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化改革30年:1978—2007——组织行为缺失困扰市场主体,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缺失论文,市场主体论文,困扰论文,组织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最重要的是转变资源配置方式,从政府配置资源转到市场配置资源。要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关键在于培育市场主体,让企业成为资源配置的主体。那么,我国市场主体发育如何?从近年来宏观调控的情况看,市场主体自律与维权等组织行为的缺失,已经成为我国市场主体发育的重大障碍。
地方政府仍在很大程度上充当市场主体,影响宏观调控
近年来,宏观调控取得了很大成绩,同时也进一步暴露出深层次矛盾:一是政府职能转变远不到位,仍在很大程度上充当市场主体;二是企业作为市场主体发育还远不成熟,尤其是主体组织行为严重缺失。
目前我国宏观调控的对象在很大程度上是地方政府。如严把土地和信贷两大闸门,其中加强对土地使用的管理,调控对象显然主要是地方政府。那些政绩工程,例如主题公园、中心广场、超宽马路、豪华培训中心、高档办公大楼,更是政府所为。在这样的背景下,宏观调控不得不采用相当强硬的行政手段。
这样说,并非是为宏观调控具有一定的行政色彩辩护,恰恰是想强调指出,这是我国市场主体还没有真正从政府转到企业的必然反映,是不得已而为之。
在市场主体发育方面,现在已经不仅仅是单个企业的竞争能力问题了,而是市场主体的组织行为严重缺失。这必然会对我们的经济持续平稳发展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
缺少市场主体的组织性自律,无行规行矩,企业难免竞相压价,无序竞争,一旦经济出现景气指标,哪个行业有利可图,大家蜂拥而上,地方政府再推波助澜,难免过热。而缺乏行业自律,政府面对众多分散的企业进行调控,按下葫芦浮起瓢,顾此失彼。
缺乏市场主体的组织性维权,企业权益受到损害,只能个别与政府部门沟通。中国民私营经济研究会的一项调查表明,民营企业主一大半精力用于寻找各种门路与政府部门打交道,各种摊派费、交际费、招待费超过他们纳税的总量。企业遇有经济或社会纠纷,寻求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行政介入的较多,很少有人通过组织起来的行业协会、商会加以调解。当然,有了市场主体的组织性维权,也不可能完全杜绝官员腐败,但一定可以大大减少政府官员“寻租”的机会,形成公开合法的社会对话机制。
企业组织行为缺失:市场化改革的软肋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行业协会从无到有,逐步发展,目前全国大约有4万多个,在制定行业标准、实现行业自律等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但还远远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定位不明确。由于定位不清,我国行业协会基本上是“准政府”机构。政会不分现象十分普遍。政会不分,又使得相当多的行业协会经费来源靠国家财政拨款,同时又可以收取会费并经营创收,搞得各种评比达标满天飞,组织国内外培训也是行业协会创收的重要途径。
职能不到位。主要表现在提出和制定行业标准、制定劳工标准和协调劳动关系、制定国际贸易标准和协调对外贸易等方面。我国近年来出现的钢铁、水泥、电解铝等行业过热,有没有行业标准限制他们低水平重复,一哄而起?等问题凸显才提出制定行业准入标准为时已晚。近年来个别企业劳动关系趋紧张,恶性案件时有所闻,而众多劳动争议案件基本是政府出面直接处理,甚至要中央领导直接干预才能解决,而鲜有企业家组织与工会组织协调处理的范例。
温州打火机协会对欧洲的贸易壁垒谈判起到了积极作用。但这样的例子太少,而相反的案例却不胜枚举。我们出口的鞋子只有所在国同类质量鞋子价格的1/10,原因在于我们的鞋商窝里斗,自相杀价。西班牙埃尔切的华人鞋商有近70家,没有任何组织,一盘散沙,发生烧鞋事件后竟然找不出代表与西班牙有关方面交涉。同时,我们进口原材料如铁矿等价格大幅上涨,也是和我们许多进口原材料的企业各自为战,竞相提价有关。中国医疗保健品进出口商会反映,由于多家制药企业坚持大打价格战,我国对印度青霉素工业盐的出口一直持续“量增价跌”,印度有关行业组织要对我国青霉素工业盐提出反倾销,我们败诉的可能性很大。医保商会曾经出面协调一些大型国有或国有控股制药企业达成了《青霉素工业盐生产企业自律协议》,但这些协议如同废纸。为了规避这一反倾销壁垒,医保商会提出与印度有关行业组织谈判,希望印方撤诉。印度方面不愿意和医保商会谈判,理由是医保商会并不能对中国的国内企业形成约束力,无法代表这一行业做出限量保价的承诺。
没有规范的市场主体组织行为,政府转型难以到位
“十一五”时期改革的重点是政府转型。转变政府职能,把政府不该管、管不了的事情交给企业、社会组织和中介机构,才能充分发挥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应当实行政企、政社以及政府机构与社会中介机构的分离。其中社会组织就包括大量经济类的行业协会。没有规范的市场主体组织行为,政府转型难以到位。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完善,迫切要求规范我国市场主体的组织行为,实行政会分开,逐步达到经济活动与社会管理相协调,这已经成为关系发展、改革和稳定的一件大事。
完善有关社会团体的立法。应当总结1998年以来包括行业组织在内的社会组织实际运行的经验和不足,按照政社分离的原则,改变“双重负责”规定,明确社会组织负责人必须民主选举产生,政府官员不得兼任社会组织负责人,给社会组织依法独立活动的空间。如果考虑到社会组织范围宽泛,取消“双重负责”一步到位有困难,可以在经济类行业协会中先行试点。国务院办公厅今年5 月中旬下发的《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就要求,现职公务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兼任领导职务,确需兼任的要严格按有关规定审批。
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监管。对合法的社会组织,政府一般不应干预其独立自主活动。但是考虑到我国社会组织尚处在发育过程中,对新形势下处理不同群体利益矛盾经验不足,特别是在团体利益与国家利益发生矛盾,团体当前利益与国家长远利益发生矛盾的时候,有可能发生一些社会组织不顾整体和长远利益,以违纪甚至违法手段谋求团体当前利益的行为。为此,必须在扩大社会组织活动空间,提高其独立性的同时,加强政府监管。政府监管不干涉社会组织正常活动,只在发生违法、违纪以及发生影响社会稳定大局的过激行为时才依法进行干预。此外,加强社会组织中党的组织建设,发挥党组织的政治保证作用,也是我们国家特殊的优势。
研究解决市场主体的组织行为问题,是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的必要条件,也是今后一个时期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