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税务系统税收执法风险的若干思考论文_黄静

对我国税务系统税收执法风险的若干思考论文_黄静

(武汉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2)

摘要:现如今,我国的制度在不断的完善,税收执法风险是指税务机关及执法人员在税收执法实施过程中,因主观故意或过失导致税收执法行为不当、执法错误或行政不作为,在征收管理的各个环节导致税收管理职能失效、对税务机关和执法人员造成伤害、对纳税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等各种潜在或已发生的危险因素集合。加强税收执法风险管理是推动依法治税的重要措施,是提升税务行政管理水平的有效手段,是构建和谐征纳关系的重要保证。

关键词:征收管理;执法风险;制度

引言

税收执法风险是税收风险三种形态之一,是税收执法人员在税收执法全过程之中因为主观或客观原因,通过作为或不作为的形式,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而可能形成的对程序的违反或实体的不公正、不合理,并且可能形成对税务机关及税务执法人员履行职能的阻碍和破坏。简单来说,就是执法不合法造成的风险。税收执法风险是针对税务机关和税收执法人员的,如果对执法风险没有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则可能导致纳税人遵从风险和税收收入风险的产生。税收执法的各环节都可能产生风险,如税务登记、税款征收、发票管理、税务检查、税收减免、行政处罚等。

1税收执法风险的成因分析

1.1税收征管执法风险

从我在武汉市税务局调查了解的情况来看,目前税收征管风险的主要表现为:税务登记信息特别是纳税人法人信息或公司注册地址信息不准确、往往存在着公司的实际拥有者和经营者与税务登记的法人和股东信息不一致;纳税人企业性质和类别登记不准确、减税和免税混淆、计税方法和税率有误;税收执法过程中,讲人情走关系;违法违规多征税或少征税;税种认定随意,入库地点随意等。税收征管行为不规范甚至违法违规,税务管理人员面临失职、违规、违法等行政风险和法律风险,还严重损害了国家税务机关的形象和声誉。

1.2内部监督管理不到位导致执法风险产生

近年来,尽管党和国家在完善监督法规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存在对单位各级一把手的监督不到位的情况,而且在落实现有监督制度上存在打折扣的现象。有些纪律监督条规存在因不规范、不具体而难以实施的情况,而有些监督制度比较零碎,致使很多税收执法行为在现实监督管理找不到合理的依据,最终以领导的批示或答复为依据,这样掺杂了浓厚的人治色彩,增加了执法人员的执法风险。此外,长期以来,由于税务机关一直把税收收入入库指标当作衡量工作的唯一标准,忽略了对税收收入质量、税收执法规范性、税收征纳服务水平等指标的考核,因此未能完全实现对执法人员公正执法、加强执法风险内控管理和提前预警执法三个方面事前、事中、事后的跟踪考核,考核效果还不明显。

1.3复杂多变,程度不一

税收执法风险是由于执法过程中存在着诸多人为不确定因素而造成的,是一种人为风险。而税收执法行为又是多种法律因素的集合体,包括制度性因素、管理方式因素、程序性因素、执法环境因素、执法能力因素等。这些因素的相互作用使税收执法风险的产生复杂多变。同时,由于在税收执法过程中出现不同执法因素的缺失,导致的不利后果不同,税收执法风险承担后果的等级不同。有的风险不排除会导致直接的刑事责任,有的风险可能会直接导致行政责任,有的风险可能只是给管理上带来一些不便,在一定条件下才会转化为执法过错责任。

2降低税收执法风险的建议

2.1建立科学税法体系,提供可靠治税依据

协调完备的税收立法是依法治税之本,它不但决定税法的形式,也决定税法的本质。要借鉴国外的优秀经验,完善税收立法,建立以税收基本法为主导、税收实体法和程序法并重的立法框架,以解决税收实体法法律级次偏低的问题。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要增强税收政策的稳定性,减少税收政策的随意性,尽可能地多用立法的方式规范我国税收管理活动,提高税务执法法律依据的统一性。加强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管理。要定期对制定的内部管理规定全面进行梳理,着手解决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中存在的权限不明、程序不规范、内容欠缺合法性和科学性等问题,防止税务机关自己制定的内部规定将来作为司法部门认定税务人员渎职犯罪的依据。要对税收执法自由裁量权项目进行梳理归纳,科学制定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建立自由裁量权监督制度。

2.2完善工作联络制度

进一步完善税务机关与各行政部门的工作联络制度,切实加强相互之间的交流,沟通和协作,取得其他部门的配合和支持,共同维护税收秩序,形成执法合力,进一步化解可能出现的执法风险。例如利用国土部门房管部门的信息,增强对辖区范围内房地产业、建筑安装业等“营改增”企业应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管理。再例如利用电力部门的企业用电数据,与企业的纳税情况进行分析比对,对申报异常予以补税。

2.3依托科技信息手段,加强执法风险防控

税务系统内控机制建设不是简单的制度梳理整合,手工化、纸质化的方式已不能满足内控机制顺畅运行的要求。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把管理的流程固化于信息系统就可以使岗位责任人在面对计算机操作时,只能按照岗位权限进行,而不能越权操作和替代操作,并且每一步骤都与上一步骤和下一步骤相衔接,操作易控、痕迹易查。在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过程中,应把内控机制运行的制度、工作流程、岗位风险等级、控制措施以及内部控制各要素置于其中,把信息技术与业务流程相结合,通过信息技术控制业务流程,固化管理要求,建立信息化内控机制运行平台,既能够提高行政效率、管理水平和工作透明度,也有利于减少运行过程中的随意性,提高内控机制预防腐败的有效性,降低税收执法风险。

2.4将协税护税上升为一种法定义务

当前要进一步推进社会化综合治税的法制化程度,构建税收执法风险防范机制,首当其冲的工作应该是使协税护税成为一种法定义务。因为理念是行为的先导,要将协税护税上升为一种法定义务,必须从思想上彻底改变征税就是税务部门的观念,改变政府及其他部门中普遍存在的征税就是税务部门的狭隘观念,逐步形成政府领导、税务主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法制保障的税源监控网络。实现税源管理由税务部门单一治理到政府主导下多部门综合治税的重大转变。

2.5建立数据质量监控岗,强化数据管理

强化涉税数据质量监控,是开展信息管税的有力保证。应设置专门的数据质量管理岗,加强数据质量监控和纠错,形成由综合管理部门为主导的,数据检测、数据发布、数据纠错工作流程和机制,及时发现并纠正错误数据,促进数据质量不断改善。一要定期做好数据清理工作,对征管信息系统中的各类数据,包括历史数据,进行全面的检查清理;二要开展数据质量管理的业务培训,通过规范采集口径、完善数据校验规则、量化考核等措施,进一步提高业务人员的业务技能,避免因随意录入而产生的不规范数据;三要建立数据质量检测与数据质量报告发布机制,完善数据质量监管考核办法,数据审核做到“日清月结”,严把数据质量关,从源头上确保征管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四要在开展数据质量管理的同时,把数据质量管理与税源管理、纳税服务等征管基础工作结合进来,将数据质量管理贯穿于税收征管的全过程。

结语

综上所述,税收执法风险的法律防范应树立以纳税人为本,征纳双方地位平等的税法理念,从法律上明确执法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上建立税收执法权制约机制和保障机制,保证税收执法权规范且有效运行。

参考文献

[1]付华安,万斌勇.税收执法风险剖析与防范[J].审计与理财,2017,(10):24-26.

[2]吴汉江.有效预防和化解税收执法风险[N].江西日报,2013-10-28(B03).

论文作者:黄静

论文发表刊物:《知识-力量》2019年11月47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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