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馆自由”概念的内涵--以日本“图书馆宣言”为例_图书馆论文

“图书馆自由”概念的内涵--以日本“图书馆宣言”为例_图书馆论文

“图书馆自由”概念之内涵——以日本《图书馆宣言》为例,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图书馆论文,日本论文,为例论文,内涵论文,宣言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G25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5—8214(2007)02—0111—03

1 图书馆自由概念之发展

图书馆自由的概念,源自于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基于对战争期间军事秘密主义的反省而发展的以大众传播媒体为中心的,美国宪法上的“知识自由”“知的权利”“资讯公开”等理论而来。关于此一类的概念,更早一些可以追溯至1948年的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

《世界人权宣言》第19条明确规定:“人人有主张和发表自由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及不分国界地经由任何媒介以寻求、接受和传递资讯和思想的自由。”[1] 253虽然此宣言并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但是1966年由联合国大会决议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9条第2项的规定:“人人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资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分国界,也不论口头的、书写的、印刷的、采取艺术形成的,或通过他所选择的任何其他媒介,”[1] 35使得“知的权利”成为国际人权保障的一项内容。不过,图书馆虽在以上文书规范的范围之内,但以上仅是关于“知的权利”的一般性规范,并非对于图书馆自由的直接说明。而与图书馆自由具有直接联系者,则是1994年联合国科教文组织制定的《公共图书馆宣言》。[1] 该宣言在序言中指出:“社会及个人的自由、繁荣与发展是基本人权之一。被充分告知的公民,行使他们的民主权利,并在社会上扮演积极的角色,才可能发挥前述的人权。民主能够有建设性的参与及发展,前提是满意的教育及无限制的自由接触所有知识、思想、文化及资讯。公共图书馆是地方的知识门户,提供个人及社团终生学习、独立判断、文化发展的环境。”[2] 观其内容也只是关于公共图书馆作为人类教育、文化及资讯机构的可能性叙述而已,并无关于图书馆自由的条款存在。因此,关于图书馆自由的性质内容是什么,我们只有从其他法律的根据上,尤其是在自由民主的宪法理论中,才能求得其完整的概念并将其理论加以具体化。

关于图书馆的自由——从世界范围看——最早将其概念定型化的是美国。1948年美国图书馆协会制定的《图书馆权利法案》(Library Bill of Rights)对图书馆拥有的“自由权利”作了“集团性”的确认:①图书馆内的图书及其他资源应被用以满足其所服务区域所有利用者的兴趣、资讯和启发的需求。图书馆资料不能因作者的国籍、背景或观点而受排除。②对于现今或历史上的议题,图书馆应提供能够体现所有观点的资料或资讯。资料不应因为党派或教义的不认可而被禁止或移除。③图书馆在履行职责,即提供资讯和启发他人时,应该挑战检查制度。④图书馆应该与一切抵制削减自由表达和接近思想权利的个人、团体合作。⑤个人使用图书馆的权利,不得因其国籍、年龄、背景或观点的不同而被否定或剥夺。⑥对所服务的公众开放展室和会议室的图书馆,在个人或团体提出使用的要求时,应该不论信仰因素或是否友好,在平等的基础上提供这些设备。该法案确认的内容,在图书馆自由的意义上,仅止于对其上位概念之国民所拥有的“知识自由”的宣示,提供了图书馆在利用者获得资料和信息的自由方面应具有的奉献职能而已。相对于此,饱受战前国家绝对主义蹂躏的日本,在1954年由日本图书馆协会总会制定,1979年修订的《图书馆自由宣言》(以下简称《宣言》),就宪法学上保护人权的意义而言,应是值得特别重视的有关图书馆自由的文件。

2 日本《图书馆自由宣言》

《宣言》首先在其前言中宣示:“图书馆作为基本人权的一个项目,为拥有‘知的权利’的国民提供资料与设施是其最重要的任务。”为完成此一任务之需要,图书馆确认并实践:①图书馆具有收集资料的自由;②图书馆具有提供资料的自由;③图书馆应保守利用者的秘密;④图书馆反对任何形式的检查。《宣言》同时宣示:如果图书馆的自由遭到侵害时,所有图书馆工作者应团结一致,彻底保卫自由。对于图书馆——这一近代市民社会的重要公共知识空间而言,该《宣言》不仅赋予了其在宪法基本人权体系中的意义,同时也规范了其实质内容。因此,在现有的宪法学几乎从未对图书馆的自由给予关注的现状下,《宣言》的存在意义格外重大。以下就其内容作简要说明。

2.1 在图书馆提供资料与设施的任务方面

(1)基于维持、发展日本宪法上国民主权原理的需要,每一国民自由地发表、交换彼此的思想、意见,是保障国民的表现自由不可缺少的必要手段。因为,知识自由是与保障传送者的表现自由互为表里的事物,只有知识自由获得保障,表现自由才能得以成立。同时,知识自由与以思想自由为首的所有基本人权密切相关,是实现所有基本人权保障的基础条件。

(2)所有国民拥有随时取得、利用其所需资料的权利,此一权利如果能够在社会上获得保障,知识自由即是得到了保障。而图书馆正是担负以上保障得以实现的机构。

(3)图书馆是立于权力介入和社会压力的左右之外,基于自我责任,发挥包含馆间相互协力的图书馆整体力量,提供收集的资料和完备的设施以给予国民使用的机构。

(4)对于在我国(日本),图书馆曾经作为国民的“思想善导”机构,担任妨害国民知识自由角色的历史事实,绝对不可遗忘。基于对以上的反省,图书馆必须要保守国民的知识自由,并完成其拓展的责任。

(5)所有国民皆拥有公平利用图书馆的权利,不得因人种、信仰、性别、年龄或其他人为条件的不同而作差别待遇。

(6)此《宣言》所宣示的“图书馆自由”原则,乃为保障国民的知识自由而立,对于所有的图书馆原则上都适用。

2.2 在图书馆收集资料的自由方面

(1)图书馆作为保障国民的知识自由的机构,对于国民要求的所有资料,都应该给予回应。

(2)图书馆基于自我责任做成收集(即采购)资料的方案,以进行资料的选择和收集。此时应注意下列事项:①对于存在多元或对立意见的某一问题,图书馆应收集各种不同观点的资料。②不因作者思想的、宗教的、党派的立场不同而排除其著作。③不因图书馆员个人的关心与兴趣而作选择。④不因个人、组织、团体的压力或干涉而放弃收集自由或因惧于引起纠纷而进行自我规制。⑤以上事项在接受寄赠资料方面亦同。

无论图书馆所收集的资料存有何种观点或主张,并不意味着图书馆和图书馆员支持其立场。

(3)图书馆须努力于公开成文化的收集方案,并广泛获取来自于社会的批评与协力。

2.3 在图书馆资料提供的自由方面

(1)为保障国民的知识自由,所有的图书馆资料应以提供给国民自由利用为原则。即图书馆没有正当理由,不得对特定资料给予额外处理,或对资料的内容给予增删,或将资料从书架上撤除或废弃。图书馆提供资料的自由仅在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始能对其加以限制:①有侵害人权或隐私权的情形。②经判决确定为猥亵出版品的情形。③寄赠或寄托资料中,有寄赠者或寄托者要求不公开的没有公开出版的资料。

这些限制应尽力限定其适用,并且在经过一定时期后应重新确定是否对其利用继续限制。

(2)图书馆基于预备将来的利用而担负资料保存的责任。因此图书馆不得因一时的社会要求,或因来自个人、组织、团体的压力或干涉而废弃所保存的资料。

(3)图书馆的集会室等场所是为了援助国民的自主性学习或创造而存在,除以营利为目的的情形外,应对个人和团体公平提供利用。

(4)图书馆所策划的集会等活动,不得因来自个人、组织、团体的压力或干涉而受到不正常的影响。

2.4 在图书馆保守使用者秘密方面

(1)读者所读资料内容属于其个人隐私权的范围,图书馆不得将其使用者的读书事实向外界透露。但对于经确认具有(日本)宪法第35条所规定令状者,不在此限。

(2)即使是关于读书记录以外的利用事实,图书馆也不得侵害使用者的隐私权。

(3)使用者的读书事实、利用事实,是图书馆在业务上所得知的秘密,从事图书馆工作的人员均应该保守此秘密。

2.5 在图书馆反对任何形式的检查方面

(1)检查制度是权力经常用来压抑国民的思想、言论自由的手段,与以国民的知识自由为基础的民主主义并不相容。检查制度,经常在图书馆进行资料收集中给予事前的制约,并使得已收集到的资料从书架上撤除或废弃,此基于国内外充满苦涩的历史与经验,已是显而易见的事实。因此,图书馆反对一切形式的检查。

(2)来自个人、组织、团体的压力或干涉,会带来与检查同样的结果。图书馆也反对此等对于思想、言论的压抑行为。

(3)该等压抑容易使图书馆产生自我规制。然而,图书馆并不陷于如此的自我规制,坚定守护国民的知识自由。

2.6 在图书馆的自由受到侵害时的方面

(1)图书馆的自由状况是观察一个国家民主主义发展的重要指标。在图书馆的自由受到侵害的威胁时,与我们图书馆具有关联者,应开始进行排除其侵害的行动。基于此,图书馆的民主化运营与图书馆员间联系的强化,是不可或缺的因素。

(2)图书馆自由的守护行动,是国民守护自由与人权行动的一环。我们经由守护图书馆的自由,而与持相同立场的团体、机关、个人合作,始终具有守护图书馆自由的最终责任。

(3)国民对于图书馆自由的支持与协力,仅在于国民经由图书馆活动而体验图书馆自由的尊严性时始得以获取。我们对于守护图书馆自由的努力应当继续不断地进行。

(4)在守护图书馆自由的行动中,不应该对参与活动的图书馆员产生不利益。发生以上事情时,努力进行救援是日本图书馆协会的重要职责和任务。

虽然此《宣言》本身并不具有日本国内法律上的效力,但是从以上内容我们可以发现,即使在缺少宪法学者或其他法律学者的援助之下,日本的图书馆工作者仍然从战前被压抑的历史经验,以及宪法学上的基本人权保障原理上,在充分发挥了图书馆的自律精神基础上,制定了这样一部内容相当完整的图书馆的自由宣言。《宣言》中除了明示保护消极性的排除国家干涉的“知识自由”外,并且使用了蕴涵有对国家课予作为义务的积极性概念——“知的权利”作为其内容。此概念的提出,特别是在当代资讯社会中经常为人们所提及的“接近使用资讯权”的实质主张方面,具有重大的意义。特别是在《宣言》的最后,关于图书馆工作者“为图书馆的自由而战斗”的叙述,充分表现出了战后日本图书馆界的反省与自律,尤其令人深思不已。然而,如果将其对照于我国现今知识社会,其中不仅鲜少有人对于我国的图书馆管制加以反思,也甚少有论者对于我国建立的图书馆层级制度提出异议。在面对基本人权保障观念如此薄弱的情况,反观战后日本图书馆界的反省能力与决心,不禁让人扼腕叹息。因此,追求“图书馆自由”的理念,切实保障人民在知识上的基本人权目标的实现,还需要以全体图书馆工作者为中心的我国全体社会大众的共同的不懈努力。

3 结语——“图书馆自由”概念的内涵

基于以上分析,我们不难发现,图书馆自由实际上是建立在将其视为一“思想之自由市场”的重要公共空间之上,经由资讯传送者与其接受者自由及平等的利用,以作为图书馆所担负维系自由民主社会之存在的自律性权利。在图书馆活动领域,国家(政府)所应扮演的角色,对于资讯利用者而言,在于保障其自由、平等的图书馆利用权;就图书馆而言,则在于维护其自律性。而此图书馆的自由保障体系,在近代立宪主义所设定的国家与社会二元化基本图式中,则彰显出了其所应担负的公共责任。基于近代市民社会的原理,每个人经由“舆论”以作为国家与社会的媒介。就图书馆而言,由于其乃每个人形成舆论的场所之一,而具有类似于大众传播媒体的性质。因此,保障图书馆的自由对于自由民主社会而言,其意义自然是不言而喻的。

然而,图书馆的自由即使是建立在其自律之上,但由于将图书馆视为教育机构的一种类型,因而使得图书馆的自由不得不面临来自于图书馆自身内部的威胁。此种内在威胁常常表现为,图书馆的管理人员或其他从业人员,按照其自身所保持的道德伦理标准,进行图书资料的采购和典藏,并声称这是图书馆作为教育机构应担负的义务和责任。这种思维模式是典型的图书馆工作者的职业思维,其背后所体现的则是封建统治者的“教化”“牧民”思想,缺失的正是现代自由民主社会中尊重个人自己决定的宽容情怀。其实,图书馆自由的真正精神,不仅应该对抗包括国家在内的外在权力的干涉,同时对于图书馆内部的妨害因素也应该予以涤除。否则,图书馆的自由就不可能得到完整实现。

1999年3月25日,在荷兰海牙召开的国际图书馆协会联合会(IFLA)理事会,通过由其下属的“接近使用资讯及表现自由委员会”(FAIFE)起草的《关于图书馆与知识自由的声明》(Statement on Libraries and Intellectual Freedom)。此声明除了与上述日本图书馆协会制定的《图书馆自由宣言》在内容上大致相同外,值得注意的是,在此声明的最后部分特别宣示:当图书馆从业人员在面对其自身与图书馆雇佣者和图书馆使用者的责任冲突时,应该以对图书馆使用者的责任作为优先考量的价值。[3] 对于图书馆而言,这一宣示中蕴涵的图书馆自由的内在性理念,应该成为图书馆工作者在面对图书馆同时作为“思想之自由市场”的公共空间与教育机构之间的角色冲突时,进行利益衡量及省思自由民主社会的根本价值的职业伦理基准。

标签:;  ;  ;  

“图书馆自由”概念的内涵--以日本“图书馆宣言”为例_图书馆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