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主义与自由,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自由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61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2529(2004)01-0036-06
一、自由体现了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和价值目标
民主、自由、平等、博爱是欧洲启蒙学者在18世纪反对欧洲封建专制主义中提出的口号。在英、法、美等国资产阶级反封建专制主义革命取得胜利后,民主、自由都以不同方式、不同程度地得到实现。我在2001年撰写的《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两种现代化、全球化的消长》一文中(已收入高放文集之五《纵览世界风云》,中国书籍出版社2002年1月出版),把由英国带头实现的资本主义现代化的文明成果概括为十个“化”,即劳动社会化、国家工业化、生产机械化、经济市场化、政治民主化、社会法治化、文化多元化、乡村城市化、大众知识化和思想自由化。
社会主义理应全面继承资本主义现代化的所有这些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积极成果,同时又应克服资本主义所造成的贫富两极分化等固有矛盾和种种弊病,使社会主义现代化达到更高的水平,使社会主义民主和自由为全体劳动人民所享有。可见,自由与社会主义是不可分离、不可分割的,自由体现了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和价值目标的体现。
我们的老祖宗马克思早在1842年8月新世界观形成初期就在《莱茵报》上发表的《法的历史学派的哲学宣言》一文中一言中的地指出“人的自由合乎理性的本质”[1],是“理性的存在物”[1]。到1844年2月,在《德法年鉴》第1、2期合刊上发表的《论犹太人问题》和《<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两文时,他的思想更前进一步:从争取公民政治自由的革命民主主义者转变为追求人类自由解放的共产主义者。
马克思认为,政治自由解放同人类自由解放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所谓政治自由解放是指在反封建专制主义的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在现代资产阶级国家的充分发展中,人们摒除了阶级出身、社会等级、文化程度和职业划分等政治差别,获得了政治民主、思想自由等平等权利,这无疑是历史的一大进步;然而政治自由解放仍有其局限性,主要表现为广大人民通过政治解放获得形式上的自由后,资产阶级依仗其掌握的私人资本拥有剥削、压迫雇佣劳动者的自由,实际上的社会不平等依然深重,劳动者的自由是残缺不全的。只有从“政治解放”进而达到“人类解放”、“社会解放”,人的自由才能获得全面发展。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这篇不朽名著中更明确地宣告:“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1]“自由”(liberty)一词在西方到14世纪才出现,是指人的思想、言论和行动由自己独立作主,从外界的束缚中解放出来。但是人的自由总要受自然和社会条件的束缚,所以自由历来都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自由的真谛不在于它不受束缚,而在于它主体的自主自决性。社会越向前发展,人们能够争得的自由度也越大越多越高。社会主义理应在继承资本主义已取得的各种自由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自由:第一,发展物质生产领域的自由,使人成为自然界的主人;第二,发展社会生活领域的自由,使人成为社会自由结合的主人;第三,实现人的素质和能力全面发展的自由,使人成为自身自觉的主人。总之,马克思主义不仅把自由解释为每个人完全独立自主的实践活动,而且视自由为对必然的认识和对客观世界的改造,更把自由看作是人对必然的能动驾驭和对主观世界的主动改造。从自由的全面发展,到形成自由人,再到结成“自由人联合体”,从而实现从必然王国向自由王国的飞跃。这可以说是马克思主义自由观的三部曲,也是马克思主义自由观的三位一体的核心内容。
马克思主义自由观已经在19世纪社会主义运动实践中得到初步检验和具体发展。1871年巴黎工人革命创建了名为巴黎公社的工人社会共和国。虽然它仅仅存在了72天,但是巴黎公社在继承资本主义已有的自由民主基础上初步开创了社会主义的自由民主。巴黎公社本来是1789年法国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由巴黎工人和人民群众于1792至1794年间首创的社会基层自治组织,这类公社同一时期在法国各地建立有4.4万多个。1871年的巴黎公社是巴黎工人在3月18日武装起义推翻资产阶级统治、打碎资产阶级国家机器后新创立的新型工人自由民主国家。然而它又继承了旧巴黎公社的优良传统,新巴黎公社发布的政府公告,开头都明确写上“法兰西共和国自由—平等—博爱”,但是,其内容却是推陈出新的。巴黎公社在3月21日的正式公报中宣称:“巴黎已成为自由城市”,“在这座城市里,每个人都有发言权。”[2]3月22日共和国国民自卫军联合总部中央委员会发表的公告中声明:“巴黎不要统治别人,而要自由;巴黎的雄图是要建立示人以榜样的专政。”[2]在这里言简意赅地说明了自由与统治、民主与专政的辩证统一关系。4月19日巴黎公社发布的《告法国人民书》进而指出:公社应有的权利是“充分保障人身自由、信仰自由和劳动自由。公民通过自由发表意见和维护自身利益的方式,经常参与公社事务;对此公社保证给予方便,负责监督并确保自由而正当的集会和出版权。”[3]这并非口头承诺,而是切实做到。在巴黎公社存在的近两个半月之中,工人和人民群众确实享有广泛的自由和民主。巴黎公社委员会的81名委员由巴黎人民直接民主自由普选产生,受人民监督,并且随时可以罢免,其工资待遇不得超过熟练工人的水平。废除等级授职制,实行民主选举制;废除官僚特权制,实行有限工资制。人民群众自由办起了几十个俱乐部,工人们自由组织了几十个协会,妇女自由成立了保卫巴黎和救护伤员妇女协会,革命知识分子自由创办了几十种报刊,广大民众在信箱里塞满了大叠信件,举行了无数次集会,自由表达自己的思想和意见,从各方面来捍卫、监督、增强巴黎公社。当时巴黎工人虽然尚未正式建立马克思主义政党,然而自1864年国际工人协会(即第一国际)建立以来,在国际法国支部影响下,已受到社会主义共产主义教育,所以在巴黎公社的革命实践中能够在实现社会主义自由和民主方面有新创举、新突破。
二、背离自由是苏联模式社会主义的一大弊端
使社会主义与自由、民主相分离、相分割,那是20世纪社会主义运动出现的怪事、憾事、错事。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很值得我们认真分析,以便从中吸取经验教训,对症下药,切实根治,从而逐步发展社会主义自由与社会主义民主,这样坏事就能够变成好事,使21世纪的社会主义运动得以重新振兴,健康成长。
按照马克思、恩格斯的设想,如果20世纪社会主义先在德、法、英、美等西欧北美发达国家几乎同时取胜,那一定会沿着巴黎公社开辟的社会主义自由民主新路阔步前进。问题就出在20世纪出现了新的历史条件:一方面是发达国家的资产阶级富于统治经验,善于缓解国内社会矛盾,无产阶级及其政党尚未成长到能够领导革命取得成功的地步;另一方面是国际资产阶级之间重新以武力争夺殖民地和势力范围的矛盾加剧,先后爆发过两次世界大战和多次局部战争,这就为无产阶级及其政党力量较为强大的东欧和东亚众多不发达国家首先走上社会主义道路创造了难得的历史机遇。
1917年俄国十月革命胜利,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由共产党领导执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俄国党在1903年通过并公布的党纲中曾经承诺革命胜利后未来“共和国的宪法应保证”人民的“信仰、言论、出版、集会、罢工和结社的自由不受限制”[4]。苏维埃国家于1918、1924、1936、1977年先后制定的宪法中,也大都明文规定有公民的多种自由权利,诸如言论自由、出版自由、集会自由、结社自由、游行和示威自由、信仰自由,而且许诺国家还要为公民实现这些自由权利提供物质保证。可是这些规定都只是空头支票,实际上越来越无法兑现。
在列宁领导的头6年(1917~1923),党内民主和自由还较为正常,然而党外的言论、出版自由已受到限制。就连曾经大力支持帮助过布尔什维克的著名无产阶级作家高尔基,因于1918年上半年在彼得格勒出版的《新生活报》上发表过若干篇总题名为《不合时宜的思想》的文章,对苏维埃政府过于严厉镇压持有不同政见的知识分子等作法提出批评,7月16日,高尔基从1917年5月1日起创办的《新生活报》遭查封。苏维埃政府接连对高尔基言论和出版自由的限制,终于迫使这位从1900年就跟随列宁干革命的杰出作家于1921年11月不得不离开社会主义祖国,到西欧定居。
列宁逝世后在斯大林领导的近30年之中(1924~1953),社会主义自由和民主更遭到全面破坏。不仅党外的言论、出版自由大受摧残,而且党内也搞一言堂,凡是与总书记斯大林持有不同观点者均先后被作为反党集团、反党分子受到惩处。轻者开除党籍、撤职,重者判刑坐牢,甚至作为间谍、人民公敌加以处决。总书记本来只是党中央书记处首脑的职称,斯大林却越位越权,逐步掌握了全党、全国、全军的至高无上的大权。书刊上经常对官方不同意、不满意的各种学术观点和文艺作品进行乱扣政治帽子的批判,对有独立见解的学者、有独特作品的作家横加迫害。这类例子不胜枚举。
斯大林时期形成的社会主义苏联模式,为什么越来越背离自由原则呢?依我之见大致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才能求得圆满的答案。
第一,苏联是一个不发达国家,长期处于资本主义列强包围之中,孤军独战,坚持社会主义建设,国际和国内的阶级斗争既异常尖锐激烈,又十分错综复杂,因此不得不限制公民的种种自由,以免阶级敌人利用这种自由来颠覆社会主义国家。然而这并不能作为苏联模式背离自由原则的主要原因。且不说上述高尔基发表文章不是要颠覆社会主义国家,即便从阶级斗争环境而言,苏联恰好是在1936年宣布基本上建成了社会主义、消灭了所有敌对阶级之后,又在干群队伍中搞“大清洗”,反而更严厉地限制人民的自由;随后苏联还在打败了国际法西斯,社会主义从苏联一国扩展到欧亚十几国的新形势下,继续在内部清洗,不仅不给本国人民自由,而且也不准外国党和人民独立自主地自由探索适合各国国情的社会主义道路。
第二,俄国自1497年莫斯科公国伊凡三世建立起封建君主制中央集权国家以来,历经农奴主义、资本主义、帝国主义三个阶段,直到1917年,420年之中一直是君主专制统治国家。对外军事扩张和对内专制统治,成为俄国两大传统势力。俄国历史上虽然也有过18世纪末普加乔夫领导的农民起义、19世纪的贵族革命者十二月党人的武装起义和19世纪中期以后小资产阶级民粹派的革命活动等反对沙皇专制制度、争取人民自由解放的一系列社会运动,但是毕竟缺少像西欧的文艺复兴、宗教改革和思想启蒙运动那样声势浩大的思想解放运动,以促进几代人的思想自由与个性解放。依附于沙皇专制政府的软弱无力的俄国自由资产阶级,也无力领导资产阶级革命,在俄国建立像西欧国家那样的自由民主制度。深厚的封建君主专制的传统不仅使俄国走上社会主义道路后缺少可继承的资本主义自由民主的文明遗产,而且这种专制传统还渗透进社会主义体制,使社会主义苏联模式含有背离自由原则的先天的专制主义遗传基因。
第三,在苏共领导人中,像列宁那样受过大学教育、在西欧发达国家有较长期生活体验、又善于听取批评意见的人物十分罕见。像斯大林那样只念过中学的土生土长的职业革命家,自信自尊,脾气粗暴。他自以为他的主张都代表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勿需听别人自由发表的各种意见。如果让人民实际享有言论自由权利,势必七嘴八舌,众说纷纭,争吵不休,莫衷一是,那样只会破坏集中统一、安定团结与社会稳定。所以苏联宪法中表面规定的公民的言论自由、出版自由、游行及示威自由权利,在执行中都以绝对服从党领袖和党中央作为唯一的标准和界限,任何违背这个标准,超出这个界限的自由都被禁止。像斯大林这样的领导人难以理解到:自由乃是人的天赋人权,乃是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和价值目标;社会主义只有发展比资本主义更高、更好的自由才能培养出全面发展的自由人;只有充分发挥每个自由人的能动作用才能使社会主义建设全面协调发展,减少失误,早日形成“自由人联合体”。苏共领导人中凡有独立见解并真正懂得马克思主义自由观真谛的人,都被斯大林整肃掉了,苏共各级领导人中大都是斯大林式的人物。因此苏联模式的社会主义越来越背离自由原则。
第四,斯大林时期形成的对领袖的个人崇拜和领袖的个人集权制,使得自由原则和自由权利完全被排除在社会主义体制之外。1924年列宁逝世后,斯大林以党中央书记处总书记身份独揽党中央大权,破坏党内自由民主,破坏党的集体领导原则,破坏党代表大会年会制、党代表会议季会制和党中央委员会双周会制,在5年之中先后清除了党内三个反对派(托洛茨基反对派、托洛茨基-季诺维也夫新反对派和布哈林-李可夫反党集团),从此党内形成一言堂,听不到不同的声音。从1929年大规模庆祝斯大林50寿辰开始,个人崇拜之风愈演愈烈,在科学论著和文艺作品中充满对斯大林的歌颂和赞扬,领袖被说成无所不知、无所不能的神。这种个人崇拜制又加速了个人集权制。到1941年斯大林进而由党中央总书记兼任人民委员会主席(1945年改称部长会议主席,即政府总理)和国防委员会主席(1945年改称全苏武装部队总司令),个人独揽党、政、军三大权。这样,全党、全国、全军都听从领袖个人决策和发号施令,完全用不着别人开动脑筋、独立自主地自由思考问题。自由被限定在如何去揣摩、解释和执行领袖的意图、观点和决策范围之内。于是这种苏联模式的社会主义就完全背离了自由的本意。
第五,斯大林时期培植的党政军官僚特权集团是阻碍苏联模式社会主义回归马克思主义自由观的社会势力。如果仅有斯大林时期形成的个人崇拜制和个人集权制这种思想文化政治体制,排斥自由民主原则,那么在1953年斯大林过世之后还是较为容易地清除个人崇拜制和个人集权制,能够较快地从发展党内自由民主入手,使社会主义自由和社会主义民主得到确立。可是由于有党政军官僚特权集团存在,他们十分害怕发展了社会主义自由和民主之后,他们就要受到人民群众的监督、检举和弹劾,就会失去高薪厚禄等各种特权(包括别墅、内部特供商店、免费高级餐饮等),因此在斯大林之后苏联模式依然很难进行有效的改革。赫鲁晓夫、勃列日涅夫接任之后照样搞新的个人崇拜制和新的个人集权制。赫氏执政11年(1953~1964),想从限制高干特权(如减少高薪)着手进行改革,立即遭到特权集团反对,于1964年10月利用他主观主义决策的错误,逼迫他辞去党中央第一书记和部长会议主席职务。勃氏执政18年(1964~1982),除了继续搞个人崇拜和个人集权之外,进而扩大高干特权(如把干群工资差别从斯大林后期的相差50多倍扩大到100多倍),同时大肆压迫持不同政见者,剥夺人民的言论、出版自由权。尽管他还能以高压手段维护社会的较长期稳定,在斯大林之后又搞了终身制,然而终究延误了必要的改革,把半个多世纪以来积累的社会多种矛盾遗留给后人。勃列日涅夫于1982年76岁病故后,又经过两个老病夫的短暂过渡(安德罗波夫执政一年零三个月,70岁病逝;契尔年科执政一年零一个月,74岁病殁)。老人政治与终身制使苏联党政军领导在两年多时间内三易其首。到1985年戈尔巴乔夫执政后,缺少自由与民主的极权社会主义体制已经积重难返。正像有人作出的形象比喻,已是“锅巴焦糊”了(戈尔巴乔夫的中文谐音)。这时党内外越来越多的受压制群众要求自由与民主,长期受大俄罗斯主义势力压制的苏联境内各少数民族要求自由与独立。戈氏无法无力解决这些矛盾,在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从长期的“左”急剧转向后期的右,加剧了经济、政治、思想和民族危机。到1990年8月,原政治局候补委员、莫斯科市委第一书记叶利钦退党,进而举起“反极权、反官僚、反特权”、“争自由、争民主、争独立”的旗号,多方煽动争取群众,终于在1991年8月逼着苏共自行解散,12月又迫使苏联解体。原东欧社会主义各国执政的共产党,也是被迫照搬苏联那种极权社会主义的模式,而在1989年至1992年被渴望自由、民主与独立的各国人民所抛弃。
总结苏联东欧剧变的深层原因与教训,归结到一点:背离自由与民主的高度集权的社会主义可以用高压手段维持几十年(苏联74年,东欧各国40多年)的统治;如果拒不进行体制内的切实改革,回归自由与民主,最终不可能长治久安;广大人民群众对社会主义自由与民主的渴求如果长期得不到满足,就会抛弃已有的模式,再去重新探索社会主义新路。这样,社会的发展就要走一段大弯路,人民大众也要为此付出沉重的代价。众多革命先烈、先辈和真诚的共产党人,他们的确是为无产阶级和全人类的解放艰苦奋斗,自我牺牲。为什么这些高官厚禄者就不能遵守自己入党时的誓言,放弃特权,开拓一条从发展党内自由与民主入手、进而发展社会主义自由与民主之路,使体制内改革取得全面成功,使社会发展不走大弯路、使人民大众不受大损失呢?有没有英明的领导人能够力排众议,从上而下推进体制内改革、大力发展社会主义自由与民主,以挽救社会主义呢?这是苏联东欧剧变留给后人的一个重大课题。
三、要从中国实际出发,逐步发展社会主义自由
“殷鉴不远,在夏后之世。”语出《诗经·大雅·荡》的这两句名言,至今仍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勿庸讳言,我国自1949年走上社会主义道路,尽管在社会主义建设和社会主义改造方面都有独特的创新,但是从总体上看,受当时历史条件限制,基本上是照搬苏联的社会主义模式,也曾经长期背离自由与民主原则。上述分析苏联模式缺失自由与民主的五个原因,大体上在我国也都存在,有的甚至更加严重。例如,我国有2000多年的封建君主专制传统,比起俄国的400多年更要长久,而且更加深重。我国专制君主扼杀人民自由还有过秦始皇的“焚书坑儒”和清朝的“文字狱”等多种文化专制主义的新形式。这些都有长期、深远的影响。我国对领袖的个人崇拜和领袖的个人集权制、职务终身制、指定接班人制也都与苏联相似。凡此都严重阻碍了社会主义自由与民主的发展。尤其是“文化大革命”十年间的大灾难给社会主义自由与民主造成的大破坏,真是创巨痛深!
物极必反,理所固然。从某种意义上,正是由于“文革”的大灾难,使得我们党和我国人民更加痛切地感到发展社会主义自由与民主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在1978年12月举行的具有划时代历史意义的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上,与会者解放思想,畅所欲言,充分恢复和发扬了党内自由民主和实事求是的优良作风,增强了团结。十一届三中全会在12月22日通过的公报中特别指出:“会议真正实现了毛泽东同志所提倡的‘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那样一种政治局面’。全会决定,一定要把这种风气扩大到全党、全军和全国人民中去。”[5]实践证明,由这次全会带头实现的党内自由民主风气在近25年来确实在全党全国范围内有了很大的发展,我国的社会主义自由和社会主义民主已经有了长足的进步。
但是,同经济体制改革相比,我国思想文化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则相对滞后了。经济体制已经从传统的公有制计划经济转轨到当今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市场经济,对外体制已经从封闭转向全方位对外开放,可是过度集权的思想文化体制与政治体制依然没有大变化。由于体制改革没有全面协调进行,甚至严重失衡,以致党政官员的腐败愈益严重,权钱交易现象愈益增多,社会贫富两极分化愈益扩大。在思想文化界,因言论、文字获罪的事例还时有所闻,像苏联作家索尔仁尼琴那样被“禁书驱儒”的现象还时有发生。在我国发展社会主义自由与民主还很艰难,改革开放25年来,形成苏联集权社会主义模式的上述五个原因在我国大体上都还存在。当今我们仍然活着的老一代忠诚的社会主义爱国者和年富力强的新一代的社会主义建设者,最关切的问题莫过于我国是否也会遭遇前苏联那样的困境和命运,最主要的任务就在于如何避免前苏联那样的困境和命运。究竟怎样才能尽快推进我国社会主义自由的发展呢?作为学者,要在理论上尽力阐明有关自由的一些问题,供资政育人参考,以期唤起民众、唤起青年、唤起党员、唤起干部,使中国人民享有的自由能够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全面协调发展。
以下谨就五个问题,略抒管见。
第一,关于自由与民主的关系。从19世纪下半期德国社会主义活动家李卜克内西到20世纪下半期我国邓小平,都已认识到民主与社会主义不可分,自由与社会主义也不可分。这里涉及自由与民主的关系。我认为自由属于思想文化范畴和体制,民主属于社会政治范畴和体制,两者有所区别。现实生活中也存在有自由而无民主或者无自由而有民主的特殊社会现象。前者如1997年回归前的香港,港人享有言论、出版等各种自由,但是仍然由英国任命的总督进行统治。后者如萨达姆统治下的伊拉克,自1979年萨达姆担任总统以来,也有几年一度的总统民主选举,甚至由全民公投、民主直选总统,萨达姆还得到百分之百选票,一直连选连任,但是全国完全是个人集权制和个人崇拜制,人民实际上无自由权。不论有自由而无民主,或者无自由而有民主,都是畸形的、不健全、难以持久的社会,前者的自由只是半自由(政治上不自由),后者的民主完全是假民主。通常,自由与民主是紧密相依、不可分割的。自由是民主的思想文化前提,民主是自由的社会政治成果。没有不自由的民主,也没有不民主的自由。邓小平明确地说:“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6]而自由是民主的精髓所在,社会主义与自由是密不可分的。苏联虽然已经基本上实现了社会主义现代化,但由于缺少自由民主,最终连社会主义成果也丧失殆尽,还要再回到资本主义的自由民主。自由与民主是现代化国家不可或缺的思想政治要件。也可以说,自由、民主的社会体制是人类现有认识水平、保障人们权利和幸福的最佳选择。没有自由的社会,永远只是一个落后的社会制度。
第二,关于经济自由与政治自由的关系。有人提出了经济自由与政治自由是否可以分开的问题,针对中国和东亚国家等国的实际,有的学者认为可以先享有经济自由(如自由地经商、自由地签订契约),而把言论自由、新闻自由等政治自由权让渡给政府,以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这使我想起,早在上个世纪80年代末,我国就出现过新权威主义的论调,认为中国还必须维护过度中央集权体制的权威,以维持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繁荣。1989年3月我曾以《改革的热点、焦点、难点在于过度集权的政治体制》为题发表过谈话,提出了不同看法,批评了新权威主义。此文已收入高放文集之三《政治学与政治改革》(中国书籍出版社2002年1月版,第681~687页)。到90年代末,由于中国社会的非公有制经济获得较大较快发展,社会贫富差距扩大化愈益严重,于是思想理论界又冒出一个新左派。其中有些人主张用“文革”中那种过度中央集权的体制来抑制资本主义经济发展,以解决社会公平问题。我认为这是新权威主义在新历史条件下的再现,这并非中国社会向前发展的最佳选择。从世界历史进程来看,经济自由先于政治自由是史有先例的。英、法等西欧国家都是资本主义经济先在封建社会内部自由发展,因屡遭封建专制政治的打压,等到经济自由与政治专制发生尖锐矛盾时就发生资产阶级政治革命,如1640年英国革命、1789年法国革命等。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建立了自由民主国家,才促进资本主义经济更加自由地得到大发展。东亚一些新独立国家确实也有过经济自由先于政治自由取得较大成效的先例。即便如此,我们也要看到,这些资本主义国家原来也都有一定的自由民主。如英国先有1215年的《人民自由大宪章》,后来又有1627年的《权利请愿书》。其中规定“英国人民应安然、泰然、全然享受钦赐之上述一切自由权”,即选举自由权、财产自由权、人身自由权、言论出版自由权等。东亚国家独立后也都有议会民主政治与多党平等竞争。只是某个政党的某个领袖长期连任,拥有极高权威,这也只是一种过渡型的较为特殊的情况。依照常理常规,经济是政治的社会基础,政治是经济的上层建筑,两者互相促进、协调发展最为有利。如果说资本主义国家在特定条件下经济自由与政治自由有过不协调发展的情况,那时社会的发展也是为此付出了沉重代价的(如腐败加剧、社会动乱等)。我国是以马克思主义科学为指导的社会主义国家,更应该从中吸取教训,力求做到经济自由与政治自由的同步协调发展,这样才能切实有效地防止腐败,实现长治久安。稳定有两种:一种是高压下的消极稳定,这只能是一时的稳定,随着矛盾的激化终究会翻江倒海,白浪滔天,苏联东欧多国的剧变已是明证;另一种是理顺矛盾的积极稳定,这种稳定时常会有微波荡漾,这是正常现象,甚至还会出现较大风浪,然而它有助于我们寻找风口风源,达到风平浪静。显然这一种稳定才是我们的最佳选择。当前我们要求发展政治自由,正是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达到长治久安,避免面临苏联东欧多国剧变那样的困境和命运,决不是像外界所说,中国的知识分子在解决肚子温饱之后就企图享受“自由”这一人类“奢侈品”。忧国忧民、先天下之忧而忧,正是中国历代知识分子特别浓烈的爱国爱民的操守与情怀。
第三,关于自由与自由化的关系。在我国有很多人并不认同自由的价值观,这些人认为“自由就是西方的自由化”。这里涉及自由与自由化的关系问题,这非常值得我们正本清源,探明究竟。“自由”与“自由化”二词在西方是同源同根。以英文为例,“自由”(liberty)最早出现于1386年,意为免除、摆脱束缚、限制或奴役[7],“自由化”(liberalize)一词到1774年才出现[7],晚了388年。自由化就是实现自由的进程。
可见“自由”一词正是产生于14世纪新兴资产阶级为争取自由而斗争之初,到18世纪资产阶级已经争得了自由,这时才又产生“自由化”一词。那么自由与自由化是否有阶级性呢?如果不从其名词的出现而从其理念的起源来看,人生来向往自由,在原始社会尚未形成阶级之时人们就为实现自由而不息奋斗,那么自由与自由化当然是没有阶级性的。但是如果从其名词的出现来看,自由与自由化是在新兴资产阶级崛起之后,又是在资产阶级领导之下实现的,当然带有鲜明的阶级性,即这种自由和自由化主要是有利于资产阶级维护其阶级统治,有利于发展资本主义社会制度。但是我们还要看到,自由与自由化是在现代新科技革命和新生产力革命迅猛发展的新历史条件下才可能实现的。因此自由与自由化并非资产阶级的专利品,无产阶级觉醒与壮大并掌握政权之后理应继承资本主义社会自由的文明成果,使之达到更高的水平,使之有利于每个人的全面自由发展,造就自由人,组成“自由人联合体”。可见我们不能把自由等同于西方那种自由化,东方既要发展社会主义自由,最终当然也要实现社会主义自由化。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不断发展,社会主义自由也会越来越充分。现代科技的发展一日千里,我国人民的素质和力量在与日俱长,我们应该对此深有信心。
第四,关于自由与自由主义的关系。我们要发展自由,是否应该高举自由主义的旗帜?不,这可不行。因为自由主义并非关于自由的系统理论,亦如民主主义并非关于民主的系统理论一样。自由主义和民主主义一样,它们通常都是特指维护西方那种资本主义自由和资本主义民主的意识形态。“自由主义”(liberalism)一词最初出现于1819年,原意指“在政治学或神学中坚持自由观点,或者指一个自由党人特有的政治信条”[7]。可是后来“自由主义”一词的含义发生了较大变化,甚至很难有确切的简明的定义。世界上最为流行的《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中对“自由主义”这一词条这样解释:“古典自由主义作为一种明白宣示的信条,可以说是近代西欧历史上这些重大冲突(指英法等国资产阶级革命——引者注)的产物。”“从经济方面看,18和19世纪的自由主义是以市场的统治权和协调为基础的。”“现代自由主义者承认利润制度,无意取消它。”[8]按西方较为权威的《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中“自由主义”辞条的解释,它是“最近四个世纪在欧洲和一些受欧洲文化影响的国家中多次激发起政治运动的思维方式”。其中又可以区分为古典自由主义和现代西方自由主义,“新自由主义在某种程度上是对社会主义政党的一种反应”;又说:“20世纪自由主义思想的主要障碍并非来自社会主义的挑战。新老自由主义者对社会主义都有一系列言之有据的驳论。”自由主义者“拒绝考虑取消私有财产”,“他们所接受的并非完美的公平,较之任何试图取消这些私有成分的空想都更有助于人类的幸福;很多增进机会均等的事情能够或已经做到,并不需要像社会主义者所要求的那样走得很远。”[9]可见西方学术界公认自由主义是维护资本主义私有制社会制度的思潮,是与主张社会公平的社会主义完全对立的思潮。《中国大百科全书·政治学》卷“自由主义”辞条也明确地指出:自由主义者“既主张改革,反对保守主义,也反对激进的民主主义和马克思的社会主义”。“自由主义是西方近代、现代乃至当代最重要的政治思潮”,它“在相当长时期内成为英、美等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制订政策的理论基础。”[10]我们应该高举马克思主义自由观大旗来批判苏联极权社会主义模式的错误和危害,吸取当代世界文明新成果,进一步发展马克思主义自由观,发展有利于广大人民群众的社会主义自由,力争全面建设成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第五,关于自由与法治的关系。我们要发展自由,绝非提倡人们可以随心所欲,为所欲为。法国启蒙学者孟德斯鸠早已指出:“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去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11]这就是说,在文明国家和社会里,人们的自由必须以法律许可为限度。我国1982年宪法第51条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12]这里更具体地指明了公民行使个人自由权时四个方面必须遵守的原则。同时宪法从第35条至第47条还具体规定了我国公民享有十种自由权(即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信仰、人身、通信和文化活动自由)[12]。邓小平于1985年9月23日《在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会议上的讲话》中强调指出:“毫无疑问,我们仍然坚持‘双百’方针,坚持宪法和法律所保障的各项自由,坚持对思想上的不正确倾向以说服为主的方针,不搞任何运动和大批判。”[13]我们在争取实现和发展社会主义自由时,一定要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使我们的自由行动合法化;而且更要善于以宪法和法律为武器,善于同滥用行政权力、破坏公民自由权利的官僚主义者进行斗争。尤其是自1989年4月4日制订《行政诉讼法》之后,公民更是有法律依据可以起诉违法、滥用权力的官员。近年来报刊上公开报道了不少民告官胜诉的消息,这正是我国从人治走向法治的一大进步。我们应该十分珍惜,并且大力向前推进。鉴于“左”的观念和势力根深蒂固,右的思想有所抬头,所以我们要时刻注意纠“左”防右,使自由与民主沿着社会主义大道逐步前进。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今天,从中国的实际出发,逐步发展社会主义自由,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题中应有之义。
收稿日期:2003-11-27
标签:政治论文; 斯大林论文; 自由资本主义论文; 资本主义制度论文; 社会主义民主论文; 社会改革论文; 国家社会主义论文; 巴黎公社运动论文; 民主制度论文; 社会体制论文; 人民民主论文; 经济学论文; 帝国主义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