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社会公平问题的分析与思考_社会公平论文

我国社会公平问题的分析与思考_社会公平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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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669.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733X(2004)03-0016-04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不断推进,社会公平(或社会公正)的问题也日益凸现出来。当前人们给予较多关注并表示忧虑的,是社会分配不公的问题,即在改革开放带来了收入普遍提高的同时,不同地区、不同阶层、不同行业的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正在扩大,而且这种扩大有愈演愈烈之势。收入分配的不公是社会不公平的集中表现,它直接影响到公民的生活质量、生存方式乃至生存权利,进而影响到社会稳定,因而决不可掉以轻心。

一、我国目前社会公平的现状

在我国的《人权白皮书》里,生存权被明确为最根本的人权。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从改革的初期——婴儿期走到了改革的中期——青春期。青春期总会萌动着不安与躁动,改革亦然,之后才会逐渐走向成熟——建立真正规范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初期,我们是从利益分配关系入手的,所以当时十分重视分配的改革。在个人消费品分配上确立了贯彻按劳分配、取消平均分配的原则与实践。接着,为了获得持续的发展效率,又进一步提倡让一部分人和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然后以先富带动后富的方式,最终达到共同富裕。这一战略取得了良好的激励效果。但是由于这是一个优先提高效率的发展模式,并被确定为一个长期稳定的政策,故未能(或来不及)对分配体制的相应改革予以全面考虑。在一个处于“双轨”状态下的分配体制中,没有或少有收入增长的协调、平衡、监督、管理等均衡机制。因此,改革到今天,越来越尖锐的矛盾摆到了我们的面前,其集中表现为:东西部地区差距、贫富差距和农村居民与城市居民的差距。

(一)东西部地区差距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人们投资渠道的增多,城市居民的财产收入增长很快,但同时也发展得越来越不均衡。市场经济的价值法则,使得本来就具有某些优越条件的区域(如东部沿海地区)获得了非常快速的发展,从而急剧拉大了东部沿海地区的居民与中、西部(特别是西部)居民在收入方面的差距。目前,占全国人口40%的东部地区,创造了全国60%以上的国内生产总值,而西部地区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只有东部地区人均总值的35%。

不同地区居民的购买力差距也在急剧扩大。从城镇居民看,2000年,东、中、西部城镇居民人均年收入分别为7682元、5478元和5165元。收入最高省与收入最低省收入之比为4.88∶1。从农村居民看,省际之间基尼系数从1980年的0.137扩大到2000年的0.238;省际收入高低倍数从1978年的2.88扩大到的2000年的4.20;以西部地区为1,东、中、西部地区从1978年的1.27∶1.05∶1扩大到1997年的1.95∶1.37∶1。据有关资料显示,1979年至1991年,沿海与内地相比,国内生产总值的绝对差距扩大了10倍以上,人均国内生产总值的绝对差距扩大了4.4倍;1998年,城镇居民收入最高的东部城市与收入最低的西部城市人均可支配收入之比为4.8∶1,至于东西部农民人均最高与最低收入之间的差距就更大了。[1]

由于东西部经济发展差距的迅速拉大,东西部地区人民群众的收入水平、富裕程度和消费结构也存在着明显的差距。现在,已达到小康水平或者富裕程度很高的县市,绝大多数集中在东部沿海地区,农民年人均纯收入达到5000元以上的县市越来越多,而年人均纯收入在500元以下的贫困县却全部分布在西部的广大地区。

(二)贫富差距

现在人们对于贫富差距的衡量主要是使用基尼系数和五等分法,而具体的测算主要根据三个口径:政府的、学术界的和世界银行的。这三个口径测算的结果尽管有一些具体的差别,但大致差不多。

先看基尼系数的变化。根据政府测算,近年来中国居民基尼系数迅速增高,1996年为0.357,1997年为0.379,1998年为0.386,1999年为0.397,2000年为0.414。根据学术界(中国社会科学院课题组)有关研究成果,中国从80年代到90年代,基尼系数的提升上了两个台阶,首先是由1988年以前的不到0.3,上升到1988年的0.382,然后是由1988年的0.382,上升到1994年的0.452或0.467。根据世界银行的统计数据,我国的基尼系数在改革开放之前为0.16,1995年为0.415(在同一时期,美国的基尼系数为0.41、英国为0.37、印度为0.297、俄罗斯为0.48、丹麦为0.25、泰国为0.46)。

再看居民实际收入的差距变化。根据政府的统计,1999年,中国城镇居民最高收入户的收入相当于最低收入户的4.6倍,农村居民最高收入户相当于最低收入户的5.8倍。根据学术界(中国社会科学院课题组)有关调查,1998年,中国城镇居民收入最高的20%收入户与收入最低的20%收入户年人均收入差距为9.6倍,而1990年只有4.2倍。[2]根据世界银行的统计数据,90年代中期,中国居民最高收入户的收入相当于最低收入户的8.6倍。[1]

显然,无论哪一种测算方法、哪一种统计口径所得出的数字都说明,在不到20年的时间里,中国已经从一个平均主义盛行的国家转变为一个贫富差距比较严重的国家,这样的变化是不能不让人担忧的。更为严重的是,如果这种现象变成一种比较稳定的发展趋势,那就意味着我们国家的贫富差距将呈一种稳定拉大的态势,其造成的种种社会问题必将日益严重。近年来时不时发生的由下岗工人、城市贫困者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已经引起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但这类事件的真正遏止,还是在于从根本上解决弱势群体的生存和发展问题。

(三)城乡差距

中国的改革发端于农村,而其结果和效益却主要惠及了城市(尤其是沿海地区的城市),如果说今天的中国城市已经汇入现代化和国际化的潮流,那么中国的农村却出现了某种边缘化的倾向。西部有些农村目前还相当原始和封闭,与几十年前相比几乎没有什么变化。住户调查资料显示,近年来我国城乡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不断扩大,基尼系数由1978年的0.16上升到了1999年的0.31。国家统计局副局长邱晓华不久前指出:“1998——2000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收入分别是农村居民人均收入的2.52倍,2.66倍和2.79倍。如果按货币收入比较,再考虑到城镇居民事实上存在的‘隐性收入’因素,则城乡差距至少在5∶1”。[3]

事实上,目前我国城乡之间的差距已经达到了共和国建国以来的最大值。对比我国城市居民与农村居民的人均消费水平之间的差距(即一个城市居民的消费水平相当于一个农村居民消费水平的倍数),在改革开放以前,最高时候曾达到2.9倍,改革开放初期由于农村改革处在最前列,倍数曾下降至2.2~2.3倍。然而,随着市场改革在城市的推进,从90年代初期以后,城乡消费差距不断攀升,到90年代末期,已经超过了3.5倍。这种情况,实际上在农村居民与城市居民之间竖起了一堵墙,从而加大了城乡居民间的矛盾,使之成为社会稳定的一个隐患。

综上所述,收入差距过大的情况在我国是严重的,贫富之间的悬殊已经有超出正常限度的危险,这对于中国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必将造成越来越大的负面影响,主要表现在:其一,将严重损伤“普遍受益”,这一社会发展的基本原则;其二,将使日益增多的社会弱势群体成员萌生一种相对被剥夺感,使他们对社会产生某种抵触的心理,严重时甚至会产生反社会的情绪和行为,进而危及社会稳定;其三,将挫伤大量普通劳动者的积极性,削弱社会发展的活力。[4]因此,全社会应当高度重视贫富差距扩大的问题,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尽量减小社会发展的成本,将贫富差距扩大所带来的负面效应降到最低限度。值得指出的是,2002年在阿根廷发生的大规模骚乱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启示。骚乱平息后,总统杜阿尔德在其国会例会开幕致辞中特别强调了建立社会公平的重要性。他承认,在过去的十年中,阿根廷贫富差距不断扩大,社会贫困化日益加剧,失业人口剧增,这些均是这次社会动乱的诱因。

二、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公平:一种价值和政策的选择

中国自古以来就崇奉“均贫富”的思想,这正是中国人对“公平”概念的一般理解,其要点就是“结果平等”。改革开放以前“左”的政策之所以能够被千百万人接受,主要就是因为它很符合人们传统观念中的这个“公平”(实质上是平均)。但是,这种所谓的“公平”是以牺牲效率为代价的,因而在实践中只能导致要么共同贫穷,要么容忍一部分人无偿占有另一部分人的劳动,而这正是最大的不公平。比如在人民公社时期,社会生活中普遍存在着严重的绝对平均主义,看起来人人平等,但实际上恰恰相反:懒惰者或天赋较差者在事实上无偿占有了勤劳者、天赋较高者的劳动成果。久而久之,勤劳者、天赋较高者也就不再勤劳了,于是生产陷于萧条衰败状态,生产力得不到发展,经济公正便无从谈起。

其实,衡量经济生活是否公正,效率与公平并非不能统一,这取决于我们的价值选择和政策选择。1979年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所以成功,就是因为它纠正了懒人无偿占有他人劳动的不公正。“包产到户”使每个农业生产者都有可能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经营主体,使其在农村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中充分施展自己的才干,发展自己的个性。这种农业经营体制的改革把高度重视人的发展同高度重视生产力发展两者统一起来,它纠正了平均主义,实现了经济腾飞。它在生产者之间拉开了必要的差距,而没有差距,就没有竞争、就没有优胜劣汰的危机感,也就不可能产生高的效率。适度的差距,恰如其分地反映了不同类型生产者之间才能的高低,这正体现了公平。

但同时必须看到:如果不对市场经济予以宏观的调控,或调控不力,那么市场的自发力量将使原本适当的差距越来越大,甚至达到某种失控状态,从而导致严重的两极分化。在这种情况下,社会公正就会成为经济效率的牺牲品。

多年来,我国政府一直实施“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发展原则。事实表明,这个原则在效率与公平这两极之间能够找到结合点或平衡点,是一个合理、有效的原则。根据上述衡量经济公正的“适度差距”尺度,结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践和借鉴世界各国关于经济公正的研究,现阶段的经济公正可以规定为这样一个综合判断:在有序的市场经济基础上,通过起点公平的竞争,使经济活动在求得效率和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兼顾社会的效益、环境的效益,最大限度地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

三、公平社会的实现条件

(一)发展生产力是保证社会公平的基础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生活需要两种公平:起点公平和结果公平。前者通过向社会成员提供均等的竞争机会来保证全社会的经济效率得以持续增长;后者通过调整收入差距来保证社会的稳定与平衡。两者缺一不可。但是,毕竟后一种公平的实现程度,得看前一种公平能实现到什么程度;没有效率做基础,也就是说没有生产力的持续而足够的发展,就无法维持对社会弱势群体起码的保障和福利。

马克思、恩格斯在谈论社会公正问题时,总是把高度发达的物质生产力作为最重要的前提。邓小平也十分明确地指出: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显然,他是把解放和发展生产力视为实现社会公正的根本前提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其第一个“代表”就是“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离开了这一点,先进文化的建设和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都无从谈起。这就是“效率优先”的原则。

(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有了生产力的发展,有了效率,只是拥有了实现社会公平的必要条件,但还不是其充分条件。必须兼顾社会上由于各种各样原因造成的弱势阶层和群体。否则,在市场竞争中被淘汰下来的失业者、由于历史或地理等自然原因所产生的贫困者、由于政策或行业的变化而产生的弱者等等,就会成为效率优先的牺牲无论如何是不公正的。

当前,这个问题对我们国家尤为重要。在我国,由于国有企业的改革已走向深入,产业的结构调整导致许多工人下岗。其中,有相当大一部分是年龄偏大、技能偏差的职工。这种情况虽不可避免,但应该说,下岗职工本人不能承担全部责任甚至不能承担主要责任,他们曾经是计划经济体制的受惠者,同时也是这个体制的受害者,他们曾经为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国民经济做出过贡献,他们面临困难时也应当得到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各方面的眷顾。但应看到,由于我国实行了近半个世纪的计划经济和纯福利性的社会保障,目前在转轨过程中,在建立社会保障和失业救济方面既缺乏经验,资金又不足。而另一方面,需要给予救济和保障的职工数量又逐年增加,所以国家不得不把许多福利性开支让社会和个人来承担。替国家分忧是理所当然的,但在过去几十年中,国家给予职工的报酬并没有包括职工今天的养老、购房的那部分开支。所以,政府及传媒不应一位地鼓励已经下岗和即将下岗的职工们去“自己换个活法”,去“自己养活自己”。因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活法”是需要前提的,而职工从过去几十年所得的报酬中,不可能形成这样的前提。[3]因此,如何提取运转好养老、失业保险基金,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是我国目前必须解决的一大课题。

(三)完善措施,尽可能实现充分就业

尽管中国已经进行了20几年的经济改革,国家综合国力和老百姓生活水平都得到了非常大的提高,但是随着国家、地区产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特别是随着中国加入WTO,我们面临的挑战要大于机遇,这一点对于西部地区来说特别尖锐。因此,从总体上看,中国社会成员的经济来源对于稳定就业的依赖性不是减弱了,而是增强了。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出现大规模的失业,必定会造成较大范围的贫富差距现象,甚至造成严重的贫困现象。因此,把实现充分就业作为优先的政策目标,应当作为实现经济公正和社会稳定的基础性内容。

为了实现充分就业,至少应当从户籍管理改革和扩大受教育权两个方面入手。户籍制度对维护社会稳定、确保农业的基础地位,确实起过重要的作用,但同时它也使农民的生活空间受到限制,许多人一辈子从生到死都只能永远定居在特定的地域,不能自由迁徙;城里人和乡下人,富地方的人和穷地方的人,工人和农民等等,均由于“户口”身份的差别而被永久锁定。随之而来的,就是在工作、生活、受教育、劳动保障等诸多方面的不平等,即不能和城里人一样享有权利和待遇。因此,为实现充分就业,必须改革目前的户籍制度,实行公民迁徙自由和新的户籍管理体系,并且相应地改革教育、医疗、保险和社会保障体系,为市场经济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尽可能为社会中每一个成员都提供和创造公平的参与竞争的机会。

教育是实现社会公平的最有力的工具,而且是根本性的手段。而教育资源的分配不公很可能造成一系列的社会不公。尤其是在知识经济时代的今天,受教育程度在就业中所起的作用越来越大,因此,扩大和普及受教育权应成为实现经济公正的基本手段。教育学者杨东平指出:“义务教育是为全体儿童提供一种养成国民素质的,是由国家立法予以保证,主要由政府举办,强迫性、免费的教育。义务教育中的‘义务’,就是指国家保障儿童受教育权利的义务以及对社会所承担的义务,而不是相反。”我国已签署的《世界人权宣言》也规定:“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教育应当免费,至少在初级和基本阶段应如此。”

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批准的修改后的政府工作报告,在今年第四项工作中,要求“实施新一轮《教育振兴行动计划》,重点加强义务教育特别是农村教育。今年要启动西部地区‘两基’攻坚计划,到2007年使西部地区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中央财政将为此投入100亿元。要完善农村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中央财政和省、市(地)财政要增加对贫困县义务教育的转移支付。”寥寥数语,足见政府的决心以及民心所向。

因此笔者认为,我国目前除了应在农村等边远山区大力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之外,还应在城市大力发展继续教育等技能、技术培训,由国家通过贷款、转移支付的方式,拿出专门资金对下岗职工进行无偿的再就业培训。切不可把教育仅仅作为一种商品,当作增加财政或地方、部门收入的手段。因为对于生活困难的下岗职工来说,再让他们为继续教育付费甚至付高费,就意味着抬高了再就业的门槛。而就目前来说,只要能获得一种职业,对于劳动者来说就意味着拥有了相对稳定的经济收入,也就意味着减轻了政府和社会的经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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