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的注册会计师制度,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日本论文,注册会计师论文,制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管理体制
日本的管理体制总体来说,与德国、荷兰、法国等国相似,实行的是政府干预型管理体制。其主要特点是:(1)国家制定《日本公认会计士法》,对公认会计士协会、公认会计士及法律责任等方面问题做了具体规定;(2)大藏省作为日本公认会计士行业的最高管理机构,下设3个机构,分别负责不同方面工作。大藏省证券局企业财务课:审查日本的各监察法人上报的“审计概要书”、提出意见、组织实施公认会计士考试。公认会计士审查委员会:主要从事调查有关公认会计士制度运营的重要手段,调查审议对公认会计士、候补公认会计士及外国注册会计师进行惩戒处分及对监督法人进行的处分,以及公认会计士特别考试等工作。企业会计审计会:制定企业会计准则和审计准则等;(3)日本公认会计士协会,作为日本公认会计士的自律组织,对公认会计士在执业行为、审计意见和与其他公认会计士的关系处理方面作了明确规定。值得注意的是,日本公认会计士协会在对违规会员进行处理时,通常要受大藏省指导,违法行为严重的会员往往由大藏省直接给予处分。
业务范围
《日本公认会计士法》第二条规定了公认会计士的业务范围,即从事财务报表审计及证明,财务报表的调整,财务情况的调查,财务计划的设计及财务咨询等业务工作。具体可归纳为3个方面:审计公证业务,管理咨询业务,财务(包括税务)咨询业务。
商法在关于审计的特别条款中规定,以下公司的财务报表应由公认会计士或监察法人审计:(1)资产超过5亿日元;(2)负债超过200亿日元。
证券交易法和有关法规指出,以下公司财务报表经公认会计士审计鉴证后提交大藏省:(1)在股票交易所挂牌的股份公司;(2)计划公开发行股票或证券超过1亿日元;(3)应登记进行股票场外交易的公司;(4)计划将公司股票到交易所挂牌上市的公司。
职业道德规范
日本公认会计士的职业道德,又称“纪律规则”,由《日本公认会计士行为准则》做了具体规定,主要包括业务,会员之间,报酬,广告以及候补公认会计士等5个方面的纪律。要求每位公认会计士必须做到:
1、执业中与所服务的会员没有经济利益联系和身份上的关系;
2、工作过程中要诚实,客观、公正,不得歪曲事实,不得屈从他人而改变自己的判断和决议,要以充分而适用的资料作为结论的依据;
3、工作中获得的属于委托人的机密信息,不得泄露或窃为己用;
4、所得报酬可按所提供服务的复杂程度而增减变动;
5、不得以虚假行为和使用误解的广告招揽客户,禁止采用威胁、欺骗等手段招揽客户。
会计师事务所
日本在会计师事务所方面的规定相对简单,1966年日本实行审计法人(视为注册会计师合伙公司,具有法人地位)制度,其成立须具备两个条件:成员都是公认会计士(包括国外的注册会计师)且至少5人以上;成员具有执行全部业务的权力和义务。
审计报告
日本审计报表的具体要求如下:(1)标题(审计报告),收件人(委托人);(2)审计所做工作:包括被审计财务报表的范围;是否依据审计准则;是否遵循了一般审计程序和必要的其他程序,是否有省略,如省略,其原因是什么;出具其他公认会计士的审计结果或审计报告时,给予说明;(3)审计意见:财务报表是否公正表达了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会计政策和程序是否与前期一致;财务报表是否符合有关法规规定的一般公认的、公正和适当的报告格式和方法;如有重大影响的例外事项发生,给予说明;如不能获得充分证据,只能不发表审计意见,并给予说明;后续期间,如有对财务报表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发生,应在审计报告中揭示;(4)应对公认会计士与被审计公司之间的利益关系加以说明;(5)注明日期,签名并盖章。
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日本对公认会计士管理很严,如果审计失误,造成对投资者的误导,那么该公认会计士要负民事赔偿责任,同时还会被取消公认会计士资格。尤其要指出的是,在日本,审计法人在审计时负有连带无限责任,风险极大。
《公认会计士法》规定:
1、对没有公认会计士资格的人从事审计业务,处以100万日元以下的罚款或1年以内的徒刑。
2,对采取伪造、不正当手段取得公认会计士资格的人,处以100万日元以下的罚款或6个月的徒刑。
3、对公认会计士盗用或泄漏在审计过程中得知的秘密,处以2年以下徒刑,或处以100万日元以下的罚款。
4、大藏大臣要求公认会计士协会、公认会计士、见习公认会计士、审计法人提供有关报告或资料的,有关当事人拒不提供或伪造的,处以100万日元以下的罚款。
5、对拒绝接受大藏省检查或妨碍检查者处以100万日元以下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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