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古罗马与中国汉朝土地制度变迁的共性:以土地私有权的兴起为中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古罗马论文,私有权论文,土地论文,汉朝论文,共性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K234;K1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4403(2015)03-0175-08 清末至今,中国大规模移植借鉴西方国家的法律已持续了百余年之久。罗马法是西方现代私法的源头,中国很多自西方移植的法律都可以溯源至罗马法。土地制度在罗马法中占据着重要地位,其影响远远超出了私法范畴,不仅形塑了当代的很多私法制度,也对古罗马的经济政治走向产生了深远影响。考察罗马土地制度的发展轨迹,可知马克思所言的由公有制转变为私有制的历程①正是古罗马土地制度的变迁轨迹,这一转变对罗马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意义重大。而在中国汉朝也发生了类似变革,土地私有权广泛出现,土地制度实现了由国有制向私有制的转型。分处截然不同的时空之下,却发生了类似的发展运动轨迹,这不得不引人遐思。比较法的研究表明,不同的制度和话语其实完全可以承载相同的社会功能。[1]42-46两次相似的制度转型之间,是否也存在某种值得深入思考的相似之处,抑或是存在某种隐蔽的规律?笔者分析发现,两者最大的相似之处其实就在于,提升社会生产力的追求是引发土地私有权广泛出现的根本动力。回顾百年中国的历史进程,无论是革命、改革还是治理,土地制度都是其重要内容。当今,社会改革方兴未艾,国家发展理念亦处在变革关头,完善土地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无论是古罗马还是汉朝初年,土地公有制与当今中国颇有相似之处,而当时为提升社会生产力而引发的土地制度变革,理所当然地可以被作为完善当今中国土地制度的借鉴。 一、公有制的主导性:古罗马与汉朝中国的早期地权分布 在古罗马的王政时期,土地公有制十分盛行,甚至大部分国土都属于公有。公有土地的形式包括罗马全体公民所有制和氏族全体成员所有制两种,其公有土地一部分来自于建国之初的氏族土地,一部分来源于对外战争的掠夺。 古罗马起源于城邦,而城邦则又源于氏族联盟。在城邦建立之初,土地属于各氏族所有。在经过氏族联盟建立城邦之后,部分氏族土地归入城邦,这是罗马人民公有制土地的最初来源。而未被划入城邦的剩余氏族土地,则依然保留在氏族之内,维持氏族公有的状态。在古罗马王政时期,土地的氏族公有制依然盛行,即便是贵族,在其死亡之后土地也自然回归氏族,所以在古罗马早期土地的氏族公有制存续了很长时间。[2]62古罗马建国之后,开始大肆征战扩张,多次与拉丁人、埃特鲁斯人发生战争,并得以最终征服这些民族,成功地夺得其土地。这些通过征服所得的土地,被“视为罗马全民的地产(praedia populi romani)”[3]34。虽然这些征服所得的领土会有一部分因库利亚大会表决而划归私人所有,但大部分领土仍然是作为公共牧场和公益用地而存在。[4]虽然罗马王政时期曾经分配给公民土地,但其占土地总量的份额极小,在罗马占据主导地位的依然是公有制。[5]125在第2次布匿战争之后,罗马拥有的公有土地超过了400万犹格。[6]36 在中国西汉早期,公有制也一直是土地制度的主导形态。据林甘泉等学者的统计,西汉初期的公田在全国土地总面积中所占比例高达94%。[7]193考察秦朝至西汉早期的土地占有形态,可以发现公有制土地主要来源于以下几种路径:其一,继承前朝所得。战国时期,各诸侯国都掌握着大量公田,秦兼并六国之时,自然将其收入囊中,成为国家所有土地。《田律》载:“入顷刍稿。以其受田之数,无垦不垦,顷入刍三石。”[8]134汉朝取秦而代之,秦国的国有土地也因而收归汉朝政府。其二,山林川泽。春秋战国时期,山林川泽一直被视为公共资源,由国家所有。《左传·隐公五年》载:“山林川泽之实,器用之资,皂隶之事,官司之守。”[9]43-44秦汉时期,山林川泽之利仍归皇帝所有,皇帝有权将其划拨他人,有权将其开垦为田亩,有权将其设置为游乐射猎场所。其三,通过征战等形式拓展疆土所得土地。秦汉时期,国家疆域日益扩张,新晋土地在地方行政官员的经营下,很大部分成为良田,并租赁给缺少土地者使用。其四,罚没土地。在秦汉时期,国家对众多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措施包含了没收土地。汉高祖刘邦更是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将一些大家族集体迁徙到其他地区,进而获得了其原有土地。《汉书·高帝纪下》载:“(高祖九年十一月)徙齐、楚大族昭氏、屈氏、景氏、怀氏、田氏五姓关中,与利田宅。十二月,行如阳。”[10]58汉武帝时期,公卿提议没收商人所买田产:“贾人有市籍者,及其家属,皆无得名田,以便农。敢犯者,没入田僮。”[11]636《史记·平准书》载:“卜式相齐,而杨可告缗遍天下,中家以上大抵皆遇告……即治郡国络钱,得民财物以亿计,奴埠以千万数,田大县数百顷,小县百余顷,宅亦如之……乃分缗钱诸官,而水衡、少府、大农、太仆各置农官,往往即郡县比没入田田之。”[11]642-644其五,无主土地。在秦汉时期,因为战乱、疾病等原因导致私有土地拥有者户口灭绝的时候,其土地自然就应当归属国家所有。同时,对于那些无法识别所有权人的土地,也自然应当归属国家所有。 二、地权分布转型的相似经历:由事实占有到法律所有 古罗马与中国汉朝一样,土地公有制的主导格局并未持续太长时间,在步入共和国时期前后,公有制土地虽依然存在,但所占比例已经大大缩减,取而代之的是土地私有制的主导。在中国,西汉末年,公有制土地也不断缩减,土地私有制亦成为基本的占有形态。古罗马与汉代中国出现的土地私有化现象,是否存在一定的规律性?如果这一转型存在一定的规律,这一规律是什么?如果土地公有制向私有制的转换纯粹是基于偶然,而不存在共有规律,那古罗马与汉朝中国当时促成这一转型的偶然性又是什么?这一部分的研究主要在于尽可能客观地展现古罗马和中国秦汉时期土地的所有制转型,较为准确地描述这一历史进程,而探寻此过程发生的规律则放在第三部分进行论述。 (一)占有与私人土地所有权的诞生 大量土地是如何从公有转变为私有的?原本属于国家或集体公有的土地,在未发生急剧性制度变革的情况下,不可能突然性地全部转变为私人所有,而必然是经历了一个较长的转型阶段。考察古罗马与中国汉朝时期的制度演变历程,发现并没有这种剧烈的制度变革发生。因此,古罗马与中国汉朝的土地制度转型应当是一个渐变过程,即私人土地所有权是逐渐发展并蔓延开来的。考察土地私有权诞生的历程,可以更好地理解古罗马与汉朝土地制度转型这一现象。 根据罗马法的划分,土地属于“物”,被列于物法的调整范畴。古罗马帝国早期权威法学家盖尤斯(约130年-约180年)的研究表明,古罗马物(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包括先占、转让、时效取得、添附和加工5种形式。[12]64-74而土地所有权的取得,主要依靠先占、转让和时效取得。转让与时效取得针对的是所有权已经存在的物,先占则是针对所有权尚不存在的物。很显然,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不可能因时效取得,公有土地的转让份额也十分有限,因而个人通过先占必定是获得土地所有权的主要方式(下文正好证明了这一推测)。就古罗马的占有形式来看,除了被市民法承认的市民法上的占有,即获得所有权的占有外,还存在自然占有与令状占有两种占有形态。自然占有是不具有主观占有愿望的纯粹客观的占有外,令状占有则是具有明确占有意愿的占有。为维护社会秩序,令状占有得到了裁判官法的承认和保护。[13]在罗马共和国末期,土地的令状占有形式一直大量存在。这里存在一种重大矛盾:土地最开始既然主要属于公有,但是为什么却能容忍私人的先占? 众所周知,古代社会的土地是最为重要的生产资料,有效地利用这些公有土地必然为国家带来巨大收益,从而实现富民强国的目的。而古罗马早期(共和国中期以前)和中国汉朝时期存在大量公有土地,如何利用这些公有土地是两国当政者所必然面对的难题。土地的利用需要以占有作为前提,无占有则不可能实现土地上的产出。考察古罗马和中国,正是这一发挥土地使用价值的举动,使得公有土地逐渐被私人占用。公有土地的长期私人占用,且由于规范公有土地占有的立法太过滞后,逐渐使得土地私有制在社会心理层面获得广泛认同,公有制被长期非法占有,并最终转变为合法的土地所有权。有所不同的是,古罗马的土地私有制最终落实到私法层面,成为正式制度认可的所有权形式;而西汉后期中国的土地私有制,却未能如此幸运,而只能获得习惯法的认可。关于两国私有土地所有权制度上的差异,笔者将在另一篇文章中加以详述。 (二)公有地权的沦丧与私有地权的勃兴 在罗马王政时期(公元前8世纪-公元前6世纪),公有制土地虽然是最主要的土地占有形式,但也存在少量私有土地。罗马王政时期的第一位王罗慕洛(Romolo)就曾分给每个罗马市民2尤杰里(bina iugera)②土地,其后也曾多次出现将战争征服土地授予家庭耕种的举动[14]28-29。这部分土地可以被持有人的后裔继承,这是私人所有的第一批土地。然而,整个王政时期至共和国中期(大约为公元前4世纪前后),罗马的土地所有制依然是公有制占据主导地位。 曾经十分流行的氏族集体土地,在王政时期主要由氏族长老控制,平民被排除在氏族集体土地利用的决策之外。大量氏族土地一部分被贵族垄断,另一部分则由被委托管理贵族土地的门客等人所占据,与此同时氏族组织还将部分土地划拨组织成员使用。而且,这些土地占有形式一般都能得到“占有令状”等权利救济措施的保护,从而形成了一套事实性的土地占有体系。与此同时,对于本应由罗马市民公有的土地,也日渐被贵族利用其政治主导地位而挪为己用。公元前201年前后,古罗马战胜迦太基,夺得琉卡尼亚和阿浦利亚等地的大量土地,并将200万尤格的公有地租给畜收者使用。在此时段,还出租了康帕尼亚的20万尤格公地。这些出租的公有土地最开始是按照租约收取租金,然而国家工作人员怠惰和承租人偷逃租金,这些租赁契约日渐丧失了约束力。除了这种通过合法手段租赁的公有土地之外,贵族阶层则大量非法侵占公有土地。古罗马著名历史学家阿庇安《内战史》首卷开篇就记载了这种情况:“富有者占领大部分未分配的土地,时间过久之后,他们的胆子大了,相信他们的土地永远不会被剥夺了。他们吞并邻近的地段和他们贫穷邻居的份地,一部分是在被说服之下购买的,一部分是以暴力霸占的。”[15]6 虽然卡西乌斯等代表平民利益的政治家力图夺回被贵族侵占的公有土地,以对公有土地进行重新分配,但历次斗争的结果都收获甚微。斗争所取得的成果是,那些不是以明显违法形式占有的公有土地逐渐获得了正当性,而平民则得到了迫切需要的新增土地。[16]162-188正是在此过程中,大量土地被私人事实占有得到了法律的确认,公元前456年通过的《伊其利法》将阿文蒂诺山土地分配给平民建房。公元前396年又将大片征服土地分配为罗马市民,公元前367年《李其尼法》直接承认了个人占有较大数量共有土地的合法性,即每个罗马公民可占有500尤格以下的土地。[17]99-102然而,即便是高达500尤格的公地占有限额也很快被突破。[18]1477当然,未能正式颁布的《卡西乌斯土地法》也在罗马土地所有制转型过程中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当代罗马历史研究者们一般认为,罗马的土地私有制始于赛尔维乌斯(约公元前6世纪,罗马第六王)的改革。[19]至公元前453年的《十二表法》颁行,土地私有制被明确纳入国家正式立法,该法规定:“以遗嘱处分自己的财产,或为其所指定监护人,具有法律上的效力。无遗嘱死者,又无当然继承人的,其遗产由最近的宗亲享有。如无宗亲,由族亲享有财产。”[20]而且,《十二表法》还创设了时效取得制度。当然,罗马最初向公民分配土地的时候,对其转让进行了限制,公元前2世纪格拉古颁布的土地法中就明确规定禁止转让国家所分配土地。然而,执行禁止土地流转规则的配套制度极不完善,以至于该禁令最终沦为具文。法律甚至承认了公民个人占有公有土地的合法性,公元前115年的一块铭文所记载的元老院裁决证实了这一点。[21]195也就是说,在罗马王政时期及共和国前期的部分私有土地的权能得到了进一步扩张,形成了类似于当今大陆法系通行的不动产物权。 而在中国两汉时期,也经历了类似古罗马历史中的土地所有制转型,大量公有土地被私人占有。在汉朝建立之初,除了少量私人土地之外,国家大部分土地都属于公有,甚至在西汉末年,土地公有的理念也依然盛行不辍,王莽旨在收回国有土地并重新分配的政治愿景即是其鲜明表现。《汉书·地理志下》在描述西汉领土时指出:“地东西九千三百二里,南北万三千三百六十八里,提封田一万万四千五百一十三万四千四百五顷。其一万万二百五十二万八千八百八十九顷,邑居道路,山川林泽,群不可垦,其三千二百二十九万九百四十七顷,可垦不可垦,定垦田八百二十七万五百三十六顷。”[10]1465由此可见,西汉的土地主要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种是不适宜开垦耕种的土地,第二种是可以开垦耕种而未开垦的土地,第三种是已经开垦耕种的土地。不适宜开垦的土地和适宜开垦但尚未开垦的土地,如山川林泽、道路及其他荒地等,都属于国家(皇帝)所有;已经开垦的土地当中,除了登记为私人所有且主人健在的土地外,其他土地都属于国家所有。 正如前文所提到的,土地是古代社会极为重要的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最好地发挥其使用价值至关重要。汉朝政府同样也面临着如何利用国有土地的问题。西汉时期,少府、大司农是管理国有土地的两大机构(当然,其职责不仅在此),两大机构相互协作,共同经营国有土地。《盐铁论·复古第六》载:“古者,名山大泽不以封,为下之专利也。山海之利,广泽之畜,天地之藏也,皆宜属少府;陛下不私,以属大司农,以佐助百姓。”[22]26-27台湾地区“中央研究院”院士许倬云教授的考证结果也表明,少府、大司农作为汉朝国有土地管理机构确有其事。[23]27既然如此,这些原本由国家所有和管理的土地是怎样转变为私有制的? 其途径主要有三种,其一是授田,其二是赐田,其三是贵族豪强的非法侵占。 授田是两汉时期国有土地转变为私人所有的第一种方式,其形式表现为政府将国有土地授予私人使用,其对象主要是失地农民。所授之田从法理上说仍然属于国有,法律也规定了政府所授予的土地不允许买卖,汉简《户律》载:“田宅当入县官而诈代其户者,令赎城旦,没入田宅。欲益买宅,不比其宅者,勿许。为吏及宦皇帝,得买舍室。受田宅,予人若卖宅,不得更受……”[24]53由于天灾、土地兼并等原因,很多农民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土地。大量失地农民必然会带来财政收入减少、兵源匮乏等一系列社会问题,甚至可能威胁政权的稳定,而且根据占据统治地位的儒家政治伦理来看,接济无法生存的失地农民也是政府的责任,因此如何使失地农民重新获得土地就成为了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官府授田就是为了使失地农民重新获得土地,公元前140年,汉武帝开始了第一次授田。此后的西汉时期,政府又分别在公元前78年、公元前69年、公元前67年、公元前48年、公元前47年、公元前43年、公元前6年、公园2年等多次授田给贫民。[23]164-168需要注意的是,西汉时期的授田是将国有土地以较为优厚的条件租赁给贫民,而非授予其所有权。西汉灭亡东汉继起,授田亦多次进行,特别是公元66年决定分授郡县和诸侯国公地的法令及公元76年决定分授皇室林苑的法令,将国有土地大规模授予私人所有。直至公元109年,国有土地基本授罄。 赐田是两汉时期土地私有化的第二种途径。赐田是皇帝通过特别命令封赏给私人的土地,其对象主要是皇亲国戚或功臣等,其对象十分有限。刘邦夺取政权之后,推行“以有功劳行田宅”的政策,对于那些军功显赫的人赐予大量田宅,《汉书·高帝纪》载:“故大夫以上赐爵一级,其七大夫以上,皆令食邑……七大夫、公乘以上,皆高爵也。诸侯子及从军归者,甚多高爵,吾数诏吏先与田宅及所当求于吏者,亟与……其令诸吏善遇高爵,称吾意。”[10]47-48《汉书·外戚传第六十七上》记载,汉武帝曾赏赐给其同母异父的姐姐“钱千万、奴婢三百人、公田百顷、甲第”[10]3379,《史记·滑稽列传》也记有汉武帝赐予东方朔田地的记录:“某所有公田鱼池蒲苇数倾,陛下以赐臣,臣乃言。”[11]2460 除了授田和赐田两种合法的公地私占之外,私人非法占有国有土地的现象也日益猖獗,加速了汉朝土地私有化的转型。汉初虽然对国有土地的保护进行立法,但是这些法令日渐废弛,难以限制权贵对国有土地的圈占。至东汉年间,私人侵占国有土地的行为已经较为普遍,且当时的社会思潮已经默认了该种行为的合法性。《后汉书》载,东汉时期,窦宪为了陷害郅寿,就以“以买公田”等罪名将其判罪。而时任御史何蔽却为郅寿求情,指出郅寿“买公田”的行为只是“人情细过”而应宽宥:“臣伏见尚书仆射郅寿坐于台上……言议过差,及上书请买公田,遂系狱考劾大不敬……请买公田,人情细过,可裁隐忍。”[25]815比较古罗马与中国汉代的土地私有化转型历程,可以发现国家授予土地和私人非法侵占是土地私有制产生的最主要原因。 三、地权结构转型的共同起因:追求社会生产最大化 通过私人占有和国家授予,古罗马和汉代中国的大量国有土地都逐渐转化为私有土地,土地私有权得以广泛兴起,私有制从此成为占据两国主导地位的土地占有形态。然而,土地私有权兴起的原因何在?下文首先从学者们关于土地私有权起源的社会理论中寻找答案,然后再从两国实际发生的这一地权结构转型现象来检验这一结论。 (一)社会理论中的土地私有权起源:给定环境下的最优选择 土地是人类最为重要的一类财产,世界早期的财产权③大多聚焦于土地。因此,理解私有财产权的起源历程,也就大致能够知晓土地私有制转型发生的原因。有关私有财产权起源的理论,从古至今的谈论极为繁杂,相当多的论述其实既有重复,也有交叉。④但是近代以前的私有财产权理论,重点在于探究私有财产权是否合理的问题,而很少集中到实际社会生活中的私有财产权起源问题。且近现代的研究大多已经吸收前人的研究成果,因此考察近现代代表性的私有财产权的研究成果,可对财产权起源的理论有一个较为全面的了解。近现代学者关于私有财产权起源的论述,大致有两种分析路径。一种思路是以应然视角,从私有财产权的社会功能上进行思考,其代表性人物包括启蒙思想家洛克与制度经济学派的学者。另一种思路则是从实然视角,以实际发生或可能发生的社会演进为路径进行思考,其代表人物是马克思和当代日本著名法学家加藤雅信。 从社会功能角度思考私有财产权的学者持有的主要观点是,私有财产权的出现是使自然资源为人类所用的必然路径,或者是人类为适应社会发展需求而必然做出的理性选择。西方学者研究私有财产权问题,几乎总是会提到洛克。在洛克看来,私有财产诞生于个人劳动,故按其推论,私人土地所有权的方式自然应当也是劳动——改变其所处自然状态的劳动。在《政府论》第五章中,洛克指出,上帝把世界上的所有一切都赐给世人共有[26]17,但是只有通过划归私有之后这些资源才能发挥其效用。紧接着,洛克又指出了将共有物划归为私有的方式:如果个人将自己的劳动添加在一个自然物之上,使其摆脱自然状态,那么该劳动者就拥有了相应的财产权,“劳动使它们同公共的东西有所区别,劳动在万物之母的自然所已完成的作业上面加上一些东西,这样它们就成为他的私有的权利了”[26]18。从洛克的理论进行推论,可以发现土地私有权的出现就是为了更好地利用资源以造福人类社会。制度经济学派产权问题的权威阿尔钦和德姆塞茨撰文指出,财产权是一种由社会强制力保障执行的选择资源具体用途的权利。[27]16科斯也指出,清晰地界定产权,一般就能降低社会成本,形成最优的公共选择。[28]资源的所有权经过界定之后,社会不同主体之间就可以通过交易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同样,土地的所有权得以确立之后,社会就得以将这些土地用于更有效率的生产。在社会生产较为匮乏的古代社会,私有土地所有权的出现刚好满足了提升社会生产的需要。亦即,土地私有制是社会功能进化完善的产物,其产生来源于人类理性抑或无意的利于自身发展的选择。 从社会演进的角度来思考私有财产权的代表人物主要是马克思。马克思将所有权理解为一种法律承认的经济关系,是一种对事实的确认。“只是由于社会赋予实际占有以法律的规定,实际占有才具有合法占有的性质,才具有私有财产的性质。”⑤“私法本质上只是确认单个人之间的现存的、在一定情况下是正常的经济关系……经济事实要以法律的形式来获得确认。”⑥按照马克思的解释,土地私有权其实来源于阶级斗争所造成的事实上的土地占有格局,而这一格局最终得到法律的确认并最终成为法律上的私人土地所有权。日本学者加藤雅信重点从私有财产权对经济发展(特别是社会生产效率)的作用角度出发,指出各个社会产生所有权概念的基础都是为了追求生产量最大化,定居农业社会需要承认土地所有权以实现农业生产最大化,火耕农业社会的土地所有权概念正处于萌芽状态,游牧社会和采集社会的土地所有权没有存在价值。[2970虽然马克思与加藤雅信的结论截然相反,前者强烈地对其生产增值本能进行了抨击,而后者强调了私有财产的重要价值,但是两者都认为这一过程是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阶段。 (二)提升社会生产力是两国土地私有权广泛出现的起因 考察古罗马与中国汉朝时期发生的土地所有制转型过程,可以发现以应然视角为导向的功能进路与以实然视角为导向的社会演进进路都能够解释部分现象。然而却都存在一定偏颇,因为财产权本身属于公共决策下的产物30]2,并非总是符合理论预设,所以纯粹以应然视角从功能角度来解释土地私有权显然具有较多缺陷。同样,如果过于急切地穿透法律而只关注法律的强制力而忽略其整体上所具有的合理性价值,则更是误解了土地私有权制度对于人类社会演进的正面效用——而这一点已经得到了普遍认同。[31]73-88因此,探讨古罗马与中国汉朝土地私有权广泛出现的合理方法,应当是既要从应然视角考虑土地私有权所具有的社会功用,也应当从实然视角关注土地私有权在社会演进中所扮演的角色。 从功能视角来看,土地私有权显然能够鼓励生产,[32]2-10为人类提供更多产品,这对于普遍面临生产不足的古代社会而言,是极为重要的一项制度创新。工业革命之前,世界各地普遍面临着生产不足的问题,直到当今,世界上仍然存在部分国家和地区面临着较为严重的生产不足问题。生产不足的最严重后果就是饥荒肆掠,社会缺少赖以生存的基本生活资料。提升土地的利用效率,对于缓解生产不足的危机具有重要作用。而且,即便在社会生产较为发达的社会,提升经济效率以增加生产也依然是各个政治组织的重要目标。如何提高社会生产力?现代经济学一般认为,宏观经济增长受制于资本、自然资源、人力资源和技术创新四大要素。[33]859而制度则是组织四大要素进行生产的无形力量,好的制度激励资本投入生产、吸引劳动力进入和技术创新,特别是较为合理的产权结构,尤其是所有权制度能够在多个方面促进社会生产的提升。在古罗马与汉朝中国私有化转轨时期,事实上也都出现了资本大量进入土地投资、农业技术创新等现象。在公元前1世纪至公元1世纪间,古罗马的农业生产和管理技术得到了大幅提升并实现了广泛推广,使得古罗马经济水平得到较大提升。[16]32-33,36-38在西汉时期,国家鼓励生育以增加劳动人口,提倡开垦荒地,一方面实际上增加了社会劳动人口和种植面积[34]182-188,另一方面促使社会资本流入农业生产领域,并同时助推了农业技术的推广[16]101-103,105-125。 从历史发展的实际情形来看,古罗马与中国汉朝时期发生的土地私有权扩张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在两国特定历史阶段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其出现是大势所趋。古罗马与汉朝中国的土地私有权的大范围出现主要是为了增强国力,期间都发生过大量公有土地被非法占有并最终为法律所确认的现象。在古罗马共和国晚期,罗马战乱极为频繁,其对士兵的需求量大幅增加。而由于只有公民才能成为士兵,而公民则需要拥有一定的财产为基础,因而士兵的数量相对较为匮乏。虽然此后公民资格不再以拥有一定数额财产为基础,但由于缺乏土地等赖以生存的生活资料,公民们参军入伍的积极性大为下降。[16]164-166罗马兵源不足的困境,引起改革土地制度的愿望,即将大量公有土地划归无地或少地的人所有。[14]116-117当然,古罗马也发生过大量公有土地被私人侵占并最终转为合法化的现象。土地从公有转变为私有,极大地增强了罗马国家的实力。据一些学者的研究,从公元前3世纪末到公元1世纪初,意大利人口增加了60%,达数百万之多,罗马城市人口也大幅增长(而依靠外地运粮显然不可能实现)。[16]134-135人口的大幅增加必然是以社会生产的大幅提升为基础的,美国著名经济史学家道格拉斯·C.诺斯的研究也表明古罗马经济在公元二世纪获得了快速发展。[35]127而在此阶段,正是古罗马土地私有制生成和强化的关键时期。这就说明了土地由公有制转变为私有制,确实增加了社会生产总量。在中国汉代开国之初,高祖刘邦等人充分认识到了国家经济衰败的现实,开始大力发展经济,其重要措施之一就是鼓励地方官率领辖下民众开垦土地,扩大生产,而这些公有土地大多逐渐转换成为私人拥有的产业。数十年之后,国家的生产力获得了空前发展,司马迁对此给予了高度评价。[11]626班固对此也极为赞同,在《汉书》中直接援引了司马迁的评述。[10]1040-1041 因而,可以得出结论说,古罗马与中国汉朝时期发生的土地私有制转型,主要推动力量是提高社会生产力的社会需求。这种追求扩大社会生产的努力一部分来源于政府力量的推动,一部分来源于人类个人自身的理性选择。 古罗马共和国中后期及中国西汉末年至东汉早期,都发生了土地私有权大范围扩张的现象。两者都经历了相似的私有化历程,即从最开始的公有制,逐步因私人占用而形成了观念上的合法占有,最终转化为制定法或习惯法上的权利。这两次土地私有化转型的根本动力是当时背景下的土地私有制度更有利于提升社会生产力。但是,两者也存在较大不同,其最大的差异在于“私有财产不可非法剥夺”的理念在古罗马得到了较为广泛的传播,西塞罗、乌尔比安等一大批在古罗马具有重大影响的人物都曾为私有财产的合法性进行过较为有力的论证⑦,从而使土地所有权得到了更为完善的保障。而中国汉朝则未能出现类似的保护私有财产的思想,私人土地所有权的保障程度显然也逊于古罗马,关于这些差异笔者将在另一篇文章中进行研究。历史上的这两次地权转型,实质上都扩充了私有土地所有权的权能,客观上满足了所处时代的社会发展需求。两国土地制度转型虽然都走向了广泛承认土地私有权的合法性,但这并非是论证了私有财产权的绝对合理性。不同的时代所面临的社会问题差别迥异,但是实现提高社会生产力的理性追求总是会推动制度变革,土地私有权的拓展也只是为了满足古罗马或中国汉朝时期的社会发展需要,并不能理所当然地推演到其他社会时期。当今土地制度的变革,也要遵循这一规律,而不能盲目套用理论上的或历史经验中的模式,而应充分考量社会生产力发展的现实,才能更好地适应社会需求。 ①参见中央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8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29-131页。 ②据恩格斯的研究,2尤杰里大约为1公顷。参见恩格斯:《家庭、私有制与国家的起源》,中央编译局译,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125页。 ③有的学者否认早期社会存在所谓自然状态下的财产权以及不可剥夺的财产,认为财产权实际上只是建基于公共决策的制度安排。本文所言的财产权,本质上也并非作为一种不可剥夺的基本人权的财产,而是作为公共决策背景下的权利安排。参见[美]A.艾伦·施密德:《财产、权力和公共选择——对法和经济学的进一步思考》,黄祖辉等译,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35-41页。 ④有关私有财产权思想的梳理,参见Peter Garnsey.Thinking About Property:From Antiquity to the Age of Revolution,Cambrige University Press,2007. ⑤参见中央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382页。 ⑥参见中央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259-260页。 ⑦Peter Garnsey.Thinking About Property:From Antiquity to the Age of Revolution,Cambrige University Press,2007.标签:汉朝论文; 古罗马论文; 公有制论文; 国有土地论文; 中国土地制度论文; 罗马论文; 土地所有权论文; 氏族社会论文; 法律论文; 土地私有制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