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日德行业协会的功能、网络与自身建设_协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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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20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2700(2004)01-0029-05

美国、日本、德国是目前世界上最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其行业组织的发展相对迅速,也相对完善。对其分析研究可以代表市场经济体制下行业组织的共性;而且深入研究美日德行业协会所发挥的职能作用、网络体系和自身建设的特点,对于明确我国行业协会的职能定位、促进行业协会自身管理水平的提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美日德行业协会的职能

行业协会的基本职能是沟通企业与政府之间的联系,发挥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它被视为市场经济的润滑剂、协调器和保险阀,发挥着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降低经营者之间的交易成本、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发展的作用。行业协会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职能和作用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为会员企业提供服务

在为会员企业提供服务方面,三种模式中行业协会的职能和作用基本一致。美国商业部曾经对500个协会的活动进行调查,列举了68种活动,经过筛选,最经常开展的活动有18种(注:史景星:《行业协会概论》,复旦大学出版社,上海,1989,85页。)。它们是:开会讨论协调企业间的竞争与合作关系;同其他组织合作,协调行业间的关系;拟定经营标准;发布统计资料;制定行规会约;消除不公平竞争;对行业情况进行宣传报道;搞好协会的财务管理;鼓励消费;信息服务;专业服务;仲裁与调解;行业教育;举办展览会、讲演会;广告合作;提倡与组织标准化;信用服务;影响税收政策。此外,还有组织会员开展国际交往、开拓国际市场、对社会关注的问题发布权威解释等职能。

日本的行业协会在为会员企业提供服务方面的作用与美国的差不多。不同的是有些日本行业协会还为企业提供财务和债务担保服务;而德国行业协会工作的重点之一是提高企业的技术水平、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

2.影响政府产业政策及制定法律

从当前世界情况来看,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行业协会作为一个有组织的利益群体,已成为政府立法的重要渊源之一,许多法律条款都是按照这种利益群体的意见修改的。政府在立法和制定产业政策方面,一般都很重视行业协会的意见,政府甚至经常主动找一些行业团体,征求它们对决策的意见和看法。政府和行政部门许多决策的来源之一就是各行业协会。行业组织影响决策似乎已成了一种惯例。

美国《半导体知识产权保护法》就是由美国半导体行业协会(SIA)起草的,由国会讨论通过,最后上升为WTO《贸易相关知识产权协议》(TRIPS)的8个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美国通讯工业协会(TIA)从1992年开始,组织了美国国内的众多协会,起草《电信法》,1996年正式通过国会立法。这两个法律有力地推动了克林顿政府“信息高速公路”计划的形成和实施。此外,美国的行业协会还是美国政府在WTO内“国际谈判平台”的设计者和提供者,美国政府的所有谈判条款,都由各行业协会提供,谈判的结果也要得到美国各行业协会的认可才能获得国会批准。

德国的许多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在形成之前,都要征求有关行业协会的意见和建议,行业协会可以提出修改意见甚至重新提出自己法律草案。通常,凡涉及到那个行业的立法草案,在正式提交政府或议会讨论审议前,必须经过那个行业协会的参与并提出意见。

3.为政府提供服务

行业协会在政府和企业之间发挥着桥梁和纽带作用,以为企业提供各种服务、代表企业利益影响政府的政策及相关法律的等职能为主,同时,也在必要时为政府提供服务。如:为政府提供本行业的统计资料及本行业发展趋势的报告;接受政府委托提出行业经济政策建议、根据行业特点制定行业标准等。

由于各国的行业协会模式不同,其上述三个方面的职能和作用的大小也有差异。在美国,行业协会提供的服务中,统计信息服务所占比例最大,接近80%,而为政府提供的服务很少。德国的行业协会也偏重于为企业服务,不承担行业管理的义务。日本行业协会的职能特点则是“双向”服务,既服务于企业,也服务于政府,为政府提供的服务明显多于美国。

二、美日德行业协会的网络体系

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行业协会,经过上百年的发展,适应行业发展的需要和发挥自身职能作用的要求,形成了纵横交错、梯形结构的网络体系。在这一网络体系中,自下而上通常有四个层次:专业性行业协会、专业行业联合会、行业性联合会、综合性的联合会;横向的结构则体现为区域性的协会组织,一般包括全国性的、区域性的和地区性的三个层次。如:德国工业联合会下有35个全国性工业行业协会,其下有153个州的代表机构,在其下有344个专业行业协会,他们联系着8万个企业(注:中国工业经济协会行业管理考察团,赴德国、法国行业协会考察报告,中国工商协会网。)。

美国、日本、德国行业协会结构体系的比较详见表1。

表1 三国行业协会结构体系的比较

续表

资料来源:根据Andrew A.Procassini,COMPETITORS IN ALLIANCE,Quorum Books,London,1995,中提供的各国行业协会情况整理。注:表中的有关数据是1994年的数据。

从表1的比较中可以看出:德国和日本的行业协会网络体系比较健全、组织化程度也高。尤其是在日本,各行业协会在设立、开展各项活动的过程中,一方面要依据相应的法律、章程及有关规定,另一方面还要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例如:日本通产省(现在的经济产业部)联系的商会、行业协会就有1200多个(注:杨斌,日本的M型行业管理体制中商会的作用,中宏网。)。而美国的行业协会则是相对松散的。

三、美日德行业协会的自身建设

综合研究美国、日本、德国行业协会的组织建设及内部管理,我们发现:在对协会内部进行管理方面,他们有着共同的指导思想,那就是,行业协会的宗旨是为企业、为行业发展服务,在组织机构设置和人员管理方面都把这一指导思想贯穿始终。在具体的做法上,由于各国行业协会的模式不同而有所不同。

1.会费制度

美国行业协会组织的经费来源,主要是会费、举办各种培训班和开展各种学术活动的收入、政府机构和某些企业的赞助。收取会费的做法有两种:一种是按会员的规模大小、在协会中的地位(如高级会员、普通会员、公司会员、个人会员等)、享受服务项目的多少等来确定的;另一种方法是按照会员销售或营业额的一定比例收取。

日本行业协会的主要收入来自会费,此外,还有财产租金(利息)收入、出版物收入、有偿服务的收入。会费大都是按会员企业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收取的,大企业多交、小企业少交,会长单位交的最多,副会长单位次之(注: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赴韩国、日本考察团考察报告,中国工商协会网。)。对于具备法人资格的经济团体,日本政府会在人、财务上给予不同程度的资助,通常是按照委托给行业协会的任务拨付经费。

在德国,行业协会的经费主要来自成员会费。会费的标准由理事会决定,一般在企业营业额的千分之一以内,营业额越高,缴费比率越小。大企业相对来说不需要行业协会作太多的工作,故缴费比例低一些;中小企业对协会的依赖性较大、需要的服务较多,缴费比例会高一些。协会的专业活动收入(如培训、发行刊物、出版物)、社会捐赠也是经费来源之一,但所占比重一般很小。政府部门如委托行业协会帮助开展某项工作,要提供经费。

对于协会经费使用的规定:行业协会依法所得收入只能用于行业协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的活动。协会经费的支出项目和数量是由会员大会协商决定的。协会每年的财务报告都需通过会计公司的审计和会员大会的审核。

2.组织机构设置

从各国行业协会的经验来看,不论是那一种类型的行业协会,其领导体制的基本形式只有两种:会员(代表)大会制和理事会领导制。协会的日常工作则是在理事会的领导下,通过一定的组织机构和制度完成的。

德国行业协会的组织程度很高。协会内部一般都有比较完善的组织机构设置和分工,如机械和设备制造业协会内部的组织机构包括:会员大会、理事会、执行主席团、常设机构和8个职能部门(包括税务、法律、企业管理、财务管理、统计、公共关系、人事、办公室)。并设有36个专业委员会,下设州一级协会8个。

德国行业协会内部都有比较完善的选举制度、财务制度、工作制度等管理制度。如:标准协会的标准审定制度明确规定,标准的审定由消费者、商家、制造商、政府、行业协会等有关各方按一定比例派代表参加,只有全部代表都表决同意,标准才能通过。

日本的行业组织也十分重视组织机构和组织制度建设。如:日本经团联,由一名事务总长为主、一名专务理事和四名常务理事为副,统领事务局的工作,按综合政策、经济关系、行政改革和产业关系、国土环境能源关系、社会关系、国际关系、国别与地区、特别事项和经团联管理等9个方面,设立了近61个委员会,在事务局内设8个工作部门与上述委员会保持联系,完成交办的任务。其它的行业组织团体也都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工作井然有序。

3.人员管理

高素质的领导和工作人员是协会组织高速运转的关键。比较研究国外行业协会的人员管理情况发现,他们的共同做法是:

(1)对于行业协会的领导人的确定方式主要是会员大会(代表大会)推选。

(2)协会的从业人员数量少、素质很高。

行业协会常设机构的人员少,可以避免工作人员过多关注各个会员企业面临的问题,而把精力集中在解决整个行业所面临的问题上。

德国行业协会的从业人员一般都是专家行家。如:德国医药科研开发协会的工作人员大部分都是博士,其国际部的人员都是国际问题专家,法律部的成员全是博士,它们所提供的服务都是很前沿、专业的。加之行业协会工作民主,又能全心全意地位企业利益和行业发展服务,协会在行业和社会中的威信高、影响力也大。

(3)合理的人员选聘机制。

绝大多数的行业协会,其常驻工作人员基本是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择优选用的。少数协会对招聘人员有些限制,如日本的社团法人团体一般不聘用政府退下来的官员为常驻工作人员。

四、思考与借鉴

1.明确行业协会的性质与职能

根据美日德三国的经验,行业协会不应是“二政府”或政府的附属物,行业协会的职能应当是双向服务,并且以为企业和行业发展服务为宗旨,同时为政府机构服务,协助政府开展工作。

2.健全行业协会网络体系

目前我国的行业协会基本是一个行政管理部门对应一个行业协会,归属一个部委(或委办),被限制在传统的行政体制下;并且,由于各部门、各委办的利益所在,在同一个层次出现种类重复、职能交叉的行业协会。如:同一乳制品加工行业,在轻工系统有乳制品加工协会,在农业系统又有奶制品加工协会;同一环保行业,在工业系统有环保工业协会,在建管系统又有环保产业协会,等等。资源分散、职能重复的协会布局,对同一行业的整体发展非常不利。因此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尽快建立分工明确、合作有序的行业协会网络体系,对于充分发挥我国行业协会作用,至关重要。

政府主管部门应当支持和加强行业协会的建设,把行业协会的建设及充分发挥其作用,作为整体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进行全面考虑。向市场经济发达国家那样,把行业协会逐步建设成梯形结构的网络组织体系。

3.加强行业协会的自身建设

行业协会工作人员自身素质的高低是影响其服务质量和效率的重要因素,也影响着行业协会在社会公众中的形象和信誉。目前我国行业协会普遍缺乏经费、整体素质较低。因此,要逐步改革会费制度、完善内部的用人机制和工作制度,不断提高业务素质,使行业协会的服务内容符合会员企业的实际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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