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安全控制论*_法律论文

市场安全控制论*_法律论文

市场安全控制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控制论论文,市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市场运行规范化、有序化、安全化,人们在从事买卖或交易活动中的正当利益能得到基本保护,而可能遭受的利益损害或安全危害的风险将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有效的控制。本文所要研究的就是有关市场的安全及其控制问题。

一、市场安全问题的产生及其原因

市场安全即市场利益安全,它是指人们在从事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利益保障程度及其所遭受的利益损害的可能性。一般情况下,利益保障程度越高,所遭受的利益损害可能性越小,则意味着市场的安全度越高,安全系数越大;反之,则市场的安全度越低,安全系数越小。

市场的安全性在完全竞争市场状态下不成其为问题,但是这种完全竞争市场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是不存在的。而不完全竞争则是市场常态,在这种市场状态下,就可能产生市场的安全性问题,即人们在从事交易活动时,其正当利益得不到有效保证,并有遭受损害或危害的可能性。例如,在卖方市场条件下,经营者通过控制商品买卖从而支配消费者,或强行搭售商品,或任意提高价格等等,使消费者自由选择商品和公平交易的权利遭受损害,其利益安全没有得到保证。再如,在竞争中出现的市场垄断,造成某个大的利益集团或多个利益集团联合控制市场,限制众多中小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局面,这就损害了除垄断者以外的其他竞争者的利益,使其参与竞争的安全没有得到保障。而一些经营者为了一己私利,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物品,如有毒有害物资、淫秽书刊等;从事走私贩私活动、提供色情服务等。这些违法活动显然会给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带来危害,从而破坏社会经济秩序,败坏社会风气,影响精神文明建设。因此,市场安全问题实质上就是市场的不安全问题,它是一切以交换为目的社会经济活动与生俱来的问题。其根源在于:

1.经营者的自利本性。所谓经营者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而从事商品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或个人。营利是经营者的本质属性,一方面,他们通过经营活动以满足社会需要;另一方面,他们则通过经营活动以实现自身利润的最大化,从而获得自身利益的满足,确保自己的生存、扩张和发展。这是他们最基本、最主要的目的。所谓“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即是其真实写照。一般来说,经营者实现利益最大化途径主要有两条:一是合法经营,即通过增加投资扩大再生产、更新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等来实现;另一条是非法或违法经营,即通过从事各种不正当经营、不正当交易、不正当竞争等活动来获取暴利。古人云“利之所在,无所不往”。今人言:“只要有100%的利润,就会有人去冒险;如果有300%的利润,则有人敢把自己的脑袋挂在裤腰带上。”现实经济生活中大量违法经营现象表明,在经济利益的刺激下,经营者往往具有强烈的自利倾向和实现利润最大化的偏好。这种特性使其在一定的时候和条件下表现出非理性来,这也便是一些经营者为牟取私利敢于以身试法,甚至不惜损害他人利益的基本动机和内在根源,同时也是市场安全问题存在的经济哲学基础。

2.市场的天然缺陷。市场主要是通过市场机制发挥作用,它就象一只看不见的手,能自发地、有效地配置社会资源,使其得到合理的利用。但是,市场并不是万能的,它具有与生俱来的缺陷:一是市场机制主要在微观经济领域发挥作用,而对宏观经济领域作用有限,它不能确保市场供求总量均衡和产业结构合理;二是市场机制的作用可能导致过度竞争,造成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现象的大量出现,从而限制和破坏竞争秩序;三是市场机制的作用可能引导一些企业向高利润的产业或产品投资,因而会带来过度开发及生态环境的破坏等外部不经济问题等。市场的这些缺陷本身就是市场安全性的天然的威胁,只要市场机制发挥作用,市场的不安全问题就随时有可能存在或出现。

3.经营者的道德水准不高,法律意识淡薄。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参与者千千万万,形形色色,参与者的道德水准和法律意识也高低不一,千差万别。一般来说,道德水准高和法律意识强的经营者则能更好地遵守各种社会规范,能较为自觉地约束自己的行为,开展正当的经营活动;而相反的则可能比较容易破坏市场规则,从事损人利己的活动。由于经营者素质的高低差异,因而一部分经营者规避、破坏市场规范,危害市场安全的行为在所难免。这是市场安全问题存在的主观根源。

4.经济体制的漏洞和监督机制的不健全。任何经济体制都不是完美无缺的,都有隙可乘。尤其在我国现阶段,正处于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之初,旧体制还没有完全打破,新体制尚未建立起来。双重体制的摩擦必然存在许多漏洞,因而必然会带来一系列损害市场安全的问题,如行政性公司利用某些特权垄断市场,限制竞争,获取暴利;再如某些企业利用价格双轨制趁机进行投机违法交易,等等。所有这些,都为损害市场安全行为的产生创造了环境。同时市场监督机制不健全、不完善,执法部门众多、但各自为政,互相干扰,这也为损害市场安全行为的产生和泛滥提供了机会。

二、市场安全内容体系及检测标准

现阶段,由于我国正处于体制转轨时期,市场运行极不规则,因而危害市场安全的行为时有发生并呈现出蔓延的趋势。突出表现在:①制售假冒伪劣产品非常猖獗;②乱涨价、乱收费的“宰客”现象十分普遍;③制作、刊播虚假广告问题严重;④骗买骗卖成风;⑤用不正当手段窃取竞争者的商业秘密;⑥贬损、诽谤他人商业声誉和商品信誉,有意抬高自己;⑦假冒他人名称、名义推销自己的产品;⑧强买强卖,欺行霸市,等等。这些商业欺诈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大量出现,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动摇了他们对市场的信心,使他们在购买商品时心中蒙上一层阴影,造成了极大的不安全感。而经营者自身在参与买卖和竞争活动时,也同样受到非安全的威胁,并可能要承担更多的市场不安全的风险。因此,如何建立一个完全、有序的市场,如何重新唤起人们对市场的信心,则是一项十分紧迫而又艰巨的工作。就需要经营者、消费者及社会各部门共同协作和努力,才能形成一种和谐的经济利益关系。这样,市场才能运行有序,安全可靠,人们才能通过交易活动实现自己的利益,各得其所。

那么,在怎样的情况下市场才是安全的呢?有什么标准来表明其安全性呢?这里,我们根据不同的情况将市场安全分为三类,并列出具体的检测标准。

1.消费者权益安全。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消费活动中的利益保障程度。主要包括:①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的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是否得到了保障;②消费者享有的知悉其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的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是否得到保障;③消费者享有的自主选择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权利是否得到保障;④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是否得到了保障;⑤消费者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是否得到保障;⑥消费者享有的接受商品和消费知识教育的权利是否得到保障;⑦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是否得到保障;⑧消费者要求有宜于健康环境的权利是否得到保障,等等。

2.经营者竞争安全。指经营者在参与市场竞争过程中的利益保障程度。主要包括:①商品经营者是否能依法进入市场,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自主地开展市场经济活动;②各个经营者是否都站在同一起跑线上参与市场竞争,机会均等,地位平等;③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是否得到有效的遏制,市场竞争能够得到正常的开展;④竞争是否有利于资源的合理配置、市场的活跃和经济效益的提高。

3.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安全。指国家和整个社会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利益保障程度。主要包括:①市场是否运行有序,供求是否基本平衡,物价是否稳定;②各种市场违法行为是否得到有效控制,交易活动是否能正常开展;③交易是否活跃,市场是否繁荣,经济是否发展;④社会财富是否增加,国家财政收入是否增加;⑤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是否得到不断的满足;⑥生态环境是否得到保障,人们的生活秩序和社会的公共秩序是否比较安定。

需要说明的是,凡是在市场活动范围以外的行为所带来的利益损失,不包括在市场安全的范畴内。因为市场安全涉及的是日常市场经济活动中的权益问题。只有那些以合法经济活动出现,或直接介入经济过程而又损害市场运行的违法活动,才属于我们要考察的范围,而偷盗、抢劫等虽然给犯罪人带来物质利益,但这决不是什么经济活动,因而给受害者带来的利益损害不能纳入市场安全范围内。其次,谋求市场安全并不排斥市场活动中的正常风险。在市场经济中,市场是实现生产者和消费者经济联系的纽带,由于各经济主体主观认识水平或信息条件的限制,可能会因主观决策的错误而在市场活动中丧失机会,蒙受损失。生产经营者可能因产品不适销对路,导致亏损;消费者可能会买到并不适合于自己需要的商品等等。如果这些损失是在市场秩序正常的情况下,由当事人自愿选择或自主决策造成的,则属于市场经济活动中的正常风险,与由于市场秩序混乱和各种人为障碍所造成的利益不安全是不同的。

三、市场安全的系统控制

市场安全是市场秩序的重要内容,市场的安全性是市场运行的内在要求。要确保市场的安全、有序,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顺利的发展,必须加强对市场活动的控制,但这种控制单靠一个方面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发挥整个社会综合力量的优势进行系统控制,这样才能取得最佳效果。

市场安全的系统控制工程主要由以下因素构成:

1.法律规范系统。通过立法来规范经营者的市场行为,并对其进行约束,使之明白何事可做,何事不能做,违法要受到何种处罚等,以便能自觉从事正当经营活动,不做损害他人利益的事。消费者也可以通过法律明确自己的权利义务,提高自我保护的意识,以便使自己正当的利益得到更多的保护而不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更是需要通过立法来进行保护,使之不受任何人的非法侵害。现阶段除了已颁布的部分法律、法规之外,如《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合同法》、《商标法》、《广告法》、《计量法》、《标准法》、《商品检验法》、《海关法》等,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市场法律体系。一方面要抓紧制定已颁布法律的实施细则,使之配套并具有可操作性;另一方面要抓紧制定一些新的法律,尤其是有关危害人身安全、限制竞争和牟取暴利等行为的管理法规。主要有:《市场交易法》、《买卖法》、《市场管理法》、《消费品安全法》、《产品责任法》、《价格法》、《反垄断法》、《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化妆品法》、《儿童玩具安全法》、《包装与标签法》、《反暴利法》、《消费者信贷法》以及其它一些专门市场管理的法规。另外,还要加强刑法中有关保护消费者、严惩违法犯罪行为的条款。通过建立严格的法律规范体系,使市场在法制化的轨道上有序运行。

2.经营者自律系统。主要包括经营者个体(企业、个体工商户)和行业内部的自律管理和自我控制。经营者个体在市场活动中,不仅要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还必须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作为社会的一分子,不能唯利是图,甚至见利忘义。要讲究商业道德,诚实经商,公平交易,老少无欺,自觉遵守法律规范,通过销售高质量的商品,提供良好的服务,开展正当的经营活动,来赢得市场优势,获得自身利益实现,同时也满足了社会的需求。同时,各行业组织内部也要对经营者个体的行为进行规范、约束和监督,控制其违法行为的发生;对违反市场规划的经营者要采取措施,施加压力,迫使其改邪归正,或将其挤出市场,使其无立足之地。由此建立全行业的良好声誉,确保行业市场的安全和稳定。

3.政府执法系统。主要指国家通过政府行政和司法执法对市场活动进行的系统控制。行政执行系统主要由工商、技术监督、物价、商检、海关、卫生、药品、税务等行政执法机关组成,其主要任务就是保护合法经营,取缔非法经营,制止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监督商品质量和市场价格,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司法执法系统主要由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等国家司法机关组成,其主要任务就是对市场活动中出现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执法管理,严惩、打击严重危害广大消费者利益、破坏竞争秩序、危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犯罪活动,确保社会经济安全和人民生活的安定。

4.社会监督系统。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新闻舆论的监督,即通过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大众传媒对经营者的商品和经营行为进行报道,尤其是对违反法律规定而从事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哄抬物价、骗买骗卖、欺行霸市以及各种损害消费者和破坏市场秩序的不法经营行为进行大胆揭露,使其在大众广庭之中丢丑现眼,成为过街老鼠,从而失去市场;另一方面是消费者通过消费者组织进行的监督,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消费者有权成立自己的组织,有权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消费者在自己的正当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消费者协会代表消费者的利益,有权进行调查、调解消费者与经营者的纠纷,直至代表消费者向法院提起诉讼,从而给经营者施加压力,使其自觉遵守法律规范,讲究商业道德,真正把消费者当作自己的上帝,通过竭诚为消费者提供高质量的商品和满意的服务,来实现自己的市场目标,获得最大利益。

上述控制系统是一个完善的体系,缺一不可,应该发挥其综合优势和整体作用。其中法律规范是基础,有了法,才能规范人们的行为,人们也才有了行为的准则和执法的依据。经营者自律是根本,经营者是市场活动主体和当事人,也是被管理的主要对象,只有经营者提高了素质,自觉进行自我约束和控制,才能减少和消除市场不安全行为的发生,因此要加强对经营者的法制教育和社会主义商业道德教育。政府执法是核心,由于市场机制具有天然的缺陷以及经营者获取利润最大化的自利本性,因而不可避免会产生些危害市场秩序和安全的现象,这就需要加强政府的干预。目前,特别要加强行政执法力度,要改革现行领导体制,建立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主体的国家市场管理委员会,实行“条条”领导体制,直属总理领导,使其能独立执法而不受其他干扰,并要赋予相应的行政执法和准司法权限,成为名符其实的国家经济警察机关。同时,也要加强司法执法力度,尤其是要强化刑法对消费者权益和市场竞争秩序的保护力度。社会监督是环境,既要发挥新闻媒介的舆论压力作用,也要提高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通过营造一个使违法经营活动无处立足、无处安身的环境,从而确保市场的有序运行。

注释:

*本文为国家社会科学基本资助项目成果。

标签:;  ;  ;  

市场安全控制论*_法律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