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率与公平的辩证关系和现实选择,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公平论文,效率论文,现实论文,辩证关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摘要 本文从哲学的角度,探讨了效率与公平之间在实践基础上的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揭示了社会主义社会解决效率与公平关系问题的基本原则;论证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是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处理效率与公平关系的现实选择。
关键词 效率 公平 现实选择
一
效率与公平的关系问题是困扰人类的一个基本问题。人类的理想是既要求社会具有较高的效率以创造更多的财富,同时又要求能够实现财富的公平分配以体现人与人之间合理的社会关系。然而现实的社会在摆放二者关系时却总是出现摇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效率与公平关系的争论也就成为当代中国的热门话题。
效率与公平的关系根源于人类实践的发展。最根本的实践是劳动的实践。一方面,人们在劳动中所追求的不仅是改造客体使之适合主体生存和发展的需要,而且还要以较少的劳动量支出获得较大的劳动效果,也就是不断提高劳动效率。另一方面,人类劳动实践总是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进行的。为了使劳动实践正常进行并发展下去,就需要运用道德规范在内的各种规范去调整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这就要求人们的行为须遵从或符合某种价值观念。前一方面提出了“效率”的问题,后一方面提出了“公平”的问题。
效率的概念在物理学、技术哲学及经济学中都有运用,其基本含义大致相同,即所得与所费的比率。在与公平相对的意义上,效率大体上是经济学意义上的概念,所指的是单位时间内完成的工作量的大小,即劳动的效果与劳动量的比率,属于生产力的范畴。
公平,亦即正义、公正、公道等,在一般意义上,公平是指人们对某种社会现象(关系)的一种道德评价,认为它是否应当如此,是否公正合理。比如说,在人们的工作与报酬之间,功绩与赞赏之间、权利与义务之间,彼此如果被认为是相适合的,这些关系就获得公平的评价。由此可见,公平的概念实质上是某种社会关系的观念表现,是属于上层建筑领域里的东西。随着社会文化、政治制度、习俗习惯、道德标准、生产力发展水平等因素的变化,根据人们评价、判断时所依据的参照系的不同,公平的标准和具体内涵也不断地发生变化。
一个属于生产力的范畴,一个是上层建筑领域里的东西,效率与公平之间,是一种决定作用与反作用的对立统一关系。一方面,效率是公平的基础,没有效率无所谓公平,效率的增长与提高,引起和决定了公平观的变化及其性质与方向;另一方面,公平也并非仅仅囿于或止于主观感觉,它反过来又成为效率实现的条件,它服务于效率,影响于效率,保证效率的实现。
从人类整体发展的角度看,公平与效率是统一的,两者统一的基础是人类社会的实践。但两者之间又存在着矛盾。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和不同的社会条件下,效率与公平的关系表现为不同的情况。当人类尚处于原始状态时,极端低下的生产力和极少的生活资料决定人们的社会关系只能是原始共产主义性质的平均分配,这种同极其低下的劳动效率相适应的社会关系在当时被人们认为是公平的。后来,随着生产力的逐渐发展,分工的实施,效率也随之提高。效率的增长,带来了与之相适应的公平观。在等级制的阶级社会里(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公平意味着所属等级与他们的财产、特权相适应。因此,“希腊人和罗马人的公平观认为奴隶制是公平的。”①这里所说的希腊人和罗马人当然是指古希腊和古罗马社会的统治阶级。统治阶级的公平观理所当然地成为该社会占统治地位的观念。就社会的大多数个体来说,他们是社会分化中的牺牲者,是社会整体或人类为获得更高效率所付出的代价。应该说,社会对他们是不公平的,公平与效率之间的矛盾主要是指这种情况而言。
资本主义社会是在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基础上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在这种市场(商品)经济占统治地位的社会里,商品是最大的平等派,它不允许公开的等级特权。新的经济关系产生了新的公平观。在这种社会里,公平不再是人们所属的等级,而是等价交换、机会均等、平等竞争。这种公平观在历史上是有进步意义的,而且也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推动了效率的提高。“资产阶级在它的不到一百年的阶级统治中所创造的生产力,比过去一切世纪创造的全部生产力还要多,还要大。”②但是,应该看到,这种公平的物质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私有制。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就在于:物质的生产资料以资本和地产的形式掌握在非劳动者手中,而人民大众则只有人身的生产条件,即劳动力。”③工人与资本家之间发生的雇佣关系是资本主义生产资料私有制的必然产物。这种雇佣关系是在公平外衣的掩盖下,按照公平的商品买卖原则进行的。雇佣关系暴露了资本主义是最不公平的社会制度,它以人与人之间现象上的平等掩盖着事实上的不平等。所以,资本主义制度是以贫富两极分化为其根本特征的,它所遵循的是优胜劣汰、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这种保证效率,牺牲公平的竞争法则,使得严重的社会不公现象与市场经济的高效率形成了强烈的反差。公平与效率之间的矛盾表现得异常尖锐和突出。
二
公平与效率的关系是任何一个社会都存在的问题,社会主义社会也不例外。社会主义制度是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基础之上的。公有制的建立,为最终铲除剥削提供了现实的可能。社会主义所主张的公平,是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人民当家做主,政治上处于平等地位,经济上共同占有生产资料,有各尽所能的平等义务和按劳动贡献大小取得相应报酬的平等权利。社会主义的公平消除了阶级压迫和阶级剥削这个人类社会最大的不公,这是一个最重要、最基本的事实。但是,毋庸讳言,在过去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由于我国社会生产水平的限制和“左”的思想的影响,社会主义公平观受到严重扭曲。人们把绝对平均主义当作公平原则供奉,把公平看成是绝对平等。将“按劳分配”当作资产阶级法权来批判。在分配中虽然一直说是以按劳分配为原则,但实际上行的却是吃“大锅饭”式的平均主义。这样,在分配上完全抹煞了人们在智慧、才能、业绩等方面的差别,“干与不干一个样,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严重地挫伤了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整个社会缺少竞争和激励机制,社会发展陷入了慢节奏、低效率的怪圈,导致许多看似公平,实则不公的现象的存在和蔓延。显而易见,这样的公平绝不是社会主义的公平。社会主义理应克服这种现象。
要真正实现社会主义的公平,人们在认识上必须要有一个转变。问题的关键在于要弄清社会主义的公平并不等于平均主义和“大锅饭”,并不是“给予一切人以同样的东西”。马克思早就把平均化的欲望斥之为“粗陋的共产主义”的表现。斯大林对于这一问题也有精彩论述。他指出:“马克思主义所了解的平等,并不是个人需要和日常生活方面的平均,而是阶级的消灭。这就是说:(甲)在推翻和剥夺资本家以后,一切劳动者都平等地摆脱剥削而得到解放;(乙)在生产资料转归全社会公有后,对于大家都平等地废除生产资料私有制;(丙)大家都有按各人能力劳动的平等义务,一切劳动者都有按劳取酬的平等权利。”④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建立,标志着消灭阶级的平等要求已经开始实现,人们在生产资料面前将取得平等的权利。这是毫无疑问的。应该指出,即使是社会主义所实行的“按劳分配”等平等权利,也是相对的。社会主义的“按劳分配”,相对于资本主义的“按资分配”来说,具有历史的进步性和巨大优越性。但由于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多种经济成分并存,按劳分配的原则难以完全实行。而且,即使实行了完全的按劳分配,由于劳动者素质不同,所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不同,各人的家庭负担也不同,其生活水平必然存在着差别,也就是说,按劳分配的公平原则也会导致劳动者富裕程度的差别。所以,“就它的内容来讲,它象一切权利一样是一种不平等的权利。”⑤不过,我们并不能因此忽视甚至放弃按劳分配的公平原则,相反,必须使之进一步真正地实现。因为“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文化的发展。”⑥在社会主义历史阶段,由于能力差异所产生的事实上的不平等,其内在的本质恰恰是平等或者叫公平。正是这种本质上是平等的不平等,成为推动社会前进的杠杆。而那种“吃大锅饭”的平均主义,脱离现实的经济条件,追求所谓“完全的平等”,实际上是抹杀了人们在劳动数量质量和贡献上的不同,其内在本质恰恰是不平等。与平均主义不同,我们在经济生活中讲效益,讲按劳分配的公平尺度,而在社会中,在伦理道德领域,又要考虑社会成员的福利公平问题。经济是无情的,但社会必须有情。一个人或因天灾人祸,或因负担太重,或因先天的体智力缺陷,对他们只讲按劳分配,则只能导致贫困。此时社会必须伸出同情之手,以各种形式从分配中给予适当补助,从而体现出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三
当前,我们正在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结合在一起的,以公有制为主体,以按劳分配为主要分配形式,在国家宏观调控下的市场经济。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平与效率的关系问题,人们的看法还不尽一致。有的同志主张效率优先,公平其次;有的同志则认为社会主义应把公平放在首位。不过,历史的经验值得注意,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中的教训已经证实,重公平轻效率必然导致贫困的“公平”。有鉴于此,“效率优先”也就成为我国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协调好公平与效率关系问题的现实选择。《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议》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个人收入分配“要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这是以党的文件的形式,对处理效率与公平的关系作出的原则性规定。在理解这一原则时,我们应注意这样几点:
第一,公平要以效率为基础,有利于效率的提高。效率是改善社会公平状况的物质保证。在一个效率低下、物质财富严重短缺的社会里,所谓“增进社会公平”只是一句空话,充其量也只是导致某种虚假的“公平”(如“大锅饭”式的平均主义)。维护和增进社会公平,必须以相应的效率为基础。效率提高了,社会财富增加了,国民收入增多了,真正的社会公平关系才能建立起来并不断得到改善。因此,对社会公平的要求,必须有利于效率的提高,平均主义的,大锅饭式的“公平”,会导致效率的降低,阻碍社会的前进,不是真正的公平。
第二,讲效率必须兼顾公平。市场经济之所以是高效率的经济,就是因为它通过价值规律的诸种机制使同一起跑线上的不同生产者在竞争中发生利益激励,从而给经济的发展以最强烈和最持久的推动。但是,由市场经济运行机制所产生的利益分化。若不从整个社会发展的角度加以干预、调节,就会导致“弱肉强食”。毫无疑问,这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是相悖的。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实现共同富裕。如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促进了生产力的解放和发展的同时,又导致严重的贫富不均,引起社会动荡,使市场规律变为“弱肉强食”的法则,那么这种经济体制就违背了社会主义的目标,必然要为人民所抛弃。因此,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强调提高效率的同时,必须强调“兼顾公平”。由国家在宏观上对个人收入分配进行干预和调节,如建立个人累进所得税制,并合理确定起征点和累进税率;健全遗产税并采取累进税率;建立福利制度和社会保障体系等。也就是说,国家将以就业机会均等、平等竞争和按劳分配为尺度,采取多种措施来调节个人收入分配,以避免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具体地说,这种调节包括:(1)对非按劳分配所产生的收入悬殊进行适当的调节。为了提高效率,充分利用一切资源,非劳动收入的存在是必要的,但是,如果因为这种收入造成的差距超出了社会所能承受的限度,它必将导致大多数人失去凭借劳动致富的信心,从而产生非效率。(2)对就业机会不均所产生的收入悬殊进行适度的调节。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处于初建时期,由于种种原因,特别是市场的不全面,不完善,对每个人来说,就业机会并不是均等的,因而,对由于机会不均而造成的收入悬殊进行适当的调节,有利于提高整个社会的效率。(3)对非平等竞争而造成的收入悬殊,首先是由于竞争规则不统一、不完善、不健全造成的收入悬殊进行适当的调节;再就是对各种非法收入,完全取缔。只有这样,才能够最大限度地弥补市场经济体制初建时的法制的滞后所造成的缺陷,维护正常的经济运转秩序,以实现“公平”竞争。
第三,我们实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这一原则,所要达到的最终目标是共同富裕和社会持续、稳定、协调地发展。共同富裕,就是在生产力高度发展的基础上,个人对大量涌现的社会财产获得大致均等的占有。在我国现阶段,以机会均等原则、效率原则和勤劳致富、按劳分配原则为尺度获取报酬的公平观是我国绝大多数人所认可的公平观。这种公平,将给人的才能以充分发挥的机会,使按劳分配得以真正地贯彻实行,从而为效率的提高提供社会保证。不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种种原因,无论是地区、行业还是企业或劳动者个人,其富裕过程都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差异的存在是客观的。但我们坚持的是社会主义的基本制度,发展的是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我们完全应该也有可能通过做好各项工作,采取有关政策和措施,避免两极分化,逐步实现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邓小平同志在南方视察讲话中指出:“解决(两极分化)的办法之一,就是先富起来的地区多交点利税,支持贫困地区的发展。当然,太早这样办也不行,现在不能削弱发达地区的活力,也不能鼓励吃‘大锅饭’…可以设想,在本世纪末达到小康水平的时候,就要突出地提出和解决这一问题。到那个时候,发达地区要继续发展,并通过多交利税和技术转让等方式大力支持不发达地区。”⑦这里说的是解决地区之间的穷富差距,其道理也适用于个人之间的差距。强调逐步解决,决不是在这之前对已经出现的严重社会不公采取不闻不问的态度。当人们之间的贫富过于悬殊,由此产生的不满超出社会基本群众的承受能力时,就会出现大的社会动荡,那就什么效率都没有了。因此,协调好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关系到国家社会经济能否持续、稳定的发展,关系到国家和民族的命运和前途,是一个必须高度重视并下大气力加以解决的问题。
总之,在社会主义制度的条件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程中,解决效率与公平的关系,最佳的和现实的选择只有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没有高效率,就没有解决公平问题的物质基础。反之,社会公平问题处理得好,也就能反过来促进效率。我们应当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来促进两者关系的正确解决。
注释:
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8卷,第310页。
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56页。
③《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3页。
④《斯大林全集》第13卷,第314页。
⑤⑥《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2页。
⑦《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7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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