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朱理学官僚与清初社会重建——基于学术思想史与社会史结合的考察,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社会论文,清初论文,理学论文,官僚论文,思想史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清初程朱理学是清史研究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对其在清初的基本情形作出切合历史实际的考察,不仅是学术思想史的问题,也关涉到如何客观评判清初程朱理学的历史地位。
回顾学界对清初程朱理学的考察,相关研究多从学术思想史的角度考察,而从学术思想史与社会史相结合的层面进行的探讨则不足。①由此,论者以清初理学与宋、元、明理学相比,尤其是与理学史上两座高峰——朱熹与王阳明的思想学说作比较,从理论体系上有无创新、思想学说上有无发明的尺度来评判它,进而得出清世理学之言“无余华”的认识,称清代是中国哲学史上最为“不振”的时期。以对熊赐履、李光地等理学官僚的考察而言,自章炳麟《訄书》“清儒”篇对其作出贬抑于前,梁启超《论中国学术思想变迁之大势》唱和于后,此后多有沿袭其说者。需要引起我们注意的是,论者似乎并未充分注意到这些评价的社会大背景。用梁启超的话说,他对清初理学的评价多“有为而发之言”。当章炳麟、梁启超之世,“种族革命”思想大行其道,对清政权的理学官僚屡有抨击,因此他们对清初程朱理学的评判往往会有失公允。
再者,对清初程朱理学的考察,不能局限于学术思想领域,应从更加广阔的视野,将其置于社会演变的历史长河中,探索其盛衰轨迹,衡量其是非得失。清初程朱理学绝非纯粹的学术思潮,而是一种在明清鼎革的独特历史环境中,具有明确经世目的,真正见诸社会实践,并且在与时代使命的较好结合中取得巨大成就的社会学说。它从思想文化的角度,为清初社会重建,对清代二百余年政治生活的规范运行提供了重要的理论依据。抛开程朱理学去考察明清之际,以及有清一代的重大问题,譬如清军入关、清初社会重建、康雍乾社会大发展、清政权“儒学化”等是有欠缺的。鉴于此,势必需要研究者转换视野,从学术思想史与社会史结合的角度进行研究。
清军入关,“定鼎燕京”,标志着以满洲贵族为主体的新王朝建立。“天崩地解”式的社会变化,引发中原士人对历史的沉思与反思,③随之而来的是一系列社会矛盾的产生与激化,突出表现在满汉两种异质文化的剧烈冲突。如何推动清初社会秩序的重建、尽早结束伦理道德体系的混乱局面,就成为当时迫切的社会问题。谁能解决这一问题?历史的发展证明明中叶以降曾经盛极一时的阳明学无法承担这个使命,明末已在部分地区孕育并发展的具有反传统意义的激进思想观念也无法承担,满洲的“家法”、“祖制”同样不能,而具有深厚理论性、系统性及较强实践性的程朱理学则在其中起到了重要的理论指导作用。孟森曾断言:“道学决不负人国家”,④较早揭示了理学与清代社会发展的关联。高翔的一系列研究,对理学与清初社会重建的关系进行了有益探讨,尤其是在清初政权的儒学化、清初理学与政治的关系等领域成绩斐然。⑤笔者在这些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从分析清初社会的满汉民族矛盾入手,围绕“清初社会重建”的两方面内容,以理学官僚为考察对象,⑥结合他们的政治社会主张,探讨程朱理学官僚在其中发挥作用的具体情形。
满汉民族矛盾在清初社会矛盾中占据重要地位。笔者同意论者对清初民族矛盾的界定,即“就其实质或焦点,则是两种文化的冲突与对立”。⑥这两种异质文化的冲突又集中体现在社会制度、生活方式、价值观念、意识形态等几个方面。
从社会制度上讲,主要表现在是用较为落后的农奴制,还是用发达的租佃制组织社会生产间的冲突,集中体现在圈地、投充、逃人三个方面。清军入关不久就颁布圈地令,将近畿各州县的“无主荒田”、“无主田地”,“尽行分给东来诸王、勋臣、兵丁人等”,⑦旨在确保以满洲贵族为主体的统治阶级大规模占有土地。顺治四年(1647),清廷干脆下令“不论有主无主地土,拨换去年所圈薄地,并给今年东来满洲”。⑧以后,圈地范围逐渐扩大到山东、山西、陕西、云南等地。清廷在大规模圈地的同时,加强了对被圈占土地上劳动者的管理。这种将入关前政权统治时期实行的农奴制移植到发达中原地区的做法,引发了严重的社会问题。一些农民在听闻土地要被圈占的消息后,抛荒不耕。王登联的奏章中称:“自圈地之信一传,知旧业难守,有米粮者已粜卖矣,无积蓄者将转徙矣。树木折为柴薪,鸡犬咸已变易矣。妇子老幼,环泣马前。”⑨被圈占土地的农民一旦遇上水旱灾害,则惨状百出:“有父母夫妻同日缢死者,有先投儿女于河而后自投者,有得钱数百卖其子女者,有刮树皮抉草根而食者。至于僵仆路旁为鸟鸢豺狼食者,又不知其几何矣。”⑩山东等地,“流民复千百成群,携男挈女,蚁聚河干,望救无门,逃生无路”。(11)
清初圈地政策的施行引发了投充与逃人问题。统治集团中的有识之士对其多有批评,称“所谓投充,自古无有”,(12)而“投充者,非大奸巨恶,即无赖棍徒……凌侮官员,欺害小民,任意横行”。(13)顺治三年五月,多尔衮谕兵部:“只此数月之间,逃人已几数万。”(14)大规模逃人的出现,极大影响了满洲各级人等生计。十一年,清廷颁下逃人法,对隐匿逃人(窝主)、本犯、拿获逃人后的举措及其奖罚等作出详细的规定。(15)清初文人方文《都下竹枝词》称:“新法逃人律最严,如何逃者转多添。一家容隐九家坐,初次鞭笞二次黥。”(16)最高统治者把是否有力地执行逃人法作为判断官员对朝廷忠贞与否的重要标准,对于那些执行不力者往往予以重处。清廷明令:“有为薙发、衣冠、圈地、投充、逃人牵连五事具疏者,一概治罪,本不许封进。”(17)顺治时,魏管、赵开心等汉族官僚要求修改逃人法,减轻对窝主的处罚,结果受到严厉指责,“(汉官)但知汉人之累,不知满洲之苦”。(18)另一位直言逃人法之弊的官员李裀,尽管王大臣认定“所奏虽于律无罪”,仍宣称有“‘七可痛’,情由可恶,当论死”。(19)
生活方式上,主要表现为衣冠服饰的冲突,即是否薙发、易服。衣冠服饰与语言一直是满族统治者始终坚持的保持本民族特色的内容。崇德二年(1637)四月,皇太极就针对国中民众多有穿戴“他国衣帽”的情形宣称:“本国衣冠言语,不可轻变也”,且明确要求“后世子孙遵守,勿变弃祖宗之制”。(13)在进入辽沈地区不久就执行了强迫汉人遵循满洲习俗的政策,并将是否薙发视作“顺和逆的首要标志”。(21)结果,在镇江、复州、盖州、东山等地引发了以士子和矿工为主体的大规模汉民反薙发斗争。吴三桂降清,摄政王多尔衮下令:“山海城内军人各薙发。”(22)“定鼎燕京”后,又谕兵部:“凡投诚官吏军民,皆着薙发,衣冠悉遵本朝制度。”(23)顺治二年六月,随着清军对江南军事征服的胜利,颁行薙发令,“遵依者为我国之民,迟疑者同逆命之寇,必置重罪”。进而将此令推行到全国:“已定地方人民,仍存明制、不随本朝制度者,杀无赦!”(24)清统治者采取的划一衣冠发式的措施,实际上是其以清制取代明制的集中体现。但这种建立在政治高压和军事征服基础上的措施,势必激起广大汉族民众的激烈反抗。
价值观念及意识形态上,主要表现为用满洲的“家法”、“祖制”,还是用儒家学说作为政权指导思想的冲突。当然,以满洲贵族为主体的清政权儒学化(接受儒家文化)进程,在努尔哈赤时代已经开始,到皇太极去世一直继续,尽管中间有过挫折与回流,但从未完全中断。在一定程度上儒学化,但又保有少数民族特色的诸多内容,这是入关前政权思想文化领域的重要特点,其儒学化的水平,尚未达到可以与中原汉族政权的儒学化相提并论的层次。(25)清军入关伊始,政权就面临着用何种价值观念和意识形态组织国家建设的问题。可供选择的思想资源主要有满洲的家法祖制和中原汉族政权以儒家价值观念为核心的统治思想。应当说,入关前政权的儒学化进程一方面为新政权向儒家价值观念靠近提供了必要的理论支持,但因为这种儒学化存在诸多不足,就为政权中的守旧势力力图照搬“家法”、“祖制”指导政权建设提供了契机。因此,终顺治一朝,尽管朝廷中的有识之士,尤其是汉族官僚努力以“正君心”为手段,积极向顺治帝灌输儒家价值观念,希望他接受其为统治思想,指导政权建设,但终究没有起到很好效果。而康熙初年不少制度的更张,如太常寺、鸿胪寺等机构的裁撤以及内三院的旋撤旋复等,都是两种文化冲突的集中反映。
满汉两种异质文化的剧烈冲突,加剧了顺治和康熙初年的社会矛盾,广大汉族士民处于极其险恶的境地。时人描述说:
时值纷纠,俗成刁犷,门开告密,狱起同文。一二奸渠,缘上书而肆志,百千丑类,借投匦以宣威。巨室屏息以寒心,当涂望尘而摇手。兼以营丁毒虐,比户凋残,刑拷视为常闻,炮烙骇其未有。一家受阱,姻党为之啼号;匹妇言逋,井里因而惊窜。兵缘棍线,男女行鬻于昏途。棍藉兵威,魍魉横行于白昼。(26)
为推动清初社会秩序的重建,程朱理学官僚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努力。
(一)改革清初弊政
圈地,是清初弊政中重要一环。圈地最多者为京师附近州县,有的圈去十之八九,有的甚至全被圈去。所剩者为旗人所弃之零星瘠地。(27)“地圈丁散,钱粮无征”。国家赋税无从出。余留之人,因无田无家,除了佣作旗下苟延衣食,别无出路。(28)圈地直接导致了大量逃人的出现,而清廷严厉推行的逃人法,使得那些被剥夺了基本生产资料的农民在缺乏抗击自然灾害能力的同时,又往往因不能获得社会的及时救助而更加困顿不堪。顺治十年直隶等地淫雨为虐,“被水诸处,万民流离,扶老携幼,就食山东。但逃人法严,不敢收留,流民啼号转徙”。(29)魏裔介《哀流民》说:“田庐水没没干处,流民纷纷向南去。岂意南州不敢留,白昼闭户应蹲踞。檐前不许稍踟蹰,恐有东人不我怒。”(30)更为严重的是,大量逃人在走投无路时,往往揭竿而起,成为新的社会不稳定因素。不少被圈占地区的汉族逃人“饥寒迫身,遂致起而为盗”。(31)朝中官员惊呼“时天下嚣然,丧其乐生之心,盗贼蜂起,几成燎原之势”。(32)
顺治时期,魏裔介对逃人法提出尖锐批评,他认为摄政王时,隐匿逃人法太严,“上干天和,非寻常政治小小得失而已”。(33)由此,他明确提出“逃人宜宽,蠲赋宜信”的主张。(34)魏象枢也认为,“向来大家富户,因惧隐匿逃人之祸,凡流民所到地方,概行驱逐,不敢收留,宁视其死而不救”。(35)对于逃人法规定的牵连治罪,理学官僚也多能在政治实践中予以纠正。兵部督捕右侍郎赵士麟从“仁心为质”的立场出发,往往“于法外有所纵舍,宽邻佑之连坐,禁亲串之妄扳”。(36)康熙时期,任直隶大明道长官的耿介,宽逃人之网。他在一年任期内,处理八旗逃亡案件三百余起,不肯蔓延无辜一人,(11)取得了一年内保全数百人的良好施政效果。(12)
旗、民杂处是影响清初社会治安的重要问题。清军入关伊始,即实行旗、民分治政策,“满、汉分居,各理疆界,以杜异日争端”,(39)以保障旗人的根本利益不受侵犯。但强迫原土地上生活的汉人徙居,破坏了他们先前正常的生产、生活方式。史载,最高统治者以“辇毂之下,满、汉杂处,盗贼难稽”为由,特谕商民人等“尽徙南城”。(40)魏象枢则认为“太平之世,以百姓乐业为第一事”,要求朝廷另外拨出官地,供给百姓重建日用,体现了对百姓的爱护。朝廷采纳了他的建议,要求工部督同五城御史“察南城官地,并民间无房空地,将迁徙官民好生安插”。(41)
盗案频仍是影响清初社会秩序稳定的突出问题。为了加强对地方社会治安的管理,政府推行保甲制度,目的在于弭盗安民。但政府推行的旗、民分治政策导致了实际操作中的保甲仅行于汉民村庄,在满洲庄屯内不得施行的结果。由此,满洲庄屯内“公行盗贼”的现象相当严重,不少旗人“携矢张弓,成群驰骤,出入无忌”。一些地方官员畏首畏尾,既不敢公开处理这类问题,也不敢向上申报奏闻。针对这种弊端,魏裔介要求划一地方保甲之法,建议朝廷“将杂居满屯汉民,家家编排保甲”,“不拘与旗下人伙居散居,务要十家凑成一牌,旗下人另为一牌,若不足十家者,四五家亦可立为一牌”,并对其中一些具体细节也做了规定。(42)魏象枢主张赋予州县官员更大权力以消弭畿辅盗贼,认为州县有司司官微职小,“无一兵一马,惟有静听参处,不敢过而问焉,此盗贼所以日多也”。(43)
清政权在制度上多有承袭明朝的内容,即“清世制度,多沿明旧”。(44)其中承讹袭陋、苟且因仍的地方不少,很多内容已经不利于新王朝的统治。由此,理学官僚要求对从明朝继承下来的一些制度进行必要的扬弃。顺治四年,魏象枢疏言:“明季大弊未禁革者,督、抚、按听用之官舍太杂,道、府、州、县之胥隶太滥”,应当清理,疏上,报可。(45)理学官僚提出“折衷前代,参酌满汉”的思想,建立适合清朝统治的制度。这主要包括:仿照《明会典》,编订《清会典》;恢复言官“纠拾旧制”等。同年,魏象枢复疏“亟请更定《会典》”。(46)顺治十年,魏象枢借朝廷考察官员的机会疏请“纠拾之旧制宜复,言官不宜反坐”,此论下有司议,“着为令”。(47)值得注意的是,理学官僚在进行制度建设时体现出的理念具有一定的先进性,即要以“变通”的精神制定合乎新朝施政的制度,所谓“古帝王创制立法,代有因革,亦代有损益”,“往朝每代有变通之法,我朝创业,无画一之程”。(48)熊赐履认为清初制度“一踵先朝之旧……苟且因仍”,应当召集议政王、贝勒、大臣、九卿、科道等官员“详慎会议,何者当沿、何者当革、何者宜益、何者有损,参以古制,酌以时宜,务期振裘挈领,纲举目张,勒为会典,着为成宪”。(49)陈廷敬也认为“法久弊滋,所贵因时制宜”,“苟不因时变通,其弊将无所底止”。(50)众所周知,科道官员在监督臣僚、维护皇权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至顺康时期已经存在诸多不足。陈廷敬提出“省事”、“择言”、“持重”、“养锐”,不得“繁言琐渎”的建议,尽管未获康熙帝的认可,(51)但也显示了理学官僚“因时制宜”的特点。
(二)推行休养生息政策
任何一项政策的推行,必然与当时的社会背景息息相关。清初休养生息政策的推行也是如此。明朝末年,日益严重的土地兼并,加上极为沉重的官赋私租及加派三饷负担,给社会经济生产带来极大破坏,全国很多地区“数千里见城陷处固荡然一空,即有完城,仅余四壁,蓬蒿满路,鸡犬无声”。(52)顺治十年左右,整个社会仍处于“民不聊生,饥寒切身”的困窘局面;(53)康熙帝平定三藩后,社会仍是“疮痍尚未全复”。(54)不少有识之士对当时百姓疾苦忧心忡忡,熊赐履一针见血地指出:
夫民生今日,其困苦亦孔亟矣……私派倍于官征,杂项浮于正额,分外之诛求,无名之赔补,种种朘刻,剥肤及髓……蠲征,则吏收其实而民受其名;赈济,则官增其肥而民重其瘠……此固民情之大可悯而国计之重可忧者也。(55)
可见,清初推行休养生息政策势在必行。理学官僚在清初休养生息政策的推行过程中起到了重要作用。在朝与地方理学官僚群策群力,提出并制定了一系列措施,而且在政治生活中积极实践。
1.在朝与地方理学官僚群策群力,共同实践
第一,在朝官员积极出谋划策,制定有利百姓休养生息的政策。魏象枢在谏垣,前后上疏凡三十余次,大要是“崇治本,别人才,修实政,通民隐”。(56)他从理学“天心仁爱万物”的立场出发,提出“除三不便民之弊,以收五便民之利”的主张,所谓“三不便民之事”,即火耗、私派、勒诈。他要求废止这三弊,达到五便民之效。(57)魏裔介针对燕、赵地区的百姓未能真正获得实惠的实际情况,向朝廷建言,指出:“宜切责奉行之吏,彰信于民。”(58)也就是说,他要求朝廷敦促地方官员切实履行惠民政策。他进而提出了“取民有制”的主张,称:“治天下之道,固亦多端,大要在于正人心、厚风俗而已。然经制之要,莫先于取民有制。”(59)同时,对于那些战时实行的加重百姓负担的举措,在朝理学官僚也坚决予以抵制。顺治时期,辅政大臣议加练饷五百万,魏裔介上疏力争,最终停罢。(60)
第二,为任一方的官员用心治理地方。朝廷的休养生息政策能否真正被贯彻施行,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地方官员(下自守令,上自督、抚、藩、臬)。应当说,清初,地方理学官僚在推行休养生息过程中扮演着积极的角色。从守令来看,顺治年间,广西罗城处“深山之间,瑶、玲顽悍”。(61)当地民生极其荒芜,盛瘴疠,“初隶版籍。方兵后,遍地榛莽,县中居民仅六家,无城郭廨舍。”知县于成龙到任后即“召吏民拊循之”。他申明保甲、宽徭役、疏鹾引、建学宫,创设养济院,“凡所当兴罢者,次第举行”。(62)陆陇其曾担任灵寿、嘉定等地的知县。灵寿、嘉定两县是全国出名的邑巨事繁之地,灵寿“于真定最为硗瘠,易患水旱。迫近畿辅,多徭役。俗强悍善斗,少讼而轻生”。(63)陆陇其遵循“衣食足而知荣辱”的思想,采取了积极措施,同样也取得较好效果。再从督、抚等高级官员看,江苏巡抚汤斌,为政以“宽民力、兴教化,培植根本为务”。(64)张伯行“所至平粜赈饥,褒廉纠墨,问民疾苦,宣布朝廷德意”。(65)康熙帝以“真能以百姓为心者也”(66)赞誉之。
理学官僚用心治理地方,在具体的政治实践中体现了敢于坚持真理、不畏权势的政治勇气。汤斌巡抚江苏时,权要“以部费为名,索金累巨万,布政使屡以为言,公弗许”。(67)对于那些有利民生的事情,他“皆奏请行之”。(68)敢于任事还表现在理学官僚能够急民所急。康熙四十二年,张伯行出任山东济宁道。朝廷命令地方官员分道治赈,伯行赈汶上、阳谷二县,发仓谷二万二千六百石有奇。布政使责其专擅,即论劾,伯行答以:“有旨治赈,不得为专擅。上视民如伤,仓谷重乎?人命重乎?”(69)对于那些病民措施,理学官僚也往往敢于向上官据理力争,“为民请命”。灵寿县令陆陇其,以“时派运上供石灰骡车,灵以五辆,视他邑独多,前令争之不能得。民以病告,先生首以为请,至以去就争,乃得更代”。(70)理学官僚用心治理地方的结果是极大地推动了休养生息的进程,加速了清初社会秩序由动荡到趋于稳定的前进步伐。他们为官一方即造福一方、为官一任即用心实践一任。正如时人赵士麟所言:“官不论崇卑,即一乡一邑,处处有无告者,我能以保赤者保之,一乡得所,吾道行于一乡矣;一邑得所,吾道行于一邑矣。”(71)
2.理学官僚推行休养生息的具体措施
首先表现在主张藏富于民。民为天下主,民为邦本,故民富国强,民安国兴。这是我国传统政治思想的重要内容,是休养生息最重要的措施之一,它直接关系到国家社会秩序的稳定与否。清初统治者对此有清楚认识。康熙帝说:“自古国家久安长治之谟,莫不以足民为首务,必使田野开辟,盖藏有余而又取之不尽其力,然后民气和乐,聿成丰享豫大之休。”(72)理学官僚们也多能秉承最高统治者意旨,认真实践。
顺治八年,魏象枢上疏朝廷清理钱粮,统一财政,认为“国家钱粮,部臣掌出,藩臣掌入,入数不清,故出数不明”,建议“自八年为始,各省布政使司于每岁中,会计通省钱粮,分别款项,造册呈送该督抚按查核,恭缮黄册一套,抚臣会题总数,随本进呈御览,仍造清册,咨送在京各该衙门,互相查考。既可杜藩臣之欺隐,又可核部臣之参差。”(73)疏上,户部议覆准行。他又主张“均赋徭以苏民困”,他说:“我皇上准令绅衿优免丁粮……但绅衿免去一分,则百姓加派一分。富家多有前程,贫民代为包赔,情极苦矣。其中倘有影射滥冒,病民更甚。臣请责成州县,定为岁察之法”。疏上,获批“有裨勤民,着详议具奏。”(74)康熙二十三年,吏部左侍郎陈廷敬针对“今日民间所不便者,莫过于钱价甚贵”,进而导致“民间苦累”情形,建议朝廷改革钱法,将钱改重为轻,废除地方官征税弊端,使“天下产铜铅地方,听民开采”,“有开采则铜日多而钱价亦因可得以平也”。(75)这一建议被清廷采纳。
明、清两代,苏、松地区一直是赋税繁重之地,百姓负担异常沉重。汤斌出任江苏巡抚后,上疏朝廷,建议“改并征积逋为分年带征,免十八、十九两年灾欠,减赋额,宽考成,豁逃丁,调驿困,免芦课买铜,除邳州版荒捐、明万历朝所加九厘饷”。(76)康熙二十四年,陈廷敬鉴于当时地方遇到灾害,报灾、复核程序烦琐,导致百姓不能及时获准蠲免钱粮,上疏建议简化程序,加快赈灾速度,也被清廷采纳。(77)康熙二十五年四月,直隶巡抚于成龙奏直隶地方采办狐皮,费甚巨,百姓困苦,请改为折色。康熙帝批复“此后俱着停止,应用狐皮令户部在京采买”。(78)福建人稠田少,米价常贵,张伯行又“每岁遣官赴江、浙买米入闽平粜”,且“多置社仓积贮,以备旱”,“逮公去闽,民不阻饥”。(79)朱轼负责赈济山西时,“安流庸,禁遏籴,劝粜粟,请留漕,立医厂,增驿夫”。(80)苏州巡抚陈鹏年“值岁饥,疫甚,周历村墟,询民疾苦,请赈贷,全活甚众”。(81)赵士麟出任浙江官员后,对本地漕运中存在的各种弊病,细加察访,“厘剔务尽。数十年蛇盘蚓结,不可究诘者,一旦爬抓剔抉,天日清明”,对与百姓利益攸关的全省地丁赋役征收过程中产生的私敛横征,也“用心搜剔,申诫再三,抚字催科,并行不悖”。(82)
垦田、水利两项是增加民富最有力的手段,所谓“欲民之富,在于垦田;欲田之垦,在兴水利”。(83)康熙三十七年,李光地被授直隶巡抚一职,在官“恤民之隐,尤尽心于农田水利”。(84)巡抚于成龙询问属员利民之策,僚属陆陇其以缓征、劝垦荒、兴水利、广积谷、存留宜酌以及审丁不宜溢额六事为劝,时人以为皆是“筹划久大之谋,非徒为一时补救之术”。(85)
其次是矜慎刑狱、宽猛相济。刑狱是巩固专制统治的重要手段之一。《周礼》云:“以五刑纠万民。”(86)但“法竣则民乱”,因此,在实践中又往往需要矜慎刑狱、宽猛相济。矜慎刑狱是不少理学官僚的共同认识,工科右给事中魏象枢在奏疏中说:“近访得牧民之官,有杀人、剐人,不经题奏,恣意擅行,人人共知者”,并要求朝廷对擅杀人命的山东平阴知县王国柱进行严查。(87)日讲官张玉书也多次向康熙帝灌输“矜慎刑狱”的思想。康熙十五年,他向圣祖进言“至于定狱之时,原情察理,斟酌至当,一归于罪疑惟轻,则随时随事,赦免已多”。(88)张伯行主张“揆乎情,断乎理,以详慎之心出之为平允之政斯已矣”,秉此思路,他在任职江苏期间,“当断决之际,恒恐有不慎,伤及无辜,用是日夜祗惧。”(89)为了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理学官僚往往采取刑狱与劝化双管齐下,宽猛相济的措施。于成龙任湖广黄冈同知时,“驻岐亭。岐亭故多盗,白昼行劫,莫敢谁何。”于成龙经过调查后,进行了严厉镇压,“出呼役械诸盗,具狱辞,骈缚坑之,他盗皆远窜”,(90)获得“临事应变无方,尤善治盗”的称赞。(91)然而,他对于那些“盗类”采取了“骈缚坑之”的办法,足见手段之残酷。
再次是推崇“安静和平”。熊赐履曾多次利用日讲之机向康熙帝灌输宽大为政思想。康熙十一年十二月,君臣讨论与民休息之道,熊赐履奏言:“人主诚能清心寡欲,日新又新,则大本已立,凡举措设施可不劳而理矣。纷更繁扰,则丛挫罔功。”康熙帝则表示“居敬行简,方为帝王中正之道”。(92)十二年八月,君臣谈论为治之道,熊赐履提出:“为治固患废弛,然求治甚急,将纷更丛脞,为弊滋甚,所讲欲速不达也”,“求治太急,还是人欲用事,必无欲然后可以言王道。”(93)康熙帝接受并认识到为政宽仁的积极意义,认为“以宽厚为根本,始可成敦裕之治,但不可过于纵弛,所贵乎宽而有制耳”。(94)故而,他也要求地方上的理学官僚(尤其是督、抚大员)宽大行政。(95)康熙二十六年,山东巡抚钱珏陛辞,康熙帝以“为治之道要以爱养百姓为本,不宜更张生事。尔到地方当务安静,与民休息”告诫他。(96)因此,理学官僚在深受理学基本教义影响的同时,又遵循最高统治者的施政理念,他们在地方上也多能宽大为政、不喜滋事。李光地明确表达了自己在地方上的施政理念,即“文案纷冗,生出许多事端,而害总归于民。倒不如且听其自然”。(97)
(三)整顿吏治
吏治的好坏从来都是衡量一个时代社会秩序稳定与否的重要标志,也影响着统治的稳定与否,这是因为“国家德意,惟在有司实意奉行,始无屯膏之弊”,(98)“民生休戚关乎吏治之贤否;安全噢咻,端藉循良”。(99)清初理学官僚,对吏治整顿非常重视。魏裔介对清初吏治的弊端有清醒认识,他说:“上下之情未通,满、汉之气中阏。大臣阘茸以保富贵,小臣钳结以习功名。纪纲日弛,法度日坏”,而督抚重臣多辽左旧人。(100)可见,入关前政权中的勋臣与入关后兴起的官僚集团间有矛盾;满、汉官僚间有矛盾;各级政府官僚行政拖沓,办事不力;贪污腐败盛行等问题,在清初吏治中均有体现。因此,整顿吏治成为清初政治生活中刻不容缓的问题,对清初社会秩序重建的顺利进行也必将产生深远影响。理学官僚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试图有效解决这一问题。
1.端本正源立纲陈纪
康熙六年,熊赐履应诏上《万言疏》说:“内臣者,外臣之表也;京师者,四方之倡也。本原之地,在乎朝廷而已。朝廷一举一动,万方之则效,九土之观瞻,于是乎出,而其大者,则在立纲陈纪、用人行政之间。”(101)比较系统地阐述了他的整顿吏治的具体建议。康熙十七年,左都御史魏象枢又明确提出“为朝廷正纲纪,为臣子励名节”的政治主张。(102)概括来讲,理学官僚的相关举措有:
第一,建议朝廷兴起职业,鼓舞士气。康熙六年,熊赐履基于当时“职业极其隳窳,而士气因之日靡也”,建议康熙帝“立振颓风,作兴士气”。(103)值得一提的是,熊赐履对当时官场上排诋道学之士的风气表示不满,而道学之士在他看来,多是“修身体道读书穷理之士”,应当予以提倡。魏象枢也因“吏治渐坏”,上疏朝廷称“公道宜彰”。(104)
第二,申明宪纲,目的在于自上倡导一种积极向上的政风,而后经由地方官吏贯彻实行到具体的政治活动中去。熊赐履建言康熙帝:
申饬满、汉诸臣……化情面为肝胆,转推诿为担当。是曰是,非曰非,不必装聋作哑也,可则可,否则否,不必首鼠模棱也……宰执尽心论思,而不必以唯诺为休容;台谏极力纠绳,而不必以钳结为将顺,则职业修举,联常剔厘,官箴日肃,而士气日奋矣。(105)
即要求最高统治者明白确定“是”、“非”,“可”、“否”的界限,达致优良政风。魏象枢也提出应当“申明宪纲恭请严饬以清致治本源”,严饬吏治,康熙帝认为所奏“切中时弊”,要求有关部、院衙门“会同详议具奏”。(106)
2.荐举廉能,奖贤惩贪
荐举廉能、奖贤惩贪也是清初整顿吏治的重要一环。康熙十七年,魏象枢针对当时贪、廉不分,“参处同例”;尽职、溺职无异,“保荐无分”的弊病,从荐举贤能,奖贤惩贪的角度出发,荐举清廉知县陆陇其,(107)弹劾镇江知府刘鼎溺职、山西绛州知州曹廷俞劣迹显著,以实现“廉者或复其官,或不次用;贪者悉置诸法”。(108)十八年,迁刑部尚书后,魏象枢又遵谕举廉吏,疏荐原任侍郎高珩、知县陆陇其等,诸人“皆得旨录用”。(109)陈廷敬在担任左都御史期间,弹劾云南巡抚王继文一事则以实际行动展示自己推崇清节、惩贪黜邪的政治勇气。时人对此评价甚高,谓其“特疏劾其(云南巡抚王继文——引者注)亏饷负国……由是风纪整肃,中外大小吏莫不色动神慑”。(110)江苏巡抚张伯行在辛卯江南场弊中,奋劾督臣噶礼,所云“振千古之纲常,培一时之士气;除两江之民害,快四海之人心”,(111)更是集中体现了他奉行理学基本教义,养成刚大之气,沛然直达于笔墨之间,秉道嫉邪的特点。
正是在这种风气的鼓舞下,理学群体中出现了一大批廉能之吏。黄州知府于成龙“微行村堡,周访闾里情伪,遇盗及其它疑狱,辄踪迹得之,民惊服”。(112)三河知县彭鹏“治狱,摘发如神。邻县有疑狱,檄鹏往鞠,辄白其冤”。(113)
3.洁己奉公,表率僚属
这实际上是注重榜样作用的体现,所谓“表直影端,源污流浊”。(114)因此,自朝廷至京官、地方督、抚、藩、臬,乃至守令,实际上形成了一个下级以上级为榜样的链子,即“朝廷致治,惟在端本澄源……源清则流洁,此从来不易之理”。(115)其中督、抚大员是最为关键的一环。魏象枢说:“国家根本在百姓,百姓安危在督、抚。”(116)魏裔介也认为:“之所以慎用督抚,以其为直省民命所系,得人则百姓安,不得其人则百姓不安。”(117)也就是说,百姓安危直接取决于亲民官守令,守令贪廉决定于督、抚的素质。由此,有人明确指出:“以民生之苦乐为守令之贤否,以守令之贪廉为督、抚之优劣。”(118)陈廷敬则明确提出应当以廉洁与否作为考察督抚的重要标准,即“方今要务在于督抚得人,为督抚者既不以利欲动其心,然后能正身以董吏”,“督抚专以洁己教吏,吏得一心养民教民”。(119)督、抚大员在整个社会政治生活中的重要作用,也引起了最高统治者的关注。康熙帝接受了部分理学官僚的思想,认为:“天下之民,所倚以为生者守令也,守令之贤否系于藩、臬,藩、臬之贤否系于督、抚。”(120)
最高统治者不仅提倡“居官以清廉为要”,在官员的选拔上也注意任用清廉之员。不少理学官员也能做到洁己奉公,起到表率僚属的作用。“清官”迭出成为清初理学官僚群体中一个显著特征。顺治十八年,于成龙出任罗城知县,致友人书云:“某此行,绝不以温饱为念。所自信者,天理良心四字而已。”(121)他的确说到做到:为总督时,尚日食青菜,时人称之为“于青菜”,因此康熙帝许之为“服官敦廉隅,抗志贵孤洁”,实“天下廉吏第一”。(122)张伯行“历官数十载,常俸外未尝受一钱,所用粟米丝布皆自取给于家,公余悉为养士恤民之费”。康熙帝以他为“天下清官第一”。(123)直隶巡抚李光地,在官“以清勤自励”。(124)江苏乃富庶之区,然汤斌抵任后,召见州、县官等僚属,“一切皆以身先,屏绝请托”,取得“自制府、将军下皆转相戒,不受所属一钱,奉使京朝官往来过客,迅槕疾去,亭传无斗粟之费,吏治廓然大清”的政绩。
晚明以降,社会伦理道德领域处于混乱局面,所谓“昧义命,鲜羞恶,而礼义廉耻之大闲,多荡而不可问”,(125)迩来人心,“百事乖谬,比比而是。目击心伤,真可痛哭”。(126)理学官僚推动清初伦理道德体系重建的措施,主要包括敦行教化、兴起教育,以及移风易俗等。
(一)敦行教化
清代最高统治者非常重视教化的政治意义,所谓“至治之世,不以法令为亟,而以教化为先”,“盖法令禁于一时,而教化维于可久。若徒恃法令而教化不先,是舍本而务末也”。(127)康熙帝又制定“圣谕十六条”:
敦孝悌以重人伦,笃宗族以昭雍睦,和乡党以息争讼,重农桑以足衣食,尚节俭以惜财用,隆学校以端士习,黜异端以崇正学,讲法律以儆愚顽,明礼让以厚风俗,务本业以定民志,训子弟以禁非为,息诬告以全良善,诫窝逃以免株连,完钱粮以省催科,联保甲以弭盗贼,解仇忿以重身命。(128)
要求“内外文武该管各官督率举行”,并谕礼部“详察典制定议以闻”。(129)
理学官僚敦行教化的内容主要包括:
第一,倡导“王道首教化”思想。(130)魏象枢特别重视家教,认为“先教化则宜崇臣僚之家教”。(131)陈廷敬说:“国家久安长治之基,关于风俗;风俗盛衰之故,系乎人心。正人心,厚风俗之机存乎教化。”(132)“圣谕十六条”在有清一代始终是地方官僚宣讲教化的基本教义。地方上的理学官僚在巡查地方,设立学校、私塾时也注意宣讲教化,教育士子、乡民。陈鹏年尝就“南市楼基址改造乡约诏堂,写列圣谕十六条,中悬‘天语叮咛’四字”。(133)江苏巡抚赵士麟“孜孜以劝学明理,兴教化之本为急,讲堂肆启,环函丈而听者常千万人,风气为之一变”。(134)康熙二十四年,嘉定县令陆陇其“回县至北纪城讲乡约……俾人人知善之当为,自此遍及各乡”。(135)有“当代真儒”之称的张沐,在内黄知县任上,“敦教化,重农事,注六谕敷言,反复譬喻,虽妇孺闻之,亦憬然改过也。”(136)理学官僚还通过编写教材倡导教化。魏裔介撰《教民恒言》,将《圣谕十六条》衍为通俗言语,“反复开阐,以训愚蒙”。(137)又著《劝世恒言》一卷,“意主化导下愚”;(138)编写《希贤录》十卷,分“为学”、“敦伦”、“致治”、“教家”、“涉世”五门,其旨亦在教化之用。陆陇其利用巡行机会,对州、县奉行的《六谕》进行集解并予以梓行,旨在教化乡民。(139)
第二,信奉“以德化民”思想。理学官僚特别重视“德”在敦行教化中的作用,并向最高统治者灌输这一思想。熊赐履向康熙帝进讲《论语》“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章时说“此一章是孔子论治效之深浅,见任法不如任道之为得也”,并发挥道:“如欲民兴孝,先自尽孝道;欲民兴悌,先自尽悌道。……总而论之,政、刑、德、礼,四者相为终始,岂可偏废!”(140)嘉定县令陆陇其针对当地盛行父子、弟兄互讼成风的情形,撰写息讼示云:
健讼之风,最为民间大患。欲争气,则讼之受气愈多;欲争财,则讼之耗财愈甚。即幸而胜,亦成一刻薄无行之人,况未必胜耶?且如有一事,我果无理,固当开心见诚,自认不是;我果有理,亦当退让一步,愈见高雅。与其争些些之气,何如享安静之福?我愿尔民为耕田凿井之民,不愿尔民为匍匐公庭之民;但愿尔民为孝友睦姻之民,不愿尔民为便给善讼之民。(141)
可见,陆陇其治理地方“务以德化民”,(142)客观上也的确收到了比较理想的施政效果,所谓“公在嘉定,民以讼为耻,终年无投状者”。(143)
第三,提倡礼乐纲常。魏裔介将礼乐纲常视作与衣食并重的内容,他说:“衣食者,生民之要务;礼乐者,维世之大防。古之帝王所以治天下者,不过此二端,所谓‘富而教之’也。”(144)陈廷敬也非常重视礼在伦理道德体系重建中的作用。他对康熙帝说:“齐家治世莫善于礼。礼本天下之至严,用之各得其分,则至和。故齐家者,与其过于和,宁过于严;与其过于严,宁准于礼。准乎礼则无过严之失,而有至和之美矣。”(145)对于违反纲常的行为,理学官僚则予以坚决抵制。湖南巡抚于养志父亲去世,按律当在家守制,但他请求在任守制,并获得上官的赞成,监察御史陆陇其却上疏朝廷说:“夫治天下之不可不以孝,易明也。在任守制,非所以教孝,易明也……若使一抚臣因督臣题请而留,皆将援此为例,其不思侥幸夺情者鲜矣。名教自此而驰,纲常自此而坏。此端一开,关系非浅。至于湖南一省之人是则是效,不复知有父母,又无足论矣。”康熙帝最终接受了他的意见,命于养志回家守制。(146)
(二)兴起教育
理学官僚兴起学校,建立(修复)书院,创办义学、塾学、社学等,教育的主要内容是程朱理学。
学校在伦理道德体系的重建中占据重要地位。康熙帝说:“学校者,教化所从出,将以纳民于轨范者也。”(147)不少理学官僚也纷纷向朝廷上疏,要求兴起学校。康熙六年,朝廷以民生失所,诏求直言。熊赐履上疏直陈当时学校之弊,明确提出在学校里应当“讲明正学,非六经、语、孟、之书不读,非濂、洛、关、闽之学不得讲,敦崇实行扶持正教,一洗从前浮薄偏曲之陋习与空虚荒诞之邪说。”这无疑是一份要求最高统治者以程朱理学为学校教学指导思想的宣言。
要兴起学校,必然要对学校建设提出具体意见,概括来讲主要有:
第一,“隆重师儒”。熊赐履请求康熙帝“隆重师儒,兴起学校”。具体做法是:畿辅地区责成学院,其他各省责成学道,由他们统率士子。对于那些“山林高蹈之士,有经明行修德业完备者”,(148)也要求地方官悉心咨访,据实奏闻,优礼延聘,加意褒崇。魏象枢非常重视学道官的选拔。他说:“学道一官,关系士风文教”,此官“乃士风淳浇,文教兴废之根本,而即国家人才真伪之关头。”(149)他又总结出学道考核十弊,吏部议覆“嗣后考核学道,俱注剔除十弊具题”,康熙帝“从之”。(150)
第二,规定教学内容。熊赐履要求学校讲明正学(即濂、洛、关、闽之学),读六经、《论语》、《孟子》。李光地为官学政时,“手评先民制艺,及古文精采者,以广所见而示之”。(151)浙江巡抚赵士麟在书院中讲解五经、《西铭》、《正蒙》、《太极图说》等。(152)陆陇其为嘉定县令时,公暇之时集诸生“以《朱子小学》及程氏《读书分年日程》授之”。(153)
第三,注重人才培养。张伯行巡抚福建时,“访求闽中有行谊博闻好古者,令郡县资送,延入学舍,给衣服资用。公每月中三四至,与讲论儒先为学之旨,修己治人有用之学。所成就人材甚众”。(154)浙江巡抚赵士麟认为“养民必先于作士”,因大启书院,每月朔望,躬诣讲堂。(155)灵寿知县陆陇其,“训诫诸生,勿包词讼,按季必较其文艺之优劣。又恐其重文轻行,每朔望诣学,与之讲解《四书》,劝其将圣贤道理,躬行实践”。(156)
“书院之设,本与学校相表里。”(157)不少理学官僚都参与过建立(修复)书院。张伯行“所至必兴书院,聚秀民”,“导以学朱子之学,而辨其所以异于姚江者”。(158)耿介等修复嵩阳书院,延请冉觐祖主持讲席。冉觐祖“以《太极》、《西铭》指示圣学脉络。一时士子皆超然自得于帖括之外,而我仪之向道者日益众,学问践履,益彬彬矣”。(159)容城知县赵士麟“创正学书院,集环邑之士,月一再会,先生为发挥理要”,“其讲学以立志辨学、明理、正心、谨独、躬行、笃伦、改过、虚受、读经、持久为纲,而反复申诫,不出子臣弟友之理。”(160)部分致仕官员(或有功名而不愿出仕者)也参与到书院的兴建中去。曾任泌阳教谕的窦克勤丁忧居家时,在柘城门外创朱阳书院。致仕后,他更是全身心投入朱阳书院的教学活动中去。(161)康熙六年进士范彪西,养母不仕,“究心濂、洛遗书,阐明绛州辛复元全之学”,家居,立希贤书院,置田以赡学者。(162)
第四,创办义学、塾学、社学。张伯行除在各地兴起学校、建立书院外,还要求所属州县设立义塾,“朔望讲解圣谕十六条,使编氓皆知礼义”。(163)江苏巡抚汤斌令“诸州县立社学,讲《孝经》、《小学》”。(164)泌阳教谕窦克勤抵任后,“课士仿考亭《白鹿洞规》,使学者知所淬厉。分五社,而署以仁义礼智信,择学行足式者为之长,纠察社众以申奖惩。又设童子会,萃邑中俊秀,十五以上读《五经》、《性理》,十岁以下读《孝经》、《小学》。三日一会,温经习仪,讲说义理。”(165)
(三)移风易俗
明中叶以降,社会思想领域出现了显著的变化:新经济因素的萌芽;新观念、新思想的产生;陆王学的发展方兴未艾,逐渐从潜流上升到足以同处于正统地位的程朱理学分庭抗礼的地步。由之引发的整个社会思想领域的变化,对以程朱理学为核心建构起来的传统伦理道德体系产生极大冲击,加剧了社会的混乱。(166)如在传统社会中,服饰是区分尊卑贵贱的重要标志,但晚明以降,“男子服锦绮,女子饰金珠,是皆僭拟无涯,踰国家之禁者也”,(167)甚至微末小官也“系金带,衣麟蟒”。(168)入清,这种情形仍相当严重。所谓“风俗极其僭滥,而礼制因之日坏也”。因此,移风易俗成为摆在统治阶级面前相当严峻的问题,不少怀有强烈时代责任感的程朱理学官僚对此皆有明确认识。熊赐履即说:“今日风俗,其奢侈凌越至有不可殚述者,一裘而费中人之产,一宴而靡终岁之粮,舆吏被贵介之衣,倡优拟命妇之饰,习为固然,争相雄长。”(169)魏裔介反观历史时说:“自明季以来,风俗颓靡,僭越无度,浮屠盛行,礼乐崩坏。”(170)魏象枢则对当时戏园、戏馆的兴盛颇感忧虑,称“迩来民间用度之奢靡,器物之淫巧,种种沿习,未返淳朴。其耗民财而坏人心者,莫如戏园、戏馆为最甚”。(171)因此,理学官僚采取积极措施,努力推动清初社会移风易俗的实现。
他们首先将关注的焦点置于最高统治者身上。熊赐履对当时风俗之陵夷进行深刻分析后指出:“夫礼教之不行,自贵近犯之也。朝廷崇俭约,谁敢有好侈靡者!朝廷重朴素,谁敢有夸美丽者!”请求康熙帝“躬行节俭以为天下先,明诏内外臣民一以质朴俭约为尚”,如此,则“俭德日彰,贪风日息,民俗醇而人心厚,其以几于淳庞之治”。(172)魏裔介上疏陈言,其一亦为“节俭之制宜矣也……愿皇上以身率先天下”。(173)魏象枢认为只有最高统治者“敦崇节俭,辨别等威”,(174)臣民方可“共分朝廷之教化以为教化,自能端本以澄源”。(175)康熙帝接受了这些理学官僚的建议,宣称:“帝王致治,首在维持风化,辨别等威,崇尚节俭,禁止奢侈,故能使人心淳朴,治化休隆。”(176)对违反正统伦理道德的行为,如丧事延僧人、道士作佛事,康熙帝则不予接受,他说:“朕观朱文公家礼、丧礼不作佛事。今民间一有丧事,便延集僧道,超度炼化,岂是正理?”(177)
在具体的政治实践活动中,理学官僚积极贯彻,“使人知重伦常而敦实行”,(178)大大推动了移风易俗的进程。
第一,禁奢侈。明、清两代,江苏地区以富庶甲天下,奢靡之风弥漫。康熙帝在召见即将出任江苏巡抚的汤斌时说,“江南风俗奢靡,讼狱每伙”,因他耐清苦,所以命他做巡抚,冀有所变革。(179)汤斌到任后,以身作则,禁奢侈,倡节俭。(180)“吴俗尚侈靡”,而嘉定尤甚,“富室宴会,穷极华缛,娼优猱杂,费以百十计,贫者转相仿效”。(181)陆陇其在担任县令时,能守约持俭,“苦节坚操,屹不可动”。(182)此后,嘉定奢靡之风大大收敛。禁奢侈的又一个重要举措是禁游冶。汤斌抵任后,下令“禁游冶,驱优伶娼伎。”陆陇其任嘉定县令后,有感于少年游冶伤元气,力不能服劳,要求“为父兄者,禁其游冶”。(183)
第二,禁淫词小说,治理淫祠、寺院。康熙帝对“淫词小说”深恶痛绝,认为其“败坏风俗,蛊惑人心”,应当“严行禁止”。(184)遵照这一指示,汤斌任江苏巡抚时“严市肆淫辞邪说之流行刊布”,(185)取得良好成效。清初,五通神信仰相当普遍。“五通神”是与“五显神”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路神祇,前者是未经政府许可的邪神,而后者则是合法的正神。(186)因此,不少理学官僚都把五通邪神作为重点治理对象。江苏地区五通神信仰尤为普遍,所谓“祠庙遍江南,巫射利诞妄,士女怵于祸福,奔走如骛”。(187)汤斌任苏抚后,要求坚决取缔五通神,他的意见为朝廷所接受,康熙二十五年,“敕直省严禁淫祠滥祀”。(188)这种神祇在福建范围内也分布广泛,有相当影响力,所谓“庙祀遍乡城,师巫假以诳诱,愚民惴惴崇奉祷祠,昼夜不绝”。(189)张伯行出任巡抚后,“悉毁之,半改为乡塾”。(190)理学官僚还要求实行土葬、寺院的尼姑还俗。汤斌“禁有丧者无得火化及停柩者。令下一岁,报葬者三万余棺”。(191)张伯行针对福建地区贫困家庭多将女子卖给寺院出家的情形,亲核“省城尼僧,令所亲赎回匹配”。(192)客观地说,理学官僚采取措施推动移风易俗,收到了不错的成效。曾经让康熙帝深感“风俗奢华浮靡”的江苏,(193)在经过汤斌等理学官僚的有效治理后,出现了“寺院无妇女之游,迎神罢会,艳曲绝编,打降敛迹”的局面。(194)
综上所述,清初程朱理学官僚,或“登台辅,或居卿贰,以大儒为名臣”,将其政术“施于朝廷,达于伦物”;(195)或为官地方,将朝廷的政策法令予以积极贯彻。理学官僚通过改革清初弊政、推行休养生息和整顿吏治等举措积极推动社会秩序的重建;通过敦行教化、兴起教育,以及移风易俗等措施加速伦理道德体系混乱局面的结束。
反观清初社会,在剧烈的满汉文化冲突背景下,可供统治者选择的用以指导社会重建的思想资源,主要有满洲的“家法祖制”;明末已在部分地区孕育并发展的具有反传统意义的激进思想观念;以王守仁为代表的曾经盛极一时,并一度与程朱理学分庭抗礼的阳明心学;再者就是在很长时间里作为政权指导思想的程朱理学。但问题在于激进的思想观念尖锐远胜深刻;满洲的“家法祖制”以之作为指导一个僻处关外地区的地方政权建设或可胜任,但要用它作为指导涵括疆域更为广大的全国性政权建设,不足和缺陷就很明显。至于以王守仁为代表的曾经盛极一时的陆王心学则由于思想学说和实践者对既存社会秩序消解的负面影响,在清初的学术思想界和社会政治领域也很难再有大的作为。
可以说,在清初社会重建过程中,贡献力量的并非只有程朱理学。而程朱理学中积极推动社会重建的力量也不仅仅只有理学官僚,民间理学士人也在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考察清初社会重建,程朱理学是重要的思想资源之一;探讨程朱理学与社会重建的关系,理学官僚是关键的切入点。关于清初其他各种思想资源与社会重建的关系以及民间理学士人在社会重建中的作用等问题,笔者将另文考察。
附识:本文承蒙两位匿名审稿人提出宝贵修改意见,特表谢忱!
①参见朱昌荣:《20世纪中国大陆清初程朱理学研究回顾》,《中国史研究动态》2006年第3期。
②明清易代绝不仅是一般意义上的政权更迭,而是在改朝换代之外,烙上了“文明兴亡、民族存亡”的印记。当时士人感慨这一段历史时说,“甲申、乙酉,沧桑变革,动魂惊魄”(陈翼:《乾初府君行略》,《陈确集》卷首,北京:中华书局,1979年,第13页),顾炎武说是“神州荡覆,宗社丘墟”。(顾炎武著,黄汝成集释:《日知录集释》卷7《夫子之言性与天道》,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1990年,第154页)
③孟森:《清史讲义》,《近人学术述林·孟森学术论著》,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97年,第176页。
④参见高翔:《康雍乾三帝统治思想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5年;《近代的初曙:18世纪中国观念变迁与社会发展》,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清初理学与政治》,《清史论丛》2002年号;《在历史的深处》,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2年。
⑤“理学官僚”与理学家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概括来讲,理学官僚是指信奉理学的基本教义、思想并能够积极将之用以指导政治实践的官僚群体。他们对理学有一定的造诣,但不是所有的理学官僚都能称为理学家。理学家是指信奉理学的基本教义、思想并具备相当造诣的士人群体,他们中既包括一些理学官僚,也包括一些民间的理学士人。
⑥高翔:《康雍乾三帝统治思想研究》,第10页。
⑦《清世祖实录》卷12,顺治元年十二月丁丑,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第117页。
⑧《清世祖实录》卷30,顺治四年正月辛亥,第245页。
⑨吴翀修,曹涵、赵晃纂:乾隆《武清县志》卷10《艺文·章奏·分圈路南地土疏》,清乾隆七年刻本,第41页上。
⑩魏裔介:《兼济堂文集》卷1《流民死伤堪悯疏》,北京:中华书局,2007年,第19页。
(11)龚鼎孳:《龚端毅公奏疏》卷3《敬陈民困疏》,清光绪九年听彝书屋刻本,《四库禁毁书丛刊补编》,北京:北京出版社,2005年,第23册,第636页。
(12)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噶达洪题投充之大害事本》(顺治十年正月初十日),《清代档案史料丛编》第4辑,北京:中华书局,1979年,第73页。
(13)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王廷谏题投充隐占地亩事本》(顺治八年闰二月初七日),《清代档案史料丛编》第4辑,第69页。
(14)《清世祖实录》卷26,顺治三年五月庚戌,第218页。
(15)《清世祖实录》卷86,顺治十一年九月壬辰,第676—678页。
(16)《清诗纪事初编》卷1《前编上·方文》,《清代传记丛刊》,台北:明文书局,1985年,第20册,第121页。
(17)《清世祖实录》卷28,顺治三年十月乙酉,第237页。
(18)《清世祖实录》卷90,顺治十二年三月壬辰,第705页。
(19)《清史稿》卷244《李裀传》,北京:中华书局,1976年,第9622页。
(20)《清太宗实录》卷34,崇德二年四月丁酉,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第446页。
(21)李洵、薛虹主编:《清代全史》第1卷,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159页。
(22)《清世祖实录》卷4,顺治元年四月己卯,第55页。
(23)《清世祖实录》卷5,顺治元年五月庚寅,第57页。
(24)《清世祖实录》卷5,顺治二年六月丙寅,第151页。
(25)参见拙作:《清入关前政权儒学化略论》,《清史论丛》2008年号。
(26)吴绮:《林蕙堂集》卷1《上龚大宗伯书》,《四库全书》,台北:“商务印书馆”,1987年,第1314册,221页。
(27)吴翀修,曹涵、赵晃纂:乾隆《武清县志》卷10《艺文·申详条议·痛陈剥船地户苦情详文》,第51页下。
(28)魏裔介:《兼济堂文集》卷1《流民死伤堪悯疏》,第19页。
(29)《清世祖实录》卷77,顺治十年七月壬寅,第607页。
(30)魏裔介:《兼济堂文集》卷17《今乐府·哀流民》,第433页。
(31)《清世祖实录》卷125,顺治十六年闰三月丙子,第967页。
(32)魏裔介:《魏文毅公奏议》卷1《查解宜责州县疏》,《丛书集成初编》,上海:商务印书馆,1936年,第923册,第4页。
(33)徐乾学:《光禄大夫太子太傅礼部尚书保和殿大学士加一级柏乡魏公裔介墓志铭》,钱仪吉:《碑传集》卷11,北京:中华书局,1993年,第247页。
(34)任启运:《太子太傅保和殿大学士兼吏部尚书魏公传》,钱仪吉:《碑传集》卷11,第251页。
(35)魏象枢:《寒松堂全集》卷2《俯陈愚见推广皇仁事疏》,北京:中华书局,1996年,第46页。
(36)徐文驹:《吏部左侍郎赵先生士麟行状》,钱仪吉:《碑传集》卷19,第611页。
(37)《清史列传》卷66《儒林传上一·耿介》,《清代传记丛刊》,第104册,第162页。
(38)窦克勤:《耿宫詹介传》,钱仪吉:《碑传集》卷43,第1200页。
(39)《清世祖实录》卷12,顺治元年十二月丁丑,第117页。
(40)魏象枢:《寒松堂全集》卷1《小民迁徙最艰圣恩垂念已至等事疏》,第3页。
(41)魏象枢:《寒松堂全集》卷1《小民迁徙最艰圣恩垂念已至等事疏》,第4页。
(42)魏裔介:《兼济堂文集》卷2《指陈畿辅盗贼疏》,第43—44页。
(43)魏象枢:《寒松堂全集》卷3《畿辅盗贼日多百姓受苦日甚等事疏》,第65页。
(44)孟森:《清史讲义》,《近人学术述林·孟森学术论著》,第211页。
(45)《清史列传》卷8《大臣画一传档正编五·魏象枢》,《清代传记丛刊》,第96册,第672页。
(46)魏象枢:《寒松堂全集》卷1《圣朝大礼既行亟请更定会典等事疏》,第4页。
(47)《清史列传》卷8《大臣画一传档正编五·魏象枢》,第673页。
(48)魏象枢:《寒松堂全集》卷1《圣朝大礼既行亟请更定会典等事疏》,第4页。
(49)熊赐履:《经义斋集》卷1《应诏万言疏》,清康熙二十九年刻本,《四库全书存目丛书·集部》,济南:齐鲁书社,1997年,第230册,第219页。
(50)陈廷敬:《午亭文编》卷30《制钱销毁滋弊疏》,《四库全书》,第1316册,第451页。
(51)《清圣祖实录》卷145,康熙二十九年四月己卯,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第602页。
(52)谷应泰:《明史纪事本末》卷72《崇祯治乱》,《国学基本丛书》,上海:商务印书馆,1934年,第52页。
(53)《清世祖实录》卷75,顺治十年五月己卯,第593页。
(54)《清圣祖实录》卷99,康熙二十年十二月癸巳,第1247页。
(55)彭绍升:《故东阁大学士吏部尚书熊文端公事状》,钱仪吉:《碑传集》卷11,第263页。
(56)陈廷敬:《刑部尚书敏果魏公象枢墓志铭》,钱仪吉:《碑传集》卷8,第186页。
(57)魏象枢:《寒松堂全集》卷4《奏疏·君心仁爱无尽督抚实政当修等事疏》,第162页。
(58)《清史稿》卷262《魏裔介传》,第9887页。
(59)魏裔介:《兼济堂集》卷14《论·明季利弊论》,第373页。
(60)徐乾学:《光禄大夫太子太傅礼部尚书保和殿大学士加一级柏乡魏公裔介墓志铭》,钱仪吉:《碑传集》卷11,第249页。
(61)《清史列传》卷8《大臣画一传档正编·于成龙》,第541页。
(62)以上引自《清史稿》卷227《于成龙传》,第10083页。
(63)柯崇朴:《四川道监察御史陆先生陇其行状》,钱仪吉:《碑传集》卷16,第482页。
(64)徐乾学:《工部尚书汤公神道碑》,钱仪吉:《碑传集》卷16,第454页。
(65)沈近思:《诰授光禄大夫礼部尚书加二级赠太子太保谥清恪仪封张先生墓表》,钱仪吉:《碑传集》卷17,第503页。
(66)费元衡:《诰授光禄大夫礼部尚书加二级赠太子太保谥清恪敬庵张先生行状》,钱仪吉:《碑传集》卷17,第524页。
(67)彭绍升:《故中宪大夫工部尚书汤文正公事状》,钱仪吉:《碑传集》卷16,第461页。
(68)耿介:《汤潜庵先生斌传》,钱仪吉:《碑传集》卷16,第449页。
(69)《清史稿》卷265《张伯行传》,第9937页。
(70)柯崇朴:《四川道监察御史陆先生陇其行状》,钱仪吉:《碑传集》卷16,第480页。
(71)徐文驹:《吏部左侍郎赵先生士麟行状》,钱仪吉:《碑传集》卷19,第612—613页。
(72)《圣祖仁皇帝御制文集》初集卷4《敕谕·谕户部》,《四库全书》,第1298册,第64页。
(73)《清世祖实录》卷57,顺治八年六月辛酉,第455页。
(74)魏象枢:《寒松堂全集》卷2《恭陈四款以佐圣主勤民大政事疏》,第45页。
(75)陈廷敬:《午亭文编》卷30《制钱销毁滋弊疏》,《四库全书》,第1316册,第451—452页。
(76)徐乾学:《工部尚书汤公神道碑》,钱仪吉:《碑传集》卷16,第454—455页。
(77)《清史列传》卷9《大臣画一传档正编六·陈廷敬》,《清代传记丛刊》,第97册,第65页。
(78)蒋良骐原纂,王先谦改修:《十二朝东华录》(康熙朝)卷9,康熙二十五年四月壬寅,台北:文海出版社,1963年,第328页上。
(79)朱轼:《太子太保礼部尚书张清恪公伯行神道碑》,钱仪吉:《碑传集》卷17,第499页。
(80)袁枚:《文华殿大学士太傅朱文端公轼神道碑》,钱仪吉:《碑传集》卷21,第731页。
(81)《清史稿》卷277《陈鹏年传》,第10094页。
(82)徐文驹:《吏部左侍郎赵先生士麟行状》,钱仪吉:《碑传集》卷19,第608页。
(83)陆陇其:《三鱼堂外集》卷1《时务条陈六款》,《四库全书》,第1325册,第202页。
(84)彭绍升:《故光禄大夫文渊阁大学士李文贞公事状》,钱仪吉:《碑传集》卷13,第336页。
(85)柯崇朴:《四川道监察御史陆先生陇其行状》,钱仪吉:《碑传集》卷16,第482页。
(86)《周礼正义》卷34《秋官司寇》第五,《十三经注疏》,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7年,第870页。
(87)魏象枢:《寒松堂全集》卷1《擅杀屡有明禁等事疏》,第5页。
(88)丁传靖编:《张文贞公年谱》,康熙十五年丙辰,清光绪三十一年刻本,《北京图书馆藏珍本年谱丛刊》,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1999年,第97页。
(89)张伯行:《正谊堂文集续集》卷4《尽心录序》,《丛书集成初编》,第2485册,第221页。
(90)《清史稿》卷277《于成龙传》,第10084页。
(91)徐世昌:《清儒学案小传》卷2《于成龙先生》,《清代传记丛刊》,第5册,第405页。
(92)《康熙起居注》第1册,北京:中华书局,1984年,第68—69页。
(93)《康熙起居注》第1册,第115页。
(94)《圣祖仁皇帝御制文集》初集卷27《讲筵绪论》,《四库全书》,第1298册,第230页。
(95)《大清十朝圣训》(一),《清圣祖圣训》卷46《饬臣工四》,康熙五十年三月辛卯,台北:文海出版社,1965年,第493页。
(96)《康熙起居注》第2册,第1601页。
(97)李光地:《榕村语录·榕村续语录》卷27《治道一》,陈祖武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95年,第476页。
(98)《圣祖仁皇帝御制文集》第3集卷31《杂著·古文评论·霖雨伤稼诏》,《四库全书》,第1299册,第238页。
(99)《清圣祖实录》卷80,康熙十八年三月乙卯,第1020页。
(100)《清史稿》卷262《魏裔介传》,第9887页。
(101)熊赐履:《经义斋集》卷1《奏疏·应诏万言疏》,第5—6页。
(102)魏象枢:《寒松堂全集》卷4《奏疏·申明宪纲恭请严饬以清致治本源事疏》,第129页。
(103)熊赐履:《经义斋集》卷1《应诏万言疏》,第219—220页。
(104)陈廷敬:《刑部尚书敏果魏公象枢墓志铭》,钱仪吉:《碑传集》卷8,第187页。
(105)熊赐履:《经义斋集》卷1《应诏万言疏》,第220页。
(106)魏象枢:《寒松堂全集》卷4《申明宪纲恭请严饬以清致治本源事疏》,第98页。
(107)吴光酉等撰:《陆陇其年谱》,北京:中华书局,1993年,第41—42页。
(108)陈廷敬:《刑部尚书敏果魏公象枢墓志铭》,钱仪吉:《碑传集》卷8,第188页。
(109)清国史馆编:《汉名臣传》卷1《魏象枢列传》,《清代传记丛刊》,第38册,第44—45页。
(110)王炳燮:《国朝名臣言行录》卷6《陈廷敬》,《清代传记丛刊》,第50册,第344页。
(111)沈近思:《诰授光禄大夫礼部尚书加二级赠太子太保谥清恪仪封张先生墓表》,钱仪吉:《碑传集》卷17,第503页。
(112)《清史稿》卷277《于成龙传》,第10084页。
(113)《清史稿》卷277《彭鹏传》,第10088页。
(114)熊赐履:《经义斋集》卷1《奏疏·应诏万言疏》,第3页。
(115)《圣祖仁皇帝御制文集》初集卷10《敕谕·谕内阁九卿詹事科道》,《四库全书》,第1298册,第115页。
(116)《清史稿》卷263《魏象枢传》,第9907页。
(117)魏裔介:《兼济堂集》卷1《奏疏·请定督抚举核疏》,第22页。
(118)熊赐履:《经义斋集》卷1《奏疏·应诏万言疏》,第218页。
(119)陈廷敬:《午亭文编》卷31《请严督抚之责成疏》,《四库全书》,第1316册,第456—457页。
(120)《清圣祖实录》卷216,康熙四十三年五月壬寅,第187页。
(121)李元度:《国朝先正事略》卷7《于清端》,清同治八年循陔草堂刻本,《续修四库全书》,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0年,第539册,第180页。
(122)《清史列传》卷8《大臣画一传档正编五·于成龙》,第715页。
(123)朱轼:《太子太保礼部尚书张清恪公伯行神道碑》,钱仪吉:《碑传集》卷17,第500页。
(124)彭绍升:《故光禄大夫文渊阁大学士李文贞公事状》,钱仪吉:《碑传集》卷13,第336页。
(125)李颙:《二曲集》卷10《南行述》,北京:中华书局,1996年,第76页。
(126)孙奇逢:《夏峰先生集》卷2《与杜君异》,北京:中华书局,2004年,第46页。
(127)《清圣祖实录》卷34,康熙九年十月癸巳,第461页。
(128)《圣祖仁皇帝御制文集》初集卷2《敕谕·谕礼部》,《四库全书》,第1298册,第51页。
(129)蒋良骐原纂,王先谦改修:《十二朝东华录》(康熙朝)卷2,康熙九年九月癸巳,第71页下。
(130)《清史稿》卷263《魏象枢传》,第9906页。
(131)《清史列传》卷8《大臣画一传档正编五·魏象枢》,第673页。
(132)陈廷敬:《午亭文编》卷30《劝廉去弊详议定制疏》,第452页。
(133)清国史馆编:《汉名臣传》卷7《陈鹏年列传》,《清代传记丛刊》,第38册,第841—842页。
(134)徐文驹:《吏部左侍郎赵先生士麟行状》,钱仪吉:《碑传集》卷19,第610—611页。
(135)吴光酉等撰:《陆陇其年谱》,第124页。
(136)陈康祺:《郎潜纪闻初笔 二笔 三笔》卷8《汤文正张仲诚为真儒》,北京:中华书局,1984年,第786页。
(137)《四库全书总目》卷97《教民恒言》,北京:中华书局,1965年,第823页。
(138)《四库全书总目》卷125《劝世恒言》,第1084页。
(139)吴光酉等撰:《陆陇其年谱》,第125页。
(140)熊赐履:《经义斋集》卷2《讲义·日讲讲义》,《四库全书存目丛书·集部》,第230册,第3页。
(141)龚炜:《巢林笔谈续编》卷下《陆清献息讼示》,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第228页。
(142)《清史稿》卷265《陆陇其传》,第9934页。
(143)汪师韩:《陆清献公行状书后》,钱仪吉:《碑传集》卷16,第490页。
(144)魏裔介:《兼济堂文集》卷14《治道论》,第359页。
(145)陈廷敬:《午亭文编》卷29《讲筵奏对录》,《四库全书》,第1316册,第433页。
(146)柯崇朴:《四川道监察御史陆先生陇其行状》,钱仪吉:《碑传集》卷16,第484页。
(147)《圣祖仁皇帝御制文集》初集卷17《学校论》,《四库全书》,第1298册,第175页。
(148)熊赐履:《经义斋集》卷1《应诏万言疏》,第220—221页。
(149)魏象枢:《寒松堂全集》卷4《学道一官关系士风文教等事疏》,第108页。
(150)蒋良骐原纂,王先谦改修:《十二朝东华录》(康熙朝)卷6,康熙十八年二月癸巳,第209页下。
(151)杨名时:《光禄大夫文渊阁大学士兼吏部尚书谥文贞李公光地墓碣》,钱仪吉:《碑传集》卷11,第330—331页。
(152)徐文驹:《吏部左侍郎赵先生士麟行状》,钱仪吉:《碑传集》卷19,第608页。
(153)徐珂:《考试类·陆清献试儒学诸生》,《清稗类钞》,北京:中华书局,1984年,第2册,第622页。
(154)朱轼:《太子太保礼部尚书张清恪公伯行神道碑》,钱仪吉:《碑传集》卷17,第499页。
(155)徐文驹:《吏部左侍郎赵先生士麟行状》,钱仪吉:《碑传集》卷19,第608页。
(156)吴光酉等撰:《陆陇其年谱》,第106页。
(157)熊赐履:《经义斋集》卷5《重修东林书院记》,《四库全书存目丛书·集部》,第230册,第290页。
(158)张廷玉:《太子太保礼部尚书张清恪公墓志铭》,钱仪吉:《碑传集》卷17,第502页。
(159)张伯行:《冉检讨觐祖传》,钱仪吉:《碑传集》卷46,第1291页。
(160)徐文驹:《吏部左侍郎赵先生士麟行状》,钱仪吉:《碑传集》卷19,第606页。
(161)尹会一:《窦先生克勤传》,钱仪吉:《碑传集》卷46,第1286页。
(162)李元度:《国朝先正事略》卷30《范彪西》,《续修四库全书》,第538册,第643页。
(163)费元衡:《诰授光禄大夫礼部尚书加二级赠太子太保谥清恪敬庵张先生行状》,钱仪吉:《碑传集》卷17,第524页。
(164)《清史稿》卷265《汤斌传》,第9932页。
(165)汤右曾:《征侍郎翰林院检讨敬庵窦公墓志铭》,钱仪吉:《碑传集》卷46,第1287—1288页。
(166)参见拙作:《晚明理学界“由王返朱”趋势探析》,《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学刊》(第6集),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年。
(167)张瀚:《松窗梦语》卷7《风俗记》,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年,第123页。
(168)沈德符:《万历野获编》卷21《禁卫·舍人校尉》,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第540页。
(169)熊赐履:《经义斋集》卷1《应诏万言疏》,第221页。
(170)魏裔介:《兼济堂文集》卷1《兴教化正风俗疏》,第23页。
(171)魏象枢:《寒松堂全集》卷3《教化首戒淫巧民心务尚淳朴等事疏》,第77页。
(172)熊赐履:《经义斋集》卷1《应诏万言疏》,第220—221页。
(173)魏裔介:《兼济堂文集》卷1《兴教化正风俗疏》,第23页。
(174)魏象枢:《寒松堂全集》卷3《教化首戒淫巧民心务尚淳朴等事疏》,第77页。
(175)魏象枢:《寒松堂全集》卷3《教化系国家根本之图等事疏》,第61页。
(176)《圣祖仁皇帝御制文集》初集卷3《谕礼部》,第59页。
(177)《康熙起居注》第1册,第127页。
(178)汤斌:《汤潜庵集》卷上《请毁淫祠疏》,《丛书集成初编》,第2474册,第4页。
(179)徐乾学:《工部尚书汤公神道碑》,钱仪吉:《碑传集》卷16,第454页。
(180)冯景:《汤中丞杂记》,钱仪吉:《碑传集》卷16,第463页。
(181)柯崇朴:《四川道监察御史陆先生陇其行状》,钱仪吉:《碑传集》卷16,第487页。
(182)陈廷敬:《监察御史陆君墓志铭》,钱仪吉:《碑传集》卷16,第491页。
(183)柯崇朴:《四川道监察御史陆先生陇其行状》,钱仪吉:《碑传集》卷16,第477页。
(184)《康熙起居注》第2册,第1595页。
(185)徐乾学:《工部尚书汤公神道碑》,钱仪吉:《碑传集》卷16,第455页。
(186)参见拙作:《论五通神与五显神》,《新亚论丛》2006年号,第57页。
(187)徐乾学:《工部尚书汤公神道碑》,钱仪吉:《碑传集》卷16,第455页。
(188)蒋良骐原纂,王先谦改修:《十二朝东华录》(康熙朝)卷9,康熙二十五年五月丁亥,第330页下。
(189)费元衡:《诰授光禄大夫礼部尚书加二级赠太子太保清恪敬庵张先生行状》,钱仪吉:《碑传集》卷17,第508页。
(190)张廷玉:《太子太保礼部尚书张清恪公墓志铭》,钱仪吉:《碑传集》卷17,第502页。
(191)徐乾学:《工部尚书汤公神道碑》,钱仪吉:《碑传集》卷16,第455页。
(192)王炳燮:《国朝名臣言行录》卷10《张伯行》,《清代传记丛刊》,第50册,第566页。
(193)蒋良骐原纂,王先谦改修:《十二朝东华录》(康熙朝)卷8,康熙二十三年九月丁卯,第301页下。
(194)蒋良骐:《东华录》卷13,康熙二十五年二月,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第215页。
(195)江藩:《国朝宋学渊源记》卷上,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第15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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