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征收范围应当适当扩大_增值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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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实施的新税制,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局限在销售货物(除不动产外)、进口货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项目。对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等行业没有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仍征收营业税。这样增值税尚未覆盖到货物和服务销售的所有领域,仍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重复征税,并出现增值税、营业税两个税种征收范围交叉的矛盾。对此,不少人提出应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我们认为,从理论上讲,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应当覆盖到货物和劳务的所有领域,但从世界实行增值税的国家和地区的实践来看,并非都是如此。认识和处理这个问题,应结合我国情况,从实际出发深入研究。

首先,重复征税对经济运行的影响,主要是不利于以分工协作、优势互补为特征的社会化大生产。在劳务服务的某些领域,有些是已经形成的专业化行业,如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有些是基本直接面向消费的行业,如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旅游业、饮食业等。这些领域与现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各行业,在税收上的前后关联不很密切,一定程度的重复征税所带来的矛盾,对整个社会化生产影响不会很大,对这些行业不改征增值税仍然是可行的。相反,如果改征增值税,各种新矛盾会大量出现,反而会分散我们的注意力,增加税收成本。国际上实行增值税的国家和地区,也不都是覆盖到劳务服务所有领域的,如欧盟国家对金融劳务不征增值税;我国台湾省对银行业等使用简易办法计算加值营业税(增值税)额,与大陆的营业税相同。

其次,将现行征收营业税的项目全部改征增值税,必将引起税收负担的全面调整,在目前企业经济效益和财政承受能力有限的情况下,是不宜这样做的。

第三,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已实行数年,中央和地方的收入分配格局相对稳定。营业税是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的主要税种,增值税征收范围的扩大必然涉及地方利益的调整。虽可调整共享比例,但由于各地两税之间收入比重不尽相同,而且涉及地方税务机关工作范围的变化,难度较大。

基于以上原因,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一要有利于国民经济顺利运行;二要有利于增值税征收链条的完整,加强税收管理,增加税收收入;三要有利于税制简化,解决现存矛盾而不是增加新的矛盾,不能为完善而完善,为扩大范围而扩大范围。我们的意见是:

一、现行营业税征收范围中,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转让无形资产、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不改征增值税,仍征收营业税。

二、交通运输业、建筑业和销售不动产,与增值税征收链条关联密切,应当改征增值税,结合增值税转型组织实施。这些行业与生产流通各行业特别是现征收增值税的行业关系密切;交通运输企业开出的运输费用凭证已纳入增值税管理范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按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企业投资中的大部分都与建筑业有关。将这些行业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既有利于增值税制的规范化,又有利于加强征管,更有利于激活企业投资的积极性。

对以上行业改征增值税的要点是:

1.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准予抵扣购进固定资产所含税金。

2.适用增值税的低档税率。交通运输企业的购进额中,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比重较大,对固定资产所含税金准予抵扣后,其税负的变化不会很大。

3.对公共交通企业等需照顾的企业,实行征收率为3 %的简易征收办法,维持原营业税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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