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产业结构趋同的两种价值判断及其界定标准,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两种论文,产业结构论文,价值论文,地区论文,标准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提要:地区产业结构非正常趋同,是地区产业布局与产业发展中背离社会劳动地域分工规律和客观要求,导致损害地区间的产业合理分工和牺牲区际比较利益、宏观经济效益的产业结构趋同;而地区产业结构正常趋同,则是区际市场消费需求结构及生产要素条件差异逐步缩小,地区经济适度综合发展的内在要求。笼统地否定地区产业结构趋同,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是有害的。文章指出当前解决我国地区产业结构非正常趋同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并重点探讨了界定地区产业结构正常趋同与非正常趋同的基本标准。
我国经济结构不合理,最突出地反映为地区产业结构不合理,即地区产业结构非正常趋同化。这是在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实行改革开放后又一直致力克服,但迄今仍未得到很好解决的一个“老大难”问题。解决这一问题,是对经济结构进行战略性调整的一个重要切入点,也是最终的落脚点。过去,我国经济理论界和宏观经济管理部门的人士,都把地区产业结构不合理的这一顽症称作地区产业结构趋同化。笔者认为,这种提法显然是把整个“地区产业结构趋同”,都归入不合理、非正常的范畴。它存在否定地区产业结构趋同过程和趋同现象中,也含有正常、合理趋同这方面内涵或内容的缺陷。笼统地提地区产业结构趋同或趋同化,不利于认清地区产业结构不合理的产生机制及其要害与症结所在,也不利于正确地引导地区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与优化。
一、我国地区产业结构非正常趋同顽症亟待解决
综观我国40余年来地区经济发展中产业布局和产业结构演变的历程,显而易见,地区产业结构趋同一直是一个十分突出的现象。
通常,所谓地区产业结构趋同,是指全国各地区(如各省、直辖市和自治区)的产业结构在动态的发展演变过程中表现出的某种相似或共同的倾向。全面地加以考察,其内涵包括正常、合理的趋同和非正常、不合理的趋同两类在内容、“度”及性质上显著不同的趋同现象。其中,后者集中地反映为:由于各地区脱离当地经济发展与建设的条件和特点,片面追求地区产业结构体系的独立性、完整性,背离全国劳动地域分工合理化和生产力总体布局的要求,大搞低水平重复建设与盲目建设,从而导致地区间产业结构差异趋于缩小,主导产业趋同化;产品结构特别是工业产品结构趋向接近;主要工业产品生产的区域分布集中度下降;众多产品的生产缺乏应有的经济规模。地区产业结构非正常趋同化,对各地区进而对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是有百弊而无一利的。
改革开放前,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鉴于国家在总体上大致是实行地区均衡发展战略,全国各地区在产业发展的布局上长期竞相盲目追求“万事不求人”的封闭式产业结构体系,使得我国产业的地区布局同各地区的自然条件、经济技术条件和社会条件相脱离,导致各地区产业结构尤其是工业内部结构日益非正常趋同化。
改革开放后,我国逐步改为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实施非均衡的地区发展战略,按理应该能够促进新的地区产业分工格局形成。然而,在改革开放初期,各省市区的产业结构非但没有出现差别化的分工体系,反而产生了更为严重的非正常趋同现象。其具体表现是,一些资源省区和新兴的加工省区在价高利大的加工业特别是一些轻加工工业部门竞相大量投资、新上建设项目,使这些省区与原有加工省市区形成了相似的工业结构。据有关资料,以全国工业净产值结构作为计算和比较的基准,将各省市区的结构与之对比,计算得出1984年和1986年全国28个省市区(海南省包含在广东省内,西藏自治区未计)相应的工业净产值结构相似系数,其平均值分别达到0.89和0.90,各省市区的相似系数在总体上大多呈明显上升趋势。“七五”计划中后期以来,我国地区产业结构趋同化的问题,随着经济体制特别是价格体制改革和整个经济运行向市场化的推进,开始出现明显缓解。到1991年,全国30个省市区工业净产值结构相似系数的平均值已降至0.80,表明我国地区产业分工体系已取得可喜的进展。但是,全国各省市区产业合理分工的格局远未真正形成。另据有关的测算,目前我国中部与东部、西部与中部地区工业结构的相似率仍分别高达93.5%和97.9%。
近几年,我国在继续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加快经济市场化和国际化进程的同时,以总量的平衡为重点大力加强国民经济宏观调控,使全国经济的发展速度在回落中保持了稳定的增长,现已大体实现了总量的平衡,从而也为地区产业结构和产业布局的调整创造了前所未有的宏观经济上的有利条件。与此同时,长期以来未得到很好解决的地区产业结构非正常趋同问题,更成为巩固国民经济总量平衡,提高宏观经济效益和国民经济整体运行素质的重要制约因素。尤其是目前在我国仍存在固定资产投资在建总规模较大问题的情况下,抓住国民经济基本实现了总量平衡的有利时机,在对投资存量进行合理调整的同时,努力避免新增投资出现新的低水平重复建设,加快地区产业结构调整与优化步伐,克服各地区产业发展非正常趋同,促进资源按照“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发挥优势、分工合作、协调发展”的原则在各地区的合理配置,形成各具特色的、差别化分工的地区产业结构体系,无论是对解决当前宏观经济与微观经济运行中尚存在的一些障碍,还是对实现国民经济在今后长期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都至为重要。
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颁布以来,全国各地都相继制订并公布本地的“九五”计划和远景目标,以指导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此举对1996年~2010年间各地和全国的经济社会发展都有重大影响。然而,令人极为关注和忧虑的是,不少地区在制订本地的计划和规划时,在产业布局规划方面又出现了雷同化的势头。比如国家“九五”计划中提出要把机械、电子、石化、汽车、建筑业列为支柱产业来发展,并指出要确定目标,择优扶持,集中突破,形成规模经济。毋庸置疑,这从全国总体来说是具有客观必要性与可能性的科学谋划。而就各地区来看,由于现有经济技术水平、投资环境、产业结构,特别是基础设施、资金供给、生产协作和市场开拓等条件存在显著的地域差异,实非大多数更不是每个省市区都具有把国家所确定的支柱产业都建成当地支柱产业的客观条件,况且也没有这种必要。可是,据国家有关方面的调查,在各省市区制订的“九五”计划中,将汽车工业列为支柱产业的省市区有22个,且又几乎都把重点放在整车厂;将电子工业列为支柱产业的省市区多达24个,发展的重点都是通讯设备、计算机、电子声像设备等;将化工列为支柱产业的省市区也有16个,大多以石化为重点……。类似这样在地区产业布局上的盲目重复,若不及时地予以重视和改变,付诸实施后势必会引发新一轮的重复建设,进一步加剧我国业已存在的地区产业结构非正常趋同,最终不仅会给相关地区自身的经济发展带来新的矛盾和障碍,也必然对整个国民经济发展造成严重制约与危害,还会导致更多的企业陷入困境,更多的产品被积压或是退出国内外市场。
综上所述,不难看出,地区产业结构非正常趋同是我国经济在过去长期发展中所面临的一个亟待解决的现实的重大课题与难题。要解决好这一问题,涉及到的具体问题很多,难度甚大。但弄清地区产业结构正常趋同和非正常趋同的实质性区别及其关系,认清正常趋同的客观合理性,并在此基础上确定一套科学的界定地区产业结构正常趋同与非正常趋同的标准,无疑是解决地区产业结构非正常趋同化问题所必需的重要理论基础和前提之一。
二、地区产业结构趋同的两种价值判断及其界定标准
长期以来,在我国各地区的经济发展中,产业结构趋同现象之所以程度不同地始终存在,原因是多方面的。总体看来,其危害也是很严重的。然而,我们又不能不看到它也有客观、合理的一面。也就是说,通常人们所讲的地区产业结构趋同具有两重含义和属性,应该对它作出两种不同的价值判断:一种是正常趋同;另一种是非正常趋同。基于此,在认识和处理地区产业结构趋同问题时,应当采取的理性态度和举措,只能是力求准确地界定正常趋同和非正常趋同,恰当地把握趋同的内容与“度”,尽可能避免非正常趋同。以往人们笼统地否定地区产业结构趋同,实际上也否定了具有客观合理性的正常趋同。这在理论上失之偏颇,实践中也是有害的。
(一)地区产业结构正常趋同的客观性和合理性
地区产业结构正常趋同与非正常趋同,是人们对地区产业结构趋同这类现象,鉴于趋同过程中发生趋同的产业(行业)内容与“度”适当与否,所作出的两种性质不同的价值判断。地区产业结构非正常趋同,是地区产业布局与产业发展中背离社会劳动地域分工规律和客观要求,导致损害地区间的产业合理分工和牺牲区际比较利益、宏观经济效益的产业结构趋同。而地区产业结构正常趋同,则是区际市场消费需求结构及生产要素条件差异的逐步缩小,地区经济适度综合发展的内在要求,以及区际比较利益与区际产业分工的相对性等因素,在客观上要求形成的产业结构趋同。这种趋同有其产生的客观必然性,同时它又是实现地区间产业合理分工的基础和必要前提条件,因而又有其合理性,故谓之正常趋同。当然,所谓地区产业结构正常趋同本身存在一个趋同内容与“度”的界限问题,超过一定的界限,它便会转化为非正常趋同。人们不应简单地对它加以否定和限制。主要理由在于:
首先,我国人口众多,幅员广大,资源绝对量大而又极具多样性;虽然各地区(特别是各省区的地域范围面积,有些比世界上一些小国还大)在资源的种类和丰度上往往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差异,但又常常具有众多资源的相似性。这无疑为地区间相似产业结构的形成与演进提供了客观物质基础。而地区产业结构在某种程度上或某些产业上的趋同,同时又是地区经济专业化与综合发展相结合这一地区产业布局的经济学原则的要求。一般说来,以地区生产专业化为特征的社会劳动地域分工,是市场需求与各地区资源优势结合起来进行的地区产业分工。但资源只是地区产业结构形成与调整的物质基础和前提条件之一。能否把一个地区的资源优势变为现实的经济优势或产业优势,归根结底取决于市场的需求状况,还有赖于地区原有的经济基础、人文特点、资金与技术等条件的综合匹配与耦合状况。除了各类矿产采选、水电、坑口火电和某些加工失重率大、产品价值又不高的农林牧副渔原料粗加工等产业的地区分布,受原料资源分布地区的较严格制约之外,其他产业的地区布局一般都较少受资源分布的限制,能够通过市场机制和政府宏观调控在全国各地区较为灵活地进行合理配置,并以此来推动各地区产业结构的调整与优化。诚然,地区生产专业化一直是技术进步的一种强大的“推进器”,是提高资源开发利用效率与效益的一种重要形式。但片面的地区生产专业化,绝不意味着社会劳动地域分工的合理化。因为,地区经济本身应是一个地域经济综合体。它的良性发展,客观上要求地区产业结构是“一业为主,多种经营”、专业化与综合发展有机结合式的。各地区为了综合开发利用本地优势资源以外的多种资源和各种生产要素,以及通过市场和政府支持从外地区获取综合发展所需的资源等生产要素,建立和发展多种非地区专业化产业,以就地就近满足本地区市场多样化的需求,由此形成某些产业、某种程度上的地区产业结构趋同,非但不会损害地区专业化部门的发展和地区经济优势的发挥,反而会有效地促进地区产业结构的优化并增强其转换能力和市场适应能力。
其次,在我国交通运输尚欠发达、运输成本较高、运能对运量约束较大的条件下,若在各地区形成绝然不同或差异过大的产业结构,人为地拉大区际协作的空间距离,势必会造成大量产品在辽阔国土上进行跨地区远程运输。这不仅会导致各地区产品交换的流通费用过大,而且会加剧交通运输的紧张状况。同时,它既不利于满足各地区就地就近和及时地获得经济发展与人民生活所需的基本原材料资源和商品,也不利于各地区节省出口商品的费用,以增强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还不利于那些面向国内市场生产的企业降低成本费用,提高在国内市场的占有率。显而易见,把某些产业或产品在地区产业结构适度趋同下的就地分散生产,作为运输困难和运输成本高昂的替代,具有一定的经济合理性和必要性。当然,随着交通运输条件的日趋改善,运输成本大幅度降低,地区产业结构趋同的程度也应相应地减弱。但在我们这样一个大国的经济体系中,地区间产业结构在某种程度上的相似将会是一种长期存在的现象。
第三,各地区消费结构在一定程度上的相似性和地区产业结构市场化调整的合理因素,也会使各地区产业结构在某些产业形成适度规模的趋同,并在一定市场范围内满足生产和居民生活相应的需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地区的产业与产品结构必须根据市场需求及其变动不断地适时调整。这在客观上就要求各地区按照产品的适销性及市场需求的变化来配置生产要素,适时地调整生产力布局。从恩格尔系数来看,我国各地区的消费结构的相似程度目前仍较大,这种客观现实必然推动地区产业结构在一定程度上趋同。在各地区就地生产它们所共同需要的某些基础原材料和生活消费品所需的生产要素,都不难就地就近得到供给保障的条件下,就地生产和就地供应市场显然是最为经济合理的。这种情况下,在地区产业结构上出现相应的趋同,自然是正常的、合理的。此外,有些地区后来新建的项目,仅从其产业性质或产品种类看属于“重复建设”,造成该地区产业结构与其他地区趋同,而如果其项目在产品外观设计、档次、性能价格比、销售网络与服务质量等适销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上远胜于其他地区原有的同类项目,也不能简单地把后上马的项目视为重复建设,从而将由此引起的地区产业结构趋同作为非正常趋同看待。因为,这种趋同属于地区产业结构合理的市场化调整的结果。
第四,我国对外开放和引进外资与技术的特点,决定了在开放、引进过程特别是该过程初期难免形成一定程度上的地区产业结构趋同过程。众所周知,我国对外开放和引进外资与技术有以下两个特点:一是由沿海地带局部开放向内陆中西部地带梯度推进,逐步扩展为全方位开放;二是无论沿海省市区还是内陆各省区在实行开放后,引进外资与技术的起点都比较低,大体上都是由劳动密集型为主逐步过渡到资金、技术密集型产业,由中小资本到大型跨国公司循序发展的。此外,我国沿海地带在率先实行对外开放和引进外资与技术取得成效和经验后,对广大内地进行辐射、扩散的过程,亦呈现类似上述的特点。这些特点也使我国各地区在先后对外开放、引进外资与技术,以及沿海省市区与内地省区发展经济技术联系的过程中,在某种程度上依次形成一个对原有产业结构进行貌似复制的趋同过程。
第五,市场经济条件下,适度的重复建设作为保持适度竞争及坚持“效率优先”原则所付出的必要代价,由此而引起的地区产业结构趋同,也应看作是正常的。绝对地否定和人为地摒除任何“重复生产”,必然会抑制正常的竞争,从而牺牲效率、技术进步和宏观经济效果。一般说来,对于那些消费需求增长很快的产业和产品,只要不是已经形成了很强的市场进入壁垒,都不可避免地会在投资和生产领域产生某种程度的重复建设与重复生产,以形成供大于求的市场,促进同业间的竞争,迫使一些劣势企业(或其设备)被淘汰或被兼并。而后来兴建投产的企业,同样有可能以产品质优价廉、性能好、服务周全、销售渠道畅通等优势在同行业竞争中后来居上。当然,对于那些确属会引起过度竞争的低水平的重复建设,则必须认真地加以防止和避免。
(二)界定地区产业结构正常趋同与非正常趋同的基本标准
前面的分析表明,地区产业结构趋同在客观上存在着具有经济合理性的正常趋同。我们真正应该重视克服和避免的只是非正常趋同。而这也正是我们在过去长期的实际经济生活中,虽然一直旗帜鲜明地反对地区产业结构趋同,但却收效甚微,地区产业结构不同程度的趋同现象始终都存在的重要原因之一。对地区产业结构趋同问题应采取的科学态度和做法,只能是基于对它的两种价值判断,在区分正常趋同与非正常趋同的前提下,肯定和把握好前者,努力避免和克服后者。为此,需要首先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如何从事前角度来正确地界定拟投资兴建的项目付诸实施,会导致地区产业结构正常趋同还是非正常趋同。
界定新建项目可能导致地区产业结构正常趋同或非正常趋同,应当考虑的基本标准有:
第一,就新建项目同类产品的生产供给能力而言,看已有的同类企业总的生产供给能力是否已远远超过国内市场(产品出口的,尚需考虑国际市场)的总需求(包括潜在的市场需求)。如果在不考虑新建项目新增生产供给能力时,同类产品市场的饱和程度已经形成了严重的进入壁垒,再兴建新项目引起的地区产业结构趋同,就属于非正常趋同;反之,所引起的趋同应视为正常趋同。
第二,从拟建新项目技术方案的技术水平考察,着重看其主要的技术经济指标,如单位产品能源及主要原材料消耗指标、产品性能与质量指标、劳动生产率指标等,是否比原有企业更先进。凡是技术水平低于原有同类企业的拟建新项目,原则上都属于不可行项目;如果新建项目的技术水平仅相当于原有同类企业,只有当同类产品尚有较大的市场缺口,加上新建项目新增的生产供给能力,市场仍不会饱和的情况下,再兴建新项目引起的地区产业结构趋同才能被看作是正常趋同,否则便是非正常趋同。此外,在同类产品市场已经饱和,但尚未形成严重进入壁垒的情况下,新建技术水平比原有企业更为先进的项目,若其前景预期完全有把握后来居上,挤垮原有的同类企业或产品,由这样的新建项目引起的地区产业结构趋同,也应视为正常趋同。
第三,从拟建新项目的规模(设计生产能力或预期达产能力)和预期单位产品成本来判断,看其规模是否达到了本行业当时所要求的最小经济规模,或者看其经过可靠测算的预期单位产品成本是否低于原有同类企业。如果新建项目的规模小于保本经济规模,其投产之时也是亏损之日,这样的项目显然是不可行的;若其规模虽大于保本经济规模,但小于本行业规定的最小经济规模,项目投产后也很难保证产品在市场上有竞争力。因此,由上述情况引起的地区产业结构趋同是非正常趋同。只有当新建项目的规模达到和超过本行业规定的最小经济规模,由此引起的地区产业结构趋同才是正常趋同。
第四,从新建项目的实施是否有利于促进本地区经济优势更好地发挥,并促进本地区产业结构按照专业化与综合发展相结合原则更趋完善和优化来衡量。如果确是有利的,所引起的地区产业结构趋同属于正常趋同;否则,便是非正常趋同。
以上几条可供用来界定拟建新项目引起的地区产业结构趋同是正常的或非正常的基本标准,彼此不是孤立的,而是相互关联和相辅相成的。在实际中运用时,不能只顾其一、不及其余,必须全面地、综合地加以把握。比如,在根据第四条标准进行衡量和判断时,必须以前三条标准为前提。因为,前三条标准分别是从市场条件、技术条件和项目(企业)的直接经济效益方面所反映的项目生存与发展能力来加以权衡的。
尚需指出和强调的是,应将这些标准置于没有任何地方主义保护,破除了地区市场封锁与分割,即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能够在全国各地区得到较好发挥的前提下。新建项目只有在上述前提下,在与外地区同类企业或产品的平等竞争中实现正当盈利,它所引起的地区产业结构趋同才有可能是正常的;须仰赖当地政府直接或间接的地方行政性保护才能求得生存与发展的项目,它所导致的地区产业结构趋同,一般说来都属于非正常的趋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