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马蒂亚#183;森的分配正义观,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正义论文,分配论文,马蒂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阿马蒂亚·森(Amartya Sen,以下简称森)——剑桥大学和哈佛大学教授、1998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森在经济伦理学领域颇有建树,其分配正义学说成一家之言,被誉为“经济学的良心”。森的分配正义见解,以主体为中心,一方面强调分配上的能力本位,主张源头的产出保证;另一方面,注意分配是外部条件,提倡分配过程中的权利平等。在国外,评述森的分配正义的书籍和文章很多,得到高度评价。在我国,对森的研究处于初步阶段。下面将对森的思想进行述评。
理论出发点
森的分配正义理论,将平等作为正义的实质,并且是在审视功利主义的基础上进行的。
罗尔斯的正义在于平等的观点,是森分配正义论认同的。公平的实质在平等,罗尔斯说:“正义总是表示着某种平等。”[2](P58)罗尔斯强调,作为人类,基本权利的平等是相同的,人类应该强调平等原则,提倡平等,追求平等,防止不平等的蔓延和扩大;不平等应该进行最大程度的限制,不能使它危害到社会的平等原则;照顾最少受惠者。森沿着罗尔斯的思路,将其正义论具体化,使之具有可操作性,提出能力(Capability)平等论。森突出主体,在个体方面强调能力,作为分配的前提、基础、内因;在群体方面注重平等,作为公平分配的条件、保证、外因。
森提出能力平等的分配正义论,是从审视功利主义开始的。他对功利主义只强调效用、漠视人类高级的、全面的需要的倾向进行了再清算,提出了人类的生活的价值标准和质量,突出了主体在分配正义中的目的、价值、作用和对策中的决定性,跳出了传统就收入、经济圈子来谈论分配的做法。森指出效用(Utility)的通常解释是经济学意义上的,把效用与快乐、幸福、愿望的实现相等同,忽视、片面强调甚至脱离人的内在价值,仅仅注意的是外在价值与工具意义。功利主义的实质,被森归结为三大方面:福利主义:它是评价事务和设定价值的正确方法的理论。它的基础是福利、满意、人们得到他们喜欢的东西;结果主义:基于结果上的、进行事务选择的正确行动理论;强调总量。[3](P3-4)在《伦理学与经济学》(1987)和《以自由看待发展》(1999)中,森总结了功利主义的三大特点:后果主义;福利主义;总量排序。同时,他说功利主义有两点长处:按照结果(效果)评价;关切福利。[1](P50-52)在森看来,功利主义的主要局限性被简要概括为三大方面:漠视分配;忽视权利、自由和其他非效用因素;存在适应性和心理调节上的问题。[1](P52-53)森指出,功利主义的弊端在于存在着方法上的单一假定。它假设人与人之间的收入的边际效用平等,每个人有同样的效用功能,所以存在不平等的分配问题。例如:有AB两人,A是正常人,并且追求快乐成性,B是跛子,虽然他们收入相同,但A的效用是B的效用的两倍。按照总量最大功利原则要求,分配的时候,A虽然很富足了,但是还是要给予A更多的收入。跛子B从每一单位额外收入中所获得的效用,只是的A所获得的效用的一半,因为B即使有了钱也因身体状况不可能尽情享受。根据功利主义原则,快乐成性的人A应该得到比瘸子多得多的收入,那么瘸子B处境就会更糟。[4](P16-17)
内在的能力决定论
“能力”(capacity)一词,希腊语是dunamis,有潜能、能力、能够之意。能力的内涵是:“反映一个人可以实现的可选择的功能的组合,籍此他或者她能够挑选一个集合。这个论证奠基于生活各种各样的‘所做和所是’(’doings and beings’)的组合,而生活的质量可以根据能力达到的、有价值的功能进行评价。”[5](P4)森在《以自由看待发展》中指出:“一个人的‘可行能力’(capability)指的是此人有可能实现的、各种可能的功能性活动组合。可行能力因此是一种自由,是实现各种可能的功能性活动组合的实质自由(或者用日常语言说,就是实现各种不同的生活方式的自由)。”[1](P62-63)的基本的能力包括:(1)很好营养的能力;(2)很好居住的能力;(3)逃脱可以避免的死亡和未成年的死亡;(4)其他。[5](P4)与能力直接联系的是功能概念(functioning)。“功能体现一个人的状况——特别是他或者她试图做或引导的一种生活的各种各样的情况。”[5](P4)能力通过功能才能显示出来,没有功能就不会有能力。
森说明了收入、基本需要与能力的关系。森一方面反对仅仅强调收入、经济、效用的狭隘的发展观念,认为它更多重视外在的手段,忽视了能力发挥和发展的多种多样的因素,否认了自由是人生存和发展的目的,另一方面又指出了它们之间的关系。“这两种关系是双向的:(1)低收入可以既是饥饿和营养不足,也是文盲和健康不良的一个重要原因;(2)反之,更好的教育与健康有助于获得更高的收入。……收入、财富和其他影响因素在一起时是重要的,但其作用必须被整合到更广阔、更全面的成功与剥夺的图景中去。”[1](P14-15)基本需要直接关系到重要的能力,例如:营养、健康、居住、水、卫生、教育等必需品。[6](P513)但是,森更注意基本需要与能力之间的差别。“需要”对于“能力”来说是比较被动的概念。积极的自由与自然能力相联系(人能够做什么?),而不是需要的满足(能为人做什么?)。满足需要对个人独立(例如儿童)有一些明显的意义,但是对于成年人来说,能力更适合说明他获得的自由状况(是否有自由及其自由的程度)。
森指出能力对自由选择是非常重要的。贫困披视为是对基本能力的剥夺,是能力实现过程的中断,而不仅仅是收入低下。森强调从能力途径来研究贫困,可以对贫困进行很好的鉴别。他考察了近代以来几次大的饥荒,提出饥荒可能不完全是由于食品短缺造成的,而更可能是由于权利分配不均造成的。森从能力的实现条件来认识贫困,在经济来源(收入)、人(能力)、人的处境(贫困)的实际关系上进行分析,找到了联结前后的决定因素在主体本身,不是纯粹从收入上判断贫困,解释了为什么同等收入下有的人贫困、但有的人并不贫困的差别现象,可以说是发现了贫困的真正的、社会制度层面上的秘密。
森根据罗尔斯的设想和蓝图,具体说明了怎样来实现公平的分配。那就是从生产力上提高人的能力、从生产关系上平等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付诸于分配正义的实施。森指出:“基本能力的关注点,乃是罗尔斯对基本善之关心的自然扩展,即把注意力从有益事物转向了有益事物对人类会有什么影响。……的确,可以认为,基本能力平等本质上是罗尔斯方法在非拜物教方向上的扩展。”[7](P63)如果说罗尔斯是伟大的道德心灵上的设计师,那么森则是优秀的道德策划师与工程师。
外部的权利平等论
森从能力的条件保障上,认识到能力离不开权利(entitlement),进而强调权利上的平等。权利特别是穷人和弱者的权利,既是关注贫困的实质性问题,又是分配正义的关键问题。“公正论实质上也是一种权利论。……‘哪里有公正问题,那里就有权利问题’。”[8](P198-199)森的权利论与能力论环环相扣,从法定权利入手,考察了遵守现有法律权利的后果,质疑实在权利的合法性,认识到不服从的权利的合理性,主张弘扬道德权利,进而提出应有人权的平等。
权利(Entitlement)在英语中指“应得的权利”。森也把entitlement与right视为一回事。森指出人的权利是十分广泛的,包括经济权利、政治权利、家庭内成员的权利等一系列方面。森认为在不同标准下有不同的权利分类,例如:自然权利与人的权利;实体法律上的权利(起码的健康保护、失业保障、贫困救济)和程序上的权利。权利核心概念是个人的权利集合(entitlement set),即在一个社会中,由个人自由支配的,并受这个社会法律制约的所有资源中可以获取的权利链条。[9](P1055,1035)权利关系是人所有的权利的集合。权利保护(entitlement protection)和权利推进(entitlement promotion)都是行使权利的内容,权利保护是确保弱势群体得到食品和有关的必需品(机会、就业、工资、交易),不至于危害到他们的能力,权利推进是在一般权利基础上扩展基本需要,促进权利的提升。[10](P260)权利的重要性在于一定条件下对能力有决定意义。权利体现了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能力实现的外部因素。在极端问题例如饥荒问题上,权利就显得更加重要,丧失权利意味着无能力。森主张权利的道德意义有三个方面。第一是工具意义。通过权利实施有助于实现目标、成就。第二是限定意义。它确定了我们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以防冲突。第三是目标意义。它融合成就和冲突问题权利的评价,注入道德上的全面考虑,重视道德权利产生的广泛影响。人免受饥饿,就是社会目标意义上的一种权利。[11](P57-68)
森是从人的自由的价值目标来认识权利的。人的自由是经济发展的目的,提高能力是实现自由的决定性手段,权利平等是保证自由和能力发挥的根本条件。权利中包含着自由,有某种权利才有某种自由。个人需要自由与权利,尊重人与人之间的平等权利是达到社会自由境界的根本保证。
森的权利见解,尊重法律权利并且突破了法律权利,体现了道德权利思想,有其深厚的历史基础。从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以来,西方正义的基础性、共同性见解之一就是强调正义就是遵守法律(前提是法律本身是正确的),权利需要法律上的认可,或者叫做法权。但是人的生命权利高于一切,免受饥饿死亡的权利,是法律权利务必重视的。一旦生命面临危险,根据情况灵活处理,保全生命,是许多理论都特别强调的。阿奎那指出处于饥荒中的贫民,如果没有物资可以利用,可取富人的财富,在道德上是允许的。同时,暗示了富人对于穷人的责任。阿奎那的《神学大全》2集2部问题66第七条说:“如果存在着迫切而明显的需要,因而对于必要的食粮有着显然迫不得已的要求,——例如,如果一个人面临着迫在眉睫的物质匮乏的危险,而又没有其他办法满足他的需要,——那么,他就可以公开地或者用盗窃的办法从另一个人的财产中取得所需要的东西。严格地说来,这也不算是欺骗或盗窃。”[12](P143)尼古拉·沃斯特斯托夫在他的论文“贫困的非正义性——一个基督教传统伦理反思的主题”里,认为阿奎那的“要点在于权利,穷人的权利要求。阿奎那诚然未用‘权利’一词,此却是他的思想要旨。所谓对某物的权利即是对某物道德上合法的拥有。阿奎那在此所谈的显然是穷人道德上合法的拥有权。……阿奎那的论述的基本预设是人人皆有拥有并获取维持生存所需之物的自然权利,并且这儿的获取必须是公正的,以不违背正义。”[13](P8-9)洛克继承了古代基督教的传统,指出公民具有维持其生存必需品的自然权利:“人从出生起就有生存权利,即有权获得肉、饮料等维持其生存的必需品。”[14](P352)正因为穷人也是人,也需要生存,所以一方面要从社会制度上尊重穷人的权利,另一方面在灾难之时要给予同情和帮助。行善、捐款、帮助穷人,成为宗教提倡的美德。雅克·来可乐(Jacques Leclerq)指出:“贫困是为富人危险的特权,是与人性矛盾的趋向。 ……我们已经看到贫困与卑微相互联系。基督在贫困、温顺和低下之间没有偏见。……基督信徒行善时是快乐的,他认识到特权的巨大危机和责任……这是向穷人捐款的解释和基督教最重要的特点之一。”[15](P50-52)森的权利论强调三方面。第一,经济正义在于法律维护,不正义的情况(例如贫困)往往发生在忽视法律、剥夺一些人的正当权利,做出了违背法律的事情;第二,对于既成条文的法律,我们不能认为它是完美无缺的,因而需要不断改进和完善,特别是完善有关给予容易被忽视的弱者的权利的法律;第三,法律上的正义是有限度的,它必须在更广泛的道德的视野里审视,尤其是强调道德权利和人权。无论富人或者穷人、强者或者弱者,都既应该承担道德义务,又享有相同的道德权利。而接近正义的第一波是为贫困者提供法律援助,第二波是扩散利益的保护,注重公共利益,第三波是纠纷处理与诉讼外的替代政策。[16]尽管森与诺齐克都强调对于法律的服从,但是森与诺齐克对于权利的内容、目的、方法、使用上存在着不同,明显地扩展了对权利的认识。
进展与问题
森的分配正义理论,从主体的、能力的把握上强调超越物品、效用的外在价值,注重人的内在价值、主体的能力,再进入到社会层面的权利,论述了能力依赖于权利的平等,这样就由经济问题进入到了社会伦理的视野,分配正义改变了纯粹经济的意义,达到了主体的认识,从根本(能力)和条件(权利)进行考察,开辟了经济伦理学的新领域。
森理论值得加以肯定的创造性内容,粗略概括起来有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对正义的内容和实现途径进行了进一步的实质性研究。平等是正义的根本要求,已经在近代以来得到了许多人士的论述。森把能力平等引入分配正义论,在物与人的价值关系、分配正义的实现、人的内在价值与外部平等的具体规定等方面,进行了开拓创新。森指出:“合适的‘空间’既不是效用(如福利主义者所声称的),也不是基本物品(如罗尔斯所要求的),而应该是一个人选择有理由珍视的生活的实质自由——即可行能力。”[1](P62)大力实施、开发、保证人的能力,成为实现平等的必由之路。森试图解决效用与作为主体的人的关系,主张保证和提高人的能力,不通过直接的物品分派,授人以渔,而不是给人以鱼。这是给予“炼金术”而不仅仅是物品(金子)的分配正义实施新对策。
第二,克服了从物品、效用的角度对待分配正义,确立了人与物的价值关系的思路。分配正义处理的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问题,尽管它涉及物品和效用,但是它们毕竟是外在的东西。如果物品不和人发生关系、不具备功能,那么其社会价值就没有办法说明。物品是静止、被动的东西,更不会在人与人之间进行是否平等的比较。功利主义过分地、唯一地注意效用,就会导致结果主义、忽视过程,只强调总量,忽视平等,势必违背正义的根本要求。森的能力论,将物品、品性与人相互联系,以人统帅物,指出物作用和服务于人,变为人的能力,发挥功能和作用,才能体现出分配正义。
第三,强调了分配正义的内在价值——人的尊严、高级需要、人与人的平等关系。物品、效用只是外在价值、工具价值,人本身的存在和发展才是内在价值、目的价值。森的论述是超越物品决定论的主体决定论,是对康德所强调的人是目的的新阐述。森特别区分了概念上的主体与客体问题,“关于‘客体(patient)’和‘主体(agent)’概念上的区别,对经济学和发展过程的这样一种以自由为中心的理解,是面向主体的观点。”[1](P7-8)森相信人的自主权、自助力,而不仅仅是扶助的对象和被动的接受者;希望把人当作人,强调社会平等的主体权利,无论他是穷人还是富人。
第四,森从整合经济学和伦理学的高度,开辟了分配正义研究之路。森一方面重视物、效用、工具、经济价值,另一方面强调人、内在、目的价值,从经济学和伦理学的有机统一来解决分配正义问题,避免了单纯从经济学或者仅仅从伦理学对待分配正义的缺陷。森的高明在于从功利、效用的狭隘视野里走出,把主体能力作为实现人的价值的根本途径和实现分配正义的核心,用伦理思想指导经济行为,又切实保证经济环节,对经济学和伦理学加以沟通、融合和运用。黄有光高度评价了森在这方面的研究:“一般经济学者看重效率,而忽略平等的问题,而森的研究则偏重平等的问题,而且引进伦理学上的考虑。……森认为公共政策(不论经济上或其他方面)不应当只考虑人们的福利(即使假定不影响动物的福利),也应该考虑非福利因素,如平等、正义、人权、道德原则等。为什么要人权?因为不尊重人权会使人们受苦。森则认为平等、正义等,即使不利于人们的福利,即使从终极目标而言,也是应该追求的。”[17](P292-293)因此,森无愧于当代经济伦理学的开拓者的美誉。
森的理论存在的问题,大致可以从下面三个方面看出。
第一,基本能力内容确定的困难。基本能力对于特定文化有较强的依赖性,造成确定能力、基本能力、能力序列上的难题,森没有全面系统的解说。森承认自己对能力说明的欠缺:“‘基本能力’这个概念也有许多问题。尤其是,编排诸多基本能力的索引就是一个需要认真对待的问题。”[7](P63)至于潜能和能力的区分、有做事能力(capability,can do)和做事的实际能力(actual ability)到底是何关系,在森那里没有进行详细的论述。
第二,能力与效用关系的解释欠缺。森一方面反对效用主义,强调人的能力、尊严和价值,另一方面对于人的能力的说明,又都是通过效用来认识,导致自相矛盾。威廉斯(Bernard Williams)就指出森仍然摆脱不了对于效用的依赖,例如由于发明了一种新的洗衣粉——Bloppo,我们就因此有了选择Bloppo的新能力。在没有这个商品存在以前,我们是不能选择的,有了它我们才有这个自由和能力。[18](P94-99)
第三,森的“什么的平等”开拓了实质平等的正义研究的新思路,但是对于“什么”(what)的回答与解释可以多种多样,难免存在歧义。德沃金提出资源平等就是其中一个。德沃金批评森的能力平等论一方面在实质上是借助于资源的效用来论证的,是变相的资源平等论,另一方面又陷于福利平等和社会价值观念的误导,完全可以用资源平等取而代之。“森为了做到‘功能表现’的客观排序而付出的努力,说到底是没有必要的或无益的。……即使森的理论仅仅是换了一种说法的资源平等,这种说法也只是强调了我认为显而易见的观点——人们需要资源不仅是为了拥有它们,而且是为了用它们来做事情。……我们所追求的平等是人格和非人格资源本身的平等,而不是人们用这些资源实现福利的能力的平等。”[19](P349-350)
森试图从经济学与伦理学的联结框架下解释分配正义问题,用伦理指导经济,摆脱了就分配而分配、就经济而经济的局限,是其高明之处;但是正因为如此,使分配问题更加复杂,因为单是经济问题或纯粹是伦理问题,就够复杂,将它们联系、整合起来,就更加复杂了。沟通各自独立的、复杂的经济学理论与伦理学学说,提出能力平等的分配正义论,是森的杰出贡献,同时也潜藏着需要解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