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有经济中劳动力商品化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条件下论文,劳动力论文,市场经济论文,经济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公有经济中劳动力成为商品的条件
(一)经典作家们认为公有经济中劳动力不能成为商品
马克思、恩格斯认为社会主义是在生产社会化程度很高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社会主义制度一旦建立起来,就是单一的全民所有制,劳动者成为全社会所有生产资料的主人,整个社会不存在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劳动力当然也不是商品。
列宁在战时共产主义时期认为社会主义没有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劳动者对社会进行义务劳动,劳动者所需最低生活资料实行配给制,劳动力也不是商品;实行新经济政策时期,列宁虽然认为社会主义必须保留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而且要求所有的共产党员都要向资本家学习,学会做生意,尤其要学会做批发生意,劳动力仍然不是商品。
斯大林在他的最后一本著作《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中,明确指出,劳动者成了生产资料的主人,不能把自己的劳动力卖给作为生产资料主人的自己。劳动力不是商品,并且认为劳动力成为商品是资本主义特有的经济现象和经济范畴,不能把资本主义的经济范畴搬到社会主义来。从此劳动力商品化问题,成为社会主义经济理论中的禁区。
(二)公有制经济中劳动力成为商品的条件
1、 公有制经济中劳动力具有商品特性的根本原因是实行市场经济体制。
只要存在真正的商品经济而不是人为限定在一定范围才能存在的商品经济,作为三大社会资源(包括已经被生产出来的劳动产品、潜在的自然资源、劳动力)之一的劳动力,就会象其他物质资源那样,成为商品,劳动力是否成为商品并没有政治意义上的好坏之分,而仅仅是社会资源配置的一种方式。社会资源的配置方式,大体有三种:一种是自然经济的配置方式,它的前提是劳动者直接掌握小额生产资料,以自给自足的小生产为主要特征,在那里也有商品交换,但数量不多,范围不大,其交换也是以满足自己的生产和生活需要为主要目的,劳动者之间交换劳动,以出卖自己的劳动产品为主要形式。另一种是计划经济的配置方式,整个社会资源由社会资源调配中心(例如计划委员会)按照社会需要统一调配,它以资源十分丰富、计划十分准确、地区之间、部门之间的发展十分均衡、劳动者的劳动热情十分高涨、劳动者的劳动技能全面发展为前提,劳动者之间交换劳动,是都各尽其能地完成社会资源调配中心安排的任务,在这里不存在不愿为、不能为、完不成的问题,反过来,社会资源调配中心对每一个劳动者的劳动态度、劳动技能、身体强弱都应该清楚,不然计划就会出现空洞。在计划经济的资源配置方式中,各种产品、潜在资源和劳动力是进行实物调拨,还是通过计价的形式,一般不属本文需要讨论的问题。第三种是市场经济的配置方式,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就是商品是覆盖全社会的,三大社会资源都进入商品的范畴,价值规律对于三大社会资源的配置起基础性的调节作用。如果不是商品,价值规律又如何能对劳动力资源的配置起调节性作用呢?
既然劳动力成为商品是商品经济的必然要求,那么,政治经济学中劳动力成为商品的条件就应该由“有人身自由,但一无所有”,修改为“有人身自由,但没有直接掌握生产资料”。
2、 在公有制条件下劳动力具有商品属性的直接原因是劳动力个人所有制。
劳动力包括劳动者的体力和智力,是附着在劳动者的身躯上的,只要劳动者存在,劳动力就有可能存在,一旦劳动者不存在,附着在其身躯上的直接的劳动能力就不可能存在了。当然,经过经验的总结、知识的传播,提高了他人的劳动能力是存在的,并且会越来越被人们所重视。不同的劳动者具有不同的劳动能力,或者是体力比大家强,或者是智商比别人高,这是一种“天赋的特权”〔1〕,不同的劳动能力, 对于不同的劳动者来说,既然是一种天赋的特权,就只能为己所有,不能为公所有,但可为公所用。
在奴隶社会,奴隶归奴隶主所有,附着在奴隶身躯上的劳动能力,连同他的身躯一起,都归奴隶主所有,奴隶没有权力把附着在自己身上的劳动力,以商品形式独立地转移给他人使用,奴隶主之所以要拥有奴隶,就是看中附着在奴隶身上的劳动力,一旦奴隶失去了劳动能力,就像役牛失去拉梨能力一样,失去了存活的意义。
社会主义条件下,劳动力自己有人身自由,又有归个人所有的劳动力,劳动者就可以根据生产要素的分配状况,决定是否出卖(或出让)其劳动力的使用权,而且根据其提供的劳动数量与质量,取得与之相等价的劳动报酬。马克思说:“在这里原则和实践已不再相矛盾。 ”〔2〕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劳动者在以下三种情况下,需要出卖自己的劳动力。
第一,没有直接占有生产资料。在国家所有制的企业里,劳动者在法律上是生产资料的主人,但他是无权将公有生产资料随意作为实现自己劳动能力的物质条件的。作为公共占有者的集合体中的一员,要实现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的结合,在计划经济体制下,采取“招工”的方式实现,在市场经济体制下,采取“求职”的方式实现,求职过程就是劳动者出卖自己的劳动力的过程。
第二,占有生产资料数量少、不足以发挥自己的劳动能力。如我们10亿农民,只有14亿亩耕地,虽为集体所有,但大量劳动力成为潜在的过剩人口,要把过剩的劳动力变为现实的劳动力,就必然有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他们以“打工仔”、“打工妹”的形式,到处寻找能够购买自己劳动力的顾主,以实现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的结合,把潜在的劳动力变为现实的劳动力。
第三,占有的生产资料与自己的劳动技能、劳动兴趣不相符。如农家子弟,读大学学的是冶金或汽车制造,要当个小业主,自己没有资金,又无相应的管理能力,回家种田与自己所学专业不一,不能发挥一技之长,要实现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的结合,最好办法是把自己的劳动力作为商品卖出去,到冶炼厂、汽车制造厂去当个技术员。
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劳动力成为商品,劳动者不就因此而失去了主人翁地位吗?不,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劳动者主人翁地位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国家的主人,依法享有公民权利;二是生产资料的主人,依法享有劳动权;三是自己劳动力的主人,在需要出让自己劳动力的使用权时,依法享有将自己劳动能力转让的权利,实现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的结合,完成劳动者由观念上的生产资料主人向实际上的生产资料主人的转化。社会主义制度下,劳动力成为商品不是对劳动者主人翁地位的否定,而是劳动者主人翁地位的实现。如果劳动者无权出卖自己的劳动力,只能说明他象奴隶一样,对于自己的劳动能力没有所有权。
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条件下,劳动者是生产资料的主人,劳动者的劳动力商品又卖给谁呢?卖给自己所在的经济组织。这不出现了斯大林在《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中批评的、把自己的东西卖给自己吗?应该看到,这是两个“自己”而不是一个自己。自己的劳动力的“自己”是自然人的自己,是集合体的一员的自己;而自己所在的经济组织,是许许多多“自己”的集合体,它是自己的国家、自己所在的企业。集合体中的一员,决不是集合体本身。集合体中的一员把自己的产品(如鱼、肉、菜等)卖给自己的集合体(如公共食堂)是常有的事,为什么自己的劳动力就不能卖给自己所在的经济组织呢?
二、公有经济中劳动力价值的度量及补偿
(一)构成劳动力价值的因素
在社会主义公有经济中,劳动力价值和其他商品的价值一样,由生产该种使用价值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劳动力的使用价值是劳动,在劳动中实现价值增殖。不同质量的劳动力,具有不同的使用价值,或者表现为可以连续工作的时间不同,或者表现为可以解决问题的难度不同。一个人体力和智力胜过别人,除了遗传因素外,主要是对其本人在体力或智力上的社会必要投入量比别人多,因而形成他的身体比别人强壮,或者受教育比别人多,或者智商比别人高。这和优质产品的形成,或者是选料特别精良,或者是加工特别细致,或者是技术特别高超是同一道理。高质量的劳动力具有较高的价值,是因为包含着较多的社会必要劳动投入。
构成劳动力价值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大体表现为以下三种成本:
第一,直接成本。劳动者为维持自己的生存和发展,把自己培养为体力型劳动者所必要的费用。包括未成年时的生活费用和中小学学习费用。
第二,机会成本。劳动者为培养自己成为技术型和智能型劳动者所必要的费用。包括在职业技术学校或大学学习期间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学习费用以及为学习而放弃本来可以取得的经济收入。
第三,服务成本。劳动者为培养和维持自己的劳动能力,由社会承担的费用。包括免费教育、公费医疗、住房补贴、物价补贴、退休养老、社会公共消费设施等费用。
(二)影响劳动力价值实现的诸因素
1、劳动力价值的投入渠道。
在我国现行分配体制下,劳动力价值的投入是多渠道、多形式的:一部分由国家和劳动者工作单位投入,如国家和单位提供的教育费用、公费医疗、住房补贴、物价补贴、退休养老以免费或低价提供的桥梁、道路、交通、广播、电视等社会公共消费设施;一部分由家庭或个人投入,如经过国家暗补之后的吃、穿、用、住、行、烧、文、教、卫等自费部分。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由劳动者家庭及个人支付的劳动力培养、教育与维持的必要费用,通过工资(包括资金福利、津贴等)形式给予回报。国家和单位的投入,则通过其他渠道对国家和单位回报。可见,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工资并不是全部劳动力价值的价格,而仅仅是由家庭及个人支付的那部分劳动力价值的价格。社会支付的劳动力价值部分,对不同的劳动力的培养和服务部分,其比例差不多。为方便表达,暂后以家庭和个人支付的劳动力价值部分,作为劳动力的价值的基础。
2、 由家庭及个人支付的那部分劳动力价值的实现也受多种因素制约。
第一,劳动者个人劳动能力对企业(单位)生产力的转化率。这取决于劳动者对企业(单位)的热爱程度、劳动者的劳动态度以及企业(单位)对劳动者个人劳动能力的需要程度,这二个“度”,对于劳动者个人劳动能力的转化率呈同向运动关系。有的人并非劳动态度比别人差,也非不热爱本企业(单位),就是学用不一致,不能发挥他的正常劳动能力,虽然具有其他人的学历和经历,但他的能力转化率较低,他在这个企业(单位)工作,他的工资就应该比别人少,这一能力转化率通过对工资的影响,从物质利益上促进劳动者向能较好地发挥他们作用的企业(单位)转移。
第二,同类劳动力的社会供求率。在全社会范围或一个企业(单位)都一样,同类劳动力供大于求时,他的工资低于其价值,相反,同类劳动力供不应求时,他的工资高于其价值。比如,机械化社会懂机械的劳动力值钱,电气化社会懂电气的劳动力值钱,信息社会懂电脑的劳动力值钱。通过同类劳动力供求率的变化影响劳动力价值的实现程度,一方面可以从物质利益上促使劳动力向同类劳动力供不应求的地区、行业和单位转移;另一方面可以促使劳动者通过继续教育培养更多的技能,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达到自动调节社会人才供求关系的目的。
第三,劳动者所在企业(单位)的劳动产品(劳务)的社会适应率。如果劳动者所在企业(单位)的劳动产品(劳务),能瞄准市场需要,不断更新换代,社会适应率高,他的商品(劳务)经常处于俏销状态,企业(单位)的产品(劳务)实现的市场价格比实际价值高,企业(单位)盈利多,该企业(单位)的劳动力的相对价值高,工资比其他企业(单位)同质量的劳动力要高,其他企业(单位)高质量的劳动力就会被吸引过来;相反,该企业(单位)产品(劳务)的社会适应率低,他的产品(劳务)经常处于滞销状态,其实现的市场价格比实际价值小,企业盈利少或亏损,员工工资低,能干的人才外流,企业(单位)产品(劳务)的社会适应率的高低,就象自动调节阀一样,引导劳动力由产品(劳务)的社会适应率低的地区、部门和企业(单位),向社会适应率高的地区、部门和企业(单位)转移。
生产该种劳动力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劳动力的价值,劳动力的价值决定劳动力价格,有利于劳动者增加智力投资,促进社会进步。劳动者个人劳动能力对于企业(单位)生产力的转化率、同类劳动力的社会供求率、劳动者所在企业(单位)产品(劳务)的社会适应率,对于劳动力价格工资影响的灵敏度,决定着劳动力价值在国民经济各部门、各地区、各企业(单位)之间的实现程度,也决定着劳动力在国民经济各部门、各地区、各企业(单位)之间的流动程度和流动幅度。
三、在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劳动力商品的特性
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的劳动力商品与资本主义制度下的劳动力商品有着相同和不同的地方。
它们的相同点是它们的使用都能生产出比自身价值更大的价值,劳动时间都分为必要劳动时间和剩余劳动时间。它们的不同点,在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
第一,劳动者不但是劳动力的所有者,同时是生产资料所有者的集合体的成员之一,劳动力的使用价值不完全是为别人提供,也包含了自己在内。
第二,劳动者剩余劳动时间创造的利润(包括税收)所有权,自己也有一份。
第三,劳动者按等量劳动相交换的原则,取得劳动报酬——按劳分配,这里通行的原则仍然是等价交换的原则。高质量的劳动力取得较多的报酬,反对平均主义,既是按劳分配的要求,又是等价交换的要求。劳动者作为劳动力的所有者,要求等价交换;劳动者作为公共生产资料的所有者,要求进行按劳分配。在这里价值规律和按劳分配规律的要求是一致的。
第四,劳动者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流动是生产资料公有制要求效益最大化的劳动力个人所有制要求收入最大化共同作用的结果。作为公有生产资料的管理者,希望以较少的支出换取数量更多、质量更高的劳动力使用权,不管哪里来的劳动力都一样,只要效益好就行;作为劳动力所有者的劳动者,希望以较少的劳作,取得更高的收入,不管在哪里工作都一样,只要报酬高就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双向选择,通过企业(单位)自主招收员工,劳动者自主择业,形成劳动力跨地区、部门、跨行业的流动,这是劳动力商品化的必然现象。
刚刚起步的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和劳动力流动,要依靠一系列的社会保障体系才能得到巩固和实现。社会保障体系大体包括行政保障、社会保障(主要是失业保障和养老保障)和法律保障。
四、民工潮在实现劳动力商品化中的作用
民工潮是指跨地区的民工大规模流动。他们中主要是农民,也有工人和专业技术人员。目前,我国加入民工潮的已有6000万之众,主要流向发达地区,且有进一步扩大之势。
(一)民工潮形成的原因
一百多年前,马克思、恩格斯在总结资本原始积累时期出现的“羊吃人”的现象时,已经预见到随着生产社会化、商品化程度的提高,必然对农业中的自然经济带来巨大的冲击,相应地产生农业人口大规模向非农业转移的历史现象。在我国,民工潮的形成,从根本上来说,是由于生产社会化,劳动力商品化的必然结果。其具体原因:
第一,过剩劳动力大量存在。特别是农村潜在过剩劳动力逐渐表面化。本世纪末以前每年有2000万新增劳动力,其中1400万在农村,每年自然淘汰农劳700万,净增700万,加上过去潜在过剩的农劳1.5亿, 本世纪末估计将达到2亿过剩农业劳动力;随着人口增加, 交通及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占用农田逐年增加,据统计,每年要减少农田400 多万亩,按照每个农劳3.5亩地计算,每年要从农业中游离出120万劳动力,加入到过剩农业队伍中来;农业机械化水平和规模经营程度的提高,每年也要从农业中挤出一部分劳动力。农村大量过剩劳动力的存在,是农业人口大规模向非农产业转移的原动力。
第二,收益差距在不断扩大。城乡收入差距在扩大,1985年城乡收益比为1.7∶1,1992年为2.3∶1,1994年为2.6∶1;1992 年平均差395元,最高与最低差为1700元。收益差距的扩大从物质利益上推动人们从农村走向城市,从中西部走向东南沿海。
第三,城乡经济结构变化。解放初全国工农业产值比为3∶7,劳动力比为1∶9,1978年工农业产值比为7∶3,劳动力比为2∶8,1994年工农业产值比为8.1∶1.9,劳动力比为2.8∶7.2。农业增加值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重下降,农业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是不可避免的。
第四,乡镇企业对劳动力的吸纳能力下降。乡镇企业在开始时主要是上规模,对劳力吸纳能力大,现在乡镇企业主要是上质量,对劳力吸纳能力明显下降。
第五,国有企业减员增效、部队裁军,使劳动力过剩问题变得更加突出。
(二)民工潮对于劳动力商品化的效应
1、民工潮对于劳动力商品化的正效应。
第一,它是发展经济所需要的劳动力蓄水池。不但为剩余劳动力找到出路,也为劳动力资源不足的地区、部门和行业、企业(单位)找到劳动力的来源,为劳动力商品化开辟了道路。
第二,它对传统的用工制度、分配制度和户口制度带来很大的冲击。用人单位降低了生产成本,扩大了用工自主权和分配自主权,对于原有职工掀掉铁交椅,打破铁饭碗,改变铁工资,建立全员合同制,对改革城乡分割的户口管理制度,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第三,对于农村传统体制带来巨大的冲击波。我国农村的传统体制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已经受到了三次重大的冲击。第一次是家庭联产承包冲击人民公社体制;第二次乡镇企业的发展冲击排斥非农产业的传统农业;第三次是以农业人口大规模向非农产业转移为主要特征的民工潮对城乡分割、地域封闭的冲击。这三次冲击,实质上是对我国自然经济的冲击,都有力地促进了自然经济的瓦解,推动生产社会化、商品化的发展进程,为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民工潮对劳动力商品化的形成和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在历史上,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曾经通过“羊吃人”的办法,把大批农业劳动力从土地上分离出来,现在我国是通过自发的民工潮,为城市、为经济发达地区输送大量的廉价劳动力,如果能够通过有组织的行为来完成农业人口向非农产业的转移,定将立下历史的丰碑。
2、民工潮对于劳动力商品化的负作用。
民工潮对于劳动力商品化的负作用,主要是由于民工潮流动的盲目性,由此导致了社会生活的无序性,它主要表现在:
第一,由于流动人口骤增,打乱了城市管理秩序,为城市交通、水电、邮政、通讯、环卫、住宿、粮食、副食供应带来了异常的压力。
第二,由于民工的盲目流动,“潮”水到来之时,泥沙俱下,惯盗、逃犯也混杂其中。据抽样调查,厦门犯罪案件的60%、大要案件的80%,苏州在押人犯的61%,上海偷自行车的80%,偷邮电、铁路器材和流泥井盖的90%都是外来人干的,社会秩序日益严峻。
第三,由于外来人员流动性大,计划生育、工商税收、义务教育等法规都难于落实,“超生游击队”到处可见,浙江省计外生育人员60%是外来人。
第四,由于外来民工家有责任田,这些耕地有的撂荒,有的变相撂荒,影响了农业生产正常进行。
第五,由于外来民工有的是农村基层组织负责人,在他们外出打工期间,有些农村基层组织处于瘫痪状态。
这些都是劳动力商品化过程中必然出现和必须解决的问题。
(三)民工潮的引导
民工跨地区像潮水般的流动,这是农村劳动力的过剩、农业相对收益下降、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结果,对此只能因势利导。
第一,发展农村小城镇,发展农村非农产业,加强农业资源的深度和广度开发,耕地向种田能手集中,实行规模经济,提高农业相对效益,使大部分农村过剩劳动力离土不离乡,这样,民工潮中出现的诸多计划生育问题、土地撂荒问题、子女教育问题、社会治安问题、交通秩序问题等都可以得到较好解决。只要本地有钱赚,农民也不是非到外地赚不可。
第二,做好跨地区流动的疏导工作,建立全国性统一、竞争、有序的劳动力市场。我国劳动力资源充裕,既是发展经济的优势,又为劳动力就业带来压力。对于人多地少、经济相对落后、劳动岗位较少的地区和部门,应有组织地把过剩劳动力有序地流向缺乏劳动力的地区和部门;对于劳动力不足、经济相对发达、劳动岗位较多的地区和部门,应建立健全地方性法规,接纳好从外地流入的劳动力。进而建立全国性法规,确保劳动力的顺利流通,促进经济发展,提高全国的整体效益。深圳市鉴于暂住人口已达240万,占该市总人口的70%以上, 为加强对暂住人口的管理,试行了介乎常住户口与暂住人口之间的“蓝印户口”制度。持有蓝印户口者,虽不完全等同常住户口居民,但在入托、入园、入学、就医、参加各种社会保险、申领营业执照、取酬、出国等方面享有与常住户口居民同等的权利。对于稳定深圳市的社会秩序,繁荣深圳经济,促进劳动力商品化,起到积极作用,对于建立全国统一、竞争、有序的劳动力市场不失为一个有益的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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