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学视野中的“三农”问题(笔谈)——如何突破城乡二元经济社会结构,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笔谈论文,经济社会论文,三农论文,社会学论文,城乡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发展中国家至今仍然普遍存在的二元经济社会结构,在中国依然存在并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在旧中国,农民是受压迫和剥削最深的阶层,食不果腹,衣不遮体。第二阶段在新中国成立后,农民政治上成为国家的主人,工农联盟是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基础。经过土地改革,推翻了两千多年来的封建制度,实现了“耕者有其田”,但在合作化(高级社)和人民公社期间,农民失去了土地所有权和生产资料,成为只能通过劳动分工得以生存的单纯劳动者。即在土地、机具、牲畜、劳力“四要素”中只剩下劳力。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为了实现国家的工业化,国家通过“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为斯大林“创造”,称之为“超额税”)的政策,由农民提供原始积累。第三阶段在改革开放以来,虽然由于“异军突起”的乡镇企业蓬勃发展,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二元结构,并取得相当大的进展,但形成二元结构的制度和政策因素没有根本改变,在某些方面呈加剧趋势。有的学者把第一阶段农民为民主革命牺牲称之为“流血”,第二阶段农民为社会主义建设贡献称之为“流汗”,第三阶段农民在二元结构下的地位低下,仍处于“以乡养城”的状态,称之为“流泪”。
在我国,这种多年铸成的二元结构十分坚固,致使党中央重视农业的号召以及近几年提出的“少取、多矛、放活”的方针挂在空档上,不能落实。要从根本上改变二元结构和农民的弱势地位,就必须全方位推行改革,实行“四同步”原则:城市与乡村同步,政治体制与经济体制同步,经济与社会同步,基层与上层同步;就必须还权于农民,使“重中之重”的要求落到实处。为此,应采取如下改革措施:
(一)改革乡镇体制。在全面推进村民自治的基础上,在乡镇范围实行自治。基层政权组织设在县。县政府在乡镇设精干的派出机构,执行政府职能,人员与经费均由县政府负责。乡镇自治实行“四大民主”(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管理乡镇社会事务。为此应先选择一些乡镇试点,在取得经验后推广,并制定相应的法律。为适应乡镇自治,县和县以上政府机构也必须改革,改变目前分工过细、部门过多、交叉过密、扯皮过繁、管理过宽、队伍过大、效率过低的“七过”现象,从根本上解决农民负担问题,改善党和政府与农民的关系。不改革乡镇机构,农民负担反弹和农民的不满情绪是难以避免的。
(二)改革税制。参照国际经验,取消一切不应由农民负担的各种税费。在取消农业特产税的基础上取消农牧业税,禁止摊派义务劳动工。农民与城市居民一样只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如城市试行遗产税时,农民同步),不再负担其他任何税费。解决这个问题虽然有个过程,但不可时间过长。国务院决定用五年时间取消农业税,受到农民的热烈欢迎。
(三)改革金融体制。允许农民建立以自我服务为主的合作性质的金融组织,办理农民的存贷业务。经过改革,把信用社恢复为农民的合作金融组织。在县以上建立农民的合作银行(或合作金库)。既然允许外国人在中国开办银行,就不应再限制农民依法兴办金融机构。
(四)建立农民协会。包括专业农民协会,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实行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为农民提供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社会化服务;社区农民协会,以行政村为单位,行使社区经济管理职能,管理社区企业,保护农民合法的经济权益。乡镇以上的农民协会是农民的社会组织,成为政府联系农民的桥梁,反映民意,依法保护农民的合法权利。这样做,有利于改善和加强党的领导,成为维护社会安定和巩固政权的有力支柱。乡镇企业应建立行业协会,加强行业管理,提高竞争力。
(五)推行社会保障制度。各级政府财政以农村为重点,与城市居民一样,全面推行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以及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和大城市郊区先行一步,然后向中西部扩展。大力加强农村公共卫生建设,解决农村缺医少药问题。最终取消“一国两策”的做法。
(六)确保九年制农村义务教育制度的实施。中央已经决定,新增教育事业费主要用于农村,应认真落实。各级政府的财政以农村为重点增加教育经费投入,废除教育附加以及向农民子弟的一切不合理收费,对贫困家庭给以补助,消灭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现象。政府采取措施加强校舍建设,改善教师的教学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待遇,吸引城市和师范院校的优秀毕业生到农村任教。
(七)增加对农业的投入。对国民收入结构做大的调整,真正体现农业的基础地位,按照WTO的绿箱政策,提高财政用于农业支出的比重和增长幅度,用以加强农业的基础设施建设,发展农业科技推广事业,改善农业的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提高农业抗灾能力和科技贡献率,减轻自然风险,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财政用于农业建设的比例不低于10%,力争达到15%。
(八)加强对关系国计民生的农产品的保护。根据WTO的黄箱政策,用于保护农业的支出可占农业总产值的8.5%,着重用于抵御市场风险,使农民利益不受侵害。当前对主产区种粮农民的粮食补贴由“暗补”改为“明补”,通过市场交易,直接补贴给农民的做法,应长期坚持下去。对关系国计民生和农民切身利益的其它农产品,也应采取同样的政策。
(九)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各地正在发展的由龙头企业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与农户形成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经营的共同体,即公司+合作组织+农户的模式,有利于根据国内外市场变化,实行产业结构的战略调整,提高农产晶加工率和经济效益以及市场竞争力,关键在于能否切实保护农民利益。企业除了为农户提供优质低价的社会化服务外,还应通过企业利润的二次分配,实行利润返还,增加农民收入。同时为农户承担市场风险,免除农民的后顾之忧。农民通过参加产业化经营,提高科技素质。
(十)完善土地制度。农民承包土地实行永包制,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抵押、继承。废除国家用于经营性的土地征购(国有)制度,允许农民承包土地的使用权进入一级市场。在具备条件的地方,坚持农民自愿原则,鼓励农民承包土地使用权的流动,形成土地的经营大户,提高规模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推进农业现代化。鼓励土地作为资产进入农业产业化经营链,实行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使农户成为企业的股东,增强企业与农户的凝聚力。农民宅基地应归农民所有,允许出租经营房地产业。
(十一)切实保护进城打工的农民工权益。废除一切限制农民进城务工经商的规定。对进城农民工的就业、医疗、子女上学、住房以及工资福利等不得歧视,形成尊重农民人格和尊严的社会风气,扭转把农民看成“二等公民”的现象。国务院对1982年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废除以及新颁布的《救助管理办法》是一个良好的开端。
(十二)改革户籍制度。实行城乡统一户口制度,废除农村人口与城市人口两种不同的户籍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农民进城务工经商,把大多数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到城市中,加速城市化进程,发展有适度规模的小城镇。对于进城转移户口的农民,是否交回在农村承包的土地使用权,尊重农民意愿,由农民自主决定,不得采取行政办法强行收回。在《宪法》中恢复居民有迁徙居住的自由。
(十三)提高农民的政治地位。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协中增加农民代表的名额,代表农民参政议政,行使真正当家作主的权利。禁止一切歧视农民的宣传和误导。加强对农民的法制教育,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应大力培养农村律师队伍,为农民提供保护合法权益的法律服务。
(十四)建立新的扶贫机制。目前我国温饱问题尚未解决的有3000万人(人均625元)。农村中低收入人群比重大,中央应通过改革,建立新的扶贫机制,提高扶贫资金效益,把政府扶贫与社会扶贫有机结合起来,着重改善贫困地区的生态环境与生产条件,调整产业结构,提高贫困人员素质和就业能力,降低低收入人群的比重。
胡锦涛总书记强调“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始终做人民的公仆”。他在2003年的农村工作会议上指出:“三农”是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温家宝总理在十届人大二次会议上强调“三农”是政府全部工作的重中之重。中国农民是最大的民,又是最弱的民。只要我们把9亿农民放在心上,并在指导思想上少说空话,多办实事,真正把农民问题解决了,就会形成坚不可摧的“钢铁长城”,使国家长治久安,也是振兴中华实现盛世的可靠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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