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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通过对2013清单计价规范中工程量偏差超过15%即调整中标综合单价相关条款的分析,与2008清单计价规范中的对应条款作了对比,探讨了该条款的必要性,以及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通过分析施工招标的特点,针对该条款提了几点建议。
关键词:2013清单规范 工程量变化 综合单价 合同价款调整
1概述
新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编号为:GB50500-2013,以下简称2013清单规范,已于2013年 7月1日起实施,规范中对工程量偏差引起综合单价的调整做了明确说明,具体条款如下[1]。
条款9.3.1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采用该项目的单价;但当工程变更导致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发生变化,且工程量偏差超过15%,此时,该项目单价应按照本规范第9.6.2条的规定调整。
条款9.6.2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如果因本条规定的工程量偏差和第9.3条规定的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15%,调整的原则为: 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 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2与2008清单规范对比
2.1. 2008清单规范相关条款[2]
在2008清单规范4.7.5条款描述为: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综合单价及措施项目费应予以调整。
2008规范条文说明中解释如下: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与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工程量可能有偏差,该偏差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将产生影响,是否调整综合单价以及如何调整应在合同中约定。若合同中未约定,按以下原则办理:当工程量清单变化幅度在10%以内时,综合单价不作调整,执行原有综合单价;当工程量清单变化幅度在10%以外时,影响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0.1%,其综合单价及对应的措施费均作调整。调整方法由承包人对增加或减少后剩余的工程量提出综合单价和措施项目费,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由此可见2008清单规范并未对工程量偏差做明确要求,主要依据合同条款约定,合同条款可以约定综合单价不受工程量偏差影响,合同未约定时参照条文说明执行。
2.2 大型工程公司执行情况
大型工程公司施工分包合同中一般都规定综合单价不受涨价因素和工程量偏差影响,除施工图工程量变化导致总价变化外,其他任何费用成本的变化均不能改变合同价格。
2.3 对比结果
2013版清单明确规定了工程量偏差的幅度范围,将其调整幅度明确至± 15%,这与2008版清单中“工程量变化幅度10%”存在差异。并且2013清单规范对计价风险由适用性条款变为强制性条款,发承包双方应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的风险内容和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或者类似语句规定计价的风险内容和范围。2008清单规范对工程量偏差主要参照合同约定,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则参照条文说明中的10%条款。
3工程量偏差设置15%的意义所在
3.1进一步明确了发承包双方各自承担的风险
在以往招标过程中,部分发包人有时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物价波动不调整”“措施费总价包干”等,2013清单规范在2008清单规范的基础上,对上述条款做了进一步约束,主要有:在各种经济风险中,招标人与投标人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政策风险由招标人承担,施工技术风险由投标人承担,投标风险及市场价格风险由双方共同承担,不可抗力风险由双方各自承担,可见工程量偏差,是由招投标双方共同承担,承包人有更多调整合同价款的机会。
3.2要求招标人避免使用模拟工程量清单进行招标
采用模拟工程量清单招标就是招标人依据设计方案或依据初步设计文件,参照类似项目来编制工程量清单进行招标的过程。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由于模拟工程量都为预估,如按照2013清单规范进行招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将会出现大量调价事宜,为了避免此问题的出现,招标人就需使用准确的施工图工程量清单进行招标。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4工程量偏差使用注意事项
4.1工程量偏差适用范围
首先工程量偏差不仅包括分部分项清单项目,还包括措施项目清单、计日工项目清单。其次2013清单规范共列出14种方法来调整合同价款,这14种方法不一定会涉及到工程量偏差调整综合单价内容,经归纳主要有如下几种情况时才考虑工程量偏差调综合单价。招标清单数量与实际工作量的偏差。设计变更、技术改造导致的工程量偏差,应予以调整综合单价。现场签证和计日工中的工作量。因不可抗力产生的须由建设单位承担的工作量。由建设单位承担责任索赔中的工作量。暂估价项目由已中标单位施工,由此产生的新工作量。
4.2 工程量偏差调整单价的计算公式
4.2.1 计算公式
根据2013清单规范对工程量偏差的调整原则可以得出以下计算公式
其中,式中:
S-调整后的某一分部分项工程费结算价
Q1-最终完成的工程量
Q0-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量
P1、P2-按照最终完成工程量重新调整后的综合单价
P0-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写的综合单价
虽然2013清单规范对工程量偏差的幅度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并约定了调整原则,但对于相应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的具体调整方法未予以规定。
4.2.2 原理分析
从理论与工程实践中分析,当清单项目工程量出现偏差时,一般情况下工程量减少其材料采购成本会提高,并且综合单价中的管理费随工程量变化呈非线性增加,因而当工程量减少时,其综合单价应调增,反之应调减。因工程量增减引起的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发生变化的影响因素比较复杂,需依据不同的分部分项工程分别约定。
4.2.3 综合单价调整常用方法
综合单价确定一般有两种方式,具体以合同约定为准:合同中可约定因工程量增减超过约定幅度以外,新的综合单价在原单价的基础上下(上)浮的百分比,按照百分比调整法进行综合单价的确定;
合同中未约定具体调整方法,由承包人在施工期间或核实竣工文件时向发包人提出,经过发包人确认后确定综合单价,作为结算的依据。
4.3 工程量偏差的基数应该是分部工程
如某道路工程,基层和面层的面积都有100平米,然而中标后发包人要求基层面积增加20平米,面层面积减少20平米,如按照清单规范的条款约定基层和面层都需要调整综合单价。然而经过分析承包人最终施工总面积是没有变化,对承包人施工组织影响也较小,措施费用变化不大,只是施工材料稍有变化。如按照2013清单规定:两项清单都应进行调整,这违背了工程量偏差调整综合单价的宗旨,因此工程量偏差的变化不应只考虑具体某一清单是否超过15%,而应综合考虑该分部工程总量的变化比例是否超过15%,即工程量变化的基数应该是分部工程项目,并且对不同的分部工程做不同的调价约定。
5结束语
大型工程公司承接EPC项目,一般工期较紧,一般是依据模拟工程量进行招标,招标工程量与最终施工图工程量差别可能较大,按2013清单规范要求可参照如下方法执行,仅供参考。使用已审核的施工图工程量清单进行招标,避免使用模拟工程量招标。如确需使用模拟工程量招标,则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要明确约定由于工程量偏差的风险范围及幅度,并对综合单价的调整采用符合实际且简洁方法,避免后期结算时产生争议。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发承包双方各自承担风险的内容和范围,严格按2013清单规范要求执行。
参考文献:
1.GB50500-2013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2.GB50500-2008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论文作者:李迎春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6年26期9月中
论文发表时间:2016/12/8
标签:工程量论文; 单价论文; 偏差论文; 清单论文; 合同论文; 工程量清单论文; 条款论文; 《基层建设》2016年26期9月中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