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劳动关系处理,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工伤论文,劳动关系论文,职工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工伤职工作为一个特殊群体,如何妥善处理这一群体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最大限度地保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是大家都很关心的问题。本文就工伤职工劳动关系处理做些归纳和建议,并对一些工伤的劳动关系处理作些探讨。
根据工伤职工的伤残等级,可以分为三种:一是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是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属丧失大部分劳动能力的,三是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属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的三种情况。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劳动合同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由于伤残等级分为三种情况,劳动关系的具体处理也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第二种情况是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第三种情况是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在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分别按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除了上述三种工伤基本情况外,在处理工伤职工的劳动关系时还有一些比较特殊的情况。
第一,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或者尚未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情况处理。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或者尚未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工伤职工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给予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第二,在某一单位发生的工伤事故,到另一单位重新就业后的劳动关系处理。劳动者在某一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事故,一次性享受工伤待遇后到另一用人单位工作,另一用人单位在解除或者终止该工伤职工劳动关系时是否要遵循《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本单位因工受伤并被确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能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工伤职工在一单位发生的工伤事故到另一单位上班后,另一用人单位在解除或者终止该工伤职工劳动关系时完全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来处理,无需考虑该职工在其他单位发生工伤的这一情况。
第三,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职工已经一次性享受工伤待遇,又与该单位重新建立劳动关系后的劳动关系处理。《工伤保险条例》只规定了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没有规定五级、六级伤残,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工伤职工一次性领取工伤待遇及经济补偿金后又与该单位重新签订劳动合同。那么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关系如何处理的情况,笔者认为,此种情况下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在解除或者终止该工伤职工劳动关系时完全可以按照普通职工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来处理。
第四,在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中,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外来务工人员劳动关系处理。这一类工伤职工以及因工死亡外来务工人员的供养亲属,本人自愿一次性享受有关定期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相关工伤待遇。
第五,双重劳动关系工伤职工劳动关系的处理。双重劳动关系主要存在兼职、停薪留职、非全日制用工等情况。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第一条规定,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第六,非全日制用工发生工伤事故的劳动关系处理。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关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可以签订劳动合同,也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按照双方的约定办理,未约定终止劳动合同提前通知期的,任何一方均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劳动合同。
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应当退出工作岗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五至十级伤残的职工,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一次性结算伤残待遇及有关费用;协商不成的,应当按照本文第二种和第三种情况来处理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不能再按照非全日制用工的相关规定随时终止劳动关系,而是要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来处理劳动关系。
第七,个体工商户注销。个体工商户办理注销登记,不再具备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个体工商户办理注销登记后遗留的债权债务,应当由申请注销登记人承担。个体工商户注销后与工伤职工的劳动关系即终止,工伤职工可以要求申请注销登记人或者个体工商户户主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第八,非法用工伤亡符合工伤认定情形的伤亡人员的处理。实务中存在着大量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体,即非法用工单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授权,2010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新修订了《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非法用工单位必须按照该办法向伤残职工或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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