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制度中的投保人欺诈问题研究&以Z市为例_失业保险费论文

失业保险制度中的投保人欺诈问题研究&以Z市为例_失业保险费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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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分析失业保险制度中被保险人欺诈的意义

       失业保险欺诈行为对失业保险的危害非常大,首先该类行为会导致失业保险基金在征缴过程和发放过程中出现大量流失,影响失业保险的正常运行;其次这种欺诈行为损害其他失业保险参保人的合法利益,影响了失业保险的公平性;最后失业保险欺诈行为的猖獗使得失业保险制度原本应有的互济性和激励功能无法正常发挥,长此以往,会使被保险人丧失对失业保险的信心。有效防范欺诈行为已经成为失业保险制度刻不容缓的任务。因此,理性分析失业保险制度,深入探究预防失业保险欺诈行为的有效策略,合理改进失业保险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失业保险制度中欺诈行为分析

       失业保险的正常运行分为三个流程:基金征缴、基金管理、基金发放。被保险人的欺诈行为主要发生于基金征缴和基金发放流程。在基金征缴时,用人单位拒不缴纳、缺缴、迟缴失业保险费的做法是欺诈行为;在对基金进行管理时,任何人或者任何机构对基金进行挪用或者据为己有也是欺诈行为;在基金支付时,参保人伪造材料、隐瞒就业获取失业待遇的做法也认定为欺诈行为。被保险人是失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其研究重点将集中于对被保险人的欺诈行为进行探究与分析。

       (一)被保险人失业保险欺诈的具体行为

       1、缺缴欠缴失业保险费

       作为社会保险体系中的重要一员,和其他社会保险一样,失业保险也具有强制性的特征。按所调研地的《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保险缴费费率为3%,其中员工所在单位应缴纳员工工资占总额的2%,员工个人缴纳工资基数的1%,农民工可以选择不用缴纳个人所需缴纳的部分。由于部分参保单位和职工出于短期利益考虑,逃避缴纳失业保险费。但失业保险监督机制不完善,而且对逃费处罚力度不大(即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在具体针对中小企业逃费的执行上却力度不够。因此这种欺诈行为的发生并没有得到有效的控制;除了拒不缴纳保险费以外,还有部分参保单位存在隐性欠费。按照我国《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缴纳保险费应当以职工的实际薪资为缴费标准,部分用人单位以最低工资代替职工实际薪资水平进行缴费。从所缴纳的账面看,这些企业并不存在欠缴失业保险费的现象,但由于缴费的基数与实际的工资不规范,形成了企业实际缴费不足、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未足额收取失业保险费的局面,即隐性欠费(王天喜、夏循福,2000)。隐性欠费虽然不直接违反失业保险制度的规定,但由于未按照实际的工资基数标准缴费,造成失业保险基金在征缴过程中的大量流失。

       目前,所调研地Z市失业保险机构对信息仍以纸质版材料进行存档。这种不完善的传统手工存档方式导致保险机无法及时精确地查实企业的实际工资标准。其次,Z市的失业保险费由地税代为征收,但是地税与失业保险之间信息系统无法实时共享,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也就难以实时获得企业员工实际工资数额。

       2、隐性就业

       失业保险国家为了鼓励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对劳动者在中断就业期间给予补助,使其维持基本生活水平的一项制度。然而由于审查和监督体系不够完善,加上劳动者本人道德观念不强,隐性就业在Z市极为普遍。这些隐性就业的被保险人员在其他单位实现再就业,但原工作单位并不了解,仍视其为失业人员,为其经办失业保险的各项业务使其正常领取失业保险金。由于失业保险管理部门没有相应的有效手段及时甄别前来申领保险待遇的人群是否存在隐形就业,也就无法准时停发失业待遇,使得整个失业保险基金运营出现造成跑冒滴漏现象。以Z市为例,部分隐性就业人员重新就业时通过不缴交社会保险,或者在自由职业窗口缴交(但不缴纳失业保险),那么失业保险机构通过自身系统所获得的信息是无法判定冒领人员是否失业。而Z市第三产业较为发达,很多失业人员通过私人商户或个人经商进行二次就业,而该自由职业者即使经办人员发现其已就业但也没有相关资料证明其就业(除非本人承认或有缴纳养老金和失业保险金)。而按《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人员本人提供的相关材料符合领取资格,失业保险机构便予以发放失业保险金。

       3、伪造材料骗取失业保险金

       (1)伪造解除劳动合同书

       根据失业保险的有关规定,失业人员只有在非本人意愿失业的情况下才可领取失业保险金。部分自行辞职的员工,为了领取失业保险金,通过与企业协商,伪造解除劳动合同书,使解除劳动合同书体现为员工非自愿失业,从企业角度来看该行为违法成本极小(如双方不主动揭发失业保险机构是无法获知),因此一般都会满足员工不合法要求。以Z市为例,失业保险机构判定被保险人是否是自愿中断就业主要是通过验证解除劳动合同。如果这份资料体现的是非自愿中断就业,那么失业保险管理机构便判定其为非自愿失业,为其经办申领失业金的相关手续。程序的漏洞和极低的违法成本使得更多人出现欺诈行为冒领失业保险金。

       (2)隐瞒年龄

       有关法律规定,凡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男年满55周岁以上,女年满45周岁以上即可以提前退休。按照法律的规定,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时,就停止发放失业待遇。由于并未建立完善的信息化系统,Z市的养老保险与失业保险无法做到信息共享。失业保险文件也多数以纸质版形式存档,人力资源不足使得很多企业的资料无法进行核对,易丢失,也不易查找。一部分参保者(主要是低收入人员)为了得到更多的保险金,在办理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时并未主动出示本人已经退休的相关证明,因此失业保险管理部门无法判定参保者是否已经提前退休,因此只能按规定予以发放失业保险待遇。

       4、延缓就业

       部分喜欢闲暇的人员为了可以同时享受闲暇和生活补贴,就有意放慢寻找职业的进程,在失业补贴结束前使自己处于无工作状态。Z市部分失业人员喜欢较为休闲的生活,因此该类人员主动放弃了寻找工作。对于部分爱好闲暇的人员来说,按照政策规定只要无工作状态就可以领取这笔待遇(魏瑞清,2012)。因此,失业保险金反而出现产生延缓就业问题。而延缓就业问题违背了失业金领取原则,按照规定是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因此延缓就业也属于失业保险欺诈行为。供给学派代表人R.A.Mundell认为应当削减社会福利支出,提高社会福利领取的门槛,政府应该严格限制对失业人员的补贴(刘鑫宏、顾永红,2007)。

       三、失业保险欺诈行为的后果及其相关影响因素

       (一)失业保险欺诈行为的后果

       1、造成失业保险基金流失

       在失业保险基金筹集过程中,很多企业不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欠缴缺缴失业保险费。最直接的影响就是导致失业保险基金的大量流失。一旦基金难以到位,便会影响到失业保险的正常运行。此类欠缴缺缴保险费的做法,对公司来说,短期可能会受益,毕竟少了一笔支出,但长期却会使员工利益受损。另外,欺诈行为严重腐蚀了失业保险制度正常发展的基础,事实上也对参保人的利益造成了极大的破坏(黄艳萍、邓利娟,2014)。

       2、导致失业保险制度运行效率低下

       企业欠缴缺缴失业保险费的行为使得基金大量流失,无法正常发放失业保险金;隐性就业一方面使得失业保险基金大量流失,另一方面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隐性就业者的调查也需耗费一定的人力物力,这不仅浪费资源,而且会导致该制度的低效运行;对那些不具备领取资格的的参保群体的待遇发放导致了基金的大量支出,本应支付给真正具备领取资格的参保人的保险金则会被延误。

       3、损害了失业保险制度公平性和互济性

       在对失业金进行发放时,很多不符合条件的人员最终也领到了保险待遇,除了参保人本身道德素质不高,更重要的原因是失业保险管理部门对申请失业金的人员审核不够严格,缺乏严格的监督和审核机制。制度的漏洞使得很大一部分隐形就业人员也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这一方面违背了失业保险的公平原则,另一方面也给失业保险基金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和负担。这些行为不仅使得失业保险金大量流失,对失业金的正常发放造成影响,同时还极大地破坏了社会风气扰乱了社会秩序,使失业保险制度原本应有的互济性与公平性收到损害,降低了失业保险的运行效率与社会稳定器的功能(孙思忠,2007)。

       4、降低失业保险救济补偿能力和促进再就业能力

       失业保险欺诈行为导致失业保险基金的过度支出。基金的有限使得其发挥的作用也有限。长期以来,我国失业保险支出范围较窄,且支出项目有限,给付水平较低,以补贴形式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功能十分有限,预防失业的功能几乎没有。实际实行过程中,大部分失业人员没有享受培训补贴和职业介绍补贴(胡长静,2012)。在这种情况下,欺诈行为削弱了失业保险救济能力和促进再就业能力。

       (二)Z市产生失业保险欺诈行为相关影响因素分析

       1、缺乏相应合理的审查机制

       目前Z市乃至全国的失业保险都还未建立完善的信息化系统。首先,失业保险的经办还是通过传统的手工分解,手工分解不仅效率低,也容易出错。大部分资料是以纸质版形式存档,比如企业的增减员并没有以信息化的形式保存而是通过纸质版的材料进行保存,这不利于办理失业金时的审核。其次,目前Z市各大社会保险业务由不同机构分管,且各个机构,之间没有形成一个良好的信息分享平台,导致很多关键资源和信息无法及时共享。第三,在失业保险市场中,作为买方的参保单位和员工对于自身风险信息的了解处于优势地位,而作为卖方的保险管理部门却无法及时获得所需信息。最后,Z市失业保险机构仍没有较好的甄别举措,对于失业保险欺诈行为的审查难以执行。

       2、不具备完善的监督机制

       一直以来,我国失业保险制度都是实行以政府为主导的管理机制,由于监督和惩罚不够严格,欺诈行为并没有得到有效的控制。在失业保险制度设计中,申请失业保险的资格条例和取消资格条例都有明确规定,但一些条款在现实生活中难以落实。比如,是否有求职的意愿这一条没有任何文件或者材料可以证明,不能单纯通过失业者的状态而做出判断。对于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而言,对失业保险欺诈行为的监督需要耗费一定的人力物力,这对于原本人手就紧缺的管理机构来说,会影响他们原有的工作效率。其次,监督欺诈行为并没有任何激励性的东西,虽然不断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对于失业保险机构而言是刻不容缓的义务,但由于缺乏积极性,这项工作就难以得到落实。

       3、违法成本较低

       失业保险欺诈行为的猖獗从某种程度上说明了政府在失业保险方面的违法成本较低。就Z市而言,按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对出现虚报、冒领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费用情况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回其全部违法所得,并处以虚报、冒领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实际操作中是参保人伪造信息骗保,隐性就业等欺诈的做法一旦被发现,保险管理部门便予以停止保险待遇的发放,但并未采取任何处罚措施,甚至已经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也不用退还。其原因在于保险机构无相应执法权,加上欺诈失业金人员一般是低收入人员每月领取失业金已用于日常消费很难有相应积蓄。如果通过相关机构进行诉讼进而讨回冒领失业金,相对于大部分人领取的几千元失业金,其诉讼却需要耗费较长的诉讼时间和精力。即使失业保险机构诉讼成功也会出现冒领失业金人员由于没有相关经济能力,而无法执行判决结果。从被保险人视角看骗取失业保险金实际后果来看,其损失成本较小那该项行为必然会出现。

       4、信息不对称

       保险市场是一个典型的信息不对称的市场,在市场交易发生的前后分别可能引发“逆选择”和“欺诈行为”,这些行为可能会导致失业保险难以运行(庞永红,2004)。失业保险与其他社会保险一样,具有普遍性、强制性和共济性的特点,但这改变不了其分担和规避风险的本质功能,其产品设计原理和其他商业保险也是一样的,这也决定了失业保险市场必然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在基金征缴环节,由于参保手续通常由参保单位统一办理,因此职工如果不主动追查实际上无法得知自己是否参保,利用这种信息优势,参保单位就有可能将失业保险费截留;在待遇发放环节,失业人员可能隐瞒自己再就业情况或消极就业来延长失业金领取时间(黄娅,2010)。

       5、缴费费率和待遇均等化

       不同的工作,不同的人群的失业风险不同,但是却面临相同的缴费率,这就导致不同风险的人群权利与义务不对等,这是低失业风险者逐渐退出保险市场的重要原因。根据Z市失业保险科的数据显示,2013年Z市失业保险缴费人数为314528人,而养老的参保人数已经突破100万人。相差如此大的差距说明z市绝大部分人对失业保险重视不足。

       目前,Z市的失业保险实行的是固定费率制,无论是高失业风险的人群,还是低失业风险的人群,缴费费率都是相同。同时,缴费与工资挂钩,领取的失业金却没有和工资联系起来,大部分失业人群领取的失业待遇水平相差无几。该制度设计虽然有利于实现失业保险的互济性,且方便失业保险机构计算和核查,却不利于激发参保人员的积极性。这样的制度设计会造成两个结果:一是缺缴少缴失业保险费的企业增多,二会导致低失业风险的人群退出失业保险市场,而高失业风险人群必然参保,逆向选择随之产生(黄涛,2012)。

       6、失业保险欺诈不受重视

       作为社会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失业保险一直是不受重视的。无论是企业、员工还是政府,对失业保险都持观望的态度。这很大部分原因是失业问题还未引起足够重视(柏灵,2009)。由于失业保险金额小,在一定的时间里,领取的次数有限。按《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加上对欺诈行为的审核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因此,社保机构对欺诈行为的整治主要集中在金额大的险种,如养老和医疗保险。另外,其他社会保险相比,申请失业保险补贴的人数相对较少而该保险补贴水平不高,以及很多地方的失业保险基金比较宽裕,因此,失业保险的欺诈行为并未引起足够关注。

       四、针对Z市预防失业保险欺诈行为的相关建议

       1.着力进行失业保险信息化管理建设

       目前Z市失业保险信息系统建设落后,很多信息依然以纸质版材料进行存档,一方面,容易丢失,另一方面,也不利于查找和审核。建立信息化系统,有利于保险经办部门在基金征缴环节对企业实际工资水平和职工的数量充分了解,在待遇发放过程可以对参保人员的信息进行有效追踪。加强失业保险信息系统建设应该从信息共享、信息披露和保险信用体系三方面着手(盛芳,2003)。

       2.健全失业保险信息共享系统

       Z市的市直和县市都有相应的统筹基金,不同级别的失业保险机构之间主要是业务指导关系,不同统筹层次之间的信息交流也仅限于参保人数与失业保险金申请人数,这就使得市级和县级之间、县级和县级之间缺乏足够的沟通,不利于信息的共享。同时,失业保险和其他社会保险之间也是相互独立的,缺乏足够的沟通。信息共享系统的不健全导致信息传递不通畅,这是我国失业保险主体间信息不对称产生的重要原因。若能健全不同统筹层次的信息共享机制对于防治隐性就业问题将大有裨益。同时,我国社保部门与税务部门、银行部门、工商局等其他信息系统联系起来,建立跨部门的信息共享系统,从而克服单个部门系统信息来源有限、信息量不足的弊病,失业保险监管部门审查过程中将调查对象的社保信息、税务信息、银行工资收入信息等相结合通过大数据分析才能更有效地开展反欺诈工作。

       3.实现缴费费率和待遇差异化

       统一固定的费率不利于激励员工参加失业保险,因此对失业保险费率的改进势在必行。不同人群,不同工作有着不同失业风险,如果能设定不同的条款对不同的参保人员进行信息甄别,这样可以起到一定的激励作用,从而使逆向选择问题得到减弱(黄觉波、王静,2006)。然而,根据目前失业保险信息化的发展。甄别人群信息还有一定难度,因此,这样改进工作也是建立在建立信息化系统之后。其次,失业保险待遇水平的设计不能体现权利与公平。依照缴费工资基数对失业金待遇进行调整,能够优先地体现权利和义务的平等,这也是当前国际上比较流行的失业保险观念。例如德国的失业人员领取的失业保险取决于参保人员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以及投保时间长短,并且联系失业前的工资水平,最后得出失业保险金待遇水平。这样不仅可以激励劳动者的参加保险的积极性,还可以真正发挥失业保险的作用,保障劳动者在中断就业期间的的生活,促进失业人员的再就业。以法国为例,失业保险制度采取的是按工资的一定比例加上定额给付的部分组成失业保险金,这种做法不仅可以保障劳动者在失业期间的生活,还体现了根据劳动者的工资水平进行分配失业保险待遇,可以促进劳动者参加保险的积极性。

       4.加强失业保险的监督机制的建设

       由于缺乏相应的监督和处罚措施,失业保险的欺诈行为越来越猖獗。因此应从失业保险金的领取资格、领取期限以及失业期间的义务三方面来加强对失业人员的监督和管理,能够有效控制失业保险中的道德风险。同时为了有效地减少失业保险欺诈行为,立法部门应出台有关法律,使减少欺诈行为有法可依,执法部门依法对欺诈行为进行惩治,从法律上对欺诈行为进行打压。同时建立失业保险监督网,发挥每一个个体的作用,对失业保险制度进行全方位的监督。首先是对社保机构、企业和被保险人三大主体的监督,同时在各个环节也进行监督,从预防入手,减少欺诈行为的发生。其次,加大对欺诈行为的处罚力度。对被保险人伪造材料骗保行为进行罚款,对被保险人隐瞒就业事实的行为进行警告。同时,与养老保险进行合作,对同时申请失业保险和养老金的参保人员进行扣罚养老金的处罚措施。责令缺缴漏缴的单位补缴失业保险费并处罚滞纳金,扣留员工失业保险费不上交的行为进行罚款,严重的进行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并把相关违法人员和企业纳入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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