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岩[1]2006年在《德沃金的平等理论研究》文中提出本篇文章着重论述了德沃金先生的平等理论。上个世纪六七十年代的美国正处于动荡不安的社会时期,一场非正义的对越战争导致了美国社会矛盾的激化。在思想领域,影响了西方多年的自由主义的思潮也受到了严重地攻击。而这个时期美国民众要求权利的呼声越发的高涨。正是在这样一种社会和理论的背景下,德沃金开始反思从而认为,个人权利与政府权力之间的对立是各种社会问题的症结所在。所以德沃金提出了“抽象的平等权利”这一概念,主张当局政府要把公民作为平等的人来平等地对待。 “抽象的平等权利”的内容主要可以表述为两个要求:第一个要求是政府要把公民作为平等的人来对待,第二个要求是政府要平等地对待公民。第一个要求是基础,第二个要求是由第一个要求派生出来的。至于“抽象的平等权利”的特征,德沃金认为它是任何具体权利的基础。德沃金的平等理论也都是从这一“抽象的平等权利”开始构建的。具体而言,德沃金认为其平等理论是立足于两个基本的原则:一个是重要性平等原则,一个是具体责任原则。依据这两个原则,德沃金构建了分配领域的平等理论,即着名的资源平等论。 资源平等理论的具体构想是拍卖模式和虚拟的保险市场。德沃金假定了一个初始分配的理想模式——荒岛。在这个封闭的群体,每个人对资源的掌握都是平等的,那么通过拍卖,只要每个人获得了其想要的资源而不嫉妒别人拥有的资源,这个时候就通过了“嫉妒检验”的标准,也就实现了平等。但是这种平等会随着生产和交易的频繁而被打破,如何应对这种不平等呢?德沃金设想了一种机制——保险。保险使每个人在面临天赋和社会外部环境等偶然因素的时候,可以自由地选择。而根据具体责任原则,个人要对自主地选择来负责,要承担由此带来的成本。所以这种由于个人的选择而造成的不平等是可以接受的。 任何一种再完备的理论都有其不足之处。德沃金的资源平等理论也不例外。很多学者对资源平等理论提出了一些质疑。而德沃金先生在以后论战性的文章中也批判了福利平等观、复合平等观和能力平等观等等,同时也向科恩对于资源平等理论的批判做出了回应。在批判的同时,德沃金也对自己的平等理论做出了修正和补充,提出了“牺牲原则”。“牺牲原则”表达了德沃金试图限制美国上层社会中富人的权利,通过改良的方式来缓和阶级矛盾,以达到美国民众要求权利的要求。德沃金的一系列主张暴露了中产阶
刘宏斌[2]2004年在《认真对待平等》文中指出自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当代美国法学家罗纳德·德沃金阐发了一系列观点,他提出了事关平等的两个基本原则:其一为重要性平等原则;其二就是具体责任原则。德沃金以这两个基本原则为支柱,阐明了他对自由主义话语体系内的几乎所有重要论题的立场与观点。德沃金试图建构一种全新的自由主义的平等理论。 重要性平等的原则要求政府保持对个人的平等关切和平等尊重,具体责任原则要求个人对一切事关个人的选择担负起责任。德沃金设想通过一种理想的市场机制来满足两个平等原则的基本要求,从而可以实现理想的分配正义,这就是资源平等论。这种分配正义论沿袭了以罗尔斯为代表的自由主义平等派的基本信条,即一种理想的分配正义必须努力保持对个人选择的敏感,而力图消除个人天赋、社会等环境因素的任意性影响。但是,德沃金对罗尔斯的差别原则作出了重大修正。作为一个自由主义的平等派,德沃金却与传统自由至上主义者一样,主张市场就是实现平等的最佳机制,这是他理论的一大特征。但是,德沃金全部理论的主要根据都以一种理想的、完全竞争的市场概念为其核心逻辑,因而,他的分配正义论就显得过分耽于理想而没有说服力。 平等与自由的关系是政治哲学的一大难题,当代自由主义的重镇人物伯林强调自由与平等的冲突无法避免。德沃金则满怀信心地宣布,在资源平等论中,平等与自由能够和谐并存,自由是平等的一个方面,而又不从属于平等。德沃金否认自由具有独立的价值,他将自由理解为一组具体的权利。由于德沃金秉持世界是和谐的整体的形而上学立场,并且最终没能摆脱对一种独立的自由概念的依赖,因而,他的平等观实际上仍然还是没能真正避免自由与平等的矛盾冲突。 罗尔斯的政治自由主义要求国家在各种善的观念之间保持中立,德沃金则认为国家不可能没有一种实质性的政治道德理念的指导,那就是平等观念。重要性平等原则要求政府承认平等是其当仁不让的政治道德理念,是统治者必不可少的美德。平等要求政府尊奉国家中立的原则,国家权力不得干预个人的道德生活。这样,平等的政治理念与国家中立原则就是相互支持的。但是,一经认真分析,就可以发现德沃金的国家中立观是一种“市场模式的中立”而非是实质性的中立,因而,这究竟是自由主义的宽容还是严格意义上的国家中立就成为了一个问题。 自由主义的平等者主张一种挑战模式的良善生活观,将个人的良善生活理解为是一个挑战环境压力的过程,在这种良善生活观的支配下,公平就成为个人良善生活中一个核心的不可或缺的维度,它要求我们必须站在资源平等论的基础上来展开我们的共同体的公共生活和一切个人良善生活。这样,对个人良善生活的追求自然就会引导我们走向一种被赋予了全新含义的“共和国”概念,个人的良善生活就与自由主义的政治共同体紧密地关联在一起,个人可以就自由主义政治共同体存在的基础和原则达成一致认识,将政治共同体的公共生活限定在政府所有的一切公共管理行为和政治活动当中。公域与私域能够很好地划清界线而相安无事。但是,由于德沃金几乎没有讨论对共享价值的认同问题,因而,他的结论就显得相当之不可信。自由主义的政治共同体就沦为一种纯粹的经济共同体而远非是一种伦理共同体。这也充分暴露了德沃金将政治问题、道德问题与分配正义问题完全分开来讨论的方法论局限。 最后,德沃金试图为他的政治哲学找到一个阿基米德支点。德沃金强调,自由主义的平等理论必须以某些客观的真理性的认识为坚实的根据。自由主义平等者反对价值多元论和道德相对主义,平等者的良善生活最终之所以可能就是因为毕竟还存在着道德认识的客观真理。自由主义的平等者完全有充足的理由过上一种如愿以偿的个人良善生活。自由主义的平等概念作为一种真理性认识,从个人的良善生活一直贯穿到作为政府统治的政治道德理念之中,它要求政府肯定这种实质性的善的理念,在这个意义上来讲,德沃金的平等理论就是一种全面而系统的正义理论。但是,由于德沃金根本没有完全划清与主观主义或相对主义的界线,所以,他对道德认识的客观性的辩护是不充分的,因而,他的结论也就大大简化了问题的难度而不能使人信服。我们还需要认真对待平等,寻找正确答案。
孙平[3]2010年在《当代美国新自由主义政治哲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以罗尔斯、诺齐克和德沃金为代表的当代美国新自由主义政治哲学的产生,一方面是在批判继承自由主义传统理论基础上,对启蒙政治叙事未竞事业的继续;同时也是面对美国民权运动和西方福利国家的兴衰做出的理论反应。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从《正义论》到《政治自由主义》,再到《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体现了面对理性多元论的事实,从社会正义向政治正义诉求的转变,也体现了基于自由解决现实不平等的理论追求。诺齐克的《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通过对国家起源、国家功能和理想国家的阐述,以个人权利为道德边际约束,以持有正义来反对一切形式的分配正义,体现对基于个人权利的平等的坚持。德沃金通过抽象平等原则来协调平等与自由的关系,并以资源平等理论作为解决现实不平等的出路。在当代美国新自由主义内部,叁人在个人主义理论基础、政治价值选择和政治理想与制度设计方面反映了各自的独特性。而与社群主义、新保守主义之间的争论,则显示了当代美国新自由主义的共同特征。
雷斌根[4]2007年在《论德沃金的权利正义思想》文中提出罗纳德·德沃金(Ronald·Dworkin)是当代美国最着名,最活跃的法理学家之一。他生于1931年。1957年毕业于哈佛大学法学院,毕业后进入美国最高法院任法官汉德(Learned·Hand)的办事员,之后当过律师。1962年开始在耶鲁大学、纽约大学、康奈尔大学任教。1969年他应邀担任英国牛津大学法理学教授,现任英国牛津大学和美国纽约大学法学教授。他的代表作有《认真对待权利》、《法律帝国》、《至上的美德》、《自由的法》等。本篇文章着重论述德沃金先生的权利正义思想。全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阐述德沃金权利正义思想产生的历史背景和理论前提;第二部分阐述德沃金权利思想;第叁部分是文章的中心,着重阐述德沃金的平等理论,自由与平等的关系,平等理论的核心—平等地关注与尊重;第四部分从权利、自由与平等,权利与正义叁个方面对德沃金与罗尔斯,诺齐克的权利正义思想进行比较;第五部分对德沃金的权利正义思想的几点思考。希望本文能对以后德沃金权利正义思想的研究有所启示。
高景柱[5]2008年在《国内学界德沃金资源平等理论研究回顾》文中研究表明国内学界关于德沃金资源平等理论的研究主要采取两种研究进路,一是解释性研究进路,二是批判性研究进路。解释性研究进路主要侧重于引介德沃金的资源平等理论,包括围绕资源平等理论自身的研究以及关于资源平等理论的比较研究;批判性研究进路主要探讨德沃金资源平等理论面临的困境。
潘志新[6]2007年在《论人类不平等的对策》文中指出卢梭在其《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中指出,随着私有制产生后和文明的发展,人类越来越不平等。平等问题一直没有获得满意的答案。近来随着政治哲学兴起,平等问题成了当代政治哲学的主题。罗尔斯、诺齐克和德沃金叁人分别提出民主的平等、机会的平等和资源的平等叁个范式,但是人们对这些具有代表性的理论提出了不少批评。本文在总结人们对平等理论的批评的基础上,发现平等理论仍然不能令人满意。平等是绝对和相对的统一。罗尔斯在其《正义论》中推导正义原则的方法是通过原初状态和无知之幕的假设,立约者在原初状态条件下,只能根据最大的最小值原则选择差别原则。这实际上将正义原则的推导转化合理的选择。这种方法是博弈学上的不完全信息的合作博弈,本文在其基础上,根据完全信息的合作博弈方法,得出与罗尔斯结论不同的平等原则,并从控制论的角度出发,对历史进行分析,发觉平等的这一形成机制具有普遍性,贯穿于历史的宏观和微观过程之中,成为历史发展的控制参量,逐渐形成平等主导型文明。可惜西方文明缺乏这种博弈条件,结果形成了以自由为控制参量的自由主导型文明。两大文明曾发生冲突,性质和特点不同,但未来的发展趋势大不一样,环境恶化、生态危机是自由主导型文明的必然结果,原因是这种文明的正反馈控制模式导致的结果是社会越来越不平等。因此,人类不平等的对策就是要在不平等中追求平等。
周慧[7]2008年在《法律的道德之维》文中指出在人类文明的发展史上,社会的变迁孕育了思想的发展和学科的多元,伦理思想的演进和法律的发展构成内在的互动,伦理精神和法律意识沉淀在社会的深层,共同参与了一个新兴学科——法伦理学的生成。尽管法伦理学在学术界依然是一个众说纷纭的论题,但是对法律和道德关系问题的考察,却始终是其中确定不移的主题,而且对法伦理学的研究在现代也已成为一种新的趋向,学者们对法伦理学的研究正是方兴未艾。德沃金是当代西方学术界名声显赫的一位思想家,他的法伦理学思想令世人瞩目,真可谓是法伦理学领域中的一朵奇葩。德沃金的法伦理思想是在与法律实证主义持续的斗争中而建立起来的。他试图克服法律实证主义的缺陷,认为法律并不是与道德截然分立的,法律之所以有约束力,在于它具有某种独立的道德价值。因此,他认为试图将法律与道德完全分离的努力是徒劳的,而且是无益的。可见,德沃金非常强调法律与道德的关联,并且主张探讨任何法律问题都必须追问道德本质。在德沃金看来,法律中的“道德要求“和“伦理应当”不应通过对特定道德问题采用观念投票的方式去实现而是应该通过“法律是什么”这样的问题来获得。①德沃金的法伦理思想正是围绕着“法律是什么”这个问题而展开的,而且对这个问题他也从不同的角度作出了回答。首先,从法律的内涵上来说,法律和道德之间并没有绝对的界限,在法律之中还蕴含有道德原则。德沃金彻底批判了法律实证主义的“法即规则说”,在批判实证主义的同时,德沃金鲜明地提出了他的原则论。他认为法律不仅包括规则,也包括一系列的法律原则,法律原则来自于道德,是道德的法律化表达。这种原则又具体体现为平等、自由、权利、良善等等道德理念。因为法律是“善”法,追求的是善的理念。平等、自由、权利、良善是法学上的基本范畴,是法治的基本原则,在一定的意义上来说,法律的精神与生命就是对平等、自由、权利和良善的追求与维护,否则,法律将成为一种弱肉强食的“丛林规则”,成为要排斥的“恶法”。其次,从法律的识别过程上看,德沃金认为应采用建构性阐释的方法,对法律进行阐释,特别是对宪法进行道德解读,从而使其合乎道德。德沃金认为道德是法获得合理性诠释的重要内容,这种法律阐释虽然具有能动性,但是也不是无所限制的。因此,德沃金提出了“基于道德并能融通现有法制”的阐释标准,用整体性的法的美德对法官自由裁量的空间进行了合理限制。最后,在法律的具体适用上,需要进行法律判断,德沃金认为,这也只不过是道德判断的延伸。通过德沃金对善良违法、反向歧视以及生命和种族等问题的论证,我们可以更加体会到德沃金对法律的敬畏以及对道德的尊重。法律在人们对它的反思中成长,但真正重要的问题是,当遇到法律与道德的冲突时,如何能使法律的有效性得到保证?德沃金认为,当法律与人们的道德良知相冲突时,法律的道德意义也应受到尊重,要解决法的合法性危机,只有遵照原则的指引,在法的实践中始终贯彻法的道德理念。总之,德沃金所构建的就是一个以道德原则为核心的法伦理学体系,这个体系也是德沃金所精心描绘的一幅蓝图:以原则论和权利论为理论基础,通过法律阐释的方法,以道德原则为核心,体现自由、平等、权利、良善等理念,对人们的权利切实加以保障的一个理想世界。本文旨在全方位地分析德沃金法伦理思想的内涵、思想特色与实践路径,以期探询德法互动的机制,更好地服务于我国的现代化建设。
王家国[8]2010年在《作为目的性事业的法律》文中研究说明“法律是什么?”这是一个古老而常青的问题。历史上,法学家们给出了若干种不同的答案,但朗·富勒的“目的性事业”法律观则是开创性的,他从制度设计与良好社会秩序的建构角度把过程论哲学引入法学,视法律为一项人类持续努力的有目的的活动或过程,是使人的行为服从规则治理的事业。本文在研究富勒法律理论的哲学基础与核心思想的基础上,对“目的性事业”法律观作一个全面的剖析与解读,分别从富勒所讲的法律、目的性与道德性、事业等叁个层次和角度展开论述,强调了富勒以“内在道德”试图克服“分离命题”的学术努力,指出法律是人类生活的一维,法律必然离不开社会。基于此,法律的合法性论证也必然离不开法律的道德性与目的性,因为法律作为目的性事业,其目的终是建构一个“良好的社会秩序”,而法律作为规则治理之业终将体现为一种有目的的人类持续努力的过程。文章最后在上述梳理与解读基础上,重新思考拉兹、德沃金与菲尼斯等新近法学家们对目的性事业法律观的批判或延承,并努力在富勒法律理论内部对上述批判作出回应与反思。本文认为以塞尔兹尼克为代表的自然主义视角的解读才是符合互动论与过程论法律观的学术努力,而这种解读与分析法学新近兴起的自然主义方法论不谋而合。通过上述学术努力,本文试图达到两个目的:理论上,力图寻找一个新的路径来克服分析法学主流所坚持的概念分析方法所隐含的事实与价值、是与应、法律与社会等二元论;实践上,希望借此研究努力为中国的法治建设提供一种新的法律本体论视角。
杰里米·沃尔德伦, 林茜[9]2017年在《社会经济权利与正义理论》文中研究表明社会经济权利与正义理论的关系是什么?我在此处所指的社会经济权利意指与《南非宪法》紧密关联的《世界人权宣言》(UDHR)的第23条至第26条、《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国际公约》(ICESCR)的第9条至第13条以及一国法律文件如《权利法案》的第26条至第29条中所列的诸项权利。现有所提到的条款仅是合法或准合法的条款,但我却试图去探究其所展现或试图展现出的具体原则。当人们无法自给自足时,他们享有请求社会援助的权利,那么规定这一权利的法律条文与正义理
参考文献:
[1]. 德沃金的平等理论研究[D]. 秦岩. 山东大学. 2006
[2]. 认真对待平等[D]. 刘宏斌. 复旦大学. 2004
[3]. 当代美国新自由主义政治哲学研究[D]. 孙平. 吉林大学. 2010
[4]. 论德沃金的权利正义思想[D]. 雷斌根. 南昌大学. 2007
[5]. 国内学界德沃金资源平等理论研究回顾[J]. 高景柱. 新疆社科论坛. 2008
[6]. 论人类不平等的对策[D]. 潘志新. 贵州师范大学. 2007
[7]. 法律的道德之维[D]. 周慧. 湖南师范大学. 2008
[8]. 作为目的性事业的法律[D]. 王家国. 吉林大学. 2010
[9]. 社会经济权利与正义理论[J]. 杰里米·沃尔德伦, 林茜. 法哲学与法社会学论丛.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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