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职工董事与职工监督员的身份认同_职工董事论文

论职工董事与职工监督员的身份认同_职工董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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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的“董事会和监事会都要有职工代表参加”。尉健行在全总十三届二次执委会上指出:“实现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都要有职工代表参加工作的突破,就是要努力推动企业实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现代企业制度,全心全意依靠职工办好企业。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都要有职工代表参加,这不是一般的方法问题,而是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现代企业制度的根本原则问题。”

那么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的身份应是什么?主要职责又是什么?

关于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身份问题大体上有两种说法:一是“主人翁论”;二是“部分所有者论”。

新近出版的《厂务公开、民主管理操作指南》一书,是前者的代表,其中关于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身份是这样表述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身份是职工代表。相对于公司出资者的代表而言,职工代表的人选应从本公司职工群众中产生。其设置的本意是切实保证公司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在工作过程中始终与职工群众保持密切联系,直接听取来自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吸收职工参与公司决策和监督。”在论述其意义和作用时首先指出:“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由职工民主选举一定数量的职工代表参加董事会和监事会,参与企业的决策和监督,是职工在公有制为主体的公司制企业中主人翁地位和权利的体现,是现代企业制度中职工民主管理的重要形式,是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办好企业的一项重要制度。”[1]

第二种说法,是占主导地位的说法,主要是从界定国企职工的身份入手,其遵循的逻辑是:我国国有资产的最终所有者是全国人民,但是全国人民不可能直接行使所有权,必须而且只能由国家来代表全国人民行使所有权,国家又通过层层委托和代理环节,将国有资产逐级委托给政府部门,并由其任命厂长、经理来经营。国有企业的职工本身就是全国人民的一部分,当然也就是国有资产的所有者之一了,但是企业职工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只是“部分所有权”,原因在于国有企业的资产是全国人民的,而企业职工只占其一小部分而已。由此,国有资产的所有者有4个或者说国有资产利益的主体有4个:全国人民是国有资产的终极所有者,拥有最终所有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是终极所有者的代表,代表人民或受人民的委托来行使所有权;国有企业的厂长、经理是国有资产代理人,拥有国有资产的使用权;国有企业职工是国有资产的部分所有者,拥有部分所有权。那么职工的“部分所有权”在企业中的身份、地位和作用如何界定?比较流行的观点是:“作为部分所有者的企业职工,应发挥主人作用,但首先应作为劳动者出现,企业的决策权应掌握在董事会手中。企业职工可以有监督权、咨询权与建议权,但不能有决策权。决策权应是全部所有者的权力,由所有者的代表行使,部分所有者只有监督权和咨询权,从而使所有者代表与所有者实行权能的定位。”[2]这种对职工“部分所有权”的定位, 如果从资产量的角度来看或者按着“股东至上主义”的逻辑,这种安排似乎是合理的,因为细算下来平均到职工身上的资产量实在太小。但是,这种安排却与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董事会、监事会享有与其他董事、监事同等权力的制度规定相悖。

首先,这两种说法都反映了我国当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有身份的一部分。

前者突出了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主人翁”地位和群众路线、民主监督等观念上或方法论上的意义,没有从产权意义上界定职工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地位。

后者是从国有资产的资产所有权上界定职工的身份,但这仍不够完全,事实上在市场经济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有许多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设有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他们的身份也并不都是股东。而是劳动要素的代表以劳动力资本的所有者身份进入董事会、监事会,他们享有与其他董事、监事同等的权利,参与董事会、监事会的决策,谈判解决剩余价值的分割问题,即所谓的“劳动分红、利润共享”制度。

尉健行提出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工作要有新的突破,其中很重要的一条就是规范运作机制。就个人的理解,所谓规范至少应包括着这样两层含义:一是我们所确立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借鉴市场经济发达国家比较成功的企业制度,那么其大部分通行的原则和成功的做法,对于我国也应当适用。具体地讲,在西方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公司中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身份是职工劳动力产权的代表,也应当适用于我国的企业制度。二是我们建立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具有中国特色。职工是企业“主人翁”的理念,“国有资产所有者”的理念,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贯彻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方针是必不可少的。因此,在国有经济中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身份,不仅是“主人翁”和“部分所有者”的代表,而且还是职工劳动力产权的代表。

其二,这两种说法在范围上仅限于属于国有经济的职工,而当前随着国有企业的战略性调整和改组,国有企业将有步骤地从竞争性领域退出,实现“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非公有制企业将是大多数职工的就业场所,工会的主体成员也在发生同样变化。他们不再拥有“部分所有权”,不再享有国企制度内的规定。那么非公有制企业的职工能否进入董事会、监事会,并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关键就在于他们的身份。只有摆脱计划模式,确定世界通行的原则,明确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劳动产权代表身份,才能与这类企业的制度兼容。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身份应当是职工劳动力产权的代表,这是其基本身份。此外,在不同所有制及产权结构的企业中再附加上其他身份。

职工的基本身份就是劳动者,而劳动者所拥有的资本就是劳动力,只有当劳动力资本成为劳动者的产权,其代表进入董事会、监事会,成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才能较完整地体现现代企业制度中的法人治理结构。这样的定位才能较准确地界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身份。

市场经济,实际上是社会资源按市场原则进行配置的经济模式,其实质是一种产权经济或产权交易的经济,而产权实现的过程要遵循“投入——产出”的市场原则。

我们建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只是社会资源配置方式的选择,而不是社会制度的变更。劳动力资源是一种重要的社会资源和生产要素,当然也是按市场原则进行配置。但是劳动力资源又是一种特殊的资源,不同于货币、土地、设备等。这样,在市场经济中劳动力资源的配置过程与其他资源配置过程的异同,正是研究探讨劳动者社会地位和作用的基础和逻辑起点,同样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国工会理论与实践的出发点。

职工劳动力产权问题,实际上是指职工作为自身劳动力的所有者,有权对其劳动要素的社会投入享有完全的收益权。也就是说,在现代经济条件下,职工的劳动能力是职工人力资源投资的产物,因此职工有权根据自身的劳动力投资和按其创造的劳动价值获得工资收入的同时,还享有部分利润分成的权利。

劳动力产权问题的提出,是随着人们对产权问题的认识而不断深入的。产权问题本身也是随着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而不断丰富其内涵的。最初威廉·配第把产权分解为土地和劳动两个要素。亚当·斯密进一步把产权分解为三个要素。到了萨伊则用“自然力”来代替土地要素,使之变为更广泛的概念。现代学者马歇尔则将“三要素”论发展为“四要素”论,即增加了“组织”要素。

关于劳动力产权问题,亚当·斯密在《富国论》中有一句名言“劳动所有权是一切其他所有权的主要基础,所以,这种所有权是最神圣不可侵犯的。一个穷人所拥有的世袭财产,就是他的体力和技巧。”20世纪60年代,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舒尔茨等经济学家依据大量的实证材料得出突破性的结论:在现代社会,人的素质的提高,对社会经济增长所起的作用,比物质资本和劳动力数量的增加所起的作用要大得多,而人的知识和才能基本上是人力投资(特别是教育投资)的产物。这就是著名的“人力资本”理论。当人们把劳动力资源再生产不仅仅视为一种消费,更将其视为一种投资时,劳动者就必然对自己投入生产过程中的劳动能力拥有产权,相应地要求获得应有的经济利益报酬。因此,不仅物的要素,如企业的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有产权问题,人的要素(劳动力资源)也有产权问题。[3]

职工代表进入董事会、监事会成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参与、监督企业重大问题。这既是制度上的设计,更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

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企业要成为市场竞争的主体,就必须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使企业实现“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目标。现代企业制度来源于市场经济发达国家普遍实行的企业制度。它实际上是一种高度规范化、法制化的企业内部秩序,是规范企业内部各利益主体在参与企业经济活动中最基本的权责利关系。企业内部的利益主体主要是由三部分人组成:投资者、经营者和劳动者,他们的关系是构成企业——这个经济实体中最基本的关系。因此,明确和界定这三者的权利、责任和利益,并使之相互制衡、相互激励,使之各行其道,各得其所,这就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问题。离开了经济权利的制衡和激励,企业内部就不会有稳定、持久、合理秩序,更无法实行科学的管理和科学的决策。因此,必须在制度上保障广大职工群众能够广泛、积极地参与企业的经营活动,为了自身的利益的同时也是为了国家的利益来监督企业的行为,实现企业的管理民主化、科学化。

确认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是劳动力产权的代表身份,可以更好地实现职工这个特殊群体的独特的利益——劳动权益。劳动权益是指劳动者参加社会劳动后应当获得的权益,主要包括有:劳动就业权、获得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权、劳动安全卫生权、职业培训权、社会保障权、劳动争议权和诸如组织工会、实行平等协商及签定集体合同、民主管理、民主参与、民主监督等权益。这些职工的经济和政治的权益是独特的,不同于资产所有者、经营者等其他社会群体。因此,通过其代表在参与董事会、监事会的决策过程,来体现职工(工薪阶层)利益的独特性,这也是其他人员不应和不能替代的。

企业作为微观经济运行的主体,其制度的设立和成功与否,重要的依据就在于其效率和效益性。那么职工劳动力产权的代表进入企业的最高决策层,能否提高效率,带来效益,是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存续的经济管理学意义上的基本依据。按照现代经济学原理,管理水平的高低取决于管理者对信息的占有和处理能力。传统的管理结构是管理者能够和独占大量的信息,并由此作出决策,实现权威,形成等级森严的,一级服从一级的如同“金字塔”一般的管理结构。这种管理和服从的差别就在于上下级之间所拥有的信息不对称。但是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科学知识的普及和信息共享时代的到来,一个人或一些人,凭借独占信息来支配他人已是不可能。因此企业的管理理念与管理结构都发生了深刻的革命。在劳动管理方面,劳动者和管理者对劳动力资源信息的占有是不对称的,劳动者对自身劳动力最了解,拥有的信息,远远大于管理者,能够有效地对付各种管理手段来达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由于信息的不对称,管理者的各种激励和管理手段的效能只能是不断递减,达到边际效益后,促使管理成本的攀升甚至会引发其他矛盾。在这样的情况下,与其进行管理不如实行合作。也就是说企业要提供机会和环境,促使劳动者积极、主动、富有创造性地与企业合作,让劳动者把拥有的劳动力信息资源的优势充分发挥出来,并同企业的发展有机地结合起来,在合作的基础上实现双方的利益最大化。双方合作途径之一,就是使职工的劳动力资源成为企业的投资,形成劳动力产权,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正是实现职工在企业中的主体地位和独特权益的有效形式之一。许多市场经济发达国家普遍实行的职工持股制(劳动力资本折股)和职工参与制(劳动分红、利润共享),不仅是为了稳定劳动关系,而且也是为了提高管理效能。

确认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是劳动力产权的代表身份,也就是明确了职工是劳动力资本的拥有者,其重要意义还在于它应当是实现社会主义本质的有效途径。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是我们建设社会主义的前提和手段;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是我们建设社会主义的目标。在全面实施市场经济体制的今天,如何既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高效率优化配置资源作用的同时,又能有效消除由竞争机制和供求机制,而产生的两极分化的负面影响,一条重要的思路就是,要使职工的劳动力资本化,而绝不能停留在“劳动力商品化”的阶段。所谓劳动力商品化,其特点就是在流通领域劳动力所有者同资本所有者,通过平等交换,完成买卖关系。资本所有者通过支付工资获得劳动者劳动力的使用权,劳动者通过获得工资将自己的劳动力让渡给工资支付者使用,这一切似乎很公平。但是,当职工的劳动力进入生产领域,由于商品属性原则,劳动力的购买者就可以完全占有、支配、使用劳动力及其劳动成果。

问题就在这里。此时的劳动力已不再是商品,而是生产过程中的可变资本,是可以创造出比自身价值更多价值的资本。而这些增殖部分,按照商品归属的原则,被资本所有者(劳动力的购买者)全部占有,这就是资本所有者资本不断增殖的秘密,也是资本主义雇佣劳动制的基础和前提。“所谓雇佣劳动,实际上就是通过劳动力的商品化,把劳动者的劳动力转变成资本家所占有的可变资本的一种社会经济制度。 ”[4]它是制造工人阶级永远贫困的社会经济制度。因此,当劳动者拥有的只是“劳动力商品”所有权时,结果只能是永远的贫困。

当职工是“劳动力资本”的所有者时,按照资本运行的原则,职工的劳动所得实际上是除了工资之外,还要加上职工劳动力资本投入的回报——实现“劳动分红、利润共享”,这就是劳动力产权提出的现实意义。这样才能摆脱“雇佣劳动制”所带来的“绝对贫困规律”,广大职工(劳动力的出让者)才有可能实现“共同富裕”。

市场经济国家普遍存在着“资本收益率远远高于劳动收益率”的现象,在我国由于资本的紧缺和劳动力大大富裕而形成的供求现状,使这个问题则更为突出。只有使每个劳动者都有投资的权利和机会,使之有更多的收入来源,这样才能使劳动者摆脱贫困,更有力地走上“共同富裕”之路。我们在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在实现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伟大目标中,关键的问题是尽快让广大劳动人民富裕起来,使劳动者的劳动技能、劳动效率、创造力、智慧及综合素质能成为富起来的资本。通过劳动力产权制度的建立,使劳动者的劳动力资源与资本的有效合作及有机结合,发挥出最大的效能,劳动者从认真努力的劳动中获得工资收入,获得一定的利润分成(劳动力资本投入的产出),此外劳动者还可以将这些利润分成转化成金融资本,进行投资获得投资收益,使广大劳动者由“无产者”变为“有产者”,实现共同富裕的伟大目标。由此我们可以更深刻地理解,尉健行所讲的“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都要有职工代表参加,这不是一般的方法问题,而是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现代企业制度的根本原则问题”的深远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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