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领导干部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问题的调查与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配偶论文,领导干部论文,办企业论文,子女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近几年来,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谋取非法利益的现象不断增多,已成为一些领导干部违纪违法的一个突出问题。
一、表现形式
一是当后台。领导干部的特殊身份和地位往往成为其配偶、子女所办企业的无形资本,领导干部则有意无意、自觉不自觉地充当了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的“保护伞”和“铁后台”。有的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之所以能够心想事成、大发横财,主要是靠领导干部撑腰打气,当后台,依仗种种特权,从经营中谋取超额利润。甚至还为配偶、子女的一些不正当经营活动开脱责任,逃避执法部门的惩处。
二是当“导演”。有的领导干部在自己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后,不但经常为其出谋划策,而且亲自操纵所办企业。如有的领导干部让配偶、子女开办酒店宾馆等服务业,然后利用自己职权和职务的影响招徕客户,其所在单位和所管辖部门及下属单位用公款来吃喝。又比如,让配偶、子女玩“空手道”,借机迁往境外,再杀“回马枪”,摇身一变成了“外商”,然后以开办中外合资或独资企业为名,获得银行贷款,堂而皇之进入商界。又如,利用国有企业或事业单位的企业改制之机,让配偶、子女承包、租赁或“买断”改制的中小企业,然后,搞起各种“开发”,如“滚雪球”越滚越大,就这样成了当地所谓的“大老板”。这些“大老板”离不开领导干部的幕后“编导”。
三是唱“双簧”。有些领导干部与其配偶、子女一个在台前,一个在幕后,表演“双簧”把戏。一方面,其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要靠领导干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打通各种关节,筹集资金,批给物资,拉来项目,提供优惠的政策条件和优越于他人的外部环境,从而达到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另一方面,领导干部要靠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作为自己以权谋私的“挡箭牌”。因为领导干部自己收礼受贿太直接,目标大,风险高,让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则是间接发财。一人当官,全家发财。因此,领导干部的权力和影响力越大,其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获得的非法利益就越多。
二、主要特点
从调查的情况看,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一般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第一个特点是具有“合法”性。从法律的角度讲,任何公民经商办企业都是许可的。而且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经办的这些企业公司的手续往往样样齐全。特别是在经营过程中,虽然利用了领导的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打了一些“擦边球”,但很多经营活动都是披着“合法”外衣进行的,难以揪住“狐狸尾巴”。因此,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谋取非法利益,已成为少数领导干部违纪违法的一块“挡箭牌”。
第二个特点是具有暴富性。有些领导干部让配偶、子女“下海”经商办企业,其目的就是要使自己的家庭走上快富早富的捷径。尤其是在法律法规尚不十分完备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他们凭借“官商”的绝对优势,占有稀缺资源,谋取高额利润。如在实行价格“双轨制”时期,有的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倒卖“计划指标”,一夜之间就可以腰缠万贯。在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中,利用其特殊身份,将需改制的企业大幅压价后签订协议购买,再转手倒卖,牟取暴利。在近几年开展的大规模工程建设中,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承接和转包工程,从中获取高额回报,等等。所以,从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所办的企业类型看,真正的生产加工型企业少,而多从事承揽建设工程、贸易或餐饮、酒店、娱乐等消费行业。
第三个特点是具有隐蔽性。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其配偶、子女在错综复杂的商贸经营往来中,谋取非法利益时,权力运作是无形的,是经过包装的,领导干部大多深藏不露。特别是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参与的合伙公司,一般领导干部本人及配偶、子女就根本不需要抛头露面,因此,谁也难知其中“猫腻”。加之,有些人为了讨好或感激领导干部在其他方面对自己的“关照”,在与其配偶、子女做业务生意时,故意大幅让利。明眼人一看就知不正常,但又很难探究其中原因。
三、造成的危害
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的问题,虽然是发生在少数人身上,但现在已呈逐渐增多之势,由此诱发出一系列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其危害极大。我们应从三个方面来算损失账:
一是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与形象。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谋取非法利益,是一种滥用权力的违纪行为。领导干部如果自律意识不强,就很容易被人从家庭成员中打开缺口,一些别有用心的人会千方百计地拉关系,走“曲线”,拉你下水。一方面,领导干部自觉或不自觉地为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提供种种便利条件,在谋取非法利益中,可能被配偶、子女拉下水;另一方面,领导干部也极易被配偶、子女所任职的企业所利用,不知不觉地被拉下水。因此,既毁掉了一批干部,也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和形象。
二是破坏了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机制,扰乱了经济秩序,影响了经济建设的健康发展。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违反规定经商办企业,或在外商独资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任职,往往凭借特殊身份获得优待,破坏了市场配置资源原则,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侵减了国家的各种税费,攫取了非法利益,既导致了市场的竞争不公,又加剧了社会的分配不公,给经济建设带来了很大的负面影响。
三是严重地毒化了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虽然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谋取非法利益的领导干部是少数,但它给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却不能低估。上行下效。一个地区、一个部门、一个单位,如果领导干部不能以身作则,严格要求,而是带头违规违纪,惟利是图,必然会把整个社会风气带坏,既害了一个地区、一个部门、一个单位,也害了一些干部和他的家庭。
四、治理的对策与建议
领导干部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问题不是一件小事,它所造成的消极影响不可低估。为此,中纪委第四次全会作出规定:省(部)、地(厅)级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我们必须按照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要求,认真抓紧落实。
(一)注重教育,强化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意识。一方面,要强调教育领导干部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廉洁自律,做到立党为公,勤政为民,当好人民公仆;另一方面,我们还要求领导干部管好自己的配偶、子女,树立良好家风。
(二)兑现政策,按照现行规定抓好纠正处理。再好再严的规定关键在于执行落实。要执行好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的有关规定,很重要的一条就是要抓好处理兑现。一要与自查自纠相结合。每个领导干部既要严格按照中纪委的要求,增强廉洁自律意识,自觉如实反映情况,又要自查自纠,主动纠正存在的问题。对不能正视自身存在的问题的领导干部,上级领导和纪检监察机关要督促其及时自查自纠,并作出相应处理。做到该说清楚的要说清楚,该补登的要坚决补登,该处分的要坚决处分。二要与采取组织措施相结合。如在处理领导干部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的问题时,对拒不纠正的,该领导应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给予组织处理。三要与其他有关专项清理相结合。如在处理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的有关问题时,可以同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专项清理和建设领域专项治理工作结合起来。
(三)规范制度,强化对权力运用的监督制约。要建立和完善一套有关领导干部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的管理监督制度,全方位地强化对权力运用的监督与制约。一是要建立领导干部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注册“准入”审核制,从源头上管住,有效地防止权力介入,权力经商。二是建立领导干部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报告登记制度,从事中监督上加以约束。三是把落实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的有关规定,作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进行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对群众反映这方面问题突出的领导干部,由单位“一把手”进行谈话,由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发警示函,责成其把问题说清楚,限期整改。四是要严格实行领导干部个人收入申报制度,并在适当范围予以公开。五是要建立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制度,把落实有关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的规定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六是要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推行政务公开,尽量减少不必要的审批环节和程序,提高行政审批和政府管理的透明度,有效地防止和杜绝领导干部“暗箱操作”,利用权力为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谋取非法利益。
(四)从严执纪,严肃查处顶风违纪案件。现在,尽管中央和省委及省纪委三令五申,但有些人仍然我行我素,顶风违纪。要遏制这种势头,就必须采取果断措施,下决心查处那些敢于顶风违纪的人,做到谁顶风违纪,就查处谁,决不手软。对发生严重违规违纪问题较多的单位,既要处理违纪者本人,也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严肃追究该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对这类顶风违规违纪的典型案件不仅要及时作出处理,也要采取发通报、召开新闻发布会、上电视广播等形式,予以公开曝光,做到以案说纪、现身说法,对党员干部广泛深入开展警示教育,以达到教育、警醒和挽救更多党员干部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