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当前人民内部矛盾社会调控滞后的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人民内部矛盾论文,我国论文,社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C9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5124(2002)03-0089-04
一、当前对人民内部矛盾社会调控过程中的滞后性问题
社会主义中国以及后发展国家,是在特殊历史条件下所走的一条非资本主义的发展道 路。当前及今后相当长的时间内,由于我国处于社会转型时期,所以社会生活中各式各 样的矛盾,特别是人民内部矛盾将会普遍、大量地存在。这样,摆在党和政府面前的, 将是一个怎样在新时期加强对人民内部矛盾社会调控的问题。这个问题处理得好坏与否 ,关系到我国经济社会能否持续、稳定、快速地发展。而现实情况是,我们对人民内部 矛盾的社会调控,无论是观念上、制度上、还是方法上,都存在着滞后的问题。
1、观念上的滞后。
改革开放以后,特别是1988年全国人大七届一次会议以后,私营企业和个体企业合法 化了。1999年以后,包括私营经济和外资经济在内的“非公有制经济”被视为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实际上标志着某种剥削关系在我国现阶段一定范围内将长 期存在。这已经成为我国今天一个不争的现实。但是,不管是我国的法律,还是党和政 府的文件都没有强调这一点。采取这种做法也许在短期内可以避免不必要的争论,减少 改革的阻力,但是却容易使人产生一种错误的感觉,认为在当今中国,不管是私营经济 还是个体经济,都已经跟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前的不一样了,我们现在已经没有了剥削 。而实际情况是,我国当前和今后相当长的时间内,精神劳动仍然是少数人的专门职业 ,“白领”和“蓝领”、“城里人”和“乡下人”的区别显而易见,在社会地位上有着 显著的不同。富有阶层享受的服务大大多于普通老百姓享受的服务。这样,由于理论观 念的滞后,就会造成在实际工作中的滞后。
2、法律、法规、制度上的滞后。
在现阶段,为了保持我国社会稳定和人民团结,使社会生活始终处于有序和可控的状 态,就必须自觉地对社会生活和人民矛盾进行调控。这种社会调控主要是借助一定的社 会规范和制度来进行的。而目前我国所欠缺的,正是一套对人民内部矛盾可以进行有效 调控、从而强化社会有序性和稳定性的法律法规和制度。比如在市场经济的建立过程中 ,中国崛起了富有阶层,它既有积极的意义,也有消极的影响。同时贫富差距正越来越 大,并形成一种“马太效应”:穷者越来越穷,富者越来越富。因此,在这种情况下, 如何坚持共同富裕的原则,避免两极过度分化,从而把贫富差距控制在一个适当的程度 ,也就成了政府必须在立法上加以解决的问题。尽管我国现在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但 征管制度不健全、不完善,而且偷税漏税现象相当严重,牟取暴利的非法经营活动也屡 禁不止。同时国家税收在事后调节不力,对高收入者的调节不够,造成“富者更富”。 又如我国在改革深入的过程中,由于部分改革措施不配套、政策不落实,从而造成部分 群众利益受损或生活水平下降。如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在一些地区尚未能落实, 部分企业拖欠职工工资、拖欠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问题一直没能很好地解决,而且旧的 拖欠尚未还清,新的拖欠又已形成,导致矛盾的尖锐化。
3、社会调控方法上的滞后。
针对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出现的新变化和新特点,有些党委政府的领导干部不是通过 民主和法制的方法来处理,也不是通过说服和教育的方法来做耐心的思想政治工作,而 是惯于使用拖、堵、压的方法。他们认为共产党执政就是要治民、管民,而不注重经常 关心群众的情绪、疾苦和要求,没有树立牢固的群众观点。有些干部对群众的合理要求 推诿扯皮,不及时解决,更不接触、了解群众,不做思想政治工作,致使积怨愈来愈深 ,矛盾愈来愈尖锐,使得本来不难解决的人民内部矛盾复杂化。由于一些领导干部在正 确认识和处理当今人民内部矛盾上尚存在不少误区,所以导致在实际工作中方法上的滞 后和偏差。特别是近年来,在部分地区发生了一些群体性事件,反映出现阶段社会矛盾 的一些新变化。由于不少群体性事件具有对抗性的表现形式,因此使得不少基层党政机 关的领导干部,很难将其与人民内部矛盾联系在一起。有的认为这是一伙“刁民”在存 心捣乱,对他们不能迁就和手软,必须硬起来。在这种观念支配下,有些党委和政府干 部就不是去化解矛盾,而是采取强硬措施,不仅伤害了群众,而且使矛盾更加尖锐化。
二、对正确处理和加强人民内部矛盾社会调控的几点思考与对策
1、更新观念、解放思想。
众所周知,没有科学的理论,就没有正确的行动。因此,实践上对人民内部矛盾处置 正确与否,主要取决于理论上是否有正确的认识。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在 社会生活各方面,在人民内部出现种种问题和矛盾是很正常很普遍的现象。所以,作为 党委和政府的干部,作为社会的执政者和管理者,必须深刻领会与坚定贯彻江泽民书记 的“三个代表”思想,并且用普遍联系和永恒发展的观点去看待、处理这个问题。如在 1999年,我国明确地把私营经济和外资经济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后,在我国,某种剥削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与其现在回避这个问题,还不如大胆 地从理论上和法律制度上承认这个问题,并在实践中加强社会调控。
例如对沿海经济发达地区不断凸现出的劳资矛盾,就应当在法律范围内,通过工会等 途径不断加强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从而缓解劳资矛盾,在全心全意为工人阶级服 务的同时,也讲一点“劳资两利”。又如对于群体性事件,它的确是目前我国社会生活 中出现的一种越出现行规范的行为,是社会关系中出现的一种不和谐现象。但是,近年 来的群体性事件说明,它并不是要推翻现行的社会制度,而只是动态平衡中产生的一些 波动。因此,对于群体性事件,我们不能认为是部分群众存心与党和政府过不去,而是 恰恰说明我们党和政府还有许多工作要做。因此,这正是我们深化改革、革新除弊的社 会心理基础和动力。
2、发展经济、缩小贫富差距。
当前,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由于市场经济具有损益性,获利方和失 利方总是同时并存。因此,改革开放数十年,既造就了一批富有阶层,又造就了一批生 活在贫困线以下、人均年收入很低的贫困者。因此双方引发的矛盾占了人民内部矛盾相 当的比例。解铃尚须系铃人,经济利益引发的人民内部矛盾,归根到底是经济发展不充 分引起的。解决这类矛盾的根本出路就是大力发展经济,促进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普遍 提高。在发展经济过程中,要特别关注社会上最困难的那部分群众。只有把最困难的那 部分群众的生活安排好,才能避免由此而引发的人民群众内部矛盾,减少社会的不稳定 因素。
3、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应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关心群众疾苦,走“群众路线”。
随着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日益多样化,民情显得日益复杂 。俗话说“到什么山上唱什么歌”。做群众的工作,首先要及时了解当时群众的情绪, 这样工作起来才有“谱”,干部办事情才会“合民心,顺民意”。各地党和政府应把搞 好本地区的安定团结、化解各种矛盾作为自己工作的重点,做到人民群众的矛盾出现在 哪里,思想政治工作就做到哪里。这样,就能避免许多人民内部矛盾的尖锐化、对抗化 。同时,各地党和政府要多建设“民心工程”,为人民办实事,解难题,及时解决人民 的内部矛盾。干部不应醉心于为自己搞“数字工程”、“政绩工程”,而应带领群众扎 扎实实地工作。哪里有群众的困难,干部就出现在哪里。如象山东省广饶县政府那样建 立联系点制度,县级领导干部每人固定联系一个乡镇,包一个后进村,帮扶一个困难企 业,主要领导包最落后的村,为群众办实事、解难题。[1]
4、正确处理和加强对人民内部矛盾的调控,重点在于提高干部素质,加强干部队伍建 设。
邓小平同志告诫我们:“中国出问题,还是出在共产党内部。”所以,防范群体性事 件的根本措施,就是加强领导干部的队伍建设。
首先,各地领导干部要加强学习,提高自己的决策水平。事实证明,近来发生的群体 性事件,不少是跟党委政府的领导干部决策的失误分不开的。比如,90年代末山东地区 发生的群体性事件,有相当部分与所谓“农村基金会”有关。[2]90年代初发起“农村 基金会”时,一些领导干部将其称为“农民自己的银行”,承诺集资付息20%,可随用 随兑。后来由于所集资金大多被投入乡镇企业,而这些企业因经营不善纷纷破产倒闭, 结果农民连本金都无法兑回,从而引发多起群体性事件。
其次,各级领导班干部要切实为农民减负。有不少党委和政府的领导干部,也不是不 想为群众减轻负担。问题是政府机构庞大,公职人员太多,想减也减不下来。目前,全 国县以上党政机关超编60多万人,乡镇一级超编200多万人,可见精减县乡级政府机构 和干部,是减轻农民负担的首要环节。同时应增加财政对农村基础设施的投入力度,增 加农民的就业机会。而中央对农民负担不得超过当年纯收入百分之五的规定,则必须在 各地贯彻实施。
再次,加大惩处领导干部腐败的力度。人们普遍认为,官僚主义和腐败现象客观上使 党群关系、干群关系更加紧张,甚至成为诱发群体性事件的主要因素。社会上,那些非 法经营活动、违法经营活动之所以屡禁不止,主要是利用了政府中的腐败分子。他们通 过金钱贿赂有关干部,使其成为协作者和保护者。近几年来,政府官员的腐败案件有增 无减,这样就必然在群众中失去民心,损坏党和政府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成为党群冲 突、干部冲突的罪魁祸首。由此可见,腐败是领导干部肌体上的一个毒瘤,严惩腐败, 就会稳定民心,大快人心。
第四、把扩大就业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摆在“十五”计划更突出的位置上。我国已经 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入世以后,为中国经济融入世界经济创造了有利条件。但是从 近期看,我国不少产业,特别是农业、石化、冶金等产业将会受到较大冲击。因此预计 入世之初,我国因入世冲击而下岗的人数将可能大大增加。这是我国党和政府必须重视 的一个问题。各级政府部门在努力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发展高新技术的同时,特别要 注意发掘新的市场需求,扶持和发展有利于扩大就业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大力发展以社 区服务业为主的第三产业和鼓励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同时政府要继续出台各种优惠措施 ,鼓励下岗职工自谋职业。
加快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是我国党和政府“十五”期间的一个重要任务。俗话 说,民以食为天。因此,各地政府应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障资金的筹措渠道,保证并逐步 提高社会保障资金开支在财政支出中的比例。各级财政要抽出部分资金,特别要注意确 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的按时足额发放。总之,各级党和政府如能特别关注社会上最困 难的群众,很多矛盾性事件就能避免发生。
第五、把“法治”和“德治”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发挥“硬调控”和“软调控”两种 手段的作用。
现在,“依法治国”已成为我国一个重要的战略举措。要成为一个法治国家,要充分 发挥法治在人民内部矛盾调控中的作用,就必须一方面加大执法力度,一方面加快法制 建设。特别是要加强对人民内部矛盾进行有效调控方面的执法和立法。如针对我国的富 有阶层的崛起和居民收入差距的拉大,怎样更有效地通过税收等方面的法律,同时怎样 加强税收的事后调节力度,加强对高收入者的调节,以免造成“富者更富”,是个有待 解决的问题。同时,我们还需加强法制教育,大力宣传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 法律、法规,以引导群众通过正常的行政和法律程序解决矛盾纠纷。
同时,对于人民的内部矛盾,单靠法律的“硬调控”是不够的,须同时加强道德的“ 软调控”。在当前,尤其要注意贯彻江泽民同志“以德治国”的重要思想。一方面,要 把民主法制教育纳入道德教育的目标任务中,教育公民树立法律观念和法律意识,引导 人们充分认识法律就是最基本的行为规范;另一方面,我们要进一步研究、制定和完善 各种道德法规和规范。众所周知,道德规范属于软约束。因此,为了弥补道德作用的不 足之处,对于社会政治经济活动中的不道德行为,必须借助法律的强制手段,从而保证 道德规范的实施。事实上,在当今社会,东西方都出现了用法律来规范道德的趋势。[3 ]我们也可以结合公民目前的道德认知水准,把直接关系到人民内部矛盾调控和社会稳 定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伦理道德建设中的某些行为纳入法律规范的范畴,使人 们在道德实践领域也能尽可能做到有法可依、有规可循。对那些不便于用法律、法规约 束的道德行为,则要加强德治教育,从而规范良好的自我养成机制。综上所述,只有把 “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才能对人民内部矛盾进行更主动的社会调 控。
收稿日期:2002-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