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西部大开发中利益调整下的民族关系_民族问题论文

论西部大开发中利益调整下的民族关系_民族问题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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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633.0;C91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22(2001)01-0019-04

民族关系是多民族国家中普遍存在的一种最为复杂的社会关系,是指民族发展过程中不同民族成员之间相互交往、相互影响的特殊人际关系。在我国幅员辽阔的西部地区,这种关系因其构成主体的多元性和地理分布的广泛性而体现得尤为显著,往往被视为反映我国民族关系状况的晴雨表。从一定意义上讲,能不能正确处理好西部地区的民族关系直接影响着我国民族关系的大局和走势,也会对正在实施的西部大开发战略产生一定的影响。同时,西部大开发促使西部地区各方面利益进行诸多调整,这也会影响到当地局部的民族关系,甚至影响到我国总体的民族关系。

就全局范围来看,现阶段我国各民族在根本利益上是基本一致的,彼此之间表现为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这是对我国当代民族关系基本状况的总体概括,是民族关系现实发展的主流表现。但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在宏观一致的前提条件下,其微观结构仍会存有一些细微的差别。由于历史发展进程和社会发育程度的不尽相同,各区域之间和各民族之间客观上存在着的发展不均衡的特点,通常又使这种新型的民族关系在局部地区具有一定的不完善性,并时常处于一种潜在的不稳定的波动状态。一旦这种波动状态受到外界相关不利因素的影响,就有可能滋生一系列不和谐的现象,使正常的民族关系受到损害。相对来说,西部民族地区的民族关系在这方面较其他地区表现得更为充分,更具有敏感性和脆弱性。究其缘由,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因素。

一方面,西部地区是我国少数民族最为集中的分布区域,多民族聚居的现象突出,多元民族文化和多种宗教信仰并存,民族问题比较复杂。这里除了汉族以外,还拥有40多个世居的少数民族成份。在漫长的历史演进过程中,这些民族在共同参与创造中华文化和西部特色文化的过程中,也都形成了本民族别具一格的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各民族相互之间在经济、文化和生活方式等诸多方面都有很大的差异。这种差异为不同民族之间在发生交往过程中衍生纠葛和纷争提供了客观可能性。

另一方面,从历史角度看,在阶级社会里,民族是由不同的所属阶级组成的,因而民族之间的关系也映含着一定的阶段内容。处于统治阶级地位的剥削者,为了维护自身的统治,长期推行民族压迫政策,致使民族矛盾普遍加剧,尤其是民族成份比较复杂的西部地区,一直存在着程度不同的民族歧视、民族隔阂现象,甚至演变成民族之间的争战,民族关系在一定范围和一定阶段比较紧张。这些历史因素所造成的消极影响在新中国建立后虽然几经涤荡,但其残余还不可能完全得以根除,一遇风吹草动,就会滋生肆虐,乘机作乱,直接或间接危及到民族关系的和谐发展。

再一方面,西部地区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相对封闭,经济欠发达,文化教育落后,人们承受社会不均衡发展的心理系数比较低。以东西部地区发展差距为例,作为历史、社会、自然等多方面因素共同作用的产物,区域之间的发展差距在一定发展时期存在是很自然的,也是可以理解的。但凡事都应该有一个度,不超过这一界限,不均衡的发展是正常的,反之,则会引发一些消极的严重后果,特别是在有民族、宗教等比较敏感的因素介入的情况下,如果一味听任彼此之间的发展差距继续长期延续下去,就自然会因经济上的差距影响到少数民族成员不能很好地享受国家有关政策、法律在政治、文化等方面所赋予的合法权益,形成实事上的不公平。在这样的状态下,就随时有可能打破人们对区域和民族发展差距的认可底线,导致落后地区各族群众的心态失衡,引发对政府和发达地区的不满情绪,进而会借助一定的形式表达出来,不可避免地会对民族关系产生不良影响。

当前,党和政府提出的跨世纪宏伟工程——西部大开发战略正处在全面规划和即将全盘实施阶段,如何在西部大开发过程中进一步理顺民族关系,最大限度地激发和调动西部各族干部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确保西部大开发持续健康地发展,这是全社会都在关注和探讨的重大现实问题。对此,必须坚持正确的观点和方法,全面总结历史的经验和教训,密切结合西部地区的实际,准确把握西部大开发中的民族关系,尽快建立和健全科学合理的协调处理机制,使之与大开发有机地衔接起来,相互影响,相互推进。

西部大开发是我们党和政府为实现“两个大局”和“三步走”战略构想所采取的具体举措,是我国的一项长期的全局性战略任务。它的顺利实施必将会把我国民族团结进步的宏伟事业推向一个新的更高的台阶,反过来,大开发的实施前提又必须建立在民族关系和睦、社会稳定的基础之上。

首先,没有和谐顺畅的民族关系就不会有宽松、稳定的社会环境。民族关系是构成社会人文环境的主要因素之一,渗透力和影响力十分显著,小到一个社区,大到跨行政区域乃至全国,都有可能因此而迅速卷入某一事由引发的波动之中。民族关系的表现状况如何,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决定着社会环境的稳定与否。倘若一旦民族关系出现了极端现象,良好的社会环境就可能随之丧失。那么,显而易见,置身于社会大背景中的西部大开发必然会受到制约,大开发所产生的效果就会大打折扣。

其次,没有和谐顺畅的民族关系就会导致有限资本投入的多向化,影响投入的产出效益。把既定的投入资本总量集中用于西部大开发,对大开发本身来说,无疑是最佳的选择。但这一理想选择是以民族关系正常化为前提的,如果与之相左,民族关系出现了问题,危机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那么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必然会采取对策予以解决,其中免不了从上述有限的资本总量中划出一定的财力、物力和人力,用于调整民族关系,结果有限投资流向增加,势必会减弱对大开发的投入。

第三,和谐顺畅的民族关系应该在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过程中得到进一步的巩固和完善。巩固和完善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是实现各民族共同发展、共同繁荣最终目标的基础。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充分证明,解决中国所有问题的关键在于发展社会生产力,在于尽快把经济建设搞上去。否则,离开了经济建设这个物质基础,一切都是空的,也就无法谈及提高各族人民的生活水平,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向心力,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等。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的巩固和完善,也是如此。随着社会时代的发展变化,过去那种在计划经济体制下靠政治手段来调整民族关系的做法作用减弱,一部分被经济手段和法制手段所取代。当然,在经济手段和法制手段的背后肯定会或多或少地依附着一定的政治因素。比如,从表面来看,西部大开发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进行的经济行为(从严格意义上讲,市场经济本身就是法制经济),但其中蕴涵着的追求各民族共同进步、增强民族团结、维护边疆安全等政治因素是不言而喻的。也就是说,不管调整民族关系行为的政治意义有多大,如果不通过加大投入,改善当地各族人民的生存环境和质量,政治因素也不可能得到充分的体现。

西部大开战略是一项得民心、顺民意的造福工程,也是我国乃至世界范围最大的希望工程。作为一个全新的实践,在实际运作中,必然会遇到一些新的情况和新的问题,具体到西部大开发中的民族关系,也肯定会遇到这样或那样的影响,出现一些新的问题和困难。人们普遍认为,随着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一定会极大地加强族际之间、区域之间经济文化方面的交往和交流。交往和交流领域的不断拓宽,频率的不断加快,将会增强人们在价值取向、思维观念、社会认知水平和吸收借鉴能力等方面的共性因素,有助于进一步加深彼此之间相互了解,增进感情和友谊,促进先进生产力要素的合理流动,加速现代化建设的步伐。但与此同时,也可能在交往中因利益分配不公和文化沟通不够等多重因素的作用产生负面影响,诱发一些民族摩擦和民族纷争。从现在来看,在大开发过程中,有这么四点应该引起我们的关注:

一是西部与全国的关系,主要是指东西部地区之间的民族关系。民族关系本质上是指涉及民族这个人们共同体的地位和待遇、民族这个社会群体的权利和利益、民族及其成员的民族意识和感情的特殊社会关系,它的发展必然会受到利益因素的影响。西部大开发是一次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进行的投资活动,规模之大、持续时间之长,在我国历史上是空前的。巨额的投入、广阔的商机,无疑给生产要素的跨区域流动提供了机会,“孔雀西部飞”将会因此成为我国本个世纪的新景观。资金、技术、人才等各方面要素在一定程度的西移,将促使西部迎来大开发的兴盛阶段,有希望取得丰硕的成果。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会促使相当一部分丰厚的利润外流。这就涉及到外来的开发者与西部地区的利益分割问题,这是一个非常具体的现实问题,解决得好坏与否,又直接影响着民族关系的发展态势。为此,各方面都必须给予充分的关注,应该未雨绸缪,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首先是国家要以相关政策为杠杆,引导外部力量,尤其是那些利用雄厚资金、技术和转让成果的企业或个人在参与西部开发时,尽可能坚持互惠互利的原则,树立全局观念,要把当地政府和各民族群众的利益放在重要的位置来考虑,充分调动和发挥西部地区的内在因素,真正给当地带来好处和实惠,不能把西部大开发单纯看成是个体的“淘金”行为;其次是要求外来开发者对西部的区情和民情应有所了解,要“入乡先问俗”,了解他们的文化。在具体的实践中注意体现党的民族政策和有关法律的精神,有意识地处理好生产、生活环节所涉及的少数民族历史文化、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因素,防止损害民族感情、影响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事情出现。再次要求西部地区的各族干部群众要开阔胸怀,不断增强自信心和包容力,摈弃地方保护主义,从多方面着眼,从长计议,争取为外来开发者提供一个宽松、和谐的“用武”空间。

二是西部地区内部的民族关系。西部地区涵盖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族关系的类型和层次比较多,影响民族关系的因素也非常复杂。在进行开发时,应该认真考虑到各方面受益的程度问题,要对那些发展层次比较低的落后方采取适当的倾斜,防止出现人为扩大西部内部发展差距的现象。就是说,在新的经济体制下进行西部大开发,也不可能完全依赖于市场经济规律的供求变化,还需要动用各地各级政府部门的宏观调控职能,给予必要的利益调整和规范。

三是跨境民族问题的影响。西部地区有40余个跨境民族,他们与位于境外的同一民族生活方式、风俗习惯、语言文化和心理观念等方面有着天然的联系。这是西部地区对外开展文化交流和经济技术合作,不断扩大开放力度的有利条件。但反过来,从不利方面讲,也是容易受到境外一些不良因素影响的渠道。国际敌对势力和部分逃亡国外的民族分裂主义分子时常利用跨境民族因素,假借投资、资助、探亲访友等诸多名义,对内进行危害民族团结和社会统一的宣传与破坏活动。这些活动往往比较诡密,煽动性大,涉众广泛,容易产生连锁反应,对民族关系的危害非常严重,必须高度重视,加强防范。

四是宗教因素的影响。西部地区的宗教文化厚重,影响广泛。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等几大宗教和一些原始宗教信仰在这里都有一定群众基础和文化基础,一些民族是全民或者绝大多数信仰同一种宗教,宗教信仰已经成为与这些民族历史、文化关系密切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宗教信仰在西部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影响相当深远,而且由于涉及民族成份多,人员数量大,往往同民族问题错综复杂地交织在一起。不同民族成员之间引发的宗教矛盾很可能演化为民族之间的纷争纠葛。所以,宗教信仰作为构成一部分少数民族群众的一种公民权利,能不能得到尊重和保护,也在一定程度上关系到民族关系的和谐与否。

调整西部大开发中的民族关系,是一项综合性的复杂工作,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除了大力发展民族地区社会生产力水平,尽快搞好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建设,为巩固和完善民族关系奠定雄厚的物质基础之外,还要着眼于大开发的新形势和我国跨世纪的发展大局,认真总结已有的经验,立足现实,开拓创新,采取行之有效的具体措施,不断提高解决影响民族关系问题的水平。

第一,要继续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开展形式多样富有成效的民族团结进步活动,使“三个离不开”的观念深入人心。民族关系具有一定的脆弱性,一旦受到伤害,修复起来是非常困难的。“十年动乱”期间,由于执行“极左”的错误路线,只求共性,不问差别和特殊性,致使新中国建立后所形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遭受了严重破坏。虽然“文革”结束后,经过拨乱反正,受损害的民族关系得到相应的改善,但深埋在人们心底的芥蒂并没有完全随之而分解。在近些年来发生的一系列影响民族关系的事件中,有相当一部分的起因与当年的所为有直接或间接的关系。所以,采取适当的超前预防措施,十分必要。总结以往的经验和教训,有两点工作应该做好:一是要从制度上杜绝“极左”思潮的出现,二是要继续开展民族知识和民族政策方面的宣传教育活动。必须从“讲政治”的战略高度着眼,在宣传普及面和程度上加大投入力度。由于这种投入具有先期和长线的特点,且产出很难量化,所以人们往往忽略了它对完善民族关系所发挥的潜移默化的深刻影响,以致这方面的投入普遍不足。这应该引起我们有关领导部门的高度重视。从长远来看,应该力争将宣传党的民族政策和有关民族知识的内容纳入到国民教育体系,就当前而言,尤其是要加强公安司法、新闻出版、工商等一些部门和一些领导干部对“民族宗教无小事”的认识,使他们能自觉地把民族工作放在重要位置。在督促检查的宣传教育活动中,必须注重实效,避免流于形式。要密切结合形势的发展变化,考虑受教育者的层次,把丰富的内容和形式融于一体,寓教于乐,使“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观念成为人们的共识,不断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和向心力,自觉维护民族团结、祖国统一和社会稳定的大好局面。

第二,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妥善地处理好涉及民族关系的各类矛盾问题。要充分认识民族问题的复杂性、敏感性,高度重视一切与民族因素有关的各类矛盾和纷争,严格区分好民族问题与非民族问题的界限,防止把不同民族成员之间发生的矛盾问题都说成是民族问题。通常来说,因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引发的矛盾,直接属于民族问题范畴。不同民族成员在经济交流中出现的利益纷争,以及不同民族群众间发生的治安、民事和刑事案件,一般都不直接属于民族问题,但是如处理失时或失当,也有可能演变为民族问题。在现实生活中,民族问题与非民族问题往往相互交织,因此,在处理这方面问题时,必须从思想上高度重视,不可掉以轻心。要根据问题的性质,是什么问题就按什么问题处理,决不能含糊其词。对于触犯刑律,给民族团结进步事业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行为,必须旗帜鲜明地严厉打击。同时,要注意把那些受蒙蔽的群众同罪大恶极屡教不改的敌对分子区分开来,进行帮扶教育,使他们认清错误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回归到巩固和完善民族关系的行列;对属于人民的内部矛盾的问题,要采取疏导的方法,通过教育和协商的手段予以解决。

第三,要加强信息网络建设,进一步健全解决和处理突发性事件的机制。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信息网络建设在处理和解决影响民族关系问题方面的作用将会日益突出。要做好信息工作,除了加强硬件设施建设外,软件部分也必须适应时代发展的步伐。要根据实际工作的要求,建立一整套科学的工作制度和管理秩序,培养一支政治素质强、反映灵敏、业务水平高的信息队伍。当然,信息只是制定有关决策的参考因素,具体决策能否得到实施,问题能否得到迅速有效的解决,关键还是要有一个有效的决策协调机制来支持。要在各级党委的直接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近年来不少地方在这方面做了一系列的尝试,取得了很好的经验,应该大力推广和借鉴。

第四,要疏通和拓宽民族之间的沟通渠道,完善表达系统。实践经验表明,民族关系和谐与否,有赖于民族之间交往和接触的加深,保持经常性的联系和沟通,有助于增进不同民族之间的了解和友谊。事实上,民族之间发生的摩擦和矛盾,只有很少一部分是由客观因素导致的,大多数还是由于相互间的误会引发的。所以,在畅通不同民族之间的沟通渠道和完善表达系统方面做些文章很有必要。诸如经常举办一些不同民族之间的联谊活动;有意识地引导先富裕起来的人员与不同民族成员开展帮扶活动;组织不同民族不同层次的代表定期交换看法和意见,对于出现的问题,协商解决;建立畅通的反映情况,甚至申诉、上访的表达渠道,在其心声和情绪得到释放的同时,保证有价值的意见能够及时地反映上去,为有关部门制定决策提供参考。

第五,要注意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充分发挥民族、宗教界代表人士的广泛影响。民族、宗教人士在本民族和相应的宗教中,同特定的群体有着天然的联系,具有比较高的威信。在群众情绪比较激烈、问题趋于激化的时候,充分利用他们所特有的凝聚力、感召力,让他们出面做说服教育工作,群众从心里上容易接受,可以起到行政命令和其他人不可替代的效果。几十年的实践也充分印证了这一点。所以,各级党委和政府一定要高度重视团结和依靠民族、宗教人士工作,建立一支稳定的代表人士队伍,同他们密切联系,诚心诚意地交朋友,关心他们的冷暖和疾苦,及时为他们排忧解难,使他们能够心情舒畅地参政议政,通过他们的广泛影响,来为协调和改善我国的民族关系服务,为国家政局和社会稳定服务。

〔收稿日期〕2000-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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