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个体伦理到“集体与个体”二维伦理——论当代集体主义道德建构路径,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伦理论文,个体论文,集体主义论文,路径论文,当代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集体主义道德需要在当代语境中予以诠释。这一诠释的立意在于强调集体主义道德话语需要凸显其对成员个体的尊严、自由、权利和利益的关怀与保障,并在提供这种关怀与保障的基础上对集体主义之“整体利益”的道德合法性提供论证。不仅如此,集体主义话语还必须对当代伦理学前沿话语作出回应。这一切正是集体主义道德的传统所未予言说的东西,也是其在当代社会中陷入困境的根源所在。
一、传统集体主义话语解读
传统集体主义道德意识形态是中国社会主义传统制度语境中的显性话语。不可否认,随着市场经济所衍生的道德关系、道德原则、道德标准、道德理念的生成,集体主义不断被消解,因而对之加以深刻的反思就成为建构新的道德体系之内在环节。
传统集体主义话语有三个逻辑层面,首先,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这是最基本的原则。其次,在集体利益之下不否认个人正当利益。再次,在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发生矛盾时,牺牲个人利益维护集体利益。显然,这种简单而武断的话语已经脱离了时代语境。从现实来看,这种传统道德在强化国家整体利益意识的同时造成了对公民个体利益的轻视和否定,而且也没有带来公民道德状况的实际提升。从理论逻辑上看,传统集体主义话语是在一种非历史、非时间的知性语境中架构的,它不仅先验地预设了其前提,而且其结论也表现为一种知性思维的概念平衡。
首先,传统集体主义话语依据人的本质的社会性和人对集体的依赖性论断来推证集体利益的优先性,这并没有必然的逻辑效力。人不是抽象地独立于社会存在之外,而是从社会历史中构型并生成其本质,个人的生存发展要依赖于特定社会生活条件,依赖于特定社会处境所必然使之隶属于的集体,这是无可置疑的事实。然而,从这样的事实判断中并不能在逻辑上必然地推论出社会或集体利益应该高于个人利益、个人价值应该从属于集体价值这种价值判断。此逻辑缺陷在传统伦理学体系中没有得到明确而合理的解决。
其次,传统集体主义话语强调国家和集体代表和实现个人的根本利益,从而论证集体利益之至上性。这无论在现实上还是逻辑上都不够充分。此推论依赖于两个预设的前提:先是预设社会主义条件下国家、集体和个人在根本利益与价值追求上的一致性,其后又设定社会主义条件下“集体德性”的自足与自律。不可否认,现实社会主义与马克思所构想的“科学社会主义”的差别不仅仅表现在历史时空上,而且也表现在理论逻辑上。由于现实社会主义文明基础的脆弱,个人在物质需求、价值追求和信仰等方面的利益与国家或集体的利益和要求之间存在着不一致甚或对立,这是显而易见的。况且优良社会制度对在其之下的集体自身的道德性并没有必然的保证,而企图否定并取代个体的具体利益的所谓“根本利益”或“共同利益”,实际上也是难以存在的。
集体利益的合法性既是对其“公共性”的诉求,又是对其实现方式的“善”的规定。就此而言,“集体利益”是否具有真正的公共性,关键之点首先就在于它是否实现了集体内部之“正义”——即集体是否保障其成员的基本人权,是否公正分配成员的权利和义务,对共同利益是否予以平等分配等;其次在于集体追求利益的行为是否侵占或损害了社会整体利益,是否侵犯或剥夺了其他非成员个人的正当权利和利益。传统集体主义对此是缺乏反思的。它的简单而武断的道德戒律并没有经过有效的逻辑确证,而仅仅是一种经验的“抽象”或“假定”。诚然,某些集体在建立伊始拥有充分的合法性资源,能对其成员的个人利益加以关照。然而,我们却不可能从逻辑上确证所有的集体都能永恒地代表和实现其成员个体的“共有之善”。因为,经验生活在其推进中可能会使集体的合法性逐渐消磨甚或丧失。更进一步说,任何集体的道德合法性并非在于它的历史理据,而是需要经验支撑的不断加强与延伸,从而使之不断拥有充足的合法性资源,惟此它才能获得其成员的道德认同。因此,集体主义道德价值普遍推行之可能性,其充足的现实理据就在于社会成员能理性判断其对集体的奉献和忠诚是必需的,同时对集体具有情感的支撑。
由于传统集体主义先验地预设了托庇于社会主义制度的集体德性的自足,因而它就把一切道德责任和义务都施加于个体之上:对于普通成员来说,奉献、服从、牺牲、大公无私构成其社会生活的“道德律令”。传统话语强调,集体利益优先原则并不否定个体的正当利益,而且最终将确保个体利益的实现,但这只是在集体的“统筹兼顾”的调节中达到的。很明显,在日益多元化的社会里,此“统筹兼顾”的计划模式已不适用。另一方面,当集体与个体利益的矛盾不可调和时,是否一定要牺牲个体利益才是道德的?社会道德的终极目的在于保全和增加每一个体的正当利益,在一定社会语境中,此标准具体化为“最大利益净余额”原则。据此推论,当集体与个体利益面临二难抉择时,集体利益的获得若远远小于个体为之付出的沉重代价尤其是生命时,保全个体的“大”利益和生命,牺牲集体的微小利益,就不仅不是不道德的,反而是道德的“人性”本质的最根本体现。
二、重构集体主义的理论语境
传统集体主义话语因基于一种非历史、非时间的抽象语境,背离了马克思实践的、历史的、现实的理论立场。由此,它在当代理论境遇中既无法与西方自由主义相抗衡,也很难与西方共同体主义展开对话。因此,我们必须根植于当代的生活语境对“集体主义”予以重新解读。
首先,集体主义道德重构必须立足在“真实的集体”(马克思语)的历史分析语境上,寻求马克思主义的语境支持。马克思“真实的集体”话语是在历史性、生成性的语境中展开的。在马克思看来,“真实的集体”和“虚幻的集体”之间的差别,决不仅仅是逻辑差别,其本质乃为奠基于历史过程之产物的原则分野。在此,所谓“虚幻的集体”是指独立于个人并作为异己的统治力量而与个人相对立的集体,它是专制剥削集团特殊利益的实现形式。正如马克思所言:“从前各个个人所结成的那种虚构的集体,总是作为某种独立的东西而使自己与各个个人对立起来”(《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84页)。在“虚幻的集体”中, 共同体至上的话语剥夺了个体话语权,尽忠、奉献、服从的道德要求排斥与否定了个体的尊严、权利和利益。马克思揭示了“冒充的集体”的历史性、暂时性的时间结构,认为它是“人的依赖性”社会形态的特征。在生产力作为私有制力量、交往仍受狭隘阶级关系制约的情况下,阶级的或私人的特殊利益只能是以“虚幻的共同体形式”来实现,因而所谓“共同利益”“仍旧是一种独特的‘普遍’利益”。(同上,第38页)而当联合起来的个人掌握了全部生产力总和时,旧的社会结构的一切权力被颠覆,人们重新驾御了自己的社会生存条件,这时社会开始把每个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作为基本原则来安排,然而这只有通过“联合体”才能获得,这种联合体就是“真实的集体”。它不再是与个人相对立的集体,因为“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94页)。
马克思并没有离开历史的人道主义语境来言说集体主义。他批判“冒充的集体”的“集体至上”话语对个体话语权的压制和剥夺,揭示其实质只是统治阶层的特殊利益的实现,对于被支配阶层只是幻象和桎梏,是个人权利、利益和自由的被剥夺;对于“真实的集体”,马克思强调,它“本身就是个人自由发展的共同条件”(《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516页),是个人作为“真正的个人”的自主的联合,因为它“排除了一切不依赖于个人而存在的东西”。因而,它始终以尊重和实现个体权利、利益和个性为根本,它的共同利益是为每一个个人所平等分享的。也只有在“真实的集体”中,各个个人才不仅免除了人的奴役,而且免除了物的奴役,获得了真正的自由。“在真实的集体的条件下,各个个人在自己的联合中并通过这种联合获得自由。”(同上,第82页)在此,“虚假的集体”与“真实的集体”之内在道德规定的界域获得了厘清。
马克思对“集体主义”的理论姿态基于一种历史的、生成性的人道主义原则。他反对非历史地诉诸个体德性的改变来改造社会,而始终强调“必须使环境成为合乎人性的环境”(《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167页),强调在无产阶级革命实践中“使环境的改变和人的活动或自我改变一致”(《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7页)。马克思的上述立场构成集体主义重构的基本理论语境。
其次,重构集体主义必须通过批判现实语境,夺回个人主义对个体自由、权利的话语权。“自由”与“人权”从来就是马克思主义话语的要旨,传统集体主义却简单地予以否认和抛弃,把它交给了资产阶级的个人主义。这不仅使自身远离了当代生活,而且严重违背了马克思主义的伦理精神。
西方个人主义的话语权来自于资产阶级利己行为的“特权”表达,它实质上是资产阶级存在合法性的确证和维护方式,因而它在形式上实现个体的自由、权利和利益之同时,却在伪善的话语底下隐藏着与“制度—权力”一道对工人进行非人道奴役的“共谋”。另一方面,“个人主义”通过对“天赋权利”之形上设定,剥离具体生存条件中“个体”的历史境域,从而把个体价值抬升到社会利益之上,把形式的自由、平等等个体权利视为社会生活不可动摇的根基,这就使它常常滑向瓦解和破坏社会整体存在的极端。集体主义并非抽象地反对“个体主义”,而只是对它的方法论即抽象人性的设定和个体本体化提出质疑,对过分张扬的个体权利予以批判,而对它的理性伦理精神等则要鉴别吸收。
作为方法论的个体主义,从抽象人性论出发,认为个人是社会存在的本体:“它独立自主,因此是非社会性的,它负载着我们的最高价值,首先存在于有关人和社会的现代意识形态中”(迪蒙,第22页);集体主义则反对从抽象人性出发来建构个体权利。事实上,个体权利话语只能在一定的社会语境中展开,因为个体本质只能从现实的生存处境及历史文化传统中构造,而权利也并非天赋。集体主义的方法论是从人的现实生活情境出发,具体地、历史地来对待个体的自由、权利。它属于一种整体主义,但该整体指的是现实生活的整体,是现实生活时空二维的生成与逻辑展开。
作为价值观的个体主义,强调个体权利对社会的优先性,主张个体利益是一切社会行为的归宿。功利主义把个人利益视作根本,公共利益是个人利益的“总和”,只有最大限度地增进个人利益才能增加社会大多数人的利益。曼德威尔认为“私人的恶即是公利”,便是这一观点的集中反映。而罗尔斯与诺齐克之争也正是围绕着个体自由与权利而展开的。罗尔斯正义论的目标是试图通过制度的正义建构,保证个体权利和自由的优先地位;诺齐克则坚持极端个体权利论,基于“个人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核心理念,强调没有任何理由为社会牺牲个体权利。他说道:“存在着不同的个人,他们分别享有不同的生命,因此没有任何人可以因为他人而被牺牲。”(诺齐克,第42页)而集体主义道德反对个体主义,本质上是反对其过分张扬的个体权利对社会利益和“公共善”的消解。
集体主义并不抽象思辨地关注“个体权利”与“社会利益”孰更重要,因为它反对离开具体生活情境,在想象而不是现实的基础上进行道德判断。它主张从具体的现实个人的生活条件、从社会生活的物质前提来把握个人的道德选择。正如马克思所说:“共产主义不向人们提出道德上的要求”,因为“无论利己主义还是自我牺牲,都是一定条件下个人自我实现的一种必要形式。”(《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275页)集体主义之真正的指向是在实质上实现个体权利、利益, 并认为个体自由、权利和利益只有在一定的社会生活处境中才能获得其意义和现实性。这样,一方面个体权利必须是正当的,不能侵犯社会整体和其他个体的正当权益;另一方面必须使社会实现公正,即使个体权利、利益的普遍的、实质的实现具有坚实的保障,为此应从改变社会生活条件、改变产生社会与个体相对抗的社会制度出发,消灭一切奴役形式,建立公正、自由而人道的社会环境。
集体主义道德重构不拒绝分享个体主义对功利、公正、权利的关切精神和富有成效的理论经验。在当代中国进行道德重构的历程中,“个体”是否在市场经济的境域中“出场”是至关重要的问题。功利主义的个人主义强调道德的功利性质与对功利的普遍化诉求,其合理性受到了马克思、恩格斯的肯定。传统集体主义话语则漠视个体功利要求的现实性与正当性,及其对实现整体利益的必要意义,而一味强调无私奉献,其结果只能导致集体利益寻求的不正当性。对社会成员个体功利实现的尊重和积极维护,是今天重构集体主义道德的应有主题,而对罗尔斯关于制度正义的设计理念的深刻理解,则是在集体主义合法性的建构中所不可忽略的。
当代“共同体主义”(即“社群主义”)为集体主义重构提供了与西方伦理学进行对话的路径。共同体主义站在新自由主义的对立面提出了两个基本论点:首先,自我是在共同体的历史文化传统中构成的,共同体生活是理解个人行为的依据。共同体主义从“共同体优先性”的立场出发,质疑原子主义方法论的合理性,认为个人主义的“自我”是脱离了现实生活历史情境的虚假实体,在本体论上颠倒了个人与共同体的关系。“当个人主义者用自我优先于其目的来思考问题时,社群主义者则把这种区别和优先性视作虚假的,甚至是不可能的”。(见俞可平,第133页)其次,从共同体价值优先于个人价值、“善”优先于“权利”出发,主张建立以共同体的“共同善”为根本的德性伦理学。麦金太尔质疑罗尔斯正义论的诠释效力而发问“谁之正义?何种合理性?”,认为“一个对正义概念没有实际一致看法的共同体,必将缺乏作为政治共同体的必要基础”(麦金太尔,第308页)。共同体主义认为,共同体是作为拥有“共同善”的实体而获其成员认同的。“个人之善”应统一于“共同善”之中。共同体独立于私人领域而属于公共生活领域,因而原则上必须成为一个“福利国家”才能使成员摆脱私利纠缠,在尊重多元性的前提下扩展公共生活空间,为个人提供更多的“善”。共同体主义仍旧居于自由社会传统根基上,它与新自由主义的对立似乎并非根本性的,而是共生互补的关系。
共同体主义具有与集体主义相似的特征,因而对共同体主义的检讨将为集体主义实现当代语境的转换提供可能路径。共同体主义强调共同体作为“共同善”,必须为成员个体提供“积极权利”,以使每个成员能拥有体面生活;而公共利益是为每一个拥有成员资格的个体所共同享有因而必须基于需要而平等分享的。共同体的合法性在于成员确信在共同体中获得了权益的保障,分享了“共同善”。共同体主义的经验表明,集体主义要获得普遍推行,必须基于道义的或价值的共识和允诺、优良的共同生活方式的建构,以及拥有全面而完善的权利保障体制。
共同体主义旨在重建被市场侵蚀了的公共生活空间,在一种公益政治架构下诉诸对“共同善”的德性追求,强调在相互尊重基础上以对话、参与、互助互爱的形式,建构自由的公共生活空间。中国的市场经济在20多年的发展中已经拥有了相对殷实的物质基础,对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的分离及各自完善的要求在实际生活和理论研究中已有很强的表达。对共同体主义重建“公共性”的努力,集体主义应该予以关注。当然,集体主义是否趋向于建构公共生活空间的目标,这一点还需进一步研究。但对于共同体主义所提出的多样性、对话、参与以及追求美德等观念,集体主义重构却不可避讳,而应加以吸收,因为它们有助于整合集体成员意志,获得成员的合法性认同,提升社会道德水平。
基于当代性语境,集体主义重构将改变过去主要指向和依托于个体道德的单向模式,而转向以制度伦理架构为基础、以美德伦理追求为补充,以集体德性建构为重点、结合个体德性培育的二维伦理结构模式。其目的是建立一种基于正义和人道原则的新集体主义道德,为集体主义寻求真正安身立命之所。
三、“集体与个体”二维伦理架构
重构集体主义道德必须在集体德性建构与个体德性建构两个维度上展开。所谓集体德性建构是基于人道主义立场,对集体本身的道德合法性进行确证,进而达于“至善”目的。它既是集体向内的自我立法,又是集体向外的制度伦理规范的确立。集体以表征“公共利益”或“共同善”而获得成员的道德认同,因此,所谓集体本身的道德合法性就在于它必须使自己“是”、“只是”且“能够”作为“公共利益”或“共同善”而存在。从现代规范伦理的视角来看,其主旨即是为成员提供公正的生活方式。此公正生活的关键是保证“共同利益”在诸成员中公平分配和保证集体目标的正当性。换言之,集体利益必须是取之有“道”,用之以“义”。集体之实现公正并非自发而成或依赖于领导人的个人德性,其可靠而稳定的路径只能通过制度的正义来解决。
1.集体道德的合法性确证是集体德性建构的基础, 而集体的内部自我立法即是把实现每一个人的“自由、尊严和自主发展”、“使每一个人成为人”作为根本普遍的道德律予以推崇,使集体成为“至善”之所,这才是集体德性建构的最高要求和最终目的。集体应是个人实现的场所,而“共同善”应是个体生活的“整体之善”,是物欲、情感、多样性生活、信仰及终极关怀的统一。
集体德性建构的方式是以制度伦理架构为基础,以对话、参与等机制扩展公共生活空间,并逐步通过对经济生活条件的共同控制以达于“至善”之所。
在中国当代语境中,集体德性建构的最根本任务是在制度上依据正义和人道原则安排一种体制框架,以规范集体行为,防止以集体名义侵占和剥夺成员个体的正当自由、权利和利益,有效地解决“公共利益”包括物质利益、社会权力等在成员中平等、公正分配的难题,保障“弱势”成员的基本人权,预防集体利己主义对社会整体利益的侵占。就现实来看,这种正义体制安排的原则主要是:
(1)减少对个体权利运用的规范束缚,真正承认和保证个体的正当权利。基于不干涉等一系列“消极自由”的原则,减少旧的体制或规范对个体自由运用其权利的限制或束缚。
(2)增加对集体权利和权力的规范约束。因为,集体总是要以少数权威来管理和协调,而少数权威的德性是靠不住的,权力的自我膨胀与僭越本性又将使少数权威以集体名义盗取“共同利益”,侵占和剥夺成员个体的权益。而且,整体利益的追求也不一定是合法的,存在着集体利己主义的或然性。
(3)平等公正地分配“共同利益”。这是成员对集体认同的最根本依据。而在一些非正义的“恶集体”中,权益是依据成员在集体中的等级身份不平等地分配的,“共同利益”被少数权威逐级瓜分,成员的权利和义务失衡,基本人权难以得到尊重和保障,对普通成员只讲奉献、牺牲、忠诚等精神和机制,而无正当的利益补偿机制与民主平等的精神和机制。
(4)正义的制度架构对成员的基本人权如生存权、发展权、自由权以及个体尊严等予以人道关怀和保障,而对于个体无法承受的某些社会发展代价,也应由这种制度架构来承担,从而减少其对个体生活所造成的痛苦和道德创伤,降低社会发展的道德风险。
2.个体德性建构是重构集体主义的重要内容。当前主要是完善个体权利意识,而最终目标是促成个体把自我实现融入到集体“共同善”的实现之中,把自我奉献作为最高美德来追求。
传统体制下的社会关系具有很强的“人的依赖性”特征。个体依附在国家、集体生活之中,人们日常生活所需在国家、集体计划中被“统筹安排”,人们似乎不必为自己而“活”,个人的自由和权利也具有“定额”特点。现在,市场化改革破解了传统的整体生活模式,“人”渐次以独立的“自我”出现于“现实中”,人身依附关系渐次被“契约”关系所取代,货币的力量从未如此强劲,马克思所言的“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形态已成为生活事实。然而,个体的权利意识与表达,对个体的充分尊重之步履,却依然蹒跚。变化中的现实生活需要新的个体道德予以调适。
新的伦理生活是以个体自由、权利和利益的索求为特征的。它并不畏惧个体的“自利”和“不服从”,它所关心的是如何把个体的“自利”行为经由制度伦理导向“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导向“共同之善”。然而,这种伦理模式是以个体的权利意识、主体意识和人道精神的充分表达和积极实践为前提的。正如罗尔斯所言:“那些尊重自己的人更易于尊重别人,反之亦然。自轻自贱导致别人的轻蔑,像嫉妒一样威胁着他们的利益。自尊是互惠的自我支持。”(罗尔斯,第171页)个体充分的权利意识也就是个体对新的伦理生活事实的充分意识,换句话说,也就是个体对新道德的认同意识,它是重构集体主义的情感与心理基础。个体权利意识内在包含了对自身道德责任和义务的充分意识、对他者权利的承认和尊重,并由此而具备了对道德和不道德的个体、制度与社会行为以及优良道德和恶德的甄别力。这恰好构成个体合法的道德实践前提。
个体充分的道德实践是个体德性建构之根本所在。个体只有在积极参与道德生活的过程中,其道德意识才能不断获得社会化,并不断获得独立性。个体也只有在实际生活中充分地实践了其道德权利、自由和价值理念,他才能更自觉地去履行道德责任和义务。由此,集体应在尊重多元价值观、尊重和不干涉个体多样性生活选择的前提下,鼓励和保护个体积极的道德实践,鼓励其去追求和维护自身的权利和利益,这样才能促进个体在完满的道德实践中实现社会、集体的整体自由和利益。
集体主义道德作为社会主义道德意识形态的基本原则,其对社会生活以及个体行为所产生的影响是深远的。然而,在当代社会的语境中,对它的传统形态进行理性的认知与批判性的超越,并非是要简单地否定集体主义的合理价值,而是强调基于一定历史阶段的人们的生存处境对之加以审视,改变其内涵与形态,从而建构实现其内在价值的社会制度体系,使之在现实中具有合法性与生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