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广义价值理论的基本定理与广义价值与劳动价值的关系--广义价值理论(Ⅱ)概述_等价交换论文

论广义价值论基本定理及广义价值与劳动价值的关系——广义价值论纲(下),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广义论文,价值论论文,价值论文,定理论文,关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本论纲上篇(注:发表于《南开学报》1999年第1期。 )揭示了分工和交换的起源,并阐明了交换价值是根据比较利益率相等的原则决定的。现在,我们进一步分析比较生产力与广义价值量的关系,由此阐明广义价值论基本定理及广义价值与劳动价值的关系。

一、比较生产力与广义价值

这里我们首先分析由上篇公式(7)所表示的两种产品的交换关系。

(一)比较成本是交换价值的基础

从公式(7)中可以看出, 两种不同质的产品之所以能够按照一定的比例被置于同一等式的两边,这说明等式两边一定包含着某种在质上相同,在量上相等的东西,这种共同的属性就是成本。因为成本就是劳动时间的耗费,它们在质上相同,在量上也可以通约。但是,构成这种共同属性的不是产品的绝对成本,而是比较成本(comparative cost),因为,正如我们后面将要分析的,在由公式(7 )所确定的交换比例中,两种不同数量的产品所耗费的绝对成本,在一般情况下并不是相等的。

所谓比较成本,就是根据比较利益率相等的原则,通过公平交换被社会承认的单位产品的劳动耗费。公式(7)中,1单位U[,1] 和

单位的U[,2]所耗费的各自部门的必要劳动是不相等的,但通过交换折合成或转化为等量的比较劳动耗费CC,而产品的价值则转化为比较价值CV(compar-ative value)。部门D[,1]的劳动耗费

与部门D[,2]的劳动耗费

数量上不等,但形成的比较价值量相等,两者的平均值就是比较劳动耗费。于是我们得到:

据上述分析,部门必要劳动

实际决定的价值只是“部门价值”,它所反映的仅仅是部门内生产者之间的交换关系。而这里阐明的比较劳动才是真正意义上的社会必要劳动,由比较劳动耗费所决定的比较价值才是反映部门之间交换关系的本质和调节商品交换比率的真正的社会价值,笔者之所以称之为广义价值,旨在把它与前述由部门必要劳动决定的部门价值或狭义价值区别开来。

(二)比较生产力与广义价值量成正比

社会必要劳动与部门必要劳动的比率,或比较成本与绝对成本的比率,或社会价值(广义价值)与部门价值(狭义价值)的比率,取决于比较生产力水平的高低。

所谓比较生产力(comparative productivity)是就两个不同的生产部门在不同产品生产上相比较而言的生产力,即u[,11]与u[,22]相比较、u[,12]与u[,21]相比较而言的生产力。比如说,u[,11]的比较生产力是就D[,1]在产品U[,1]的生产上与D[,2]在产品U[,2]的生产上相比较而言的生产力,u[,12]的比较生产力是就D[,1]在产品U[,2]的生产上与D[,2]在产品U[,1]的生产上相比较而言的生产力。就U[,1]和U[,2]而言,生产者Ⅰ的比较生产力为CP[,1]=u[,11]/u[,22],生产者Ⅱ的比较生产力为CP[,1]=u[,21]/u[,12]。我们把CP[,1]与CP[,1]的比CP[,1.1]称之为生产者Ⅰ和生产者Ⅱ的比较生产力差别的判别式。用公式表示就是:

如果CP[,1.1]=1,则部门u[,11]和u[,22] 的比较生产力水平相等。将此值代入公式(8)得:CV[,1]=

;CV[,2]=

。这表明,当CP[,1.1]=1时,U[,1]和U[,2]的社会必要劳动与部门必要劳动相等,其社会价值与部门价值也相等。也就是说,只有当两个部门比较生产水平相等时,等量劳动投入不同部门,所创造的社会价值才是相等的,并且等于其绝对劳动耗费

。(注:由此可见,古典经济学家(包括马克思)关于“同量劳动创造同量价值(就不同部门而言)”的论断,只有在极其有限的条件下才能成立。)

总之,就不同部门而言,比较生产力水平特别高的部门的劳动起了自乘的劳动的作用,它在相同的时间内,比具有社会平均比较生产力水平的部门的劳动创造出更多的社会价值。至此,我们得到了广义价值论的一个基本定理:商品的价值量由生产该商品所必要的比较劳动耗费决定,与相应部门的比较生产力水平成正比。比较生产力水平较高的部门,商品的价值量会高于其实际劳动耗费;比较生产力水平较低的部门,商品的价值量会低于其实际劳动耗费;只有具有社会平均比较生产力水平的部门,商品的价值量才与实际劳动耗费相等。(注:所谓广义价值论定理,实际上是将马克思“劳动生产率与价值决定成正比”的原理的适用范围由单个生产者扩展到整个部门,或由部门内扩展到部门之间,从而否定了“部门劳动生产率与价值决定成反比”的陈说。)

(三)比较生产力的变化

从比较生产力的判别式〔公式(9)〕可知,与绝对生产力不同, 比较生产力的高低是由4个绝对生产力指标即u[,11]、u[,12]、u[,21] 、u[,22]共同决定的,其中任何一个指标发生变化,都会引起比较生产力的变化,而在两个以上指标同时发生变化时,根据各项指标发生变化的方向、幅度不同,比较生产力可能会发生变化(或者提高,或者下降),也可能保持不变。

1.u[,11]·u[,12]或u[,21]·u[,22]的变化对比较生产力的影响

在其他条件保持不变时,u[,11]·u[,12]的提高(或下降)标志着生产者(或部门)Ⅰ比较生产力水平的提高(或下降)和生产者(或部门)Ⅱ比较生产力水平的下降(或提高),反之,u[,21]·u[,22]的提高(或下降)会导致生产者(或部门)Ⅰ比较生产力水平的下降(或提高)和生产者(或部门)Ⅱ比较生产力水平的提高(或下降)。其中,u[,11]·u[,12]的提高(或下降),可能是由于u[,11]的提高(或下降),也可能是由于u[,12]的提高(或下降),还可能是由于二者同时提高(或下降),或者即使二者变化方向相反,但其中一个的变化幅度大于(或小于)另一个。同样地,u[,21]·u[,22]的变化,也可作类似的解释。

2.u[,11]·u[,12]和u[,21]·u[,22]的同时、同方向变化对比较生产力的影响

在其他条件保持不变时,如果u[,11]·u[,12]的提高(或下降)幅度大于u[,21]·u[,22],则生产者(或部门)Ⅰ的比较生产力水平提高(或下降),而生产者(或部门)Ⅱ的比较生产力水平下降(或提高); 反过来,如果u[,21]·u[,22]的提高(或下)幅度大于u[,11]·u[ ,12],则生产者(或部门)Ⅱ的比较生产力水平提高(或下降),而生产者(或部门)Ⅰ的比较生产力水平下降(或提高);如果u[,11]·u[,12]和u[,21]·u[,22]的变化幅度相同,则二者的比较生产力保持不变。

(四)广义价值和等价交换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不同商品之间是按照比较成本相交换的,或者说,比较成本是交换价值形成的基础。在一般情况下,比较成本与绝对成本是相背离的。只有当CP[,1.II]=1时,也就是当两种产品的比较生产力相等时,比较成本才与绝对成本相一致。换句话说,商品交换一般并不是按照绝对成本即传统劳动价值论所说的“价值”进行的。即使在供求一致的情况下,商品的交换价值也可能偏离其“价值”即社会必要劳动耗费(实际是部门平均劳动耗费)。这是以往的价值理论所完全忽略的。然而,恰恰是这一点,对于我们揭示不同部门之间商品交换的规律来说,是至关重要的。

以工农业产品之间的交换为例,如果农业的比较生产力水平低于工业(这在一定经济发展阶段上具有客观必然性),即使没有任何超经济的强制和对农产品市场的国家干预,农产品与工业品之间的交换,也不会严格地按照工农业产品生产上所实际耗费的劳动时间即绝对劳动耗费来进行。具体说,在上述场合,农产品的价格,一定低于传统劳动价值论所说的“价值”,而工业品的价格,则必然会高于这种“价值”。这完全是一种客观的经济规律,并非人们的主观行为所致。那么,这种交换究竟是一种等价交换,还是非等价交换,关于这个问题,本篇第三节将做进一步讨论。

二、多部门之间的商品交换和以货币为媒介的商品流通

以上我们考察的是两个部门之间的交换,但我们很容易把这种考察扩展到两个以上的部门,而不会改变我们已经得出的结论。

(一)由两部门向三部门的扩展

两个以上部门之间的商品交换,同样要按照比较利益率相等的原则进行,而且,每种商品比较成本与绝对成本的比率,或者说,每种商品的交换价值与其部门平均劳动耗费之间的比例,也要取决于其比较生产力水平的高低。只不过在存在两种以上产品进入交换的情况下,不同部门之间的比较生产力的差别呈现出相互交错的局面。比如,A 生产部门的比较生产力可能高于B部门,但低于C部门,而C 部门的比较生产力则可能低于B部门,如图7所示。

例9 假定A、B、C三个生产部门在U[,1]、U[,2]、U[,3] 生产上的平均成本分别为:

。根据相对生产力判别式,它们分别在U[,1]、U[,2]、U[,3]上具有比较优势, 而根据比较生产力判别式[公式(9)],U[,11]的比较生产力大于U[,22],U[,22] 的比较生产力大于U[,33],而U[,33] 的比较生产力则大于U[,11]。

图7 三部门的比较生产力

但是,尽管存在着这种错综复杂的关系,在同一商品和所有其他不同的商品相互反复的交换中,不同部门的生产力水平总是可以得到直接或间接的比较的,从而形成每一个部门的综合比较生产力水平。这正如虽然每个人在不同的方面都有自己的特长,但是通过全面的比较,我们总可以判断出某些人的能力(指综合的)较强,某些人的能力较差,甚至可以把每个人的能力由最高到最低加以排列。如果某一部门的综合的比较生产力水平等于社会的平均水平,那么,从总体上看,该部门商品的购买力即它的比较成本会大体上等于该部门的总绝对成本,(注:这里之所以说大体上相等,是因为某一部门与比较生产力较高部门之间的交换数量和与比较生产力较低的部门之间的交换数量之间,往往不能完全相抵。)虽然在某些具体的交换场合,二者可能发生某种偏离。如果某一部门的综合的比较生产力水平高于或低于社会平均水平,那么,从总体上看,该部门商品的总购买力或总比较成本则会大体上高于或低于该部门的总绝对成本。

例10 从综合比较生产力水平看,例9中的

,即A的比较生产力大于B但小于C,C的比较生产力大于B。

(二)以货币为媒介的商品流通

当货币出现后,商品的交换价值就取得价格的形式。因为货币是固定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它是所有商品的价值尺度和价值代表。在以货币为媒介的商品流通中,因为所有商品都首先要转化为货币,所以,其生产力都首先要和货币进行比较。这样,货币的综合比较生产力水平就成为社会标准的或平均的比较生产力水平,其他一切商品通过与货币交换,彼此的生产力水平也就间接地得到了相互比较。以g 代表金生产部门,则比较生产力的判别式为:

第i种使用价值u[,i]与金的交换比率即价值的货币表现形式为:

(三)n部门交换模型

通过对两个部门的交换关系的分析,我们可以进一步推导多个部门的交换模型。

1.一般交换价值模型

假定有n个部门D[,1],D[,2]…D[,n],每个部门D[,i] 分别生产其具有比较优势的产品U[,i],并且D[,i]生产每种产品的U[,s] 的劳动耗费为

。再假定产品的交换关系式为:

x[,1]·U[,1]=x[,2]·U[,2]=…=x[,n]·U[,n](12)

于是,部门D[,i]对于部门D[,s]的比较利益为

,比较利益率为

,记为RCA[,is],而部门D[,i]对于所有其他n-1 个部门的平均比较利益率则为:

在公平竞争和供求一致的情况下,各部门的平均比较利益率应当相等,并等于社会的一般比较利益率GRCA(the general rate of comparative advantage),即

对于n个部门中任意两个部门D[,i]和D[,j],则有:

即:

,化简变形后得:

这就是任意两种产品的均衡交换比率。假定x[,i]=1,得:

公式(16)就是多部门之间的商品等价交换的模型。实际上它也是整个社会经济活动的交换模型,故称作广义价值模型(the model ofwidely-defined value)。

与两部门的情况类似,我们可以通过算术平均把各部门的劳动耗费折合成社会必要劳动耗费(比较耗费),同时也就得到了商品的社会价值或广义价值(即比较价值):

2.模型的技术分析

至此,我们已经建立了广义价值模型,并且进一步确定了商品比较价值量,这就是公式(17)。现在我们来分析商品价值的变化规律。

分别求商品U[,i]的比较价值CV[,i]对商品U[,i]和U[,j] 的部门必要劳动

的导数,得:

公式(18)表明,商品U[,i]的比较价值CV[,i] 与实际劳动耗费

同方向变化。当

增加时,CV[,i]提高;当

减少时,CV[,i]降低。实际上,如果商品U[,i]存在过度需求,部门D[,i]的生产者就会增加供给。于是,非熟练生产者开始生产商品U[,i],部门必要劳动耗费

就会增加,商品的比较价值CV[,i]随之提高,从而市场价格上涨。反之,如果U[,i]供给过度,部门D[,i]中生产效率较低的生产者就会在竞争中被淘汰。于是,部门必要劳动耗费减少,比较价值降低,从而市场价格下降。

公式(19)表明,商品U[,i]的比较价值CV[,i]与另一商品U[,j]的实际劳动耗费

呈反方向变化。也就是说,任何一种商品的部门必要劳动耗费的增加(或减少),都会使商品U[,i] 的比较价值提高(或降低)。反过来说,任何一种商品部门必要劳动耗费的减少(或增加),都会使所有商品的比较价值降低(或提高)。由于市场价格调整相对于劳动耗费变化有一个时滞,因此,一个部门如果降低部门必要劳动耗费,它所生产的商品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仍可以按现行市场价格出售,整个部门就获得了超额利润。这正是部门在短期内改进技术、提高生产效率的内在驱动力。

3.广义价值模型的应用形式

作为广义价值模型的公式(16),由于随着n的增大, 其运算复杂程度将是非常高的;另外,数以万计的

也难以统计。因此,这一模型仅对n较小的情况有效,对于n较大的情况,应用中会有很大的困难。因此,我们还要做进一步改进。

如果我们把社会经济活动中所有部门都按二叉树结构分类,(注:根据数据结构的有关原理,二叉树结构在运算上是最方便的,当然,我们也可以用三叉树或四叉树等结构。)形成部门分类二叉树,然后就可以通过递归式地反复运用两部门交换价值模型最终得到所有商品的交换价值。现列图说明如下:

图8 部门分类二叉树

图8是一个三层二叉树结构图。其中第一层的V[,1]是根结点。V[,11]和V[,12]是V[,1]的两个子结点,处于第二层。第三层V[,111], V[,112],V[,121],V[,122]是叶结点,分别代表4个实际生产部门。 整个模型的运算过程如下:首先利用两部门模型求出V[,111]和V[,112]的商品的交换比率和比较价值;然后再根据产量加权平均得到结点V[,11]的“标准商品”的比较价值,(注:关于“标准商品”的定义及论述,参阅斯拉法:《用商品生产商品》,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进而可得到V[,111]和V[,112]的商品与V[,11]标准商品的交换比率。同样,我们也可以得到V[,12]的标准商品的比较价值以及与V[,121]和V[,122]的商品的交换比率。对于第二层的结点V[,11]和V[,12]的两个标准商品,再利用两部门模型,又可以得到根结点V[,1] 的总标准商品的比较价值及相关的交换比率。最后,利用已知的各个结点间的商品的交换比率,我们就可以求出任意两个商品间的交换比率,从而确定任意商品的社会价值。这一应用模型称作二叉树交换价值模型。利用这一模型,运算步骤增加了,但运算复杂程度大大降低了。同时,

的数量也大大减少了,降低了统计分析的难度,因而整个模型的实用性大大增强了。

(四)国际分工与国际交换价值的确定

以上所分析的支配国内分工和交换的法则,同样支配国际间的分工与交换,只不过要对这一法则加以如下限定:首先,由于商品交换扩展到国际市场,生产同一种商品的不仅是一国内一部门的若干生产者,而且包括许多国家同类部门的许多生产者,所以,同一商品的国别绝对成本,要平均化为国际绝对成本,它等于生产同一商品的不同国家的国别绝对成本的加权平均。其次,随着商品走入国际市场,国别比较成本便要转化为国际比较成本,国际间商品交换的比例,同样要根据比较利益率相等的原则加以确定,只不过这种比较,不是在两个生产者或两个部门之间进行,而是发生在生产同一商品的同类国家与生产另一种商品的同类国家之间。

这里,有必要对李嘉图的比较利益说加以重新评述。

比较利益说最初是作为一种国际贸易理论由李嘉图创立的。李嘉图从生产力的相对差别出发,认为如果两国生产力水平不相等,甲国生产任何一种商品的生产力水平都高于乙国,处于绝对优势,而乙国则处于绝对劣势,但两国间仍然存在着互利的国际分工和贸易的可能。只要两国生产力水平的差别并不是在任何商品生产上都程度相同,甲乙两国各自生产生产力水平相对较高的商品,通过国际贸易互相交换就可以节省双方的劳动,彼此都得到好处。他举例说:假设葡萄牙生产一桶酒只需80小时的劳动,生产一匹布只需90小时的劳动,而英国生产同量的酒和布,分别需要110和100小时的劳动。按照比较利益原则,葡萄牙只应专门生产酒以换布,英国只应专门生产布以换酒。二者的交换比例是, 1桶酒:1匹布=80小时劳动:100小时劳动,这显然是不等价交换。但同一交换关系,对葡萄牙来说,等于用80小时的劳动产品换回自己需要90小时的劳动才能生产出来的产品,而对英国来说,则等于用100 小时的劳动产品换回自己需要110小时的劳动才能生产出来的产品,所以, 交换双方都得到了利益。(注:参见李嘉图:《政治经济学及赋税原理》,商务印书馆1962年版,第113—114页。)李嘉图比较利益说的科学价值,不仅在于它是对斯密以生产力的绝对差别为前提而建立的国际贸易理论的重大突破和发展,而且在于它第一次论述了以比较利益为前提的国际贸易中的不等价交换及其在经济上的合理性,从而为比较利益一般原理的研究奠定了基础,这是李嘉图的一个重大的理论贡献。

但是,李嘉图的比较利益说有很多缺陷,其中最主要的是他认为比较利益只存在于国际贸易中,而一国内的商品都是按“价值”进行交换的。他说:“支配一个国家中商品相对价值的法则不能支配两个或更多国家间相互交换的商品的相对价值。”而我们的分析则相反,支配国际交换的比较利益法则,同样支配国内的商品交换,而且,首先是作为支配一国内部分工交换的规律而发生作用的。如果说在国际市场上按比较利益法则决定的商品交换是“不等价”交换,那么,由比较利益法则决定的国内商品交换也同样是“不等价”交换。应该指出的是,李嘉图本人的论述在观点上并不是绐终一致的。他曾打比方说:“如果两人都能制造鞋和帽,其中一个人在两种职业上都比另一个人强一些,不过制帽时只强五分之一或百分之二十,而制鞋时则强三分之一或百分之三十三,那么这个较强的人专门制鞋,而那个较差的人专门制帽,岂不是对于双方都有利吗?”这里,双方得到的利益显然是比较利益。既然比较利益法则适用于两个人之间的交换,为什么不适用于一国内不同部门之间的交换呢?

李嘉图之所以认为比较利益法则只存在于国际交换之中,据说是因为“资本由一国转移到另一国以寻找更为有利的用途”是有困难的。(注:以上引文见李嘉图:《政治经济学及赋税原理》,商务印书馆1962年版,第112页,第114页。)且不说把资本的转移仅仅理解为由一国到另一国的空间移动是否正确,(注:事实上,在国际贸易中,各国可以根据国际市场的需要和比较利益原则改变自己的出口产品,而不一定把资本转移到国外。)也不论把阻碍资本转移的因素归结为“不安全感”和不愿意离乡背井的“感情”是否妥当,即使假定资本和劳动力能够自由地转移,结果又如何呢?我们知道,劳动生产力的差别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劳动的社会生产力的差别,它是由工人的平均熟练程度,科学的发展水平及其在工艺上应用的程度,生产过程的社会结合以及生产资料的规模和效能差别决定的;(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53页。)二是劳动的自然生产力的差别,它是由自然条件的差别决定的。(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864页。 )前一方面的差别,单靠资本的转移是消除不了的,后一方面的差别更是人力所不能消除。因为有利的自然条件即土地,如果已经被人使用,就排斥了新资本的投入,如果存在着土地所有权的垄断,那么,由于使用有利的自然条件而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归土地所有者所有。以上所说的无论对国内和国外,都是适用的。因此,无论国际间是否存在着资本的转移,各国生产力水平的差别都不会消失。而且问题并不在于生产同类商品的不同国家的生产力水平的绝对差别,只要各类国家相对生产力水平不等,国际绝对成本就会化为国际比较成本,等“价”交换就会变成不等“价”交换。可见,李嘉图并没有正确地阐明比较利益法则产生的客观原因。此外,李嘉图例子中酒和布的交换比例也是随意假定的。事实上,在比较利益前提下,酒与布的交换比例可以在如下界限内变动:对于葡萄牙来说:8/9匹<一桶酒换到的布<一匹;对于英国来说:10/11桶<一匹布换到的酒<9/8桶。因为英国生产布和酒的绝对成本分别为:

葡英两国按照上述比例进行交换,就能获得同等程度的比较利益。而李嘉图不仅把比较利益前提下的贸易条件作了片面的规定,而且没有从国际交换价值或价值中抽象出国际比较成本,当然也就谈不上对比较成本作出量的规定了。(注:有关这方面的批评,参见高师岸根:《李嘉图国际贸易理论中的劳动价值论》,《经济资料译丛》1983年第2 期:宋承先:《马克思国际价值论初探》,《世界经济文汇》1984 年第1—3期。)

以往学术界对李嘉图比较利益说的科学价值估量不足,而对它的过多批评又没有切中要害。所以,公正地重新评价李嘉图的比较利益说,对于我们今天的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研究者来说,是很有必要的。

三、等价交换与不等价交换辨析

如果说在经济学说史上,分工和交换的起源问题一直没有得到科学的说明,那么,何谓等价交换,何谓不等价交换,对这个问题更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至今没有一个明确的答案。比如,有人说,生产价格是价值的转化形式,按生产价格交换,不违背等价交换的原则;有人则认为,按生产价格交换是对价值规律的否定。有人说,按垄断价格交换(注:按照马克思的定义,这里所说的垄断价格是指既高于产品的生产价格,又高于其价值的价格。),亦不违背价值规律;有人则认为,按垄断价格交换,不符合等价交换的原则。有人说,国际间的交换是不等价交换,富国剥削了穷国;有人则认为,按“国际价值”交换,仍然是等价交换,只不过价值规律作用的形式在国际市场上发生了变化。如此等等,不胜枚举。看来,要阐明这些问题,首先必须弄清价值概念的内涵到底是什么。

(一)价值内涵的历史演变

1.价值一词的双重涵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

价值这一概念,在其古老的意义上本来是指物品的使用价值或效用。价值的这一涵义,是和当时的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相适应的,因为对于只为满足个人需要而生产出来的产品来说,除了其使用价值或效用外,也不可能有其他的属性。即使在现代的日常生活中,我们也常常在使用价值的意义上使用价值概念。比如,我们经常说“一本书的学术价值”,“时间的价值”,“生命的价值”等等。

随着产品逐步转化为商品,人们发现一物除了具有满足个人需要的价值(即效用)外,还具有用于交换的价值(即效用),为了使二者加以区别,人们称前者为使用价值(use-value), 称后者为交换价值(exchange-value)。例如,亚里士多德就曾说过:“每种货物都有两种用途。——一种是物本身所固有的,另一种则不然。例如鞋,既用来穿,又可以用来交换。二者都是鞋的使用价值。”(注:转引自《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103页。 )斯密则明确指出:“价值一词有两个不同的意义。它有时表示特定物品的效用,有时又表示由于占有某物而取得的对他种货物的购买力。前者可叫做使用价值,后者可叫做交换价值。”(注: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上卷,商务印书馆1972年版,第25页。)马克思也曾指出:“价值的第一个形式是使用价值,是反映个人对自然的关系的日用品,价值的第二个形式是与使用价值并存的交换价值,是个人支配他人的使用价值的权力,是个人的社会关系。”(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第125页。 )后来,他在分析产品转化为商品的过程时又指出:“随着时间的推移,至少有一部分劳动产品必定是有意为了交换而生产的。从那时起,一方面,物满足直接需要的效用和物用于交换的效用的分离固定下来了。它们的使用价值同它们的交换价值分离开来。”(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106页。)

2.交换价值的定义和发展

“交换价值首先表现为一种使用价值同另一种使用价值相交换的量的关系或比例”(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49页。)。当货币产生后,商品的交换价值便获得价格形式。由于供求状况的不断变动,商品的交换价值或价格是不断波动的,但这表面上看来杂乱无章的波动实际上总是围绕一个相对稳定的中心发生的。为了既区别于使用价值,又区别于交换价值和价格,人们才把价格围绕波动的中心称为价值。这样,价值作为调节价格运动规律的特定内涵,便逐步确定下来。(注:“价格是价值规律的表现。价值是价格的规律,即价格现象的概括表现。”(《列宁全集》第20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342页。 ))当政治经济学作为一门科学出现的时候,它的首要任务之一就是要求找出作为价格运动规律的价值是如何决定的。

(二)古典劳动价值论的矛盾

马克思指出:“把交换价值归结为劳动时间或相同的社会劳动,是古典政治经济学一个半世纪以上的研究得出的批判性的最后成果。”(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3卷,第41页。)然而,正是在古典政治经济学的这一研究成果中,包含着自身难以克服的矛盾。下面,我们仅以这一学说的优秀代表斯密和李嘉图为例,简要地分析一下古典劳动价值所存在的矛盾。

1.斯密的双重价值规定

斯密是经济学说史上第一个全面阐述价值问题的经济学家。然而不幸的是,他所作出的价值规定是双重的。一方面,他认为“劳动是衡量一切商品交换价值的真实尺度……任何一个物品的真实价值,即要取得这物品实际上所付出的代价,乃是获得它的辛苦和麻烦。”所以,“只有劳动才是价值的普遍尺度和正确尺度,换言之,只有用劳动作标准,才能在一切时代和一切地方比较各种商品的价值”。这里,斯密很明确地把劳动看作是在任何时代和任何地方衡量商品价值的绝对的一般尺度。然而,另一方面,他又认为上述价值决定于劳动时间的规律,只适用于“资本累积和土地私有尚未发生之前的初期野蛮社会”,而在土地私有和资本积累产生以后的进步社会,价值就不是由劳动时间,而是由工资、地租和利润这三种收入决定了。(注: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上卷,商务印书馆1972年版,第26页;第42—44页;第32页。)

上述双重价值规定的矛盾,并不在于双重规定本身。因为这种双重规定说明斯密看到了在前资本主义和资本主义条件下,决定商品交换价值的因素发生了变化,这恰恰体现了斯密强烈的历史主义观念。斯密的矛盾在于他对这双重规定的性质及适用范围的说明。既然价值决定于劳动时间这一规定适用于一切时代和一切地方,那就不能再说它只适用于某个特定的时代或特定的地方。反过来也是如此。但是,斯密本人并没有意识到这一矛盾,他非常天真地活动于不断的矛盾之中。

2.李嘉图体系的矛盾

李嘉图体系有三个矛盾(注: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说史家一般都认为,李嘉图体系有两个矛盾,然而,实际上,他的体系有三个矛盾。(参见蔡继明:《试析李嘉图体系的第三个矛盾》,《经济学动态》1985年第3期。)),这里着重分析其中的一个, 即价值决定于劳动时间这一规定与等量资本带来等量利润之间的矛盾。李嘉图作为古典经济学的集大成者,把价值决定于劳动时间这一规定,作了最详尽的发挥(就他所处的那个时代而言)。他试图克服斯密双重价值规定所存在的矛盾,比较前后一贯地坚持了劳动价值论。(注:李嘉图并没有彻底地、前后一贯地坚持劳动价值论。有人说他只有93%的劳动价值论(见斯蒂格勒:《李嘉图和93%的劳动价值论》,《美国经济评论》1958年6月号), 而在我看来,说他有70%的劳动价值论,也许就算是高估了。)然而,他也同样分析了由于工资的变动所引起的生产价格与“价值”的偏离,不过,与斯密不同的是,他不是没有意识到二者的矛盾,而是为了保持劳动价值论的“纯洁性”,强制地将生产价格与价值的不一致作为“例外”抽象掉了。虽然任何规律都似乎难免有些例外,但是,被李嘉图所抽象掉的这种“例外”,在资本主义条件下恰恰是作为规律而发生作用的,而价值决定于劳动时间这一“规律”本身,则仅仅是一种例外。无怪乎马尔萨斯曾嘲笑李嘉图说,在他那里,规律成了例外,例外倒成了规律。

(三)马克思价值规定的缺陷

与以往的经济学家相比,马克思更加一贯地把价值决定于劳动时间这一规定作为整个政治经济学的基础。他在解决古典经济学家所遇到的矛盾时,区分了价值与生产价格。在他看来,价值是与劳动时间成比例的,而生产价格则是与资本成比例的,生产价格是价值的转化形式,价值是价格运动的一般规律。

但是,既然价值是调节价格运动的规律,而由劳动时间决定的“价值”和由资本决定的生产价格一样,都只是在特定的商品经济条件下作为价格围绕波动的中心发挥着作用,这说明它们都只是价值调节价格运动的特殊形式。因为马克思本人也直言不讳地指出:“直接的价值规定(即由劳动时间决定的价值——引者)在资产阶级社会中的作用是多么小。”(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2卷,第2页。)事实上, 在资本主义条件下,价格是直接由资本决定的生产价格来调节的。即使由劳动时间决定的价值所发生作用的时期在前,由资本决定的生产价格所发生作用的阶段在后,生产价格是由劳动价值“转化”而来的,那也不能说劳动价值是价值的一般形式,生产价格是价值的特殊形式。正如人和猿都是动物的高级形式,但总不能因为人是由猿转化而来的,就把猿看作是高级动物的一般形式,而把人看作是高级动物的特殊形式。

不仅如此,无论是在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中,还是在古典经济学的价值理论中,决定价值的劳动都是指实际耗费在商品生产中的社会必要劳动,(注:当然,马克思所说的社会必要劳动可以从两种涵义上来理解。参见白丽健、蔡继明:《必要劳动Ⅰ和必要劳动Ⅱ共同创造价值》,《学术月刊》1995年第9期。 )即使我们把土地的自然生产力和资本的生产力都归结为劳动的生产力,这种社会必要劳动耗费也只是相当于前面所说的部门平均绝对成本。正如我们的分析已经表明的,不用说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就是在简单商品经济中;这种绝对成本对商品交换比例的调节作用也是非常微小的。只有在比较生产力水平相等的情况下,绝对成本才能作为决定商品交换比例的价值而发生作用。而比较生产力的差别,是伴随社会分工而产生的不容强制抽象掉的客观事实。只要存在着这一差别,商品的交换就不是按照和所耗费的劳动(即绝对成本)相同的比例进行的。所以,这种由劳动时间所规定的“价值”,根本就不能作为价值发挥作用。

例11 按照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不同部门的劳动生产率是根本无法进行比较的。无论劳动生产率发生了什么样的变化,投入不同部门同量劳动创造的价值总是相等的。假定制造1 辆自行车和2 块手表均耗费200小时劳动,其货币表现各为200元,则交换比例为1∶2,即1 辆自行车换2块手表。如果自行车行业的劳动生产率提高了1倍,即生产1 辆自行车只需要100小时劳动,按照古典劳动价值论, 这时的交换比例应该是1辆自行车=1块手表。这样,自行车行业由于提高劳动生产率产生的利益全部被手表行业拿去了。果真如此,自行车行业提高劳动生产率的动因又何在呢?

我们还可以再回忆一下例8。在那里,D[,1]、D[,2] 两个部门分别在1小时内生产2U[,1]和2U[,2]。但由于二者的比较生产力水平不一样,如果交换比例按绝对成本确定,即1U[,1]=1U[,2],那就意味着D[,1]用1小时生产的产品U[,1]所换到的产品U[,2]的数量,还不如他用1小时自己生产的产品U[,2]的数量多。所以,这种交换是不可能发生的。 正是由于“劳动价值”只能作为调节价格运动的特殊规律而发生作用,所以,我们把传统的劳动价值论称为狭义价值论。

(四)广义的等价交换与狭义的等价交换

1.广义价值的定义

与狭义价值论不同,广义价值论是关于价格运动一般规律及其特殊形式的学说。根据价值内涵在历史上的演变。我们把广义价值定义为调节价格运动的一般规律。它是由平均比较利益率决定的。所谓广义价值规律,就是平均比较利益率规律,它说明商品的交换价值是由平均比较利益率决定的,或者用前面的说法,是根据比较利益率相等的原则决定的。广义价值的实体就是比t较成本。

2.价值一般、价值特殊和价值个别

广义价值即价值一般,它作为调节价格运动的一般规律,存在于任何社会的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中,只不过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广义价值规律借以实现的特殊形式不同。

在所有的生产力都表现为劳动的生产力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比较成本就是由比较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后者的形成,如公式(8)所示),而广义价值则采取相对劳动价值这种特殊的形式。

在所有的生产力都表现为资本生产力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比较成本则由比较资本耗费构成(后者的计算,亦如公式(8)所示), 这时的广义价值,则取得相对资本价值或相对生产价格的特殊形式。

相对劳动价值和相对资本价值都是广义价值发生作用的具体形式,或称作价值特殊。

无论是在以资本为中心的社会,还是在以劳动为中心的社会,只有当比较生产力的差别消失时,绝对劳动耗费或绝对资本耗费才能成为交换价值的决定因素,从而作为绝对劳动价值或绝对资本价值发挥调节价格运动的规律的作用。因此,绝对劳动价值和绝对资本价值是广义价值的个别形式,或称为价值个别。由以上分析可知,古典劳动价值论所规定的价值,仅仅是价值的一种个别形式,远不能作为调节价格运动的一般规律而存在。

3.广义的等价交换与狭义的等价交换

既然我们已经弄清了价值的一般涵义,并对价值一般、价值特殊和价值个别都各自作了规定,那么,有关等价交换与不等价交换的争论,也就容易解决了。按照狭义的价值论,只有当交换价值与实际耗费的部门必要劳动成比例时,交换才是等价的。这里所说的“价”,实际上是部门必要劳动时间的代名词,它并不具有真正的价值功能,除非它是作为价值个别而存在。

而按照广义价值论,凡是根据比较成本或由平均比较利益率决定的交换价值进行的交换,都是等价交换。这里所说的“价”,是指广义价值,它具体表现为价值特殊和价值个别。当不同生产者之间的比较生产力不等时,这种广义价值必然偏离实际的部门必要劳动耗费即狭义价值。只有当比较生产力相等,而且所有的生产力都表现为劳动的生产力时,广义价值才与上述狭义价值完全一致。

按照广义价值论,即使工农业产品之间的交换比例偏离了部门必要劳动耗费的比例,即交换价值偏离了狭义价值,只要这种偏离是由比较生产力的差别决定的,这种交换就仍然是等价交换。

同样地,按照广义价值论,在国际市场上,虽然“一个国家的三个工作日也可能同另一个国家的一个工作日交换”(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第3册,第112页。萨伊在为康斯坦西奥翻译的李嘉图著作《政治经济学及赋税原理》第七章《论对外贸易》所加的注释中举了一个例子:法国从安的列斯群岛进口的糖在法国的价格比法国本国生产的糖便宜。马克思认为这是“一个关于对外贸易的正确意见。”(同前)),但只要这种差别反映了两国比较生产力的差别,这种交换就是等价的。在这种情况下,即使象马克思所说的,比较富有的国家剥削比较贫穷的国家,只要贸易双方不受任何超经济的强制,双方获得的比较利益是同等程度的,就应该承认这种交换是平等互利的。(注:持相反观点的论著, 参见伊曼纽尔:《不平等交换》,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阿明:《不平等的发展》,商务印书馆1990年版。)

〔作者注:本论纲在写作过程中,得到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的资助,其中n 部门交换模型是由我的硕士研究生(现为加拿大多伦多大学博士研究生)杨正帮助设计的,在此一并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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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广义价值理论的基本定理与广义价值与劳动价值的关系--广义价值理论(Ⅱ)概述_等价交换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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