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遗产税(草案)》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王昭卜
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陕西 西安 710000
摘 要: 本文分析了我国2010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存在的死亡前发生赠与财产的年限较长、免征额较低以及超额累进税率表中应纳税的遗产数额较少等问题;并结合我国国情,提出了“死亡前发生赠与财产的年限应为三年”、“免征额规定在100 万到500 万幅度之间,由各地税务机关规定具体的数额”以及“提高应纳税的遗产数额”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 遗产税;税制模式;免征额;税率
随着改革开放进程加快以及市场经济快速发展,贫富差距悬殊的现象在我国逐渐产生。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正式提出“开征遗产税等新税种”,随后在第九届人大的相关文件中,也明确提出开征遗产税。2004年9月,财政部正式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以下简称《遗产税(草案)》)。由于经济的快速发展,2010年8月,财政部对《遗产税(草案)》的部分内容作了修订。时至今日,九年的时间又已过去,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个人财富积累速度明显加快,《遗产税(草案)》显然已与当前我国经济形势和社会背景不相符合,所以有必要对《遗产税(草案)》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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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遗产税(草案)》存在问题的分析
(一)我国《遗产税(草案)》税制模式存在的问题
1.我国遗产税的税制模式实行总遗产税制和无赠与税模式
根据我国《遗产税(草案)》第二条,税制模式是总遗产税制,该税制能够从源头上控制遗产税的征收,有效防止税款流失。总遗产税制目前在我国还是比较合适的。
从立法角度分析,遗产税与赠与税的征管方式以及所需的配套措施大致相同,统一立法既便于税务人员操作,降低课税成本,提高税收效率;又使得所制定法律条文的简洁,避免造成两税法律条文的重复、繁琐、甚至相互矛盾。我国将两税合并征收便于两税相互配合与协调,从而发挥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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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死亡前发生赠与财产的年限规定,被继承人在较短时间内一般是不可能预期到死亡的,国家不用担心被继承人提前预知死亡并将财产以赠与的方式转移出去,因此年限不用设置太长。英国对发生赠与财产的全部价值征税也仅限于三年内,年限规定较长,则会对富人阶层的利益造成一定的损害,必然会引起富人阶层的抵触,迫使他们更早的资金外逃、经济移民,阻碍投资和资金流入,抑制国家的经济发展。但是年限设置过短又不能抑制提前转移资金的行为。所以我认为根据我国国情,规定为三年较为合适。
(二)我国《遗产税(草案)》免征额存在的问题
1.存在免征额规定较低的问题
随着国家通货膨胀率的上升,现在的人民币购买力已经比2010年修订《遗产税(草案)》时的购买力低了很多;如果将免征额规定得过低,将会挫伤一些中等收入群体获取财富的积极性,不利于国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3.兼顾公平与效率原则的级次、级距
2.存在“被继承人死亡前五年内发生的赠与财产”的时间规定较长的问题
我国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差距很大,实行全国统一的免征额会增加落后地区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而对于发达地区又起不到调节贫富差距的的功能,因此,全国实行统一的免征额不合理。
(三)我国《遗产税(草案)》税率的规定与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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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遗产税(草案)》税率方面,超额累进税率的税率形式、最高边际税率、税率级次间的级距都比较合适,但是由于个人财富的增加以及通货膨胀率的上升,存在的问题是数额设置较低,不符合当前的经济发展状况。
2.比较合理的最高边际税率
过高的边际税率会导致财产所有人生前对财产的大量挥霍,使社会财富过度无端消耗,不利于经济的持续平稳发展。以我国目前的现状看,不应该将边际税率设计的过高,所以目前设置的50%的边际税率比较合理。
2.全国实行统一免征额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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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率级次间的级距,税率级距越大,级次越少,则税务人员在操作上能够节约时间,不容易计算错误,但是可能在公平方面就会欠缺;相反,税率级次间的级距越小,则级次越多,税务人员的操作效率就会降低,但在同一税率级距范围内的纳税人数量会减少,对纳税人课税负担的区分越详细,更加凸显了遗产税的公平原则。对比国外的税收征管实践,针对我国目前的税收征管现状,税率级距确定为10%比较合适。
4.存在应纳税的遗产数额设置较低的问题
1.我国遗产税采取超额累进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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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遗产税(草案)》第十一条,我国采取了超额累进税率,体现了公平与效率的价值,且累进幅度较为缓和,整体税负较为合理。
二、对我国《遗产税(草案)》存在问题的完善建议
(一)对我国《遗产税(草案)》在税制模式方面存在问题的完善建议
新加坡遗产税的此项规定和我国比较相似,这种方式鼓励了生前赠与。但是存在的问题是被继承人死亡前五年内发生的赠与财产的时间规定较长。
(二)对我国《遗产税(草案)》在免征额方面存在问题的完善建议
确定遗产税的免征额之后不是一直不变的,还要根据国家通货膨胀率的变化,国民经济水平的变化等因素进行调整,以适应经济状况的变化。参考美国遗产税的免征额与人均GDP之间的关系,免征额会随着人均GDP的增加而变大,它们之间的比值大约为20。我国2015年全年人均国内生产总值49351元,按免征额与人均GDP比值为20计算,免征额为987020元。因此我认为免征额最低应定为100万元。
在遗产继承中,不动产、金融财产以及贵重品往往占据大部分。北京一套100平米的房产平均价值达到了454万元,而地理位置和房型较好的价值500万的也不少见。相比之下,房价较低的银川,一套房产的平均价值仅50多元。遗产税也被称作富人税,只有一处普通房产确实称不上“富人”。遗产税的免征额应该满足足够程度的居住条件,一处房产之外的遗产才予征税,所以,免征额最高应该根据北京一套普通住房的市场价值定为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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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确定遗产税的免征额还应考虑到东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的差距,东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可以适当调高免征额,中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可以适当调低免征额。因此,我认为,国家应根据各地区的经济发展程度不同把免征额规定在100万到500万幅度之间,由各地税务机关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具体的数额。
(三)对我国《遗产税(草案)》在税率方面存在问题的完善建议
随着国民经济的迅猛发展,居民收入持续稳步提高,私人财富的集聚也逐渐增加;而且随着国家通货膨胀率的上升,现在的人民币购买力降低了很多,所以应提高应纳税遗产净额。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10年-2015年数据,五年间通货膨胀率为38.59%,平均每年通货膨胀率为6.745%。通过计算,我认为,《遗产税五级超额累计税率表》应规定,应纳税遗产净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税率为0;超过100万元至300万元的部分,税率为20%;超过300万元至700万元的部分,税率为30%;超过700万元至1400万元的部分,税率为40%;超过1400万元的部分,税率为50%。这样,既调节了社会阶层间悬殊的贫富差距;又降低了公民对纳税的抵触态度,避免打击公民积累财富的热情;也可以减少对国民经济和普通公众的日常生活带来不良的影响。
三、结语
遗产税的研究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它不但关系到很多的利益团体,而且当前社会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和不同利益团体之间的博弈都会对开征遗产税产生一定的影响。但是,我相信,只要我们借鉴其他国家遗产税制度中有利的方面,并结合我国的当下国情,对条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与遗产税的相关配套制度加以修改完善,遗产税的开征指日可待。我们也期望这一制度能早日发挥其调节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公平的功效,给社会带来良好的正面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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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D922.2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4379- (2019 )30-0129-02
作者简介: 王昭卜(1994- ),男,汉族,陕西富平人,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2017 级法律(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在读,主要研究方向: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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