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国家的形成与内涵分析_政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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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63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4-4922(2012)06-0029-07

民族国家是近现代世界中最为重要的国际行为体,它原生于欧洲,其后逐渐推进至全球。国内一些学者在认识民族国家时存在不少误区或简化趋向,譬如将“一族一国论”与民族国家等同起来,或认为多民族国家不是民族国家①。事实上,民族国家的内涵和实践脉络具有多样性,但它本质上是一种现代国家类型。本文以民族国家生成时间的争论为切入点,展示了民族国家内涵分析的主要进路,剖析了民族国家成为最为重要国际行为体的基本原因。

一、民族国家的生成

关于民族国家生成的时间,学界主要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民族国家孕育于欧洲中世纪晚期,它是伴随绝对君主制国家的形成而出现,但它在绝对君主制阶段(绝对主义国家②阶段)发育并不完善,还不是“典型”的民族国家。

恩格斯曾论述道:“在中世纪后期的社会中,封建贵族是怎样在经济方面开始成为多余,甚至成为障碍;它是怎样在政治上也阻碍着城市的发展,阻碍着当时只有在君主制形式中才有可能存在的民族国家的发展。”[1]454-455这一说法隐示了西欧社会存在以下的历史发展脉络:封建贵族政治→绝对君主制国家→资本主义国家。其中后两者都属于民族国家。至少,西欧绝对君主制与民族国家存在着重合性,或者说在质上存在某种程度的等同。陈乐民也指出,近代国家在中世纪已孕育其胚胎,然而成为普遍现象则在近代。其出现时序也不是划一的[2]106BV。也许,按照马克思主义的五种社会形态演变的逻辑,我们一般会将绝对君主制(绝对主义国家)划归为封建国家,但刘北成教授等人则认为上述说法是有问题的,在他们看来,绝对主义(绝对君主制)不同于专制主义,也不属于封建主义的范畴。他还指出,将absolute monarchy或德语dieabsolute Monarchie翻译为君主专制国不如直译为绝对君主国,以免将之与专制主义(德文:despotismus,英文despotism)混淆③。

第二种观点认为,民族国家最初形成于欧洲,它是绝对主义国家的继承者,是资本主义社会时期的国家类型,其形成时间大约是19世纪前后或稍晚[3]169、210。英国学者安东尼·吉登斯是这一观点的代表,他认为:“绝对主义依然保有此前的封建秩序的大部分要素,而且,它与其继承者民族国家体系的差异也要大于它与封建制的差异。”[3]116“路易十四统治下的法国是绝对主义国家发展的最高级阶段,但它仍与民族国家形态有相当大的差异。”[3]121质言之,绝对主义国家不属于民族国家,资本主义国家才属于民族国家。列宁也有类似的观点:“建立最能满足现代资本主义这些要求的民族国家,是一切民族运动的趋势(趋向)。最深刻的经济因素推动着人们实现这一点,因此民族国家对于整个西欧,甚至对于整个文明世界,都是资本主义时期典型的正常的国家形式。”[4]国内也有学者指出:“民族国家是在反对封建王朝过程中建立起来的”,16-17世纪西欧的“君主国还不是近代民族国家,只是‘王朝国家’”[5]。

二、民族国家内涵的论争

实质上,有关民族国家生成的争论,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我们对民族国家的内涵有不同认识。对于民族国家的内涵与外延,学者们众说纷纭,见仁见智。归纳起来,以下是5种代表性的分析思路与观点:

1.阶级与经济分析。这一视角主要以阶级斗争与阶级发展的要求(侧重将阶级的经济要求作为原始动力)来确定民族国家的内涵。陈鲁直认为:“民族国家的要义就是新兴的中产阶级在民族疆界的范围内扫除封建分割状态,用资本剥削取代超经济剥削,实现市场的统一,并且为了保证这种统一建立自己的政治权威。”[6]宁骚则指出:“从发生学的视角来看,民族国家是社会发展的资产阶级时代的必然产物和必然形式。在这个时代,现代化特别是经济的现代化成为一切民族国家生死攸关的问题。”[7]

2.关注民族国家的要素。不少学者是从现代国家的主要构成要素层面来界定民族国家的,现代民族国家的要素包括“人民(people),人民生活于其上的领土(territory),拥有统治人民和领土之权威的统治者(ruler)或者政府(government)。这个统治者或政府也被视为国家的代理人,国家则是享有主权这一特殊地位的法律实体。”[8]需要注意的是,这几个国家要素,都含有明显的现代因素。首先,人民是现代概念,不同于前现代的臣民。其次,这里的领土指拥有线性边界、具有排他性的领土,这也不同于中世纪欧洲领土理念。再次,统治者则是获得了人民(国内主权者)同意的统治者。最后,国家主权一方面显示它对于神权原则的否认,另一方面也是国家间相互承认主权权威(针对的是帝国式的霸权),这都是现代国际规则。

3.强调民族国家是民族与国家两种结构与原则的熔合。这一思路从民族与现代理性国家结合的角度来界定民族国家。《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指出,民族国家是“两种不同的结构和原则的熔合,一种是政治的和领土的,另一种是历史的和文化的。国家这一要素在此是指现代理性国家,它形成于西方现代初期,是一种自立于其他制度之外的、独特的、集权的社会制度,并且在已经界定和得到承认的领土内,拥有强制和获取的垄断权力。民族,可以界定为一种名义上的人类共同体;它有着一个共同的祖先、历史传统和划一大众文化的神话,据有一块领土,所有成员都有劳动分工和法定权利,其中包括种族文化(种族民族主义)因素和现代‘公民’特征。民族的概念所具有的二重性和模糊性影响着它随后与国家的熔合。”[9]490

在实践脉络和思想脉络上,世界各国民族国家生成过程中民族原则与国家原则相结合的模式各异。其中最重要的模式有两种。以法国为代表的公民民族与国家的结合,以及以德国为代表的族裔民族与国家的结合。与之相关的则是两种现代民族主义,即法国大革命早期强调民权论的政治民族主义④,以及德国建立过程中由强调民族精神和文化传统的文化民族主义演变为文化意义上的民族有权建立最高政治屋顶的政治民族主义。法国的卢梭被认为是政治民族主义思想的最早阐释者,而德国的赫尔德则被认为是文化民族主义的最早阐释者。然而,对于民族与国家熔合的原则,国内不少学者强调的是民族的种族与文化因素,而忽略了现代“公民”特征。陈乐民的观点便是其代表:欧洲的“民族国家”不是一个普世性的概念。有人把主权独立的国家一律叫“民族国家”,如把中国叫“民族国家”,等等。这是概念的混淆。民族国家指基本上一个民族构成国家的那种国家形态,乃至语族与民族重合在一起了,“国家”便有了雏形⑤。

4.历史社会学的制度分析。该思路认为,民族国家是现代性的产物与制度体现,这一特征在与传统国家进行制度比较时凸显无疑。通过分析西欧封建制国家—绝对主义国家—资本主义国家的历史演进,吉登斯认为:“民族国家存在于由他民族所组成的联合体之中,它是一系列制度模式,它对业已划定边界(国界)的领土实施行政垄断,它的统治依靠法律以及对内外部暴力工具的直接控制而得以维护。”[3]147具体说来,在现代性的发展中,国内社会存在4种独特且独立的制度:经济制度(资本主义经济秩序——商品生产体系);政治制度(组织化权力和普遍利用信息收集和储存监控社会的国家组织);社会制度(为现代化社会技术根基的以及机器、科学和技术进步为基础的工业主义);军事统治制度(伴随大规模战争发展,战争和军队的本质显著地变化)。相应地,在国际社会中也存在四种不同的国际体系:世界资本主义经济、民族国家体系、全球信息体系、世界军事秩序⑥。这些制度与前现代社会迥然不同,也标志着传统社会与现代社会的差异。

5.综合分析。恩格斯没有直接给民族国家下定义,但他从封建制度瓦解的过程中,从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等层面分析民族国家产生的原因。同时,他强调语言的作用,即语族的形成对民族国家出现的重大影响。他认为:“一旦划分为语族……很自然,这些语族就成了建立国家的一定基础,民族[Nationalitaten]开始向民族[Nation]发展。……所以,日益明显日益自觉地建立民族国家[nationale Staaten]的趋向,是中世纪进步的最重要杠杆之一。”[1]454恩格斯的意思是,在中世纪晚期,文化意义上的民族在欧洲开始转化为政治民族,并致力于建立自己的政治组织。这一趋势是多种原因造就和推动的,也体现了资本主义、市民社会、民族国家观念等因素相结合。

三、民族国家现代性的多面性

上述几种有关民族国家内涵的分析思路与观点,彰显了学者们不同的研究视角和理论旨趣。在这里,有几个方面的内容值得强调,也有必要进一步探讨。

首先,学者大多认同民族国家是一种现代现象,是现代性的产物和体现,因而在一定程度上接受“传统—现代”演进的分析逻辑。然而,深受马克思主义影响的学者倾向于强调民族国家的经济源头和阶级基础(如陈鲁直),而深受韦伯影响的一些学者(譬如吉登斯)强调民族国家的制度内涵。

民族国家是现代性的产物,同时也是现代性不断推进的制度保障,其形成和演进是一个渐进的、复杂的、多向度的过程,包含了政治、经济、文化等不同的维度。从政治上看,国家建构(Nation Building)⑦过程是民族国家的核心标志和任务,它是政治现代化的进程,也体现了现代“公民”意义上的民族原则与国家原则相熔合的趋势。

现代性是一个争讼纷纭且颇难把握的概念,从这一思路来界定民族国家,也很难找到民族国家形成的具体时间。西方学者倾向于将16世纪作为现代的开端,沃勒斯坦更是提出“漫长的16世纪”(long 16[th] century)的概念,说明现代的开端可以早于1500年。这说明将民族国家的产生具体到某一年可能是不科学的,因为民族国家的产生本身就是一个进程,而不是一个简单的事件。

也有不少学者相对忽略民族国家的现代制度内涵,转而强调族群意义上的民族的建国诉求,这也是一种现代思维的产物。譬如,一些持“一族一国论”者坚称,“只有在单一民族的社会才有可能维持一个理想的政治制度,而不同民族的人不会有共同语言,不会关怀同样的公共事务,不会认同同样的利益,各自为战,不会服从一个共同的政府领导。在这种国家内部,军队也不会有保卫不同民族的老百姓的同样意志,人民也无法享有同样的机会和条件去分享国家的种种资源。总之,这种国家或许只有分成若干真正的‘民族国家’,否则不会有前途。”[10]毫无疑问,这一思维倾向和行为取向在世界近现代史中屡见不鲜,但那只是现代民族主义意识形态中的一支而已,只是民族国家复杂内涵的一部分。而且,只强调民族国家的单一的种族文化内涵,就会出现下述局面:“严格地讲,世界上只有大约10%的国家具有民族国家的地位,即指国家的领土和制度有一个唯一的、具有同种文化的、在种族方面可定义为民族的成员所掌握的国家。”[9]490更为麻烦的是,这为现代民族分裂主义思潮和运动提供了理论支持,也与民族国家的国家构建的本质相背离,也无法在国际法层面找到充分的理论支撑。从这一意义上说,民族国家的内涵更应该建立在其现代“公民”的内涵上(也就是法国模式的基础之上)。

第三,绝对主义国家到底属不属于现代国家(或民族国家),仍然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从现代性的角度来认识民族国家,彰显了民族国家的下述内涵:民族国家不是传统国家,而是现代的主权国家,它孕育于欧洲绝对主义的君主国家中。如前所论,一些人认为欧洲绝对君主国属于民族国家,另一些人认为后来的资产阶级国家才是民族国家。在笔者看来,西欧绝对君主国是民族国家尚不完善的原型,是现代民族国家发展的第一个阶段,因为西方绝对君主国具有明显的现代特征,是传统国家向现代国家过渡的关键阶段。

质言之,在欧洲绝对君主制这一政体里,现代性逐步彰显,并通过诸项制度加以巩固。当然,这不是一蹴而就的过程。

中世纪晚期,欧洲的版图犹如一件不断修补的“百衲衣”,绝对君主国只是其中的一种“补丁”,也就是说,它处在一系列政治行为体与政治势力中,譬如神圣罗马帝国、基督教、诸侯国、领地、封臣等。在这一时期,神权和世俗权力之间的斗争是欧洲社会演进的主要动力之一。恩格斯认为:“在这种普遍混乱状态中,王权是进步因素,这一点是十分清楚的。王权在混乱中代表着秩序,代表着正在形成的民族而与分裂的各附庸国的状态对抗。在封建主义表层下形成着的一切革命因素都倾向王权,正向王权倾向它一样。”[1]453而且,王权与市民阶级、新兴资产阶级结成互利的联盟以反对神权与分裂。这是欧洲理性化进程中的关键步骤。

在绝对主义国家中,亨廷顿所言的政治现代化所涉及的三个层面——权威的合理化、结构的分离和政治参与的扩大[11]87都有了不同程度的发展。乔治·克拉克指出:“在17世纪,君主国的功劳未尝不可以描述如下:它以一种较为精简和统一的政府取代了封建制度的复杂性。君主制是单向集中的,即把地方事务集中于中央政府的监察或控制之下。而集中势必导致一种统一的趋势。”[11]89

从思想与观念看,绝对主义国家之普通大众的效忠与认同感发生了巨大变化,他们开始首先效忠君主(某种程度代表国家)与国家,而不再优先效忠于教皇与地方封建贵族,这意味着神权让位于世俗权力,宗教民族化,以及分散的地方效忠让位于国家效忠。其次,主权观念的出现及其在现实中的运作(转化为政府的原则)更是表明了西欧绝对君主国家的现代性,因此,恩格斯更是把它看成等级君主制:“仍然是封建君主制,但却是瓦解中的封建君主制和萌芽中的资产阶级君主制。”[12]尽管当时存在主权在民与主权在神(君权神授)的论争,但“‘神授权利’这个宗教象征体系是给一种新颖的东西——即现代意义上的‘政府’的发展,或统治者个人成为世俗化的行政实体之个人化表征——戴上传统的面具。”[3]116职是之故,西欧绝对君主国家可归入现代民族国家之列,但它只是现代民族国家的早期阶段(如图-1所示),而东方的君主专制国家却不是现代国家。

该图十分简略地说明过去4个世纪中,现代国家的统治权的变化过程。最初,少数的精英人物负责国家的治理。但是在过去的两个世纪里,随着现代国家的民族主义和民主政治的发展,在某种程度上,现代社会中的大多数人被卷入国家治理中,这也说明了国家建构过程的完善。

注:图表内容参考了布赞等所著的《世界历史中的国际体系》,第255页

欧洲的绝对主义国家中,英国率先完成“典型”的民族国家的初创历程,并成为诸多国家学习的对象。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后,一系列绝对主义国家演化为资本主义国家,各国的现代化进程加速推进,但欧洲各国现代国家出现的时间悬殊甚大。陈乐民指出:“大体先出现于西北欧,至19世纪后期中欧(德国)才有近代国家的形态。南欧情况也有其特殊处:西班牙和葡萄牙较早,意大利是到19世纪后期才有统一的国家。至于欧洲东部及跨东南部,如巴尔干,历来受外族侵扰、更为繁复的民族纠葛和冲突所累,它们的民族愿望一直受到压制,情况便更加复杂,以致建成民族国家的道路充满了无止境的荆棘和曲折,这份沉重的遗产直到今天还压在这里的各民族身上[2]106-107。”

四、民族国家为何能够成为最重要的国际行为体

民族国家存在原生型与后致型的分野。西欧绝对主义国家是民族国家的原型,尽管其发育程度并不令人满意,还只是民族国家的雏形,而后来世界其他区域的民族国家都是主动或被动学习、适应的结果,因而被称为后致型民族国家。那么,在中世纪晚期与现代早期,在欧洲“百衲衣”般的政治版图中,民族国家是如何兴起,并成为最为重要的国际行为体的呢?

西方历史社会学领域,查尔斯·梯利(Charles Tilly)、安东尼·吉登斯和迈克尔·曼等人一直在探索为什么欧洲民族国家能够战胜其他政治行为体。梯利于1975年与他人合作编撰了《西欧民族国家的形成》一书,1990年又撰写了《强制、资本和欧洲国家》一书,上述问题便是他所要解答的。吉登斯的《民族国家与暴力》以及迈克尔·曼两卷本的《社会权力的来源》也在某种程度上回答了这一问题。

中世纪的欧洲与我们目前所看到的主权国家体系的世界截然不同,它是由一系列重叠的有时又相互竞争的诸权威混合建构而成。譬如,罗马教会和神圣罗马帝国都声称对天主教徒组成的同一选区拥有权力,但在实践中,它们谁也不拥有最高权威。此外,欧洲还有其他政治行为体也声称拥有权威,如国王、贵族、城市公民、贸易行会和主教等,其中,君主国是现代国家的原型,它们最早在英国、法国、西班牙、葡萄牙生根。这意味着,在中世纪晚期和现代早期的欧洲国际体系中,民族国家要崛起,必须战胜其他政治行为体,成为欧洲人首要的政治认同对象。为什么西欧民族国家能够在与其他诸如教会、封臣、公国、领主、城市国家、城市联盟、帝国、部落等多种行为体的竞争中胜出?

图2 中世纪晚期和现代早期的欧洲:竞争、复合而重叠的主权(者)体系

回答该问题需要将内生视角与外生视角结合起来,特别是将西欧绝对君主国的现代化进程与欧洲国际体系结构和进程对诸行为体的影响相结合。现代性视角是认识民族国家生成的一把钥匙,但那主要是一种内生分析,我们还要结合欧洲国际体系结构和进程的变化来认识民族国家脱颖而出,民族国家思想的强化和传播。也就是说,是在现代性的推进以及欧洲竞争性的国际体系环境下,民族国家战胜了其他行为体。

民族国家究竟有何种能力能够使自己在激烈的竞争中拔得头筹?梯利的解释能够给我们以启发和提示,尽管其思路不乏“事后诸葛”之嫌。竞争主要依靠实力。对于民族国家和教会、封臣、公国、领主、城市国家、城市联盟、帝国、部落等多种行为体的竞争,梯利主要考察与比较不同行为体在经济领域和政治领域(包括军事领域)的对抗危机、迎接挑战的能力。用梯利的话说,主要比较“资本的集中”和“强制的集中”。所谓“资本的集中主要是指以城市为基础的剥夺”;而强制的集中“是以国家为基础的统治”,这两种能力的质量和组合状态,最终决定不同行为体在欧洲国际体系中的综合竞争能力,也决定了它们各自的历史轨迹和地位。

具体说来,从10世纪左右开始,欧洲内部经历了从间接统治(以分裂的统治权和收取贡物为标志)向民族国家的直接统治转化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不同行为体深深嵌入由诸行为体组成的竞争性欧洲国际体系中,它们必须参加战争和备战。在这一“战国”时代,通过战争、战备和其他竞争,民族国家脱颖而出,并笑到了最后。该过程包括4阶段:

1.地方主义(Patrimonialism)阶段,大约10-15世纪。在军事领域,直到15世纪,部落、城市民兵和相似的传统力量在战争中起到重要的作用。在经济领域,在其直接控制区域,君主们以贡赋或土地租金的方式榨取他们所想要的资金。2.代理制阶段(Brokerage),大约1400-1700年。在军事领域,通过契约招募的雇佣军在军事活动中起主导作用;在经济领域,统治者严重依赖独立的资本家的贷款,依赖他们管理上缴税收的企业、依赖他们计算和收集各种赋税。3.国家化阶段(Nationalization),大约1700-1850年。在这一阶段,国家创建了由国内成员组成的陆军和海军。君主吸收军事力量直接进入国家的行政管理中,并直接接管了金融机构,从而极大地限制了独立承包商。4.专业化阶段(Specialization),大约是19世纪中叶到晚近。在这一阶段,军事力量成长为强有力的专业化的政府部门,金融机构从军事活动中分离,军队与警察分离,代议制开始对军事花费起着重要的影响,国家的职能拓展到分配性、规制性、补充性、司法性活动中[13]。

以上4个阶段中,基于资本与强制的结合和互动,基于战争和战备的需要,欧洲国家的形成经过了3种典型的模式:(1)资本密集模式(Capital-intensive);(2)强制密集模式(Coercion-intensive);(3)资本化的强制模式(Capitalized-coercion)[14]。第一种模式的代表是威尼斯这样的城市国家,经济力量较强,但政治和军事能力比较弱,其规模和军事能力无法和现代国家相比。第二种模式的代表是俄国绝对主义国家,其规模庞大,政治和军事能力比较强,但在财富和技术创新上无法和典型的现代国家相比,难以为战争和战备提供持续的资源。第三种模式的代表是英国这样“典型”的民族国家,政治、军事能力比较强,经济能力也比较强。

这3种模式的国家有各自不同的历史传统和基础,但都面临战争、战备和其他形式的竞争等国际压力。在上述3个国家模式中,以英国为代表的“典型”的民族国家模式最终胜出。换言之,正是在这一国际压力和国内传统的相互作用下,“典型”民族国家战胜了城市国家和东欧的绝对主义国家,威尼斯这样的城市国家最后被整合入意大利这样的民族国家中,俄罗斯这样的绝对主义君主国最终也进入新的阶段,转化为资本主义阶段的民族国家。

图3:在向民族国家转化过程中,欧洲主要国家类型的变化与竞争

在漫长的竞争过程中,对于英、法等尚未成型但独具特色的现代民族国家最终成为主导单位的进程,布赞等人也有简练的归纳:首先,现代国家创造了比城邦国家或城市联盟所能创造的更有效的经济环境,因此它们不仅在欧洲,而且最终在全球国际经济体系中成为主导经济单位。同时,现代国家能够利用经济上的成功成为国际体系中最强大的政治行为体。因为在对抗性的战争中,现代国家表现出比农业帝国更强大的实力。在社会化和竞争的压力下,农业国家和城市联盟能够作为两种极端的形式开始效仿现代国家,结果是结构和功能上分化的体系特征受到削弱,并最终消失。长期努力的结果是欧洲乃至全球的国际体系由全部是现代国家的“类似单位”组成了[15]。

五、基本结论

综上所述,我们得出以下三个结论。首先,民族国家最先形成于欧洲,其后扩散至全球。换言之,存在着原生型的民族国家与后致型的民族国家,前者最初的代表是欧洲的英、法等绝对主义国家(绝对君主国),它是民族国家的雏形。民族国家的内核是现代性,它产生于中世纪晚期,其发展成熟和传播历程已有数百年,它涵盖了绝对主义国家、资本主义国家与社会主义国家等不同类型和阶段,这些不同类型和阶段的国家形式也不是简单的后者取代前者的关系。

其次,单一民族国家与多民族国家与民族国家没有必然逻辑关系,民族国家的内涵是现代性。但在实践中,由于民族国家中民族一词具有多义性,致使其现代意涵有所不同,其中德国模式和法国模式是两种典型。德国模式彰显了文化意义上的民族独立建国的倾向与趋势,从而“为一族一国论”提供了理论样板,但这一现代主张缺乏足够的规范基础和法理依据。

第三,民族国家不仅是内生的经济、政治和文化发展的产物,也是欧洲竞争性国际体系的产物。在民族国家出现时,欧洲还有诸多的竞争性的政治行为体,譬如帝国、教会、封臣、公国、领主、城市国家、城市联盟、部落等。在战争、战备与其他竞争过程中,民族国家脱颖而出,最终战胜了其他行为体而成为了最为重要的国际行为体。

注释:

①笔者2011年12月9-12日在南宁参加中国民族学人类学年会时发现,不少学者持有上述观点。

②有学者将欧洲的绝对君主国称为绝对主义(absolutism)国家,绝对国家或过渡国家,虽然今天它常常被认为是暴政或专制的代名词,但一般说来它只适用于早期的现代国家,只适用于欧洲历史中,而且,它在政治实践中的作用毁誉参半,争议很大。绝对主义国家常常指拥有绝对权力,且不受法律限制和宪法控制,通常是君主制政体。其主要动力来自统治者活动的扩展和16世纪初期以后君主宫廷的迅速稳固。起初,绝对主义国家的主要特征是国家获得对教会的支配地位。在这些国家,宗教也被用作一种立法渠道,即所谓的“君权神授”。到了18世纪,绝对主义国家才有了完全的发展,因为控制着庞大官僚机器和常备军的君主对其经济、社会和法律地位进行重大改革,并借用为公众利益服务等世俗的表达方式而使其合法性得到广泛承认。到19世纪50年代-60年代期间的最后兴盛时期,欧洲的绝对主义国家政府则逐步丧失其独有的特点。参见戴维·米勒和韦农·波格丹诺主编:《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邓正来主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3页之绝对主义条目,以及吉登斯:《民族国家与暴力》,胡宗泽、赵力涛译,三联书店1998年版。

③详细内容和解释参见刘北成《中译者序言》,载于佩里·安德森著:《绝对主义国家的系谱》,刘北成、龚晓庄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3页。为了用词的统一,下文将一些学者翻译的欧洲君主专制国改为绝对君主国。

④法国大革命是公民民族主义之原型,因为主权在民学说打破贵族和主教对nation的垄断,如凯杜里所言:“当法国大革命派宣称主权的本原主要寄托于the Nation时,人们可以认为他们已经宣布the Nation是超出国王和贵族的范围的。”凯杜里还指出,它可以进一步引出其他推论:“假设在某一政府统治之下生活的一大批人作出这样的决定,他们不期望继续被置于其统治之下;因为主权属于他们,因此他们现在可以组成一个新政府,并构成一个单一民族。凯杜里论述了法国公民民族的实践与意义,在主权在民的思路指引下,法国百姓通过大革命等方式争取公民权,并力图通过建构现代民族国家来落实与保障这一公民权。凯杜里著、张明明译:《民族主义》,中央编译出版社2002年版,第7页。

⑤陈乐民、周弘著:《欧洲文明的进程》,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107页。该观点显然受到后文将会分析的恩格斯关于民族国家形成论断的影响。

⑥吉登斯在对政治进行界定时设计了4种制度模式:象征秩序/话语模式;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法律/制裁模式。见安东尼·吉登斯:《民族国家和暴力》,第21页。而他对民族国家的制度丛结的区分见第323页,对世界体系的特征的区分见第326页。

⑦在现代政治研究中,国家建构一直是根据先进的政治发展阶段而被概念化的:国家权力控制着所有领土;民族范围内同一模式的文化标准化;层次更为广泛的民众参与(这靠动员外围和下层阶级的政治公民实现);最后,以再分配和各项福利政策作为民族一体化的机制。国家建构在此是一个双重概念。一方面,它指不断发展的公共权威和控制;另一方面,是指公民权利的扩大。因此,国家建构是与民族这个概念相对而言的。从传统上讲,如果民族概念与现代国家概念,或与任何已建立的国家之居民概念等同划一的话,那么,国家建构这一概念仅指现实的国家控制和公众服从的政策;如果民族的概念是指文化共处或种族特征的一种表述的话,那么,它指向一个在语言、宗教或者种族方面具有权威性的民族范式方向积极同化和标准化的过程。如果民族被视为感情上的结合,它意味着促进民族成员感情的政策,而无论各种不同的次民族集团更为外在的特征如何。参见引自《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第48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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