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伯的社会学认识论误读:理解范式的因素及其内在关系_认识论论文

韦伯的社会学认识论误读:理解范式的因素及其内在关系_认识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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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引言

       作为现代社会学的开创者之一,马克斯·韦伯一直享有崇高的学科地位。他的学说也不断地影响之后的社会学研究,其对法律、宗教及社会经济等维度的研究直至今天仍具指导意义。事实上,韦伯的社会学本体研究一直由其社会学认识论体系所贯穿。他本人也一直十分重视阐述作为其认识论系统的理解范式。①但是,学界长期将关于韦伯的理论研究重点放在社会学本体上,却很少涉及认识论层面。这种研究倾向不但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造成了韦伯思想的被边缘化,也在今日造成了形形色色的误读。韦伯思想也因此一直笼罩了一层面纱,对其思想的解读呈现众说纷纭的局面。

       一方面,一些社会学家试图将韦伯的认识论观点与更为流行的整体论社会学相调和。诸如帕森斯,在构建其自身的社会系统理论时,就宣称同时吸收了杜尔凯姆和韦伯的观点。借用杜尔凯姆的理论姿态,但同时又强调系统化过程中个体行动者的重要性。

       另一方面,一些社会学家在认识到理解范式的重要性后,试图通过寻找相似性而消减理论冲突。雷蒙·布东(Boudon,1998:93-136)在其《杜尔凯姆和韦伯:方法的相似性》(Durkheim et Weber:Convergences de Méthode)一文中就曾指出,杜尔凯姆本人也强调:个体出于功能需要而结成了社会。布东认为,即便在不同的著作中存在明显的理论矛盾,杜尔凯姆其实也认识到了个人在形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韦伯与杜尔凯姆也因此在认识论层次上是统一的。

       事实上,如果参考个人和心理在构成社会时所起到的核心作用,那么很难真正调和整体论和理解范式这两种理论倾向。吉登斯就曾指出,帕森斯不出意料地导向了一个形而上的缺乏能动性的功能主义世界。虽然帕森斯将个人作为一种在社会化过程起始阶段推动社会运行的必要方式而整合进了行动系统,但是一旦整体性的社会化过程开始运作并形成诸如机构等具有鲜明功能的社会组织,那么作为社会发起者的个人就被各种带有独特功能的机构或组织所取代,从而失去了对社会的推动作用。帕森斯理论体系因此只是韦伯思想的“支流”。对于后者来说,个体不但是行为或现象的发起者,同时也一直是所有社会关系的持有者、改变者和终结者,而帕森斯的行动系统中的个体事实上只是部分和暂时地具备这些特征。

       至于布东,我们必须强调,杜尔凯姆并不像韦伯一样将行动及其意图作为社会学的核心因素,而更多的是将个人和整体性的社会设置在了对立的位置。我们由此认为,布东忽视了杜尔凯姆本人的一个理论困境:在对社会进行建构的过程中,他通过强调祛除心理分析倾向而达到社会学方法论的科学性;但事实上,在这个过程中他又不可避免地在某种程度上借用了他希望祛除的心理分析。由于社会中的人不可避免地与个人的心理相联系,而严肃的科学研究不能武断地将其割裂,所以这个困境看起来是不可避免的。对社会的研究必须关注个人的心理运行。如同之后的帕森斯,在解释社会的构成或现象的形成时,杜尔凯姆别无选择地采用了对个人心理因素的思考。然而,对他或帕森斯来说,由于个人被套上功能的外衣,那么一旦完成其形成机构或发起现象的功能,个人就不得不停下来,而将其本来所具有的“推动者”的位置让渡于整体性的社会。

       面对这种困境,布东强调杜尔凯姆认识论是为了建立一种理论,用来同时满足外在和内在指标,并因此来避免抽象的、重叠的、循环的假设。但是,这种解释并不能说明杜尔凯姆的社会学思想就因此带有某种韦伯式的“理解”维度;相反,它用一种暗含的方式指出:理解范式因兼顾了个体和社会现象之间的联系而具有其自身的理论优势。

       韦伯的理解范式实际上提供了一个完整的认识论体系。我们将其独特性归纳为若干主要因素:(1)社会学的独特范畴;(2)作为认识基础的情势(conjoncture[法])因果律;(3)作为科学方式的“理解”;(4)区别于笛卡尔式理性的理性化过程;(5)基于理解方法论的理想型。这些因素内部间极强的逻辑联系系统地提供了理解范式的认识适当性和方法必要性。前三点因素相互结合,提供了韦伯社会学的认识论基础;而后两点因素则主要面向认识过程而言。理解范式也因此给出了一个超越传统的微观—宏观之争的新型理论视角。②

       笔者认为,理解范式解决了杜尔凯姆(甚或之后的帕森斯)③面临的一个理论困境:社会化过程并不是一个双阶段的运动(社会首先为了满足人的某种需求而产生;反过来这个社会中的人又为了满足某种社会的功能需求而存在),而是一个连贯、完整并不断演化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个人和社会相互影响。个人因此既不附属于社会这个“外在的机器”;也不能脱离社会而独立存在,或将社会作为其纯粹的产物。联系到现实,一方面,社会学分析不能脱离具体的人和现象而空谈结构、规律,从而导向限制甚至取消个体的“完美社会”。另一方面,也要摒弃各种不切实际的形而上学或“唯名”、“唯灵”论对社会学的影响。

       因此,以理解范式为中心来廓清对韦伯认识论的误读就显得十分必要。同样,在现今的社会学发展中,存在大量针对具体社会现象的研究。然而,如果缺失更为基本的认识论分析,这些研究十分容易陷入各式各样的功能主义、简化论和机械论的误区。本文所开展的深度解析可以深化和完善我们的认识体系,从而避免研究中的各种理论陷阱,导向一种更为开放和精确的社会学研究。

       二、理解范式的认识论:范畴、情势因果律和方法论理解

       (一)社会学的范畴

       实际上,在欧洲大陆众多社会科学思想中,我们可以很直观地以莱茵河为界,区别出法国和德国这两个基于不同认识范式的理论传统。前者更强调社会运动、组织、正义等因素;而后者更关注历史、生活世界等以人为核心的文化概念。作为社会学先驱之一的韦伯深受其所处的德国哲学社会科学环境影响,也因此在理论分布中处于与继承法国传统的杜尔凯姆相对的位置。无论是认识论还是方法论层面,韦伯都反对杜尔凯姆式的将社会当作“物”(chose[法]),将社会现象当作“社会事实”(fait social[法])的研究(Durkheim,1937:15)。

       韦伯认为,社会并不是直接的实体对象,而是人及其众多关系/联系的现象性集合。同样,社会现象也不是“事实”,而是一系列社会活动之和。我们不能在认识论体系中预设一种自生并独立的社会。而社会学“致力于针对社会活动开展理解,并以此规律性地解释其运行和影响”(Weber,1971:52)。那么,行动者的行为及背后的意图则在活动中扮演中心角色。群体性的行动者、他们的社会行为、意图和自然或社会环境等因素构成了一个复杂整体,不停地相互运作。社会活动包含广义上的行为。因此是否“行动”并不是关键;只要包含主观意图,并在行为中与他者的行为产生了关系,行为即确立。在这个意义上,不作为、默许或容忍等也属于行为和社会活动。因此,在韦伯学说中扮演“自成”角色的,并不是整体性的社会,而是其中的人,即社会活动中的行动者。行动者及其意图在行动和互动中的中心作用也无疑是“社会行动者”概念的理论基础。

       韦伯认为社会学首先是一门“关于人”并且“为了人”的科学。这一界定实际上包含着两层意涵:首先,社会学区别于自然科学。在这门科学中,从具体的实在中分离出精神特质是十分必要的。对韦伯来说,自然科学和社会学或文化科学之间的区别并不像狄尔泰、齐美尔甚至杜尔凯姆所认为的那样不可调和。但同时,精神层面的运行在社会学和文化科学中不可否认地扮演了决定性的角色。因此,对自然科学和文化科学不加区分同样是不适当的。其次,韦伯认为,无论自然现象还是社会现象都是同质的;精神居于其中,但不能独自创造这些现象。文化科学或社会学的独特性在于这类科学并不是为了“自然地”研究这些事实,而是借用一种“文化方式”去研究。只要统计方法、数字模型或心理学模拟等方法被用来对行动意图和意义进行关注并致力于意图之上的理解,就完全可以成为社会学所采用的科学方法。

       根据这两点,笔者认为,对文化在方法论意义上的关注在两类学科中是不同的,而这也是韦伯思想中社会学的特性所在。这就是说,文化科学或社会学关注于独特事件或事件的独特性。而这种独特性的特征正是精神现象的运行。关于人的科学首先是与人的精神维度有关的科学;这种面向整体性的精神或文化的所具有的“理解”并不存在于自然科学中。为此,社会学与文化科学的研究任务就是“理解”地呈现现象所包含的意图或任务。在这个意义上,“理解”作为社会学和文化科学的认识方式区别于自然科学的严格、统一而排他的认识方式。同时,“理解”也因此是方法论的核心所在,它本质上是一种针对独特研究对象的独特研究方式。

       (二)情势因果律

       韦伯将社会学定义为致力于因果性的研究。但是,精神现象在由时间和空间构成的自然网络中是独特的,社会现象也因此是独特的。它不可复制或重现。那么,社会科学领域内的因果性并不等同于自然科学领域的因果性。后者研究具体对象的一般属性,并找寻可复制、唯一和排他的普遍法则。需要注意的是,自然科学中的因果律的可复制、唯一、排他等特征并不是因果性的普遍特性,“一旦涉及现象中的个体性,因果性的问题就不带有法则性,而是带有具体因果关联;问题就不在于知晓从具体现象中可以得出什么公式,而是在于用何种‘荟萃’(constellation)的方式归因于一个结果”(Weber,1965:157)。韦伯将其看作一个归因(Zurechungsfrage[德])问题,并据此说,“在所有对于‘文化现象’——或还有采取我们这个学科的方法论之后,在现在通常被精确公式化逻辑所使用的‘历史的个体性’——的因果解释之处,关于因果性法则的认识都不是目的而是研究的方式”(Weber,1965:157)。社会学中的因果性因此就是针对具体事件的具体独特的关联把握,其本身也带有独特性。

       社会学家的任务并不是发现用来一劳永逸地解释一系列相似现象的法则,而是致力于在每一个具体情况下把握一个相对可信的原因,以一种严肃的方式使自身及其他人对这个情境做出思考④。在现实生活中,的确存在纯粹的偶然行为或行动。那么寻求现象背后的情势因果性,区分偶然行动与社会行动,对社会行动及其背后的意图和价值加以把握等才是社会学家的任务。

       (三)作为科学方法的理解

       对于韦伯来说,社会学和史学在社会科学中处于独特地位,而这是由这两类科学中“意图”的不同特点所带来的。社会学和史学都是关于人之经验的科学,它们因此试图研究意图的真实性,而“所有教义性的(dogmatic)⑤科学,如法律、逻辑学、伦理学或美学都试图发掘研究对象之意图的正义性或有效性”(Weber,1971:28-29)。社会学和史学因此既区别于自然科学,也区别于研究社会效用或社会正义的科学。如史学一样,社会学不是关于“好”或“公平”的科学,而是关于“真实”或“符合现实”的科学。事实上,如果自然科学和社会学的区别只存在于因果性的不同层次上,我们当然可以在社会学中采用自然科学的具体方法工具来服务于这个独特的因果性。在此观点上,韦伯与杜尔凯姆有某些相似性,而与狄尔泰或齐美尔存有明显不同。韦伯所倡导的理解因此不是镶嵌在认识中的一种自生能力,而是区别于自然科学方法论的一种科学方法论。另外,就方法论层面而言,狄尔泰和齐美尔认为社会科学内的“理解”处于自然科学的“解释”方式的对立位置。但韦伯并不认同这个区别:“理解”只是文化科学内部一个特别领域所采用的特别方式——一种“解释”的理解。它只限于科学过程中,由学者当作工具使用。而在实践过程中,它并没有什么独特的地位。

       因此,韦伯宣称一种“方法论的理解”。理解或阐释本身并不能用来从本体上区别科学的门类。自然科学的解释也是一种理解;或者毋宁说,正相反,社会科学中的理解通向了自然科学中的解释所能达到的必要的“客观性”。齐美尔将“阐释”首先理解为个人心理层面的主观解读,韦伯并不同意此观点。后者拒绝在研究中带入理解的主观色彩,转而强调“客观”理解所具有的普遍有效性,即真实性。韦伯强调研究者所采取的理性和移情(empathy)手段。这些方式可以超越具体的文化或经验,从而达到普遍的知识和价值,而在其中蕴含着社会学所可能具有的“客观性”。独特的个体经验因此转化为普遍有效的认识,不同的研究者在其中分享相同的科学构建。通过移情或理性,我们可以在文化的内部构建中理解诸如理由、动机甚至整个外部世界,而无须,也不可能真正重复其整个构建过程。认识到这一点,我们才能真正理解韦伯的名言:“并不需要变成恺撒来理解恺撒”(Weber,1971:29)。

       阐释与理解因此也没有不可调和的区别,而只是理解的不同研究阶段。阐释指向对行动者的理由、目的、价值等所采取的解释方式。而理解试图在此之后寻找给定情境中的行为所给出的理性化活动结果,并将情境、价值、信仰等因素及其形成条件反馈给认识体系。理解和阐释因此是双生的;同样,无论是阐释还是理解在韦伯思想中都不是纯粹主观性的认识过程。

       阐释的“客观性”由两个方式保证:理性方式和移情方式。韦伯认为,阐释致力于事实。而事实既可包含(逻辑或数学的)理性,也可以包含作为感性或审美—感受性的自然。理性指向智识的领会,移情指向感受关系的再体验。理解和阐释因此不单存在于社会学,而是对包含自然科学在内的所有科学门类都有效。我们所接受的自然科学范畴的理性意义也因此不被完全排除在社会学之外,相反它有助于社会学自身的建构。社会学也面向所有科学方法开放,只要这些方法可以被用于通过对物理/心理进行归因,以此来解释现象或活动。

       总体上讲,这三个核心因素构成了理解范式的独特体系,并且相互间具有直接的逻辑联系。首先,理解范式确定非整体论意义的“社会”范畴。这就是说,以社会为对象的研究就是对社会人的行动及现象的研究。这既非建立在传统哲学或形而上学的抽象个体范畴上;也非建立在整体论社会学的“集中社会”(société totalitaire[法])范畴上。同时,作为范畴,社会并非简单的场所或对象,而是社会学研究的内在“存在”。因此,社会学既非如自然科学那样寻找规律,也非形而上地探讨抽象的人性或社会法则,而是要结合具体现象及其时空情境做出可信(plausible)阐释。而这种“可信”,既非或然(possible),也非数理意义上的可能(probable)。理解范式内在地扮演其认识基础的角色。

       三、理解范式的方法论:理性化过程与理想型

       (一)方法论理解与理性化过程

       需要强调的是,上述表述并不说明韦伯将社会学的理性研究和自然科学强调的理性主义之间画了等号。后者通常只是在给出一种科学结论之后就宣称达到了绝对的理性和真实。自然科学强调的理性主义直接发端于笛卡尔哲学思想。情绪、情感等因素因其多变和无法验证被认为处于理性的对立层面。其结果则是,笛卡尔理性主义因对感性的排斥而无法用来理解人的多样化活动。韦伯一直明确反对将此种理性观念简单复制成社会学可接受的理性。他认为,人并非单纯的理性计算动物,而是情感、情绪、虔诚、计算等因素的综合体。因此,他也更倾向使用更为广义的“理性化过程”一词来取代“理性”一词。这种理性化过程并不将理性建立在对感性的排斥之上,而是更为强调灵活而多方面地、智识地理解生活的多样性。⑥“理性化过程”对机械理性主义进行了反思,因此并不教条地排斥那些看起来没那么理性的科学方法。同时,它是一种方法论手段,而“理解”又使它与纯粹的“感性”相区别。按照韦伯所说,“不能将之(理性化过程)解释为对人类生活之理性的基于情感而产生的某种支配的虔信”(Weber,1971:52)。

       不管是物质范畴还是精神范畴,所有研究对象或研究行为都与理性化过程有关:要么是其方式要么是其目的。此外,当然存在纯粹的偶然,这类对象因不能与理性化过程相联系而直接被社会学研究所排斥。理性化过程因此同时就是研究过程。换句话说,社会学研究正是致力于在被观察到的现象和被普遍认为有效的针对所观察之物的原因之间理性化地建立内部联系。这种理性化过程既有可能借用类似自然科学的理性方法——如数学或统计——来建立,又有可能通过移情的方式来完成,而后者是面对人和人的精神现象时采取的独特方式。

       理解过程包含若干层次。首先,理解可以是简单和“现时”的,比如对某数学公式的理解。这类理解面向数学化和逻辑化所呈现之物,而并不阐释公式背后隐含的信息,因此并不涉及价值或文化意图。但此外,还存在另一种致力于对意图和价值的理解。“在一个商业计算上,在一个科学证明中,在一个技术计算或其他类型的行为上,当一个人说出或写出2×2=4时,我们‘理解’,因为在表述和问题之间,我们在这个语境中把握整体语境所带来的可理解的意图和动机,这就是说我们抓住了一种意图的联系,这个联系是可理解的(通过动机的理性理解)。”(Weber,1971:54)在这种情况下,理解并不满足于对给出公式的简单理解,而要把握其背后的意图和意义。这种意图和意义可以提供动机、原因或用来解释事实的价值,以达到一个更深层次的理解。这类理解因此也区别于“现时”或“立即”,而指向“解释”意义的层面。在社会学领域里,解释性的理解比简单的现时理解更为亟需。同样,如果我们认为现时理解处于一个较低层次,那么社会学中“科学的”理解必须与解释层面相对应,以区别于先科学层面的认识。

       (二)作为理解方式的理想型

       社会学因此致力于捕捉目的意图。虽然目的意图总是主观性的,对其进行的理解却可以将其转化为“客观的”理由。韦伯对“目的”一词的使用十分小心,并补充道,此处所说的“意图”比通常意义的“意图”一词范围更广,它不但包括理性和有意为之的活动中的情况,同时也包括由感性指导的活动中的情况。

       由于社会活动不可复制,因此,在这个领域里确立自然法则式的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准则明显是不可能的。在这种情况下,合适的方法是构建一种“理想型”。韦伯因此套用康德的语言风格,将其称为“纯粹类型”。

       构建理想型就是社会学中因果研究的过程。理想型首先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它并不与具体现实一一对应,而是与认识——人对现实所作的萃取——紧密相关。在此意义上,理想型并不需要成为一个具体事实。同样,理想型既不需要也不可能一劳永逸地涵盖所有的具体现象,否则它与自然科学中的法则就没有区别。它只是一种对指导行动之意图进行把握的有效手段,此手段可以将主观动机和客观原因相联系,并最终完成社会学的理解过程。

       社会学因此就是对类型的研究。具体说,一边是对经验的具体观察,另一边是对由这些观察产生的,可借以在智识层面或感性层面进行把握的关于类型的认识。社会学试图通过具体研究而在这两者之间建立联系。类型的合理性必须对应于观察。由于理想型给社会学提供的不是一个法则而是一个原因,不是一个体系而是一个范畴;它所坚持的就是现实本身而非现实背后的秩序或法则。那么,理想型作为智识化过程工具包含了如下特性:一方面,它不能预先给定一个活动,而只能就社会中真实发生的活动开展理解;另一方面,它并不对所有情境有效。它的有效性由每一个现象的内外部因素之和所限定。换句话说,理想型只在致力于理解时有效。

       理想型的建构与历史不无关系。韦伯在1906年发表的《致力于文化科学逻辑学的批判研究》(Etudes Critiques pour Servir à la Logique des Sciences de la Culture)(Weber,1965)中批判了梅耶(Meyer)的史学方法论,并支持将社会学和史学理解为相互联系的两个学科。对他来说,史学和社会学都是对现象的因果性开展研究的科学。因此,无论是社会学还是史学都不能停留在“发生了什么”的层次,而是还要追求“为什么”和“怎么做”等问题。关于史学,韦伯明确反对传统观点,即认为史学是一个限于忠实记述史实和记录历史性的“发生了什么”的学科。社会学和史学分享同样的内容和特质。同样,社会学内部也包含一种历史的意义。

       虽然作为事实的历史同时对独特性和群体性有重要意义,韦伯并没有将史学置于相较其他文化科学更高的地位。社会学作为对群体性类型进行研究的科学区别于传统的史学,后者是针对历史中之个人的独特性的科学。那么,如果社会学被看作是关于人的群体性意图和文化的科学,史学则是用来解释历史的和独特的行为的科学。而在后者中,文化、行动或情势环境都服务于历史的和个人的建构。因此,我们可以认为,史学和社会学的区别在于旨趣的两个不同的方向,而并不在于认识论与方法论之上。

       韦伯对于社会学和史学的兴趣与其文化科学概念紧密相关。他对史学和社会学之间的划分也因此同时服务于社会学的历史意义和史学的理解意义。一个行为“历史”地发生,传统意义的历史研究并不能对这个活动加以解释,社会学因此成为必要手段。同样,历史对社会学也有帮助。韦伯因此提出下面这个问题:一旦社会学(或史学)为了研究人和人的活动而建立其适当的认识论和方法论,是否社会学(或史学)各自独立地保持学科意义上的认识论和方法论?韦伯给出的答案是否定的。既然社会学与其他学科从本体上分享具体素材,那么社会学与文化或社会科学的其他学科也分享同样的认识。韦伯因此认为:史学与社会学在认识论和方法论层面都没有区别。而理想型作为理解方法的产物也必须被纳入所有的文化科学门类。理想型的概念通过史学和社会学之间的有机联系而被确立为面向整个文化科学体系;而文化科学本身也就是基于理想型的类型研究。

       如果说社会范畴、情势因果律和作为科学方式的理解提供了韦伯理解范式的认识论特征,那么理性化过程和理想型则更直接地面向“如何开展理解”这一问题。相较于自然和自然科学,社会和社会学的特殊性要求研究同时顾及两方面因素:一方面是作为科学门类所必需的智识化和普遍性;另一方面是作为社会学本体存在的诸如情绪、情感、价值、意图等因素。理性化过程作为方法论基础因此格外重要。它并不将理性化的实现建立在对感性的排斥上;而相反,是在更广义上指出感性和理性的内在联系,并以此作为社会学认识的基础。理想型因此是对韦伯理解范式的方法论总结:社会学研究就是科学地建立理想型的过程。换句话说,如果理性化过程是社会学研究的过程,则理想型是其产物或结果。

       需要强调,方法论(关于方法的认识)与认识论(关于认识的认识)不可分离。任何一种认识论体系都指向其独特的方法论。在针对范式的研究中,不能仅研究认识论而忽略对方法论的探讨,反之亦然。具体到韦伯的理解范式,如果说社会范畴、情势因果律和“理解”提供了认识论依据,那么作为方法论依据的理性化过程和理想型则对范式进行了完善。同时,这些因素间的相互联系既非A导致B,B导致C式的“串联”,也非AB对应CD式的“并联”;而是相互运作、相互影响的复杂网络。对此网状联系的正确认识正是把握韦伯理解范式的关键所在。

       四、结语:韦伯理解社会学及其认识论的现实意义

       韦伯的理解社会学认为社会是现象性集合而非本体实在,从而更完善地考虑到实践中的人及行动、其所具有的意图指向和价值等因素。而情势因果性、理想型、理性化过程等理解社会学的内在因素也可以被用来重新思索人、社会、自然之间的复杂关系,最终突破唯理性主义、功能主义等观念所造成的理论误区。

       首先,情势因果律要求研究者认识到所研究的具体现象的独特情境。自然、历史、文化等各方面的联系为现象提供了独一无二的自然和社会网络。而价值与意图对人及其活动赋予了独特性,从而导致无法构建一个排他性的普遍因果性。

       第二,针对情势因果律所开展的研究强调:“理解”的方法内在地包含了从智识和感性两个方面对现象进行把握的必要性,而这两方面的有机结合使我们可以超越传统的理性/感性二元对立,达到具有更广泛涵义和现实适用性的“理性化过程”。一方面,既然作为科学方法论的理解同时强调理性和感性在形成知识中的作用,那么科学并不建立在对感性、精神、心理的排斥上。社会学研究也不是要建立一个高于人和人的生活的“社会存在”,而应该基于社会这个范畴更好地理解人和其现实生活。另一方面,“理性化过程”并不等于用感性替代理性。这有力地支持了区别于常识的“共同知识”。社会学研究因而区别于先科学层面的诸如艺术、文学等学科,同时与习俗、风俗、本体性的社会道德等保持距离。社会学的科学性也因此确立。

       第三,理想型确立了质性研究的必要性。如果量化研究同时服务于自然科学和包括社会学在内的文化科学,那么建立在对意图和价值进行分类之上的质性研究则专属于这些与人及其活动相关的科学。同时,对意图和价值问题的重视要求社会学家必须在量化研究之上,通过对对象进行分类和建立“原型”或“典型”来进行更为全面的把握。

       韦伯提供了理解范式的第一批理论根据。与他同时或之后,诸如狄尔泰、舒茨、卢曼(参见Dilthey,1942;Schütz,1962;Luhmann,200l,2010)等人的思想对丰富这个内涵也有重大意义。尤其是齐美尔(参见Simmel,1999,1984),通过对社会联系和社会化过程之形式等问题的思考,齐美尔将理解的观念从方法论适用扩展到本体性内生,从而极大地完善了理解社会学的整体理论体系。

       韦伯的社会学体系是其本体—认识论—方法论的有机整合。无论是针对宗教、社会经济还是法律、国家,其具体社会学研究由统一而完整的认识论体系贯穿。但是,学界长期将注意力放在其社会学本体的研究之上,缺少对其认识论体系的深入研究。同时,韦伯的认识论体系与其所处的德国十九世纪哲学传统不无联系,却与同时期的法国社会学传统差距较大。前者因更加注重对行为、意图、个体等的分析而独具特色。最后,韦伯理解范式诸核心因素间有机的联系既非纯粹的因果联系(因素A导致因素B),也非简单的几个相互割裂的方面(因素AB对应因素CD);而是相互作用,相互关联,并因此形成了复杂的认识网络体系。对这三点或多或少的忽视往往造成了对韦伯研究某种程度的误读。

       此外,无论从受自然科学的影响方面还是从自身的发展方面,社会学界一直十分强调结构分析和功能整合,却或多或少地忽视了更为基本和根本的学科意义:对社会的解读。

       在当代社会学研究中,对意图、心理因素、价值及文化的重视得到越来越多的认同。一方面,传统的功能研究和经验研究在针对实际课题,尤其是对社会问题的研究时,常常表现出不适用和偏狭,而其背后正是各种功能主义、整体论等的理论局限。另一方面,人类社会自身的发展也从基于个体和个体主义之上的“现代社会”过渡到更为强调沟通与理解、合作与和谐的“后现代社会/社群”。韦伯的理解社会学范式有助于我们在功能和整合等“社会的”(social)功能之外开启对诸如吸引、联想、共生等“社会性的”(societal)(参见Maffesoli,1985)因素的思考。这无疑也是当今社会学家研究的兴趣和必要性所在。

       高峰先生、《社会学评论》诸君及审稿人所提各种修改意见使笔者获益良多,在此致谢。文责自负。

       注释:

       ①韦伯对理解范式的阐述主要集中在《经济与社会》前几章对于社会和社会学诸关键因素的理解,以及作为其认识论基础的《社会科学方法论》一书上。值得注意的是,对研究方法的探讨直接联系到认识论(关于认识的认识)层面。因此,《社会科学方法论》——或按更严格的翻译,《论社会科学方法》——实际上首先是认识论著作,而后才是方法论著作。

       ②例如,吉登斯基于韦伯的理解范式拒绝将传统的微观和宏观视角之间的对立当作社会科学所面临的问题。对他来说,真正的问题是社会科学中的“整体论和互动论的二元对立”(Giddens,1987:56)。

       ③不能像杜尔凯姆或帕森斯一样,通过寻找每个部分的功能来建构社会。这种思想将现象的结果作为其存在的原因,因此将社会化过程机械地分解为两个阶段。首先,个人需要某种程度依靠“社会”用以优化其自身生存;其次,当社会形成之后,社会又需要个人去填补某些功能。杜尔凯姆和帕森斯首先考虑到了人的自然需求。为了合理解释社会的出现,他们只能借助个人心理需求层面。而一旦这个为了满足心理需求的社会建立起来,对社会系统进行功能的研究——这正是杜尔凯姆和帕森斯认为的社会学家的任务——将把个人局限于“为了发展和维持一个完美社会”目的的工具角色。因此可以确定,在这第二个阶段中,即便对个人和其内部活动的研究不被完全排斥,也只能在一种单一语境下开展:这种研究只具有工具性意义,而其“服务于整体性社会”的研究目的造成了此种范式下的人与外在于人的社会之间的割裂,也将理论家自身置于一个较为尴尬的境地。

       ④情势因果律无疑影响到了之后的很多社会学家,无论是舒茨还是加芬克尔的思想都明显对因果性采取了韦伯的观点。特别是加芬克尔,其《常人方法论》在某种程度上就是对情势因果律的总结和发展。对此我们会另文论述。参见:Schütz,1964,2008; Garfinkel,2007。

       ⑤教义性科学在韦伯那里指如下一类科学:不以现象间的因果性(无论是自然科学的法则还是社会学的情势因果性)为研究目的,而是基于或致力于对意图、价值等问题及其有效性进行研究的科学。

       ⑥笛卡尔的理性与韦伯学说中的理性化过程之区别值得专题论述。但我们也可通过例子来直观地体会。韦伯在对行动分类时曾举过一个著名的例子:德国文化认为打孩子是父母内心软弱的表现,但一个母亲还是受情绪左右打了孩子耳光。那么对此行动的理解并不在排斥感性的机械理性层面完成,而必须根据“移情”原则在理性化过程中完成。显然,在这个例子中,理性化过程同时顾及了感性和理性的层面。(Weber,197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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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伯的社会学认识论误读:理解范式的因素及其内在关系_认识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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