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金萍[1]2016年在《我国上市公司反收购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我国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完成,国有股、法人股等非流通股的流通,上市公司进入全流通时代,股权结构日渐分散,收购与反收购事件也随之逐渐增多。而我国现有的相关法律规定,对反收购行为的规制并没有形成系统性法律规范,而且规定的过于原则,可操作性差,导致在实践中引发各种问题,不利于规范和指导上市公司的收购与反收购行为,也不利于相关者的利益保护。因此有必要对我国上市公司反收购法律制度进行研究,借鉴和吸收国外的成功经验,对完善我国的相关法律制度,构建合理的上市公司反收购法律制度具有重要意义。文章主要分为四个部分来探讨: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有关上市公司反收购的相关基本理论。该部分首先对上市公司收购与反收购以及敌意收购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其次对于反收购存在的理论基础从反收购的产生与发展以及目标公司拥有反收购权的理论基础这两个方面进行了分析;最后从正反两个方面分析了反收购的作用以及对其进行法律规制的目的和意义。第二部分介绍和分析了国外反收购法律制度的立法模式以及相关的具体规定,该部分对美国、英国以及德国的反收购法律制度的相关规定及主要内容做了详细介绍,这三个国家代表了三种立法模式,是比较有代表性的国家。通过对这个三个国家立法模式以及相关法律内容的介绍和分析,借鉴和吸收其合理部分,对完善我国反收购法律制度具有重要作用。第三部分通过列举国际上比较常用的反收购措施,并结合我国公司收购实践中发生的相关反收购案例,分析其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的可行性。我国相关法律对反收购措施的合法性标准没有明确规定,而在法律上又无法穷尽反收购措施的种类,导致在实践中对一些反收购措施的使用存在争论,无法判定是否合法。第四部分是对关于我国上市公司反收购法律制度的完善所提出的一些建议。主要从上市公司反收购法律体系的构建、董事的行为规制、反收购措施的合法性标准以及法律救济途径方面对上市公司反收购法律制度的完善提出自己的建议和设想。
刘文献[2]2006年在《敌意收购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认为敌意收购主要存在于英美国家,其工作原理是收购方越过目标公司管理层,直接向目标公司股东收购公司股份以达到收购公司的目的,目标公司股东通过“用脚投票”的方式退出公司,在公司控股股东更换后,目标公司管理层势必遭受被更换的结局。正因为敌意收购有驱逐非效率的管理层的功能,所以,敌意收购具有降低代理成本,改善公司治理的作用。在我国公司内部治理结构虚弱的情况下,有必要强化公司外部治理机制,有必要发挥敌意收购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本文对敌意收购各个方面进行较为深入的剖析,力求全面但不分散,细致但不琐碎,创新但不脱离传统。既借鉴国外的成熟立法经验,也能结合中国的具体国情来论述问题。本文的态度是建设性的,对中国的现实不作没有必要的批评。本文综合运用经济学、法学、哲学、社会学的相关知识,以“敌意收购”为主线,探索我国敌意收购的各项法律规则及规则背后的理念。本文第一章首先对敌意收购的内涵进行了界定,比较了收购与几个相近概念的异同,也比较了敌意收购与恶意收购的异同点;其次对发达国家或地区的敌意收购制度进行了介绍,包括美国、英国、香港、德国和日本的敌意收购法律制度;最后介绍了我国建立股市以来的敌意收购案例,总结我国敌意收购案件的规律特征。第二章对敌意收购价值进行了研究。关于敌意收购的价值有相反的两个观点:一方赞成敌意收购,另一方反对敌意收购。赞成方认为敌意收购可以降低代理成本,可以产生协同效应从而可产生正面影响,而反对方认为敌意收购中的溢价是盘剥有关主体的结果,认为敌意收购会有负面影响。本文认为我国应对敌意收购的价值持积极肯定的态度,充分发挥其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第三章首先论述了敌意收购中的主体规制,重点对一致行动人进行论述;其次对反收购决定权进行了论述,并认为我国应该采用英国模式,将反收购决定权赋予股东大会;其三,对敌意收购的收购方式手段进行了论述,其中包括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和场内集中竞价;其四,对主要的反收购措施进行介绍分析,并对我国现行公司法中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评议;最后对敌意收购中的信息披露问题进行了论述。第四章对敌意收购中的相关主体权益保护问题进行了论述,第一节对收购公司的股东和目标公司的股东之保护问题进行了论述,在保护收购公司小股东方面,着重论述了收购决定权问题;第二节对收购公司的债权人和目标公司的债权人的保护问题进行了分析。第五章认为敌意收购的相关规定可能和反垄断法的有关规定存在冲突,提出要注意保持敌意收购的强制要约收购触发点与反垄断法中股份收购的规制起点的协调一致。第六章分析了影响我国敌意收购制度构建的客观因素,最后对我国敌意收购制度的完善提出了建议。
杨晓兰[3]2008年在《我国上市公司敌意收购法律规制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敌意收购是一种绕过目标公司管理层的收购方式,是随着现代股份公司股票自由转让制度的发展和股权分散、所有权和控制权相分离的趋势不断深化而发展起来的。敌意收购一方面能形成有效的企业联合从而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效率,对公司治理具有积极的作用,同时还对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另一方面,敌意收购又会对证券交易市场造成很大冲击,在敌意收购过程中,中小股东的利益常常受到损害。因此,如何规制敌意收购,从而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消除其负面影响已是我国社会发展过程中不容回避的问题。我国公司收购的法律框架虽然已经基本成形,但还存在很多不完备之处。现有的法律规制体系过分强调对收购方的法律规制,而对目标公司的信息披露及反收购规制都不完善。此外,收购方的要约变更标准和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法律规制不健全,目标公司和收购方中小股东利益没有得到同等保护,收购方管理层利益被忽视,也是我国现有敌意收购法律规制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对敌意收购理论基础和价值功能的研究,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并结合我国敌意收购法律规制不完善的现状,我国应当采取中立的态度,保护和限制相结合,对目标公司应当加强其信息披露义务,完善其反收购制度,对收购方应确立其要约变更的标准,明确其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并保护其管理层的利益,同时着重保护敌意收购双方中小股东的利益,从而构建我国完善的敌意收购法律规制体系。
张鑫[4]2016年在《论上市公司收购一致行动人的认定标准》文中研究表明上市公司收购作为一种基本的资本运作方式日益频繁地发生,伴随着证券市场的日趋成熟,而逐渐呈现出复杂化和多样化的趋势。由于信息不对称、自然垄断和经济活动外部性的影响,证券市场中上市公司收购需要得到相应的监管,监管的方式通常包括强制要约收购与信息披露制度。基于规避监管的目的,证券市场上出现了一致行动人,在逃避义务的同时,对上市公司进行控制。为了打击上述规避法律法规的行为,一致行动人相关法律制度应运而生。本文沿着一致行动人监管的基本理论、域外经验、本地探索、改革建议为脉络,对一致行动人进行整体的梳理。导言部分主要是介绍上市公司收购在现代企业并购市场上的地位、我国当今上市公司收购的大体情况从而引出后文将要介绍的两个案例,揭示加强对一致行动法律制度的研究、不断完善我国一致行动法律制度的重要性。本文的正文部分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解释了上市公司收购中由于信息不对称、自然垄断和外部性效应的存在,才会对上市公司收购进行监管;监管的方式主要包括强制要约收购以及信息披露制度;证券市场的收购主体会为了规避信息披露义务或要约收购义务,结成一致行动人关系,在逃避义务的同时,对上市公司进行控制,而为了打击上述规避法律法规的行为,引出了一致行动人的法律制度。本章着重介绍一致行动人监管依据和理论基础,同时也为后文进行铺垫。第二部分介绍了英国的《伦敦城市并购法典》、美国的《威廉姆斯法案》、日本《证券交易法》(《金融商品交易法》)以及香港地区《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对一致行动人监管的相关规定。通过描述这些规定的背景、立法过程,对有关一致行动人的立法规律或者原则进行总结。第三部分围绕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历史发展,梳理了1993年《股票条例》、1999年《证券法》、2002年《披露办法》和《收购办法》、2005年《证券法》、2006年《收购管理办法》对一致行动人不同的认定标准。在每一阶段的立法历史中,通过一个显著的案例对当时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后来的立法或者监管改进进行描述。第四部分通过前述案例及问题汇总、归纳,通过新梅案件提出全新的地缘标准、通过游久以及罗莱家纺案件对现行的婚姻标准进行反思。同时,在三个层面提出改革建议:在立法层面上,将一致行动人规则纳入《证券法》中进行监管、明确对于违法实施一致行动行为的法律后果以及证券交易中的民事责任;监管层面,强化投资者的自我披露并加强监管层的现场查证;目标公司层面,赋予目标公司强有力的调查权。
熊俊[5]2006年在《反收购决策权法律制度研究》文中认为反收购决策权的归属是反收购立法规制的基本理论问题,它涉及到应将实施反收购措施的决策权交给谁行使以及该权利如何行使的问题,对各方权利分配和利益平衡有着重大影响。 目前在英美法系国家中,反收购决策权的权利分配模式主要有两种。其一是以美国为代表的“董事会决策权”模式,即目标公司董事会享有决定采取反收购措施的广泛权利;另一种是英国为代表的“股东大会决策权”模式,即反收购决策权由股东大会行使,目标公司的董事会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采取反收购措施。两种模式的形成受众多因素的影响,两国在证券市场监管、立法体制、公司法理念的不同背景和环境下形成了适合各自国情的决策权模式,也为我国在相应问题上的立法提供了可资借鉴的丰富经验。 本文以反收购决策权制度为主线,从反收购决策权法律规制的原则入手,在介绍美英两种主要模式的基础上,对两种模式的形成原因进行了研究和比较分析。在此基础上笔者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对我国的反收购决策权制度的构建提出了相关的立法和完善建议。全文分为六个部分: 前言 第一部分,敌意收购、反收购与反收购决策权。本部分阐述敌意收购和反收购的有关概念与特点,论述敌意收购与反收购各自的价值评判。论述了反收购决策权在反收购中的重要地位和理论意义。 第二部分,从各国立法实践中提炼出反收购决策权立法所应该遵循的三个原则。首先是股东保护原则,指出股东至上主义仍然是收购市场的最高原则,规定反收购决策权问题应该把股东利益放在最优的地位,笔者同时讨论了公司社会责任理论对这一原则带来的冲击。其次是信息披露原则,从美国《威廉姆斯法》的内容分析了信息披露制度。最后是国家适度干预原则,根据美国第一代州反收购立法的实践得出政府在规制反收购时全面监管的立法是不可行的,应该确立有限干预的原则。 第三部分,详细考察了美国“董事会决策权”模式与英国“股东大会决策权”模式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并对两国模式形成差异的原因进行了分析,正是因为两国在证券市场监管、立法体制、公司法理念等方面的不同导致了两国立法在决策
王东平[6]2006年在《上市公司收购中少数股东权益保护之法律制度研究》文中认为上市公司收购是指通过购买一家上市公司的股份以获得其控制权的法律行为。上市公司收购是关系证券市场秩序的经济行为,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复杂而且重要,本文不打算面面俱到地就上市公司收购所涉及基本法律问题进行全面讨论,拟从对上市公司收购行为中的少数股东权益保护为切入点,结合我国证券市场现实情形及新修订的公司法和证券法,从法律和实践的角度上就较突出问题进行一些探析,进而提出相关法律制度完善的建议。本文在前言中,首先就我国法律框架和现实,提出了上市公司收购的概念,并且指出其法律性质就是一种股份买卖活动,但与其他买卖法律关系不同在于,上市公司收购涉及公司、其他公众投资者以及社会经济秩序等方面的利益,因而是须受到国家公权力介入的一种买卖行为,这也是本文选题的逻辑依据所在。上市公司收购的特征在于控制权的转让,原则上股东对自己股份的出让不需要得到公司管理层同意,而只需按照相关法律程序操作即可。在正文部分,第一章具体分析了上市公司收购中少数股东保护的意义及法理依据。上市公司收购中少数股东权益保护的现实意义来自于上市公司收购中相关主体博弈力量的悬殊,其失衡主要体现在收购方、目标公司控股股东和少数股东获取信息的失衡。少数股东信息掌握与分析能力的先天不足体现在上市公司收购中,目标公司的少数股东在信息的拥有以及投资的判断能力上与收购人及目标公司的大股东都存在很大差异。因此,从现实意义上,有保护少数股东权益的需要。就少数股东权益保护的理论意义来说:首先,可以让公众投资者分享资本市场发展带来的利益;其次,有利于公司的生存发展和资本市场的形成;再有,可以更好地维护上市公司公众性特征;最
高黎丹[7]2007年在《我国上市公司敌意收购法律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敌意收购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是经过收购者与目标公司股东之间的意思表示一致,而引起股权变更的一种法律事实。敌意收购在西方国家曾经风起云涌,在我国,敌意收购难得一见。我国现有的直接针对敌意收购的法律制度并不成为阻碍敌意收购发展的根本原因,而更为本质的原因是股权分置及其表现:“一股独大”、股权集中、非流通股的存在。股权分置导致控制权市场的分裂,从而从多个方面影响和决定了公司治理和上市公司收购的方式。而上市公司收购的现状,又决定了敌意收购所具有的外部治理功能在我国无法发挥。从这一点上来讲,敌意收购能够从公司治理与控制权市场角度给于清晰的论述。敌意收购本质上是一种市场行为,随着国有股的减持和对公司治理机制的强调,随着现代公司制度的逐步建立以及产权市场资本市场的发育,敌意收购作为一种争夺公司控制权的手段和公司外部治理机制,必将获得很大的发展。而如何完善我国的敌意收购制度,也成为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事实是,我国正在实行的证券市场的利益重新调整将给予敌意收购更为广阔的平台,而其他各项制度的完善也预示着上市公司收购黄金时代的来临,期待与谨慎并行,敌意收购将更为理性和繁荣。
刘克勇[8]2011年在《论我国上市公司收购的法律规制》文中提出上市公司收购,是指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购买一家上市公司的股份,获取目标公司控制权的法律行为。股本流动是股份的应有属性。上市公司收购是公司制度发展的产物。股份制是上市公司的遗传密码。资本是上市公司的血液。上市公司收购的法律规制,应当以信息披露和权益披露制度为基础,通过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以保护上市公司的造血功能;通过巧妙平衡不同主体的利益来以鼓励市场公平竞争;通过发挥股份制的创造力,以增强资本市场的信心,维护证券市场的根基。因此,以公开哲学为基础的信息披露制度,应当成为上市公司收购监管的核心制度。全文由引言、正文和结论三部分组成。正文共分四章,分别是:第一章讨论上市公司收购的基本理论,提出:上市公司收购的概念、特征、分类和基本原则、上市公司收购的法律渊源;第二章重点分析上市公司收购的信息披露制度的基本理论、公开哲学、一致行动人、权益拥有等重要法律制度;第三章重点分析要约收购的概念、原理、触发条件、收购路径等法律问题;简要分析协议收购的概念、功能和存在的问题;简要分析反收购的概念、立法政策和反收购措施。第四章重点分析上市公司监管的目标、监管模式及环境制约因素,并力图提出前瞻性的立法建议。本文着重论述信息披露、要约收购和收购监管三种制度。本文的主要贡献在于:肯定信息披露制度在上市公司收购监管中的核心法律地位,以公开哲学和控制权为中心,解读上市公司收购主要法律制度的内在原理,开启不同法律规制之间的联系之门。在论证监管是一项系统工程的基础上,力图为上公司收购的科学立法提出一些前瞻性的合理化建议。
袁江[9]2007年在《我国上市公司反收购的法律规制》文中研究指明2006年中国证券市场发生了两件大事:一是股权分置改革的成功,使上市公司股权全流通这一历史遗留问题得以彻底解决;二是新《公司法》和《证券法》的实施。中国证监会根据新《公司法》和《证券法》发布了新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法律的变化丰富了收购的手段,降低了收购的成本,从而鼓励上市公司的收购。由此而引发的国内外敌意收购将真正登上我国证券市场的舞台,因此有必要尽快完善我国上市公司反收购方面的法律规制。本文结合最新的市场和法律方面的变化,结合我国上市公司反收购立法和实践中所出现的问题,对反收购的法律规制进行论证并提出具体的完善建议。在立法取向上,根据我国股权相对集中,并且在当前股权集中有利于资本市场稳定发展的情况下,明确我国的反收购立法取向、合理地规定反收购决策权的分配有利于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此外,规范反收购的法律体系和具体内容、确定反收购措施合法性标准,使之细化且便于操作,对我国上市公司反收购亦有指导意义。文章的正文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章主要介绍了我国当前反收购法律规制所面临的最新变化以及基于现实困境而产生的各种问题,由此提出文章的问题——必须尽快完善我国上市公司反收购法律规制。第二章是反收购法律规制基本理论的介绍。主要介绍了反收购相关的概念以及反收购措施的类型。重点说明了公司控制市场理论和公司社会责任理论对反收购法律规制的影响,最后总结了反收购法律规制内在的价值基础。第三章是比较法上的借鉴和分析。介绍了现在反收购法律规制上具有成功经验的英国和美国,以及最新改革的法国,其中法国改革的背后体现的是欧盟法最新的精神。之后的分析试图通过对各国反收购法律制度的分析揭示出一些有价值的规则,比如对反收购决策权分配上的分析、对限制董事会决策的价值分析和比较国外判例法的个案矫正我国立法和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最后本章得出,任何模式没有好坏之分,好的制度就是建立在适合自己国情的最优制度。第四章是提出本文对完善我国上市公司反收购法律规制的一些思考。第一、分析反收购措施合法性的标准,结合美国的反收购措施对我国法律规定进行一一分析,以得出美国的反收购措施在我国适用的可行性。第二、对立法的宏观建议。本文认为应加强反垄断法和收购法规的建设,完善整个反收购的法律体系,就具体内容也要细化规定,否则无法操作。第三、在上述宏观建议的指引下提出若干具体的建议。最后提出结论,对完善我国上市公司反收购法律规制的立法取向和相关具体建议进行总结。
王小妹[10]2006年在《上市公司收购中中小股东利益保护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上个世纪以来的五次上市公司购并浪潮极大地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我国上市公司收购始于1993年深圳宝安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扫盘”的方式买入上海延中公司的上市股份。自“宝安收购延中事件”后,我国上市公司收购事件时有发生。与此同时,立法部门也在坚持不懈地为规范上市公司收购做着努力。但是,就目前来看,实践中上市公司收购中仍然存在很多问题,其中最为集中的就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得不到很好的保障。作为证券市场投资者的股份公司股东,其既是股份公司赖以存在的基础,又是证券市场赖以发展的源泉。如果股东利益得不到保障,投资热情受挫,证券市场将难以健康发展。鉴于此,作者对上市公司收购中的中小股东利益保护问题进行了研究。 本文主要采用了理论联系实际、比较法学、法律经济学等研究方法,从上市公司收购的价值、中小股东利益保护的意义入手,推导出上市公司收购中中小股东利益保护的重要性;通过与国外公司收购中的相关法律制度进行比较分析,提出了公司收购中加强中小股东利益保护的立法建议。 本文包括引言、正文和结论。论文的引言旨在说明本文的研究意图,指出上市公司收购中中小股东利益保护是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正文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整篇文章的基础,主要解决了两个问题:一是通过介绍上市公司收购及中小股东利益保护的相关含义及起源,确立本文研究的概念体系、研究范畴与研究思路;二是通过研究上市公司收购的价值、中小股东利益保护的价值、中小股东与上市公司收购的关系以及上市公司收购中中小股东利益得不到保护的负面影响来说明本文研究的意义。正文的第二部分从自愿要约收购、强制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反收购四个方面分析了我国上市公司收购中中小股东利益保护不利的原因。其中,对于自愿要约收购,通过南方香江收购山东临工的案例,推导出我国目前的自愿要约收购制度存在的缺陷并提出完善设想;对于强制要约收购,通过与证券市场发达国家(尤其是美国)的强制要约收购制度的比较,说明了我国目前强制要约收购制度的缺陷并提出了完善建议;对于协议收购,通过分析美国协议收购中董事和控股股东的信赖义务,结合我国现有法律的相关规定,提出构建我国董事和控股股东的诚信制度;对于反收购,通过与英、美等国的反收购制度的比较,提出了完善我国反收购制度的建议。文章的第三部分主要分析了上市公司收购中的证券民事赔偿与中小股东利益保护的关系,旨在说明我国目前证券民事赔偿的困境并对现行法律的相
参考文献:
[1]. 我国上市公司反收购法律制度研究[D]. 刘金萍. 郑州大学. 2016
[2]. 敌意收购法律问题研究[D]. 刘文献. 华中科技大学. 2006
[3]. 我国上市公司敌意收购法律规制研究[D]. 杨晓兰. 北京交通大学. 2008
[4]. 论上市公司收购一致行动人的认定标准[D]. 张鑫. 华东政法大学. 2016
[5]. 反收购决策权法律制度研究[D]. 熊俊. 中国政法大学. 2006
[6]. 上市公司收购中少数股东权益保护之法律制度研究[D]. 王东平. 西南财经大学. 2006
[7]. 我国上市公司敌意收购法律制度研究[D]. 高黎丹. 吉林大学. 2007
[8]. 论我国上市公司收购的法律规制[D]. 刘克勇. 山东大学. 2011
[9]. 我国上市公司反收购的法律规制[D]. 袁江. 中国政法大学. 2007
[10]. 上市公司收购中中小股东利益保护研究[D]. 王小妹. 中国政法大学.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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