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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由计划经济体制转向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企业普教体制要不要改革,企业还能不能把中小学校长期办下去,已成为社会关注的一大难题。对于这个问题的回答,我们认为一要有一个科学的出发点,二要有一个正确的历史态度和现实态度,三要注重实践。
企办中小学在企业中的现实地位
办中小学教育是提高全民族素质的奠基工程,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但由于五十年代初开始建设的各类新兴的工业基地大都远离城市,“三线”工厂又大都座落在千百年沉睡的山沟里,地方政府既无力投资,管理也是鞭长莫及。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又割断了部门间的联系,强化了部门所有制观念,淡化了地方政府办教育的意识,企业在无真正独立经营权力的情况下,不得不按政府主管部门的指令增设与生产无直接关系的教育管理机构或部门,建学校,办教育,肩负育人的重任。事实表明,企办中小学教育是由我国的国情决定的,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的经济基础和综合国力还比较薄弱的反映,是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教育需求的附属形式,是为了减轻政府负担和解决职工的后顾之忧而建立起来的办学模式。几十年来,这一带有福利性质的办学模式已成为我国基础教育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为增强企业对职工的凝聚力,为普及义务教育起了重要的作用。
随着我国由计划经济体制进入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新时代,企业原有的办社会,办学校的优势和政策,已转化为制约企业改制转轨的一个重要因素,成为压在企业身上,制约企业健康发展,造成企业减利的一个沉重的历史包袱。企业的需求与企办中小学教育之间,不再是计划经济体制时代那样融为一体的关系了。近几年来,一些企业面对艰难和困境,不同程度的压缩教师编制,减少教育投入,甚至卸掉了办学的社会包袱。这种企办中小学减少的现实,表明企办中小学教育在企业中的原有位置事实上已发生改变。
教育是科学技术的母体,是人才的母机,是社会生产、生活发展的重要条件,这是无需论证的。但企业对教育的需求是受制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倘若企业是完全自主的。那么,企业对教育的需求完全依赖于企业的生产要素规模及技术构成。严格地说,企业教育需求是建立在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基础之上的。然而中小学教育,由于实质上它不属于企业教育,因而不具有生产经营性,资产增值性的特点,也不是企业人力开发,岗位人力开发的核心环节,与具体的物质生产过程,与产品形成的各个环节都没有直接关系,对企业的经营发展,技术进步,资产增值也就不可能起到促进作用,更不必说起到立竿见影的作用。实际情况恰是以降低企业的劳动生产率为代价的,即使政策规定教育经费列入企业营业外项目的开支,也是造成企业减利的一个普遍因素。至于在计划经济体制轨道上运行的传统的劳动用工制度,把子弟学校学生作为企业劳动用工的后备力量,不仅劳动力的质量难以保证,也为企业的深化改革带来种种不利因素。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这种用工制度必将会由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运行轨道的用工制度取代而成为历史。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依附于国家,吃国家的大锅饭,国家鼓励企业办社会,举办中小学校,讲求的是笼统的社会效益。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直接追求的是最大利润,是关系到企业自身生存与发展的经营目标。企办中小学教育在企业中的位置发生变化,正是由企业的这一运行轨道发生改变而产生碰撞的结果。这一现实说明,由计划经济体制决定的教育体制,应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相应进行变革。实践的历史也证明,没有一成不变的经济体制,也没有永远合理的教育体制,随着科学技术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经济体制和教育体制都要不断进行改革和调整。这种调整和改革虽然有先有后,不一定同时进行,但调整的趋势是客观的,不可改变的。
企办中小学面临的现实问题
现行的企业普教体制需要改革。这是因为:
一、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解决和规范企业与社会的关系,企办中小学校与企业的分离问题理所当然的被提到议事日程。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一项制度创新的系统工程,其实质就是通过调整生产关系,理顺企业与国家的关系,理顺企业与职工的关系,使企业体制从适应计划经济体制的需要转变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从而也使人们在观念上有一个根本的转变。这就是企业只是一种生产经营场所,不是社会福利院,企业主要对职工的劳动行为负责,而把职工在企业外的社会行为与需要交由社会来管理或承担。问题的核心是最终卸掉单位体制加在企业身上的种种不合理负担,其中就包括分离企办中小学校。这一深层次的变革是市场经济规律作用所产生的一种客观要求,是确保市场统一,开放,有序竞争的前提条件。分离的实质就是把企业本不应承担的社会职能还给社会,使“企业办社会”,政府办企业“回归到“政府办社会,企业办企业”的轨道上来。如果企业不能承担自己应该承担的职能,卸下自己不该背上的重负,那么,该死的企业死不了,该活的企业也活不好,其结果,将导致更多的企业走到破产边缘,殃及教育也就不可避免。
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企业的职能,就是搞好生产经营,并追求最大利润。企业应尽的社会责任就是通过合法经营,提供优质产品,创造就业岗位和依法纳税等体现对社会的贡献。企业上交的利税,经国家二次分配后,由政府部门承办和管理中小学校。所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规范企业和政府的职责,就为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使企业发展有了后劲。反过来,作为国民经济主体的企业发展了,就能为教育提供更多的经费,教育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就有了保障,教育改革就有了必要的经济环境和经济条件,从而实现国家所企望的教育与经济的协调发展。在教育与经济的关系上,我们应该始终坚持这一辩证的唯物主义原理,否则,教育的生存与发展就只能是一句空话。
二、市场经济的风险性,需要企办中小学校从企业中分离出来。
据有关统计资料,自一九八八年十一月一日《破产法》生效到一九九四年底,各级人民法院共受理破产案件2000件。其中1989年98 件, 1990年32件,1991年117件,1992年428件,1993年710件,1994年615件。今年,仅在全国18个试点城市, 进入破产的企业就有159 户, 还有464户还款困难的企业。破产企业中,虽然中小型企业占多数, 但曾是当地显赫的利税大户、首户的国有大型企业也不乏其例。随着改革力度的加大,以及现代企业制度所具有的能生能死的优胜劣汰机制的作用,一旦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全面接轨,在我国市场中被兼并、破产的一般大中型企业将会大大增加。据国家体改委的有关调查材料,现已达到破产条件的工业企业数已占到国有工业企业总数的15%。由于各种因素的作用,这些已具备破产条件的企业,近期虽不会实施破产,但在市场经济规律的作用下,趋向破产的企业是整个社会经济健康发展过程中一种正常的客观现象。理论和实际还表明,任何企业都不可能长盛不衰,因此,对于特大型企业来说,在国际国内市场经济运行规律的作用下,不能说一点风险也没有。
企办中小学是与企业捆在一起的,但企业破产,学校不能跟着破产。因此,面对企业的风险性,企办中小学从企业中分离出来,比企业破产后再由政府收回或移交其它企业承办要好得多,既利于企业顺利进入市场运行轨道,又利于企业中小学的稳定。
三、从大中型企业办学规模和效益来看,分离也有其必要性。
全国现有国有大中型工业企业1.44万个,平均每个企业办中小学不到两所。实际情况是有的企业没办学,办有15所以上中小学的企业约占大中型工业企业的千分之七,办有4 所以上中小学的企业不到百分之五,大多数企业只办有一所中学和一所小学,只办有一所中学或一所小学的企业也不少,而且大都生源不足,生源素质较差,单级单班较多,十几人为一班并不鲜见。有些特殊的行业,区域分布广,点多线长,学校的学生也多数未达到规定的标准。武汉某区十一个企事业单位所办中小学学校,按学生人数应配置教职工一百八十多人,而实有四百六十多人,可见人力资源浪费之大。相当多的企业由于经济效益不高,办学质量大多趋于一般水平,教育资源的使用率普遍不高。
企办中小学分离的现实条件和模式
企办中小学的分离,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需要解决的一个难题。这个难题难在实施分离所需条件,全国大多数地方目前还不具备。其所需条件主要指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全国1.8万所企办中小学, 约占全国地方政府所办中小学总数的四十四分之一,而一年企业为之拿出的经费(40亿)约占中央和地方政府1993年预算内所拨中小学经费的十二分之一,相当于全国财政性中小学教育经费支出总和的十五分之一。希求政府财政性普通教育经费投入,在近期内增加到这样大的幅度还不可能,政府部门承接企办中小学的经济条件还不具备。
二是社会筹措经费渠道不稳定。社会筹措经费是我国普通教育经费来源一条渠道,但在现实的条件下,还不可能经常有大企业和有经济实力的社会团体捐资助学或办学,也不可能有使富起来的那些人经常赞助办学,社会助学能力有限,社会承接办学的条件也不具备。
三是经济效益好的企业,企办学校教师的较高工资待遇能否做到利益转移也是难以解决的一个问题,转移的外部条件也不具备。
四是企办中小学马上移交政府部门或社会,还缺乏有效的配套政策。
上述几点,归结起来,分离所需条件,最基本的条件就是经济条件,最基本的矛盾或问题就是教育的投入与教育需求之间的矛盾或问题。但按照基础教育主要由政府部门来办的原则,企办中小学的分离问题实际是个财政问题。因此,政府各级管理与决策部门,重新考虑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切实把教育的战略地位落实到位,使国家和地方各级财政中教育经费的投入增加到合理的幅度,财政预算内支出的教育经费比例达到《纲要》规定的标准,是解决这个问题的症结所在。
基于以上的观点,分离的模式,在现实的条件下,比较可行的有以下几种:
一是经济较发达的地区,如广东、江苏、上海、浙江等地区,预算内教育经费的投入,其绝对数都比较大,社会集资渠道也比较通畅,校办产业的收入也相当可观,因此,分散在这些地区的一般大中型企业所办中小学,移交地方政府部门承办为好。如果企业相对集中,也可联合办学,协商出资,委托地方政府管理。
二是经济还不够发达的地区。分散在这些地区的企业,除面临严重亏损而趋于破产,企办中小学难以为继的交给地方政府部门承接外,其它企业所办中小学应继续办好。当地政府和企业可先行试点,积极探索“国办民助”的办学模式,即学校交给地方政府部门承接,企业通过设立基础教育基金,每年以息助学,或采取其它办法资助,用以弥补政府部门所承办学校的开支不足,从中找出一条可行的路子,然后再由点到面实施分离。少数企办中小学校,在具备了一定条件的地方,还可探索把企办中小学过渡到“民办国助”的办学模式。
三是对有一定垄断性的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如电力、石化、钢铁、汽车等行业,由于这些部门的企业,具有竞争优势,经济效益较好,教师待遇较高(这些企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比所在地区其它工业企业职工平均工资高三分之一到一倍),而教师的利益又难于转移,因此,在一个比较长的时期内仍需要它们独立办,并通过企业内部的“剥离”和企业教育内部的改革,以及政府给予的教育费附加税返还的优惠政策来减轻企业的负担。
四是少数特殊行业,处于特殊环境,又不适合实现现代企业制度,但有条件,有积极性办学的企业,它们可长期的把中小学办下去。少数贫困落后,人烟稀少的地区,在相当长的一个历史时期仍应由企业独立办学。
总之,企办中小学的分离是一个深层次的社会变革,不可避免地会给社会带来阵痛。但由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复杂性,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不可能在近期内完成,需要有一个不断实践,不断总结,不断完善,由点到面,分期分批的实施过程,因而,企办中小学的分离也只能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想一下子把企办中小学全都从企业中分离出来,是既不现实,又不可能的。在这个问题上,只讲企业的生存与发展,而把企办中小学当包袱急于分离的作法,同只讲企办中小学的历史与优势,而不顾企业的现实与市场经济规律要求的作法,都是不可行的。对于这个问题,李鹏总理在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的主题报告中已明确指出:“企业举办的中小学,目前原则上仍由企业负责,有条件的地方也可逐步交给社会来办。“随着我国内地与沿海经济政策的差异缩小,沿海开放城市的政策在内地不断扩展,国民经济将不断平衡发展,综合国力逐步增强,有条件承办企办中小学的地方会愈来愈多,企办中小学的分离给社会带来的阵痛将会大大减轻,企办中小学的分离问题也必将逐步的妥善的得到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