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清政府镇压太平天国后的让步政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太平天国论文,试论论文,清政府论文,政策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K25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8587(2008)-03-0059-11
“让步政策”是一桩未了的学术公案,其棘手的程度恰似扎人的刺猬、难啃的坚果,令人不愿触及,而其所具有的学术魅力又令人跃跃欲试,笔者不揣浅陋,拟对此作一探讨,以求就正于方家。
一、问题的由来
经历过“文革”的人大都对“让步政策”耳熟能详,因其在“文革”中曾成为批判主题。 “文革”把一场史学讨论变成了政治斗争,“文革”结束后,“让步政策”又回归史学讨论,但不久即因学术热点的转移而不了了之。笔者重拾这个题目,并非冷饭热炒,而是因其确有理论价值,还因为二十余年前乃至半个世纪前那两场讨论,仍然留下了一些学术话题。
当初批判“让步政策”,尽管所扣帽子五花八门,所讲道理却很简单,翻来覆去只有一句话:在农民战争之后,地主阶级只有反攻倒算,哪有什么让步?所以要回答这个问题,必须从理论和实证两个方面证明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会不会有让步,在什么时候让步,存在不存在“让步政策”?
在政治斗争中存在着让步,无论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和现代理论家都承认这一点。恩格斯在谈到英国工人为争取“人民宪章”而斗争的历史时说:“它失败了,但是斗争给胜利了的资产阶级留下很深刻的印象,所以从那时起,它就甘愿以不断向工人让步为代价来换取比较长期的休战。”①列宁对1861年沙皇俄国实行的农奴制改革,明确指出是“政府终于因为害怕全体农民的总起义,而让了步”②。毛泽东在《关于重庆谈判》中,不但谈到了蒋介石由于有许多困难,“使他不能不讲‘现实主义’,对我党让步”,而且还论述了“我们过去和蒋介石办交涉,也作过让步,而且比现在的还大”③。法国政治理论家托克维尔在《论美国的民主》一书中也指出:“统治者们把实行选举制度,视为第一次让步,把允许法官惩治选举产生的行政官员视为第二次让步。”④由此可见,在中外历史上,自然也包括封建社会在内,确实存在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的让步。
第二个问题是统治阶级在战胜被统治阶级之后,会不会让步。反对“让步政策”的批判者们一个最重要的理由就是,封建统治阶级根本就不会向农民让步,在它镇压农民战争或农民起义后,更没有必要向农民让步。而且认为,在农民已暂时失去对抗力量的形势下,封建统治阶级却硬要对农民采取“让步政策”,是说不通的。很多学者在以往的讨论中已列举了大量古代的例子,对此进行了反驳,说明在秦末、西汉末、隋末、元末、明末等农民大起义后建立起来的西汉、东汉、唐、明、清等封建王朝,确实通过减轻赋税、抑制豪强、蠲免钱粮、兴修水利等等对农民做出过让步。但是,却至今没有人从理论上说明统治阶级为什么在取得胜利后要向对手让步。实际上列宁曾经隐约谈过这个问题,强调过恰恰是胜利是统治阶级让步的条件。他指出:“西欧的一些国家,而且是一些最老的国家,因获得胜利而能够用胜利向本国被压迫阶级作一些不大的让步。”⑤在农民战争爆发、两军对垒的时候,是统治阶级的生死存亡之际,斗争的形势如此严峻,使他们没有时间,没有精力,没有物质条件做出让步。他们即使做出一些让步,效果也不大。只有在统治阶级取得胜利后,站住了脚,他们才有了让步的条件和让步的愿望。博弈论指出:胜利者的让步实际上是一种最优战略,在这种战略中,博弈双方强弱确定,但强者不能完全消灭弱者,强者会做出更多的让步,形成一种均衡状态,这就是纳什均衡。
有人认为,让步固然存在,但称为“让步政策”尚有疑义,不如称为“恢复封建秩序”。因为不管反攻倒算也好,实行让步也好,目的都是为了恢复封建秩序。这一说法貌似有理,好像抓住了事物的本质,而实际上,它只强调了封建统治者在镇压农民战争后,实行政策的目的,而忽略了它的内容。封建统治者在镇压农民战争后,究竟采取什么样的手段来恢复封建秩序,是通过烧杀,还是让步?很明显,要稳定农村形势,恢复农业生产,不能通过烧杀,只能通过让步,这才是问题的实质。
第三个问题是:这些让步是不是可以称为“让步政策”,因为一提起“××政策”,如“绥靖政策”、“不抵抗政策”,就让人认为只是一味绥靖,一味不抵抗,那么封建统治者实行“让步政策”,岂不是一味让步吗?这是一种误解。如我们说“重商政策”、“重农政策”,只是指的统治者在某一方面的政策,“让步政策”也是如此。
第四个问题是:近代有没有让步政策?
“文革”后,“反攻倒算”论被大多数史学工作者所否定,“让步政策”论为大多数史学工作者所接受,但是,认为近代没有“让步政策”似乎已成定论。而笔者在研究中发现,清政府在镇压太平天国后确实实行了让步政策,而这个让步政策正是在长期的镇压太平天国的战争中形成的。
二、清政府让步政策的形成
清政府的让步政策虽成形于镇压太平天国之后,而其思想则发源于太平天国战争肇始之初。咸丰元年(1851),曾国藩所上《备陈民间疾苦疏》实为让步政策之先声。其指出:“官吏之浮收,差役之滥刑,真有日不聊生之势”,“百姓怨愤,则抗拒而激成巨案”。并指出:“国以民为本,百姓之颠连困苦,苟有纤毫不得上达,皆臣等之咎也。”⑥
清廷也深刻感受到了农民起义的压力。咸丰二年三月二十九日(1852年4月18日),清廷颁诏罪己,“自省愆尤,倍深刻责”⑦。并于咸丰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1853年1月5日),再颁上谕,责成南方各省的督抚减轻捐税,允许缓征,并且不要额外加征,“庶几吾民于颠沛困苦之时,不再受追呼迫切之累”,否则,“小民其何以堪?”⑧表达了他在农民战争的压力下,作出些许让步的意愿。
当时,湘军集团另一未来领袖胡林翼任贵州黎平府知府,黎平是苗族地区,胡林翼从苗族人民悲惨的生活中认识到了实行让步政策的必要性。他指出:“良苗终日采芒为食,四时不能得一粟入口,耕种所入遇青黄不接之候,借谷一石,一月中还至二三石不等,名为断头谷,其借钱米亦然。甚至一酒肉之细,积至多时,有变抵田产数十百金者,心衔怨而口不敢言。其黠者,则怨恨所积,引群盗以仇之耳。”他认为:“天下治乱之机,不外乎义利二字,综观往事,大抵嗜利则乱,嗜义则治。”他并且在镇压苗民起义的实践中贯彻此一原则。咸丰三年(1853)四月,在镇压黄平苗民抗粮起义后,他立即在当地厘定粮章,禁革浮收、准折诸弊,酌裁州县平余及书吏中饱,“几三千金”,“恩威并用,民情帖服”。同年八月,在镇压瓮安“榔匪”起事时,他力主解散,不主杀戮。“被胁良民投诚者日数十寨”。其后,他仍然保留了地方榔的建制,只是将其改名为保甲。当时,有人质问他:“匪以齐榔滋事,亦藉保甲为名,显与官抗,今不多杀以立威,而从保甲著议”,“岂非袭其成迹?”他回答说:“治乱国如治乱丝,赤子盗弄潢池,将胜之乎,抑安之耶?”⑨表明了对造反农民适当让步的立场。
湘军集团的领导者在镇压太平天国的过程中积累的丰富政治经验构成了让步政策的思想基础。曾国藩在《劝诫浅语十六条》中提出了“重农事以厚生”的原则。“军兴以来,士与工商,生计或未尽绝;惟农夫,则无一人不苦。农夫受苦太久,则必荒田不耕。军无粮,则必扰民;民无粮,则必从贼;贼无粮,则必变流贼,则大乱无了日矣。故今日之州县,以重农为第一要务。病商之钱可取,病农之钱不可取。薄敛以舒其力,减役以安其身。无牛之家,设法购买;有水之田,设法疏消。要使农夫稍有生聚之乐,庶不至逃徙一空。”⑩
清廷也从镇压太平天国的过程中认识到实行让步政策是有效果的。咸丰五年(1855),钦差大臣张之万在镇压河南联庄会抗粮斗争后上奏清廷,指出:“尉氏、许州二处之案,其始皆不易办,而近日皆能拿获为首之奸民,联庄解散安静者,实由该州县尽去其多取于民、有累于民之积弊,但留实在藉资办公之项,且与各商民商榷利弊,酌定章程,明白晓示,而官民已相安于无事。然则此日办理此等案件之定法,即当日欲图之要务”。并请旨饬下抚藩各臣“其向日系征银地方,务令按照搭钞成数酌量减成征收”(11)。此后,处于抵抗太平军第一线的湘淮军领袖也开始推行减轻农民负担的让步政策。首先实行减浮的是湖南,巡抚骆秉章用左宗棠策,“首减湘潭浮折,推行各县辄效”(12)。咸丰七年(1857),胡林翼任湖北巡抚,“决计仿行,以苏民困”。对湖北省的浮收“痛加删减三次”,“漕价实减去大半”。从前,每石浮收钱十六七千、十八九千或二十余千文,今减至六千数百文或五六千文,浮收八九千文者,今减至四五千文,耗米、水脚、票费一并在内。同年(1857)冬,湖北颁布《减浮章程六条》,其核心是取消了大小户在征收上的区别,“天下漕弊,小户交折色,大户交本色”。湖北三十余有漕州县小户交折色,均系以钱折米,“书差欺压,数至倍徙”,积弊已百余年。至于大户则以本色完纳,书吏不敢取盈,州县用费不足则以小户之有余暗为取偿。胡林翼奏定一例改折, “大户、小户,是绅是民,较若划一”(13)。
湖北减浮取得了丰硕的经济成果,“行之期年,计为民间岁省钱一百四十余万串(据胡林翼自己估计,为一百八九十万串),为库储实筹银四十二万余两,又节省现存银三十一万余两,于是湖北省百余年漕政宿弊尽革,舆颂翕然”(14)。湖北以减浮对省内农民作了较大的经济上的让步,极大地缓和了官民矛盾,稳定了湖北的政治形势。其后,使湖北几乎成为了当时全国唯一的完善之区,成为湘军军费的主要来源和湘军进攻太平军的前进基地和重要后方。
虽然,当时由于战事影响,胡林翼的减浮未能在全国全面推行,但已在全国树立了风范,奠定了经济上的让步政策的雏形。
三、让步政策的实施及其成效
古代的“让步政策”曾被归纳为“诸如轻徭薄赋、招抚流亡、抑制豪强、减轻刑罚、去奢省费、革除贪官、选用廉吏、兴修水利、奖励农耕等等”。近代的“让步政策”也大多包含了以上内容,但同时也增添了一些时代特色。
清政府在镇压太平天国后主要实行了减浮、减赋、减差、招垦、劝农桑、兴水利等让步政策,这些政策起到了减轻农民负担,稳定社会秩序,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的作用。
由于战事的影响,咸丰年间,胡林翼的减浮政策未能在全国全面推开。直至同治初年,战局相对稳定之后,湘淮军首领才开始在全国大规模仿行。首先在江西试行,江西丁漕在未经改革以前,浮收有加无已,沿袭多年。同治元年(1862),两江总督曾国藩、江西巡抚沈葆桢,会同江西藩司李桓,仿照湖北减漕章程,办理减收丁漕、裁停繁费,“俾民间沾薄敛之恩,州县敷办公之用,而军饷可增巨款”。江西各属旧规:每地丁一两或收银一两二三钱至一两六七钱不等或收钱一二百文至二千一二百文不等;每漕米一石或收本色或收折色。收本色者,每石或加二三斗,或加五六斗至七八斗不等;收折色者,每石或收银二三两至四五两不等。至于馈赠陋规,到任者则有上司各衙门之供应、门包;年例则有本管知府之节寿、月礼;收漕则有粮道、本府同寅文武、地方绅士之陋规与大漕馆、干修等项名目。此外尚有一切随时零星馈赠之款,“皆百余年之积弊,习为固然者也”。曾、沈、李认为“江西一切积弊情形均与湖北相等”,决定“仿照湖北定章,先将州县一切捐摊款项全行停止,馈赠陋规悉数裁革,以清其源,再将各属征收丁漕数目大加删减,以节其流”。自同治元年起,通省各厅州县,每地丁正耗银一两一钱,实收库平银一两五钱,每漕米一石,折收库平纹银二两。农民按照减浮章程完纳丁漕,较前大为轻减,如广信府属漕米折价即较前轻减一倍。据李桓估计,“此次新章核扣,每年复可为民间节省银一百万余两,为军饷共筹银三十余万两”(15)。经过减浮,江西继湖北之后,成为全国第二个政治最稳定的省。同样,成为了湘淮军的主要财源、前进基地和重要后方。
此后,同治二年(1863),闽浙总督左宗棠查明核减绍兴府属八县六场正杂钱粮,无论绅户、民户,统照银数征解,一切摊捐名目及陋规等项概予革除。计除正耗仍照常报解外,共减去钱二十二万有奇,米三百六十余石。同治四年(1865),浙江巡抚马新贻与藩司、粮道访查各州县征收南漕旧规,从严厘剔,除酌留耗余以为办公之用外,照现改新章征收,计杭州、嘉兴、湖州三府共减去浮收米四十八万六千余石、钱二十四万七千余串。(16)同治七年(1868),江苏巡抚丁日昌奏请核实钱漕科则,酌定各州县漕米折价。在核定以前,江苏省田地科则多至三百有奇,业户只知田亩多寡,不知科则重轻,每至征收地漕,书差据为利薮。洋银可以短估,银价可以高抬,而且正供之外尚可勒索串票、脚费,“种种弊端,殊难枚举”。丁日昌通饬各厅、州、县于易知由单之外,刊刻简明告示,注明某都某图科则几等,每银一两折钱若干,每米一石随耗几斗,不准淋尖踢斛;洋钱每元时价若干,其册书纸张一并注明由官给发,不准丝毫需索,并奏明通饬江苏省各厅、州、县,嗣后永为定章。“于是,官绅婪索漕规之弊乃绝。”(17)
继推行减浮之后,清政府又实行了减赋。而相对于减浮而言,减赋的推行更为困难。这是因为,减浮的核心是剔除官吏的中饱,其结果,清政府的收入不但不会减少,而且还会增加。如胡林冀在湖北减浮,每年为库储实筹银四十二万两,又节省提存银三十一万余两。(18)沈葆桢在江西减浮,为军饷共筹银三十余万两。(19)而实行减赋,则会直接减少国库的收入。当时南漕停运已近二年,俸米减成,甲米轮放,太仓竭蹶情形,不堪设想,对于在镇压太平天国战争中罗掘俱穷的清政府来说,的确需要决心和勇气,而减赋的出发点仍是为了更好地同太平军进行斗争。同治二年(1863)四月二十日,光禄寺卿潘祖荫、监察御史丁寿昌先后奏请酌减浙江等处漕额。丁寿昌认为:“欲寒今日之贼胆,必先收今日之民心。欲收今日之民心,必先减最重之粮额。”(20)五月,两江总督曾国藩、江苏巡抚李鸿章上奏,提出“以与为取,以损为益”,“借减赋之名,为足赋之实”。首先,“不减额之弊在多一分虚数,即多一分浮费;减额之效在于少一分中饱,即多一分上供。减额既定,胥吏无权,民间既沾实惠,公家亦有实济,是为转移之善术一也;吴民死亡之外,大半散之四方,故乡赋重,望而生畏,招之不来,荒田愈久愈多。惟闻减赋之令,必当争先复里,是为劳来之善术一也;愚贱天良未泯,此时减赋令下,彼见皇上于经费匮乏之时,尚有此度越寻常之举,有不感生望外,踊跃输将者乎?是又激劝之善术一也”。“现在苏郡尚陷贼中,闻各乡多为暗团之约,待时而动,以应官兵”。“一闻减赋之令,必当感激涕零,望风增气,他日军麾所指,弩矢之驱必更奋,箪壶之迓必更诚,又未始非固结招徕之一法也”。可见减赋的目的完全是为了以退为进,稳定民心,恢复农村秩序,夺取镇压太平天国的最后胜利。经户部议奏:“将松苏太属漕额,统按原额减去三分之一,常镇二府照原额酌减去十分之一”,合计全省为三十分减去八分。同治四年十一月初五日(1865年12月22日)奉上谕:“著照所请,所有苏属额编米豆,统计原额编征米豆二百二万九千一百七十四石零,共减米五十四万三千一百二十六石零,仍应征米豆一百四十八万六千四十八石零”。(21)至此,江苏省全省漕粮按原额减去26.77%,较原议三十分减去八分略强。从以上减赋情节,显见清廷和曾、李都是自觉以减赋为“让步政策”的。
浙江省杭嘉湖的漕粮也同时得到议减。左宗棠于克复湖州之后,即奏请“将杭嘉湖三属漕额统减三分之一”。户部议奏认为:“该督请将三属漕额统减三分之一,未免过多。拟将杭嘉湖三省漕粮,仿照江苏办法,统按原额,于三十分中减去八分”,“共应减米二十六万六千七百五十六石零”(22)。
清政府的减赋政策一直延续至光绪初期。光绪三年(1877),因江苏省江宁府属荒田“较多垦而复荒者”,两江总督沈葆桢、江苏巡抚吴文炳奏准将“上元、江宁、句容、六合、江浦五县额征漕粮等米一律减免十分之三”(23)。这是根据实际情况继续减免的例子。光绪五年(1879),因江苏省嘉定、宝山二县地滨海疆,素不产米,是以从明朝万历年间起,将应征漕粮折银归入地丁征收,而二县绅民前次普减时未经陈明,致使未邀恩减,未免向隅。经署两江总督吴元炳、护理江苏巡抚谭钧培遵照谕旨“另筹体恤之法”,“将该二县漕折银额仍归本色”,“如在五升以上,按照常镇二属,酌减十分之一;仍在五升以下者,毋庸核减”(24)。这是落实政策,补办减免的例子。金坛县则是已经普减一成后,继续请减的特例,“该县地瘠民贫,甲于通省”。太平军战争中,“屠戮蹂躏较他处尤为惨酷”,“收复已十余年,垦田尚不及半”。光绪六年(1880),吴元炳、谭钧培奏准:“将金坛县减剩应征漕米照额各减十分之一分四厘,以苏民困”。(25)
减浮和减赋都起到了剔除吏役中饱、减轻农民负担、稳定农村的作用,受到了广大农民的欢迎。如咸丰七年(1857),湖北巡抚胡林翼减浮,“尽裁一切陋规,严禁包揽完纳,减定各州县折价”,“绅民一律赴柜完纳”,“编氓踊跃欢呼,输将恐后”(26)。同治初年,浙江省嘉善县既经漕粮普减三成,又得豁免丈缺摊赔银米,“民困一苏”(27)。减浮和减赋还净化了社会风气,促进了田赋征收。光绪初年,江苏省句容县经两江总督沈葆桢奏定“永减三成,下邑穷黎额手相庆。而吏民莫不踊跃奉公,吏不舞弊,民不抗延,鳏寡皆充纳焉”(28)。据笔者统计,江苏省和浙江省在同光年间的减赋中共减去漕粮848290石,约占当时全国漕粮总数的21.20%,为数是相当可观的。
裁减差徭是清政府让步政策的另一方面。晚清差徭的加重是从清政府镇压太平军和捻军开始的。咸同年间,清军追剿捻军,“兵差络绎,供亿浩繁”,“闾阎困苦,不堪言状”(29)。然而,在清政府把太平军和捻军镇压下去之后,“不惟驿路差费未能大减,即僻区仍形烦重”,“由奢入俭,大有积重难返之势”。在这种情况下,清廷迭颁谕旨,敕令剪除差徭之累。光绪五年(1879),钦差大臣阎敬铭奏准减差办法八条:一,裁减例差、借差。当时候补人员,盈千累百,以营求差使为事,如查驿站、烧锅、小钱、缉捕,名目繁多,谓之例差;遇有回籍私事,往往予以咨追、海捕、催饷各样印札,以省川资,谓之借差,“虽以调剂穷员,实则苦累农户”,此当由各上司斟酌裁省。二,由臬司给发车马印票,无者,概不支差。凡职官、幕友、家丁、书役藉口办公,随意索车者,概行禀革。三,喇嘛来往须有定班。以后喇嘛来往,必由理藩院、四川总督先期行知,指定一班,共若干人役,实共箱包若干,实用车马若干,汇为一处,一班,一时行走,尤必照样填写印票,开载一切无遗,令其自执,每至一处,必由州县验明印票,如数支应。倘或分起零星,先后错出,随身未执印票者,概不支应。四,奉使办事大臣禁止滥索。西口领队、办事、赴藏迎送往来及钦差查办事件,饬下兵部,限以折夫车钱定数,准由州县报销。并拟请以后或少为换班,或加增廪给,或酌与川资,但能少为扰累,即以曲体民生。五,严除衙蠹、地痞交相狼狈,用一报三,官司知而不问,彼此含糊贪婪。应令各处严查用账,广贴示众,浮收滥派,定治重罪。六,令民间折交流差钱文,由衙门自办。如陕西朝邑县,不当大道。十年以前,粮银一两摊差费数千百文。同治八年(1869),陕甘总督左宗棠、陕西巡抚刘典力改差章,按粮银一两派钱二百,提钱若干,交县自行办差。官用己钱,诸从节省,并不误公,绰为足用。七,严查驿马,足额备用。差务例有驿马,本不累民,奈差费诸出例外,州县实多赔垫。驿马使之足额,民间车马乃可以少派。八,本省征防各兵,给予长车,由营自办。每遇开行及寻常转运、差遣,由营自备车马,省费省事,将领、勇丁均以为便。州县、里民不办兵差,诸少扰累。最后,阎敬铭请敕下四川、陕西、山西、河南各督抚分别查办,裁减,定章必行,无名科派必应尽除。(30)
减差办法八条奏准之后,四省各县纷纷对差徭进行了裁革。如山西省洪洞县均减差徭,另立章程,设局城内,名差徭局,由县选派绅士数人经理,将从前惯办各总甲尽行革除,不许与闻,“几十年积弊一旦剔尽,民困大苏”(31)。再如解县“向来混差、学差需用车马并官车马,名曰京省长车”。“光绪初年,河东道江人镜痛惩长车积弊,通饬各属,永远裁除,勒石重禁,民力顿抒”。并“每年按地每亩派钱一文,通年得钱约三百千。以六成为解粮车费,半成为试院、州署椽费,半成为经收里长费,余三成发商生息,以备兵差”,“其署内需用器物,除裁减外,仍定以数,期有限制。拟定新章,呈准立案,于光绪六年正月施行,里民称便”(32)。光绪八年(1882),张之洞任山西巡抚,对山西省的差徭再次清理,除西南路州县差徭经阎敬铭减数定章,民抒而官亦不困,严饬恪守成规,不容稍轶外,其他中路、东路、西南路、北路各州县分别委员清查。阳曲责成阳曲县知县锡良,平定、灵石派知府马丕瑶,榆次派朔州知府姚官澄,忻州派代州知州俞廉三,分投前往,察度核议,各就情形,多方调剂,“定章举行,一洗苛政”。阳曲、平定、寿阳“官设差局,自养车骡”;盂县则“津贴上下丁站,代为接递”,“不取民间一钱,不扰过客一车”。自四月以来,四县等处“未出一拉车扣骡之票”。灵石县则“买补骡马,自支差务,永除车柜之弊,为灵石本县民间岁省差费制钱二千余串,兼为邻境汾西等县民间岁省帮贴差费银四百余两。榆次差钱核减三次,为民间岁省制钱七千串。忻州将旧日四乡总局、南北车局弊章厘正,革除冗费,为民间岁省制钱一万串,目前公情欢悦,任载络绎,渐有坦荡之乐”。“至于官署用物,里甲支应,词讼卖票,鱼肉富民,乃晋省积年之恶习;藉名兴工、修志,按亩派捐,乃晋省灾后之贪风,已严饬禁革,不许稍滋民累。”(33)
四川省裁革差徭,减轻农民负担的举动主要是裁撤夫马局,四川省各县的夫马局本是同治初年因本省、邻省军务紧急,地方供给兵差始创设的,由地方官委绅设局,按粮派钱,预备支应。但在军务肃清、兵勇遣撤之后,各厅、州、县积习相沿,仍借支应兵差,任意苛派夫马,盈千累万,有较正供浮多加至数倍。地方官以此为应酬入私之具,局绅以此为迎合渔利之阶,“小民脂膏半入官绅私橐,二十余年视为固有”。丁宝桢于光绪三年(1877)赴四川总督任,民间具控夫马之案层见叠出,两月间接收民间呈词不下数百纸,查阅各州县先后派收夫马局银钱数目,“有每银一两派收银六七两、制钱八九千不等者,较之公派津贴、捐输多数倍”。但州县肆意多取也有其不得已的原因,即以督署而论,“每一节寿之费,州县多者至千金,少亦三四百金,两司为数较减,费亦不赀”。丁宝桢认为:“川省败坏之根,其始由于怙侈,而其弊遂极于贪婪;其病在于营私,而其毒遂流于百姓。今欲黜华而去贪,非刻己励行不足以资表率,盖法行自上,理势必然。”于是,与两司、盐道,各将本省从前一切应酬规费,悉数革除,不留余隙,而又将各项差役浮费,极力删汰,使各属无可藉口,并通饬各属,除南路雅安州、邛州上至省城,由省至北路广元县出境十八州县为藏差、喇嘛、学差、试差往来要道,例有支应,不能不稍为酌留,以资津贴,须由总督亲自核定,于向派钱数大加删减,以杜侵蚀而抒民力外,其余各属,均自光绪三年六月起,一律全撤,不准再派民间分文,如违严参惩办。裁撤夫马局后“数年以来,民力稍抒,应供之差亦无贻误”(34)。
太平天国战争后,农业生产受到很大破坏。江苏省“一望平芜,荆榛塞路,有数里无居民者,有二、三十里无居民者”(35)。浙江省“田土荒芜,弥望白骨黄茅,炊烟断绝。民间农器毁弃殆尽,耕牛百无一存。”(36)在此情况下,当务之急自然是招垦荒田。同治五年五月二十五日(1866年7月7日),清廷颁布上谕:“东南数省,半遭兵燹,农民类多失业,各地方官于收复后勒限催科,而于劝民垦荒事宜,往往虚应故事,殊非重农足食之道,亟宜认真劝谕,加意招徕”,“著各该督抚因地制宜,妥议章程,广为招垦,按荒熟之成数,定属员之举劾,务使实力奉行,以拯民困而尽地利”(37)。
招民垦荒,能否成功,关键在于是否给农民土地产权。这是对农民作出经济让步的重大表现。正如时任陕西巡抚的湘军将领刘蓉所指出的:“欲民之乐于垦荒,必使知有余利;欲民之有余利,必使得为世业;欲民之得为世业,必先明示限制,详定章程。”而其“所拟章程,每年每亩薄收租谷,六年之后,免收租谷,只输正粮,准其作为世业”。此后,各省招民垦荒,都围绕着是否给农民土地产权的核心问题而展开。
同治八年(1869)五月,两江总督马新贻奏定《招垦荒田酌议办理章程》(38),该章程首先规定招垦荒田启征宽予年限:“凡未垦荒田有人垦种,从垦熟之年起,以三年为断,任听垦户收取花息,三年以后再照该田原订科则完纳钱粮,如三年中或遇荒欠,准其报明再展一年。”此一规定较旧章“免两年钱漕,三年征半,四年全征”的办法尤为宽松。该章程还提出:“起征既宜缓以年限而垦户尤当格外体恤,使小民乐于从事,无所畏难,庶几荒田或可尽辟,课赋可免久悬。”并要求“责令乡保人等不准科派,加意保护,俾有宾至如归之乐”。十余年后,时任两江总督的刘坤一还在奏折中认为:“开垦成熟三年始行完粮,体恤亦不为不至。”(39)
然而,该章程的关键之处还在于尽量给予农民土地产权,并就此采取了三项措施:一,未开垦荒田首先勒限原主认业。从颁布章程当年六月起至次年十二月止,原主将田地坐落、村庄区图详细开列具报认业,如不呈明认业,即作无主论,听官招人认垦;如已招垦成熟,原主始出告争,“虽有契据,亦不准理”,这种做法使大量的无地农民获得了土地产权。二,无论有主或无主荒田一律进行清理,“倘业主实系逃亡故绝,其田即由官开明坐落、都图、村庄、亩分出示招募认垦,给照管业”。很明显,逃亡和故绝是两个概念,意即原主不论是死绝还是尚未返回,其所有土地都将被招垦,分给垦荒农民。三,不论土藉异藉的农民都准许认垦。当时,恢复区各地都有土藉客藉的矛盾。客藉来到本地认垦,遭到土藉反对。而章程指出:“应由地方官随时劝导,本乡不得欺侮异藉,异藉不得凌跞本乡,务使主客相安,毋许生衅”。这就有利于调和主客矛盾,有利于外地流亡农民获得土地产权。
这三项措施在各地都得到了较好的实行。如浙江省嘉兴府的垦荒农民“始则利其无科,继则利其租轻,争先占垦”(40)。对于原主认领垦熟荒田,江苏省此后采取了更加严厉的做法,江苏巡抚丁日昌提出:“原主弃田不耕已十余年,业已与田义绝,无论是真是假,均不准领。”(41)这就有效保护了认垦农民的土地产权。根据以上章程,还采取了一些有效措施保护客藉认垦农民的利益。以广德州为例,先是地方士绅建议,令客民所垦田亩无论有主无主,皆以一半归垦户执业;其余一半,有原主的归还原主,无原主的划为官田收租。其时,李孟荃主持广德州垦务事宜,对于民垦无主绝产,他没有按照地方士绅的建议办理,而是全部“听原垦户承买”,并规定了较低的地价,熟田每亩六百文,荒田三百文。垦民交价以后,“发给田凭永远管业”。而且,在清理地产之时,采行四乡同时齐丈办法,规定原主必须亲自到场认田,不准托人代认。其时,有因田多奔走不及被划入官田的,也有因“田多不敢多认”,被划为官田的。或谓在这次清理中,“土民有田者十分之中仅认一二”(42)。
当时划为绝产由垦民购买的土地数字相当庞大。即以广德州论,按官定地价估算,所卖土地约有24万亩左右,约占全部耕地的67%强。
光绪七年(1881),徐州府知府桂中行到宁国府主持垦务,在垦民反对认主交租压力下,他采行了变通措施,令无论有主、无主土地,都由垦民交价承买,并由官府规定统一价格,熟田每亩一元四角,熟地每亩七角,荒地每亩二角。垦民交价之后,“有主者价皆归主,无主者价亦归公”(43)。为避免土客交产时发生纠纷,规定领田和缴价皆在垦务所办理。垦民交价,官府发给“田凭联单”,以为执业之据。(44)在这种政策措施下,土客垦民多能买到土地,从此宁国府土客农民“各有恒产”。
永佃制的发展是清政府推行招垦政策的又一结果。在原太平天国占领区,虽然有部分垦民没有取得土地产权,却取得了对租地的永佃权,即取得了部分土地占有权。如浙江省,左宗棠任巡抚时,令农民开垦荒地得永久耕种,业主不能随意撤佃。(45)有的由垦民直接报垦升科,并代地主完粮。杭、嘉、湖、金、衢、严等府都有这种情形。这类由佃户完粮的土地,成熟之年每年向地主交租一、二斗,谓之“金花息”,这类租田叫“金花田”。农民对这类金花田可以自由耕种,“无论何事业主不能过问”(46)。同治六年(1867),萧山县享有永佃权的佃农,刊印传单,统一田亩顶价,佃户欠租,“业主不能起田”(47)。乐清县享有永佃权的佃农,同光之际曾经掀起反对地主夺佃的斗争,地主有另招新佃的,原佃“不许别人接种”(48)。安徽省永佃制也一度发展,江北舒城、桐城、巢县、怀宁、太湖和长江南岸的芜湖、贵池等县,农民在土地问题上主要是取得永佃权。(49)皖南歙县和广德州属,也有部分农民取得永佃权。对这类永佃权,地主“不能起田自种”(50)。江苏、江西两省永佃制也有所发展。或谓苏州府属,“田面者佃农之所有,田主只有田底而已,盖与佃农各有其半”。这类土地“田主虽易而佃农不易,佃农或易而田主亦不与”。如果官府买田营建公署,“而田价必田主与佃农两议而瓜分之,至少亦十分作四六也”(51)。江西兵后,永佃田原主“不得收回自耕”。总之,江浙皖和江西等省的永佃制因太平天国战争后,清政府推行招垦而更加扩大。
清政府镇压太平天国后的让步政策使相当多的无地农民获得了土地所有权,在浙江省,土地占有情况的变化尤为显著。例如,同治十二年(1873),桐乡县的人口数共计50557户,114273丁口,全县耕地计田514896亩,该县有地10亩以上各户所占耕地总面积约为66000亩,占全县耕地面积12.8%;有地10亩以下各户所占耕地面积约为447000亩,占全县耕地面积的86.8%以上,直至光绪六年(1880)小自耕农占优势的情况还没有改变,所谓“十亩以下之零星小户,统邑计之,殆无虑万数也”。其他地区,如杭州、湖州、严州、嘉兴等府属州县,也有不少农民通过垦荒获得土地。如桐乡县“田多为小户之产”;汤溪县“田易佃为主,自有而自耕者十且八九”;龙游县“业田之户多为客民”等等,这就说明,在这些县份,农民土地所有制显然占统治地位。(52)
江苏省某些地区,在太平天国战争后,由于清政府的招垦,农民的小土地所有制也有发展。光绪初年,江苏省江宁府属“乡民自种自食,每户不过十余亩而止”(53)。另据英国驻镇江领事阿克逊·汉姆报告,太平天国战争后,镇江大地主已不复存在,只剩下自耕农,十分之九的耕地为耕者所占有;又说江南南岸的土地为新来者所占耕,由政府发给田契,令完纳赋税。(54)可见,江苏省也有大量土地为农民所占有。
重农是清代的传统政策。户部则例载:“民间农桑、责在有司。劝课果著成绩,准予议叙,不实心者,以溺职论”。然而在清中期后,此规定已成具文,只是在太平天国战争后,为了恢复遭到严重破坏的农业生产,清政府开始重申劝农桑、兴水利的重农政策。
首先,成立各种劝农机构。一是招垦局。江苏省句容县于同治三年(1864)成立招垦局,由官借给贫苦农民耕牛、籽种。至光绪二十年(1894),即垦熟田地六千三百余顷。(55)二是典牛局。农民在灾荒到来时,往往无力喂养耕牛,“只得鬻于私宰之人,得钱度日”。而在灾荒过后,无牛耕田,使灾情更加严重。各地设立典牛局,“凡贫民以耕牛赴质者,量给当钱,暂为收养。仍给与当票,并锯下角尖,俾其收执,以俟赎时比对”。当牛既缓解了农民的经济困难,又保证来年农业生产的正常运行,避免了因灾荒形成的恶性循环。如同治五年(1866)七月,清水潭决口,“田庐人畜淹没一空,农佃耕牛辗转售卖”,高邮州学正叶觐阳通详各大宪,在永清寺开设典牛局,当价以六千文为率,月息二分,九月后因收当耕牛较多,行官当民养之法,每牛一只当价以二千文为限,每月由局贴草料钱一千二百文,仍交原人领回喂养。按月朔送局按验,此外,兴化、宝应、泰兴、东台、盐城等州县一律设局,“民物赖以全活者甚众”(56)。三是蚕桑局。同治十年(1871),江苏省成立蚕桑局,植桑者户给三十五株。开始,民多观望。至光绪八年(1882),左宗棠移督两江,饬委胡光镛购买桑秧六十五万株,分散各乡栽种,于是“其利无穷矣”(57)。光绪初年,谭钟麟任陕西巡抚,设局劝办蚕桑,并招募机匠教织,颇有成效。(58)其后,陕西华州所收丝斤“净白有光,质美柔细,直与湖丝无异”(59)。同期,河南省设立蚕桑总局,派员前往浙江采买湖桑、蚕种,催觅工匠,并购买各种器具多副,饬发各属散给民间,认真劝办。又分募善织绸绫线缎机匠,在省城添设机房,招致聪慧幼童暨外县土民来省预馆学习。各属也纷纷试办,如永城县、荣泽县,收买桑椹各种,出子桑数十万株(60)。
同治五年(1866)十一月,英文报纸《北华捷报》曾经描述说,在左宗棠任闽浙总督期间,福建省“缫丝机和其他有关养蚕的器具早已备好,当面就能交货,无论城里人,还是乡下人,只要想种植棉花、栽种桑树或养蚕,都能从当局那里得到棉种、树种和蚕种,以及有关必要的器具”(61)。看来,这是当时推广蚕桑的真实写照。
农田水利也受到了重视。曾国荃、左宗棠、丁宝桢等重要督抚亲自抓水利建设。光绪十二年(1886),两江总督曾国荃饬统领叶少林筑北乡圩坝缺口,又饬水利局委员罗树勋修王家闸石函。光绪七年(1881),左宗棠移督两江,“莅事弥月因出省阅武之便,遍历大江南北,与署运河徐之达及地方各文武印委等详勘境内支干各流水性,并延询当地士夫老农评究风土所宜树植各务,察视沟洫通塞深浅,各建坝闸函洞”;光绪八年(1882)派拨标兵五千人挑浚秦淮河上游赤山湖,开河筑堤,建闸修坝,自道士坝至陈家边,共计长三千九百余丈,挑土十七万五千八百余方。自此,“旱潦有备,年谷顺成,至今赖之”(62)。朱家山河,从明至清,开凿十数次未能成功,此次克观厥成,于滁州、来安、全椒、江浦、六合诸州县,利赖无穷。疏浚赤山湖及金陵城内外暨各处河工、水闸、圩堤、桥梁,通共用银三十六万余两(63)。
同治六年(1867)三月,山东巡抚丁宝桢挑浚沈口河,宣泄东西两岸积水,涸出民田二十余里。光绪三年(1877)三月,丁宝桢接任四川总督,九月即随带熟悉水利官员,视察都江堰。都江堰是川江上的水利工程枢纽,向分为内、中、外三江,分溉成都府属十六县民田,由于年久失修,二十余年来,江底愈淤愈高,水涨辄多泛滥,冲刷堤堰,沿江田亩时报坍塌、淹没。灌县、温江、崇宁、郫县、崇庆州等处民田冲毁已至六、七十万亩,农民失业,空赔粮赋。丁宝桢视察时,只见内、中、外三江悉已连成一片,水势乱流,“固无所谓三江之分,且并为一江,而亦不能顺轨”。丁宝桢决意估勘工料,奏明筹修。先将江口分水鱼嘴依古法加工重修,并饬委员会同灌县知县将内、外、中三江分起同时并办。并于兴工后,冬腊两月亲临都江堰指示机宜,察其勤惰,衡定赏罚。工程从光绪三年十二月开工至四年三月中旬竣工,用了四个多月时间,共挖出淤泥40余万方;砌筑堤堰12000丈;修复人字堤130余丈;分水鱼嘴3处。并维修了飞沙堰、白马槽、平水槽的导洪工程。工程到五月中旬即经受了几十年未有的特大洪水考验。至二十一日即将水则(即水位警戒线,以一划为一尺,自出水面一划起,定至二十二划为止),全行淹没。至六月中旬,水势始渐平缓。但因洪水被各堤堰层层消纳,月余以来,不惟下游省城及各县民田毫无损坏,即灌县城垣逼处江滨,亦完善如故。至七八月内农田收获普庆丰登,谷价顿贱。是年冬间粮价较三年前每石减少银二两五六钱不等,百姓“完纳丁粮异常踊跃”。光绪五年(1879),堰工自三月开堰至八月秋成,江堰顺流,年谷大丰,比四年收数有加。据札派委员分赴灌崇各属会同地方官覆勘确切据实禀报,综核两年共涸复田八万二千九百余亩(64),说明大修都江堰已给人民带来实惠。
在大吏的倡导下,地方官也较为注重水利。浙江镇洋县知县吴镜沅,光绪十七年(1891)莅任,即周历四乡,详勘水道,塞者通之,浅者深之。“凡十年,浚支河二十余条,计工一万四五千丈”(65)。吴钟衡,光绪二十一年(1895)署黄岩知县,讲求水利,浚河道,修废闸,又创筑黄山头闸以蓄水。东南五仓海塘失修,久患海潮,钟衡修筑老塘由临海境内的海门直至太平界的金清港,迤逦四十余里。塘内外均开河蓄清水以资灌溉。老塘既成,更筑新塘,圈沙涂增田二十余万亩,植桑十万株。(66)崇明县“光绪以来,外沙苦潦,乃定业食佃力之法(业主供食,佃民施力),连凿大河十数,深广可通舟楫,与内河数百年前可浚巨河相埒”(67)。同光时期,兴修水利改变了一些地区农业的面貌。如浙江省盐城县前此“居亢不知凿灌之利,近涝不解排障之方,今则瓯窭咸浚沟渎,污邪久筑堤坊,兼捞取河泥粪田,田益沃而河益深,耆老言此五十年前未有”(68)。
在全国,劝农桑、兴水利的重农政策也取得了一定的经济效果。从耕地面积看,同治十二年(1873)为7703515顷,光绪十三年(1887)即增为8477606顷(69),增加了10%有余。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国家提供的制度基础和经济绩效之间存在着明显的相关性。晚清政府劝农桑、兴水利的重农政策及其实施为此提供了一个例证。
四、结语
对于清政府镇压太平天国后的让步政策,可以是见仁见智的,但对于其让步政策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效果,却是不能否定的。
(一)让步政策确实取得了政治、军事成果。清政府的让步政策是在镇压太平天国的战争中逐步形成的,是在一个又一个的作战区域中逐渐推广的。首先,由左宗棠以减浮为开端,把湖南建成了湘军的大本营;接着,胡林翼在湖北仿行,把湖北建成了湘军的重要财源和前进基地;再之,曾国藩、沈葆桢仿行湖北,在江西实行减浮,把江西建成了湘军的又一个重要财源和粮站。其后,左宗棠、李鸿章又将让步政策推广于浙江、福建、江苏,大规模的减浮、减赋、减差、劝农桑、兴水利的热潮迅速在江南兴起,并且辐射到全国。全国大部分地区的政治、军事形势逐渐稳定下来。
(二)农民确实减轻了负担,得到了经济实惠。在让步政策的实行过程中,有相当部分的农民得到了土地产权或土地使用权;全国大部分农民暂时减轻了赋役负担。通过在全国减浮、减赋,全国的土地税估计减少了30%。(70)这之中,起码有一部分是回到农民手中的。
(三)让步政策确实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太平天国战争后,江南经济迅速恢复,让步政策功不可没。同治九年(1870),曾国藩回任两江总督,经过瓜州,看到瓜州港口兴旺的景象,回忆起十年前经过瓜州时残破的情景,唏嘘不已。当时,西方传教士目睹了经济迅速恢复的情况,卫三畏写道:“1865年中国所面临的形势”,“其被破坏的程度是一般人难以想象的。然而,恢复的速度——居民不仅恢复了旧业,而且重建了住所,整顿了贸易——甚至使那些一贯诋毁他们的人也感到吃惊,并转而赞誉很被人瞧不起的中国文化所显示出的复兴活力”(71)。这个复兴活力就是蕴含在“让步政策”中的儒家文化核心价值——“中和”观念。
[收稿日期]2008-5-10
注释:
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284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63年。
②《列宁全集》第6卷第382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59年。
③《毛泽东选集》第4卷第1159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64年。
④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第63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年。
⑤《列宁全集》第33卷第452页,人民出版社,1957年。
⑥⑩《曾国藩全集》,文集,杂著,卷3第24页、178页。中国华侨出版社,2003年。
⑦《清文宗实录》(一),卷57,咸丰二年三月下,中华书局,1986年。
⑧《大清文宗显皇帝圣训》卷1第11页。
⑨(12)(14)(18)《胡林翼全集》,胡林翼年谱,第31-33页;第59页;第61页,上海:大东书局,1932年。
(11)(16)(20)(24)(25)(30)(58)(60)张之万:《酌拟通查豫省积弊疏(咸丰五年)》;马新贻:《核减南漕浮收并禁陋规疏(同治四年)》;丁寿昌:《请求减苏杭漕粮疏(同治二年)》;吴元炳、谭钧培:《会奏酌减嘉宝二县漕米疏(光绪五年)》;吴元炳、谭钧培:《授案吁恳酌减漕米疏(光绪六年)》;阎敬铭:《条陈山陕差徭苦累拟设法轻减疏(光绪五年)》,以上均见《皇朝道咸同光奏议》卷27。叶伯英:《缕陈陕省利弊拟筹兴除大略疏》,《皇朝道咸同光奏议》卷1;涂宗瀛:《试办蚕桑渐著成效疏》,《皇朝道咸同光奏议》卷28,上海久敬斋,1902年。
(13)(23)胡林翼:《办理漕务大概情形片》,葛士浚:《皇朝经世文续编》卷30,户政七;沈葆桢、吴元炳:《拟请援案减漕疏(光绪三年)》,葛士浚:《皇朝经世文续编》卷31,户政八。上海宝善书局,1896年。
(15)(19)李桓:《请奏严定减收丁漕裁停繁费章程详》,《宝韦斋类稿》卷11,官书七,赵宝墨斋,1880年。
(17)《三续高邮州志》卷1,民赋志,田赋。
(21)《松江府续志》卷13,减赋全案。
(22)宣统《杭州府志》卷61,赋税四。
(26)光绪《重修续云梦县志》卷2,食货,田赋。
(27)光绪《重修嘉善县志》卷11,食货志三,赋税。
(28)(55)(57)(62)光绪《续纂句容县志》卷15,田赋;卷4,实政。
(29)(31)民国《洪洞县志》卷9,田赋志,差徭。
(32)民国《解县志》卷3,丁役略。
(33)张之洞:《裁减差徭片(光绪八年六月十二日)》,《张文襄公全集》卷4,奏议四,北平文华斋,1928年。
(34)(64)四川总督丁宝桢:《裁撤夫马局请旨立案疏(光绪九年六月二十九日)》;丁宝桢:《都江堰涸出田亩并无虚饰片(光绪六年四月十六日)》,《丁文诚公奏稿》卷19,1893年。
(35)李鸿章:《筹赈收复地方并酌请蠲免漕粮片》,《李鸿章全集》奏稿3,第44页。海口:海南出版社影印,1997年。
(36)左宗棠:《沥陈浙省残黎困敝情形片(同治二年二月初四日)》,《左宗棠全集》第二册,奏稿(二),卷4,第31页,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影印,1986年。
(37)《清穆宗实录》卷177,同治五年五月下。
(38)马新贻:《招垦荒田酌议办理章程折(同治八年五月十四日)》,《马端敏公奏议》卷7,光绪甲午冬月闽浙督署校刊。
(39)刘坤一:《查实江苏各属荒熟田地报部折(光绪六年八月初十日)》,《刘忠诚公遗集》卷16,宣统元年己酉开雕。
(40)金蓉镜:《均赋余议》第18页,《嘉兴士绅请求减征银米呈内阁财政部稿》。
(41)丁日昌:《加函》,《抚吴公牍》卷37,第6页,沈葆桢评选刻本,1877年。
(42)(50)光绪《广德州志》卷56,《张光藻上州尊书》。
(43)(44)《益闻录》光绪七年三月十一日;光绪七年八月二日,上海市徐家汇益闻报馆发行,1879-1898年。
(45)(46)《民商习惯调查报告录》卷1第462页,司法行政部,1930年。
(47)民国《萧山县志稿》卷4,田赋。
(48)光绪《乐清县志》卷4,风俗。
(49)金陵大学农经系:《豫鄂皖赣四省之租佃制度》第109-110页,1936年。
(51)陶煦:《租核》第1页。
(52)(54)以上有关浙江地区土地占有关系变化的资料见李文治编《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1辑,第115-174页;第629-630页,北京:三联书店,1957年。
(53)沈葆桢:《江宁府屑拟请酌减漕粮折(光绪三年六月二十八日)》,《沈文肃公政书》卷7第18页,吴门节署,1880年。
(56)光绪《再续高邮州志》卷10,善举志,牛局。
(59)樊增祥:《批华州褚牧成昌禀》,《樊山政书》卷18,金陵聚珍书局,1910年。
(61)1866年12月22日《北华捷报》。
(62)光绪《续纂句容县志》卷4,实政。
(63)左宗棠:《时务说帖》,《左宗棠全集·札件》,第579页。岳麓书社,1986年。
(65)民国《镇洋县志》卷8,名宦。
(66)民国《台州府志》卷98,名宦传下。
(67)民国《崇明县志》卷5,河渠,水利。
(68)光绪《盐城县志》卷2,舆地志,风俗。
(69)同治数字据惠祥等纂:《户部则例》(同治十三年校刊)卷5,田赋;光绪数字据《光绪会典》卷17,户部,四川存古书局,1921年。
(70)吴廷燮:《清财政考略》第18页下,结语,错印本,1914年。
(71)卫三畏:《中国总论》,下册,第692页,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