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和瑞典的投资管理_投资论文

法国和瑞典的投资管理_投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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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国国有企业的投资管理

法国是老牌的资本主义国家。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它在较长一段时间内经济不景气,在资本主义国家中的地位有所下降,但从80年代开始,法国历届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政策,调整经济结构,全力控制通货膨胀,加强竞争力,努力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同时注意对外国资金的引进。使该国的经济在近10年内保持了良好的发展势头:生产能力不断提高,1992年的人均生产能力仅次于美国,居世界第二位。目前他们自称是世界上第四经济强国。

(一)政府对企业的管理

在法国企业中,国有企业占有较大的比例,所有国有企业的股东职能都由经济财政部的国库司承担。对私有企业的投资和经营活动,国家完全不管,当需要对它们的投资加以调节时,就从税收政策等方面予以引导。

对国有企业,政府的管理方式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处于竞争行业的企业,如雷诺汽车公司,该企业由国家任命董事长,实行董事长领导下的董事会管理,国家只占有股份,分得红利,而不介入管理,让该企业与私营企业一样在市场竞争中自我经营,自我发展。对竞争性企业,欧盟有规定,即国家不能在投资和财政政策方面对其予以支持,否则要受到欧盟的惩罚。因此,政府对在竞争行业的国有企业和有政府参股的企业都采取和雷诺汽车公司一样的管理方式。另一类是自然垄断性企业,主要是指需要网络设施的行业,如电力、煤气、铁路、公路、航空、航运、邮政、电信等,大体上相当我们的基础产业。对自然垄断性的行业,目前在资本主义国家有两种管理模式,一是英美模式,由独立于国家行政机构的部门或公司进行管理和调节;另一种是欧洲大陆模式,由国家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和调节。法国是大陆模式的典型代表,他们认为这些产业需要建立网络,私人不能经营,只能由国家垄断。因此,法国的这些行业基本上是由一个或几个国有大型企业进行垄断性经营。如电力、铁路、航空、电信、邮政只由一个国有公司经营;公路的建设与管理由8家国营公司和一家私营公司进行,但公路网络的规划由国家确定,道路建设项目的审批权由国家掌握;当国家决定建设某一公路项目时,就由国家出面组织招标,各公路建设公司投标。国家除了任命这些国有企业的董事长之外,还采用与企业签订计划合同的方法对企业加以管理。计划合同一般4—5年签订一次,其中规定了企业在计划合同规定期限内要达到的经营目标、投资规模、数量和价格目标等等。

国有企业董事会的组成,有国家的代表,有企业员工的代表,还有政府指定的消费者代表,例如法国电力公司的董事长是政府总理任命的,董事会其它成员中的1/3代表国家,1/3是企业职工民主选举的代表,1/3是由政府指定的消费者代表。另外国家有关部门还向企业派驻国家监察员,随时检查企业的工作,提出咨询意见,但不干涉企业的具体经营活动。

(二)国有企业投资的管理办法

法国国有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来源主要是3个,一是国家预算内投资,二是向社会上筹集资金(借贷、债券等等),三是企业自有资金。近几年,随着企业效益的不断提高,电力、公路、电信等部门已具有自我发展的能力,国家不再给它们注入资金,由它们利用贷款和自有资金完成相应的投资计划。但国家作为企业的所有者,仍然关心其投资项目的效益是否能偿还贷款并是否有盈利,因为自然垄断性国有企业的贷款需要国家担保,如果亏损,由国家承担其债务责任。因此,对于自然垄断性企业的投资项目,不管其是否需要国家预算内投资,都采取同样严格的管理。近几年国家每年给国有企业的投资大约占国有企业投资总额的15%左右,对不同行业投资的比重会有所不同,如在高速铁路的投资中,国家出资约占20—30%。

1.投资管理部门

对国有企业投资项目的审批和管理,共有4个部门介入:

一是社会经济发展基金会。这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成立的机构,当时筹集到一笔资金,用于资助国有企业和指导企业的投资与融资。经过几十年,基金已不再存在,但名称与职能依然存在。基金会分为两个层次,上层是由经济财政部部长和政府其它各部的部长们组成的部际领导委员会,承担指导和批准国有企业投资的职能,委员会每年开两次会讨论并决定国有企业的投资问题。下层是专业委员会,如运输、能源、通信、机场等专业委员会,负责对相关行业的企业所提出的投资项目计划进行审核,为部际领导委员会审批投资计划服务。专业委员会是临时性的机构,当有项目需要审核时,相应的专业委员会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组织和召集。基金会的秘书处设在经济财政部的国库司,负责日常的工作,并为两级委员会召开会议作出相应的准备和安排。

二是计划署。这是1946年成立的机构,它在战后重建法国经济的过程中起过重要的作用。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计划署制定的计划逐渐转向指导性和建议性,已不具有指令性。目前计划署是直接为国家总理服务的政府机构。在投资管理方面的主要工作,是对国有企业和地方政府提出的较大规模的投资项目计划进行可行性评价和审查,分析其优点和缺点,提出可行或不可行的建议,供上级部门参考。当各部门在投资问题上出现分歧时,计划署帮助总理进行协调。如运输部想建新的高速铁路,但经济财政部从整体投资规模的角度考虑,认为不应上马,两者争执不下。就由计划署出面找两个部协商,协调两者矛盾,并提出办法建议,请总理裁定。

三是专业部门,即行业的主管部门。如工业、邮电与外贸部参与能源、邮电等方面投资项目的决策和管理;运输部参与公路、铁路、航空和航运投资项目的决策和管理;高等教育与研究部参与高等院校和国家研究机构投资项目的决策和管理;内政部要参与国家拨付给地方投资的决策与管理等等。

四是由国家任命董事长的企业董事会。他们提出投资项目的计划,负责资金的具体使用,完成计划的目标任务。

2.投资的审批程序

法国垄断性行业的长远投资规划一般是由行业的主管部召开专业性会议,根据国家的发展需要和各方面的有关情况,确定整体发展规划,做为企业制定计划合同中投资计划的指导方针。如1991年制定的法国修建高速铁路的规划大纲,计划在2010年之前,修建4700公里时速达300公里以上的高速火车线路,要完成16个新项目,建成后使全国的高速火车线路扩展到11000公里。按1989年的造价计算,共需投资2100亿法郎。

具体的项目投资计划则由企业根据合同计划要求内容和进度加以制定。企业的董事会在每年6月以前,根据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提供的项目计划,确定本企业下一年的投资(包括新开工和续建项目)计划;经过与主管专业部协商并得到其同意后,9月份把计划报到负责制定预算的经济财政部;经济财政部预算司根据各部门企业提出的投资计划进行预算平衡,在平衡过程中要不断与呈报计划的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协商,然后将初步方案交部际领导委员会审核。对于核电站,高速铁路等大型投资项目的建设,先经各部协商并由计划署提出可行性分析意见之后,交总理进行最后的审批。决定权在政府总理,部际领导委员会只能接受总理的决定。较小项目的决定权则在部际领导委员会。每年11月经济财政部公布确定的投资项目计划,企业根据公布的预算方案安排第二年的投资与项目建设。企业在确定投资项目之前还需要向建设项目所在地的政府以及环保、卫生、劳工等与项目建设及建成投产后有关部门通报情况,这些部门如有不同的意见,则要与他们协商解决。

二、瑞典政府对投资的管理

瑞典是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经济体制和法国相差不大,都属于“混合经济”类型,国有企业占有一定的比例,主要集中于自然垄断性行业和自然资源开采行业。国家经济管理的指导思想是市场调节为主,政府起指导作用。

(一)政府对企业的投资

瑞典政府每年的财政支出中,除了用于政府的日常开支外,主要用于社会福利和公共设施的投资。作为欧盟成员,瑞典政府对企业的财政和金融支持要遵守欧盟的有关规定。该规定允许政府资助自然垄断性企业、开发本国自然资源企业、进行技术开发或工业重组的企业、北极圈内的企业等等。

1.对基础产业的投资

铁路、公路、邮政、电信、电力等基础产业和设施曾是瑞典政府在50、60年代大量投资建设的行业。70年代以后,由于大多数基础设施已基本配套并满足需求,除了电信企业之外,其它产业的投资项目数量越来越少。80年代末以来政府的经费一直比较紧张,对一些大型项目的投资难以独立支付,于是开始逐渐放松对基础设施投资的垄断,在项目继续由国家管理的前提下,对能形成竞争的行业鼓励企业竞争。如对电力行业,输电网由国家管,电厂建设则由企业去竞争。另外还在个别项目上开始探索与私人企业合作投资,如从斯德哥尔摩市中心到飞机场的轻轨铁路项目,建设资金的1/3是私人投入的。

2.对技术开发的投资

技术开发项目可以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和产品的生产能力,使工业不断获得新的发展,提高国民经济整体的发展能力。因此,瑞典政府和企业都很重视技术开发的投资。每年用于技术开发的投资数量很大。政府的技术开发投资主要集中投在电子、运输设备、医药等行业;大型企业一般自己承担技术开发投资,如ABB公司1995年的技术开发投资占其总收入的7%。

3.对中小企业的投资

瑞典政府对中小企业的财政和金融支持是通过地方政府进行的,需要支持的地方政府每年可以得到中央政府用于支持中小企业的财政拨款。中央政府支持中小企业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提高就业率和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

政府的投资支持分为两类,一是欧盟规定允许政府支持的企业,如,基础设施、需要进行工业结构重组的企业、位于北极圈内的企业等等,政府可直接投资;二是欧盟规定禁止政府直接支持的企业,地方政府通过对企业人员的技术培训和管理培训,改进基础设施的建设等办法,支持这些企业提高竞争能力。

(二)政府投资资金的来源

80年代以前,国有企业项目建设资金全部由国家投入,但近几年中央政府连续出现财政赤字,把国有企业的投资全包下来困难很大,于是不得不开辟新的资金来源。目前国有企业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主要有3个。

1.政府财政拨款

对收益小或基本没有收益的基础设施、社会服务和福利设施的项目建设,由国家财政直接拨款或通过地方政府拨款。

2.政府投资基金

对于公路、铁路等需要不断建设的行业,从行业经营收入中分出一部分作为政府投资基金,用于这些行业和其它公共设施建设项目的投资;对于有能力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企业,如电信、邮政(它们分别由一个国有公司垄断)的建设项目全靠公司本身投资建设。

3.从资金市场融资

对一些需要投资较多、建成后有能力通过经营收入偿还本息的建设项目,由政府提供担保,从金融市场筹集建设资金,项目建成投入使用后,用其收益偿还借款本息。目前正在建设的一座跨海大桥就是采用这个办法筹资建设的,准备用建成后所收的过桥费偿还建设期的借款。政府融资由财政部下属的国家债务局承办。

(三)政府对投资的管理

瑞典对国家投资的管理分为3个层次,即:政府制定方案,议会审议通过,执行部门实施。执行部门是政府部属的各种专业局,如公路局、铁路局、港口局、机场局等等。瑞典政府各部的人员都比较少,如交通部只有80人,财政部最大,也只有200多人。政府的管理主要是制定年度计划和长远规划,以及各项相关的政策。

1.建设的长远规划

长远规划是由政府和议会根据国家发展的情况共同策划的。例如,交通部要制定铁路和公路交通10年规划,并采取滚动的办法5年进行一次修正。制定规划要考虑交通发展的需要、议会对瑞典交通的要求、道路所经过地区的发展状况、环境保护以及各行业之间的平衡发展等因素。上一个10年规划是1988—1997年,后来根据实际情况的发展和变化制定了1994—2003年的规划,目前又再准备滚动制定1998—2007年的发展规划。在10年规划执行之前,大约需要半年的时间听取政府机构和各方面的咨询和提问,然后交议会批准。如果某个地方政府或部门对其中的某一方面提出疑问时,要把计划退回制定的部门,重新审议。

2.项目计划与实施

项目的审批程序一般是:由政府部门根据10年规划确定建设项目,作为指令下达给主管建设的局。主管局根据政府部门的指令和要求制定项目的具体建设方案和预算方案,并进行经济评估,确认能取得较好的效果后,提交政府部门。经主管部批准后,还要交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征求意见。没有不同意见之后,列入部门的预算计划,政府要对各部门所作的预算进行综合平衡。经过综合平衡列入国家年度预算的建设项目,在议会批准预算后,即可开工建设。建设队伍由主管局用招标投标的办法选定,建设过程要严格按中标合同办事。政府每年要对各专业局的建设项目进行跟踪检查,以保证国家的资金不被滥用和浪费。

各政府部门之间出现需要协调的问题时,先由部长秘书出面商谈;如果解决不了,提到部长午餐会上讨论;再不行,就提交到内阁会议上解决,由首相加以裁决。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如果与项目所在地的政府或土地所有者发生纠纷,协商解决不了时,专业局要将问题上报政府,由政府进行裁决。

议会一般不对具体项目进行审议,但对关系重大的项目,如瑞典与丹麦之间的大桥,涉及两国的关系,要进行相应的新立法,需要议会进行审议通过之后,项目才能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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