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壮族社会结构及其变迁,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壮族论文,近代论文,结构论文,社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C9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913(2001)05-0172-07
社会结构是社会学和社会史的核心概念之一。虽然在许多情况下,人们对其所包含的理论意义和具体内容有着不尽相同的理解,如有人认为社会结构是指构成社会的各种要素间相当恒常的结合,这些要素可以从接近个人行动的微观层次到整个社会的宏观层次依次排列为角色、制度、社会群体、社区、社会阶层、国民社会;[1](P19-20)有人认为社会结构不仅指政治结构,还包括具有普遍意义的社会结构,如行会、家庭、会党等;[2]有人认为社会构成主要包括人口,家庭、婚姻、宗族,社区,民族,阶级与阶层等几大因素。[3](P8)但是其定义都是指从一种适度地大范围的观点看出一个社会各组成部分相互间所具有的一种定型的关系。
壮族是中国人口最多的少数民族,明清以来他们主要居住在今广西境内及与之毗邻的云南、广东、湖南的一些地区。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壮族地区在政治、经济、文化方面也发生了较大的变化,逐渐步入半殖民半封建社会。但是在广大的农村,尤其是在壮族聚居的桂西和云南文山等地,农业和家庭手工业相结合的自然经济依然占主导地位,原土司地区土官后裔的势力仍旧强大,个别地区直到20世纪20年代末才完成改土归流。这些情况使得近代壮族资本主义工商业发展得十分迟缓,广大壮区仍停留在封建农业社会之中。因此近代壮族的社会结构,主要是由家庭、宗族、村社、阶级等组成。本文根据1840年至1949年壮族社会发展的特点,从上述几个方面对近代壮族社会结构的特点及其变迁进行初步的论述。
一、家庭
家庭是社会的基础群体,在实行封建制度的农业社会中,家庭在社会结构中占有很大的比重。近代壮族主要实行一夫一妻的父系小家庭制,通常由父母和未婚子女两代构成,三代以上同堂的比较少见,大多数家庭在儿子结婚后分家立户居住,即明代邝露在《赤雅》中所说的“子长娶妇,别栏而居”。至20世纪上半叶壮族社会上还流传着这样一些俗语:“人大分家,树大开杈”;[4](P73)“户大要分家,树大要分杈”。[5](P80)据20世纪50年代对广西环江县壮族的调查,其家庭成员大多数是父母子女两代同堂。在才院村的102户中,有87户是两代或一代同居;全村平均每户不到5人。[4](P279)广西田东县檀乐乡的壮族家庭人口平均数亦不到5人。[6](P126)壮族实行小家庭制的原因,主要是受到生产方式和经济条件的限制,“出于自然的或人为的限制,能够把人数控制在各家所能供养的限度上”。[7](P145-146)同时他们集中性的定居生活限制了种植,即耕作的水田、旱地只能在早出晚归的距离内,开垦荒地不能超出一定的活动半径,否则就只好采用分家移民另建居民点的方式来解决。[8]
近代壮族社会同时也存在三代以上同堂的扩大家庭,一般是父母与一个已婚儿子的家庭同居。如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委乐乡三代同堂的家庭相当普遍,个别四代同堂者全家人口竟有40多人;[4](P45)广西百色县两琶乡壮族三代同堂的家庭也很多;[9](P262)广西西林县那劳区维新乡的壮族甚至以家庭成员的多寡来衡量一个家庭是否生活幸福。在他们看来,一户人家如果四、五代同堂,那么他们就是最美好的家庭了。[9](P210)此外,在近代壮族中,亦有个别纳妾拥婢的现象。他们中有些是为了玩乐享受纳妾(这类人多是土司及其后裔、地主富商和官痞),有些是因为发妻无子,为接续香火而纳妾。但上述两种家庭结构和类型,在近代壮族社会中并非多见。
在近代壮族社会中,家庭按照父系计算,家长往往由青壮年男子(主要是父亲)担当,由他掌握着全家的经济来源和支出,并对家庭中一应大小事宜进行决策。只有在丧夫子幼的情况下,妇女才可以暂时管理家庭事务,待子长大成人,这份权力就要移交给儿子。在家庭关系中,“男尊女卑”、“男主女从”的现象极为严重。尽管近代壮族妇女在日常生活中要生儿育女和操持繁重的家务,在生产劳动中要担负拔秧、插禾、耘田、割稻等项工作,一些劳动力不足的人家,其妇女还得像男子一样从事犁田、耙田、砍柴、挑水等重体力劳动,部分地区的妇女还肩负赶集贸易等任务,如民国有学者指出:“桂省壮人男逸女劳,更不待说,凡到过左右江旅游过的,都有这样印象。”[4](P112)但她们的家庭地位和社会地位仍在男子之下。由于大男子主义思想的影响,男人根本不屑于做妇女“份内”的事。即使妻子累得要死,深更半夜不得休息,他们也想不到要给妻子一点帮助,反而认为帮助妻子做事是一种特大的耻辱。这是何等强烈的夫权、父权思想的反映!一份20世纪50年代对壮族社会历史调查的材料说:“妇女在家庭中的地位是较低下的,如父亲在时,有关家庭的一切事务都由父亲作主,尤其是涉及男子的问题,妇女是丝毫不能干涉,完全由男子主持。在男女发生口角,不管女方是否有理,男的总可以咒骂或甚至殴打,女的不得还嘴和还手。当媳妇的地位更加低下,她除了干各种繁重的劳动外,每天给公婆和自己的男人盛饭,倒水洗衣,可以说她们除了劳动以外在家庭中是没有发言权的。”[4](P112)社会上也十分歧视妇女,甚至不准妇女参加公共集会和祭祀活动。至于家庭财产继承,一般情况下妇女是没有权利的。而在那些多偶制的家庭中,因为作妾的往往是穷苦人家的女子,或是从外地买来,她们没有什么社会地位,既不能在大庭广众之下抛头露面,在家中也多是受苦受难的角色。较之广大妇女,她们的生活状况更为悲惨。
由于实行父系小家庭制,近代壮族地区在财产继承问题上形成了一套自己的准则。除了女儿没有继承权以外(招赘女子例外),兄弟们是一律平等的。有时候,长子可分到稍多的一份,这是因为长子总是比其他弟兄最先协助父母挑起生活的重担,他对家庭的贡献也就最大,所以给他多分一些人们认为理所当然。这一份田习惯上称“长子田”。给诸子分配之前,父母要留上一份养老田,由诸子帮助料理,或是由同住的某子耕种。长子在父母晚年及过世时要负起重任,特别是要为父母持节守孝。过去,有人认为壮侗语族民族实行幼子继承制,并断言这是由于“不落夫家”婚俗造成的。这些并不符合壮族的实情。民国《靖西县志》(1948年修)对当地壮族财产继承方法有清楚的记载:“男子有遗产继承权,女子则无之。如无男子,父母存日,择近族中一个,立为承嗣,授与遗产几分之几,其余变卖以授女子。或有男子,父母授与女子田地,由女子享受花馨,为女子终身所有。百年后,该田仍归男子有继承权。如遗产人完全无男无女,又未经立嗣,该遗产归族人继承。”
值得指出的是,近代壮族由于存在“招赘婚”习俗,其家庭制度亦部分保留母系继嗣的特点。招赘在壮语中称“跟栏”,意为“登上房屋”,即“加入女方家庭”。实行招赘婚的人家,一般是有女无子,或是豪门大户。一些寡妇为了帮助夫家顶立门户,也招赘上门。 清《梧州县志》云:“招赘之风,壮族盛行。”民国《雷平县志》云:“此俗惟土人有之。”赘婿多半是一些家中人口众多且又无力讨娶的穷家男子。他们结婚是为了帮助女家传宗接代,在家庭中一般是既无“无权”又无“财权”,在社会上也自觉低人一等。民国以后,招赘风俗在许多地区已慢慢消失。
在封建政治体系和经济制度下,近代壮族的家庭构成了壮族社会基本的生产单位和生活单位。广大农民及手工业者除了为封建地主或封建土司服务之外,一般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各种生产生活活动,尤其是以家庭结构在社会活动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首先是它的消费职能重大。由于家庭的全部权力由家长掌握,每个家庭成员的劳动所得又归家庭所有,所以他们的生活必须由家庭支出,故而每个人的消费意愿和生活方式便受到家庭这个集体的限制。其次,作为一个基本生产单位,许多日常消费品(主要是食品、蔬菜、衣物)均由家庭自身生产,不依赖市场,于是农村自然经济的基础不易打破。第三,由于文化不发达,家庭也成为人们娱乐的主要场所(虽然这种娱乐的可能微乎其微)。第四,文化不发达,教育状况也随之落后,绝大部分孩子于是只能在家中接受父母和长辈的自然教育。第五,尽管盛行小家庭制,儿子们仍然承担着赡养老人的重大任务。父母在世时他们负责给老人耕田种地和提供生活扶助;父母过世以后,他们要负责发丧、送葬和守孝,部分地区若干年后还要实行捡骨重葬。作为基本的社会群体,近代壮族家庭依靠这些功能的作用,维持了社会结构的稳定和平衡。
二、宗族
近代壮族的家庭在社会活动中所扮演的重要职能,使得人们十分重视血缘关系,宗族和亲族的观念相当强烈,宗法制度保持得较为完整。
壮族历来有聚族而居的习俗,直到近代这种情况仍然极为普遍。在广西龙胜、田东、隆林、环江、大新、百色、上思等县的一些乡村,壮族人家通常是同姓同族聚居。三代以内的称为房族,三代以外的称为门族或宗族,而房、门、宗族总称为家族。同宗族禁止通婚。在族内有一个自然形成的(有些地方是由直系血统的长子继承)、能力较强的男性族长,或是相当于“族长”一类的人物。土司阶层宗族的族长则永远保持在直系血统子孙的手里,一般由土官的哥哥或弟弟担任,土司本人则兼任宗主。[10](P34-36)族长的职责一般是组织祭祖活动,调解纠纷,行使族权,主持家产继承及对外交涉等。
祠堂是宗族或家族的象征。聚族而居的壮族,至近代仍普遍保留有宗祠。在壮族的观念中,祖先之灵是一个宗族最亲近、最尽职的保护神,既可保佑宗族人丁的兴旺,也可为宗族驱邪禳灾。因此建立祠堂的目的是为了敬奉祖先。人们除了在各自家中供奉家庭祖先神之外,还于年节到宗祠集体祭祖。如民国《那马县志草略》“风俗”说:“凡有祠堂,当春分秋分节,必召集合族,齐到祠堂,备猪羊以祭,谓之春、秋二祭。”近代壮族正是通过这种集体活动,来增强宗族成员的认同感,密切宗族内部的关系,增强宗族的团结和凝聚力。如广西忻城莫氏土司祠堂卜佑支祠六一亭上有这样一副对联:“六房虽系六支,彻底算来,远近依然同个祖;一族即如一树,从根观去,亲疏都是一家人。”[11](P119)土司尤其重视建立祠堂,有的土司甚至建有几个祠堂。为了维持宗族的存在和活动,宗祠内一般都设有蒸尝田或祭田(即族田),由族长管辖,其收入用以祭祀、修建、互助、办学等。
近代壮族建有祠堂的宗族,大多立有族规或公约,有的成文,有的约定俗成。广西宜山县洛东乡坡榄村韦氏订的族规共有四条,分别强调重人伦、分尊卑,同心相爱、讲团结,积极奉献和祭拜等。[12](P67)族长根据族规和其他宗法处理族内的争议和纠纷。建有祠堂的宗族,一般还修有族谱。土司尤重修谱,其族谱详细繁杂,分为通谱、支谱、总族谱、大宗谱、小宗谱等等,以达到正本清源的目的。
近代壮族社会虽然已经完全纳入国家政权组织的制约和控制,但在许多地区,传统的社会机制和权威导向仍在发挥巨大作用,并以宗族或家族的亲缘关系为纽带,维系和调适人们的社会关系。同一宗族的家庭及其成员,在日常生活、生产以及宗教活动中,彼此之间存在着互相协作的密切关系。甚至是社交活动,也多以走亲戚、回娘家为主。这种狭窄的社交方式无疑更加强了宗族或家族之间的联系。但是与此同时,为了维护宗族的利益,宗族成员在某些重要的家庭事务方面必须遵从宗族的意见。如某些地区如果族内某家绝嗣,一般只能从族内或近亲中挑选嗣子,只有家族或宗族无人,才可以从旁系中过继。没有嗣子的绝户,其死后财产由宗族或家族平分,如无宗族,才由本寨平分。故俗语说道:“有亲归亲,无亲归旁,无旁归外。”[4](P115)妇女招赘,有时“须得全族同意,不能自作主张”,[9](P242)或是请族内头面人物及诸子侄吃酒,甚至要分给诸子侄一些田产,才算取得族人的同意和承认。即使是这样,外来的赘婿仍受到宗族的防范。他在女家所继承的财产,“仅有所有权而无处理权,非经房族同意不得任意变卖”。[13](P7)有时房族不同意,“入赘时故意不在家,立书时故意不盖章”,待女方父母死后,则找借口“夺回财产并赶走赘婿”。[14](P4)有的宗族还把本族的妇女当作族人的共同财产,对于女子出嫁认为是一种财产的流失,因而规定“有女子出嫁这一年,还得男家备一份现金给女方祠堂”,[15](P72)或是“有寡妇嫁出,亦取钱一千文,若寡妇招赘,或留女顶宗,众议取入祠堂钱三千文”。[16](P67)
从上述材料可以看出,近代壮族的宗法制度具有明显的封建性质,在组织形式和内容方面与汉族地区的宗法制度大体相同,都是属于封建宗法制度的范畴。这种宗法制度对于壮族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聚宗合族、组织生产、维护治安、互助救济、抗御外敌、爱族爱乡等方面,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宗法统治所造成的封闭落后、迷信守旧、任人唯亲、宗族械斗、重男轻女等消极因素,对壮族社会的发展也造成了较大的负面影响。20世纪50年代以后,壮族地区的宗祠多已破废荒圮,有的改为他用,宗族活动逐渐减弱或停止。
三、村社
壮族有聚族而居的传统,这种聚居的村落在壮语中称“板”。一个“板”通常由同一姓氏的几个家族组成,尽管后来出现有几个不同姓氏共同居住的聚落,但同一姓氏或家族仍聚居在一起,住房相互连接毗邻。因此,壮族的聚落既包含有宗族型这种形态,还包括有地缘型形态(尤其是在商业比较繁盛的圩镇)。在这些聚落中,以“板”为单位(有时是几个小“板”组成一个单位),通常都会有村社这样一种社会组织。
近代壮族的村社组织一般具有以下一些特点,一是有村老或寨老等负责管理村寨,他们多为自然产生,由德高望重,办事公道,能说善辨和热心公益的中老年男子担任,也有的由村民推举产生。二是每个村社有自己的居住、耕作地及山林范围,村社间不得相互侵占。三是村社有共同供奉的社神,村中建有庙坛,或是辟有公共场地以供集体祭祀及聚会娱乐,有的村社还祭神山、神树或神林。四是村社定期或不定期举行一些政治、军事、公益和娱乐活动。五是村社的成员有相互帮助和相互保护的责任与义务,如共耕互济、打背工等,清羊复礼修《镇安府志》卷八即云:壮人“凡耕获,皆通力合作,有古风。”尤其是有人受到外村侮辱时,同村均视为侮辱,每一个人都会参加到主持正义或复仇之中。为了保护村社的安全,抵御外村发起的械斗和盗匪的进攻,村寨一般都建一个至数个寨门,有的还建有围墙。[17]
近代壮族的村社活动主要包括如下一些内容,一是共同参加村社内红白喜事和其他喜庆宴会;一是互相商议安排守护庄稼,防范盗贼,抵御土匪等事项;一是组织修桥铺路盖房等集体活动;一是共耕互济,协助搞好生产。而要使村社活动能够顺利地进行和使村社组织能够顺利地运作,则主要依靠村老(寨老)及村规民约的作用。
村老即是村社的领袖,又叫都老、寨老、父老、乡老、头人等等。“老”者大也,在壮语中表示尊敬的意思(至今桂西壮人仍称上了年纪的男性为“公老”,上了年纪的女性为“奶老”)。村老的职责主要是领导村民制定村规民约,维护村中社会秩序,掌握全村公共财产,主持集体祭祀大权,领导公共建设,处理和调解村社内部以及村社之间的纠纷等等。村老大多是自然形成的,有部分是村民公选或官府委派,一般没有报酬。但是到了近代,尤其是清末民国,村老已发生了一些蜕变。一些地区的村老不经选举,也非自然形成,而是富豪依靠权势充任。如广西武鸣县清江乡各村屯的“父老”,就是由地主富农担任。广西上思县三科等几个村的都老,有60%是富人。[18](P129)有些村老甚至变为“父死则子继”。这类村老私心很重,他们在排解纠纷的过程中,利用权力,乘人之危,大收“背手钱”。正如壮族伦理诗《传扬歌》中所说的:“财主当寨老,爱受背手钱,多少亏心事,能瞒百姓眼。”有的村老迫于压力,不再纯然是民众的公仆,有时必须更多地为权贵服务。因此在一些地方,村老的威信已降低了许多。民国时期那马县的壮人在发生纠纷时中仍请村老排解,但对排解不服者大有人在,他们多数会向鬼神进行咀咒。[19]
近代时期,壮族地区的许多村社都制定有村规民约。村规民约一般由村老组织有威望的父老拟定,再召集大家讨论通过。一旦通过,全体村民必须遵守。村规民约包括成文与不成文两种,成文的规约一般都抄刻出来,挂在村内某个地方供大家阅览警示。村规民约不是一成不变的,可根据当时当地的情势予以修订或重订。其内容涉及到生产生活、伦常、救难等。如广西龙胜各族自治县龙脊十三寨的壮族在道光二十九年(1849年)订有禁约,光绪四年(1878年)又补充订立互相支援的“合同”。[4]而不成文的村规民约中,有一些是村社讨论通过的,有一些则是习惯法。清人闵叙在《粤述》中曾记载了壮人村老依据习惯法调解纠纷的事,十分生动。该书云:“寨老者,即本地年高有行之人,凡里中是非曲直,俱向此老论说,此老一一评之,如甲乙俱服,即如决断。不服,然后讼之于官。当其论赛之时,其法颇古,甲指乙云,某事如何,赛老则置一草于乙前。乙指甲云,某事如何,赛老又置一草于甲前。论说既毕,赛老乃计草而分胜负。按此赛老,即《广州记》称倒老,都老是也。”无论是成文的规约还是不成文的规约,有违犯者,都将受到惩罚。
随着壮族社会的发展,村社这种古老的社会组织在近代也发生了变化乃至消失。作为民主特征的村民会议在许多地方不复存在;村社首领多数变成专权制或阶级产物;村规民约难以实行,等等。如近代恩城土司地区一直保持由村老调解纠纷的习惯法,村老行之有效的处理方法是对错方处以罚款,可是到了20世纪30和40年代,地主经济发展很快,村社这种原始社会组织残余遭到进一步破坏,村老威信下降,罚款难以实行,习惯法也就名存实亡。[20](P132)下雷土司地区许多村子实行同姓亲属聚居,村老制一直是维持社会运转的重要力量,然而地主经济兴起以后,村老不胜其烦,多不愿干,选不出村老的村子只好由各户轮流担任。[20](P171)田东县檀乐乡的一些村子也是同族聚居,由于阶级分化激烈,血亲关系并未受到强调,人们的行为准则受到阶级身份的限制,经济地位不同造成的阶级对立是全屯人行为活动的准则。[12](P126)
从以上情况来看,地主经济发展和封建集权统治加强是促使村社组织解体的主要原因。民国初年广西田东县檀乐乡建立保甲制时尚能与父老制相结合,民国二十三年(1934年)以后改为乡村长制,父老职权和地位便被村长取代,父老名存实亡,人们有事要找村长才能解决。[12](P90)而一些地方保留村老制度,是为了打官司时免遭官府和地痞的勒索,具有极强的功利主义色彩。一旦这些地方的经济文化得到发展,村社这种古老的社会组织也就失去了立锥之地。在阶级分化和阶级对立的社会,仅靠习惯法和原始道德观念维持不了日益恶化的社会关系,人们只有建立一套与新的社会形态相适应的法律准则和行为规范,才能解决各种新的社会矛盾。
四、阶级
一定历史条件下的阶级及其结构是社会结构的核心内容。不同的社会形态,阶级结构是不同的。进入近代以来,壮族地区逐渐步入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但是发展的速度十分缓慢,在广大的农村依旧维持着农业和家庭手工业相结合的自然经济,部分地区土官或土官后裔的统治一直延续到20世纪初甚至20世纪20年代末期。这些情况使得近代壮族社会的阶级结构具有不同于汉族地区的特点。
在近代壮族社会中,农业是主要的经济形态,(注:据民国《思恩县志》第四编“经济”记载,该县自耕农、半自耕农、佃农、雇农人口共占全县人口总数的99%。又据1935年《广西年鉴》第二回资料,广西全边18县的在业人口中,从事农业的占到91.70%;即使是被辟为通商的龙州,其从事农业的人口也占71.08%。)封建生产关系仍占主导地位,与之相联系的地主阶级和农民阶级成为最基本的社会阶级集团。在地主阶级集团中,包括一定数量的官僚地主和商人地主。在和汉族杂居的广西东部和中部,壮族社会的土地集中比较严重,壮族农民佃农化的程度较高,因此地主经济比较发达。如桂平县壮人聚居的宣—宣二里,“其田多为富室所有,荷锄扶耜之伦,大半为富人之佃”。[21]而在壮族聚居的广西西部和云南文山等地,自耕农和半自耕农仍占农业人口的绝大部分,如20世纪30年代的思恩县(今广西环江县),自耕农和半自耕农分别占县属人口总数的64%和15%,佃农和雇农则占县属人口的20%。[22]实际上,当时整个广西农村的土地经营都是非常分散零碎的,全省有地5亩以下的农家占415%,有地5至10亩的农家占28.8%,有地10至20亩的农家占19%,有地20至30亩的农家占7.1%,有地30亩至50亩的农家占2.7%,有地50亩以上的农家只占0.9%。[23]这种状况限制了地主阶级力量的发展。因此,在近代壮族地区,尤其是在壮族聚居的桂西地区,地主将土地出租给农民耕种的情况并不十分普遍。取而代之的是人们多雇佣长短工或日工来经营土地,在这些地区,地主和农民间的雇佣关系比租佃关系更为常见。[24]
在农民阶级中,除了自耕农和半自耕农,还包括佃农和雇农。在地主经济比较发达的广西东部和中部,壮族农民佃农化的程度是比较高的,(注:如19世纪中叶,桂平、贵县、平南、武宣、象州、容县(象州、武宣是壮族聚居区,桂平、贵县也有相当数量的壮族人口)约有80%的农民完全没有土地,10%的农民仅有少量的土地,占人口不到10%的地主则占有80%以上的土地。参见《太平天国革命在广西调查资料汇编》,广西人民出版社,1962年,第1-7页。)农民阶级和地主阶级之间的冲突和斗争亦十分激烈,19世纪中叶以来广西壮族地区所爆发的起义和民变,莫不与这种阶级冲突有着直接的关系。[25](P305-306)而在广西西部,农民阶级中自耕农和半自耕农所占的比例很高,无地或少地的农民多靠给地主阶级或地多的人家打工度日,所以地主阶级和农民阶级的矛盾和冲突相对和缓和隐蔽。例如桂西壮族地区普遍存在的换工或“打背工”关系,是不分阶级进行的。[26]
自清朝雍乾年间大规模推行改土归流以后,壮族地区的土司多已废止,但有40多处直至光绪年间至民国二十九年才陆续完成改流。[27](P669-671)同时在一些已经改土归流的地方,土司及其后裔的统治没有废除。在这些地区,封建生产关系由土官及官族的土地占有制所决定,领主阶级和农奴阶级成为基本的阶级成分。而这种阶级关系又由严格的等级制度表现出来。领主阶级由土官、官族、哨目、团总等组成。土官是其领地内的最高统治者,也是最大的领主。土官及其亲族在政治、经济、文化上受到等级制度的保护,构成了整个社会最高一级的阶层。土官任命的哨目、团总之类的地方机构的统治者及土司衙门内的师爷及各种文武职官,亦属于领主阶级的成员,但他们的社会等级低于土官及官族,要受一些限制。
在土司地区,农奴阶级人数最多,约占人口的70%以上。[28]他们没有土地,耕种土官、官族及哨目、团总等的役田和庄田,要为领主提供劳役和贡品,并受到各种禁例的限制,社会地位很低。农奴阶级中还包括土官及官族蓄养的家奴,他们的社会地位最低,没有人身自由,其子女亦世代为奴,不能赎身。(注:关于土司地区的等级制度,参见《广西壮族社会历史调查》第二、四册有关部分,广西民族出版社,1985年、1987年出版。)在一些土司地区,农奴的地位还不如外地迁来的汉人。(注:如在万承土司和全茗、茗盈土司辖地,汉人的社会地位比普通壮人高。参见《广西壮族社会历史调查》第四册,P.119-120、142-144,广西民族出版社,1987年出版。)
在土司地区,还存在一些类似于自耕农的农民,他们的社会地位高于农奴,但仍受到一些等级限制,如不能与官族通婚,不能在房屋正面开门。
除了上述阶级集团以外,近代壮族社会亦产生了新的阶级结构的嫩芽,即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代表——工人阶级。这主要发生在一些大中城市(如南宁、百色)和通商口岸的龙州。广西右江地区第一个民族资本主义企业——黄恒栈,即是历经清及民国,由贸及工而发展起来的,其商店遍及右江流域各主要县城,并在南宁、梧州、广州和香港设有铺号。[29](P114-143)然而,近代壮族地区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发展十分迟缓,在壮族地区从事工业和商业的多为外来的汉人,壮族的资本家是屈指可数的。
近代以来,随着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变化,壮族地区的阶级分化和社会流动也呈现加大的趋势。如民国时期广西柳城县的壮人因“近来百物昂贵,半年所得难以维持。每遇饥荒或婚丧及其他意外之事发生,费用增大,势必向人借贷而以田地抵押,或直接变卖产业,由自耕农而化为佃农,由富农而成为贫家者已数见不鲜”。[30]这种阶级分化和社会流动在各行业及各阶层都有发生。如民国时广西壮人聚居的那马县“凡士农工商兵皆有。其间有为士读书数十年,因逆境退学,而失其为士之业者;有为农而耕种失时,三年耕不敷一年之食,而失其为农之业;有为工,因技艺不精,失其为工之业;有为商,资本云耗,失其为商之业;有为兵,而精力衰竭,无应敌之勇,失其为兵之业”。[31]但这种阶级分化和社会流动并未达到普遍和广泛的程度。
近代壮族社会比较激烈的阶级分化主要发生在土司地区或一些土司旧地。在改土归流的前后,都有土官及官族变卖田地的事例,卖田的土官及其后裔或成为出租土地的地主,或成为无地的平民。而土官辖地内的农奴,则通过赎买劳役成为自耕农,个别的甚至成为地主;无能力赎买劳役者,则继续耕种土官卖出的土地,而成为买主的佃农。[32](P59-86)
在近代壮族社会中,知识分子及军人阶层的崛起从一个侧面反映了阶级分化和社会流动的逐渐加快。改土归流使等级制度受到破除,越来越多的壮族人有了读书入仕的机会;其后推广的学校教育不仅培养了一大批壮族知识分子,还使得其中的一些人飘洋过海,成为接受西方教育的留学人员。这些人后为积极参加了壮族地区的改革或革命。(注:他们中有些人参加了推翻清王朝的革命活动;有些人参加了桂系政权在广西的统治;有些人则在壮区宣传马克思主义,从事共产主义革命运动。)而军人加入统治阶级的典型事例莫过于陆荣廷及其亲属。陆出身贫寒,当过游勇,受清政府招抚后,加入统治阶级的阵营,最后成为独霸一方的政客和军阀。[33]这些情况说明,19世纪末20世纪初壮族地区统治阶层的变动比以往活跃。
从上述情况中,可以得出初步结论,即近代壮族的社会结构主要包括家庭、宗族、村社、阶级等。其中亲缘关系又在其中起主导作用,即使是在地域共同体中,地缘社会也是和血缘社会重合在一起的。因此,同汉族地区一样,在基于同祖同宗意识的宗族团结已相当牢固的地方,又罩上一层基于乡党意识的乡村团结,两者相助,使社会关系的内部积累性和封闭性高得出奇,这不仅构成中国经济社会的特质,也构成了近代壮族社会的特质。但是随着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进一步发展,近代壮族社会的封闭性逐渐被打破,社会结构的重要组成因素家庭、宗族和村落的基本形态,也在发生变化,特别是阶级阶层形态的转化,造成了传统社会结构的逐步解体。其中村落共同体的解体已发展到一定的程度,它不能不对家庭和亲族关系的变化产生影响。这种传统社会结构的改变,无疑对壮族社会的近代化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
[收稿日期]2001-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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