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是关于大学后科学的吗?_科学论文

都是关于大学后科学的吗?_科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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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N0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码]1000-0763(2014)04-0007-05

       一、两个案例

       近期,发生了多起学院科学研究禁不住后学院科学研究诱惑,而且打着学院科学研究旗号,转变为后学院科学研究的事件。不禁让我们疑问:学院科学还能够走多远?如齐曼所说,“学院科学”看起来像是远去的世界,学院科学正在让位于后学院科学。([1],p.73; p.82)学院科学规范和学院科学文化是否还能够作为科学文化的代表?或者,是否科学已经发生本质属性的变化,学院科学已经不是科学的主流,已经不能代表科学了?

       让我们先从事件本身说起。

       第一起事件,是一个原本从事基础研究或纯科学研究的科学家,现在悄然转向后学院科学研究,而且借用社会对于基础研究的保护条例做非基础研究的事情。美国蒙大拿州立大学的Gary Strobel教授,是一个被福布斯杂志称为“夺宝奇兵”的真菌生物勘探家,虽然已经70多岁了,然而,仍然对自己事业的热诚不减,他的主要工作是收集真菌并申请专利。他过去一直反抗对微生物进行监管,而他自己专利的微生物名单却显示出他广泛的收集探险和生物盗窃旅程。以所谓学术为事业的Strobel教授已经对包括来自玻利维亚、智利、哥斯达黎加、洪都拉斯、秘鲁、委内瑞拉、马来西亚和巴布亚新几内亚的真菌发表了专利声明。他一边教导人们珍视热带森林……一边却专利人家的微生物。([2],pp.5-9)Strobel,常常将其工作定性为“学术”抑或“教育的”。表面上看起来目的是“非商业性质”的。然而这个生物学教授甚至公然利用《名古屋议定书》第8条“当以‘非商业目的’获取遗传资源时,呼吁各国采取‘简化的方法’以方便获取”之规定,获取了当地资源后,再继续进行所谓研究,然后申请专利,把原属于所在地国家和居民的微生物和植物知识窃为己有。所以这不仅是涉足商业利益的行为,而且也是一种欺骗行为,因他做的不再是基础研究或纯学术研究,而是打着“非商业目的”的旗号,进行商业目的的研究,是违背学院科学研究本性的欺诈行为。事实上,如Strobel的例子所展示的,学术上的生物勘探家常常与商业企业利益挂钩。由于以商业盈利为目的的社会和企业制度使然,这些科学家一边以基础研究和创新为名,攫取其他本土研究资源,另一方面把这些资源偷运回自己的实验室,然后改头换面做成专利,并且认为这就是当代理所当然的科学研究范式。Strobel专利的微生物的买家是谁?是大型跨国公司,如制药巨头施贵宝(BMS)、利来(Eli Lilly)公司,以及新创办的小的创新公司。文献[2]认为,这个例子反映的问题是:不寻求公平、不尊重土著人民的权利、不承认所获得资源之国家对其遗传资源的主权权利。([2],pp.5-9)

       第二起事件,是一个原本以基础研究为目标和任务的科研机构,现在也向后学院科学研究范式投降,转变为后学院科学研究机构的例子。在《生物多样性和传统知识》里有这样一篇文章,指出美国史密森研究院试图专利巴拿马一个关于切叶蚁的研究结果,并声称其他成果为其所有。([3],pp.1-4)美国史密森研究院(Smithsonian Institution)一直被认为是一个具有很好管理和研究能力的机构,它是由美国政府资助,半官方性质的博物馆和研究机构,总部设在华盛顿。文献[3]称,从历史记录看,史密森研究院过去一直回避商业导向性的科学研究,而偏好“纯”纪实性的工作,如分类学和描述生态系统的特征。因此这种传统有利于其研究人员接触到遗传资源,这使得人们通常不会把史密森研究院与从生物剽窃中牟取暴利的活动或生物剽窃的指控联系起来。

       然而史密森研究院从一开始递交这份专利申请书就涉足盈利研究,并且惹上剽窃的麻烦。这对于巴拿马和其他地区的生物研究伙伴来说意味着:第一,切叶蚁专利申请一事可能预示着该研究院政策的重大改变,即从基础研究或纯科学研究转变为有商业目的的研究,即后学院科学。如若史密森研究院意欲进军生物科学领域的专利生意,那么其机构的研究人员应该与商业导向的企业和大学归为一类。以后对于史密森研究院的研究要有所警惕。第二,他们申请的专利与巴西、巴拿马和哥斯达黎加科学家们发表文章中的观点不谋而合。而且其中一位竟然是2006年巴西论文的评论员。虚伪的是,他们的专利申请书中,甚至都没有引述巴西、巴拿马和哥斯达黎加的论文,这样史密森研究院可能涉及知识产权剽窃或生物剽窃。([3],pp.1-4)该文献[3]因此认为,史密森研究院完全具备了进行生物剽窃的能力。

       类似的事件还在发生……大公司为了自己的利益,唆使资本利益日益侵入社会,侵入大学,学术资本主义开始兴起;大学教授也成为大学的雇员,成为学术资本家,为获利而进行研究成为一种不脸红的范式。[4]资本竞争日益要成为社会的永恒规律。于是人们更加发现,打着基础研究的旗号,做获利的有商业目的的研究是一件更加有利可图的事情。大学教授把基础研究非获利研究成果申请专利成为获利研究,甚至自己在外开设公司,把基础研究经费逐渐转移到自己或合伙人开设的公司,一些搬运公司也应运而生。政府出资机构里也有这样的人和机构,通过经费划拨,与研究人员和机构,相互勾结,从中谋利;造假、骗钱、夸大研究成果的事情屡屡出现。大学日益处于被全球公司资本主义主宰的危险之中。当然,不是没有学者意识到这个问题,有人就认为,我们在危险中,也仍然要持守民主化、追求真理,培养为全人类服务的世界主义品格。[5]

       二、科学在变化中

       第一个意识到科学正在发生变化,并且把产业科学作为一个严肃的学术问题来加以探讨,对产业主义认知模式作出确认的哲学家拉维茨,还在后常规科学里划分出四种坏科学:(1)赝品科学(shoddy science);(2)企业化的科学(entrepreneurial science),以利益最大化为特征,把研究变成直接获取利润的游戏;(3)盲目的科学(reckless science),丧失对人类安全的关怀,展开工程项目时对其不可逆的后果缺乏必要的伦理评估;(4)肮脏的科学(dirty science),参与“ABC”——原子的(atomic)、生物的(biological)、化学的(chemical)——武器研发,使科学家们触及到了人类道德的底线。[6]

       为什么以往做纯学术研究的科学家和其机构纷纷转向后学院科学,为什么在这种转向发生时,他们还是假装做着纯学术研究?

       首先,这至少说明两个事实:第一,后学院科学研究已经成为科学研究中的主导部分;第二,学院科学的规范在科学界里仍然是被认为正确的规范,否则就不会有这种科学研究上又想立牌坊又想做婊子的事情出现。当然背后还可能有虚伪和资本在发生作用。如从制度上看,《名古屋议定书》实际上是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和教育系统的产物,它保护了发达国家的利益,而不是被获取遗传资源的国家的利益。因此,打着纯学术研究和教育目的的旗号,更容易骗取到可能利用到商业目的方面的学术资源。

       当然,现在好像有两套科学规范,人们,包括一些研究者,都把齐曼的后学院科学的那些所谓规范,视为当然的后学院科学规范,有的对CUDOS和PLACE做了比较,认为一概应该走向后学院科学规范,有的认为,学院科学规范中有一些规范已经不再适用,应该修改为什么什么……然而,事实上,大家忘记了齐曼只是描述了在后学院科学时代科学现在变成为什么,科学现在的真实情况是什么。齐曼的功绩在于他真实地揭示了科学的演变,他的所谓后学院科学规范“PLACE”其实只是描述性事实,有人称之为“自然主义”的描述,即现在的科学已经不是纯科学意义上的学院科学了。

       首先,PLACE是后学院科学的规范吗?从规范的意义上看,描述不是规范性的表达,科学规范一定是指导科学家应该如何如何的意向性的、有价值负载的原则。所以,我们必须破除这种认识,即齐曼规范就是后学院科学应该如此的规范。那不是后学院科学规范,那是后学院科学事实上如此运行的描述和抽象表征。

       其次,从齐曼对PLACE的描述看,它是针对产业科学所说的。产业科学等同于后学院科学吗?并不。产业科学只是向后学院科学转变的一个主要特征。因此,从这个意义上看,PLACE也不是后学院科学的规范。如果,PLACE是产业科学的描述,而按照拉维茨,产业科学是坏科学的一种,齐曼的工作是在拉维茨之后,在《真科学》的引用文献中不仅有拉维茨的著名著作《科学知识和它的社会问题》,而且多处引用了拉维茨的工作。因此,齐曼不可能以一种坏科学的名头来把针对产业科学的抽离的描述性作为后学院科学的规范。

       三、关于齐曼的规范与论证

       齐曼针对学院科学的规范在后学院科学时代如何坚守、如何修正和如何替代做了较为详细的研究,可惜我们的学者只注意他的所谓PLACE的结论,而没有注意到他的忧虑和论证。

       本处只举出一个例子。

       齐曼对默顿规范批判最严重的是无私利性,他通过论证,认为学院科学家的无私利性是一种浪漫主义理想,齐曼觉得默顿规范太浪漫了,不足以使得科学家的认知达到客观性的标准。齐曼找到一种在自由主义和市场主义情境下,替代无私利性规范的办法。他认为,如若让知识具有客观性,其实主要是独创性和批判主义规范在起着支配作用。([1],p.195)由于有这些规范,那么就可以通过让个体利益互相对立而使得它们变得无效。齐曼指出,事实上,科学精神气质描绘了一个竞争的舞台,在那里,一出隐秘的利己主义冲突的情节剧被转变为一场貌似无情的智力争辩,就像在一个自由的商业市场中那样,每一个特定偏见被集体的成果所中和。([1],p.194)齐曼认为,客观知识的生产不大依赖于真正的个人的“无私利性”,而更为依赖于其他规范(特别是公有主义、普遍主义和怀疑主义规范)的有效运作。只要后学院科学遵守这些规范,它长期的认识客观性就不会受到太大的怀疑。([1],p.212)确实,在集体知识共同体的监督下,并且在知识有效性的外部社会实践制约下,客观性是可以得到保证的,科学家不得不说真话。的确,按照齐曼的观点,科学知识的客观性事实上是通过科学共同体相互监督和制约(如实验可重复性等)来保证的。但问题是,即便可以保证客观性,也无法保证不把公共知识转变为私有知识,特别是怀疑主义的规范并不足以制约科学家的越轨行为中的不涉及客观性的方面。怀疑主义规范可以制约作假,但是无法制约把公有知识变相地转变为私有知识,去追逐“知识资本”利益的最大化。这不是知识客观性规范管辖的范围,而是知识伦理和采取何种知识管理制度管辖的范围。由于产业科学研究大部分与利益相关,不仅应该有规约产业科学家的新规范出现,而且特别要分析资本逻辑下的知识产权制度和专利权制度。

       因此,这里有两个问题。

       第一,实际上,如果没有产生知识的目标是一个为人类或与个体利益无关的要求或认同的话,何来能够把个体利益通过批判主义和怀疑监视,而使得它们无效呢?如果科学知识可以不必公开(公有主义规范要求),何来检验呢?所以这些表面上看起来相互独立的默顿规范,实际上是内在地相互连接的。

       第二,把某种知识窃取到手,却不是客观性等规范能够制约的,这就需要伦理的规约,需要“天平衡量”,当遇到个体利益、公司利益、国家利益与人类利益冲突时,去如何做的问题,所以制约把知识窃取到个人手中或某个利益集团手中的规范不是与客观性相关的规范,而是具有伦理意蕴的新“公有主义”规范应该发挥作用的地方,特别应该在法律的层面注意专利的适当范围和局限。

       这里有一个根本性质的问题,即无商业追求目标的基础研究是为谁服务的,是一种怎么样的事业?很明确,无商业目标的基础研究,其成果是提供给全人类的公共品知识,而不是专利知识,是公共品,而不是私人或某个公司可以据为己有的为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工具。

       因此,如果建立在科学家个人的默顿规范无私利性是要求个人修为的一种道德的乌托邦,那么,以公共品知识产品属性为基础的规范要求则可以表达为基于公立要求,要求政府介入、公民介入的对科学家的监督性规范。本来,公共品的生产,的确应该与科学家个人利益无关,就如同医生给病患看病,其治疗应该是根据病情的需要确定的,而不受费用等因素的影响,如同美国医学会的伦理原则8.06(1)条款直接规定的“一个医生开列药品、设备或用具,不应该受到制药公司或者其他的供应商的直接或间接利益的影响”就是一种应该如何的制约性规范。([7],p.180)所以,无私利性也是一种对于从事基础研究的科学家的规范要求,而不仅仅是道德要求,因为一旦有科学家违反了这一规范,就应该受到科学共同体的道德谴责或制裁。

       即便是从事专利知识生产的科学家,也不能为了一己之利益而进行本属于他人或公共知识的私人占有和生产。这时候,就不仅需要比较个人利益、某个公司利益与国家利益、人类利益之间的孰重孰轻,而且需要国家在法律和制度层面建立某种规范来制约不道德以及侵权行为,保护他人所有或社会公有知识,关于后者,我们将在下节展开论述。

       第三,一种科学研究规范,是否应该包含该职业应该具有的理想成分?如果以为一种规范,应该是完全自然主义的描述性规范,我认为,这就不是规范,而是描述行为而已。一种规范一定应该包含某种理想,其中也应该包括道德理想。学术研究理想在执行规范中也许没有被达到,也许有违背的情况,但是无论如何,这种对于理想的追求应该被视为这个共同体的规范时,违背这个规范的行为才会受到谴责,共同体的其他成员才会受到警示,遵守规范的科学家才会受到奖励,得到保护,从而推进共同体的规范良性循环。遵守CUDOS规范无疑是学院科学中竞争与合作自然发展的保障,而违背规范无疑也是导致竞争与合作不能正常进行的根源。一位科学家是否愿意按照CUDOS的要求行事与共同体中其他人是否也遵守这一规范密切相关,他的行为具有明显的频数依赖特性。在科学共同体内部,如果CUDOS要求的行为规范得到遵循的比例越大,给予共同体成员遵守规范的群体压力也越大,也就越有利于CUDOS的制度化与传承,同时也越有利于保护遵循科学共同体中每个人的利益。相反,如果违背行为规范,比例很大,潜规则盛行,不仅危及规范本身的生存,而且越是遵循行为规范的人的利益受损也会越大,选择不遵从行为规范的人的比例也就会越来越多,他们也就越能从破坏行为规范中获得不当的利益。[8]到这个时候,必须有政府出面,或公众舆论的监督,才能重建规范,制约违反规范行为。因此完全依赖于科学共同体的自律机制,是不够的,是有条件的。

       四、研究:为社会服务与获利的尺度

       当代科学研究的确存在复杂性的问题。科学研究的结果的确是在做出人类历史上前所未有的新发现。有人把这个过程称为知识生产。现在有一种不够清晰和不够准确的认识在流行,那就是关于“知识资本化”的认识。很多学者描述了知识资本化,这带来一个认识的流行误区,不加分析地认为,知识资本化不仅是一个正在发生的事实,而且是我们应该追求的目标与趋势,谁要是赶不上这个趋势,谁就要落伍。不必述说知识或科学如何成为资本的帮衬和助手的,马克思在批判资本主义这种生产方式的意义上,很早就指出过此点:“只有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才第一次使自然科学为直接的生产过程服务,同时,生产的发展反过来又为从理论上征服自然提供了手段。科学获得的使命是:成为生产财富的手段,成为致富的手段”。([9],p.579)从科学技术与社会研究的角度看,也有学者指出,知识要转变为社会经济活动要包括三个相继的步骤:“科学资本化的第一步是确保知识成为私人财产”,“知识资本化的第二步是从那些受保护的知识中获取价值”,“知识资本化的第三个阶段是更新和提升知识的价值”。([10],pp.369-388)如果此举被视为应该或当然,是非常麻烦和危险的事情。第一,请注意,把公有知识私有化,是与默顿规范里关于普遍主义和公有主义的要求背道而驰的。第二,“智慧财产权对知识的商业化和私有化,将会使科学社群陷入绝境,也扼杀了其创造的潜力……智慧财产权是收割社会创造力产物的有效工具,对于孕育知识之树却是无效的”。([11],p.16)很可惜,大多数科学家和哲学家都并未意识到这点。

       事实上,美国上个世纪80年代制定的“拜杜法案(Bayh-Dole Act)”,其实就是把公有知识转化私有知识的一个促进知识产权法案。整个资本主义社会所制定的各项关于知识生产和保护的制度就是在把知识私有化、市场化,在整个这种功利主义语境下,美国大学许多基础研究的成果迅速转化为私有知识,最为受益的应该是美国的公司,特别是跨国公司,一些风险投资公司,一些与新兴科技发展最为密切的创新公司。甚至美国在关于生物类专利申请与审批方面也以知识私有化为主导,倾向于对生物类知识产权做出判定,从而更加激励了科学家把基础研究的公有知识迅速转化为私有知识,并且把这种行为视为当然正确的事情。所以,把知识据为己有,私有,把公共知识转变为受知识产权保护的私有知识的制度催生了各种学院科学转变为后学院科学的事由。发展中国家在跟随全球化进程中,由于加入WTO,由于同样受到国际各类知识产权制度的约束,也学习发达国家,利用知识产权保护申请各种专利,这在一定意义上与发达国家进行了专利竞争,保护了本国知识发展的利益;但是所做的事情都是以专利或知识产权把公有知识转化为私有知识,所以所做都是一致的,不过一种是跨国资本的全球掠夺知识为其私有,而我们做事则是以民族主义的方式把自己的公有知识私有化。我们采取有多少知识专利衡量知识发展程度本身,就意味着根本没有意识到我们不仅被捆绑在资本逻辑的战车上,而且也同样在加速公有知识的私有化。功利主义的专利权,尽管有专利的时间限制,从而最终使得专利公开为全社会使用,但是在各国竞争过程中,却保护了发达国家始终对于其他国家的技术、经济和政治支配,许多科学家却没有意识到此点。一位思想敏锐的科学家范达娜·席娃指出,“知识的自行发展与交换,实际上遭一九九六年的经济间谍条款(Economic Espionage Act)烙上罪恶标记,而这个法案在当年9月17日被纳入美国法律,并赋予美国情报机构对全世界人类日常活动进行调查的权力,且将美国企业的智慧财产权视为重要的国家安全指标”。([11],p.4)

       在这种制度下,科学家能够持守节操吗?能够把握基础研究生产公有知识为全人类服务,为地球所有物种和大地服务的尺度吗?的确,有时,基础研究与非基础研究的界限很难清晰划界;有时一个科学家同时从事多种不同性质的研究,他可能是一个两栖动物。但是无论如何,他应该牢记,不能打着基础研究的幌子,贩卖非基础研究的东西。即便他是一个后学院科学家,当不同利益冲突时,他也不能置人类最高利益于不顾,做损害其他人利益的事情。当然,最大的问题症结不在科学家个人,甚至也不在科学界,最大的问题是科学界要有警惕资本的意识,而不是处处与其同流合污,甚至公开宣扬要做知本家式的资本家,并且以此为荣,卖身投靠资本利益集团。

       因此,两个方面要加以规范:第一,科学界要知晓,大部分学院科学规范仍然要坚守,而且需要加以伦理规约,否则这些转向后学院科学里的产业科学研究的科学家和机构所做就会更加的有恃无恐,肆无忌惮。第二,意识和警惕资本逻辑对于学术界的入侵。要修改的,恰恰是把公有知识转化为私有知识的所谓知识产权制度和例如《名古屋协定》中关于如何保护发展中国家资源的条款,而不是学院科学的规范。

       [收稿日期]2014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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