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印发的地方债务审计专家_地方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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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入预算便于审计

崔振龙(审计署科研所副所长、中国审计学会副秘书长):中央首先应该明确,哪些地方政府可以发债,判断很重要。在这一点上如果把关不严,会造成很多问题。一是条件设计要科学,二是如何审核地方政府是否真正符合了这些条件,我站在审计的角度说,不要弄成“包装发债”,以夸张、修饰、美化数据来争得发债权。企业发债至少还有一套审查的方法,有中介机构,虽然也不否认有中介机构帮助企业做包装的。那么地方政府呢?如果在报送材料的时候进行一次包装,那数据是否要核实?谁来核实?如果再进行一次包装模式的“核实”,那导致的问题就严重了。所以管理上,一是要明确条件,二是数据要可靠,三是不要把发债的过程变成新的行政审批,加大审批机构的权力,以致产生新的问题、新的腐败。

这是“发”的环节的第一个问题。第二个问题就是纳不纳入预算的问题。如果要纳入预算,纳入谁的预算?这个问题比较突出。我认为,发债应该纳入地方政府本级预算,如果不纳入,地方的立法机构、地方人大在预算审查的时候就不能把这一块内容包括进来,一系列监督都会缺失。纳入预算之后,便于人大监督,也便于审计机关顺理成章地进行审计。因为相关法律规定,审计主要是对预算资金进行审计,如果不纳入预算,审计的力度也就弱了。

刘熠辉(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中国经济评价中心主任):中国的地方政府,不仅仅承担着公共服务的职能,更主要地担当着组织经济建设的任务。因此,地方政府的财政一定会非常困难。如果不想办法解决,地方官员很有可能在政绩考核的压力之下,挤占其他领域的资金。

王雍君(中央财经大学财经研究院院长):的确是这样。重要的是必须对债务风险有一个比较好的预警体系,并且有一个比较清楚的责任机制。为此,在债务资金实际应用启动以前,建立相关的管理制度和程序非常重要,尤其是偿债基金问题。

建立问责机制是必然

崔振龙:主要是发债以后资金的使用问题。在前期审批的时候,项目的一些情况就该有所了解。前期的审查很重要,项目的紧迫性、重要性、可行性等等是否是真实的?应该有一套管理措施和审查机制,而不是看看材料就算了,这里有很多具体的技术问题需要解决。比如说,审查地方政府发债的申请,规定了一系列条件: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是多少?负债比例如何?偿还能力如何?发债用途是什么?项目是否经过论证?按理说,这些都应该做可研报告,做可行性研究的。千万不要弄成“可批性研究”,不是研究是不是可行,而是研究怎样写上面才会批准。

如果前期的审查都是可行可靠的,那么下一步的监督就是对使用的监督。不可否认,审计机关需要发挥作用。是否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资金、是否遵纪守法、是否有贪污挪用现象,这些都是基本的监督,还有很重要的一点是绩效的监督。在资金使用过程中,是否做到经济节约,效率如何,是否达到预期效果?在一些发达国家,相对来说管理更加规范,在项目上马之前,就提出了可计量的、详细的绩效目标,而不是论证其如何有意义。如果没有量化指标,就不批准,有了量化指标,事后的考核就容易多了。美国的《政府绩效与结果法案》,就是这样一种机制,值得我们借鉴。

杨志勇(中国社会科学院财政税收研究中心副主任):我认为,通过多种途径增加地方债的透明度,如发布债务发行信息,增加债务资金运用的透明度,加强包括审计监督在内的各项监督,都是有益的补充手段。

崔振龙:我觉得,应抓好这样几个必要的环节:一是纳入地方预算体系,便于地方人大监督;二是发债过程中的行政审批要透明,不要弄成“跑部发债”,在这一环节,关注地方政府上报资料的可靠性,这个其实是可以公开出来的。比如北京市政府公布2009年要为百姓办的实事,地方政府发债待批的项目同样也可以公开出来,让老百姓去讨论,如果能做到就很好;三是发债以后对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包括审计监督要跟上,否则发债没有按照规定项目去使用,项目的实际效果没人负责,那这样的债不发也罢:四是责任制的建立,因为一个项目发了债,那么这个项目的责任要有人去承担,要对绩效负责,政府管理上强调这一点,前期建立责任制,后期就可以问责。

王雍君:建立问责机制是很必要,这个问题本质上是管理决策问题。债务当然应该纳入正式的预算过程。正常的公款所遵循的所有程序,包括申报、审查、批准、使用过程的追踪监控以及事后的评估和审计,同样要适应债务资金。而且程序应更严格些,因为它涉及的是资本性支出,与预算中的经常性支出(当年受益的维持性支出)性质上完全不同,运作过程更为复杂,所以还必须遵循严格的政府采购、可行性论证和其他与资本预算相关的规则、程序与实施机制。此外,与经常性支出相比,资本性支出中更容易滋生腐败,所有与防范、鉴别和惩处腐败相关的措施,都需要应用于债务事项。

审计介入是一个方向

刘熠辉:应该建立听证制度。也就是项目的评估听证制度。不仅是中央对地方项目要审批,中央职能部门与地方的人大也要结合起来工作,人大本身就是政府的监督者,要充分发挥这一作用。这也可以作为一个行政改革的突破口。

崔振龙:我关注的主要是地方政府的财政风险。这个问题一直存在,我们过去关注得不够,有些基层地方政府的负债,用今后几年的财政收入都填补不了。虽然我们说地方政府不能负债,但实际上有很多以各种名义所欠的债,土地抵押、为企业提供隐性担保等等。这种财政风险需要关注。这种“暗”的债务最大的问题就是不在阳光下,所以隐性风险非常大,无法去监督,无法去防范。

再回到发行债务条件的审核上来。报送材料的时候,可能是体现不出地方政府的全部负债的,所以审查的过程中会有很大的难度。这其中,和会计工作相关的,就是我们政府会计的完善。我们没有一个很完善的政府会计制度,没有政府的资产负债表,政府会计制度的滞后,导致在发债的时候产生很多困难。政府会计是基础工作,现在政府财务信息没有有效的体系表达出来。地方政府作为发债主体、作为一个经济实体存在时,我们却对这个实体认识不够,我们不掌握它的资产和负债,不掌握它未来的收益能力,在这样基础工作缺失的情况下,不是仅仅审计就能够解决问题的。

刘熠辉:但我认为,在微观层面,可以设计一套项目监督管理的机制,审计的介入应该是一个方向。也可以引入项目管理信托机制,一旦立项,项目资金到位之后,可以把项目的管理委托给专业的资产管理公司,请他们按照要求来操作,以市场化的方式运行。如果中央和地方的体制改革能够推进的话,风险是可以逐步得到缓解和控制的。发行地方债,同样也是行政体制改革的一个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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