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论文文献综述)
贺宏斌,王甜甜[1](2020)在《公路路政管理法治化的七十年探索》文中研究指明我国《交通强国建设纲要》要求路政管理必须现代化。路政管理属于国家行政管理在公路事业中的具体体现与有效延伸,公路路政管理的法治化是实现公路路政管理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归纳分析我国七十年来公路路政管理及其法治化建设轨迹,概括公路路政管理及其法治化的历史经验与教训,以期发掘路产保护与路权维护的法治脉络,探索在交通强国建设进程中为路政管理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提供法治化建议。
国务院[2](2020)在《国务院关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开展“一业一证”改革试点大幅降低行业准入成本总体方案的批复》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国函[2020]155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报请审批上海市浦东新区开展"一业一证"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同意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开展"一业一证"改革试点.试点期为自批复之日起至2022年底。原则同意《上海市浦东新区开展"一业一证"改革试点大幅降低行业准入成本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请认真组织实施。
普洱市人民政府[3](2020)在《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357项涉及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文中指出普政发[2020]7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为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112项涉及州级及以下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21号),
王甜甜[4](2020)在《美丽公路技术标准的法理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美丽公路技术标准的法理研究,属于交通产业法学领域研究范畴。2020年4月1日,交通运输部发布的现行及在编公路工程行业标准项目清单中,《美丽公路技术规范》在列其中,该文件明确规定了美丽公路技术标准的制定,应遵循的首要原则。美丽公路技术标准的制定,旨在推进交通强国战略目标的实现,推进我国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实现。本文旨在以美丽公路技术标准的学理思路为研究对象,从学理角度出发,探索美丽公路技术标准体系的制定与施行。本文结合工程法学理论、法美学理论的相关学科知识,综合运用分析归纳法、跨学科交叉法等方法开展研究。理论上,结合工程法学规律,发掘《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相关规定蕴含的法理。实践上,结合美丽公路建设的系列规章制度,从中发现其技术标准等相关法理的运用规律。用法律思维,分析其问题,利用法学专业知识为美丽公路技术标准的制定与施行提出可行性参考建议,以期促进美丽公路建设的有序发展。文本研究内容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美丽公路技术标准的相关概念界定,为文章的下文提供理论基础;第二部分,根据我国《公路工程技术标准》(1)的相关内容,从原则、体系以及技术规范三个方面提出美丽公路技术标准制定与施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第三部分,针对上文所遇到的问题,从上述三个方面进行分析与探讨;第四个部分,提出一些可行性的法理思考,以达到为我国美丽公路建设提供一套完整法学理论体系的目的。探索与完善美丽公路的技术标准,符合依法治国的法理要求与走向。也是在公路交通社会关系中,保障公路社会关系的秩序与公平,实现人们的美好出行愿望的法理价值所在。在新时代,探索完善美丽公路的技术标准学理,不断将其法理思路,融入绿色创新体系与监督体系,对于保障公路秩序的共享、绿色、安全与高效,提升人们美好出行的质量水平,实现建设美丽中国之目标,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冉佩欣[5](2020)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权责划分方法研究》文中指出近年来我国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极大完善了我国交通网络与交通运输结构,为经济建设发展与社会进步提供了良好运输环境。为进一步满足我国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水平改善的要求,我国公路水运工程仍将保持高速发展的态势。然而由于公路水运工程具有环境恶劣性、施工高风险性、生产艰巨性、作业交叉性等特点,致使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安全事故频发,安全生产形势严峻。提高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理清并落实公路水运工程各参与主体的安全生产管理权责,是当前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迫切需求。本文采用定性方法和定量方法展开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权责划分方法研究。基于定性角度,构建了我国当前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律法规体系,以明确我国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及其关系,并基于法律法规体系各层级的视角分析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主要法律法规关于各参与主体的权责规定;依据各参与主体的权责规定,总结现阶段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各参与主体的权责划分;最后提出了冲突条件下权责规定和权责划分的应用规则。基于定量角度,分析了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组织关系,引入协同网络模型思想,构建了基于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协同网络的信息结构模型;从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协同网络的信息结构模型着手,结合文献分析法、新版《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新需求以及调查问卷法,构建了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参与主体权责排序指标体系;基于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参与主体间权责排序要求对传统多指标决策方法进行优化,综合从属参与主体个体表现、协同表现两维度进行排序分析,进而确定各参与主体权责排序;对黄金分配法用于安全生产管理各参与主体权责划分系数的拟定进行了可行性分析,并根据上述参与主体权责排序情况,选择黄金分配法完成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各参与主体权责划分系数的拟定。论文最后将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权责定量划分方法应用于具体公路项目案例,以验证研究成果的有效性。
刘刚[6](2019)在《行业法治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当前,我国提出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思想。到2035年,我国还要实现“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基本建成”的目标。如何判断法治社会基本建成,既是重大的理论问题,也是迫切的实践问题。社会是由行业组成的,法治社会的建成可以走一条行业法治之路。法治社会是社会领域实现法治化的治理状态,而行业法治可以理解为是指行业领域的法治化的治理过程。先有法而后才有法治,先有行业法而后才有行业法治。因此,要研究行业法治,需要先研究行业法;而要研究行业法,则需要先研究“行业”。改革开放后,我国立法实践中出现了大量“行业”入法现象,汇聚成“法律中的行业”这个独特命题。对“行业”入法现象的实证分析表明,“行业”已经从一个古老的经济概念变成一个新生的法律概念。“行业”入法现象在所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总体上占到了三成,席卷了除诉讼法及非诉讼程序法之外的所有部门法,甚至现行宪法也对“行业”做出了明确规定,宣示了“行业”的宪法地位。“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形式样态,包括行业规划、行业标准、行业自律、行业诚信、行业垄断、行业主体、行业协会和从业人员等。“行业”入法现象有力的支撑了行业法的存在,宣告了行业法治的潜在可能。“行业”入法现象是对行业在社会结构中的变迁的法律响应,行业法是法律社会化发展的最新表现。系统梳理行业法的历史研究成果,可以发现,虽然学界还存在分歧,但也形成了一些理论共识,即行业法是兼顾“硬法”和“软法”在内的体系。新兴的行业法有助于一并解决传统部门法体系的学科壁垒问题、稳定性不足的问题以及部门法的局限性问题。行业法应该继部门法之后,成为我国法律体系和法学体系中的新成员。行业法与部门法之间存在着两种关系:一是交叉与重叠关系,二是包含与被包含关系。提出行业法治的逻辑,建基于法治概念的宽泛性和灵活性。行业法治是一种“混合”法治,其内涵表现为“硬法”之治和“软法”之治的结合、依法监管与依法自治的结合、横向体系(各行各业的法治)和纵向体系(包括行业立法、行业监管、行业纠纷化解和行业自治在内)的结合。行业法治是一种“复杂”法治,其特性包括法治主体的多元性、法律规范的复合性、行业治理的差异性、运行机制的共治性和调整范围的全面性。行业法治是一种真法治,而不是假法治,其理念包括权利保护理念、公平正义理念、科学发展理念和自治理念。行业法治是一种有意义的法治。从法治发展维度看,行业法治既有助于拓展法治的理论空间,也有助于填补传统法治的短板,还有助于国家治理体系的完善。从行业发展维度看,行业法治既有助于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促进行业发展,也有助于确立行业治理的标准、规范行业发展,还有助于为新兴行业保驾护航。行业法治体现了行业与法治的互动关系,促进了法治发展和行业发展之间的良性循环。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包括经济基础、政治基础、社会基础、法律基础四个方面。其中,经济基础是指社会分工的进一步发展;政治基础是指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体制逐步建立;社会基础是指行业组织的大量出现;法律基础是指行业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与法治社会一样,行业法治也包括主体要素、制度要素与实践要素。这三种要素共同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与“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主要形式样态基本一致,行业标准、行业协会和行业自治构成了行业法治的基本要素。行业法治中的行业标准是广义的行业标准,行业标准是一种“软法”,可以进一步促进行业法治的社会化、柔性化和可操作性。行业协会是行业法治的重要主体,行业协会通过参与行业立法、行业纠纷化解、行业监管和行业管理等来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行业法治中的行业自治既是权利,也是权力。行业自治首先通过行业自治规范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但是,在行业法治的运行中,行业监管与行业自治始终需要处于动态平衡的态势中,只有这样,行业自治才能最大限度的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理想的行业法治是完美的,但是行业法治的现实运行,包括行业立法、行业监管、行业纠纷化解和行业自治等,还存在若干缺陷,因而需要采取有针对性的完善措施。其中,行业立法存在着行业分类难以精确、狭隘的部门本位主义、行业法律滞后、行业协会立法不完备、缺失跨行业的标准化协调机制等缺陷。对此,一是可建立专业工作委员会提出立法草案的体制,取代现有的行业主管部门主导立法的立法体制,并建立第三方如行业协会等接受立法机关委托起草行业立法的立法体制;二是应将行业标准的制定权赋予行业协会,取代现有的行政机关制定行业标准的体制,并建立跨行业的标准协调制度,加大推广综合标准制度;三是应及时修订行业立法。行业监管存在的问题包括重审批轻监管、事中事后监管体系不健全,信用监管存在体制机制缺陷,综合监管仍有待完善等。对此,一是需要将监管理念从“重审批轻监管”转变为“轻审批重监管”,同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二是政府应建立包括企业、非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在内的全国统一信息共享平台,并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在信用监管中的作用;三是应当从监管主体、监管模式、监管手段和监管过程等四个方面完善综合监管体制;四是对新兴行业应遵循政府适度监管的原则。行业纠纷化解存在行业调解制度公信力有待加强、认同度和成功率都不高、行业调解程序和行业仲裁等相关法律制度缺失等问题。对此,一是应进一步增强行业协会的代表性,提升行业调解的公信力;二是应积极推动行业协会设立专业性调解组织,提高行业调解人员的准入资格条件,以提升行业调解制度的利用率和成功率;三是应当建立专门的行业调解程序;四是健全行业仲裁制度,可考虑由行业协会组建行业仲裁委员会,并修订《仲裁法》,赋予行业仲裁应有的法律地位;五是鼓励行业组织制定标准化法律文本,尽可能减少行业纠纷的产生。行业自治方面,存在着立法上重“行业自律”轻“行业自治”、行业协会自治权力不够、不利于行业自治的固有缺陷难以消除等不足。对此,一是应该突出“行业自治”的理念,将法律条文中的“行业自律”修改为“行业自治”;二是政府彻底退出行业协会的运作,不再干预行业协会的内部事务;三是赋予行业协会完整的自治权力,只要不违反法律,行业运行过程中产生的问题皆由行业协会自行解决。同时,国家需保留对行业协会的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综上,通过对“行业”入法现象进行实证分析,对行业法和行业法治的研究成果进行历史分析,对行业法治的内涵、特性、理念、实践意义等问题进行概念分析、对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和基本要素等问题进行综合分析,行业法治的理论框架体系得以初步建立。只要有效解决行业法治在现实运行中的不足,作为法治社会的建设途径,行业法治一定会拥有美好的未来。期待有朝一日,行业法治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行业法治理论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有机组成部分。
付思诗[7](2019)在《四川省高速公路货物运输超限综合治理分析研究》文中指出中国高速公路里程数已经跃居世界第一,高速公路里程数的增加也改变了货物运输的结构。在高速公路上进行货物运输带动物流业飞速发展,推动国民经济上扬。但是,在高速公路上进行超限货物运输的行为造成了高速公路的过度使用和破坏了货运市场对正常发展,甚至是严重影响在高速公路上的行车安全。高速公路超限货物运输并不是一个个性问题,而是一个全国甚至全世界的共性问题。确立研究的方式,阐述国内、外文献综述,将四川省的实际情况作为典型案例分析。本文以四川省高速公路为列,分析2013-2018年以来超限运输的改变趋势。起于2013年12月,四川省高速公路开始进行超限货物运输治理工作。四川省高速公路公路超限货物运输产生的原因、发展趋势、解决方式,在未来都对我国高速公路超限货物运输治理、管理、运营和交通安全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这些研究都有利于防止高速公路被过度破坏,改善货物运输市场的发展状况。同时可以改善我国货运运输企业之间的不良竞争关系,同时改变执法的多头性,采取更符合国家法律规范的执法方式,真正在源头上降低交通安全事故发生率,为促进未来高速公路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促进民生发展都是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从四川省到全国各地,找到突破高速公路超限运输治理难点的有效途径,逐步填补在我国的高速公路货物运输超限治理上有着空白和不足。对已经先行一步的“四川省高速公路超限货物运输综合治理”成效进行归纳和总结。将四川省高速公路货物运输治理在未来可以逐步推广到其他省市甚至全国的治理方式和统一标准。
曹译文[8](2019)在《我国综合运输立法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借鉴国内外文献对于综合运输(integrated transport,comprehensive transport)和综合交通运输概念的阐述,本文将综合运输定义为包含水路、公路、铁路、航空和管道等各种运输方式和运输港站,并与土地和其他资源的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和城市总体规划等因素有机协调的运输体系。综合运输已成为我国当代经济与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个国家完善的综合运输不但最大程度地为社会公众提供便捷、高效、安全的客货运输服务,同时与土地和其他资源的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和城市规划相衔接,推动和保障国家整体经济与社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党的十八大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法治亦是促进和保障我国综合运输发展的有力手段。本文研究的综合运输法律以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综合运输活动中产生的纵向抑或具有公法性质的特定社会关系,即综合运输经营者、综合运输服务消费者、政府综合运输管理部门之间在综合运输活动中产生的纵向抑或具有公法性质的的特定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以法律的形式确立各种必要的制度,促进和保障综合运输为社会公众提供便捷、高效和安全的运输服务,以及综合运输经济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服务于国家整体经济和社会发展。目前我国综合运输发展和调整综合运输关系的法律尚处于初级阶段,综合运输法律主要表现为调整政府代表国家管理各种单一运输方式和运输港站的法律和少量设及综合运输的法律规定。现行法律调整模式和调整程度难以满足现阶段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综合运输综合性、系统性和整体性发展的需要,不能为我国综合运输建设、运行和发展提供完善的法律依据,不利于综合运输乃至我国整体经济和社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本文从我国综合运输的实际情况出发,综合考虑综合运输中各种运输方式和运输港站布局合理、有机结合和协调发展的内在要求,以及综合运输与土地和其他资源的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因素的外部关系,在深入剖析我国调整各种运输方式和运输港站的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得出我国现阶段综合运输法律不能满足综合运输发展需要的结论。同时,运用法理学、立法学、经济法学和系统学的理论,以现行我国调整各种运输方式和运输港站的法律为基础,科学地借鉴国外先进的综合运输立法经验,论述综合运输立法的基础理论,包括综合运输法律的调整对象、目的、价值、基本原则和与其他法律的关系,并论证我国将来制定《综合运输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制度体系和各项制度的主要内容,以及我国将来制定《综合运输法》应采用的立法模式和主要内容的建议,为进一步开展综合运输法的理论研究和我国将来制定《综合运输法》提供理论参考。除引言与结论外,本文包括五章。引言部分阐述选题背景、理论意义与实践意义、主要研究内容、研究现状与文献综述、研究方法。第一章“我国综合运输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其中我国综合运输立法的必要性体现在:我国综合运输发展迅速,但我国现行综合运输法律存在缺失,在法律体系、制度体系和制度内容上均存在很大不足,不能反映综合运输的综合性、系统性和整体性的特点,不能满足综合运输快速发展的要求,因而有必要制定《综合运输法》,构建我国综合运输法律制度体系;我国综合运输立法的可行性体现在:现行调整各种运输方式和运输港站的公法关系的法律已初步奠定了制定《综合运输法》的基础,国家重视完善综合运输法律、构建制度体系的政策导向,国外综合运输立法经验可供借鉴,以及立法部门对综合运输立法的关注度。第二章“我国综合运输立法基础理论”,运用经济法基础理论,论述综合运输法律的定义和调整对象;运用法理学、经济法和法哲学的理论,论述综合运输法律的价值;从建立和维护综合运输经济秩序,构建满足国家整体经济、社会发展和安全需要的综合运输体系,实现政府对综合运输经济的宏观调控,以及保障综合运输业可持续发展角度,论述综合运输立法的目的;运用立法学和经济法的理论,考察综合运输立法的特殊性,论述综合运输立法的一般原则和特殊原则;从综合运输法律的核心制度和保障性制度两个层面,论述我国综合运输法律制度架构;结合立法模式的理论,论述我国将来制定的《综合运输法》应采用纲领性立法模式,并与调整单一运输方式和运输港站的法律相衔接。第三章“我国综合运输法律的核心制度”,提出我国综合运输法律的核心制度包括综合运输管理制度、综合运输规划制度和综合运输市场规范制度,并对每一制度加以分析和论证。对于综合运输管理制度,一是结合综合运输管理体制的含义,从加强政府对综合运输行政管理、保障政府对综合运输依法和科学管理、满足综合运输对政府管理高要求的需要等角度,分析综合运输管理制度的意义;二是运用管理学、系统学和比较学的研究方法,从综合运输管理机构的设置与职能的角度,提出完善我国综合运输管理制度之要点构想。对于综合运输规划制度,一是结合规划与综合运输规划的含义,从综合运输经济发展、综合运输规划制度完善的需要等角度,分析综合运输规划制度的意义;二是运用比较法的研究方法,从综合运输规划的编制与审批、规划实施评估、公众参与等角度,提出完善我国综合运输规划制度之具体构想。对于综合运输市场规范制度,一是结合综合运输市场规范制度的含义,从综合运输市场准入规则、市场秩序规制、市场宏观调控规则等角度,分析综合运输市场规范制度的意义;二是从运用经济学和比较法学的研究方法,从综合运输市场主体、市场秩序和市场宏观调控的法律规制的角度,提出完善我国综合运输市场规范制度之要点构想。第四章“我国综合运输法律的保障性制度”,提出我国综合运输法律的保障性制度包括综合运输资金支持制度、综合运输普遍服务制度、综合运输安全保障制度、综合运输信息共享制度和综合运输绿色环保制度,并对每一制度加以分析和论证。对于综合运输资金支持制度,一是结合资金和综合运输资金的含义,从综合运输建设与发展之需要,综合运输资金保障和合理配置之需要,法律规范与保障资金的供给、分配和使用之需要等角度,分析综合运输资金支持制度的意义;二是从资金提供主体、融资渠道和融资鼓励政策等角度,提出建立和完善我国综合运输资金支持制度之要点构想。对于综合运输普遍服务制度,一是结合综合运输普遍服务制度的含义,从惠及社会公众利益之需要、法律保障之需要等角度,分析综合运输普遍服务制度的意义;二是运用比较法的研究方法,从综合运输普遍服务实施主体、监管主体和监管内容等角度,提出建立我国综合运输普遍服务制度之要点构想。对于综合运输安全保障制度,一是结合综合运输安全保障制度的含义,从综合运输服务供给的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保障等角度,分析综合运输安全保障制度的意义;二是从综合运输服务供给稳定和使用安全等角度,提出建立和完善我国综合运输安全保障制度之要点构想。对于综合运输信息共享制度,一是结合综合运输信息共享制度的含义,从综合运输经济发展的作用、保障综合运输经营主体和消费者权益以及政府部门管理要求等角度,分析综合运输信息共享制度的意义;二是从综合运输信息共享的原则、方式、具体要求和救济机制等角度,提出建立和完善综合运输信息共享制度之要点构想。对于综合运输绿色环保制度,一是结合综合运输绿色环保制度的含义,从保障绿色交通发展的需要、安全普惠原则的要求等角度,分析综合运输绿色环保制度的意义;二是运用环境法和绿色发展理论,从合理利用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等角度,提出建立和完善综合运输绿色环保制度之要点构想。第五章“制定我国《综合运输法》的建议”,论述我国将来制定的《综合运输法》应采用纲领化模式,提出《综合运输法》主要内容的具体建议,并从立法位阶、立法内容和文本结构角度,论述《综合运输法》与现行调整单一运输方式和运输港站等立法的衔接。其中,《综合运输法》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总则、综合运输行政管理体制、综合运输规划、综合运输市场管理、综合运输资金支持、综合运输普遍服务、综合运输安全保障、综合运输信息共享、综合运输绿色环保、法律责任和附则。结论部分归纳本文的主要结论性观点。
栾群,王夙[9](2018)在《无人驾驶汽车上路需要解决的路测法律障碍》文中认为路测是验证无人驾驶技术可靠性的必要环节。但是目前在有关公路类和公安交管类法律规范中都存在明确禁止上路试车的条款。仅有可能为无人车路测提供合法性基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于2015年被废止。国家三部委和地方虽然纷纷出台了无人车路测的指导意见,但是法律位阶较低,不能完全满足全国无人驾驶产业的发展。赛迪智库政策法规研究所认为:在现有禁止路测的公路类和公安交管类法律条款后面,增加允许无人驾驶汽车路测的但书。同时,由行业管理部门牵头制定系统规定无人驾驶汽车路测的部门规章。
赵光辉[10](2018)在《城乡交通一体化法律保障机制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交通权是公民享有的满足自身出行需求的权利,是涉及交通发展法律问题的理论基础。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城市和农村相互融合是社会发展的客观趋势,城乡一体化在加快城市发展和农业现代化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城乡一体化的关键在于交通一体化,而交通一体化的顺利实现关键之一在于法律保障机制的完善。作为缩短时空距离的切实手段,交通一体化可以实现经济的优劣互补,是发挥整体优势的前提和保障,也高度契合国家的“交通强国战略”“乡村振兴战略”“精准扶贫战略”以及“四好农村路建设”等战略目标。当然,城乡交通一体化目标的实现除了要遵循经济规律、自然规律和交通发展自身规律外,还要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来保障实施。本文综合运用规范分析法、案例分析法和比较分析法,对我国城乡交通一体化存在的问题及造成问题的具体原因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从经济学理论和法学理论两个角度,提出了法律保障建议。本文的研究内容主要包括七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导论。主要阐述了研究背景与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内容与方法及研究的技术路线与框架。第二部分为相关概念界定部分。界定城乡交通一体化的概念、基本目标、内涵等。第三部分为基础理论部分。从经济学和法学两个角度,对本文的研究基础理论展开分析。第四部分为域外典型国家城乡交通一体化的经验借鉴。通过对域外城乡交通一体化实践分析,总结域外城乡交通一体化法律保障机制构建方面的有益经验。第五部分为我国城乡交通一体化法律障碍分析。总结我国城乡交通一体化发展面临的主要矛盾与问题。在此基础之上,分析我国城乡交通一体化面临的法律障碍,并剖析这些法律障碍出现的原因。第六部分为城乡交通一体化法律保障机制构建。针对我国城乡交通一体化中的法律制度障碍,提出了城乡交通一体化发展法律保障机制构建的原则、内容以及具体运行方案,以构建科学的城乡交通一体化发展法律体系。第七部分为结论部分。对全文的研究进行总结,并提出本文需要进一步研究的地方。本文从法律角度对城乡交通一体化问题进行了深入细致地研究,不仅为城乡统筹发展中的交通发展问题提供了一个全新的视野,而且可以促使这一问题引起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具有一定的实践意义,进而使这一问题在更高层面得以解决。实现城乡交通资源整体优化配置,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高度,推动整个交通市场健康持续繁荣,最终使城乡居民真正得到实惠,实现乡村振兴战略。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论文提纲范文)
(1)公路路政管理法治化的七十年探索(论文提纲范文)
一、公路路政管理七十年历史演变 |
(一)公路路政管理建设的转型期(1949—1965) |
(二)公路路政管理法治建设的初步调整期(1966—1978) |
(三)公路路政管理的建设期(1979—2011) |
(四)公路路政法治化建设的治理期(2012年至今) |
二、我国公路路政管理法治建设七十年思考 |
(一)对公路路产保护与路权维护的法治化思考 |
(二)对公路路政秩序治理的思考 |
三、我国公路路政管理七十年的法治化建设 |
(一)公路路产保护与路权维护的法治化建设 |
(二)公路管理秩序的法治化建设 |
四、我国公路路政管理七十年的法治化治理路径 |
(一)公路路产保护与路权维护法治化 |
(二)公路管理秩序法治化 |
(4)美丽公路技术标准的法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1.学科定位 |
2.选题来源 |
3.选题背景 |
4.研究目的与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1.国内研究综述 |
2.国外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与思路 |
1.研究方法 |
2.基本思路 |
(四)本文可能的创新点 |
(五)本文不足之处 |
一、美丽公路技术标准的学理界定 |
(一)美丽公路的界定 |
(二)工程美的内涵 |
(三)美丽公路技术标准的法律规范渊源 |
1.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理论渊源 |
2.公路技术标准与技术法规的本质渊源 |
3.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历史渊源 |
4.我国美丽公路及其技术标准的渊源 |
(四)美丽公路技术标准的内涵 |
二、美丽公路技术标准原则与体系 |
(一)美丽公路技术标准的原则 |
1.美丽公路技术标准制定原则 |
2.美丽公路技术标准实施原则 |
3.美丽公路技术标准监督原则 |
(二)美丽公路技术标准的体系 |
1.美丽公路技术标准规划体系 |
2.美丽公路技术标准建设体系 |
3.美丽公路技术标准养护体系 |
4.美丽公路技术标准管理体系 |
三、美丽公路技术标准的学理分析 |
(一)美丽公路技术标准的原则学理分析 |
1.从法学原则视角分析美丽公路技术标准 |
2.从法律依据视角分析美丽公路技术标准 |
3.从法律价值视角分析美丽公路技术标准 |
4.从法律标准化视角分析美丽公路技术标准 |
(二)美丽公路技术标准体系学理分析 |
1.从规划视角分析美丽公路技术标准 |
2.从建设视角分析美丽公路技术标准 |
3.从养护视角分析美丽公路技术标准 |
4.从管理视角分析美丽公路技术标准 |
(三)美丽公路技术标准的技术规范学理分析 |
1.从制定视角分析美丽公路技术标准 |
2.从监督视角分析美丽公路技术标准 |
3.从安全保障视角分析美丽公路技术标准 |
4.从责任追究视角分析美丽公路技术标准 |
四、美丽公路技术标准的法理思考 |
(一)从原则体系的法理思考 |
1.美丽公路技术标准与技术法规相互衔接 |
2. 美丽公路技术标准实施融合多元化体制 |
(二)从体系的法理思考 |
1.规划体系的法理思考 |
2.建设体系的法理思考 |
3.养护体系的法理思考 |
4.管理体系的法理思考 |
(三)从技术规范的法理思考 |
1.美丽公路技术标准的发展理念融入 |
2.美丽公路技术标准的监督理念融入 |
3. 美公路技术标准的安全理念融入 |
4.美丽公路技术标准的责任理念融入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5)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权责划分方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安全生产管理研究现状 |
1.2.2 权责划分相关研究现状 |
1.2.3 研究现状评述 |
1.3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3.1 研究目的 |
1.3.2 研究意义 |
1.4 研究内容、方法及技术路线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1.4.3 研究技术路线 |
第2章 相关概念及基础理论 |
2.1 安全生产管理 |
2.2 权责划分相关理论 |
2.3 决策理论 |
2.4 协同网络相关理论 |
2.5 黄金分配法理论 |
2.6 本章小结 |
第3章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存在的问题分析 |
3.1 公路水运工程生产特点 |
3.2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特点 |
3.3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存在的问题 |
3.4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管理问题的成因分析 |
3.5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管理问题的根本成因分析 |
3.6 本章小结 |
第4章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权责定性划分方法 |
4.1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律法规体系 |
4.1.1 我国法律体系的层次结构 |
4.1.2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律法规体系层次结构分析 |
4.1.3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律法规体系构建 |
4.2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主要法律法规的权责规定 |
4.2.1 法律层级关于各参与主体的权责规定 |
4.2.2 法规层级关于各参与主体的权责规定 |
4.2.3 规章层级关于各参与主体的权责规定 |
4.3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参与主体权责划分 |
4.4 冲突条件下权责规定和权责划分的应用规则 |
4.5 本章小结 |
第5章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权责定量划分方法 |
5.1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组织关系分析 |
5.1.1 我国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分析 |
5.1.2 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组织关系分析 |
5.2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协同网络信息结构模型构建及特点分析 |
5.2.1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协同网络模型构建 |
5.2.2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协同网络模型特点 |
5.2.3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参与主体权责排序要求 |
5.3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参与主体权责排序 |
5.3.1 排序指标体系构建 |
5.3.2 排序信息获取及描述 |
5.3.3 基于个体表现的排序方法 |
5.3.4 基于协同表现的排序方法 |
5.3.5 基于个体表现和协同表现的综合排序方法 |
5.4 基于黄金分配法的各参与主体权责划分系数拟定 |
5.4.1 黄金分配法于各参与主体权责划分系数拟定的可行性分析 |
5.4.2 基于黄金分配法的各参与主体权责划分系数拟定 |
5.4.3 各参与主体权责划分系数的应用领域 |
5.5 本章小结 |
第6章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定量权责划分方法应用 |
6.1 案例概况 |
6.2 J高速公路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定量权责划分方法应用分析 |
6.2.1 J高速公路项目安全生产事故下参与主体权责排序 |
6.2.2 J高速公路项目安全生产事故下参与主体权责划分系数拟定 |
6.2.3 应用结果分析 |
6.3 本章小结 |
第7章 结论与展望 |
7.1 研究结论 |
7.2 研究创新 |
7.3 存在不足与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A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管理问题根本成因分析调查 |
附录 B 公路水运工程参与主体安全生产管理权责排序指标体系修正调查 |
在学期间发表的论文和取得的学术成果 |
(6)行业法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和方法 |
第一章 法律中的“行业”与行业法 |
第一节 相关概念的比较 |
一、行业与事业 |
二、行业与产业 |
第二节 “行业”入法的实证分析 |
一、法律文本的选择 |
二、“行业”的检索结果 |
三、“行业”入法的主要领域 |
四、部门法中的“行业” |
(一)宪法中的“行业” |
(二)经济法中的“行业” |
(三)行政法中的“行业” |
(四)社会法中的“行业” |
(五)民商法中的“行业” |
(六)刑法中的“行业” |
五、“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形式样态 |
(一)行业规划 |
(二)行业标准 |
(三)行业主体 |
(四)行业协会 |
(五)行业垄断 |
(六)行业自律 |
(七)行业诚信 |
(八)从业人员 |
第三节 行业法的提出 |
一、行业法研究的历史沿革 |
(一)从部门法的角度来理解行业法 |
(二)从非正式制度的角度理解行业法 |
(三)对行业法的深入研究 |
(四)行业法与领域法的比较研究 |
二、行业法研究的理论共识 |
三、行业法与部门法的关系 |
(一)交叉与重叠关系 |
(二)包含与被包含关系 |
第二章 行业法治的概念分析 |
第一节 行业法治的提出 |
一、提出行业法治的逻辑 |
二、行业法治研究的历史沿革 |
三、行业法治的理论主张 |
第二节 行业法治的内涵 |
一、“硬法”之治与“软法”之治的结合 |
二、依法监管与依法自治的结合 |
三、横向体系和纵向体系的结合 |
第三节 行业法治的特性 |
一、法治主体的多元性 |
二、法律规范的复合性 |
三、行业治理的差异性 |
四、运行机制的共治性 |
五、调整范围的全面性 |
第四节 行业法治的理念 |
一、权利保护理念 |
(一)通过公众参与实行权利保护 |
(二)通过救济实现权利保护 |
(三)通过行业监管实行权利保护 |
二、公平正义理念 |
(一)行业准入公平 |
(二)行业运行公平 |
(三)行业结果公平 |
三、科学发展理念 |
(一)创新理念 |
(二)协调理念 |
(三)绿色理念 |
(四)开放理念 |
(五)共享理念 |
四、自治理念 |
第五节 行业法治的实践意义 |
一、法治发展维度 |
(一)有助于拓展法治的理论空间 |
(二)有助于填补传统法治的短板 |
(三)有助于国家治理体系的完善 |
二、行业发展维度 |
(一)有助于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促进行业发展 |
(二)有助于确立行业治理的标准,规范行业发展 |
(三)有助于为新兴行业保驾护航 |
第三章 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 |
第一节 经济基础:社会分工的进一步发展 |
第二节 政治基础: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体制逐渐确立 |
一、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的检索结果 |
二、各行业推进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的情况举例 |
三、对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检索结果的分析 |
第三节 社会基础:行业组织的大量涌现 |
一、政策和法律对行业组织的扶持 |
二、行业组织数量显着增长 |
第四节 法律基础:行业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 |
一、第一阶段:改革开放后到九十年代中期 |
二、第二阶段:九十年代后期至今 |
第四章 行业法治的基本要素 |
第一节 行业法治中的行业标准 |
一、行业标准的广义界定 |
二、标准化对国家治理的作用 |
三、行业标准的法律性质 |
四、行业标准对行业法治的促进 |
(一)行业标准进一步促进行业法治的社会化 |
(二)行业标准使行业法治进一步柔性化 |
(三)行业标准使行业法治进一步具有可操作性 |
第二节 行业法治中的行业协会 |
一、行业协会的法律定位 |
二、行业协会对行业法治的促进 |
(一)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立法 |
(二)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纠纷化解 |
(三)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监管 |
(四)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管理 |
第三节 行业法治中的行业自治 |
一、行业自治的法律性质 |
二、行业自治对行业法治的促进 |
第五章 行业法治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
第一节 完善行业立法机制 |
一、行业立法存在的问题 |
(一)行业分类难以精确 |
(二)狭隘的部门本位主义 |
(三)行业法律的滞后性 |
(四)行业协会立法不完备 |
(五)缺失跨行业的标准化协调机制 |
二、行业立法问题的完善 |
(一)完善行业立法体制 |
(二)完善行业标准立法 |
(三)及时修订行业立法 |
第二节 完善行业监管机制 |
一、行业监管存在的问题 |
(一)重审批轻监管的传统仍然存在,事中事后监管不健全 |
(二)传统监管不适应新的形势,信用监管存在体制机制缺陷 |
(三)传统监管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综合监管仍有待完善 |
二、行业监管问题的完善 |
(一)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完善信用监管和综合监管 |
(二)贯彻政府适度监管原则 |
第三节 完善行业纠纷化解机制 |
一、行业纠纷化解存在的问题 |
(一)行业调解组织主要靠公权力推动,公信力有待加强 |
(二)行业调解制度的认同度不高,导致利用率过低 |
(三)行业调解的成功率不高,没有实质性发挥作用 |
(四)行业调解程序和行业仲裁等相关法律制度缺失 |
二、行业纠纷化解问题的完善 |
(一)完善行业调解制度 |
(二)健全行业仲裁制度 |
(三)鼓励行业组织制定标准化法律文本,预防行业纠纷的产生 |
第四节 完善行业自治机制 |
一、行业自治存在的问题 |
(一)立法和政策上重行业自律,轻行业自治 |
(二)行业协会自治权力不够 |
(三)不利于行业自治的固有缺陷难以根除 |
二、行业自治问题的完善 |
(一)将立法上的“行业自律”修改为“行业自治” |
(二)政府彻底退出行业协会的运作 |
(三)赋予行业协会完整的自治权力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A 主要行业法律的梳理 |
附录 B 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政策性文件清单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7)四川省高速公路货物运输超限综合治理分析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引言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2.1 研究的理论指导性 |
1.2.2 研究的现实实践性 |
1.3 国内外研究概况 |
1.3.1 国外研究概况 |
1.3.2 国内研究概况 |
1.4 研究内容的整体架构 |
1.5 研究方式和研究进程 |
1.5.1 研究方式 |
1.5.2 研究进程 |
第二章 高速公路超限货物运输概括分析 |
2.1 高速公路超限货物运输的内容 |
2.1.1 外廓尺寸超限货物运输 |
2.1.2 轴荷及质量限值的超限货物运输 |
2.2 高速公路上货物运输行为中超限与超载二者的区别 |
2.3 高速公路超限货物运输的分布特性 |
2.3.1 从事高速公路超限货物运输车辆的区域程度分布特性 |
2.3.2 从事高速公路超限货物的货物类型分布特性 |
2.3.3 高速公路货物运输的超限货类运距分布特性 |
2.3.4 高速公路货物运输的超限车辆分布特性 |
第三章 高速公路上超限货物运输危害分析 |
3.1 对高速公路自身产生的危害分析 |
3.2 对高速公路安全生产的危害分析 |
3.2.1 对高速公路行车安全和人身安全的危害分析 |
3.2.2 影响高速公路路容环境安全 |
3.3 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危害 |
3.3.1 侵害货物运输经营者利益 |
3.3.2 侵害高速公路经营者的利益 |
3.3.3 侵害国家的利益 |
第四章 四川高速公路超限货物运输综合治理模式的成因 |
4.1 现阶段我国高速公路的具体实施模式 |
4.1.1 我国的高速公路上实施的执法模式 |
4.1.2 我国实施的高速公路管理体制模式 |
4.2 我国超限运输的法律界定 |
4.2.1 规范超限货物运输的法律法规 |
4.2.2 货运行业发展的法律法规结构 |
4.3 四川省高速公路的基本情况 |
4.3.1 四川省高速公路的发展情况 |
4.3.2 四川省高速公路的管理情况 |
4.3.3 四川省高速公路的行业情况 |
4.4 四川省高速公路超限货物运输的形成因素 |
4.4.1 地理因素 |
4.4.2 社会因素 |
4.4.3 交通因素 |
4.5 四川省高速公路超限货运运输的利益要素 |
4.5.1 利益的主体构成 |
4.5.2 利益的主体关系 |
第五章 四川省高速公路超限货物运输综合治理模式的解析 |
5.1 四川省高速公路货物运输超限创新综合治理模式产生的三个历程 |
5.1.1 四川省公路货运超限综合治理行动的“攻坚年” |
5.1.2 四川省公路货运超限综合治理行动的“深化巩固年” |
5.1.3 四川省公路货运超限综合治理行动的“长效机制建设年” |
5.2 四川省高速公路货物运输治理模式下的机构设置 |
5.2.1 四川省高速公路货物运输治理的机构演变 |
5.2.2 四川省高速公路货物运输治理的机构架构 |
5.2.3 四川省高速公路货物运输治理的机构作用 |
5.3 四川省高速公路货物运输治理模式的机制变革 |
5.3.1 四川省高速公路货物运输治理的法律设置 |
5.3.2 四川省高速公路货物运输治理模式的职能机制变革 |
5.3.3 四川省高速公路货物运输治理模式的政策调整 |
5.4 四川省高速公路货物运输治理模式下的科技引入 |
5.4.1 四川高速公路收费站计重设备“动改静” |
5.4.2 四川省高速公路营运车辆智能监控 |
5.5 四川省高速公路货物运输综合治理模式的成果突破 |
5.5.1 四川省高速公路货物运输创新综合治理模式下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分析 |
5.5.2 四川省高速公路货物运输创新综合治理模式下道路交通经济分析 |
5.5.3 四川省高速公路货物运输综合治理模式下民生成果分析 |
5.5.4 四川省高速公路货物运输创新综合治理模式下法治成效分析 |
5.5.5 四川省高速公路货物运输综合治理模式下长效发展分析 |
第六章 对我国高速公路超限综合治理的启示 |
6.1 四川省高速公路货物运输综合治理模式的难点突破 |
6.1.1 突破高速公路的监管难点 |
6.1.2 突破货运企业货源的源头管控难点 |
6.1.3 突破源头企业的主体监管难点 |
6.2 对全国高速公路超限综合治理的影响 |
6.2.1 以机构变革和长效机制的建立促进全国高速公路货物运输综合治理的统一推进 |
6.2.2 以经济调控手段促全国高速公路货物运输综合治理的统一推进 |
6.2.3 以科学技术应用促全国高速公路货物运输综合治理的统一推进 |
第七章 结论与展望 |
7.1 研究结论 |
7.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我国综合运输立法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创新点摘要 |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我国综合运输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
第一节 我国综合运输立法的必要性 |
一、综合运输迅速发展需要法律的规范和保障 |
二、我国现行综合运输法律完善之需要 |
第二节 我国综合运输立法的可行性 |
一、国家重视综合运输发展的有利政策导向 |
二、现行综合运输法律的基础支持 |
三、国外综合运输立法经验可供借鉴 |
四、国家对综合运输立法的关注度提升 |
第二章 我国综合运输立法基础理论 |
第一节 综合运输法的定义和调整对象 |
一、综合运输法的定义 |
二、综合运输法的调整对象 |
第二节 综合运输法律的价值 |
一、法的价值与经济法的价值 |
二、综合运输法律的社会公平正义价值 |
三、综合运输法律的秩序价值 |
四、综合运输法律的效率价值 |
五、综合运输法律价值冲突的解决 |
第三节 综合运输立法的目的 |
一、确立综合运输立法目的的依据 |
二、综合运输立法的具体目的 |
第四节 综合运输立法的基本原则 |
一、基本原则确立的依据 |
二、制定《综合运输法》应遵循的一般原则 |
三、《综合运输法》应遵循的特殊原则 |
第五节 综合运输法律制度架构 |
一、综合运输法律制度确立的依据 |
二、综合运输法律制度体系 |
第三章 我国综合运输法律的核心制度 |
第一节 综合运输管理制度 |
一、综合运输管理制度的含义和意义 |
二、综合运输管理制度的要点构想 |
第二节 综合运输规划制度 |
一、综合运输规划制度的含义和意义 |
二、综合运输规划制度的要点构想 |
第三节 综合运输市场规范制度 |
一、综合运输市场规范制度的含义和意义 |
二、综合运输市场规范制度的要点构想 |
第四章 我国综合运输法律的保障性制度 |
第一节 综合运输资金支持制度 |
一、综合运输资金支持制度的含义和意义 |
二、综合运输资金支持制度要点构想 |
第二节 综合运输普遍服务制度 |
一、综合运输普遍服务制度的含义和意义 |
二、综合运输普遍服务制度的要点构想 |
第三节 综合运输安全保障制度 |
一、综合运输安全保障制度的含义和意义 |
二、综合运输安全保障制度的要点构想 |
第四节 综合运输信息共享制度 |
一、综合运输信息共享制度的含义和意义 |
二、综合运输信息共享制度要点构想 |
第五节 综合运输绿色环保制度 |
一、综合运输绿色环保制度的含义和意义 |
二、综合运输绿色环保制度要点构想 |
第五章 制定我国《综合运输法》的建议 |
第一节 《综合运输法》的立法模式和与现行立法的衔接 |
一、《综合运输法》的立法模式 |
二、《综合运输法》与现行立法的衔接 |
第二节 《综合运输法》的主要内容建议 |
一、总则 |
二、综合运输行政管理体制 |
三、综合运输规划 |
四、综合运输市场管理 |
五、综合运输资金支持 |
六、综合运输普遍服务 |
七、综合运输安全保障 |
八、综合运输信息共享 |
九、综合运输绿色环保 |
十、法律责任 |
十一、附则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表1-1 1978-2018年全国交通运输指标对比情况 |
表1-2 全社会客货运量和周转量变化 |
表1-3 各运输方式客货运量和周转量变化 |
表1-4 世界集装箱吞吐量排名前10位港口 |
表1-5 2018年全国铁路运输量与其他交通运输业比较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作者简介 |
(9)无人驾驶汽车上路需要解决的路测法律障碍(论文提纲范文)
现有法律不能满足无人驾驶汽车路测的制度需求 |
(一)路测是无人驾驶技术实际应用的必要前置环节 |
(二)大量现行的法律法规明确禁止“路测” |
(三)国家三部委和地方出台的路测意见都不能完全满足路测法律需求 |
交通类法律中有关无人驾驶汽车路测的待完善条文 |
(一)公路类法律规范中的阻碍条文 |
(二)公安交管类法律规范中的阻碍条文 |
(三)公路管理类规范中的“路测”空白 |
完善无人驾驶汽车合法路测的对策建议 |
(一)确定解决法律障碍的最佳技术路径 |
(二)增加“但书”条款和“舍行政法规而取规章” |
(10)城乡交通一体化法律保障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文献综述 |
1.3.1 国内研究现状及述评 |
1.3.2 国外研究现状及述评 |
1.4 研究方法 |
1.5 研究创新 |
2 城乡交通一体化概念及内涵 |
2.1 我国城乡交通一体化概念演进 |
2.1.1 交通运输大部制改革前城乡交通一体化的提出 |
2.1.2 交通运输大部制改革后的城乡交通一体化的发展 |
2.2 城乡交通一体化的概念界定 |
2.3 城乡交通一体化发展的目标 |
2.4 城乡交通一体化的基本内涵 |
3 城乡交通一体化法律保障的理论基础 |
3.1 交通权理论 |
3.2 利益和利益机制理论 |
3.3 市场规制理论 |
3.4 宏观调控理论 |
3.5 效率与公平理论 |
3.6 协同理论 |
3.7 共享理论 |
4 域外典型国家城乡交通一体化发展法律保障经验借鉴 |
4.1 域外典型国家城乡交通一体化发展法律实践 |
4.1.1 美国实践 |
4.1.2 英国实践 |
4.1.3 日本实践 |
4.1.4 德国实践 |
4.1.5 巴西实践 |
4.1.6 澳大利亚实践 |
4.2 域外典型国家城乡交通一体化发展法律保障借鉴 |
4.2.1 “立体式”的立法体系保障 |
4.2.2 “全程式”的财政补贴制度保障 |
4.2.3 统一交通管理协调机制和发展规划 |
5 我国城乡交通一体化法律障碍分析 |
5.1 我国城乡交通一体化现状 |
5.1.1 城乡交通发展滞后 |
5.1.2 交通基础设施结构不均衡 |
5.1.3 城乡交通发展政策支持力度差距大 |
5.1.4 城乡交通衔接不畅 |
5.2 城乡交通一体化发展存在的法律问题 |
5.2.1 城乡交通一体化管理体制不完善 |
5.2.2 城乡交通一体化法律规定不统一 |
5.2.3 城乡交通一体化协调机构缺失 |
5.2.4 城乡交通一体化协同服务机制缺失 |
5.2.5 城乡交通一体化法律监管不到位 |
5.3 我国城乡交通一体化面临法律障碍原因分析 |
5.3.1 城乡二元体制的束缚 |
5.3.2 城乡交通财政支持差距大 |
5.3.3 城乡交通运输规则发展不平衡 |
6 城乡交通一体化法律保障机制构建 |
6.1 城乡一体化发展法律保障机制构建的原则 |
6.2 城乡交通一体化发展法律保障机制的主要内容 |
6.2.1 完善城乡交通一体化管理协调机制 |
6.2.2 建立统一的城乡交通设施标准和规则 |
6.2.3 建立统一的城乡旅客运输法规保障体系 |
6.2.4 完善公路交通基础设施法律保障制度 |
6.3 城乡交通一体化发展法律保障机制的配套措施 |
6.3.1 继续深化管理体制改革 |
6.3.2 加强规范统筹交通规划建设 |
6.3.3 强化公共财政的作用 |
6.3.4 规范城乡交通一体化市场 |
7 研究结论与展望 |
7.1 研究结论 |
7.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件 |
硕士期间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论文参考文献)
- [1]公路路政管理法治化的七十年探索[J]. 贺宏斌,王甜甜. 重庆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06)
- [2]国务院关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开展“一业一证”改革试点大幅降低行业准入成本总体方案的批复[J].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2020(33)
- [3]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357项涉及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J]. 普洱市人民政府. 普洱市人民政府公报, 2020(11)
- [4]美丽公路技术标准的法理研究[D]. 王甜甜. 长安大学, 2020(06)
- [5]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权责划分方法研究[D]. 冉佩欣. 重庆交通大学, 2020(01)
- [6]行业法治研究[D]. 刘刚. 吉林大学, 2019(02)
- [7]四川省高速公路货物运输超限综合治理分析研究[D]. 付思诗. 长安大学, 2019(07)
- [8]我国综合运输立法问题研究[D]. 曹译文. 大连海事大学, 2019(06)
- [9]无人驾驶汽车上路需要解决的路测法律障碍[J]. 栾群,王夙. 智能网联汽车, 2018(01)
- [10]城乡交通一体化法律保障机制研究[D]. 赵光辉. 华中农业大学, 201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