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模式研究_股份合作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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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32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7470(2013)-06-0024(05)

十七届三中全会以后,各种形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明显加快,其中转包和出租仍是目前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要形式,但土地股份合作制近年来异军突起,且演变出自主经营型、内股外租型、社区型等各种不同模式,对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日益凸显。本文拟就土地股份合作制不同模式及制度特征、发展动因和发展方向等作一些初步探讨。

一、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不同模式及制度特征

土地股份合作制属于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一种产权制度安排,即在按人口落实社员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础上,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农户将土地承包权转化为股权,农户土地使用权流转给土地股份合作制经济组织经营。土地经营收入在扣除必要的集体积累以后,按照社员土地股份进行分配。[1]其土地入股的范围和区域既可按村民小组为单位组建合作社,也可按村为单位组建或由村建立联社、各村民小组建立分社形式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组织,还可打破队界、村界按土地区域布局建立土地股份合作社。目前,各地土地股份合作已经分化为不同模式并显示出不同的制度特征。

1.自主经营型土地股份合作模式及制度特征

一般来说,自主经营型的土地股份合作模式中,经营主体为土地股份合作社或者土地经营股份公司。若干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组建合作社,合作社引进股份制的权力制衡机制,按合作社章程选举产生理事会、监事会,统一组织生产经营。在运行机制上由理事会代表股东负责土地的经营活动,研究决定“种什么、如何种”;按照统一的生产技术规程和产品质量标准组织生产;实行种子、肥料、农药“统购”和机耕、机防、机收“统管”;与农产品加工企业或营销企业直接对接,产品实行订单销售;监事会对生产经营和财务收支情况进行监督。分配方式是实行按股分红。每年收益在提取一定比例的公积金和风险金后,按土地股份分配到成员。或者在村集体的统一组织下,农民自愿以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入股,组建土地股份制公司,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统一组织生产经营。这样就把原来由众多农户在土地利用、经营、投资、处置等方面各自行使决策权的分散决策机制,改变为由土地股份合作社集中统一行使土地利用、经营、投资、处置等方面决策权的集中决策机制。这不仅符合现代农业的发展方向,有利于整合土地资源加快农村产业结构调整,提高了农业劳动生产率和效益,农民还可根据收益进行分红,流转出土地的农民还可到基地打工,获得薪金收入。在自主经营型土地股份合作模式中,面临的主要问题在于如何提高土地股份合作社或者土地经营股份公司的经济效益。土地股份合作在集中决策和扩大经营规模的同时,也使得以前分散的市场风险集于一身,土地股份合作社或土地股份经营公司如果没有一个有市场发展前景的特色项目和资金人才等要素的支撑,农民的合理收益就难以得到充分保障。

2.内股外租型土地股份合作社模式及其制度特征

与自主经营型土地股份合作社不同,内股外租型土地股份合作社模式中,集中起来的土地不是由土地股份合作社自己经营,而是土地股份合作社将农户的承包地集合起来统一对外公开出租、转包,或者把部分土地租给有能力的专业种养大户集中经营,或者公开选定有一定规模和实力的农业龙头企业承租合作社的土地。双方签订规范的土地租赁合同,明确土地流转形式、流转期限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业主根据自身资金、技术条件和市场预期,自主选择产业,统一组织生产经营。所得收益按农户入股土地份额进行分配。农民按合同约定定期获得土地股份收入,也可以进入业主经营的基地(园区)务工,增加工资性收入。这一模式的特点是操作较为简便、风险小,能够保证农民的长期、稳定收益,可以最大限度地解放农村劳动力。更重要的是,这一模式能够实现土地股份合作社和相关龙头企业土地、人才、技术、资金诸多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和优势互补,能够实现各方利益的双赢。这种合作模式为强化农业招商引资开辟了一条好的途径,有条件的大中型工商企业和金融机构以及外来的技术、资金通过土地股份合作这一途径就可以进入农业领域。具体可采用土地股加资金股、土地股加技术股、土地股加市场股、土地股加技术股再加资金股等多种具体模式。

3.社区型土地股份合作模式及制度特征

社区型土地股份合作社是以农村原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行政村或者自然村)为单位,在不改变生产资料集体所有的前提下,把社区内集体经济财产部分或全部地折股量化到每个成员头上,并参照股份制的组织治理结构成立股份合作组织,保持统一经营,实行民主管理,按股分红。[2]这种模式往往和对集体资产进行股份化改制相联系。在社区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同时,引导农户将承包土地统一入股社区股份合作社,设立土地资源股,入股土地由合作社统一经营或发包,年终分配时土地资源股作为优先股,按收益或收益的一定比例进行优先分配。股份经济合作社每年纯收益在提取一定比例公积金、风险金后,按量化股份分配给社员;社区经营性资产经专业评估机构评估后,可以设集体股,集体股收益留取一定比例作为合作社发展基金、风险基金和投资基金,进行扩大再投资,其余的主要由村集体用于公益事业和村民社会保障支出。参照股份制和合作制建立组织治理结构,成立股东代表大会和董事会,一人一股参与民主管理并按股份红。实现资产变股权,农民当股东。搞好这一模式的关键是,在坚持群众自愿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基础上,搞好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搞好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合理配置股权,从而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流转规范、监管有力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现代产权运行机制。这是创新和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管理体制的一项重大突破。

二、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不同模式的发展动因及制度优势

1.增强区域农业的竞争力是自主经营型土地股份合作的主要动因

毋庸置疑,以家庭为单位的分散经营依然是发展现代农业的体制性约束。小农户“小而全”的经营模式使农村分工分业程度低,规模经济效益难以发挥出来。分散经营模式里,产前购买环节中因农用生产资料难以成批购进,增加了农业生产成本;产中经营环节中,小规模经营使得机械化难以推广,因而限制了科技推广应用;产后销售环节中,分散的农产品形不成批量,因而导致客户压级压价。不难看出,产前、产中和产后分散经营的弊病不仅打击了农民商品生产经营的积极性,也阻碍了农产品商品化率的提高,制约了农村市场经济的发展。一个地区的农业生产只有通过土地相对集中,资源高度整合,充分实现社会化、规模化、高科技化的经营手段,才能赢得市场主动权,在激烈的竞争中占有一席之地。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是实现资源集聚高效利用的最佳选择。

第一,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入股的方式加入合作社,专业合作社通过社员入股取得土地的经营权,把分散的土地集中整合起来,由土地股份合作组织统一规划,统一进行经营性投资和收益分配的管理,有利于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实施农业规模经营,降低生产交易成本,在一体化的基础上实现对土地潜在收益最大程度的挖掘。

第二,土地股份合作有利于吸引各种生产要素入股。虽然农村土地股份合作主要是土地入股,但也不排除其他生产要素入股,如资金、技术、管理等大量的生产要素被吸纳到农村。农民以土地作资本性要素加入,使专业合作社成为真正的经济实体,拓展了融资渠道,不但解决了发展资金短缺问题,还能以市场为导向,以项目为支撑,向“产、加、销”一体化发展。

第三,土地股份合作有助于采用先进技术,调整优化品种结构,进一步强化和提升农业科技成果推广、农业规模化经营、标准化管理和品牌化营销的实施,推进高效优质农业的发展,这一切会为推进区域农业的产业化、现代化,增强区域农业的竞争力打下坚实的基础。

2.内股外租型土地股份合作是保障农民土地承包权长期收益的最佳选择

合作是前提,效益是核心。提高合作经营效益,实现农民土地收益持续稳定增长,是发展土地股份合作的基本动力。从这个角度来说,内股外租型土地股份合作是最容易操作而又能实现保障农民土地承包权长期收益的最佳选择。

首先,把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那些有资金、有技术、有项目、有能力闯市场的能人大户或者龙头企业,可以实现土地和资金、人才、项目等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就目前来看,农民虽然有土地,但缺乏人才、资金、技术、项目,土地增收的空间已经非常有限。通过农民与大户或企业进行土地股份合作,农民的土地和大户及企业的资金、技术、人才等要素结合起来,就为小农户收入增长开辟了更广阔的空间,土地的效益由此得到极大提高。

第二,土地股份合作社通过土地入股到龙头企业,使合作社和农户及龙头企业结成更加紧密的利益关系共同体,形成“农户+合作组织+龙头企业”的产业化发展模式,从而保障农户的长期收益。在龙头企业带动农户进入市场的产业化组织形式中,龙头企业理论上肩负着双重的责任:既要保证企业自身利益的实现,又要能够带动农户,并让利于农。但是在实践中,大多数的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的利益关系并没有理顺,农户很难分享到农产品加工增值的好处和流通环节的商业利润。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利益关系“两张皮”的现象,既损害了农户利益,也影响了企业利益,制约了农业产业化的健康发展。龙头企业和农户通过土地股份合作社,变商品契约为要素契约,龙头企业实现了后向一体化,使双方节约了交易成本,形成了利益共同体,实现了龙头企业和农民的“双赢”。

第三,以土地股份合作社进行招商,可以招一些层次相对较高的投资者,农民可以得到相对较高的土地租金。甚至可以采取租金预付的方式使得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收益得到长期的保障。内股外租型土地股份合作的制度优势在于,保留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本内核,农民的生活保障没有失去,除了每股每年的保低收入和分红收入(随着地价的增值,股金分红有可能逐年提高),农村劳动力从土地束缚中解脱出来,抽身从事二、三产业以增加非农收入。这就在相当程度上解决了农民长期增收的问题。从市场经济的角度看,作为农业生产的第一要素,土地是一种特殊的商品,通过特定的市场行为,土地可以实现资本化和价值的最大化。而土地股份合作正是一种实现土地资本化和价值最大化的有效途径。[3]

3.社区型土地股份合作制是推进城镇化、工业化和城乡一体化的需要

社区型土地股份合作制主要存在于正在或即将城镇化以及农村工业化程度较高的地方,这些地区农村的特点是,随着城镇化扩张、二三产业的迅速发展和农业人口转移,土地普遍增值,土地流转和集中的空间增大,实行土地股份合作制可以把农民分散的土地集中起来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规划、统一安排基本农田和建设用地。这样做除了可以促进土地集中和规模经营、取得土地规模经营收益外,更重要的是可以在现行的法律框架内通过兴办集体企业或者以土地与城市企业联营、入股,获取建设用地的土地增值收益。这种社区型土地股份合作制之所以和其他两种土地股份合作模式的形成原因不同,主要是因为集体土地的收益和增值过程主要不是由于土地入股,而是由于土地或建于土地上的物业出租给企业而产生的。由此保障了土地股份合作制股份分红的不断增长,维持了土地股份合作制的稳定。这也正是社区型土地股份合作社的制度优势所在。

第一,从实践来看,推行社区型土地股份合作社,农民对集体产权的拥有更加清楚,能够使集体资产保值增值。通过将包括土地在内的集体资产作股量化,给农民配股分红,使农民能够获取稳定的集体资产收益并防止村集体资产的不断流失,对于解决农村中长期存在的产权主体缺位、权能结构、民主监督不到位等缺陷以及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都有意义重大。

第二,有利于增强农村社区公共物品的供给能力,更好地为社区成员提供社会福利保障。实行农村社区土地股份制后,可按股份制的章程提取一部分公积金和公益金,为公共福利设施建设等提供资金支持。也可将集体经济参股分红,为农民提供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建立合作医疗、退休金发放、升学参军补助等项制度,还可以通过修建道路、农田水利设施、学校、幼儿园、绿化环境等公共基础设施,改善农民的生活环境,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这对于农村养老、文化教育、医保事业和巩固基层政权都将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

第三,推进农村工业化、城镇化、市场化和民主化进程。在社区土地股份合作制下,农民摆脱了土地的羁绊,为农民从事第二、第三产业,加快农村工业化、城镇化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同时,农民通过土地入股等方式组织起来,具备了认知、表达并保障自己利益的基础,将集体土地与企业资产以股权形式量化到农户身上,可以让农民真正行使知情话语权、决策参与权、资产处置权、收益分配权和管理人员的选择权,这是维护农民权益和确保土地不再流失的制度保证。这从另一个层面加快了农村民主化的进程。总之,社区土地股份合作是在土地承包制基础上进行的制度创新。这种制度安排能在更大的范围内协调土地资源的综合利用,大大推进了农村的工业化、城镇化、市场化、民主化的进程,[4]同时也充分保障了农民长期的土地承包权益。

三、推进各类农村土地股份合作模式健康发展

1.发展特色产业是自主经营型土地股份合作模式的核心

在自主经营型土地股份合作模式中,最主要的问题在于经营收益受各种不确定因素的影响较大。如前所述,实行土地股份合作扩大了经营规模,如果没有一个有市场发展前景的特色项目,如果没有一定的管理、技术和资金力量,在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的双重作用下,土地股份合作社就难于在市场竞争中立足。如果土地股份合作社效益欠佳导致股份分红很低,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及就业保障等就会受到侵害。

首先,应培养有文化会经营、善管理的经营管理者。能人带动是自主经营土地股份合作模式的共同特点。一般农户由于受文化素质、信息处理能力和与外界沟通能力等的限制,很难把好的想法转换成现实生产力,而乐于在高素质的合作社经营者的带动下尝试新事物。因此,自主经营土地股份合作模式要求经营者应具备较高的素质。如:要求具备的专业技术知识、较高的内部组织协调能力以及对外交往能力。

其次,要发展适合本地特点的特色产业并建立规模化、标准化的农产品生产基地或现代农业园区。通过建立标准化基地,培大育强农业特色产业和产品,推进品牌经营和提高品牌效益,以产业发展带动土地股份合作社土地实现高效流转。

2.构建稳定的农民股权收益增长机制是内股外租型土地股份合作的根本

首先,内股外租型的土地股份合作要逐步推进租赁型经营向自主经营、合作经营等形式转变,增加农民经营性收入。部分土地股份合作社将土地以内股外租型方式承租给农业种植大户,只收取固定的承租金,合作社再将承租金按照股份分配给各股东,这种经营模式并没有直接从市场经营层面来带动农户发展,难以体现股份合作机制的优越性。土地股份合作社应改变过去简单的租地、租厂房的做法,使招商引资向更高层次发展,鼓励产品加工和营销企业积极参与土地股份合作,逐步推进租赁型经营向参股经营、合作经营或自主经营等形式转变,切实增强土地股份合作内生活力,还可以考虑在现有基础上,农民出资组成真正以资本为纽带的股份制企业,反过来租用原有的集体土地办厂,增加农民经营性收入。

其次,完善土地租赁价格动态增长机制,切实增加农民土地资产性收入。内股外租型土地股份合作模式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是缺乏对社会经济增长因素和租赁土地农民的长远利益的考虑,土地外租价格的制定缺乏动态增长机制。现在大多数地方租赁价格一般在每亩每年500~1000元,这个价格在当前看是比较合理的。但经营方已取得10年、15年甚至更长的经营权,如果租赁价格始终保持不变,就会影响到农民合理的长远利益。因此,应兼顾流转双方尤其是农民的长远利益,租赁价格、增长机制、支付方式、流转期限等要合理合法。逐步建立健全多形式、多环节的利润再分配方式,加大“二次分配”比重,切实增加农民土地资产性收入。

最后,加大对规模经营主体的扶持,保证农民土地收入的永续性。规模经营主体的蓬勃发展是增加农民长期收入的先决条件。只有规模经营主体发展起来,才能保证土地入股的永续性,才能保证农民股份比例不减及土地股份分红的逐年增长;现在在经济较发达地区,土地规模流转价格都在千元甚至二、三千元,规模经营主体在资金、土地等方面遇到发展瓶颈,建议有关部门要在用地、水利、电力、产品认证、农业开发、资金、技术、信息、税收等方面制定优惠政策,向规模经营主体倾斜,加大引导扶持力度,解决好他们在经营中遇到的困难。

3.完善内部治理结构是搞好社区型土地股份合作模式的机制保障

土地股份合作社在治理结构上基本采取“政社分离”和“政社合一”两种模式。政社分离就是土地股份合作社实行理事会负责制,理事长及管理层与本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完全是两套班子。土地股份专业合作社实行董事会负责,董事长由村党支部书记兼任,这则是“政社合一”模式。对于社区型土地股份合作模式来说,政社合一的体制有其必然性。其一,与社区型土地股份合作产生的动因有关。如前所述,在城镇化、农村工业化程度较高的地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出租及农地转用的增值收益非常可观。耕地的整体规划开发工作任务繁重,庞大的集体经济收益也会引发二次分配的矛盾。土地股份合作社本身的运作涉及到国家、集体、经营者和原承包者的切身利益,只有一支高素质的干部队伍,才能正确地引导农民积极参与改革并获得成功。其二,“政社合一”体制有利于以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的优势与承租方进行谈判,向政府或其他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要求,稳定农民对合作社的预期,减少农民的顾虑,降低合作的交易成本。但政社合一的体制也有自身固有的缺点,就是在决策中很难体现出公平、民主,一些重大事项仍然由村干部等少数人决定。董事会常受基层行政组织控制,往往使得“三会”制度(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形同虚设。因此,各级政府和农业主管部门在扶持土地股份合作社发展的同时,应加强对其内部管理制度的进一步规范与监督。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规范合作社的组织形式,制定章程,严格落实“三会制度”,保证信息对称、公开,增强内部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力度。改革方案、章程制订、股权设置等关键环节,必须事先广泛深入地征求广大群众的意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让农民充分享有自主管理、民主决策的权利。二是建立合作社激励和约束机制,完善收益分配制度,建立合理的集体、合作社、农民、公司等参与各方的利益分配机制,调动各入股成员的参与积极性。三是实施有效地监督与制衡机制。建议由村民监督委员会监督土地股份合作社的运作和收益分配,确保村集体收益用于社会公益事业及村庄可持续发展。同时,建议制订社区土地股份合作社科学评价体系,对社区土地股份合作社内部运行状况进行绩效评价,根据其分值划分等级并与上述政府扶持政策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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