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控减免税优惠中的税务风险,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减免税论文,防控论文,税务论文,风险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经济面临下行压力的当下,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企业发展。税收优惠力度不断加大,享受优惠户与优惠额增长明显,税收优惠覆盖更多中小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是纳税人的正当合法权利。 不可忽视的是,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同时也普遍存在着纳税风险。笔者特此提示纳税人,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的整个过程中,税务风险系数较高,企业应当予以重视和关注,在尽享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还需注意防控与之相关的税务风险。 风险点一:误用税收政策重复享受税收优惠 在适用多项税收优惠政策时,必须进行比较分析,通过综合平衡后做出选择,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在选择自身适用的最具优惠的税收政策时,需要注意有些税收优惠政策不能重复享受。同一税种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果同时适用于纳税人的同一应税项目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纳税人只能选择适用其中一项税收优惠,不能两项或两项以上税收优惠累加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类型决定企业能否叠加享受,以下7种情形不得叠加享受税收优惠。一是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与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优惠不得叠加。二是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不得同时享受。三是舟曲灾后恢复重建税收减免与汶川灾后重建税收优惠不得叠加。四是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所得税优惠与企业所得税其他优惠不叠加。五是高新技术企业同时符合“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不能叠加享受。六是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与流转税优惠政策不能累加执行。七是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不能同时享受两免三减半过渡优惠政策和15%税率的减半征税。 风险点二:未经审批确认、备案不得享受减免税 报批类减免税,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报批类减免税,法律和国家法规明确规定为报批类减免税的,纳税人应提交相关资料,提出书面申请,经按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 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法定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除法律和国家法规明确规定为报批类减免税的,一律为备案类减免税。纳税人应提请备案,经县(市、区)级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享受减免税。由于取消了前置审批程序,一些企业认为享受税收优惠的门槛降低了,不履行备案手续即自行享受税收优惠,存在很大的纳税风险。 比如,最近北京市一家非居民企业因为没有依法履行税务备案程序,被主管税务机关依法驳回了享受特殊性重组递延纳税优惠的申请。这家企业就其股权转让所得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共计1200万元。该公司商业目的合理,且同时符合特殊重组税收优惠的实质条件,但唯独没有按照规定事先履行书面备案程序。而企业未按规定书面备案的,一律不得按特殊重组业务进行税务处理,也就不能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北京市国税局最终认定该公司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要求其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一般性税务处理的适用政策和程序做好税收征管工作。最终,该公司就其股权转让所得补缴税款及滞纳金1200余万元。 风险点三:减免税优惠期间未纳税申报 纳税人享受减免税优惠期间未依法按照法定申报期限履行纳税申报义务的,按《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理。即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纳税人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减免税的、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报批、备案而自行减免税的,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停止其减免税。纳税人享受减免税优惠期间未依法按照法定申报期限履行纳税申报义务的,按《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理。即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比如,据某招股书显示,公司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免征地方所得税。在2004年至2008年5年间,该企业享受的所得税优惠总额将达到1057.2万元。该企业外资A股东目前仅持有公司18.7078%的股份,该企业已经不满足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要求外资持股必须在25名以上的条件。同时,该企业于2004年成为外商投资企业,其经营期限也不足10年。因此,公司面临着补缴减免税税款的风险。 风险点四:专业技术失误带来的减免税风险 税务机关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进行事后监督检查,凡发现有关专业技术或经济鉴证部门认定失误的,需及时与有关认定部门协调沟通,提请纠正,及时取消有关纳税人的优惠资格,督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有关部门非法提供证明,导致纳税人未缴、少缴税款的,按《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理。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同时,还应避免实际操作执行不当税收优惠政策难以兑现的风险。 一是误解、曲解税收优惠政策。要严格执行政策,运用多种方式、准确把握企业基本情况和减免税项目并核实其是否真正符合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如详细测算企业的经营额、查实其是否真正达到起征点。 二是执行税收优惠政策有偏差、走样、打折扣。提高对落实税收优惠政策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贯彻落实的自觉性与主动性,确保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在执行中不偏离、不走样、不打折扣。 三是滥用税收优惠政策。纳税人需要知晓自身所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有效规范和提高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程度和减免税核算水平,防止和减少滥用税收优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对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人,不断拓宽经营思路,及时解决优惠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通过施行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使纳税人应当享受的各项税收优惠得以具体兑现,从而有效地促进企业经济的发展。 风险点五:运用税收优惠政策忽视成本费用因素 不同的优惠政策所带来的预期税收利益和成本费用,以及对税后利润总额的影响是不一样的。 税收优惠政策的成本包括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直接成本主要是指为满足某一税收优惠政策的要求,对目前企业经济状况的改变而发生的经济资源的消耗。此外,直接成本还包括税收安排实际发生的费用。 间接成本主要是指税收优惠政策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不确定因素而造成的风险费用。例如,因社会经济因素的变化而使正在执行的优惠政策突然被取消而给企业带来的损失,或者在税收优惠政策实施过程中,因企业经营策路的改变,或其他意外因素使企业不再具备或不再完全符合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而被迫取消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 间接成本的发生一般具有不确定性,因此,企业在纳税筹划过程中难以用货币予以计量,但在进行方案选择时应予以充分考虑。只有当税收利益大于成本因素时,税收优惠政策的运用才具有可行性。税收利益一般根据优惠政策带来的净收益现值与成本现值的差额确定。标签:税收优惠论文; 税务风险论文; 减免税论文;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论文; 税收征管法论文; 企业税务论文; 企业所得税论文; 纳税人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