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慧峰[1]2003年在《资本利得税与投资策略》文中提出资本利得税是目前大多数国家都开征的一个税种,但也是一个税制内容很不稳定而且颇具争议的税种。我国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开征该税,但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完善和市场主体投资手段的不断进步,可以想象该税终将在我国开征。本文的总体思路是通过分析资本利得税的税收处理情况以及投资者可能的避税投资策略来进一步探讨如何适当制定我国的资本利得税,让其既能够有效地防止投资者不合意的避税,又能够使投资者按照税制的引导采用适当的投资策略,进而实现国家财政和投资者的双赢。本文是分叁个部分来分析的。 第一部分主要阐述了资本利得和资本利得税相关的一些基本问题,分析了资本利得的各种来源形式和对资本利得认识上该解决的关键点,接着分析了资本利得税的课税理论和有关的一些争议,并且提到了世界各国资本利得的税务处理。本部分写作的目的就是要对资本利得和资本利得税有一个完整的了解,为后面的分析打下基础。 第二部分是本文的关键部分,这部分整体上可分为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在理论层面上,通过假设的资本市场和资本利得税制体系来对投资者可能运用到的各种投资策略进行分析,分析中按照投资者相对更关注的资本利得税制中的关节点为基础将投资策略分为“锁入策略”,“立即实现”策略,“举债策略”,“损失结转策略”,并对各个策略进行了模型化分析。另外还适当地放宽资本市场和资本利得税制条件对模型进行了补充分析。在实践层面主要是利用美国一定时期内投资者实际适用的资本利得税税率的情况和相关数据总结了这些投资策略的实际使用效果和难度。 第叁部分试图探求我国资本利得税的设计。首先阐述了中国的资本利得市场环境和资本利得的来源主体状况,以大致反映前部分所述投资策略的可行性;其次就谈到了我国资本利得税设计应遵循的总体思路和资本利得税制中应该解决的一些重点问题。
林娜[2]2011年在《资本利得税制的国际比较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文中研究说明是否对资本利得进行课税以及如何课税已经是由来已久的问题了,世界各国在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都要面临这一问题,我国也不例外。在08年全国两会期间,适时开征资本利得税成为众多投资者关心的热点话题。经济发展成熟的国家,如美国、英国、日本等国都建立了资本利得课税制度。联合国范本和经合组织范本都对资本利得作出规定,但是由于各国所得税法上有关资本利得的课税范围、程度和课税方式差异较大,在通过双重征税协定协调彼此间的跨国财产收益的征税权冲突问题上,对于财产收益是否应该征税,以及如果征税应采用何种方式等问题,通常不在此类协定中作出规定,而是依据缔约国各方的国内有关税法处理。而我国的资本利得税制几乎是空白,现行税制对资本利得含义没有做出明确的界定。资本利得课税内容主要分布在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课税规定中,没有形成完整系统的法律条文。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成熟,来自资本转让的收益会不断增加,使资本利得的课税基础越来越广泛,征税有利于财政收入的增加。更重要的是,资本市场的发展正越来越需要用税收的手段去加以规范,因此在所得税制的调整和改革中,紧紧依据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特别是通过比较和借鉴发达国家对资本利得课税的规定,建立与经济国际化、企业经济成分多元化相适应的税收法律制度,对于促进社会资本的积累,合理进行投资导向,规范资本市场,促进资源有效配置,抑制短期投机行为,规避金融风险都有积极的作用。因此,研究资本利得课税的法律制度对我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的总体思路是:首先,分析资本利得的概念和对其进行课税的基础理论问题,包括概念的分析、来源分析等,为制度设计提供理论依据;其次,研究比较国际上成熟的资本利得税法律制度的内容以及发展中国家对资本利得的课税规定,双重征税协定对跨国财产收益课税的协调,折射出我国现行资本利得税法存在的问题和对我国资本利得课税建设的启示;最后,紧扣并参照我国现行所得税法的规定和实践,力求对我国今后如何完善资本利得税法做些探讨,在此基础上对完善我国资本利得课税制度提出具体建议和设想。
陈明竹[3]2017年在《我国资本利得课税问题研究》文中指出近几年来,我国资本市场持续蓬勃壮大,普通民众普遍拥有富余资金,同时多样的投资渠道使民众积极参与到社会经济中来,从中产生的收益数量不断增多,对资本利得课税的基础正在不断扩大。由股票交易、产权交易等各种资产转让交易而产生的大量资本性收益,在增加了社会财富的同时,收入分配格局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拉大了我国的贫富差距。不同于劳动所得,资本利得所独特的难以预测性使得资本市场上很容易出现投资者因寻求短期的利益从而发生投机行为的现象,这些盲目的投机行为很大程度上将对资本市场的稳健发展产生不利影响。目前在我国税收法律法规中,存在实质上是对资本利得进行课税的内容,只是过于分散且缺乏系统性,这种征税方式已经不再适合我国目前的情况。我国将资本利得视为普通所得,无差别的征收方式无法将资本利得税的特殊调节作用发挥出来。对资本利得课税问题进行研究,弥补了我国在该领域理论研究的不足,为资本市场更好的发展提供税收理论支撑,对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加强国家宏观调控起到积极作用。我国目前对部分资本利得征税,相关的规定分散于多个法律条文中,包括补充规定、部门通知等形式,没能形成系统的法律条文。本文通过比较和借鉴成熟税制国家和地区关于资本利得课税的规定,根据我国经济与社会的实际需求,提出合理建议以完善与资本利得相关的税收制度,对于规范资本市场、抑制短期投机行为、促进资源有效配置等都有积极的作用。因此,研究和探讨资本利得课税相关问题对我国税收制度和资本市场都有很重要的意义。本文首先概述了与资本利得课税密切相关的基本理论,引入了资本性资产和所得两个概念并运用对比分析法对资本利得进行界定,列举了课征此税的理论依据。接下来论述对资本利得征税而产生的经济影响。资本利得税对宏观经济和微观经济都会有一定的影响,而且积极影响和消极影响同时存在,这些影响效应为资本利得税的发展提供了方向,同时也产生了约束。然后对我国资本利得课税现状以及存在问题进行阐述,问题的存在既有历史的原因,也与当下我国的经济状况分不开。要解决问题,可以借鉴国际上成功的案例,并从失败的案例中吸取教训。英美等发达国家已经成功征收资本利得税,但因各自国家税收发展的历史的不同而在一些方面有所区别,两者的模式各有我国可以借鉴的地方;台湾地区曾多次实施征收资本利得税,结果却不尽理想,从台湾这一失败的案例中我们也可以吸取教训,以避免重蹈覆辙。最后,本文在对资本利得课税理论问题探讨的基础上,借鉴国际经验,立足于我国现实存在的问题,对中国资本利得课税问题提出自己的见解。本文的主要创新之处在于:将来自于房地产市场的资本利得考虑在内。目前国内对资本利得税的研究多见于证券市场,而对房地产市场税收问题的讨论则侧重于保有环节,再加上当前房地产市场的投机行为亦很严重,对来自于房地产市场的资本利得的税收问题也应该重视起来。本文的不足之处在于:没有通过实证对自己的结论进行验证;由于具体的政策建议需要建模进行论证,因此仅提出较为笼统的政策建议。
阎钧[4]2008年在《证券市场多方博弈下的税收策略研究》文中指出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的市场化程度不断深入,作为政府对宏观经济和市场发展进行调节的重要途径,税收已不仅仅是单纯作为政府增加财政收入的手段,其功能将更多地体现在对市场参与者思维和行为的指导作用,而不是以往的行政命令。税收政策对证券市场的指导作用是否有效,关键在于其是否能够通过改变市场参与者的利益来影响其经济行为,进而够达到对市场发展的调控目的。在这个过程中,政府不是单纯的政策指定和实施者,而其它参与方(包括投资者和上市公司)也并不是单纯的政策接受者。金融业的特性决定了行业对税收的反应更敏感,因而税收对金融市场的影响比对商品市场、劳动力市场的影响更大。在作为金融市场重要组成部分的证券市场中,参加市场交易的往往是一些闲散资金,尤其是在证券二级市场中。投资者的目的是利用这些资金获取更大的证券投资收益,同时也承担着更大的风险,税收对投资者的风险和收益有着很大的杠杆作用。通过对有价证券的发行、交易、转让进行合理地课税,可以调节证券的流动和投资资金结构、规范市场参与主体行为,从而影响金融市场的效率,引导证券市场乃至整个金融市场的稳健运行和健康发展。本文首先以证券市场参与各方的利益和冲突作为分析视角,对投资收益和交易行为相关的证券市场税收体系进行了分析,并对证券市场相关税收政策的有效进行论证。然后,本文以西方经济学对理性经济人追求经济收益(效用)最大化的假设作为理论依据,从博弈论的角度,阐述了证券市场各相关税收及税率对证券市场参与者利益的影响,分析我国证券市场税制的现状、政策的有效性及存在的问题,说明合理确定税种、税制和税率对建设一个成熟健康的证券市场的重要性。接着,本文通过为证券市场参与者建立各自的收益数学模型,讨论了在其它市场参数既定的前提下,证券市场参与者是如何在既定税收规则下实现收益最大化的。以此为基础,最后,本文从政府的角度考虑了如何对现阶段我国证券市场税收策略进行改善,并提出政府制定税收策略应遵循有利于市场可持续发展和社会长期利益最大化原则的观点。
徐丽[5]2004年在《我国股票市场除息日股价行为的实证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作为税收金融效应的研究方法之一,股票除息日股价行为研究与公司的股利政策息息相关,直接关系着公司的股利政策是否能够达到使得股东税后收益最大化的目标;我国股票市场目前投机过度,现金股利被统一的课以20%的个人所得税,而资本利得税尚未开征,这方面的研究也可以为资本利得税的开征提供一个实证依据。 笔者在对我国税收体制和深市的交易费用进行分析后,判断在我国股票市场的交易主体由于交易成本的限制,暂时没有在除息日进行短期套利的机会。因此本文结合中国股票市场的特点,在对变量选择方法进行一定的修改后,采用了Elton和Gruber(1970)的方法和模型对我国股票市场的除息日股价行为进行了实证研究。对1995-2000年数据的研究结果表明,股价变动与股利比的均值小于1,得出除息日股价相对于股权登记日收盘价下跌幅度小于每股现金股利。而1995-2000年股价变动股利比与股利率的相关系数为正,但是相关性不显着,因此中国深市不存在税收客户群效应。从而可以看出我国股票市场的交易主体并没有因为现金股利和资本利得的税率高低,而相应的调整其投资策略。尽管股东要为现金股利支付更多的所得税,但是在决定公司的股利政策时,股东还是希望公司以现金股利的形式分配。这也从另一个方面体现出我国交易主体还不够理性。 除息日股价变动的税负效应模型和税收客户群效应都是以交易主体的长期投资为前提,而中国股市交易主体以短线投资为主,具有很大的投机性,这是我国股市不存在税收客户群效应的主要原因。实际上,我国股票市场目前仍然很不成熟,与其他发达国家的市场相比,存在投机性过强,政府调控色彩浓重,税负不够合理等问题。笔者从实证结果出发,对我国的政权税收体制提出了明确证券市场税收管理政策导向,改革并降低交易印花税,选择适当时机实施适合我国国情的资本利得税征收体制等改革建议。
薛小玉[6]2018年在《建立房地产长效机制的关键——专访摩根大通中国首席经济学家朱海斌》文中研究指明朱海斌,摩根大通董事总经理、中国首席经济学家、大中华区经济研究主管兼中国股票策略主管,并任清华大学国家金融研究院兼职研究员和香港中文大学(深圳)兼职教授。曾在国际清算银行先后担任经济学家和高级经济学家,长期从事中国宏观经济、银行业监管、金融稳定以及资产配置方面的研究。
陈志通[7]2008年在《我国资本利得税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认为当前世界各国都普遍实行对资本利得课税的制度,尤其是发达国家,如美国、英国等国均较早地建立了资本利得课税制度,逐步形成与其经济发展水平和法制传统相适应的资本利得税法体系,并且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成熟,其资本利得课税制度已相当完善。我国到目前为止还没有明确立法开征此税,只是对部分资本利得加以调节,且在规定上分散于不同的法律条文中,包括部门通知、补充规定等形式,显得比较零乱,对相关的概念及要素、环节缺少立法规定,没有形成系统的资本利得税法律制度。然而,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成熟和市场主体投资手段的不断进步,日益涌现的资本利得加速了我国分配格局的变化,出于国家进行宏观调控、规范资本市场、调节社会分配以及与国际接轨等政策需要,使得我国适时开征资本利得税将成为大势所趋。因此,统筹我国现有涉及资本利得的法律资源,完善我国的资本利得税法律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这正是本文写作的出发点和立足点。本文的总体思路是:首先,分析资本利得税法的基础理论问题,包括概念界定、源泉分析等,为制度设计提供理论依据;其次,通过分析我国目前税法对资本利得的规制现状,并与国际上成熟的资本利得税法制度(以美国和英国为主)相比较,折射出我国现行资本利得税法存在的问题;最后,针对提出的问题,借鉴国际上成熟的税法实践,最重要的是,本文紧扣并参照我国现行所得税法的规定与实践,从完善所得税法体系的角度进行整体性思考,进而对完善我国资本利得税法制度提出若干建议。
付强[8]2007年在《专户理财并非大资金的不二选择》文中研究表明专户理财与共同基金是风险与收益相对平衡的两种理财工具,从控制权利益与对应风险、费率水平和税收待遇的分析看来都是如此,专户理财并非大资金的不二选择。假使没有非市场因素的影响,例如基金经理选用、研究资源共享、治理机制等问题,那么专户理财不应该享有相对共同基金
冉兰[9]2007年在《认清主要趋势 忽略日间杂波》文中提出连续5天900多点(沪综指)的跌幅,让不少股民朋友猝不及防地遭遇了这轮牛市以来最大的寒流,尤其是刚刚欢欣入市的新股民,在还没来得及享受牛市的盛宴,就被寒流冲击,损失惨重,信心殆尽。那么如何看待这一次的“六月飞雪”,究竟是牛市遭遇灭顶之灾?还是我们一直强调的波动性牛市之波动风险的体现?我们又该如何制定相应的投资策略?试作分析。
邵恒[10]2003年在《税费对美国共同基金的影响》文中提出由于税费因素,税前收益高的基金并不意味着税后收益同样高。因此,共同基金投资者在面对税费因素的情况下,更应关注税后收益而非税前收益;同时,基金管理人应追求为投资者提供税后收益最大化。
参考文献:
[1]. 资本利得税与投资策略[D]. 冀慧峰. 东北财经大学. 2003
[2]. 资本利得税制的国际比较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D]. 林娜. 华东政法大学. 2011
[3]. 我国资本利得课税问题研究[D]. 陈明竹. 东北财经大学. 2017
[4]. 证券市场多方博弈下的税收策略研究[D]. 阎钧. 上海交通大学. 2008
[5]. 我国股票市场除息日股价行为的实证研究[D]. 徐丽. 浙江大学. 2004
[6]. 建立房地产长效机制的关键——专访摩根大通中国首席经济学家朱海斌[J]. 薛小玉. 金融博览(财富). 2018
[7]. 我国资本利得税法律问题研究[D]. 陈志通. 厦门大学. 2008
[8]. 专户理财并非大资金的不二选择[N]. 付强. 证券时报. 2007
[9]. 认清主要趋势 忽略日间杂波[J]. 冉兰. 证券导刊. 2007
[10]. 税费对美国共同基金的影响[J]. 邵恒. 证券市场导报. 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