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业保险差异补贴政策研究——基于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聚类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自治区论文,直辖市论文,我国农业论文,差异论文,政策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引言
我国是农业大国,农村面积大,务农人口多,收入普遍偏低,抗风险能力弱。农业保险作为一种重要的风险转移手段,可以减少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给农业生产造成的损失。作为一种重要的农业风险转移的制度安排,具有多重福利功效,为了更好发挥农业保险的功能,建立一个科学合理的补贴体系至关重要。2007年,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发展有了较大突破,随着中央一号文件的颁布,财政部决定每年拨付10亿元,在吉林、内蒙古、湖南、江苏、四川、新疆6个省区进行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2008年,财政部列入预算的农业保费补贴金额为60.5亿元,并将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品种在2007年5种的基础上增加了花生和油菜,另外,试点区域由6省区扩大到全国16个主要粮食主产区;除了能繁母猪外,养殖业保险保费补贴品种还新增了奶牛保险。2009年,财政部在原有的补贴品种及补贴比例上,再一次将试点区域扩大至21个省。这些举措表明,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工作已经进入一个新的阶段。但从补贴水平来看,由于我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水平、气候条件、产业结构等存在着巨大的差别,因此还有必要从横向层面对不同地区补贴水平予以较为准确的分析及确定。对于如何确定补贴作物及水平,国内外学者已经进行了一些相关的研究。如庹国柱、朱俊生、张跃华、顾海英和史清华指出,尽管农业保险是政策性保险已经达成共识,但是需要对不同作物及牲畜加以区分,以便更好地了解哪些作物或灾害保障需要政府补贴才能运行,哪些则可在商业化模式下运作。朱俊生认为,在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制度创新中,各地可以分散决策,因地制宜地自行确定政策性和商业性农业保险项目的范围、种类和保障水平,自行决定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补贴原则和标准等。Mishra认为,农业保险具有公共物品典型的外部性特征,政府应对农业保险进行补贴,使其成本(收益)内部化,从而使农业保险生产(供给)、消费(需求)的私人成本(收益)与社会成本(收益)相一致。[1]
如果政府不提供保费补贴,农场主投保可能就不划算。美国学者Babcock和Hart认为,美国较高的农业保险补贴增加了美国农户购买高保障水平农作物保险的预期边际净收益,从而提高了其农业保险参与率。[2]本文拟利用《中国统计年鉴(2009)》数据,选定相关变量,对我国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进行聚类分析,形成分区结果,以期为合理确定差别补贴水平提供依据。
二、基本步骤介绍
本文选取的聚类方法为系统聚类法,其主要步骤如下:
第一步,将每个省份作为一个样本,将每个样本看做是独立的一类,则全国所有地区被分为初始的31个类。
第二步,通过选取的指标度量每个样本之间的相似性,这里因为选取指标的测量值大小相差悬殊,且使用了不同的量纲,因此考虑用马氏距离来度量样本之间的相隔距离,用以去除量纲与数据值大小差别所产生的不良影响。马氏距离的计算方法为:
第三步,选取马氏距离最小的两类,聚成一个新的类,则全国31个地区被划分为30个类。
第四步,新生成的类包含两个地区,计算这两个地区指标数值的重心位置,并用马氏距离计算新生成的类与其他类别之间的距离。
第五步,重复第3个步骤,直到所有的地区都被划分为一个大类为止。
第六步,根据上述聚类的过程。决定最终的分类个数与类。
三、变量的选择与数据的获取
四、聚类分析的结果与说明
将数据输入SPSS,运行系统聚类法程序,全国31个地区按照相似程度由大到小进行聚类,聚类的树状图输出结果如图1所示。
图1 聚类树状图
分析形成的四类地区及其类中心如表2所示。
第一类地区包含3个市,分别是北京、上海、天津。由类中心所在位置不难看出,该类地区显著特点是:地区经济实力雄厚,国民生产总值较高,财政收入也较高,在聚类形成的四个大类中均位居第二;地区经济对农业的依赖低,第一产业产值在国民生产总值中所占比重很低,平均值仅为1.27%;地方政府对农业的支持力度较弱,对农林水事务的拨款在整个财政支出中所占份额平均值仅为2.28%;农村家庭纯收入水平高,在四个大类中位居第一。
由此可以认为,第一类地区是经济水平发达,农民生活水平高,且不以农业为主要产业的地区。
第二类地区包含6个省,分别为广东、浙江、福建、辽宁、山东、江苏(鉴于吉林省农业比重较大,居民收入相对偏低,故将其纳入第三类地区)。由类中心所在位置不难看出,该类地区的显著特点是:地区经济实力雄厚,国民生产总值与财政收入均在聚类形成的四个大类中位居第一;地区经济对农业的依赖不高,第一产业产值在国民生产总值中所占比重偏低,平均值仅为8.84%;地方政府对农业的支持力度较弱,对农林水事务的拨款在整个财政支出中所占份额平均值仅为3.82%;农村家庭纯收入水平较高,在四个大类中位居第二。
由此可以认为,第二类地区是经济水平发达,农民生活水平较高,政府对农业依赖度偏低的地区。
第三类地区包含13个省市区,分别为山西、四川、重庆、安徽、海南、湖南、湖北、河南、河北、内蒙古、江西、吉林、黑龙江。由类中心所在位置可以看出,该类地区的显著特点是:地区经济实力较弱,国民生产总值与财政收入均在全国处于中下水平;地区经济对农业的依赖较高,第一产业产值在国民生产总值中所占比重较高,平均值为15.2%;地方政府对农业的支持力度略大,对农林水事务的拨款在整个财政支出中所占份额平均值为小94%;农村家庭纯收入水平较低,在四个大类中位居第三。
由此可以认为,第三类地区是经济水平欠发达,农民生活水平较低,属于我国传统意义上的农业区。
第四类地区包含9个省区,分别为甘肃、贵州、青海、云南、陕西、西藏、新疆、宁夏、广西。由类中心所在位置可以看出,该类地区的显著特点是:地区经济实力薄弱,国民生产总值与财政收入均很低;地区经济对农业的依赖较高,第一产业产值在国民生产总值中所占比重较高,平均值为14.86%;地方政府对农业的支持力度较大,对农林水事务的拨款在整个财政支出中所占份额平均值为6.19%;农村家庭纯收入水平低,在四个大类中位居最末位。
由此可以认为。第四类地区是经济水平欠发达,农民生活水平低,属于我国相对贫困的地区。
五、结论及对策
在考虑当地GDP、财政收入、农业总产值、农业占当地GDP比重、当地政府对农业支出额、农民纯收入等几个指标的基础上,可将我国31个省市区聚为四类。各地财政收入水平、农业发展基础、农民收入水平差异极大,因此,聚类的结果是我国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水平的分地区设定的重要基础。即第一类地区为:北京、上海、天津;第二类地区为:广东、浙江、福建、辽宁、山东、江苏;第三类地区为:山西、四川、重庆、安徽、海南、湖南、湖北、河南、河北、内蒙古、江西、黑龙江、吉林;第四类地区为:甘肃、贵州、青海、云南、陕西、西藏、新疆、宁夏、广西。由于财政补贴水平对农户投保需求有着一定的激励效应,采取各级政府对保费补贴的办法可提高农户投保参与率。同时,从横向层面考察,由于各地经济发达程度、产业结构、财政收入水平、支农比重均有不同,故四类地区应采取差别补贴的方式。尤其是对于第三类、第四类地区,鉴于其县市财政收入较弱的情形,可考虑适当调低县市补贴水平,适度增加中央补贴水平。
除了科学确定补贴水平,还应从以下几方面采取相关支持手段:一是加快农业保险的立法进程,把农业保险补贴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给政府及农业保险的经营机构以法律政策的保障。[3]既要保证国家农业保险补贴方案的顺利完成,又要切实保障广大的参保户真正享受到农业保险补贴带来的实惠。同时,对于农业保险补贴的方式及保费补贴的水平,也应以法律的形式给予保障。二是中央及地方政府应建立健全农业保险补贴的投入机制和约束机制,规定国家财政支农的增长比例,构建中央和地方两级财政补贴农业保险的体系,有条件的地方应设立财政专项的补贴基金,专门用于农业保险补贴。[4][5]三是各级财政要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应当列入当年度各级财政预算。尤其是各地方财政部门应开展好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的筹措、拨付、管理及结算等各项工作,实施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四是在以中央政府财政补贴分区水平的设定的基础上,结合各县市的实际情况,如农业所占比重、特色作物或畜牧品种、农户规模等要素进一步细分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水平。
总之,通过中央及地方政府的支持,在补贴水平科学分区的基础上,作为一项有效的制度支持,保费补贴必将较好地推动我国农业保险有效、持续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