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企业登记注册制度之比较研究——兼论中国企业登记注册制度改革,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登记注册论文,中国企业论文,制度改革论文,中外论文,制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12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766(2001)05-0025-07
企业是组织的一种形式,它是社会经济的基本细胞,是经济活动的基本单位。由于企业的出现,法人制度随之产生,企业法人登记注册制度应运而生。在现代经济中,企业登记注册制度决定了企业的生成,这种生成形式不同,企业数量的增长模式就各异,它对经济发展的影响也就不同。本文比较分析了中、美、日、德等国的企业登记注册制度,在此基础上,对中国企业登记注册制度改革提出建议。
一、中国的企业登记注册制度
根据法律规定,我国的企业登记主管部门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要包括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照业务分工设立企业注册局、企业登记处、企业登记科等专门的工作机构,承担和负责企业的登记注册与监督管理工作。企业登记注册适用的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1]。
(一)企业法人登记注册程序。我国的企业法人一般分为非公司企业法人和公司企业法人,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本文所指的企业法人一般指公司而言。企业法人的设立一般经过三个程序[2]:1.政府或政府主管部门、政府授权部门、国家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对企业法人设立的审批程序,包括主管部门审批(无主管部门的企业可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行业归口审批、专卖专营审批、有关部门审批(如饮食业的卫生部门审批);2.企业法人的申请登记注册程序,一般分为开业(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三种;3.登记主管机关对企业法人进行的核准登记注册程序,包括受理、审查、核准、发照、公告五个步骤。
(二)登记注册事项。公司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1.公司名称:由四部分构成: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公司设立首先应向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机关对符合规定、准予使用的名称,发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其有效期为6个月。2.公司住所:指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一个公司只能登记一个住所,住所应当在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标明所在地省、市、县及街道门牌号码。3.公司法定代表人:指代表公司行驶职权的负责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长或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公司章程规定的办法产生;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过半数的董事选举产生。4.公司注册资本:是公司成立之初的经营资本,是公司享有全部法人财产权和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全部资产的来源依据。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生产经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为50万元人民币;商业零售公司为30万元人民币;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为10万元人民币。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5.公司类型: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6.公司经营范围:经营范围直接决定并反映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在我国,公司经营范围不能自由选择,对于受限制的项目必须有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经营范围还必须符合所经营的行业规定。公司不能超范围经营。7.公司营业期限:由公司章程确定,公司营业期限到期前可申请续期。8.公司股东姓名或发起人名称: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要提供证明真实姓名或名称的文件、资格证明、身份证明。
(三)公司设立的条件。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具备如下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指股东的法定资格和所限人数;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的最低限额;3.股东共同制定章程,公司章程必须经全体出资者同意,并在章程上签字、盖章;4.公司名称应符合规定;5.公司的组织机构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要求;6.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具备如下条件:1.发起人符合法定资格和法定人数;2.发起人认缴和向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的最低限额;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应符合法律规定;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5.公司名称应符合规定;6.公司组织机构的建立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要求;7.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四)其他登记制度。1.名称核准: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预先核准前必须进行商号不重名的电脑查询。企业名称核准的原则是:符合法律规范,申请在先、受理在先,规定范围内同行业不重名。2.变更登记:包括名称变更登记、住所变更登记、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注册资本变更登记、企业类型变更登记、经营范围变更登记、营业期限变更登记、股东或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的变更登记、公司合并和分立的变更登记。3.注销登记:是企业终止时应当履行的法律程序,是指登记机关依法对解散、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责令关闭或其他原因终止营业的企业,收缴营业执照、公章,撤销其注册号,取消其企业法人资格或经营权的行政执法行为。4.年检制度: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按年度对企业的注册资本、生产经营、登记事项变动等情况进行审查,确认企业是否具备继续经营资格的法定制度。
二、日本的企业登记注册制度
日本的企业登记注册制度依据日本《商法》和《有限公司法》,商法规定公司分为无限公司、两合公司和股份公司,下面以股份公司和有限公司为例介绍日本的公司登记制度[3]。
(一)股份公司。1.股份公司是社团法人;2.股份公司依照《商法》进行商业登记,即根据当事人请求,在管辖其营业所所在地的登记处存放的商业登记簿上进行登记;3.登记时应提交由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4.公司章程应载明:公司的目的、商号、发行股票的种类、数量和每股金额、公司所在地、公司进行公告的方法、发起人的姓名和住所等;5.资本额不得低于1000万日元;6.董事和监事的组成;7.分公司设置、总公司移址及变更都应进行登记。
(二)有限公司。1.依据《有限公司法》设立,设立时应制定公司章程;2.章程应载明:公司的目的、商号、资本总额、每一出资份额的金额、公司成员的姓名和住所、各公司成员出资的份额数、公司所在地等;3.商号中应使用标明有限公司的字样;4.公司成员(创办公司的出资人)不得超过50人(法院允许的除外);5.资本总额不得低于300万日元。每一出资份额的金额平均不得低于5万日元。
三、德国的企业登记注册制度
德国的企业登记注册,依据《商法典》、《有限责任公司法》、《股份法》等法律规定进行。对于不同的企业组织形式,其注册程序和要求大同小异,下面只介绍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两种组织形式的登记注册来说明德国企业登记注册制度的概貌[4]。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登记注册。有限责任公司的登记注册需向地方主管法院提交申请,并附下列文件:1.公司章程:由全体股东缔结,至少包括:公司的字号和所在地、企业的经营内容、股本金额、每个股东的入股金额。公司股本不低于5万马克,每个股东创业时只能认购一股,每股金额可高可低,最低为500马克。可以现金或实物入股,但以实物入股时需严格审查,以保证入股金额足额;2.经理聘任证书;3.股东的名单,包括姓名、职业、住址和入股金额;4.如果是以实物折价入股,应有为确定实物价值而达成的合同和实物入股创建审核报告,以及证明实物折价的金额达到该股东认定的入股金额的文件;5.如果公司经营的内容需国家批准,应有国家有关当局的许可证。
(二)股份公司的登记注册。创建股份公司至少应由5名股东通过缔结公司章程,并经公证后,由公司全体创建人以及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联名向注册法院申请在商业登记簿中注册。创建股东必须认购10万马克以上的股本,股本应分解为许多小股份的证书——股票,每张股票面额应是50马克或100马克的倍数。创建股东必须按规定认购公司的全部股票。股东认购股票和公司发行股票是两回事,前者指公司的股本必须由创建股东全部认购,后者指股票在有价证券交易所发行出售。在德国,股份公司的真正创建并不多见,大多则是将已存在的其他法律形式的企业变更为股份公司。
股份公司在申请登记注册时,应提供下列附件:1.公司章程:包括公司创建人名单、股票发行价格和每位创建人认购的股票数量和种类、认购全部股本金额、公司字号和总部所在地、经营范围,公布企业生产产品和经营商品的品种、股本金额、股票的面额和每种面额股票的数量以及股票的种类和每种类型股票的数量、是否发行了持有人股票或记名股票、公司董事会人数和确定人数的原则、公布公司成立的方式;2.创建人认购股票的证明文件;3.关于创建公司期间给予有关人员优惠待遇、关于创建成本和关于以实物入股的折价评估报告;4.聘任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证书;5.创建报告和审查报告;6.如果公司经营范围或公司章程的某项条款需国家批准,还应有国家批件。注册法院审查和确认股份公司登记注册的申请文件、创建报告和创建审查报告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如符合则准许注册并予以公布。注册的内容包括:公司字号和所在地、经营范围、股本金额、公司章程通过日期、董事会成员名单及其代表权范围、公司存在期限、授权董事会日后增资的条款等。
四、美国的企业登记注册制度[5]
美国的企业登记注册制度是《美国公司法》的一部分。公司登记注册已形成标准格式,虽然不同形式的公司、注册所在的州不同,标准格式有所不同,但美国的登记注册制度被认为是较规范化的。其特点分述如下:
(一)公司注册地:美国各州的公司法各不相同。对于跨州经营的公司来说,可以在公司营业的州注册,然后以“外来公司”的身份在其他州申请营业许可。在美国,德拉华州的公司法和法庭最完善,许多跨州的大公司都选择在德拉华州注册。注册地和营业地分开,对于美国的公司来说有利有弊。
(二)公司注册程序:在美国注册成立一个公司非常简单,一个有经验的法律秘书就足以胜任。各州主管公司注册事务的官员通常是“州务卿”,注册的第一步是将公司注册的文件交由州务卿登记,并交纳登记费;注册文件通常指“注册证书”或“执照”,注册文件经州政府的官员审查批准后,注册即告完成,向州务卿登记的日期即为公司成立的日期。
(三)公司注册人:在公司注册文件上签字的人为公司的“注册人”(Incorporator),一般情况下,注册人也就是公司的创始人。历史传统上要求有三个注册人,但如今绝大多数州仅要求一个注册人。多数州已取消对注册人年龄、居住地、为自然人的限制。
(四)公司注册证书:注册证书是公司创始人或注册人向州务卿申请成立公司的文件,经州务卿批准后,注册证书在州务卿办公室备案,供公众查阅。公司的注册证书包括以下内容:1.公司的名称;2.公司存在的期限(此项通常为“永久”);3.成立公司的目的(此项通常为“任何合法的商业目的”);4.公司的权力(此项由公司决定是否罗列);5.批准发行股票的数量,包括各类股票的权利和领取股息的优先权;6.登记办公室的地址和代理人姓名;7.第一届董事会成员的人数、姓名、地址;8.注册人的姓名和地址。
(五)公司名称:美国绝大多数州的公司法对公司的名称有具体的规定:1.公司名称必须包括公司有关的字样或缩写,如"Corporation"(Corp.)、"Incorporation"(Inc.)、"Limited"(Ltd.)、"Company"(Co.)。在德拉华州还允许使用"Associate"(协会)、"Club"(俱乐部)、"Foundation"(基金会)"Institute"(学会)、"Society"(会社)、"Union"(联合会)、"Syndicate"(辛迪加)等字样。2.公司名称中不得包含与成立公司目的不符的字样,不得包含与公司不得从事的业务有关的字样。对于“任何合法商业目的”的公司,不允许使用医生、律师、银行、信托、储蓄、保险等字样。3.公司名称不得与在同一个州内注册或获准经营的其他公司名称过分相似。
(六)公司存在的期限:历史上,美国有些州的公司法将公司存在的期限定为50年。现在所有州的公司法都允许公司永久存在,公司永久存在的期限有利无弊,几乎所有的公司都选择永久存在,只有决定缩短存在期限的公司才必须在公司注册证书中加以说明。
(七)公司的目的:历史上以公司的形式经商是一种特权,所以政府对颁发公司营业执照控制很严,成立公司必须有具体的目的。到了19世纪,公司的特权开始消失,但许多州的公司仍规定单一的目的。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经济的发展,公司业务趋于多样化,经营范围不断扩大,到了20世纪,美国政府废除了对公司目的的限制,现在所有州的公司法都取消了对公司目的的限制,成立公司的目的可以是“任何合法的目的”。由于“任何合法的目的”意义含糊,使公众无法了解公司的性质和经营范围,所以美国公司在注册证书上先列出公司的主要经营业务,再加上“以及任何其他合法的业务”字样。
(八)最低资本额:历史上所有州的公司法对公司的最低资本额都有规定,其目的是保护公司的债权人,一旦公司破产,可以用最低资本额内的资金偿还债务。最低资本额通常为500-1000美元。到了20世纪60年代,由于通货膨胀,1000美元对公司债权人来说已经微不足道,而公司法对所有公司的最低资本额限制都是一样的,因此就失去了保护债权人的作用。1969年,典范商业公司法废除了最低资本额的规定,各州纷纷效法,现在绝大多数州的公司法已经取消了最低资本额限制。取消最低资本额后,必然会出现许多“皮包公司”,与公司打交道而受骗的风险加大了。为了避免风险,最好的方法是自我保护,在与对方打交道时必须先调查其资信情况,聘请好的律师,还可以通过记录和统计公司资产和信誉的专门机构或数据库来查询,例如Dun & Bradstreet就是提供这方面服务的专门机构。
五、中外企业登记注册制度的比较与中国企业登记注册制度改革
(一)企业登记注册制度的比较
中国和美国的企业登记注册制度基本上可以代表两大类不同性质的组织生成形式。中国的企业登记制度的性质是“门坎制”[6],也就是说在企业登记注册时设置许多限制,使企业组织不能自由地生成,企业被关在注册的门坎之外,这些限制包括: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经营场地、专职人员等,对企业组织注册和以后的审查制度非常严格;而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都采用较自由的企业登记注册制度,其中尤以美国最为突出。美国的企业登记注册制度对企业注册没有最低注册资本额限制,不需要对注册资本验资,也不存在虚假出资或抽逃资金等问题,对企业经营范围也放得很宽,企业可以“任何合法的商业目的”从事经营活动(见下页表1)。
(二)我国企业登记注册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由于我国企业登记注册制度的基本性质是“门坎制”,并且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因此存在许多问题。由于有了注册门坎,有些人为了达到注册企业的目的,就会想尽办法来跨越注册门坎,他们不惜违法来骗取营业执照,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也很容易以权谋私,滋生权力寻租现象,以放低注册门坎、放宽审查监督为代价,为违法者大开方便之门,损害国家机关廉洁奉公的形象。
表1 中、美、日、德企业登记注册制度比较
比较事项中国日本美国德国
登记机关
工商局
地方登记处
州务卿
注册法院
注册资金限制有、大有 无有、小
经营范围限制
有、前置审批
有、小无
有
经营场地要求 有 有 无
有
专职人员要求 有 无 无
无
名称要求
有 有 有
有
发起人数 有要求有要求
有要求
有要求
法人代表资格
有限制限制小
无限制
限制小
公司章程
有 有 有
有
公司存在期限
章程规定
限制少
永久性
期限较长
审查制度
严格较严格
不严格
较严格
登记注册难度 大 小 小 较小
基本性质 门坎制较自由自由
较自由
我国企业登记注册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有:1.存在超越注册门坎的虚假注册现象:主要表现在企业注册资本虚假或不到位现象严重。我国《公司法》采用大陆法系体制,要求公司注册资本于成立时足额到位,这是我国企业登记注册的一大门坎。据调查,全国企业注册资本虚假或不到位的比例超过20%,个别地区达到50%,其表现形式为股东虚假出资、企业抽逃资本、转移注册资本。2.存在企业组织的“私生”现象:由于存在注册门坎,企业登记注册程序繁琐、难度大,需要托熟人、找关系、走后门,因此,有人就不进行登记注册而从事经营活动,私刻公章、财务章的“非法私生”企业普遍存在,特别是一些私营和个体企业。3.特许主义泛滥:我国企业登记注册制度规定企业的许多经营范围要进行专项审批,由于本位利益和旧习惯势力的影响,不少专项审批带有明显的部门利益和不正之风的痕迹。据统计,2000年,上海企业注册登记时需要专项审批许可的项目多达230项;而中央各部委、北京市各行业管理部门关于前置审批许可的法律、法规也达129种之多。这些规定已经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形势,使行业垄断加剧,行政干预蔓延,正当竞争被抑制,这有悖“反不正当竞争法”,更有甚者,这些特权可能成为一些人以权谋私的杠杆。4.企业登记注册管理上存在“四重四轻”偏向[7]:即重事前把关,轻事后监督;重书面材料审核,轻实地考察;重企业经济性质,轻投资者实际信用;重企业出生,轻企业死亡。由此产生的问题很多,一是产生虚假市场主体,如要素虚假的“四无”空壳企业(无资本、无场地、无合法投资人、无法定组织机构),假“红色”企业(假国营、假集体企业)等;二是不利产权流动和投资多元化;三是一些企业名存实亡,又没有依法办理注销登记。这些问题将影响工商行政部门的执法权威和力度。5.缺乏关于企业注册的信息系统:企业的注册信息是重要的信息资源,它应该被很好地开发和利用,因此,必须建立企业登记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为社会和经济发展提供信息服务。而目前我国企业注册信息方面存在的问题恰好是:信息收集不全面(缺少企业生存、成长方面的信息)、开发程度低、利用率低。6.注册后的企业被“遗弃”现象严重:企业注册后没有营业、不参加年检、不进行税务登记,企业实际上名存实亡。7.注册的企业组织死亡率极高:我国企业的死亡率相当高,以私营企业为例,1998年私营企业总数为1 200 978家,当年注销的有74 651家,死亡率达到6.22%;1997年总数960 726家,注销80 601家,死亡率8.39%;1992年,企业总数139633家,注销11 612家,死亡率8.32%,如此之高的死亡率在世界上是罕见的。造成企业死亡率高的原因是什么,这个问题值得认真思考。8.年检制度的问题:年检是企业登记注册行为的延伸。作者认为年检制度的根本目的在于对企业的健康发展(如经营战略、经营业绩、财务、税务状况等)进行全面检查,及时发现病症、问题,并提醒企业注意健康、及时治疗,年检好比医院对人的体检,目的是为了预防和及早发现问题。年检不应该给企业带来太多负担,更不应该设置障碍,年检是建设性的,而不是门坎性的。9.注册企业的目的不纯:企业的目的是为社会和经济创造价值。而在我国存在许多目的不纯的企业,例如,利用设立企业进行诈骗、通过虚开增值税发票骗取国家退税、皮包公司现象、利用公司银行帐号收取不正当钱财、以公司为依托利用特殊关系获取利益等。
(三)改革我国企业登记注册制度的建议
由于目前我国企业登记注册制度上存在许多问题,有必要对其进行改革。改革的依据首先是要认识企业组织存在的意义、企业组织对国民经济的贡献和作用,然后回答“组织人口需要控制吗?”的问题。我们认为只要企业目的合法、创造价值、及时足额交税,就不用控制其生成和存在。由于国民经济的总量是个别企业创造的价值之总和,企业组织数量越多,国民生产总值就越大,因此,只要企业是健康的,就不应该对其控制和限制。其实很多问题的产生是由于过分的控制造成的,例如公司注册越难,人们就越想得到;银行对现金越严管,有些人就想有个公司帐号以方便收钱。
通过比较我国与其他国家的企业登记注册制度,并结合对我国目前企业登记注册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我们提出如下改革建议:1.放低注册门坎:如放宽注册资本、企业从业人员、前置审批许可、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等方面的限制。2.简化注册程序、提高注册的办事速度。既然企业组织的数量不用控制,那么注册就应当变为容易、简便、快捷。3.建立企业登记注册信息系统和网络。收集完整的企业信息,建立现代化的企业登记注册信息系统,为组织的健康成长提供服务,为国家管理企业组织提供服务,向全社会提供信息服务。4.建立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的关联系统。企业有交税的义务,国家的税收来源于对个别企业的征税,任何偷税、漏税的行为都是不允许的。为了监督税收,要建立工商—税务关联信息系统,使每个企业的纳税变成透明的行为。5.重视企业死亡,完善注销登记制度。企业死亡后应及时注销,注销后才能反映出企业组织的真实数量,使企业登记注册和税收信息完整科学。
[收稿日期]2001-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