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式民主”的理论构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民主论文,理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绪论:背景说明和相关概念的界定
民主化是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和结果。比较历史研究表明,民主化会激发广泛的社会动员(social mobilization),会挑战已有的价值分配秩序,最终挑战建基于传统秩序之上的政府权威。因而,民主化往往被体制内的政治精英视为异在的力量而受到抑制和排斥。然而,正如19世纪法国思想家托克维尔在欧洲民主化高潮之时所指出的那样:民主化是一种世界潮流和趋势,民主的开发不是某一个人或某一部分人个别意志和个别行动的结果,而是一场源远流长的社会运动的产物。从11世纪开始,在社会阶梯上贵族地位在不断下降而平民地位却不断上升的趋势日见鲜明。这是一场“以身份平等”为内容的社会结构和观念的深刻变革。在这场变革中,“神权”走向了衰落,王权趋于崩溃,世袭贵族逐步退出了历史的舞台,而民众却走上了政治的前台,成为主导和影响社会发展的不可轻视的力量。因此,民主的发展势所必然。如果说民主在推翻封建制度和打倒国王的斗争中勇往直前,在资产者和有钱人面前也从未却步,那么,在今天同样也不可抗拒(托克维尔,1988)。
如此说来,所能走的道路似乎只有一条,那就是引导民主。引导民主运动和潮流,这是社会领导人所肩负的历史使命:“在我们这一代,领导社会的人肩负的首要任务是:对民主加以引导;如有可能,重新唤起民主的宗教信仰;洁化民主的风尚;规制民主的行动;逐渐以治世的科学取代民情的经验,以对民主的真正利益的认识取代其盲目的本能”(托克维尔,1988:8),使民主的政策适合时间和地点,并根据环境和人事的变化做出修正。
今天的中国似乎也面临着与欧洲早年相似的境遇。公众的政治参与和大众的民主诉求已超出了口头和言论表达的范围,与具体的人物、事件和政策以及特定的利益要求相联系,演化为“上访”、静坐、抗议、“散步”、“群体性事件”、网络“公审”和“拍砖”等行动。既有的体制和制度安排不仅不能有效地化解这些诉求和情绪化的行动,而且,可能的情况是这样的,恰恰是这种既有的体制和制度安排成了问题的“症结”所在,因此,越是依赖既有的体制和制度安排来化解问题,越是加深了民众和政府之间的积怨。面对如此大量的不可预期的行动,具体的个案式的解决办法和“救火队”式的工作方法,让政府决策部门政令批文不断,“预警方案”层出不穷,但依然不能摆脱疲于应对的局面。
依据政治学研究的基本结论,参与要求的增长和制度供给的不足必然造成既有社会秩序的紧张和政治的不稳定性(亨廷顿,1988)。有学者指出,“只要人民富足起来,民主是他们可能要求的东西之一”(萨托利,1999:151)。这也就是说,经济发展了,民主的要求就会自然地被提上日程。许多人认为,人均GDP在1000—3000美元的发展阶段是一道坎,因为在此阶段民众的经济要求和非经济要求都会释放出来,从而对既有体制构成挑战。2003年,我国人均GDP突破了1000美元,这表明中国进入了这样的关键时期:民众的经济要求和非经济要求转化为各种各样的政治诉求,使社会发展进入“矛盾凸显期”或“矛盾多发期”(刘强,2005;马静玉,2006)。这种情况提高了对于政府能力的要求,当然也增加了执政者的施政难度。随着全球化趋势的加剧,以追求GDP增量为核心的政府主导的单边突进式的国家发展战略会进一步显现其严重的局限性,这就要求政治领导人适时调整目标和方向,制定和推行综合协调的发展战略,实施以社会和谐为目标的发展模式,这种模式要求在保持经济发展与政治发展适度平衡的基础上,以制度建设为中心,将工作重点放在调整国家与社会、政府力量与民间力量的关系上,依照公共表达、公共协商、公共选择、公共管理的逻辑,本着“公共事务公共治理”的原则,着力打造一种“民主治理”的制度平台。
长期以来,人们习惯于用西方发达国家的民主化版本来定义民主,于是,多党政治、自由竞选、舆论自由、军队国家化、分权制衡等,就很自然地被看成是民主化的“通用指标”①。显然,这种版本的解释标准会因为难以达成政治共识而制约中国民主化的积极探索。因此,如何化解这种约束性障碍,进而为中国渐进有序的民主化探索提供论证,就成为当前中国政治理论研究的重要课题。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在本人看来,民主化不是设计出来的,而是应对出来的。换句话说,“民主模式”的不同版本,不过是不同国家面对民众的参与要求一步一步应对的结果。因此,所谓“中国式民主”并不意味着中国已经形成了固定的民主模式,走出了自己的道路,“中国式民主”只是指这样一种在既有体制框架下,特别是在保持共产党执政地位的前提下,旨在化解大众参与压力,进而实现“民主治理”目标的诉求和努力。本文的目的在于讨论这种诉求和努力在理论上的可能性,力图为中国积极推进渐进有序的民主化探索过程提供论证。
二、从民主思想源头发掘中国式民主的理论资源
众所周知,民主的本意是“人民的统治”,通俗的说法即“人民当家作主”。这个表述看似简单,但实施起来却相当困难,而且引来很大歧义。怎么才算是“人民的统治”?“人民”是谁?“人民”如何统治?在已往的政治实践中,通常所见的是国家领导人(个人或群体)管理国家、制定政策,即便是被公认的民主国家也概莫能外,那么,何来“人民当家作主”?如果说“人民当家作主”就意味着所有人(或公民)直接参与决策和管理活动的话,那么,这种民主也许只有在“小国寡民”的状态下才有可能,可对于地域辽阔、人口众多的现代民族国家来说,这“人民”究竟该如何当家作主?现代社会事务纷繁复杂,许多事情的处理依赖于专业知识和技能,面对这些事务,人民又如何当家作主?再说,“人民”是一个集合概念,包括了不同性别、年龄、民族、宗教的个体,他们可能有完全不同的利益诉求,那怎么才能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特别是在人民出现利益分歧和冲突的情况下,又如何防止强势的“人民”不会“得势便猖狂”,把弱势的“人民”变成自己的奴仆?
面对这一系列难题,学者们给出了不同的答案。一种意见认为,人民的直接参与是民主的核心理念,现实条件的约束,并不能成为改变或放弃“人民当家作主”这一价值追求的理由。相反,我们所应该做的是创造条件,让直接民主的机会、参与的人数、民主管理的事务越多越好。如果不能召开公民大会来讨论国事,那就把“公选”和“公投”当作民主的主要方式吧②。
另一种意见认为,“人民当家作主”本来就是一个虚幻的口号,历史上除了古希腊雅典曾经有过这样的尝试外,再没有哪个国家真正实践过。除非再回到小国寡民的雅典时代,否则,“人民当家作主”根本不可能。何况,那样的民主实践从一开始就受到了人们的批评和质疑。考虑到“人民”集体在智慧、理性判断、心理趋向等方面的特性,考虑到决策效率和质量、管理的专业化、不同群体的利益协调以及长远的公共利益追求等因素,精英统治(君主统治或寡头统治)可能更加实在有效③。
如果我们把第一种意见称为“民治主义”,把第二种意见称为“精英主义”,那么,介于两种意见之间的第三种意见就可以被称为“宪政主义”或“代议制民主主义”。这种意见认为,民主所追求的其实是公民自治的精神,虽然国土之大、人口之多、事务之繁,让“人民”完全当家作主不太可能,但是,公民自治的理念不应放弃。显然,让所有的“人民”都来直接参与国家事务的讨论和管理确实不可行,而且也未必好,那我们就尽可能实现地方乃至村落自治,让“人民”在他所生活的区域行使民主权利。事事都要“公投”、事事都要人民亲自管理不可行,而且也未必好,那我们就选择一批“管家”,替我们照管“家务”,如果满意就继续留用,如果不满意就按照合同把他们辞退。把人民民主无限放大会威胁个人自由的空间,那我们就把能够用来“民主”的事务限定在恰当的范围,使任何人不能以“民主”的名义和“民主”的方式侵犯“私人领域”(公民自由权利)。“人民统治”和“精英统治”各有短长,那我们就把“主权”与“治权”分开:“主权”属于人民,“治权”交给具有管理经验和管理能力的政治精英,并让民众对他们实行绩效考核,实现“人民统治”与“精英管理”的有机结合,在这种结合中,用“主权在民”的原则解决统治合法性的问题,从而保证管理的权威性;用“精英管理”的原则克服“民意”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从而满足管理的有效性和科学性。如果说代议制民主有蜕化为“选主体制”④的倾向,那就用“审议民主”或“协商民主”(deliberative democracy)来弥补(陈家刚,2009:88—97;何包钢,2008:243—260)。
基于以上考察和分析,我们可以从源头上发掘中国式民主的理论资源。
首先,代议制民主是现代民族国家实施民主政治的基本原则和唯一可行的方式,它理所当然也应该成为基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中国式民主的原则和方式。代议制民主强调以宪法为基本框架,以限制政府权力、规制民众行为、保障公民权利为核心,因此,宪法至上原则,公民权利(包括财产权)不可侵犯原则,人民主权原则,法治主义原则,权力制约原则,有限政府原则,司法独立原则等,应该被认为是民主政治的基本原则,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应该被认为是民主政治的基本制度。必须承认,代议制民主理论不仅为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核心的民主化建设提供了理论支持,而且也为中国式民主道路定下了基调。
其次,民主的本意不在于公民“选主”,而在于公民的自主管理,即自治,所以,“民主治理”的概念更能体现民主的本意。因此,将中国式民主锁定在“民主治理”的目标上,更具有理论高度和说服力。
再次,民主不仅需要公民参与意识,更需要组织和制度安排,这是民主理论的基本共识。民主必须通过某种特定的组织结构和组织方式来实现,“民意”必须通过特定的组织程序来形成,并通过特定的组织机制来表达;公民参与管理所需要的组织结构、组织方式、组织程序和组织机制需要用法律的方式作出规定,公民参与政治的行为也必须得到法律的约束。毫无疑问,这些思想为民主化的路径指明了方向,当然也为以制度化来实现民主化的中国民主化探索提供了根据。
最后,犹如法律可以区分为“良法”、“坏法”和“恶法”⑤,民主也存在优劣之分⑥。“良好的民主”必须是“法治的民主”。这里所谓“法治的民主”,就是以宪法和法律为准则,通过依法赋权(赋公民以权利,赋政府以权力)的方式,不仅保障政府要依法施政,对人民负责,以免滥权而侵害公民权利,而且也对“人民主权”原则给以必要的约束,以防止一部分人以“民主”的名义和方式对另一部分人实施“暴政”,同时,保证公共管理的有效性和社会生活的有序性。“法治的民主”作为民主源头的思想要素,也理应成为渐进有序的中国式民主的理论要素。
三、以民主过程的视角拓展中国式民主的可能空间
不可否认,民主确实是当今政治话语中最富有争议的概念之一。民主理论家萨托利在《民主新论》一书中指出,民主观的混乱来自几个方面的错误:一是过于简单化的错误,把民主当成一个时髦的口号,将民主简单地理解为“人民主权”,但什么是“人民”以及“人民”如何行使“主权”概念不清;二是至善论的错误,将民主定义为“直接民主”,把“人民”与精英对立起来,根本排斥精英的作用;三是过于现实主义的错误,对民主持怀疑或批评的态度,认为民主根本不可能。针对这些错误,他提出了对于民主的新的解释,将民主的内容设定为“人民的统治”和“对人民的保护”两个方面。前者意味着公民通过行使选举、投票等民主权利,参与公共政策的讨论,对政府和官员实施控制;后者意味着法律、制度和政策做出安排,保护公民权利(包括自由权、财产权、民主权和社会经济权)。前者要求确立开放的政治体系,允许公民通过一定的方式实现政治参与,保证政府和公共权力来自人民并受人民控制;后者要求确立政治、经济、社会以及文化方面广泛的制度结构,以保障公民自由权利不受来自他人、社会和政府公共权力部门的侵犯。因此,民主化也就意味着两个方面的进展:一是建立和完善现代民主制度,提高公民政治参与的制度化水平,拓展政治参与途径,保证“民”能够有效地控制“官”(政府);二是明确公民自由权利,并从政治、经济、法律、社会等多重角度,为之设立保护屏障,保证“官”不能加害于“民”,并在“民”需要“官”的时候能够得到应有的回应。
民主既可以被当作结果,也可以被看作过程。前者被理解为“人民当家作主”,后者被简化为“政治参与”,其中“选举”被视为重要的参与方式之一。无论如何,民主并不是“非白即黑”、非此即彼的问题。换句话说,对于一个国家来说,民主“不是一个有无的问题,而是一个程度问题”(王绍光,2008:76)。事实上,民主有着多重含义,民主化也有多种路径。依照上述萨托利的观点,民主建设可以从两个方面展开,一是努力完善“人民的统治”,落实人民的民主权力;二是努力保护公民的权利,尽可能杜绝公民个人自由权利受到来自他人、社会、甚至国家和政府的侵害。这也就是说,中国式民主如果在第一个方面不能很快达成共识而有所突破,那么,至少在第二个方面还是可以大有作为的。
基于上述观点,民主化也被认为是一个“双边进程”,“一方面,它牵涉到国家权力的改造;另一方面,它牵涉到公民社会的重新建构”(赫尔德,2008:312),也就是说,一方面,必须不断地改革作为公共权威的国家权力体系,寻求国家行为的合理方式和限度,以期国家政策更加合乎民意;另一方面,也必须不断地建设自立自主的公民社会,并确立公民社会行为的合理方式和限度,以规制各种非政府行为。根据政治学的一般分析原理,一个国家的政治体系可以被划分为政府政治体系(即国家和政府政治体系)和非政府政治体系(即由政党、社团和个体公民所组成的公民社会政治体系)。由此,政治体系的民主化也可以被理解为两个方面:从政府政治体系来说,民主化主要表现为政府体制的民主化改造;从非政府政治体系来说,民主化意味着公民社会的发展壮大,公民政治责任心的增强以及参政议政能力的提高。这也就是说,在推进民主化进程的时候,我们不应该只盯着政府政治改造,也应该关注公民社会建设。
民主通常也被看作一个过程,也就是说,它经历了从不完善、不成熟到较完善、较成熟的发展过程,在不同的时段会有程度上的差异。就拿萨托利所说的“人民的统治”来说,致力于选举制度的完善算作是民主化的努力,致力于政治协商制度建设也算作是民主化的努力,同样,致力于公示、听政、议政、监督、问责等制度的完善也应该算作是民主化的努力。而每一个环节的进展又有一个从不成熟向成熟发展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我们确实很难说从哪个点开始算是进入了民主阶段。有人说,自由选举应该是民主的一项最重要的指标,应该成为衡量的起点。但是,选举又会分为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比例代表制和多数代表制,我们也很难做出简单判定。
如果将民主视为一个系统工程,那么,根据公共决策的流程,我们可以将它划分为前中后三个阶段或三个环节,如下图所示:
民主过程示意图
与上述过程相对应,我们也可以区分三种民主形式,即,(1)作为自由选举的民主——民主选举,它关注管理者:选举精英人物去负责制定公共政策,实施管理;(2)作为决策过程的民主——民主协商,它关注管理过程:不同利益群体参与决策和管理过程,充分表达各自利益,在讨论协商的基础上产生公共政策或为公共决策提供依据;(3)作为决策评价的民主——民主监督,它关注管理效果:民众对于管理者及其行为(包括公共政策)实施评价监督。这样的分析告诉我们,“选举民主”是民主化的重要方面,而“决策和管理民主”和“监督民主”也应该是民主化的重要方面。换句话说,选举产生领导人可以被看成是民主化的进展,同样,通过制度化途径吸纳公民参与决策和管理,从而实现“民主治理”,以及实现信息公开并允许民众监督政府,也应该被看成是民主化的进展。
综上所述,民主尽管可以用“人民当家作主”这个短语来表述,但是,到目前为止,它已经演变为一个具有多重目标、需要多重制度保障的复合概念。也许,我们可以区分民主的强标准和弱标准,比如,选举以及与选举相联系的政党政治可以被视为民主的强标准,而其他如法律制度、公民诉求之表达机制、民主协商机制以及公民监督体系等可以被视为次强标准或弱标准。不同的国家由于其历史和现实的原因,可能会在这些不同的目标和标准当中对其先后顺序做出选择和安排。此外,民主化被认为是一个过程,一种复杂的实验,它由许多分阶段的子过程和“小”实验所组成。有的国家在这个阶段和这个实验方面成果显著,提供了一些成功的经验,而另一些国家可能在另外的阶段或另外的实验方面收获较大,提供了另外的经验;有的国家从这个环节切入,而有的国家则从另外的环节切入。中国式民主探索完全可以根据国情和形势需要做出选择。
四、用改革经验诠释和充实中国式民主的特点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政府一直面临多重挑战,这些挑战主要来自三个方面:(1)社会发展的要求(民生改善问题);(2)民主化的要求(大众参与问题);(3)开放以及国际认同的要求(国际接轨问题)。中国政府一直按照自己的思维和发展逻辑来推行政治经济社会体制的渐进改革,这些改革基本上围绕着“规范社会行为”(社会治理)和“规范政府行为”(政府治理)这两个方向展开。
中国政府也一直在努力通过自己特殊的方式化解来自民主方面的压力,积极追求和实现民主化的目标,这些努力包括:(1)用“自由”来释放民主之压力:放松政府管制,给个人以更大的发展空间,通过利益实现渠道的多样化来分解公民诉求的压力;(2)用良好的经济绩效来缓解民众需求的压力:谋求经济的持续高速发展,改善民生,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巩固合法性基础;(3)用基层民主试验来启动民主化的步骤:通过社会基层单位的自治和自主运动以及民主试验,疏导民意和压力,舒缓社会底层可能造成既有体制的紧张;(4)用制度和政策创新来确立民意的回应机制:通过微观领域的制度变革和政策创新(如完善人民代表制、问责制、公示制度、听政制度、协商民主等),克服既有体制的结构性障碍,完善民意表达和回应机制。
不同于第三次民主化浪潮中大多数主导性政党的做法,中国执政党并没有宣称要推行民主改革,其主导的改革所追求的目标不过是要实现治理模式的转型改造,但这项改革总体上沿着保障“私权”和限制“公权”这两个方向展开。诚然,这些努力与一般理解的民主诉求和民主标准可能有所不同,但它成就了中国的经济繁荣和社会变革,从长远来看,完全符合宪政民主的发展方向。
众所周知,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政治的变化是多方面的:(1)废除了领导职务的终身制,开启了任期制;(2)放松了管制,扩大了个人自由和社会自主的范围:从农村到城市,市场化改革改变了中国原有的“单位”制度,释放了社会自主和个人自由的空间;(3)在党政关系方面,从一开始追求党政分开,到目前贯彻执政组阁方式,通过共产党领导方式的变革,试图减少政党对于政府管理过程的干涉,保证政府管理依法行政;(4)在立法体制上,加强人大的地位,完善人大制度,充分发挥其立法作用;(5)在中央与地方关系上,扩大地方的自主权限;(6)鼓励农村“村民自治”和城市的居委会和社区组织的发展,发挥非政府组织的作用。当然,积极的变化远不止这些。不过,虽然说这些变化都是积极的,但不可否认,每一种变化后面依然存在诸多问题,而解决这些问题正是中国今后进一步改革的任务。目前,人们就中国今后改革的方向发表了许多看法,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服务型政府,推行党内民主,加强公民社会建设被认为是深化改革的基本路径。
“摸着石头过河”是对中国以往改革过程的形象描述,也是30年来中国发展模式的典型概括。事实也确实如此,中国30年的市场化经济改革就是一步一步“摸”出来的。所以,毫不夸张地说,邓小平当年一个“猫论”,一个“摸论”,把中国经济引上了今天的发展方向。中国30年改革的经验表明,应该本着“以人为本”、“以民为本”、更好地为人民服务的大方向,尽可能放手创新来探索改革道路,通过“摸索”和“试验”来形成中国特色。显然,与当初的经济改革一样,政治改革也没有现成模式,更没有万全的方案,它只能在实践探索中逐步明确。这种探索的过程,正是“摸石头”的过程。只有“摸”才能“摸”出民主政治的中国特色来!
五、结论和讨论
总之,当今的民主就是把“人民当家作主”这个古老话语赋予新的含义。它意味着民众广泛参与公共事务,依法实施公民权利;也意味着有效约束政府权力,保障公民权益。“中国式民主”并不意味着中国在民主的价值和原则方面会有完全不同于西方已有模式的理解和解释,如果试图这样去“创新”一种“民主”的版本,那一定是徒劳的,也不会得到民众和国际社会的认可。“中国式民主”仅仅意味着中国在实现民主化的道路和方式上会有所不同。这种不同可能会表现在发展过程中解决的问题和完成的任务的顺序、时长和方式方法上有所差异。
民主不仅需要理念和激情,更需要组织和制度安排。民主必须通过某种特定的组织结构和组织方式来实现。以往人们关注的是民主的基本理念,一切争论都围绕民主是什么、民主好不好(要不要)、哪种民主更合适等问题而展开,现在,要自觉地“引导民主”,让人们更多的关注如何通过组织结构和组织方式的逐步调整,为民主的真正实现寻找出路,为民主的真正实施寻找具体的制度途径。
民主当然不能解决所有问题。理论和经验显示,民主与科学、效率没有必然联系,尤其“以选主为特征的现实民主制度与经济增长、社会正义、人类幸福都没有什么必然的关系”(王绍光,2008:243),但民主与政治合法性直接相关。中国近三十年的发展事实表明,通过推动政府创新来拓展有效的政治发展空间,克服既有体制的约束,寻找和培育新的制度生长点,可以化解来自民主化方面的压力。不过,也应该看到,民主治理也越来越成为中国大众的公共话题,旨在推进责任政治和民主制度建设的改革也日益成为知识分子和普通大众的共同期待,而治理腐败、防止和消解“拉美化”、克服管制危机等迫切任务,似乎把系统地“引人民主机制”的选择更加突出地提上了议事日程。在这种情况下,像当年经济改革实验一样,具体地制定政治经济改革的步骤,坚持“民主治理”的原则,在实验中逐步落实,保持碎步前进,对于超越和克服“西式民主版本”的限制可能是比较明智的选择。
注释:
①一些经验研究虽然提供了衡量民主政治的不同指标,但两党或多党制、自由选举、利益集团多元主义以及议会制度等被认为是主要民主国家的共性指标(有关研究可参阅[美]阿伦·利普哈特,2006:《民主的模式:36个国家的政府形式和政府绩效》,陈崎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②民主理论中“直接民主”或“参与式民主”理论基本秉持了这样的线路(参阅[美]戴维·赫尔德,2008:《民主的模式》,燕继荣等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何包钢,2008:《民主理论:困境和出路》,北京:法律出版社)。这种民主思路体现为美国社会中的乡镇会议、俄国社会定期均分土地惯例和法国大革命中的巴黎公社,往往被归入“大民主”的营垒,被认为带有民粹主义(populism)倾向。
③精英主义者和专制主义者大体上都是从这个角度出发来批评和反对民主的,在他们看来,民主不仅不可能,而且也未必是什么“好东西”。
④此处借用王绍光的概念,根据他的阐释,“选主体制”是一种“有缺陷的民主”(defective democracy),即,民主堕落为公民每隔几年参与一次近乎狂欢节的选举仪式,选出新的主子。他认为,在“选主体制”下,广大人民群众参与政治决策的范围、深度、广度都受到局限,而各种资源(金钱、知识、相貌、家世)的拥有者在这种体制里却如鱼得水、占尽先机(参见王绍光,2008:《民主四讲》,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⑤根据古典政治学家的分析,法律有“坏法”和“恶法”之分。目的良好而执行不力的法律,被称为“坏法”;目的不端而执行得力的法律被称为“恶法”。“恶法”比“坏法”更可怕,一部“恶法”的失灵是一件好事,一部“恶法”的有效就是灾难。
⑥王绍光在《民主四讲》的小册子中也提到民主的优劣之分,他指出,“谈‘民主的兴起’还不应回避民主的质量问题”,“不把‘好民主’与‘坏民主’区别开来,胡子眉毛一把抓地谈‘民主的兴起’没有多大意义”(王绍光,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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