治理模式进行了比较研究。从基金组织形式划分,基金分为公司型基金和契约型基金。因为组织结构的差异性导致了基金治理模式也存在一定差异,所以本文以不同的组织结构为基础,通过对两种不同基金治理模式下的治理节点、治理重点、治理的法律环境、市场发育程度、行业自律组织的治理及其主管管理机构的治理等等问题的探讨和分析,通过对公司型基金治理和契约型基金治理模式的差异比较、公司型基金治理和一般公司治理的差异比较等等来更加深刻而清晰的认识这两种治理模式的运作机理以及基金治理中可供改善的方面。其次,文章就中美基金的治理模式进行了比较研究。纵观全世界基金业的发展,西方发达国家的基金行业存续时间较长,发展较快,基金的治理也经过了一个漫长的脱胎换骨的过程,本文主要通过对中美两国基金治理模式的比较研究得出对中国基金治理有所帮助的结论。文章一定程度上强调以基金的不同组织形式并将美国的公司型基金视为研究一个对象,将中国的契约型基金视为另一个研究对象,通过对研究对象之间和研究对象内部治理因素的分析和比较,得到中美发展不同组织形式基金的经验和缺陷。随后,文章清楚界定了基金主要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及其相互关系。基金既是一种投资工具也是一个具有错综复杂关系的组织群体,基金持有人、发起人、管理人和托管人作为基金主要当事人在基金治理和经营管理过程中扮演了不同而又都很重要的角色。本文以中国基金市场扩容和法律制度逐渐补充、完善为前提,重点梳理了规范式基金自成立后近十年来基金当事人法律地位的变化、自身职责的明确和相互之间的关系。其中,特别指出了少数基金发起人与多数基金持有人之间的关系、重要发起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关系、强势基金管理人与弱势基金托管人之间的关系。在此研究基础上,文章从证券投资基金股权结构、基金董事会特征和显性激励机制叁个方面实证了基金治理因素与业绩、费用、风险变量之间的关系。其中:实证一论述了基金股权结构的内涵和实质、度量方法以及与基金绩效的关系。本章运用大量数据分析方法总结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股权结构的七大特征:中国证券投资基金持有人结构特征、机构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特征、发起人持有基金份额特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股东持有基金份额特征、中国基金管理公司基本特征、证券公司占基金管理公司股份比例特征、基金管理公司股权集中度与制衡度特征。实证一以2004年和2005年54只封闭式基金为样本实证了基金股权结构与基金绩效的相关关系,实证表明,证券投资公司所持基金管理公司股份比例、基金管理公司第一大股东占股比例对基金业绩有显着负面影响,通过改善基金股权结构中的某些变量能够对基金绩效产生正向提升。实证二以2004年和2005年110只基金为样本对基金董事会规模、独立董事制度和总经理更换与基金绩效、费用之间的关系分别用多元线性回归、二次曲线回归和Logit回归作了叁个实证分析,实证结果显示:董事会规模与基金平均收益率、超额收益率、夏普指数和特雷诺指数之间呈现显着倒U型曲线关系,与基金净资产费用率之间呈现显着U型曲线关系。独立董事变量与平均收益率、超额收益率、夏普指数和特雷诺指数之间没有任何显着相关关系,但是与净资产费用率之间存在显着相关关系;董事会变量对于不称职基金经理的更换也存在显着影响。实证叁以2004年和2005年110只基金为样本对基金管理费用与基金绩效、基金风险之间的关系作出了实证分析,实证结果表明,管理费用与业绩变量不相关,管理费用与风险变量显着正相关。中国目前单一、固定并带有较强行政干预色彩的管理费用提取方式亟待改革,在管理费用中应该加入体现风险报酬的元素,通过完善基金绩效的评价体系和风险评级,防止基金管理人为了盲目提取管理费而主动增加投资基金的风险,真正实现基金管理人的努力程度与经过风险调整后的业绩相关,真正体现管理费用的显性激励作用。最后,文章就操作风险对基金治理的影响和防范方法作出了详细论述;就托管行对基金治理所应起到的外部作用、现有治理缺陷和改进方法也作了一定的建议。尽管本文就证券投资基金的主要治理问题进行了研究,但由于本文研究是基于一系列假设条件进行的,相关的治理因素指标和业绩指标还有待进一步深化和系统化,因此,本文将会在此基础上继续研究。
黄一鸣[8]2012年在《证券投资基金利益平衡机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在经济高速发展的现代社会,基于专业技术和丰富经验的专业受托人可以弥补广大基金投资者的专业知识、时间不足等条件的缺乏,从而减少投资风险和成本增加投资收益。基金制度正是依托信托制度建立起来的。本文立足于证券投资基金各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与不平衡现状,以基金管理人为中心展开讨论,力求从基金管理人内部、外部的角度寻求利益平衡途径。以维护基金持有人利益,保障证券投资基金的有序健康发展,为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注入活力。尽管我国投资基金发展也有十多年历史,但是从国内研究上看还只是驻足在对美国等基金业较为发达的国家法律制度的借鉴和引进,如何在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基金发展经验的基础上,如何找到一个适合我国现阶段发展,并可以寻求不断创新有序运行的路径,建立起可以支持我国基金市场运作的制度基础是本文力求解决的问题。“机制”是一个比较宽泛的范畴,在本文中,它不仅包含法律制度层面上的,还有经济学层面和管理学层面上的内容。本文想为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制度提供另一个思维视角,建立针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的全面的利益平衡机制,从而使证券投资基金在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具有更为广阔的发展前景。本文首先对证券投资基金各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与不平衡现状进行总结和分析。所谓基金管理人的不当行为,是指对基金管理人以不适法的手段侵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各种行为,这些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也可能并不触犯法律法规的规定但在某些“合法”的外衣下完成了利益输送,造成了持有人的利益受损。文章第一章从证券投资基金的信托属性入手,梳理了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关系。指出证券投资基金中出现的利益不平衡现状,并分析其产生的原因,同时指出寻求解决办法的迫切性。文章第二章就上述利益不平衡现状进行原因分析,并提出解决的基本原则。要对相互之间存在冲突的利益寻求有效的平衡机制,首先需要明确不同利益之间的位阶,然后对位于不同位阶的利益进行梳理和平衡。利益衡量在利益整合过程中必须确定各利益之间的位阶,依据一定的价值基准进行利益评价。在利益主体相互冲突的利益之间,应对利益的“轻重”进行权衡思考并进行选择,确定哪些利益是受优先保护的,哪些利益应居于次要地位。当我们寻求对证券投资基金利益不平衡现状进行调整时,因证券投资基金的商业信托性质和商业组织制度这样的二重框架,从而调整机制也应体现多层次性。首先是面对商业信托法律性质,应围绕信托契约与当事人法律关系、权利义务角度将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体系进行完善,以从法律制度上确立基金管理人在为基金投资行为时所应担负的义务;第二,应借助商业组织内部的治理结构,对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治理问题进行深入探讨,以进一步明确要以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出发点,利用相关制度的构建和运作,降低基金管理人以公司成为利益输送的导管和工具的风险。第叁,外部的利益平衡机制应重点从行政监管入手,把握我国现阶段应采取的监管措施。第叁章,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体系进行了梳理,并比较美国等证券投资基金较为发达国家的经验,对“关联人士”等对管理人义务有着重大影响的概念及其内涵进行分析,力求完善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义务体系。第四章进入了具体平衡证券投资基金利益的管理人内部机制中来,首先从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治理上进行探讨。接下来分析了基金管理公司激励机制中的问题,并提出应从基金管理层的持基入手来进行完善。文章第五章重点解决证券投资基金外部平衡机制问题。并选择以市场与行政为视角入手,分析基金监管模式,寻找完善基金监管的思路。其次,对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民事责任制度进行完善。
陶耿[9]2011年在《论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治理结构之优化》文中指出自1998年“新”证券投资基金诞生至今十二年来,我国基金市场的规模、品种类型、基金数量皆飞速增长,基金投资已经成为个体大众尤其是广大中青年一代分享中国经济高速成长的基本理财工具。伴随着基金市场如火如荼蓬勃发展,我国基金业在基础制度的建立健全方面也获得突飞猛进的进展。其中,《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确立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以信托为核心的契约型架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试行)》确定了基金公司治理的一系列准则。但实践中,我国目前真正基于保护基金持有人合法利益的基金治理制度、机制却并未得到建立和健全,已有的部分基金治理的制度安排也未能有效地落实,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利益的根本目的没有达成。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本质上是基于信托责任的契约型制度安排,展望未来,基金市场发展要想再上台阶,固然需要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居民财富的不断增长,如何提升基金治理的制度安排水平以取信于投资人同样是一个重要的必要条件。只有深刻洞悉基金行业发展运作中的客观规律,扎扎实实地解决其中的重大问题,才能激发广大民众的投资激情。本文从总结我国当前基金市场尚存的不和谐现象入手,由现实中的不和谐而引入对其背后根源--基金投资人、基金管理人等权责关系制度设计,即基金治理层面问题的全面反思。全文架构在纵横两个维度上对契约型基金的基金治理问题进行系统细致的研究。在纵向这一维度上,除了定性总结问题外,定量计量了现有基金制度安排的各具体层面对于投资管理效率和绩效的正负影响效应程度;进而重点研究了基金基本制度设计中相关主体的利益实现机制之间互相勾稽、交织、博弈、作用,并最终传导生成系列经济效应的内在理论机理。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从横向角度,本文研究了世界主要基金治理体系发展的历史脉络、历次重大变革的效果及隐身其后之原因、当前的特点及其间优劣。最后,本文系统梳理了我国现有基金治理法律法规,提出了改善乃至重构我国现有基金治理结构的改革路径和步骤设计建议。在计量我国现有基金制度安排对于投资管理效率和绩效的正负影响效应程度方面,本文以我国全部基金公司2000年来的公开数据和对上海地区基金公司的调研数据为样本,分别运用pool(OLS)、one-way fixed effects panel regression、Ordered Logit Regression、主成份分析、主变量的平行分析等方法构建多个模型,对基金治理结构与投资管理绩效关系、基金投资换手率与基金治理结构的关系、基金费用安排(“软美元”)问题进行了计量检验,从实证效应角度检验我国基金治理结构对基金运作过程和结果的多方影响效应。在基金投资周转率与基金治理结构关系、基金业绩与基金治理结构关系、基金修正夏普率排名与基金治理结构的计量检验中,都发现了没有体现原假设应有计量关系效应的情形,反映出来的我国基金治理水平是不尽理想的。这些工作为进一步从理论上挖掘剖析我国基金治理水平不够理想的内在动因进而提出建议提供了逻辑起点。在基金基本制度设计中相关主体利益博弈实现机制的内在机理方面,本文梳理廓清了基金治理结构重要节点上的利益攸关方。将基金作为一个多层次委托系统,以博弈论为理论工具,详细解剖分析了各主要博弈层级运行现状中所涉及的种种弊病产生的深刻内在机理。主要发现包括:1、在现行固定薪酬制度下,无论单期还是动态多期博弈的情形,独立董事容易陷入“没有动力选择努力工作-股东继续邀请-独立董事接受聘约”的循环;2、对于基金托管人和管理人,设计完全信息静态、完全信息动态、不完全信息静态、不完全信息动态四种情形逐一细致分析,发现各情形下的博弈均衡策略均是基金托管人不仅无动力监督基金管理人,而且有刻意迎合基金管理人的要求甚至与基金管理人有合谋动机的内在机理;3、对于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管和以基金经理为代表的核心团队人员的关系,剖析指出基金管理人高管的收益函数设计与基金经理的业绩激励函数设计、基金经理的业绩激励函数设计与基金投资人的目标皆存在明显的割裂和错位之处,构成了我国基金治理效果不够理想的重要内在原因。之后本文根据现状弊病剖析的结果,分别按新的基金治理结构设计思路重构了博弈关系,调整了博弈规则,并且同样运用博弈论方法证明,新的基金治理结构设计可以有效改善现有治理结构关键治理节点之间的蕴藏的主要缺陷,使得各方博弈主体的行为发生变化,从而达到提升基金治理利益的目标。这些被证明的主要结论为:1、“每期支付固定薪酬、合同期满后支付基金份额”、“固定薪酬+基金份额”且由投资人利益代表直接决定独立董事薪酬总规模,上述设计经过无论静态还是动态博弈结果都显示独立董事的最佳努力水平层层改进,且后两情形下的影响因素都较上一种制度假设条件少,并使得针对独立董事的激励机制设计更加简洁,效率更高;2、对现有的基金托管市场激励约束制度进行叁方面的改进,使托管人会产生对管理人认真监督的内在动力;3、对于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管-核心团队人员的博弈,笔者引入基金投资人代替基金管理人股东,进而借助“双基金投资人模型”构造了全面衡量基金投资人投资收益的目标收益函数,设计了以基金投资人投资“综合超额收益率”为基础核心的基金管理人高管收益函数,并更新了基金经理激励函数,证明了在新的博弈格局和博弈规则作用下可以产生种种治理利益的内在机理。在研究世界主要基金治理体系发展的历史脉络、历次重大变革效果及原因,以及当前的特点、优劣方面,从世界各着名经济体中选取了五个以契约型为其基金市场主要治理制度安排的发达和发展中国家(或地区)代表,比较了这些市场中跟基金治理制度安排有关的社会文化法律制度和基础资本市场发育历史轨迹、与基金治理结构相关的监管体系法律和监管体系特点(基金治理的外部环境),以及当前基金治理结构安排架构及各自特色。从这些样本国家笔者总结得出了对我国有一定借鉴性意义的叁条规律性结论,它们是:第一,必须从法理源头上廓清契约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性质。英美法系国家契约型基金治理所依赖的法律基础一般与大陆法系对信托的理解和构造有所差异,因而大陆法系在引入信托法的同时必须首先在本国法律框架内做许多改造,进而促进信托与已颁布法律的融合。否则,很容易产生法律的“裂隙”;第二,保护基金投资人利益,各国都将其作为设计基金治理结构和运作机制的核心指导思想,而且想方设法将该一思想“落到实处”。这里面日德、英国、我国香港、印度基金的治理特征演进体现了投资人利益保护机制逐步完善的历史递进过程。尤以我国香港、印度使投资人权利保障在组织制度上得到了最大程度的落实;第叁,充分发挥当事人的主观能动性,以法制代替人制,有利于政府转变职能,使政府管理部门人力资源从疲于奔命中解放出来,显然是各国提升基金治理水平,提高基金治理监管效率的发展方向。在上述实证和理论研究的基础之后,本文最后结合实际廓清了我国基金治理各层面之基金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股东、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团队人员、独立董事、托管人、信息披露、法律法规等运行实际积弊的性质、特点、成因,之后从叁大方面对优化基金治理提出了建议。其中在提出改进我国基金持有人利益保护机制的两个层次的思路及其优劣、创设我国基金投资人大会理事会的整套制度及运行机制、改革现有管理人激励机制、改革现有基金管理人高管激励模式和机制、推出基金“持基计划”和“持股计划”的具体制度设计、改革托管人准入、信息获取及托管费的决定主体、支付制度、独立董事的选任和履职期限、激励约束制度、影响我国基金治理制度优化的“信息披露”机制改进等等方面,着力颇多。
何军耀[10]2006年在《基于基金管理人行为属性的证券投资基金业绩评价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从1998年至今,国内证券投资基金的数量和规模分别从零发展到今天的90多只,1700多亿元,资产规模蔚为可观,基金品种也日渐丰富,投资风格也更加多样化。然而,国内基金业目前还没有一个完整有效的基金业绩评价体系。在美国,基金评级已与债券评级、股票评级共同构成了资本市场信用评级的叁大支柱。因此,伴随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业的迅猛发展,借鉴国外的经验,加强在这一领域的创新研究,建立一套切合实际的评价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紧迫性。本文将对基于基金管理人行为属性的证券投资基金业绩评价,着重进行理论、模型和方法上的研究。其主要研究内容分为两个部分:基金管理人的行为与基金业绩的关系分析及其评价。在基金管理人行为与业绩的关系分析中,首先从以美国晨星公司为代表的业绩评价方法存在的“重结果而轻过程”的弊端出发,针对我国资本市场特殊性和自身特点,研究了我国基金业绩评价的叁个关键问题:评价方法与评价基准、基金业绩的归属、基金业绩的持续性。指出:詹森指数与权重基准是是目前比较适合我国现实的基金业绩评价方法与评价基准;评价基金管理人的风险调整能力,恰恰就是评价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表现;我国基金业绩的没有明显的业绩持续性,“好手(Hot Hand)”现象并不存在。其次,分析了影响基金业绩的因素,指出基金的业绩是基金管理人的经营能力、努力水平等内在因素与证券市场系统性风险、非系统性风险等外在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最后,综合运用系统科学、运筹学、经济科学、管理科学等理论与方法,结合实际,构建了基金管理人的行为模型、基金管理人行为与基金业绩的关系模型,从而为全面、系统、公正的评价基金管理人的行为提供了理论依据。在基金管理人行为评价中,首先从基金管理人的股票基金投资收益率大小和基金公司旗下各股票基金收益率的差异大小两个角度来分析基金公司的投资业绩,并相应设计了两个指标,即基金公司股票基金加权平均收益率和收益率波动幅度,来考察基金管理人的经营能力。然后,指出能力的提高只不过是前期的努力在当期的外在表现,努力水平才是基金管理人的内因核心行为,运用“二次相对效益”评价方法,对基金管理人的努力水平进行评价,以期建立声誉市场,有效规避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使基金管理人获得较高的保留效用。最后,通过对我国目前基金管理人所处的社会经济环境进行分析,讨论研究了管理人绩效评价有效运行的条件,从完善治理结构、规范市场环境、营造良好
参考文献:
[1]. 从基金管理人的激励约束角度看基金治理结构的完善[D]. 夏彬. 浙江大学. 2004
[2]. 证券投资基金的经济学与法学分析[D]. 叶俊英. 西南财经大学. 2005
[3]. 以投资者权益保护为中心的证券投资基金制度分析[D]. 张庆. 华东师范大学. 2004
[4]. 我国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治理法律问题研究[D]. 陈琴琴. 西南政法大学. 2011
[5].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治理制度体系研究[D]. 张宝瑞. 辽宁大学. 2013
[6]. 证券投资基金治理结构研究[D]. 孟东晓. 复旦大学. 2003
[7].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的治理研究[D]. 徐静. 四川大学. 2007
[8]. 证券投资基金利益平衡机制研究[D]. 黄一鸣. 吉林大学. 2012
[9]. 论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治理结构之优化[D]. 陶耿. 华东师范大学. 2011
[10]. 基于基金管理人行为属性的证券投资基金业绩评价研究[D]. 何军耀. 重庆大学.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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