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理财伦理重构的哲学思考--以儒学为视角_民间融资论文

民间理财伦理重构的哲学思考--以儒学为视角_民间融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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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融资是金融活动的一种特殊形式,它是游离于国家金融体系以外的,主要发生于居民个人之间、企业之间的资金借贷以及私募筹集资金等资金融通活动。相对正规金融而言,它是属于正式金融体制范围之外的金融活动。正是因为这种特殊性,民间融资更多地依赖于当事人应遵循的道德伦理。我国民间融资由来已久,它不仅仅是一个资金交易简单化的经济问题,它的诞生与繁衍,体现着广泛的血缘伦理、道德义务以及最初的契约精神。这种十分频繁活跃的民间融资活动,其根植的伦理沃土便是儒家哲学。儒家由人性思考的哲学基础出发,强调合理的自然主义立场、仁义为本的民本主义、智勇兼重的理性精神、礼让为先的合作精神等主要伦理原则,这些原则与诚信原则、互利互惠原则、节俭原则、义利并举等一起,构建了我国古典金融的伦理体系。

一定意义而言,民间融资伦理也是一种特殊的经济资源,它在经济活动中的投入不仅可以发挥出自身效用,且能够激活和优化其他要素效用的发挥。相应的,伦理资源的效用表现为金融伦理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以及降低交易费用两大方面。随着现代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我国民间融资呈现日渐活跃的发展势头。我们在研究民间融资伦理对市场主体行为的影响时,不仅要注意到民间融资伦理作为相对独立的要素发生的作用,而且也注意到民间融资伦理作为民间融资一切正式规则的文化母体和基础发生的作用。面对民间融资伦理的重构,我们要更多地在儒家哲学的传统伦理价值理念的基础上,构建新型的民间融资伦理体系。本文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了一些思考:其一,改善民间融资的信用环境,实现传统诚信文化向现代信用制度的转变;其二,要从“义利”统一的角度促进民间融资效应的最大化;其三,民间融资要从儒家的境界伦理走向规则伦理。

一、民间融资的信用环境:实现传统诚信文化向现代信用制度的转变

诚信是人们处理社会关系的重要伦理准则。在我国传统儒家伦理中,诚实守信被视为“为人之本”。“诚”和“信”是儒家哲学伦理的重要范畴,不自欺、不欺人为诚;不毁诺、言出必行为信。《论语》中有这样的论述:“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子贡曾向老师孔子“问政”,孔子回答:“足食,足兵,民信之矣。”可见诚信之重要。诚信是首要美德,其价值对金融活动的任何一方的重要性都不言而喻。任何金融活动,其一开始就表现为一种信用活动。就民间融资而言,融资者“讲诚信”所带来的良好信誉是他最好的无形资产,会给他带来良好的、长久的收益。对融资行为的相对方而言,也愿意与讲诚信的人合作,并获得良好收益。两方面都获得良好收益对民间融资活动言是个福音。比如云南丽江的“化丛”,急需资金的人以亲人、朋友或同乡的关系为连接纽带,发起筹款活动。在用募得资金做好生意后,再逐步归还借款,并参加他人的“化丛”。由于有“亲人、朋友或同乡”的“纽带”,这个“纽带”也是约束,约束着筹款人不敢轻易冒欺骗而丧失诚信名誉的风险。一般借款人都能够讲求诚信,按时还款。筹款人自己改善了生活,手头有闲置资金的人得到了比较高的利息回报,讲诚信的“化丛”也促进了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对整个社会带来利益。相反的例证则是各种“倒会”风波,特别是在其融资活动的中后期,往往丧失诚信,导致各种倒会风波,其后果是灾难性的。由此可见,由于民间融资普遍存在的地域特征明显、随意性较大、规范性差的特性,其信用环境治理,显得十分迫切。这其中,就涉及到如何促使传统诚信文化向现代信用制度转变的问题。

无论是早期金融活动,还是当代复杂的金融活动,“诚信”当然始终伴随左右。而现代信用制度,则使它的形式和内容发展得更加完善。构建现代信用机制,即是要把传统诚信意识与现代信用理念有机结合并升华提高,真正形成与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契合的平等、公正、规范、文明的现代信用伦理规范。民间融资要体现其金融活动的现代性,其信用环境的建设,须以儒家的信用伦理为内在支撑,建立在信用的提供者和使用者相互信任的基础之上,实现从传统诚信文化向现代信用制度的转变。民间融资信用环境建设具有两个特征,一是道德色彩,即它是社会群体的一种精神指向,具有强大的金融伦理约束力;二是科学内涵,即它是以一整套完备的现代金融制度和技术手段为支撑、通过社会主体政府、企业和个人的规范作为形成的一种意识层面的社会规范。营造良好的民间融资信用环境,首先,要使民间融资的诚信文化在传承中发展,不断完善现有信用制度。政府通过确立民间融资的市场规则,充分体现市场诚信和公平竞争原则,积极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使公平、公正等现代信用理念和规范贯穿于民间融资市场主体行为的始终,成为民间融资现代诚信机制确立的制度前提。其次,要推动信用市场发育成熟,以市场手段强化民间融资诚信机制建设。通过信用专业机构的征信、评估、合法公示等手段,为民间融资的市场交易主体提供客观、公正、独立的信息服务,提高民间融资市场交易中的诚信整体水平。最后,要健全社会对民间融资的监督网络,形成强大的政府、社会的监控力,增强对民间融资失信主体的威慑力。

二、辩证看待义利关系:从“义利”统一的角度促进民间融资效应最大化

民间融资活动中的义利关系是伦理价值和物质利益价值的关系,是融资活动主体之间精神生活与物质生活、理性与非理性、手段与目的、动机与效果等关系。其中的义集中典型地表现为民间融资活动主体的自主性、自制性和理性等人的伦理精神内涵;其中的利集中典型地表现为民间融资活动中主体的物质利益价值,如利益实效、物质需要、目的的实现等。在儒家看来,商人要实现组织商品流通、媒介商品交易的社会职责,就要正确处理“义利”关系,即道德追求和物质利益的关系。从民间融资活动的实践分析,义利观包含着对民间融资的经营理念、行为准则、实践效果和价值判断等若干方面的要求。儒家义利观的核心思想是:“义以生利”和“以义制利”,它明确传达了传统伦理范畴道德追求对物质利益生成与制约的作用。按照儒家的观点,所谓民间融资的义就是指要有整体的利益观,要考虑全局的利益。对于民间融资主体来讲,强调生财有大道,利己不损人。儒家不反对致富,只是主张正当致富。而所谓民间融资的利,则既不是狭义的金钱财富的利,也不是权利的利,而是广义的利、长远的利。儒家认为仁义是利,道德也是利,而“人之情”,最为根本的是“见利莫能勿就,见害莫能勿避”,具体到民间融资而言,也就是要遵循经常所说的“趋利避害”的原则。

如何处理好义利统一的问题就直接关系到其效应最大化的实现。在现代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每个人追求个人利益,每个企业追求利润,从而形成的一种促进经济发展的内在动力现象,这是十分一致的。而在追求利益的过程中,很多经营管理的实践告诉人们,强调儒家的“义”和“利”,就是强调要把追求利润与服务社会结合起来,以达到“以义统利”,“义利统一”,这对于经济秩序的和谐是必须的。首先,从经营理念上讲,民间融资既见利也思义,既济人也利己。君子有九思中“见得思义”的“得”,可理解为民间融资商业活动的利得。“见得思义”就是民间融资活动所要遵循的高尚伦理价值,是儒家要求商人包括民间融资活动主体在内必须确认的商业理念。其次,从行为准则上讲,民间融资要行之有道,“取之有义”。取之有义是民间融资活动的行为准绳,这样才能摆正义利平衡关系。再次,从实践效果来讲,民间融资要遵循儒家传统,先义后利,义利有序。从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民间融资是一个逐利领域。然而,民间融资不是一种单纯的逐利行为,而是中国民间社会经济发展中带有深厚传统文化沉淀的资本纽带。儒家伦理要求,作为民间融资主体,无论其是“先儒后贾”还是“先贾后儒”或是“亦贾亦儒”,在利益面前,那些品行高尚的人首先要考虑的即是其所得之“利”是否符合公众道德准则,而不是“见利忘义”。自古“见利思义”者成,“见利忘义”者败。最后,从其价值判断角度讲,民间融资最终则要体现重义轻利的价值取向。义利是一对矛盾统一体,相斥、对抗、分离,又统一、协调、互补。在现实生活中,以利求利,往往缘木求鱼,事与愿违;以义求利,往往得其要领,事半功倍。

三、民间融资伦理重构:要从儒家境界伦理走向规则伦理

传统的民间融资活动,从其宣扬的“公平、诚信、有德行”等思想内涵分析,都从不同角度体现了儒家的境界伦理。民间融资的这种伦理规制,主要是依靠社会舆论、风俗习惯、良心和自发性强制来保证执行。但在现实社会的演进中,仅仅有民间融资的境界伦理是完全不够的。从我国历来的法律规定来看,民间融资似只能在制度边缘上生存,其合法与否一直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其在法律地位上当然也一直难以得到一个正式的身份。当前,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已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有机组成部分,是我国重要的经济增长点。据此,民间融资也似乎更应显示其重要的功能,发挥其与正规金融比翼发展的强大的互补性。民间融资伦理问题是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一个值得深入考量的问题,民间融资要在我国社会得到广泛的、有效的生存与发展,则必须促使其从境界伦理走向规则伦理。

重构民间融资伦理,从根本上而言就是制度的设计与安排,通过适当的金融制度设计与安排,反映出社会对民间融资问题的价值引导和伦理关怀。随着社会的发展,非正式规制对社会秩序控制逐渐出现“衰落倾向”,建立并形成一种规范化、秩序化的民间融资组织体系和行为模式,可以协调民间融资活动中人的道德追求与市场效率追求,促成民间融资市场行为的个人自利性与社会公利性的和谐。民间融资从儒家境界伦理走向规则伦理,这也正是非正式规制走向正式规制的必然路径。目前,中国融资市场结构性矛盾的解决,仅停留在技术层面上是不够的,政府应该充分尊重融资市场的内在法则和贷款约束的客观事实。针对民间融资的制度建设问题,必须从正式规则、非正式规则、以及上述规则得以执行的相关制度安排三方面去思考。从事制度设计的政府部门、立法者,要按照一定的金融创新制度目的和程序有意识地创造出一系列的规则及契约等正式规则,明确民间融资的制度设计结果,为民间融资提供公正的生存环境和公正的秩序,将那些经过实践检验、行之有效的民间融资运行经验上升到制度层面,用制度加以固定,使之成为保证我国社会主义金融市场平稳运行、健康发展的基础。要把坚持社会公正当作解决民间融资与正规金融失衡难题的根本价值导向,并不是一定要将民间融资国有化或由现有国有银行去兼并民间融资,要在文化上尊重、在法律上保护,维护其财产权利和正当经营,减少其活动的制度不确定性。民间融资的制度建设要基于民间融资存在的东方文化土壤和伦理基础,作出合理的具体可执行的制度安排。主要包括:金融准入制度要重视民间融资的文化生命力,对一些确具备一定条件的,允许其转化为合法的村镇小金融机构,使之从隐蔽性的地下业务活动转为阳光化;进一步进行利率市场化试点,以资金价格来调节资金流向,实现资金供求平衡,要创造条件,推进农村利率市场化改革;建立良好的金融市场交易体系,给予民间资金以平等地位;建立民间融资信息披露制度和惩戒制度等等。通过以上三部分制度建设,使体制外民间融资能够与正规金融并存发展,从而实现“境界伦理”向“责任伦理”、“规则伦理”的转变。

民间融资的健康发展离不开健康的金融伦理的构建。随着我国民间融资的飞速发展,金融伦理冲突发展成了现代金融市场一个突出的问题。金融领域内的不道德行为也在更大范围显山露水,融资活动主体采用不正当的手段来逐利的行为,违背了金融市场交易的基本道德要求和伦理标准,引起了金融交易成本的上升,甚至破坏了金融的健康运行,直接影响金融市场的公平与效率。针对民间融资中普遍存在的伦理矛盾与冲突,我们要清楚地意识到,必须传承儒家哲学的优秀伦理成果,打开新的发展改革思路,重构民间融资伦理,这对民间融资的规范和完善具有积极的意义。我们要增强民间融资伦理的信用导向,提倡以儒家伦理为核心支撑的伦理准则与以逐利为目标的经济准则并重,倡导建立健康的民间融资伦理社会价值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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