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体系的可行性与必要性思考_经济责任审计论文

建立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体系的可行性与必要性思考_经济责任审计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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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立经济责任评价指标体系缺乏依据和标准

一是政府没有评价领导干部责任或业绩的标准。经济责任审计以领导干部个人履行经济责任为主线,其归根到底还是对政府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监督,而这种监督就必须有一个事先确定的责任目标,如政府以真实的财务报告为基础的绩效报告等。目前我国责任制政府尚未形成,政府会计制度尚不健全,也没有建立绩效报告制度,政府的工作绩效难以科学客观全面地反映出来,领导者个人的业绩就更难以确定。

二是干部管理考核部门也拿不出科学、完整的干部评价考核指标。经济责任审计实际上是对党政领导干部权力进行监督的一个相对独立的组成部分,是党组织和政府监督管理干部的重要手段,因此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体系必须体现这个目的性。目前中组部《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虽已出台,但它属于政治、行政管理范畴,不体现审计评价的规律和特点。

三是审计部门不能制定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和标准。虽然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是由审计部门独立作出,但其评价标准不能由审计部门独自制定,因为经济责任审计是为干部管理服务的,是受托性的,具有较强的综合性、政策性和较高的风险,审计部门履行的是受托责任,政府对干部管理和监督的要求和标准不是由审计部门确定的,审计机关也没有必要承担双重的风险(审计风险和制定评价指标的风险)。

四是目前已颁布的政策、法规中已有的财务指标或经济指标存在着分散、与当前经济形势不适应和与经济责任审计不直接相关等情况。如,《行政单位财务分析指标体系》中的支出增长率衡量行政单位支出增长水平,实际对评价领导干部工作好坏没有多大意义,当前公共财政管理体制,按照财权和事权相分离的原则实行部门预算,行政单位的支出是根据定岗定责等实际需要而定的,与领导干部没有直接的关系。审计人员要在评价时使用一些指标以增强评价的说服力和客观性,首先要斟酌这些指标能够在多大程度满足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需要,指标的适用范围,指标的来源等,避免指标选择不当带来的审计评价风险。现成的财务收支指标或与经济活动密切相关具有公信力的经济指标能够作为经济责任评价的依据,如资产负债率,专项支出占总支出的比重等,用来衡量一个单位的资产管理状况和资金使用效果比较合理。

从上述内容看,既没有建立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体系的合法合理的主体,也没有合适的既定的标准,因此,目前建立统一规范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体系从制定主体和依据上不具备可行性。

二、统一规范的指标体系缺乏适用性和客观性

一是不同地区经济责任审计模式的差异决定的所要评价的内容的不一致性。我国以浙江、上海、深圳为代表的东南部沿海地区经济责任审计模式是以全部政府性资金审计为主线,以促进科学发展观和政绩观为目标对县市长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在这种模式下,他们提出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基础是全部政府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和基金、预算外资金和基金、政府性债务及国有金融机构管理的资金)。他们的审计评价指标体系主要体现以下几个方面:促进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以全部政府性资金为主线、突出绩效审计理念,主要建立政绩改善度评价指标体系,对领导干部管理经济工作的能力水平作出判断和评价,包括业务管理、预算管理、管理控制和制度政策四个层面,如单位政府性资金产出率、政府负债资金支出结构等。另一种是以湖南、湖北、山东菏泽地区为代表的中部地区模式,以“经济活动”为主线,以“三权一廉”为重点,以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为中心,目的在于考察领导干部决策能力、决策绩效,管理能力、管理效果、经营能力、经营效果及廉政情况,重在对权力的监督。这种模式下很难建立起统一的衡量标准和指标体系。

二是不同行业或部门,其业务类别不同,决定了审计评价指标的不一致。就党政机关而言,县、乡两级政府都是既有行政职能又有经济管理职能,他们的经济责任范围与其他行政机关还不一样,比如,重大工程项目、招商引资、举债融资、改革改制、土地出让、资产处置等是各级政府的主要经济管理活动。而其他行政机关主要就是单一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个别情况下可能有工程建设项目等常规业务以外的经济活动,因此,评价标准和指标应该因地制宜,切合实际,而不需要一个统一的指标体系。不同行业的企业也需要不同的指标来说明,拿金融企业来说,因为其业务范围与其他企业相比具有特殊性,企业财务分析中的公用指标就不能完全适合于金融企业,比如,衡量企业经营能力的指标存货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固定资产周转率等用于评价一般企业领导者非常合理,而银行行长的经营能力评价就应使用人均存款、存款市场占有率、新增贷款比例、不良贷款下降率等。统一的指标体系很难涵盖各行、各业、各部门和单位的经济活动内容,也不具备实用性。

三是不同层次的党政领导干部,虽然属于同一类型的部门,但职责范围不一样,也不能用统一的指标体系生搬硬套。乡、镇政府领导干部以及县直属部门领导干部和县级政府领导干部的职责范围一级比一级更广,其审计内容和评价指标体系也一级比一级复杂。如县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价,要注重围绕任期内经济管理和发展责任、可持续发展责任,其指标设置可能从宏观性的角度考虑的更多一些,乡镇级领导干部的评价指标体现微观层面的多一些,而直属部门的领导干部就更少一些,简单一些。

显而易见,指标的设计离不开领导干部的职责范围,从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到具体审计对象的千差万别,都表明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建立统一规范的指标体系或标准是不适用的,也是不客观的。

三、经济责任评价指标体系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经济责任审计评价难的问题

一是指标体系自身的局限性,使审计人员难以实现对审计评价指标体系的预期。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指标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之间的矛盾,使指标难以操作。显然,标准规范、统一适用的指标体系必然具有相当的抽象性,这就与可操作性有直接的矛盾,这一矛盾实际上是审计人员和专家学者都不能逆转的,比如,审计人员难以收集、核实基础数据,或者即使计算出来结果,由于责任界限不清、客观因素等不能得出正确的分析结论,而专家学者在设计指标时也不可能面面俱到。②统一性和适用性之间的矛盾,使指标失去实用性。不同岗位领导干部所履行的经济责任的内涵不同,即使岗位相同而所在地区不同,领导干部所承担的经济责任也不一样,同样用来评价责任人经营能力的指标在一般企业适用,在金融企业就不能说明问题。关于这点前面已经阐述过,此处不再赘述。③指标体系的专业性与经济责任审计评价要求的通俗性之间矛盾,会给干部监管部门理解使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带来困难。《关于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审计机关评价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应从实际出发,采取写实的方式描述审计结果,避免鉴定抽象评价。”也就是说用具体的评价指标来叙述领导干部任职期内各项经济活动结果,但这些专业指标是基于什么前提、受什么条件限制,表示什么含义,往往给审计结果的利用带来不利。

二是审计人员的知识结构、综合能力很难准确把握和使用这些指标,其作用和效果令人质疑。经济责任指标评价体系建立后,审计人员必须采取相关的技术性较强的计算和综合分析方法,比如,业绩比较中的趋势分析法、因素分析法、比率分析法等专业技术,还要有完整的知识结构、学识水平和相应的分析、判断、解决问题的能力。就基层审计机关来说,人员的专业结构和知识层次还很落后。调查显示,2003年全国县级审计机关人员专业结构比例是:审计专业人员34%、财会专业人员48%、其他专业人员18%,仍然以财会专业为主。这种状况很难满足专业技术高、经济管理和分析能力含量大的经济责任审计。如公共财政管理体制下资金使用效益评价,既要有复杂的微观计算,还要有综合的宏观分析;项目预期的社会效益评价需要有工程技术人才。所以即使规范的评价指标体系存在,要让其发挥作用还要看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的条件和素质,更何况这样的指标体系本身就是不符合客观实际和科学规律的。

三是规范的指标体系不能解决审计评价的所有问题。首先,所谓的评价指标体系不能涵盖领导干部的全部责任,就算按照分行业分部门来设置评价指标体系,还有地区差别和层次差别等。领导干部廉政情况是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但用什么指标来说明领导干部廉洁或不廉洁?为了规避矛盾和风险,审计机关只能发表模糊的意见,甚至不予评价。其次,经济责任审计评价风险之高,是统一的指标体系也难以解决的问题。经济责任审计是直接对经济责任人的,而责任人是较高层次的领导干部,其评价或结论直接影响任用或升迁问题,非常敏感,一旦出现差错或者失误,将会引起复议和诉讼,而这决不是一个指标体系所能解决的。如,招商引资情况,政府的目标任务可以作为评价标准,但核实与评价这项工作难度很大,而这是领导干部的一项重要经济活动,必须予以评价。再次,不仅不能解决审计评价难的问题,反而会加大审计工作成本,甚至不利于审计工作的长远发展。大量的指标需要收集、核实和分析数据,审计人员为了完成这些指标的计算,必定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同时通过这一指标体系的建立来弥补审计人员相关知识、审计技术和审计职业判断的不足,这将导致审计职业判断的格式化,审计失去其专业技术本身,也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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