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养老金制度调查--德国:劳动自治的社会养老保险--瑞典“福利国家窗口”改革的启示--法国养老金改革罢工的原因_养老保险论文

各国养老金制度调查--德国:劳动自治的社会养老保险--瑞典“福利国家窗口”改革的启示--法国养老金改革罢工的原因_养老保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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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劳资自治的社会养老保险

鲁全

鲁全,人民大学

德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建立现代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国家。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德国养老保险制度自身不断发展和完善,成为社会保险型养老保障制度的典范,并为世界许多国家所效仿。

19世纪末,德国的工业化迅猛发展,同时,由此导致的劳资纠纷和冲突也日益升级。为了协调劳资关系,维护社会稳定,1888年底,《老年和残疾社会保险法案》被提交到议会。1889年5月24日,德国国会以微弱多数票通过了该部法令,并于1891年1月1日开始生效。该法案的主要内容是对工人和职员一律实行老年和残疾社会保险制度,费用由雇主和工人各负担一半,国家对领取老年和残疾保险金者每人补贴50马克。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现收现付制度,退休金依原工资等级和地区等级而定,达到退休年龄并缴纳30年以上养老保险费者可以领取老年和残疾保险津贴。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德国养老保险制度自身不断发展和完善,成为社会保险型养老保障制度的典范,并为世界诸多国家所效仿。

目前德国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由公职人员养老保险制度、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和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共同构成,其中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是主体。1891年刚建立时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只覆盖工人群体,1913年扩大到管理阶层工作人员,1938年又扩大到手工业者,现在已经覆盖了所有的受雇劳动者。

在德国,90%以上的人口参加了法定养老保险制度。德国《社会保障法》第六卷对德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参保人员范围、待遇、组织机构与数据保护、资金来源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在资金来源上,德国的职工养老保险严格遵循以支定收的现收现付原则,联邦政府每年提出一份关于养老保险问题的报告,对今后15年的养老保险收支进行预测,并在此基础上调整缴费率,目前的养老保险缴费率为19.9%。在一般情况下,劳资双方平均分担缴费义务,但也有一些特殊规定:例如,如果劳动者月收入在社会平均收入的1/7以下,则保险费将全部由资方承担;针对残疾入,缴费基数定为其劳动收入的80%,若其收入在社会平均收入的1/5以下,则保险费也全部由资方承担。与此同时,联邦政府对基本养老保险给予补贴,其补贴数额取决于参保者上一年度毛工资和收入总额的变化情况。

在待遇给付方面,德国的养老金包括:一般养老金、残疾者和丧失工作能力者养老金、失业养老金和妇女养老金。不同类别养老金的领取条件不同,基本条件包括年满65岁,累计缴费35年。养老金的标准由参保人的报酬积分和养老金现值共同决定,其中养老金现值全国统一,一年一定;报酬积分取决于个人缴费期内历年工资收入与全国平均工资比值之和。个人缴费水平越高,缴费期限越长,预期获得的养老金就越多。养老金水平每年调整,调整幅度取决于毛工资增长率、净工资增长率和净养老金水平。当出现养老保险基金收不低支时,首先动用弹性储备金(即养老保险基金的累计结余),仍不足的部分,由联邦财政给予补贴。德国的养老保险资金收支规模约在2500亿欧元左右,在连续不中断参加养老保险的情况下,平均的月养老金水平在老的联邦州(原西德地区)是824欧元,新联邦州(原东德地区)是938欧元。

在经办和监管体制方面,职工养老保险的经办机构包括各州的保险机构、联邦铁路保险公司和海上保险公司。虽然不同经办机构之间的业务相互独立,但是养老保险基金却是可以相互调剂使用的,即基金全国统筹与经办多样化的有机结合。德国养老保险的监管包括行政监管和司法监管两个方面。在行政监管体系中,联邦直属的经办机构由联邦的社会保障部或联邦保险监管局负责监管;州直属的保险经办机构由该州的社会保障事务部(或者州监察局)负责监管。联邦和州有独立的社会法院,行使独立的司法监管权力。

劳资自治是德国社会保险制度的一大特色。首先,劳资自治的原则是基于历史的原因和德国社会民主的传统而形成的。工人运动是推动德国最早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主要因素之一,因此工人阶级在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创建之时,就有参与养老保险决策与管理的期望和动力。与此同时,主张社会参与的社会民主主义在德国长期盛行,它为劳资自治原则的确立奠定了理论基础。需要特别强调的一点是,劳资自治是与国家立法紧密结合的,劳资自治的原则是通过国家立法确定的,而劳资自治形成的重大决策也需要通过国家立法得以实现。

其次,劳资自治的原则集中体现在养老保险管理体制上。自治管理机构是德国养老保险的经办机构,负责养老保险基金的征集、管理和发放、信息的收集与整理以及养老保险纠纷的初步协调等工作。自治管理机构是独立于政府的公法法人,由雇主和雇员代表按照相同的比例组成,接受国家的监督。自治管理机构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体代表大会,一般由60人组成,资方代表和劳方代表各30名,共同商议决策养老保险制度的重大调整问题。所有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共同组成养老保险机构协会,负责协调各经办机构间的关系。自治管理模式为养老保险关系中的直接利益方——劳方和资方——提供了平等的决策与管理机会,劳资双方通过协商与博弈,实现社会保险管理效率的最大化,因此是一种高效的、并目符合社会公平原则的管理方式。

再次,劳资自治是德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现自我平衡、自我完善的重要机制。当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面临外部环境变化而带来的危机和挑战时,劳资自治的原则要求首先通过制度自身的调整来适应外部环境变化,而非首先通过外部力量,例如政府的介入来解决问题。例如,为了应对人口老龄化带来的基金支付压力,劳资自治的原则必然要求首先调整缴费率、退休年龄等内部因素,由劳资双方共同承担制度风险,其次才是适度引入政府补贴等外部力量。劳资自治的原则合理划分了劳资双方和政府在养老保险制度中的责任,有利于制度在自我调整中实现自我平衡和自我发展。

瑞典:“福利国家橱窗”改革的启示

张怡恬

张怡恬,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社会保障研究中心

瑞典在上世纪60年代构建起世界上最慷慨也最发达的普享型养老金体系,被誉为“福利国家的橱窗”。在上世纪90年代为应对养老金财务危机而出现的世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浪潮中,瑞典养老金制度的数次调整都取得了成功,其成功之道在于一以贯之地坚持了兼顾公平与效率的制度设计理念。

1913年,瑞典在世界上率先建立起覆盖全民的普遍的养老金制度,而后在福利国家发展中一直居于领先地位,通过实施一系列卓有成效的养老金计划,在上世纪60年代构建起世界上最慷慨也最发达的普享型养老金体系,被誉为“福利国家的橱窗”。

同样引人注目的是,在上世纪90年代为应对养老金财务危机而出现的世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浪潮中,瑞典创造性地实施了名义账户制度,取得比较好的效果,成为养老金改革比较成功的国家之一。总体来看,瑞典养老金制度的数次调整都取得了成功,不得不说是一个奇迹。

瑞典养老金制度改革的成功之道,在于一以贯之地坚持了兼顾公平与效率的制度设计理念。比如,1946年建立普遍的,与收入无关的统一标准的国家基础养老金制度;1950年实行养老金指数化,使养老金增长盯住物价,就是基于之前按保险原则建立的养老金制度受益者少,和长期通货膨胀导致养老待遇过低等问题而提出的,是致力于促进公平的举措。1959年,在统一标准的国家基本养老金之外建立收入关联型补充养老金,完全由雇主缴费,一方面着眼于鼓励就业,另一方面力图提高养老金水平,将制度目标由提供足够救济转向维持工人退休前的生活水准,是公平与效率兼具的目标。这种努力取得成效:瑞典在二战后进入黄金发展期;到上世纪80年代早期,瑞典老年贫困率减低到2.7%,而同期美国是16.1%,德国是15.4%,英国是37%。

进入上世纪90年代,在人口老龄化和经济增长低迷的双重压力下,瑞典开始改变过于慷慨的基金回报率。1998年进一步规定,雇员和雇主的合计缴费为工资的18.5%,其中16%进入名义账户制度,用于现收现付地支付当年养老金;2.5%进入个人积累制账户,用于个人风险投资,个人自负盈亏。这就使得养老金收入和缴费紧紧地联系在一起。

实践表明,瑞典的养老金改革是比较成功的。改革后,瑞典政府财政状况好转,企业经营成本降低。1995至2000年,瑞典年均增长率达到3%,同期瑞典企业经营成本比德国低30%,比美国低20%,比英国低15%。

目前,瑞典不仅仍然是世界上养老金制度最慷慨的国家之一,而且也恢复了经济的竞争力和增长速度,近年来其国家竞争力排名一直保持在世界前三名的水平。瑞典经验表明,公平的养老金制度通过促进社会稳定、解除后顾之忧让人们能够更加大胆地进行创新、创造,进而促进社会活力;在养老金领域,公平与效率两大目标可以并行不悖。

坚持福利增长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是瑞典养老金制度成功的第二个要素。在上世纪60年代之前,瑞典人均GDP已经位居世界前列,因而有条件为国民提供“最慷慨”的养老金待遇。而进入70年代后,第一次石油危机对各国经济造成冲击,瑞典经济增长速度减缓,为了避免陷入高保障—高税收—经济增长乏力—财政赤字增加的恶性循环,从80年代初,瑞典就开始了压缩公共养老金支出的努力。在经济发展速度趋缓并预见到当时日趋膨胀的养老金计划在未来有可能出现财务危机的情况下,在90年代中后期又进行了力度比较大的改革,使得养老金制度与就业和经济发展趋势相联系,适当降低收入替代率。

在制度改革前进行充分调研论证能够最大限度地减少盲目性,是瑞典养老金制度改革的重要经验。瑞典制定公共政策的一个显著特征是,在政策制定前成立专门委员会,委员会一般由所有相关利益集团的代表组成,负责对政策选择进行评估。在评估过程中,要就此问题咨询相关的主要专家,并进行广泛的调研,调研过程也是征集民意,谋求共识的过程。

缩减养老金待遇的改革是一件极难推进而且容易引起社会动荡的改革。瑞典在政策出台前充分调研论证的机制,使得政策容易体现出社会共识,避免了利益受损者对政策的激烈抵制,提高了制度运行的效率和效果。

精巧妥帖的制度设计与多方面保障老年生活是瑞典养老金制度变革的重要取向。首先,围绕老年收入保障建立多层次计划。目前,瑞典养老金的第一层次是最低养老保障金,保障无收入或低收入老年人的生活;第二层次是名义账户制度,提供至少60%的收入替代率:第三层次是半强制性的职业年金,目前已经覆盖80%的职业人口,替代率约为10%至15%。多层次的养老金计划,使得瑞典在缩减公共养老金支出规模的同时,并没有降低老年人的收入。

其次,围绕增强名义账户制度的可持续性,2000年通过了(国民养老基金法案),拓宽了养老金缓冲基金的投资范围;2001年引入财务自动平衡机制,使得名义账户制能根据预期寿命的长短、工资和物价水平的波动自求平衡,为制度的财政可持续性奠定基础。

第三,围绕老年护理需求,建立“家庭扶助计划”,发展为老服务,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还应注意的是,虽然瑞典养老金改革着眼于缩减公共养老金支出,强调个人责任,但政府并没有推卸责任。比如,第一层次最低养老保障金靠一般税收融资;当名义账户制度参保人由于疾病、看护儿童、接受教育或服兵役等原因无法获取正常工资收入时,由中央财政差额或足额为个人提供缴费补偿,计入名义个人账户。2007年,中央政府的缴费补偿额合计为2172亿克朗,大约相当于当年整个制度养老金缴费收入的11%,可以看出政府承担的缴费补偿责任是相当高的。上述措施,使得瑞典能够在提高养老金制度效率的同时更好地保障老年人的生活。

瑞典养老金制度改革带有浓厚的自身特色,其具体的制度内容可能很难直接移植到其他国家,但它在养老金制度改革中取得的经验,无疑具有借鉴意义。

法国缘何一改革养老金就罢工

陈丰元

陈丰元,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社会保障研究中心

追溯法国养老保险改革的历史,可以发现法国已经多次爆发过抗议养老金制度改革的罢工,其中数度还引发全国性的骚乱。这一两个月来法国接连发生的数次大规模罢工,似乎也无需大惊小怪。日前法国参议院通过的退休制度改革法案草案是否会最终生效,还需拭目以待。

此次引发法国大罢工的养老金改革方案,主要涉及两个关键内容:其一,把退休年龄由60岁延长到62岁;其二,把领取全额养老金的年龄由65岁推迟到67岁。

追溯法国养老保险改革的历史,可以发现曾爆发过多次抗议养老金制度改革的罢工,其中多次还引发全国性的骚乱。自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中期以来,法国养老金的改革可以简单地概括为福利的削减和给付门槛的提高。1993年4月,时任政府总理的爱德华·巴拉迪尔宣布对私有部门的养老金进行改革。改革主要包括:将取得全部养老金的缴纳时间从37.5年延长到40年,从1994年到2003年逐步实现;将计算养老金的工作年限从收入最高的10年延长为25年,从1994到2008年逐步实现;养老金的调整以价格而不是工资为标准;改革于1994年开始实施并在2008年前逐步推进,这一改革获得了成功。

1995年,阿兰·朱佩任总理上任后将养老金改革的目标投向了公共部门。朱佩希望对公共部门实施和私有部门一样的改革,即将取得全部养老金的缴纳时间从37.5年延长到40年,计算养老金的工作年限为收入最高的25年,并规定最低退休年龄为60岁。然而,由于工会联合起来掀起了声势浩大的全国大罢工运动,改革以失败告终。朱佩被迫黯然辞职,此后改革长期陷入僵局。

2007年底,刚刚上台的萨科奇政府把改革的目标投向了享受特殊退休待遇的公共交通机车司机,即把这一职工群体的退休年龄提高到和其他普通职工一样,缴纳保费的年限由此前的37.5年提高到40年。方案一经提出,就引发了全国性的行业大罢工,巴黎地面公共交通基本瘫痪,全法铁路和民航交通也受到极大影响。在罢工过程中还出现了袭警和抢劫商店、焚烧汽车等暴力事件,当局出动武装警察和装甲车与抗议人群对峙。罢工持续了10天最终以工会妥协告终,政府改革方案获得通过。

细数法国自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的养老金改革,改革的目标主要出于两个考量:其一,面对日渐加剧的人口老龄化,通过调高退休年龄,抬高养老金的给付门槛,来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其二,面对“碎片化”的养老金体系,打破制度壁垒,使制度走向公平和统一。一方面,法国老龄化在欧洲堪称首屈一指。2008年法国发布的一份研究报告显示,2050年位于欧洲大陆的法国本土将拥有7000万人口,比2005年增加930万人口,其中超过三分之一的人口年龄在60岁以上,而2005年只有五分之一;60岁以上人口与20至59岁人口的比率为7∶10,是45岁人口同一比率的两倍。

严峻的老龄化给法国养老金制度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另外,据美国中央情报局2008年发布的《世界概况》显示,法国的人均预期寿命位列世界第11,人均预期寿命达到84岁,高于欧盟平均水平的82岁、英国的81.3岁和德国的82.11岁,在欧洲大国中预期寿命最长。与此同时,法国的退休年龄为60岁(男女相同),相比之下德国男性和女性的退休年龄都是65岁,英国在2010年已经把女性退休年龄延长到和男性一样的65岁。美国的人均预期寿命不到81岁,但是退休年龄高达67岁。基于此,萨科奇也曾说,人口统计现实是法国的人均寿命延长,因此促使退休制度改革法案获得通过是他的“责任”。

另一方面,法国养老金制度过度分割的程度达到了不改不行的地步。法国的养老金制度最早起源于17世纪路易十四时期的年金制度,此后养老金制度扩面基本上是遵循不同人群不同制度相互分割补缺的模式。因此有人用“奇怪的拼图”来形容法国“碎片化”的养老金制度。时至今日,不同所有制的部门(如公共部门与私营部门)、不同产业的雇员(如工商业与农业)、不同职位的雇员(如一般职员与管理行政人员)、不同就业形态的雇员(如雇员与自雇人员)之间的养老保险制度都存在一定的差异:除了多行业的基础系统外,还有各行业的增补系统,各种制度高达500多种,其中仅适用于公共部门职员(如政府公务员、地铁公司职员)的制度就有近100种,这种“碎片化”的制度安排使得不同制度的人群相互攀比待遇,导致福利过度扩张,还加剧了管理成本,也不利于社会公平,加剧了社会群体对立。可见,养老金改革与反改革的较量其实反映出的是更深层次的社会、经济和文化传统的问题。经过三个星期近150小时的辩论,法国参议院(议会上院)22日以177票赞成、153票反对的结果通过了备受争议的退休制度改革法案草案,但仍等待国民议会(下院)进行最终投票,通过后才能颁布施行。该改革法案能否在各方妥协的基础上最终生效,人们仍需拭目以待。

法国养老金制度改革导致大罢工,至少可以带给中国如下两点启示:其一,中国在构建自己的养老保险制度时,应当尽可能地避免陷入“碎片化”的泥潭,现行多种制度安排需要合理整合,否则会留下不良的后遗症。其二,随着人均预期寿命的增加,中国需要及时合理延长退休年龄。目前中国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已达1.69亿,并以每年800万的速度在增加,而退休年龄还是半个多世纪前人均寿命40岁左右时确定的,当前的退休年龄是男性60岁,女性50岁,而实际平均退休年龄仅有52岁,面对这样一个现实,更改的做法是按照小步渐进的方案尽快考虑逐渐延长退休年龄,否则,越往后拖延就越被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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