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制试点企业有关会计问题的探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股份制论文,试点企业论文,会计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国特色的股份制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独特的股份形式。目前运行的股份制试点企业尚有不尽完善的地方,突出表现在:1、 改革不到位,有股无制。有的还是“厂长负责制”那一套。2、操作不规范, 法定程序不健全。3、运作不规则,有的股本尚未完全到位, 有的股本到位后又抽走。本文单就现行股份制试点企业有关会计问题谈点看法,亦或与同行商榷。
一、资产评估和折股问题。
原有企业整体改组为股份制试点企业,按国家规定须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结果又是折股的基础,因而原有企业资产评估属于整体资产评估,也就是对企业整体资产扣除负债求得净资产。
在资产评估过程中,要对全部财产进行清查,做到帐帐相符,帐物相符。
在这其中,对资产评估成新率的确定至关重要,固定资产评估后,原值一般增值较大,改组后折旧费用要比原企业的折旧费增加。因而,在调查固定资产市场现行价时,要采用“货比三家”的方法确定价格。在进行会计处理时,对“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借记“固定资产”,贷记“累计折旧”、“资本公积”。对土地的评估增值连同原征用费一并转入无形资产列帐。冲销原在资产中列支的金额。
二、非经营性资产的会计处理。
根据“股份制试点企业规范意见”要求,企业的非经营性资产即不直接参与生产经营的各项资产:如职工宿舍、幼儿院、餐厅、宾馆、医院等占用的资产。这部分资产,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委托企业管理。对这部分资产,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国家至今没有作统一规定,据盐城几家股份制试点企业调查情况看,各家处理方法不一致。有些企业,将这部分资产从企业全部资产中剔出,单独设立备查簿,不进行日常会计处理,年度经营期间企业自定标准按月提取租赁费计入企业的期间费用、不再计提折旧费。这种处理方法笔者认为有以下几点不妥。
(一)非经营性资产不在资产负债表中反映,从而不能反映企业全部资产总数;从管理角度来说,也不便于维护国家财产的完整与安全。
(二)对租赁费用的提取,由于国家没有统一的提取标准,不便于企业按章办事。如果各行其是,势必造成国家财政混乱。如少提费用,则企业虚盈实亏;若多提费用,则减少企业利润,由此不但减少了广大股民收益,也损害了国家的税收利益。
笔者从实践中倾向于另一种会计处理方法,即企业对非经营性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一并反映,但在企业分析资产负债率时,可以剔除这部分因素;按“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要求分析各项经济指标。年度生产经营期间,每月仍按国家折旧条例规定计提折旧费,其帐务处理借记“管理费用——非经营性资产租赁费”,贷记“其他应付款—租赁费”。然后按期归还给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非经营性资产从总资产中剔出,借记“资本公积”,贷记“其他长期负债——国有资产部门”。此种帐务处理,笔者以为比较合理、合法,其优点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一)从企业的资产负债表中可以直观地反映出各项资产总额,且非经营性资产仍在企业固定资产帐中反映,便于国有资产部门查核,从制度上保证了国家财产的安全和完整。
(二)租赁费标准仍按折旧条例规定计提,能使各企业按统一政策执行,使企业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体现了会计核算的连贯性,反映了企业盈亏水平的真实性,保护了国家及股民的应得利益。特别在我国股份制会计制度尚未配套健全的状况下尤为必要。
三、新增非经营性资产的会计处理。
由于委托管理的非经营性资产的价值损耗,目前是以租赁费形式返还给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随着企业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大,职工的生活住行也需进一步配套增加。但对股份制企业来说,能用于这方面的资金,在现行制度中只有职工福利资金这一块,在经公司董事会讨论决定后,工程及物资用款可以借记“应付福利费”,而不能在成本及其它资金中列支。(不考虑职工集资这一块)
四、关于建帐问题。
股份制试点企业的建帐日期以何日为准,目前各企业的做法不一致。股份制试点企业从筹建到成立,一般经历三个日期:一是资产评估基准日期;二是有权部门批准同意设立的日期;三是股本募集足额后正式开业的日期。这三个日期即资产评估到挂牌成立有效期一般为六个月;在这段时间里企业仍将持续经营。笔者从实践中倾向于以股本募集足额后正式开业的日期,作为企业建立新帐的日期。其理由是:只有在股本全部募集足额后,股份制试点企业才算正式开始运作,且股本募集是股份制试点企业筹建的重要一环,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股本募集不足,则属改组不成功,企业不能挂牌运行;如需再行改制,资产则应重新评估确认,因而如按资产评估日期就为建帐日期,显然是不合理的,只考虑了一般性未考虑特殊性的原则。有可能给企业经营管理带来混乱,也给会计核算工作带来麻烦。至于建帐问题,企业待股本募集足额后,可由注册会计师参与验资。如在筹建期间企业经营发生亏损,可调减“股本”,调减幅度只要在企业股份制改组规定条件范围内,仍不影响股份制企业成立,如亏损幅度较大,达不到注册资本的最低要求,则理应不能成立。如在筹建期间企业经营盈利,也可作为股份制企业负债处理或视同投资处理,不作为“股本”入帐。对这部分资金的处理笔者倾向于先作为“长期投资”入帐,企业如今后增股时,可从这部分资金中转增,资金的所有权应由原企业所有,企业进行股份分红时应视同和其它股份一样进行分红。帐项进行调整后,待具体建帐时,涉及原制度与新制度衔接问题,一般有两种方法可供选择,一是继续沿用原企业帐册;二是结束旧帐,另立新帐,但有些日记帐可沿用旧帐的办法。至于如何结束旧帐,另立新帐大体上与新旧会计制度接轨时类同,这里就不再多叙。
五、财务决算问题。
财务决算对股制份企业来说,敏感问题是投资分红率的确定,以及对亏损的股份制试点企业来说如何进行分红?一般说来,企业经营亏损则不予分红,但如从企业影响及长远利益考虑,如果企业确属短期亏损并有一定的发展潜力,本年度内亏损仍可比照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标准分红;而这些政策的制定,为了不影响年终财务决算的及时性,笔者以为各股份制试点企业应在会计年度终了的前一个月份,研究制定股份分红政策,特别是对等额互相入股的各股东单位,应将制订的政策互为通知对方,作出相应的帐务处理,从而便于双方企业制定下一年度的经营方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